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数据管理规范(第三次征求意见稿)(201801)
药品数据管理规范疑难点解读
审核查验中心在国庆前一天发布了《药品数据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引起业内关注。
通读这篇规范,大致内容与之前发布了《数据与记录管理规范指南》一样,相对来说,已经写得足够详细了。
其中仍有一些较难理解的问题,办公室合规组进行了解读,希翼对大家更好理解该规范有匡助!为方便大家理解上下文,本文将保留该规范的原文,对于一些需要解读的疑难条款,将在该条款后面进行解读。
存在疑问的条款,读者可以留言,办公室合规组将尽可能匡助你理解它的要求。
本解读为技术讨论,不作为合规的标准依据。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药品生命周期中相关数据的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范围】本规范合用于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等活动,包括从事上述活动的临床试验、合同研究()、委托生产()、委托检验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原则】数据管理应贯通整个数据生命周期,坚持真实、准确、及时、可追溯的数据管理原则,确保数据可靠性( )。
第四条【诚信原则】执行本规范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行为。
第五条【质量体系】数据管理作为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份,应当具有相应的管理规程,确保数据可靠性。
解读:对文件方面的要求,要求相应的管理规程,但没有要求独立的规程,可以融入在其他规程中,也可以单独建立一份合用于全公司的文件。
第六条【风险管理】质量风险管理是数据管理的重要工具和技术手段,应当贯通整个数据生命周期。
解读:利用风险管理工具决定数据管理的策略。
例如决定哪些系统需要审计追踪功能?哪些系统需要符合电子签名和电子记录相关要求?数据可靠性审查的频率应该如何?数据备份的方式和频率?数据处理和管理匹配的权限应当如何?数据在等等。
第七条【质量文化】高层管理者应当重视数据可靠性,倡导公开、透明的质量文化,鼓励员工遇到数据可靠性问题时及时报告和沟通。
解读:这里强调企业质量文化的重要性,也是等其他法规一致的。
2017年CFDA政策汇总
2017.02.23 2017.03.09 2017.03.16 2017.03.17 2017.03.29 2017.04.05
2017.04.06
2017.04.07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 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总局办公厅再次公开征求《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有 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公告(修改稿)》意见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7.04.26 令第33号)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解读 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有关事项 2017.04.28 的通知 总局关于征求《关于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实施药品医疗 2017.05.11 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 公告(2017年第54号) 总局关于征求《关于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改革临床试验 2017.05.11 管理的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17年 总局关于征求《关于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加快新药医疗 2017.05.11 器械上市审评审批的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 告(2017年第52号) 总局关于征求《关于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保护创新者权 2017.05.12 益的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17年第 总局关于发布成人用药数据外推至儿科人群的技术指导原 2017.05.18 则的通告(2017年第79号) 关于征求《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目录 2017.05.24 (第二批)》和《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 评价资料基本要求》意见的函 总局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公告 2017.05.24 (2017年第63号) 2017.05.31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政策解读(三) 2017.04.10 2017.06.02 2017.06.21 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过度重复药品提示信息的公告 (2017年第70号)
药品数据管理规范
