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附三: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保障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支付系统运行的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以下简称总中心)和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地市中心支行的清算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
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的运行部门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包括下列范围:(一) 国家处理中心;(二) 城市处理中心;(三) 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四) 连接国家处理中心与电子联行主站的电子联行转换中心;(五) 各中心(系统)互联的网络。
第四条总中心负责国家处理中心、电子联行转换中心及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网络(以下简称主干网络)的运行和维护;对城市处理中心进行运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各分中心负责所在城市处理中心及其相关网络的运行和维护,配合总中心维护主干网络;负责所在城市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运行的协调指导。
各商业银行负责本行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的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二章操作管理第五条支付系统国家处理中心、电子联行转换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应设置系统管理员、业务主管、操作员和技术支持员岗。
系统管理员负责配置运行参数,设置、监视系统运行状态,增加、更改、删除用户等。
业务主管负责系统的业务运行,对用户授权,设置业务参数,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支付业务等。
操作员根据业务主管授权负责日常运行操作,维护行名、行号数据,备份业务数据等。
技术支持员负责设置系统参数,维护软件、硬件、网络、线路,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对所在城市的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条支付系统所有用户的管理应遵循“双签制”原则,即系统管理员负责开设用户,一名业务主管负责对用户授权。
第七条支付系统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每日运行时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和运行时间的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书面通知执行。
XX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以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行参与大额支付系统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的管理部门和营业机构。
本行参与大额支付系统包含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总行是直接参与者,其余参与者是间接参与者。
第三条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第四条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发起的支付业务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及技术标准,经大额支付系统受理后即具有支付效力。
支付业务在大额支付系统完成资金清算后具有最终性。
第五条本行支付系统清算账户由总行直接参与者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并负责管理和资金清算。
第六条本行大额支付系统的运行时间为法定工作日,具体运行时间遵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规定。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和运行时间的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通知执行。
第七条本行对大额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总行对本行所有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支付业务第八条大额支付系统处理以下支付业务:(一)贷记支付业务;(二)即时转账业务;(三)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发起的涉及清算账户的业务;(四)小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的资金清算业务;(五)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资金移存和兑付业务;(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支付系统发起行发起贷记支付业务,应按发起人的要求确定业务的优先级次。
优先级次按以下标准确定:(一)发起人要求的救灾、战备款项为特急支付;(二)发起人要求的紧急款项为紧急支付;(三)其他支付为普通支付。
第十条贷记支付业务由付款行发起,经发起清算行发送大额支付系统,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资金后,将支付业务信息经接收清算行转发收款行。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人行)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保障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支付系统运行的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以下简称总中心)和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城市中心支行的清算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
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的运行部门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包括下列范围:(一)国家处理中心;(二)城市处理中心;(三)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四)连接国家处理中心与电子联行主站的电子联行转换中心;(五)各中心(系统)互联的网络。
第四条总中心负责国家处理中心、电子联行转换中心及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网络(以下简称主干网络)的运行和维护;对城市处理中心进行运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各分中心负责所在城市处理中心及其相关网络的运行和维护,配合总中心维护主干网络;负责所在城市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运行的协调指导。
各商业银行负责本行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的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二章操作管理第五条支付系统国家处理中心、电子联行转换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应设置系统管理员、业务主管、操作员和技术支持员岗。
系统管理员负责配置运行参数,设置、监视系统运行状态,增加、更改、删除用户等。
业务主管负责系统的业务运行,对用户授权,设置业务参数,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支付业务等。
操作员根据业务主管授权负责日常运行操作,维护行名行号数据,备份业务数据等。
技术支持员负责设置系统参数,维护软件、硬件、网络、线路,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对所在城市的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条支付系统所有用户的管理应遵循“双签制”原则,即系统管理员负责开设用户,一名业务主管负责对用户授权。
