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管理)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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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管理)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2.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产品审查部(简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审查部)设在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领导和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的配合下,受全许办委托开展工作。
2.3审查部主要承担的工作
2.3.1负责组织对《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工作;
2.3.2负责对各省(市、区)的审查结果按比例进行抽查;
2.3.3协调各检验单位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2.3.4负责汇总各省(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报的材料,对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报的材料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全许办,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许可证编号填发许可证证书;
2.3.5负责协调解决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中出现的有关具体业务问题。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审查部
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11号
邮政编码:100831
联系电话:010-转2638
联系人:高原刘保秋
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水泥生产企业的申请、监督以及查处无证工作。
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省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审查分部(以下简称水泥审查分部),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领导和审查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考核并配合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无证查处工作。
2.6•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选派及审查组组成
2.6.1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由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水泥审查分部选派工作负责、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担任。
2.6.2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考核审查组,每组审查人员3~5人。
2.7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由全许办批准的检验单位承担,分工如下:
国家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全国特种水泥检验工作;其它经全许办批准的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通用水泥的检验工作。
3企业取得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3.1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2水泥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证品种及执行标准见附件1);
3.3建立完善的质量体系并对水泥的生产过程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
3.4必须建有化验室并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取得化验室合格证;
3.5必须具备能够保证水泥质量的生产工艺装备;
3.6换证企业生产主机设备不得使用:土(蛋)窑水泥生产线、普通水泥立窑生产线、窑径小于2.2米(含2.2米)的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包括1999年5月22日以后扩径改造的)、窑径2.5米及以下干法中空窑、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及其他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1999年9月1日后新建企业不得采用:水泥机立窑、湿法窑、立波尔窑、干法中空窑及其他国家制止重复建设、禁止投资的工艺技术。1999年9月14日以后新建的粉磨站水泥磨的单套磨机设计规模必须大于20万吨/年[必须采用直径2.2米以上(不含)的闭路粉磨系统]。
3.7新建企业必须具备经相应环保部门批准的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3.8按《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考核办法》(见附件3)审查企业各项条件,其中否决项必须合格,考核分数必须达到合格分数线(560分)以上;
3.9联合企业各分厂必须同样达到上述规定条件并单独具有符合条件的化验室。
4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申请与审批程序
4.1宣传和部署
4.1.1审查部应及时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分部宣贯本实施细则。
4.1.2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及时将换(发)证工作安排通知本地区所有水泥生产企业。
4.1.3申请企业应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
4.2申请和受理
4.2.1凡持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有效期满后仍继续生产者,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换证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即视为自动放弃生产许可证。新建企业可随时提出申请。
4.2.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9号)和国家经贸委关于淘汰落后、制止重复建设的有关文件,各省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不得受理上述文件所规定范围内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4.2.3企业申请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并填写统一的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四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水泥审查分部各存一份),•报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4.2.4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厂,可以由集团公司的各分公司(生产厂)分别申请生产许可证;也可以由集团公司统一申请。
4.3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水泥审查分部的审核程序
4.3.1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对企业上报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按规定进行审核,确定符合要求后,出具受理通知书交企业。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书应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书而贻误申报时限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3.2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书三个月内应组织水泥审查分部组成审查组,按《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考核办法》(见附件3)对企业进行审查,并由审查组及时填写审查记录和审查报告。
4.3.3各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水泥审查分部必须严格按照“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考核办法”(见附件2),认真做好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考核工作,做到科学、公正、准确,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搞地方保护。
4.3.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审查工作负责。各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对审查组提交的申请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考核报告和检验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申报材料签署意见后报送审查部。
4.3.5因故不能进行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考核的省市,经全许办批准,由审查部直接组织审查。
4.4产品质量抽检程序
4.4.1审查组在对企业进行审查的同时,对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样,封存后由企业送批准的检验单位检验。
4.4.2检验单位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检验,在三个月内提出检验报告,分别报送水泥审查分部和企业。
4.4.3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允许在收到检验报告后15日内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提出复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