药品数据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201607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药品生命周期中相关数据的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等单位或者个人,包括上述活动涉及的临床试验、合同研究(CRO)、委托生产(CMO)、委托检验等。
第三条【原则】数据管理应贯穿整个数据生命周期,坚持真实、准确、及时、可追溯的数据管理原则,确保数据可靠性(Data Integrity)。
第四条【诚信原则】执行本规范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行为。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一节原则第五条【质量体系】数据管理作为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应当具有相应的管理规程,确保数据可靠性。
第六条【风险管理】质量风险管理是数据可靠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贯穿整个数据生命周期。
第七条【质量文化】高层管理者应当重视数据可靠性,倡导公开、透明的质量文化,鼓励员工遇到数据可靠性问题时及时报告和沟通。
第二节质量管理体系第八条【基本要求】应建立恰当的组织结构和规程,监测和预防可能影响数据可靠性的风险。
第九条【问题调查】违反数据可靠性要求的事件应当依照批准的偏差处理程序进行调查,找出根本原因,实施纠正预防措施。
当调查发现对申报资料可靠性、产品质量、使用者安全有直接影响的,应当报告药监部门。
第十条【质量审计】数据可靠性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自检和定期审核的一部分,并经高层管理人员审核。
第十一条【委托管理】数据可靠性的要求应列入委托和采购活动的质量协议或书面合同,委托方对受托方的数据可靠性负责,并定期审核受托方数据可靠性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持续改进】应当确保数据可靠性的执行在数据生命周期中始终处于适当的持续监控。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控制数据可靠性风险,促进数据管理的持续改进,促进知识管理和产品质量的持续提升。
第十三条【质量风险管理】应当基于GXP活动、技术和流程的数据可靠性可能存在的风险,采用合适的风险管理工具和管理策略,确保管理数据生命周期内数据可靠性的风险得到有效管理。
药品数据管理规范 2018版
药品数据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发布部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止时间:2018-01-05 至 2018-02-0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药品数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范围和主体】本规范适用于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上市后监测与评价等产品生命周期中全部活动的数据管理。
从事上述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基本要求】数据管理是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应当贯穿整个数据生命周期。
数据管理应当遵守归属至人、清晰可溯、同步记录、原始一致、准确真实的基本要求,确保数据可靠性。
第四条【诚信原则】执行本规范的机构和个人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倡导公开、透明的质量文化,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五条【资源配备】为确保数据可靠性,机构应当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技术、设施和设备。
第六条【风险管理】质量风险管理应当贯穿整个产品生命周期和数据生命周期。
基于数据可靠性风险的程度,采用合适的管理措施,有效控制风险。
第七条【管理要求】应当建立规程确保数据可靠性,监测和预防可能影响数据可靠性的风险。
在委托和采购活动中,委托方和采购方对数据可靠性及基于数据做出的决定负责,受托方和供货方应当执行本规范要求,并在质量协议或书面合同中明确双方数据管理的职责。
应当定期对数据管理情况进行自检,并经高层管理人员审核。
第八条【问题调查】发现违反数据可靠性要求的,应当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涉及产品申报资料或影响产品质量,且可能对患者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立即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并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人员第九条【高层管理人员职责】高层管理人员应当负责建立良好的企业质量文化,配置足够的资源,以确保满足数据管理的要求。
高层管理人员对药品数据可靠性负责。
第十条【管理层职责】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并监督执行数据管理相关规程;保证与数据可靠性相关的工作不受商业、利益相关方等因素的干扰;参与和推进在工艺、方法、环境、人员、技术等方面降低数据可靠性风险的活动。