第七条支付系统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每日运行时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和运行时间的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书面通知执行。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大额支付系统(High-Value Payment System)是一个用于处理大额交易的支付系统,主要用于处理高价值的金融交易,例如银行间资金转移、企业间大额支付等。
为了确保系统的顺利运行和安全性,制定一套有效的业务处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二、支付系统运行流程大额支付系统的运行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交易发起:交易发起方通过指定的渠道向支付系统提交交易请求,包括交易金额、收款方账户信息等。
2. 数据验证:支付系统首先对交易数据进行验证,检查交易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3. 可用性检查:支付系统会检查交易发起方和收款方账户的可用性,以确保双方账户有足够的余额来完成交易。
4. 处理交易:支付系统会将交易信息发送给相关银行或金融机构进行处理,包括资金扣款、账户调整等。
5. 交易清算:支付系统会对已处理的交易进行清算,即根据交易结果对各方账户进行相应的资金划拨。
6. 交易报告:支付系统将生成交易报告,包括交易成功与否、交易金额、交易时间等信息,并将报告发送给交易发起方和收款方。
三、业务处理办法为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的顺利运行,制定一套合理的业务处理办法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可以采用的办法:1. 身份验证:在交易发起时,支付系统应该对交易发起方进行身份验证,以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发起交易。
2. 数据加密:为了保护交易数据的安全性,支付系统应该使用加密算法对交易数据进行加密,防止被未经授权的人员获取。
3. 交易限额:为了控制风险,支付系统可以设定交易限额,即单笔交易金额或每日交易总额的上限。
4. 异常监测:支付系统应该设置异常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交易,例如超出限额的交易、重复交易等。
5. 交易审计:为了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支付系统应该进行交易审计,记录所有交易的详细信息和操作日志。
6. 应急措施:支付系统应该制定应急措施,以应对系统故障、网络中断等不可预见的情况,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3)173号附件1)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3)173号附件1)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快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统称银行)、特许机构以及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银行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以上中心支行(库)。
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参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库)。
特许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特定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清算账户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负责管理,集中摆放在国家处理中心。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开设的用于资金清算的存款账户。
第六条大额支付系统处理银行发起的大额支付业务、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的内部转账业务,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其信息从发起行发起,经发起清算行、发报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报中心、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
发起行是向发起清算行提交支付业务的参与者。
发起清算行是向支付系统提交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
发起清算行也可作为发起行向支付系统发起支付业务。
发报中心是向国家处理中心转发发起清算行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
国家处理中心是接收、转发支付信息,并进行资金清算处理的机构。
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加强风险防范,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并运行的银行支付系统,用于处理以本币为结算单位的大额支付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内地地区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机构和参与其中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机构和业务管理第四条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额支付系统机构设置及中央特别账户设立的通知》的规定创建大额支付系统机构,并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支付系统安全风险管理指南的要求,建立支付系统安全运营管理制度,确保大额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
第六条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和支付系统特点,制定支付业务操作规范,明确业务范畴及业务流程,保证支付业务操作合规、正确和高效。
第三章业务违规处理及风险防范第七条参与大额支付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反洗钱义务,确保支付交易安全合规。
第八条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机构应当对参与支付系统操作的用户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
对于存在风险的参与者,应当加强监管和控制。
第九条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支付风险管理制度,对支付交易进行有效监测和预警。
对于异常交易和可疑交易,应当及时启动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监管和处罚第十条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机构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大额支付和清算业务情况,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支付结算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有权采取监管措施。
对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通过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机构应当根据客户需求,提供优质、高效、创新的支付业务,促进金融体系协调发展。
成都银行大额支付业务操作手册
成都银行大额支付业务操作手册1业务简介大额实时支付系统是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处理同城和异地的、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和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紧急跨行贷记支付业务。
大额支付业务逐笔实时发送,全额清算资金。
2原则和规定1)本操作手册适用于我行成都分行和异地分行。
