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

合集下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1】1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1】1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不断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创新支付结算业务模式,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为社会公众提供了高效、便捷、安全的支付结算服务,满足了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支付需求。

但是,也有个别银行不严格按照现行的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和履行反洗钱义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可疑交易报告业务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客观上为不法分子逃税骗税、贪污受贿、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提供了便利。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和反洗钱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银行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 号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 〕第5 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 〕第2 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银发〔 2005 〕 391 号)等法规制度,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

(一)切实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核对存款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及照片,防止存款人以虚假身份证件或者借用、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对于存款人出示居民身份证的,应按照规定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对于代理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审核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并留存电话记录等联系资料。

如被代理人先前在本行办理过业务的,银行可以使用已留存的被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的通知-银发[1994]24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的通知-银发[1994]24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的通知(1994年9月26日银发〔1994〕245号)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为严格结算纪律,整顿结算秩序,推动企业清欠,加强资金周转,促进经济发展,现将《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认真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结算纪律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问题。

报告的内容,可先按《决定》中提出的“八不准”的要求向当地人民银行书面报告。

二、关于结算质量考核制度问题。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由各家银行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确定。

三、关于改进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问题。

为便于企业单位和银行做好准备工作,改变的委托收款方式定于1994年11月1日起执行。

原凭发票办理委托收款结算的,可选用汇兑、托收承付等结算方式。

四、关于改革银行汇票问题。

总行将在修订有关办法和做好准备后,另行通知。

五、关于通过人民银行转汇问题。

新确定的转汇标准,自1994年11月1日起执行。

对专业银行签发大额银行汇票移存的资金,人民银行自1995年1月1日起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执行《决定》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附: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银行结算是连接资金和经济活动的纽带,是实现经济正常运行的必要手段,对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效益,促进商品流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银行对结算进行了改革,加强了管理,促进了经济发展。

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当前不少银行、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不讲信用,不执行结算纪律,结算秩序混乱,结算速度慢、在途时间长。

30 反洗钱管理规定

30  反洗钱管理规定

1 目的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防止利用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洗钱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2.1本规定明确了本行反洗钱工作的职责及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内容与要求。

2.2本规定适用于平顶山银行反洗钱工作的管理,各分行根据本规定制定其反洗钱管理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3术语与定义3.1本规定所称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其他犯罪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3.2支付交易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网上支付和现金等方式进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交易。

3.2.1大额支付交易是指规定金额以上的支付交易。

3.2.2可疑支付交易是指支付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用途、性质等有异常情况的人民币支付交易。

4职责与权限4.1 反洗钱领导小组负责4.1.1 统一领导、部署本行反洗钱工作。

4.1.2 负责研究和制定本行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管理办法。

4.1.3 负责研究本行反洗钱工作的重大和疑难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4.1.4 负责本行反洗钱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调查、培训。

4.1.5 指导、协调本行反洗钱工作。

4.1.6 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4.2 反洗钱办公室设在会计结算中心,反洗钱办公室负责4.2.1 负责本行反洗钱日常工作。

4.2.2 制定本行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管理办法。

4.2.3 组织全辖开展反洗钱宣传、培训、检查。

4.2.4 反洗钱的联络、协调工作。

4.3 会计结算中心设立反洗钱岗负责4.3.1 拟定本行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管理办法。

4.3.2 负责组织开展宣传、培训,指导、检查平顶山银行各分行、支行(部)落实反洗钱内控制度情况。

4.3.3 建立反洗钱工作档案,妥善保管反洗钱会计信息和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230号,2006年9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230号,2006年9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230号(2006年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自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在全国推广运行以来,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银行机构依托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日常业务并开展银行结算账户清理核实,规范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促进了银行账户实名制的落实,整顿了经济金融秩序。

但是,近期出现了一些银行机构和个别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严格按照银行结算账户规章制度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和放松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现象。

为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银办发〔2005〕(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细则》13号文印发,以下简称《业务处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准确、完整、及时地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一)银行机构应负责对存款人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且应对存款人开户证明文件的原件进行审查(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存款人在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或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时,银行机构应严格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规定,要求存款人完整地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不能仅凭其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开户申请书就为其开立相关账户。