2020.02.28药监局发布-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进一步规范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的记录与数据管理,满足当前监管需要,守住药品质量安全底线。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0年3月15日前,将有关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ypjgs@,邮件标题请注明“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规范意见反馈”。
附件: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的记录与数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中产生的依法需要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记录与数据,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记录与数据管理基本原则第三条【记录与数据的定义与关系】数据是指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中产生的反映活动执行情况的信息,包括:数值、符号、影像、音频、图片、图谱、条码等;记录是指在上述活动中通过一个或多个数据记载所形成的,反映相关活动执行过程与结果的凭证。
第四条【记录与GxP的关系】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应当依法制订业务管理规程,明确记录管理要求,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五条【记录的类型与载体】记录可以分为台账类、日志类、标识类、流程类、报告类等,根据业务活动的要求,活动主体可以采用一种或多种记录类型,证明活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记录载体可采用纸质、电子或混合等一种或多种形式。
第六条【与计算机(化)系统的关系】采用计算机(化)系统生成记录或数据的,应当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与技术手段,确保生成的电子记录及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七条【与纸质记录的关系】电子记录至少应当实现原有纸质记录同等功能,满足业务活动管理要求。
对于电子记录和纸质记录并存的情况,应当明确基准记录的形式。
药品数据管理规范培训
(征求意见稿)
2017年1月5日
1
2017年1月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药品生命周期中相关数据的管理,保 证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 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 第二条【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等活动 ,包括从事上述活动的临床试验、合同研究(CRO)、委托生产 (CMO)、委托检验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原则】数据管理应贯穿整个数据生命周期,坚持真 实、准确、及时、可追溯的数据管理原则,确保数据可靠性( Data Integrity)。 第四条【诚信原则】执行本规范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 何虚假行为。
6
2017年1月5日
第二节 数据归属至人 第二十条【可归属性】通过记录中的签名可追溯至数据的创建者或修改 者。修改已输入的关键数据应当经过批准,并记录修改理由。 第二十一条【签名唯一】计算机化系统中不同用户之间不得共享登陆账 号或者使用通用登陆账号。若计算机化系统不具备充分的技术控制能力, 应当建立相应程序,可以采用纸质记录或混合模式的记录对电子记录签名, 确保记录中操作行为归属到特定个人。 第二十二条【电子签名】电子签名与纸质签名等效, 并应经过验证,不 得使用个人手写签名的电子图片代替电子签名。 第二十三条【特例】应有文件规定仅在某些特殊情况(例如:记录行为 本身对产品或工作造成风险,如:在无菌操作区操作人员记录造成的生产 线干预)下,可由另一记录人员代替操作人员进行记录的程序、适用范围,相 关操作人员和代记录人员。记录应当与操作同时进行,实际操作人员应当 及时对记录进行确认签字。
3
2017年1月5日
第二节 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条【基本要求】应建立恰当的组织结构和规程,监测和预防可能影 响数据可靠性的风险。 第九条【问题调查】违反数据可靠性要求的事件应当依照批准的偏差处 理程序进行调查,找出根本原因,实施纠正预防措施。当调查发现对申报资 料可靠性、产品质量、使用者安全有直接影响的,应当报告药监部门。 第十条【质量审计】数据可靠性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自检和定期审核的 一部分,并经高层管理人员审核。 第十一条【委托管理】数据可靠性的要求应列入委托和采购活动的质量 协议或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职责,委托方对数据可靠性及基于数据作出的决 定负最终责任,并定期审核受托方数据可靠性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持续改进】应当确保数据可靠性的执行在数据生命周期中始 终处于适当的持续监控。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控制数据可靠性风险,促进数据 管理的持续改进,促进知识管理和产品质量的持续提升。 第十三条【质量风险管理】应当基于GXP活动、技术和流程的数据可靠 性可能存在的风险,采用合适的风险管理工具和管理策略,确保数据生命周 期内数据可靠性的风险得到有效管理。