2)支付信息由纸质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换为纸质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3)支付信息由纸质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质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质凭证,纸质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4)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
5)发起行发起支付业务,应根据发起人的要求确定支付业务的优先支付级次。
优先级次按下列标准确定:发起人要求的救灾、战备款项为特急支付;发起人要求的紧急款项为紧急支付;其他支付为普通支付。
6)发起行应及时向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支付业务信息。
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支付业务信息后,对清算账户头寸足以支付的,立即进行资金清算,并将支付业务信息发送接收清算行;不足支付的,按资金清算的优先级次及收到时间顺序做排队处理。
7)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在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发出查询,查复行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复。
8)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的单位客户只能在开户行办理大额往账业务。
9)系统支持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的个人客户跨机构办理大额往账业务,但原则上要求个人客户至开户机构办理。
10)未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的个人客户可在我行任意网点办理大额往账业务。
11)个人结算账户办理大额往账业务必须凭存折或卡、凭密码办理。
3业务收费在我行开立账户的单位与个人客户办理汇款,按每笔收取手续费0.5元,按每笔金额分段收取邮电费:1万以下(含1万)收5元,1-10万(含10万)收10元,10-50万(含50万)收15元,50-100万(含100万)收20元,100万以上,按万分之0.2收取,最高200元,加急加收30%。
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管理制度
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管理,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的管理和运作,包括但不限于大额转账、大额支付结算以及大额支付清算等业务。
第三条银行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加强大额支付系统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确保资金安全和支付业务的正常运作。
第四条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大额支付系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各项大额支付业务的安全、高效、准确和透明。
第二章大额支付系统管理第五条银行应根据业务规模和种类合理设置大额支付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并配备相应的技术支持和人员配备。
第六条银行应加强大额支付系统的内部管理,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大额支付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七条银行应建立大额支付系统监控机制,实施实时监测和预警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交易和风险事件。
第八条银行应建立大额支付系统的备份和灾备机制,保障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确保业务连续运行。
第九条银行应建立大额支付系统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保障大额支付业务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银行应加强大额支付系统用户身份识别和交易准入管理,开展风险评估和分析,确保合规交易。
第三章大额支付系统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银行应建立大额支付系统的安全保护机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认证、加密传输、防火墙等技术措施,确保资金流转和信息传递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银行应建立大额支付系统的安全审计体系,完善安全监测和日志记录机制,进行安全事件的监测和审计,加强对安全事件的处置和追溯。
第十三条银行应加强大额支付系统的数据保护和隐私保护,确保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的安全和机密性。
第四章大额支付系统风险管理第十四条银行应建立大额支付系统的风险管理机制,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事件。
第十五条银行应建立大额支付系统的资金清算和风险管理机制,确保资金安全和交易结算的安全、准确和及时性。
商业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以及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打击利用大额现金支付进行的经济犯罪活动,促进银行转账结算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账户现金管理
第二条基层网点必须严格执行已经颁布的企事业单位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对企业单位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经人民银行批准,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为开户单位办理现金收支。
第四条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企事业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中支付现金。
第五条开户单位转账结算起点以上的支付,必须使用转账结算。
第三章库存现金管理
第六条严格企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管理,在县及县以下网点开立账户的单位,可保留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可保留10天以下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各网点监督开户单位认真执行。
核定的库存
1。
第1章大额支付业务流程操作说明
第 1 章大额支付业务流程操作说明1.1 基本规定1.大额实时支付系统是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主系统之一。
主要处理同城、异地的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上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和紧急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人民银行系统的贷记支付业务以及即时转账业务等。
大额支付指令逐笔实时发送、全额清算资金。
2.大额支付业务的金额起点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标准,目前人行标准为 5 万元(含)以上。
3.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
县级行社负责所辖通汇机构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业务的监督与管理;通汇机构负责按照支付系统管理办法及相关操作规程办理各项支付业务。
4.县级行社在省联社清算中心开立资金清算账户,缴存足够的清算资金,用于通汇机构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
省联社清算中心在人民银行开立资金清算账户,缴存足够的清算资金保证资金及时清算。
5.大额支付系统分为营业准备、日间处理、业务截止、清算窗口、日终处理、日切处理六个阶段。
6.支付系统的运行时间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大额支付系统受理业务时间:8:30-16:30 ;业务截止时间:16:30-17:00 ;清算窗口时间:17:00-17:30 。