银行机构为存款人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必须经人民银行核准;未经人民银行核准,不得为存款人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负责对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以及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进行审核。

账户管理

账户管理

账户管理[判断题]1、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及相关信息属于不可变更事项。

参考答案:错[单项选择题]2、开户银行对于符合开户条件的存款人开户资料的保管应做到()。

A.按月装订永久保管B.按年装订永久保管C.按年装订保管期限为15年D.按季装订保管期限为15年参考答案:B[单项选择题]3、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复审管理工作遵循()的原则。

A.“前台初审与后台复审相分离”B.初审与复审集于一身C.初审、复审前台集中D.初审、复审后台集中参考答案:A[多项选择题]4、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加()。

A.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B.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C.该法人单位的支票专用章D.该法人单位的票据专用章参考答案:A,B[多项选择题]5、《票据法》所规范的票据包括()。

A.汇票B.本票C.支票D.电汇、信汇参考答案:A,B,C[多项选择题]6、账户复审中,需提交人行核准的有()。

A.基本账户B.一般账户C.预算专用存款账户D.临时机构临时账户参考答案:A,C,D[多项选择题]7、现金结清销户时,系统提示此交易受限制,可能的原因为()。

A.账户不存在B.经办柜员没有复审系统角色C.该账户现金交易受限制D.账户不是零余额账户参考答案:B,C[多项选择题]8、初审机构报送的送审单上需加盖()。

A.账户复审专用章B.经办签章C.复核签章D.网点业务专用章参考答案:B,C,D[多项选择题]9、以下账户属性为核准类的账户有()。

A.基本账户B.预算专用账户C.非临时机构临时账户D.临时机构临时账户参考答案:A,B,C,D[多项选择题]10、账户复审系统通过FTP在电子报表管理系统生成哪两张报表()。

A.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变更、销户情况表B.未明交易清单C.临近到期开户证明文件的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统计表D.复审机构变动统计表参考答案:A,C[多项选择题]11、扫描纸质账户资料时,系统支持哪两种获取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 转账 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 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 转账 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 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不断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创新支付结算业务模式,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为社会公众提供了高效、便捷、安全的支付结算服务,满足了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支付需求。

但是,也有个别银行不严格按照现行的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和履行反洗钱义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可疑交易报告业务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客观上为不法分子逃税骗税、贪污受贿、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提供了便利。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和反洗钱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银行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 号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 〕第5 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 〕第2 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银发〔 2005 〕 391 号)等法规制度,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

(一)切实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核对存款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及照片,防止存款人以虚假身份证件或者借用、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对于存款人出示居民身份证的,应按照规定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对于代理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审核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并留存电话记录等联系资料。

如被代理人先前在本行办理过业务的,银行可以使用已留存的被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14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14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14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为了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维护正常结算秩序,改进银行结算服务,针对当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进行诈骗活动的问题比较突出,给银行造成了一定的资金损失;一些银行结算纪律松弛,压票、退票和受理无理拒付的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银行的信誉;有些银行和清算部门的结算服务质量较低,不能适应客户的需要等问题,现将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的管理(一)加强对商业汇票承兑的管理。

各商业银行要确定所属分支行办理承兑业务的资格,确定的承兑银行内部管理必须完善,制度健全,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对批准办理承兑业务的银行要核定其承兑的最高限额或比例。

未经批准办理承兑业务的银行以及超过规定限额或比例的,不得办理承兑业务。

严格对承兑业务的审查。

银行办理承兑业务时,必须审查承兑申请人是否是在本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要根据信贷原则,审查承兑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并确定是否需要提供担保,担保可采取保证金、资产抵押、质押等方式;审查承兑申请人的交易合同,是否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审查汇票上的记载事项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对办理的承兑业务要建立复审和集体审批制度,对大额汇票的承兑要经主管行长审批。

对符合规定同意承兑的,承兑银行应与申请人签订承兑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号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号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号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不断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创新支付结算业务模式,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为社会公众提供了高效、便捷、安全的支付结算服务,满足了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支付需求。

但是,也有个别银行不严格按照现行的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和履行反洗钱义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可疑交易报告业务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客观上为不法分子逃税骗税、贪污受贿、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提供了便利。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和反洗钱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银行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 号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 〕第5 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 〕第2 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银发〔 2005 〕 391 号)等法规制度,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