药品数据管理规范
药品数据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201607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药品生命周期中相关数据的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等单位或者个人,包括上述活动涉及的临床试验、合同研究(CRO)、委托生产(CMO)、委托检验等。
第三条【原则】数据管理应贯穿整个数据生命周期,坚持真实、准确、及时、可追溯的数据管理原则,确保数据可靠性(Data Integrity)。
第四条【诚信原则】执行本规范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行为。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一节原则第五条【质量体系】数据管理作为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应当具有相应的管理规程,确保数据可靠性。
第六条【风险管理】质量风险管理是数据可靠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贯穿整个数据生命周期。
第七条【质量文化】高层管理者应当重视数据可靠性,倡导公开、透明的质量文化,鼓励员工遇到数据可靠性问题时及时报告和沟通。
第二节质量管理体系第八条【基本要求】应建立恰当的组织结构和规程,监测和预防可能影响数据可靠性的风险。
第九条【问题调查】违反数据可靠性要求的事件应当依照批准的偏差处理程序进行调查,找出根本原因,实施纠正预防措施。
当调查发现对申报资料可靠性、产品质量、使用者安全有直接影响的,应当报告药监部门。
第十条【质量审计】数据可靠性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自检和定期审核的一部分,并经高层管理人员审核。
第十一条【委托管理】数据可靠性的要求应列入委托和采购活动的质量协议或书面合同,委托方对受托方的数据可靠性负责,并定期审核受托方数据可靠性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持续改进】应当确保数据可靠性的执行在数据生命周期中始终处于适当的持续监控。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控制数据可靠性风险,促进数据管理的持续改进,促进知识管理和产品质量的持续提升。
第十三条【质量风险管理】应当基于GXP活动、技术和流程的数据可靠性可能存在的风险,采用合适的风险管理工具和管理策略,确保管理数据生命周期内数据可靠性的风险得到有效管理。
药品数据管理规范疑难点解读
《药品数据管理规范》疑难点解读审核查验中心在国庆前一天发布了《药品数据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引起业内关注。
通读这篇规范,大致内容与之前发布了《数据与记录管理规范指南》一样,相对来说,已经写得足够详细了。
其中仍有一些较难理解的问题,办公室合规组进行了解读,希望对大家更好理解该规范有帮助!为方便大家理解上下文,本文将保留该规范的原文,对于一些需要解读的疑难条款,将在该条款后面进行解读。
存在疑问的条款,读者可以留言,办公室合规组将尽可能帮助你理解它的要求。
本解读为技术讨论,不作为合规的标准依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药品生命周期中相关数据的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等活动,包括从事上述活动的临床试验、合同研究()、委托生产()、委托检验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原则】数据管理应贯穿整个数据生命周期,坚持真实、准确、及时、可追溯的数据管理原则,确保数据可靠性()。
第四条【诚信原则】执行本规范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行为。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一节原则第五条【质量体系】数据管理作为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应当具有相应的管理规程,确保数据可靠性。
解读:对文件方面的要求,要求相应的管理规程,但没有要求独立的规程,可以融入在其他规程中,也可以单独建立一份适用于全公司的文件。
第六条【风险管理】质量风险管理是数据管理的重要工具和技术手段,应当贯穿整个数据生命周期。
解读:利用风险管理工具决定数据管理的策略。
例如决定哪些系统需要审计追踪功能?哪些系统需要符合电子签名和电子记录相关要求?数据可靠性审查的频率应该如何?数据备份的方式和频率?数据处理和管理匹配的权限应当如何?数据在等等。
第七条【质量文化】高层管理者应当重视数据可靠性,倡导公开、透明的质量文化,鼓励员工遇到数据可靠性问题时及时报告和沟通。
2016年最新版《数据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药品数据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药品生命周期中相关数据的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等活动,包括从事上述活动的临床试验、合同研究(CRO)、委托生产(CMO)、委托检验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原则】数据管理应贯穿整个数据生命周期,坚持真实、准确、及时、可追溯的数据管理原则,确保数据可靠性(Data Integrity)。