7.经办员应根据支付系统工作状态正确处理支付业务,当日事,当日毕,不得拖延,日终应对各类账务进行核对,确保账账相符。
8.实时监控系统状态,如需进行后续处理的往、来业务,应及时处理。
9.认真处理查询、查复。
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对当日收到的查询业务至迟下一工作日的上午9:30 前处理完毕。
10.发起行发起大额支付业务,应根据汇款人的要求确定业务的优先支付级次。
优先级次按下列标准确定:(1)汇款人要求的救灾、战备款项为特急支付;(2)汇款人要求的紧急款项为紧急支付;(3)其他支付为普通支付。
11.汇划金额超过规定额度时授权:(1 )10 万元(含)—200 万元由05 级(含)以上柜员授权;(2 )200 万元(含)—500 万元由06 级柜员授权;(3 )500 万元(含)以上由06 级和02 级(含)以上柜员双授权。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保障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支付系统运行的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以下简称总中心)和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城市中心支行的清算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
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的运行部门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包括下列范围:(一)国家处理中心;(二)城市处理中心;(三)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四)连接国家处理中心与电子联行主站的电子联行转换中心;(五)各中心(系统)互联的网络。
第四条总中心负责国家处理中心、电子联行转换中心及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网络(以下简称主干网络)的运行和维护;对城市处理中心进行运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各分中心负责所在城市处理中心及其相关网络的运行和维护,配合总中心维护主干网络;负责所在城市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运行的协调指导。
各商业银行负责本行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的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二章操作管理第五条支付系统国家处理中心、电子联行转换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应设置系统管理员、业务主管、操作员和技术支持员岗。
系统管理员负责配置运行参数,设置、监视系统运行状态,增加、更改、删除用户等。
业务主管负责系统的业务运行,对用户授权,设置业务参数,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支付业务等。
操作员根据业务主管授权负责日常运行操作,维护行名行号数据,备份业务数据等。
技术支持员负责设置系统参数,维护软件、硬件、网络、线路,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对所在城市的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条支付系统所有用户的管理应遵循“双签制”原则,即系统管理员负责开设用户,一名业务主管负责对用户授权。
第七条支付系统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每日运行时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和运行时间的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书面通知执行。
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的管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为银行间资金转账提供清算的电子服务系统。
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本异地分支机构、总行营业部、总行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各机构”)。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总行运营管理部门是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的管理部门,设置业务主管岗、系统监测岗和业务操作员岗,下设清算中心作为系统直接参与者,主要职责为:(一)负责系统的日间运行监测;(二)负责各机构大额支付业务纪律执行情况的考核;(三)负责存放人行资金清算账户余额头寸的日常管理;(四)负责日终汇总对账、清算及大额支付业务过渡科目使用的日常管理;(五)负责网银超限额部分业务发送等。
第五条总行信息科技部门是系统管理部门,设置系统管理岗、系统维护岗,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对系统使用存储介质进行严格的病毒检查,防止计算机病毒侵入;(二)负责大额支付业务前置机系统密押管理;(三)负责大额支付业务前置机系统的管理及数据备份等。
第六条各机构作为系统间接参与者,设置业务主管岗、录入员岗、复核员岗和授权员岗,负责系统支付业务的柜面受理、业务记账、复核发送及信息类报文的应答等。
第七条系统所有岗位进行严格权限管理,一名操作人员只能拥有唯一的用户标识。
增设用户及变更业务参数等操作均应遵循“双签制”原则。
第三章业务规定第八条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一)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二)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紧急跨行贷记支付业务;(三)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四)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清算业务。
支付业务的金额起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并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大额支付系统
大额支付系统大额实时支付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为信用社、商业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之间的支付业务提供最终资金清算的系统,为各银行跨行汇兑提供快速、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服务。
大额实时支付系统业务比其他结算手段更快速、更准确、更安全,是目前国内最快捷的结算手段之一,通过信用社办理异地跨行汇兑业务可实现1分钟内实时到账,且费用更省。
大额支付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我国支付清算需要,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通信网络开发建设的,能够高效、安全处理各银行办理的异地、同城各种支付业务及其资金清算和货币市场交易的资金清算的应用系统。
现代化支付系统由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组成,大额支付系统采取逐笔实时方式处理支付业务,全额资金清算;小额批量支付系统采取批量发送支付指令,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目前,大额支付系统已经完成开发,并在北京、武汉等十几个城市中进行应用,今后将推广到全国所有省会、城市。
编辑本段“大额”含义“大额支付系统”的“大额”是指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业务,目前“大额支付系统”规定的金额起点是五万元,也就是说所有的贷记支付业务都可以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
编辑本段业务范围大额支付系统目前可以处理同城跨行和异地商业银行之间的贷记业务,人民银行和国库机构的贷记业务也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
但需要注意的是,大额支付系统不能办理收、付款人的开户行都是“吴江农村商业银行”的同城汇款业务。
在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一笔支付业务从支付系统发起到支付系统接收行的时间为实时到达。
如收款客户的开户行实施了支付系统,付款客户在营业日当日下午16:30前办理的大额支付业务都可实现实时到达收款行。