(一)切实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核对存款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及照片,防止存款人以虚假身份证件或者借用、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对于存款人出示居民身份证的,应按照规定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针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执行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实施工作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一)基本存款账户1.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因年代久远,批文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的,凭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出具的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可以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录入账户管理系统时,如该类单位有两个组织机构代码,可分别录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名称对应的组织机构代码;如该类单位只有一个组织机构代码,则只可录入一个组织机构代码,且该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单位名称应与其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2.外地常设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对于已经取消对外地常设机构审批的省(市),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派出地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银发[1999]10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银发[1999]10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银发〔1999〕108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近年来,利用支付结算进行诈骗的活动日趋严重,一些不法分子采用伪造和变造票据、伪造客户印章、伪造银行签发给客户的回单和收账通知等手段诈骗银行和客户的资金,给银行和客户造成重大损失,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

为有效防范利用支付结算进行诈骗的风险,保障银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现将加强支付结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票据凭证新的防伪、防涂改措施。

为防止伪造、变造票据,决定在1999年版各种票据凭证上,实行新的防伪、防涂改措施。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不定额银行本票、支票的大写金额红水线栏,统一使用水溶性荧光油墨印制;各种票据凭证的号码统一采用渗透性油墨印制;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广东省的普通支票和广州、深圳、长沙、杭州、昆明、武汉市的清分机支票的背面加印二维标示码。

采用新的防伪、防涂改措施印制的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凭证,自1999年6月1日起启用,同时停止签发现行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凭证。

采用新的防伪、防涂改措施印制的银行本票和支票凭证可与现行的银行本票和支票交叉使用。

停止签发现行的银行本票和支票凭证的截止日期,由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城市中心支行、县支行根据本地情况商辖内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分支行确定,但最迟不得超过1999年12月31日,城市中心支行,县支行应报所属分行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

河北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业务操作流程

河北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业务操作流程

附件2 :河北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业务操作流程一、账户年检工作的时间和范围(一)年检的时间每年度的3月1日起至当年的10月31日止,各机构应根据自身情况提前安排部署本行的账户年检工作,既可以集中时间年检,也可以根据账户开立月份对月年检,确保按照统一时间完成。

(二)年检的范围当年新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进行年检,但各机构应对其账户资料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履行审查责任。

每年年检的账户是上一年度开立的正常状态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二、账户年检资料的审核和保管(一)年检资料的审核及签章1.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账户年检时应审核账户的开立是否合规,审核存款人出具的各项资料是否齐全,审核各项资料是否合法、真实、有效。

2.各类存款账户出具的账户年检资料应按照《河北省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办法(修订)》的要求办理,特别关注专用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应提供本单位或资金管理(主管)部门出具的允许继续保留该账户的证明。

各机构应定期核对军队、武警、涉密单位及临时机构的银行账户信息,如果发生变更及时处理。

注册(增资)验资账户可不进行账户年检。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包括电子工商营业执照)的有效性、企业的存续状态、年度报告等相关信息应通过工商部门网站或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获取,各机构在进行每年度账户年检工作时必须登录工商部门网站或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相关信息,核对相符后截图并打印留存,保证年检资料的完整性。

4.账户年检的各项资料均应加盖账户年检资料核对签章(即《河北省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办法(修订)》中附1:“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和账户年检合格专用章(即《河北省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办法(修订)》中附2:“账户年检合格专用章”),以区分各年度的年检资料。

打印的联网核查结果仅加盖账户年检合格专用章即可。

5.存款人提供的账户年检资料均应加盖公章,涉及内设部门或分支机构时,上级单位提供的账户年检资料除加盖其公章外,还应加盖内设部门或分支机构的公章,而内设部门曲“或分支机构的账户年检资料应只加盖自己的公章。

银行现金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现金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现金支付的管理,控制不合理的现金投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3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1〕116号)、《xx银行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xx办发〔2015〕79号)等法律法规及制度,结合分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控制不合理的大额现金支付,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活动。

第二章现金管理第三条xx银行温州分行下辖所有营业网点必须执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提现范围内支取现金,一般存款账户、未年检的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支付。

