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侦查讯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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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侦查讯问程序
美国侦查人员假设他们审讯的嫌疑人是有罪的,但最初会否定其罪行。嫌疑人说谎主要是出于理智,供述将导致逮捕、定罪以及监禁。与表象、逻辑和常识相反的是现代美国心理学讯问方法被设计成为说服嫌疑人的供述是出于自身的利益。美国侦查讯问是根据一种不同的影响、欺骗、心理强制的逻辑来控制嫌疑人对他的境况、观点和自身利益的认识。全部审讯过程可分为四个阶段:软化嫌疑人阶段,米兰达警告阶段、the interrogation proper阶段、供述后阶段。
美国侦查讯问方法
美国侦查讯问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应彻底地理解和时时牢记这样一个特殊的事实,即以胁迫强制的方法获取的供词,都是无效的,而且在法庭上也不被承认。胁迫是指施加酷刑,或把某种约束力或强制压迫强加在被讯问对象身上,对其施加身体上和心理上的影响,试图以此促使其达到愿意作出认罪供述的程度。
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作出的供述,这一事实很快就能够被其辩护律师所证实确认。在胁迫情况下作出供述这一事实将会影响供述的自愿性特征,在供述过程中运用强制或暴力手段迫使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事实不能完全反映其本人的选择自愿,这种作出供述或保持沉默的自由选择权是美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它是不容任何人任意侵犯的。
在美国警察使用的讯问方法大致包括以下几类:直接与间接的讯问方法,激情冲动与使用心理胁迫、诱骗的讯问方法,每一种类又包
括各种不同的具体方法:无足轻重的冷淡法,同情或情感共鸣法,强烈诱惑法,只要是人谁都会这样做,态度友好法,提供帮助法,朋友般的谈话法,偏袒的辩解法,减轻处罚法,安慰悲伤法,推托责任法,冷热交替法,缩小犯罪等级法,夸大犯罪等级法,极力缩小犯罪后果法,即成事实法,假象欺骗和吓唬法,苛刻的事务性方法,揭穿谎言法,假造证据法,重复强调同一主题法,通过讲真话减轻精神压力法,坚韧不拔的穷追猛打法,激发体面与荣誉感法,在案件中的作用法,贬损诋毁与用好话逐步赢得好感以便最后利用法,坦率地说出犯罪真相讲真话法。美国警察在讯问中还常采用延长讯问时间,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变相体罚,如连续讯问10小时、12小时至20小时。从实践上看,嫌疑人在警察讯问时供认的,往往被处罚较重(对嫌疑人不利)。而嫌疑人不放弃米达权利的受保护多一些,放弃者则受保护少一些。
一、直接提问的讯问方法(The Direct Approach)
通常用于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有足够充分的理由认定罪责的情景。当出现这种情形时,讯问人员将造成一种使被讯问人完全相信自己有罪的环境气氛,他的整个讯问方式和态度就应排除被讯问对象是无辜的任何可能性。讯问人员镇定地、注重实际地出示证明有罪的证据,促使嫌疑人讲真话,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不能有任何谎言,不能推脱原因,以及毫无隐瞒地供出真相。在这一过程中,讯问人员极力小心地避免使用威胁恐吓的言辞或事物以及含沙射影的话语,而且应尽量对讯问对象使用带同情的言辞,并很快地指出其他任何人在
他所面临的情况下也会采取与他完全相同的行为。