接收行:是指接收支付系统支付指令的银行收款行:是指收款人开户行系统功能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可以办理异地跨行之间的汇兑、委托收款(划回)、退汇支付、电子联行专用汇款等业务。
系统特点安全快捷――实现资金汇划在几秒种之内点对点实时到帐。
费用低廉――手续费及邮电费按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2]217号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正文:----------------------------------------------------------------------------------------------------------------------------------------------------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2]217号2002年9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快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统称银行)、特许机构以及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银行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以上中心支行(库)。
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库)。
特许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特定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清算账户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负责管理,集中摆放在国家处理中心。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开设的用于资金清算的存款账户。
第六条大额支付系统处理银行发起的大额支付业务、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的内部转账业务,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其信息从发起行发起,经发起清算行、发报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报中心、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快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第四条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银行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以上中心支行(库)。
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库)。
特许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特定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清算账户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负责管理,集中摆放在国家处理中心。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开设的用于资金清算的存款账户。
第六条大额支付系统处理银行发起的大额支付业务、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的内部转账业务,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其信息从发起行发起,经发起清算行、发报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报中心、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
发起行是向发起清算行提交支付业务的参与者。
发起清算行是向支付系统提交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
发起清算行也可作为发起行向支付系统发起支付业务。
发报中心是向国家处理中心转发发起清算行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
国家处理中心是接收、转发支付信息,并进行资金清算处理的机构。
收报中心是向接收清算行转发国家处理中心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
接收清算行是向接收行转发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
接收行是从接收清算行接收支付信息的参与者。
接收清算行也可作为接收行接收支付信息。
第八条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处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大额支付业务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大额支付业务管理,确保大额支付业务高效、安全、稳定开展,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以及《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结算中心(简称省中心)是大额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是大额支付系统的间接参与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省中心与人民银行全额清算资金。
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按清算关系日终清算各参与社的汇差资金。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其信息从付款信用社发起,经省中心、城市处理中心(CCPC)、国家处理中心(NPC),接收行城市处理中心(CCPC)、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
第五条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经过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六条大额支付业务信息的密押分为全国密押和地方密押,大额支付系统根据支付业务信息自动编核密押。
第七条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运行工作日及运行时间。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一)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系统贷记业务;(二)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紧急跨系统贷记业务;(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清算业务。
第九条信用社发起支付业务,应根据客户要求确定支付业务的优先支付级次。
优先级次按下式标准确定:(一)客户要求的救灾、战略款项为特急支付;(二)客户要求紧急款项为紧急支付;(三)其他支付为普通支付。
大额支付系统管理办法
大额支付系统管理办法(银办发[2002]217号 2002年9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海口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保障大额支付系统在北京、武汉的正式运行,正确办理支付业务,现将《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的业务范围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暂不设定金额起点。
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发起的异地跨行贷记支付业务,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发起的贷记支付业务及内部转账业务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同城范围内各银行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行内异地汇划业务,可根据需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
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和城市商业银行签发银行汇票资金的移存和兑付资金的汇划暂不通过支付系统处理。