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提取现金,由开户行根据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进行审批,当地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提取现金应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在当地不具备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外地临时机构以及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2.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性营业执照正本的原件和复印件;3.有当地有关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文的原件和复印件;4.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在我行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提现金的证明;5.开户单位的详细申请(开立临时存款户提取现金的理由、用途、金额、提现计划、有效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提取现金应具备以下条件:1.存款人因基本建设、更新改造需要开立的出具所在地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2.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出具国家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3.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在我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提取现金的证明;4.开户单位的详细申请(开立专用存款户提取现金的理由、用途、金额、提现计划、有效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自查报告

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自查报告

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自查报告省分行:根据省分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农发银发…‟130号)要求,为贯彻落实人民银行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行人民币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的管理,防止客户从事反洗钱活动,我行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对年1月1日至年6月30日办理的各项支付结算业务及相关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自查。

现就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认真开展好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和反洗钱检查工作,我行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了以主管行长为组长,财务信息部为成员的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全行员工认真学习省分行关于•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人民币银行接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反洗钱业务管理检查方案‣等文件。

通过学习,统一了员工的思想认识, 提高对账户管理和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了检查的内容、范围、方法,落实检查人员责任,提出了具体的任务和要求,从而保证了自查效果。

二、检查情况(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自查情况:我行在支付结算管理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省份识别和客户省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等规章制度,严格按支付结算规章制度办事,针对突出问题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完善了支付结算制度,提高了支付结算管理和业务服务水平。

1.结算账户核准程序。

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严格执行核准制度,并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申请核准和报备;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具备合法依据,临时存款账户的开立严格审查存款人提供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确保了结算账户核准程序符合开立账户的规章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1】1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1】1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不断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创新支付结算业务模式,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为社会公众提供了高效、便捷、安全的支付结算服务,满足了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支付需求。

但是,也有个别银行不严格按照现行的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和履行反洗钱义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可疑交易报告业务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客观上为不法分子逃税骗税、贪污受贿、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提供了便利。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和反洗钱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银行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 号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 〕第5 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 〕第2 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银发〔 2005 〕 391 号)等法规制度,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

(一)切实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核对存款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及照片,防止存款人以虚假身份证件或者借用、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对于存款人出示居民身份证的,应按照规定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对于代理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审核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并留存电话记录等联系资料。

如被代理人先前在本行办理过业务的,银行可以使用已留存的被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的通知-银办发[2011]203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的通知-银办发[2011]203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的通知(2011年10月28日银办发[2011]20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正确认识当前财务形势,高度重视财务管理近年来,国家财政预算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行政经费形势持续偏紧,财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要求越来越高,预算公开不断推进,与此同时,影响人民银行财务的体制、制度、机制等问题尚未解决,财务费用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总行机关、各分支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要从国家和中央银行的大局出发,正确认识当前的财务形势和面临的问题,高度重视财务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发展与规范、保障和约束的关系;加强财务制度、规定、纪律的学习教育,加大财务形势的宣传解释工作,强化广大干部职工的法纪意识,切实贯彻执行财务制度,强化责任机制,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二、坚持厉行节约,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单位要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的有关文件精神,始终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行”的方针,严格执行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大力精简会议,充分利用电视电话系统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开会,压缩会议数量与规模,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庆典、研讨会、论坛和评比表彰等活动,切实执行活动审批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从严控制“三公”经费,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规模;创新工作方法和管理模式,拓宽集中采购范围,积极探索项目资金绩效考核机制,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管理(一)本通知规范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境内其他银行开立的、与本银行或者第三方发生资金划转的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

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 第5号发布)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管理。

除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外,其他账户一律按照专用存款账户开立,有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要的,可以异地开立。

(三)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在开户银行(其他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逐户获得本银行一级法人的内部书面授权。

存款银行一级法人应当以正式发文形式进行授权,明确分支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用途以及经办人员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改进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服务,便利存款人开立和使用个人银行账户,加强银行内部管理,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核验其身份信息,对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和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进行核实,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开户申请人开立银行账户并提供服务,不得开立匿名或假名银行账户。

(一)审核身份证件。

银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要求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对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银行通过有效身份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中国护照。

5.外国公民为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中国公民为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居住证、社会保障卡、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工作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
理的通知
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不断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创新支付结算业务模式,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为社会公众提供了高效、便捷、安全的支付结算服务,满足了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支付需求。