讯问人员通过审讯弄清从预谋到实施犯罪的全过程,而且应该以直接的方式针对具体的问题发问,诸如“你是什么时候开始有犯罪的想法的?”,“你为什么要这样做?”,“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还有谁曾帮助过你?”,“他为什么与你,与此事有牵连?”,“他的想法在案件中位于首位吗?”,“你要钱来做什么?”,“现在钱放在什么地方?”等。直接的讯问方法主要用于对付职业性犯罪分子,尤其是有足够的理由能证明他犯罪的确实性,而且他的罪行能够或者已经由真实的证据或确信可靠的证人的证言证实。
二、间接提问的讯问方法(The Indirect Approach)
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不能直接认定有罪,而只能认定有犯罪有某种关联的情况。同样,这种方法通常也是用以对付有犯罪知识的讯问对象的最好方法。直接的讯问方法适用直接的提问方式,诸如“你为什么那样做?”等。间接的讯问方法用间接的提问,如“在犯罪事件放生时你在什么地方?”,“你在城市的那个地方干什么?”等。
认知讯问法
间接的讯问方法要求被讯问对象供述他所知道的有关案件的一切事情,尤其要求他不能忽略任何细节,不论他认为重要与否都不能遗漏。如果他参与了犯罪事件,即便是非常轻微的程度,不论他是只承认自己参与的全部事件,还是只选择地说出对他有利的事件,他都会在某些犯罪事实或细节上撒谎。如果他撒谎或试图撒谎,他自己对犯罪事件的描述就必然会存在着许多差异、歪曲、失真和遗漏。在他
的供述之中,这些相互矛盾、歪曲和遗漏之处很快就会显现出来,讯问人员应抓住这些问题要求嫌疑人作出解释。
如果他卷入犯罪事件的程度不是很深,他就会决定如实地供述事实真相,因为他宁愿说出真相,而不愿卷入他并没有参与的犯罪案件。在间接方法中,讯问人员应该努力树立的形象是:他并不认为被讯问对象是有罪的,给被讯问人提供一个机会,通过讲出他所知道的有关案件的一切情况来证实他与案件无关这一事实。在这种情况下被讯问人所采取的完全合作态度就是他没有卷入犯罪事实的一个强有力的证明,不管他对犯罪事件的情况知道多少。如果被讯问对象确实是有罪的,当他试图解释他以前供述中的一些前后矛盾、失真、歪曲或隐瞒情节时,讯问人员应该作出判断,被讯问人是否愿意承认罪行,或是继续否认犯罪。当出现有罪供述承认的第一征象时,讯问人员就应该立刻转换为使用直接的讯问方法。
三、激情冲动法(The Emotional Approach)
所谓激情冲动法是指故意激起和利用被讯问人的情感冲动,迫使其供述罪行。如“当你的犯罪事实被你妻子或孩子知道以后,他们会怎么想?”,“你的老板怎么想?”,“这将对你的工作有何影响?”,“你的朋友或同事会怎么看你?”等。当被讯问人开始思考如何回答这些问题时,他的情绪就会变得非常低沉沮丧、易激动、神经质和紧张不安。讯问人员可以使犯罪嫌疑人的焦虑和紧张不安情绪逐渐扩大和增强后,向其提出所要讯问的问题。
讯问人员可以通过指出被讯问人所犯罪行在道德上的严重性,并
作出评价,通过严厉谴责促使犯罪嫌疑人情绪激动、焦虑不安。在美国拥有宗教信仰的人群的比例是非常高的,如果被讯问人是宗教信仰者,也可以通过其所犯的罪行使他自己及所信仰的宗教遭受耻辱这一事实来激起他情绪冲动,他应该立即或在将来某个时候对他犯罪所造成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使用的心理胁迫、诱骗讯问方法(Subterfuge)
五、其他方法
1、犯罪嫌疑人交代与否都无足轻重的“冷漠法”(Indifference)。讯问人员可以多次使用形象生动的语言效应造成一种完全冷漠的气氛。讯问人员通过自己的言谈举止以及其他与此相应的姿态暗示,他完全相信嫌疑人有罪以至于他根本不想与其谈论有关犯罪的事。因为物证、现场证人证言以及有关该案的所有其他方面的证据都肯定地表明,讯问人员与犯罪嫌疑人讨论是否犯罪是在浪费时间和精力。如果讯问人员能够十分信服地表演出这种特征的情景,他的这种完全冷漠的姿态将会促使犯罪嫌疑人作出坦白供述,要能恰如其分地表现出这种态势,刚好以能使被讯问人相信指控他犯罪的证据是势不可挡的,而且有足够充分的证据能证明他的犯罪。因此,他完全没有必要踌躇不决隐瞒事实,也不能在对抗讯问活动,唯一的出路便是供述犯罪事实真相。
冷热交替法
2、“同情或情感共鸣法”(Sympathy or Sympathetic)。是一种极好的、适用于各种犯罪嫌疑人的综合性方法。在运用该方法时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