二、大额支付系统功能的设定暂不对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设定自动质押融资和日间透支限额功能。
日间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清算的支付业务,由国家处理中心做排队处理。
日终,清算窗口关闭时,国家处理中心退回仍在排队的除错账冲正、支付业务收费、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外的其他支付业务。
有关银行在清算窗口时间内无法筹措资金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对其提供高额罚息贷款。
三、高额罚息代款的处理支付系统运行城市人民银行分支行应与开立清算账户的银行签订高额罚息贷款协议。
高额罚息贷款的最高限额在人民银行总行已下达分支行的再贷款额度内确定。
有关银行在清算窗口时间内无法筹措资金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应主动对其提供高额罚息贷款。
高额罚息贷款的期限为一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
每季度内,第一次使用高额罚息贷款的银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除按规定罚息外,应对其予以警告;第二次使用高额罚息贷款的,除按规定罚息外,应对其予以通报批评;累计三次使用高额罚息贷款的,除按规定罚息外,应对其清算账户实施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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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快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统称银行),特许机构以及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银行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以上中心支行(库)。
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参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库)。
特许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特定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清算账户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负责管理,集中摆放在国家处理中心。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开设的用于资金清算的存款账户。
第六条大额支付系统处理银行发起的大额支付业务,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的内部转账业务,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其信息从发起行发起,经发起清算行、发报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报中心、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
发起行是向发起清算行提交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
发起清算行也可作为发起行向支付系统发起支付业务。
发报中心是向国家处理中心转发发起清算行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
国家处理中心是接收、转发支付信息,并进行资金清算处理的机构。
收报中心是向接收清算行转发国家处理中心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
接收清算行是向接收行转发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
接收行是从接收清算行接收支付信息的参与者。
接收清算行也可作为接收行接收支付信息。
第八条支付信息由纸质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换为纸质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由纸质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质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质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九条支付信息经过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经发起清算行至接收清算行的确认,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按照规定编制核密押。
第十条支付业务信息的密押分为全国密押和地方密押。
支付业务信息经由发报中心至收报中心,加编全国密押。
支付业务信息经由发起清算行至发报中心,收报中心至接收清算行,加编地方密押。
全国密押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地方密押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运行工作日及运行时间。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大额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大额支付系统的运行及其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支付业务第十三条大额支付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一)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二)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紧急跨行贷记支付业务;(三)商业银行行内需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贷记支付业务;(四)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五)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资金移存和兑付资金的汇划业务;(六)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发起的贷记支付业务及内部转账业务;(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清算业务。
第十四条大额支付业务的金额起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并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在大额支付系统发报中心和国家处理中心对参与者发起、接收的支付业务种类实行控制管理。
第十六条发起清算行与发报中心、接收清算行与收报中心之间发送和接收支付业务信息,应采取联机方式。
出现联机中断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采用磁介质方式。
第十七条发起行发起支付业务,应根据发起人的要求确定支付业务的优先支付级次。
优先级次按下列标准确定:(一)发起人要求的救灾、战备款项为特急支付;(二)发起人要求的紧急款项为紧急支付;(三)其他支付为普通支付。
第十八条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应及时向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支付业务信息。
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支付业务信息后,对清算账户头寸足以支付的,立即进行资金清算,并将支付业务信息发送接收清算行(接收行);不足支付的,按资金清算的优先级次及收到时间顺序作排队处理。
第十九条经批准与国家处理中心直接连接的特许参与者,根据与直接参与者的约定,可以第三方的身份直接向国家处理中心发起借、贷记有关清算账户的即时转账业务。
即时转账业务包括:(一)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发起公开市场操作业务的资金清算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发起债券发行缴款、债券兑付和收益款划拨、银行间债券市场资金清算业务;(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即时转账业务。