但是,也有个别银行不严格按照现行的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和履行反洗钱义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可疑交易报告业务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客观上为不法分子逃税骗税、贪污受贿、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提供了便利。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和反洗钱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银行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 号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 〕第5 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 〕第2 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银发〔 2005 〕 391 号)等法规制度,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

(一)切实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核对存款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及照片,防止存款人以虚假身份证件或者借用、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对于存款人出示居民身份证的,应按照规定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对于代理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审核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并留存电话记录等联系资料。

如被代理人先前在本行办理过业务的,银行可以使用已留存的被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对于同一自然人在一家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累计10 户以上的,银行应将相关账户作为重点监测对象,对于有合理理由怀疑账户的支付交易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将其作为可疑交易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明显涉嫌犯罪活动的,应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二)加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管理。

对于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被授权人应是授权单位工作人员,银行应采取审核被授权人工作证件等措施予以核实。

对于同一自然人作为具体经办人员办理两个以上单位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或者同一自然人是两个以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或者两个以上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中的联系电话、地址等相同的,银行除审核存款人提供的开户证明文件外,
应采取回访、实地查访、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等一项或多项措施进一步核实存款人身份,并重点关注相关账户的支付交易情况。

银行经甄别后,对于有合理理由怀疑支付交易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将其作为可疑交易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对于新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严格执行3 个工作日生效制度。

对于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与出资人名称应一致。

银行得知存款人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如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并要求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对于存款人未参加年检,存在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等重要开户证明文件超过有效期等不符合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规定情形的,银行应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如该账户为基本存款账户,银行应停止账户的对外支付,待其他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再撤销基本存款账户。

对于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开户证明文件骗取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 2006 〕 71 号)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对相关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理。

同时,银行应采取加强业务培训、利用技术手段、建立与公安、工商部门协作机制等各种措施,切实提高识别证明文件真伪及了解客户的能力。

二、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转账业务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6 〕第2 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 2007 〕 154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 2010 〕 48 号)等法规制度,加强转账、汇兑等业务管理,将大额和可疑交易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明显涉嫌犯罪活动的,应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一)对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单笔超过5 万元的,存款人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

但是,具有下列一种或多种特征的可疑交易,银行应关闭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网上银行转账功能,要求存款人到银行网点柜台办理转账业务,并出具书面付款依据或相关证明文件;如存款人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转账业务:
1 .账户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跨区域交易;
2 .账户资金快进快出,不留余额或者留下一定比例余额后转出,过渡性质明显;
3 .拆分交易,故意规避交易限额;
4 .账户资金金额较大,对外收付金额与单位经营规模、经营活动明显不符;
5 .其他可疑情形。

(二)银行应根据存款人注册资金大小,结合企业正常经营需求,分别核定存款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网上银行转账限额。

三、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现金支取业务银行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加强现金支取管理。

(一)为个人存款人办理人民币单笔5 万元以上现金支取业务的,银行应核对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对于他人代理办理的,银行应严格审核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并留存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二)对于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 万元以上的现金支取、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支取,银行应按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三)有合理理由认为现金支取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银行应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四)存款人通过自动柜员机(ATM )支取现金,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2 万元。

四、加大支付结算业务监督管理力度
为严肃支付结算纪律,提高支付服务水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应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等业务进行检查。

(一)银行自查。

各银行应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反洗钱及本通知规定,组织开展全行自查工作,对本行所有营业网点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及现金支取业务进行全面检查。

各银行应制定检查方案,对本行分支机构检查工作予以督导,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进行整改,及时制定或修订有关政策制度,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理,切实将检查落到实处,防止走过场。

各银行应于2011 年8 月底前完成自查工作,并根据本通知要求完善行内反洗钱监测系统。

2011 年9 月15 日前,各银行将检查方案、检查步骤、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等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应将检查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二)中国人民银行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执法检查的通知》(银发〔 2011 〕 61 号)的规定,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进行重点检查。

同时,在日常账户检查和反洗钱检查工作中,应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业务、现金支取业务作为重点检查内容。

经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制度进行处罚,并进一步采取约见单位负责人诫勉谈话、通报、列入下一年度重点检查对象等措施。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时将该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外资银行等银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