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

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鞍政办发[2017]174号

【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2.29

【实施日期】2017.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鞍政办发〔2017〕1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94号)精神,进一步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发挥市场调节作用,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促进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密围绕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积极应对全市老龄化人口总量

扩张和增量提速的严峻形势,发挥政府兜底保障、政策引导和推动作用,全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破解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瓶颈,不断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二)基本原则。

--深化改革,放开市场。进一步降低养老机构市场准入门槛,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优化结构,突出重点。将养老资源向居家社区养老倾斜,向农村倾斜,向失能、半失能老人倾斜。扩大护理型服务资源,培育发展品牌化、连锁化、专业化的养老服务机构。

--注重创新,提质增效。树立健康养老理念,注重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品牌创新,积极运用新技术,培育发展新业态,促进老年产品用品丰富多样、养老服务方便快捷。 --强化监管,规范运营。严格遵循《鞍山市养老机构管理细则》,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健全评估制度,加强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和行业信用建设,推动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市场主体活力充分释放,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大幅提升,供给结构进一步优化,城乡养老服务体系、政策法规体系、质量标准体系、行业信用体系进一步完善,行业监管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二、主要任务

(一)放宽准入条件。

1.降低准入门槛。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在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非本地投

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其他有关部门)

2.放宽外资准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全市范围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并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2016年第22号公告及商务部2016年第3号令,外商投资养老服务机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3.精简行政审批环节。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鼓励养老机构以外的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其他有关部门)(二)优化市场环境。

1.进一步改进政府服务。各部门要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审批事项主动公开,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开展一站式服务,优化审批条件,简化审批流程。探索建立“一门受理、一并办理”的网上并联审批平台,提高审批效率。(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其他有关部门)

2.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由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

3.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推进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改革,鼓励实行服务外包。因地制宜科学设置改革过渡期,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

不超过50%。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