第二十条城市商业银行签发银行汇票,应及时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将汇票资金移存至城市商业银行汇票处理中心(以下简称汇票处理中心)。
代理兑付行兑付银行汇票,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汇票处理中心发送银行汇票资金清算请求。
汇票处理中心确认无误后,应及时将兑付资金和多余款项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分别汇划代理兑付行和签发行。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对内部账户与所管理的清算账户之间,以及本行所管理的各清算账户之间发生的内部转账业务,将涉及清算账户的借记或贷记信息发送国家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对直接参与者下列内部转账业务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处理:(一)存取款业务;(二)再贴现资金的处理;(三)再贷款的发放与收回;(四)利息收付的处理;(五)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系统参与者应加强对查询查复的管理,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在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发出查询。
查复行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最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复。
第二十三条发起行和特许参与者发起的支付业务需要撤销的,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撤销请求。
国家处理中心未清算资金的,立即办理撤销;已清算资金的,不能撤销。
第二十四条发起行对发起的支付业务需要退回的,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退回请求。
接收行收到发起行的退回请求,未贷记接收入账户的,立即办理退回,接收行已贷记接收入账户的,对发起人的退回申请,应通知发起行由发起人与接收人协商解决;对发起行的退回申请,由发起行与接收行协商解决。
第三章资金清算第二十五条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经批准参与大额支付系统的,中国人银行当地分支行应将其清算账户信息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并于次日生效。
第二十六条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在其清算账户存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本机构及所属间接参与者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
第二十七条国家处理中心对清算账户中不足清算支付业务,按以下队列排队等待清算:错账冲正;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三)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四)紧急大额支付;(五)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直接参与者根据需要可以对特急、紧急和普通大额支付在相应队列中的先后顺序进行调整。
各队列中的支付业务按顺序清算,前一笔业务未清算的,后一笔业务不得清算。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协定和管理需要,可以对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设置自动质押融资机制和核定日间透支限额,用于弥补清算账户流动性不足。
同一直接参与者在同一营业日只能使用自动质押融资机制或核定的日间透支限额。
第二十九条大额支付系统设置清算窗口时间,用于清算账户头寸不足的直接参与者筹措资金。
在预定的时间,国家处理中心发现有透支或排队等待清算的支付业务时,打开清算窗口。
在清算窗口时间内,弥补透支和清算排队的支付业务后,立即关闭窗口,进行日终处理。
第三十条清算窗口时间内,大额支付系统仅受理电子联行来账业务和用于弥补清算账户头寸的支付业务。
第三十一条清算窗口时间内,清算账户头寸不足的直接参与者应按以下顺序及时筹措资金:(一)向其上级机构申请调拨资金;(二)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借资金;(三)通过债券回购获得资金;(四)通过票据转贴现或再贴现获得资金;(五)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第三十二条清算窗口时间内,已筹措的资金应按以下顺序清算:(一)错账冲正;(二)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三)弥补日间透支;(四)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五)紧急大额支付;(六)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第三十三条清算账户禁止隔夜透支。
在清算窗口关闭前的预定时间,国家处理中心退回仍在排队的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业务。
对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资金仍不足的部分,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按规定提供高额罚息贷款。
第三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可查询所管辖的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余额,并可通过设定余额警戒线,监视清算账户余额情况。
第三十五条各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查询本行及所属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的余额,并可通过过设定余额警戒线,监视清算账户余额情况。
行间不能相互查询,同级行之间不能相互查询,下级行不能查询上级行清算账户的有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根据防范风险和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清算账户实行余额控制和借记控制。
实行清算账户余额控制时,清算账户不足控制金额的,该清算账户不得被借记;超过该控制金额的部分可以被借记。
实行清算账户借记控制时,除人民银行发起的错账冲正等轧差净额外,其他借记该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均不能被清算。
第三十七条直接参与者申请撤销清算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撤销清算账户的指令。
撤销指令生效日起的第三个营业日日终,清算账户余额为零时,国家处理中心自动进行销户处理。
清算账户余额不为零时,国家处理中心顺延清算账户的销户日期。
第四章日终和年终处理第三十八条日终处理时,国家处理中心试算平衡后,将当日有关账务信息下载至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
第三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收到国家处理中心下载的账务信息后,进行试算平衡。
试算不平衡的,可向国家处理中心申请下载账务明细信息进行核对。
核对不符的,以下载的账务明细信息为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条各城市处理中心与国家处理中心核对当日处理的业务信息。
核对不符的,以国家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一条直接参与者与各城市处理中心核对当日处理的业务信息。
核对不符的,以城市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年终,国家处理中心完成日终处理后,立即将大额支付往来账户余额结转支付清算往来账户,并将支付清算往来账户余额下载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核对。
第五章纪律与责任第四十三条大额支付系统的各参与者和运行者应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拖延支付,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得因清算账户头寸不足影响客户和他们资金使用;不得疏于系统管理,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不得泄露密押和密钥,影响资金安全;不得有疑不查,查而不复;不得伪造、篡改大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