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科研系列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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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农业科研系列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准确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创造性地解决重大科学技术问题,取得具有较大应用推广价值的科技成果;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熟练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X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农业科学研究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献身于农业科学研究事业的精神。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或相应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获得国家三等奖以上或省(部)一等奖前2名,或省(部)二等奖第1名;或者作为第一主持人,完成的研究成果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者作为科技开发项目第一负责人,在任期内,本人完成的科技开发纯经济收入平均每年60万元以上;
2. 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报或国家级专业刊物上发表5篇专业论文,或者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专著或译著,其中本人实际撰写20万字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按照《XX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精通本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的知识,能运用这些知识进行开拓性的研究工作,熟悉本学科国内外发展趋势。
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能根据国家需要和学科发展提出本学科研究方向或科技开发的方向,选定具有重要学术意义或开创性的研究课题,或开拓一个新的研究领域,或确定新的具有重大推广应用前景的科技开发项目。作为主持人主持完成国家级或部省级研究课题,能创造性解决重大、关键的科学技术问题,能指导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或负责完成重大科技开发项目。
现作为第一主持人承担省级以上课题的研究任务,或作为第一负责人负责经院或市同意立项的开发项目。
第八条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作为主要负责人在课题研究或科技开发及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中作出贡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研究成果获国家三等奖以上或省(部)一等奖前3名,或省(部)二等奖前2名,或省(部)三等奖第1名,或省农科院(市)级一等奖第1名。
(二)作为第一主持人,完成的研究成果获得国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三)作为第一主持人,完成的研究成果经有关部门鉴定达到国
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
(四)作为第一主持人,育成的品系(组合)、中间材料获得品种权或品种经部省级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获得品种权;或者研制开发的肥料、农药获得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及企业标准登记等;或者研制开发的生物制品、化药、饲料添加剂等产品获得新兽药证书或取得批准文号;或者完成的项目获得ISO 质量体系等国际标准化认证。
(五)作为科技开发项目第一负责人,本人完成的科技开发项目纯经济收入平均每年50万元以上;或者科技开发项目获省农科院开发特、一等奖第1名。
(六)从事科技成果推广或科技服务人员,作为第一负责人,平均每年推广大宗作物单项成果100万亩以上(或推广蔬菜、果树、花卉等园艺单项成果1万亩以上),或取得经济效益1000 万元以上。
第九条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报级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或在专业刊物上发表5篇以上专业论文。
(二)作为第一作者在国际学术会议上交流3篇以上专业论文。
(三)作为第一作者出版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
字以上)。
第十条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成绩合格。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申报研究员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
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XX省农业科研系列副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及时了解本学科的发展趋向;独立解决重要科学技术问题,取得具有一定应用推广价值的科技成果;发表或出版具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X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农业科学研究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献身于农业科学研究事业的精神。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