第四条【诚信原则】执行本规范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行为。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一节原则第五条【质量体系】数据管理作为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应当具有相应的管理规程,确保数据可靠性。
第六条【风险管理】质量风险管理是数据管理的重要工具和技术手段,应当贯穿整个数据生命周期第七条【质量文化】高层管理者应当重视数据可靠性,倡导公开、透明的质量文化,鼓励员工遇到数据可靠性问题时及时报告和沟通。
第二节质量管理体系第八条【基本要求】应建立恰当的组织结构和规程,监测和预防可能影响数据可靠性的风险。
第九条【问题调查】违反数据可靠性要求的事件应当依照批准的偏差处理程序进行调查,找出根本原因,实施纠正预防措施。
当调查发现对申报资料可靠性、产品质量、使用者安全有直接影响的,应当报告药监部门。
第十条【质量审计】数据可靠性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自检和定期审核的一部分,并经高层管理人员审核。
第十一条【委托管理】数据可靠性的要求应列入委托和采购活动的质量协议或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职责,委托方对数据可靠性及基于数据作出的决定负最终责任,并定期审核受托方数据可靠性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持续改进】应当确保数据可靠性的执行在数据生命周期中始终处于适当的持续监控。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控制数据可靠性风险,促进数据管理的持续改进,促进知识管理和产品质量的持续提升。
第十三条【质量风险管理】应当基于 GXP 活动、技术和流程的数据可靠性可能存在的风险,采用合适的风险管理工具和管理策略,确保数据生命周期内数据可靠性的风险得到有效管理。
药品数据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药品数据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药品生命周期中相关数据的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等活动,包括从事上述活动的临床试验、合同研究(CRO)、委托生产(CMO)、委托检验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原则】数据管理应贯穿整个数据生命周期,坚持真实、准确、及时、可追溯的数据管理原则,确保数据可靠性(Data Integrity)。
第四条【诚信原则】执行本规范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行为。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一节原则第五条【质量体系】数据管理作为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应当具有相应的管理规程,确保数据可靠性。
第六条【风险管理】质量风险管理是数据管理的重要工具和技术手段,应当贯穿整个数据生命周期。
第七条【质量文化】高层管理者应当重视数据可靠性,倡导公开、透明的质量文化,鼓励员工遇到数据可靠性问题时及时报告和沟通。
第二节质量管理体系第八条【基本要求】应建立恰当的组织结构和规程,监测和预防可能影响数据可靠性的风险。
第九条【问题调查】违反数据可靠性要求的事件应当依照批准的偏差处理程序进行调查,找出根本原因,实施纠正预防措施。
当调查发现对申报资料可靠性、产品质量、使用者安全有直接影响的,应当报告药监部门。
第十条【质量审计】数据可靠性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自检和定期审核的一部分,并经高层管理人员审核。
第十一条【委托管理】数据可靠性的要求应列入委托和采购活动的质量协议或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职责,委托方对数据可靠性及基于数据作出的决定负最终责任,并定期审核受托方数据可靠性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持续改进】应当确保数据可靠性的执行在数据生命周期中始终处于适当的持续监控。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控制数据可靠性风险,促进数据管理的持续改进,促进知识管理和产品质量的持续提升。
第十三条【质量风险管理】应当基于GXP活动、技术和流程的数据可靠性可能存在的风险,采用合适的风险管理工具和管理策略,确保数据生命周期内数据可靠性的风险得到有效管理。
药品数据管理规范培训
2017年1月5日
第三十五条【原始数据转换为真实副本】如果需要将原始数据转化为真实副本,应 当制定书面规程, 并通过培训审核、自检等措施保证所产生的真实副本和转换过程符合 数据可靠性要求,包括: (一)原始记录转换为真实副本的形式要求包括: 1.将原始的纸质记录制作成纸质的真实副本时,应保留原始记录的静态记录格式 ; 2.将原始纸质文件扫描并转化为电子图像作为真实副本,如PDF 文件,应采取额外 的方法保护电子图像不会被更改; 3.将原始电子数据集制作为电子的真实副本,应保留原始记录的动态记录格式; 4.当手写签名对记录的真实和可靠性至关重要时,应考虑保留原始手写签名的纸 质记录的全部内容和意义。例如:临床试验中的知情同意书签名。 (二)将原始数据转换为真实副本的过程应有第二人确证或技术确证方式确保真实 副本保留了原始记录的全部内容和意义(即真实副本包含所有的数据和元数据,无数据 丢失,保留对记录的含义和解释非常重要的记录格式;必要时,还需确证在执行经验证 的备份过程中,文件未损坏)。 (三)确证人或技术复核过程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记录真实副本的复核内容。记录应 被安全地关联到所生成的真实副本。
13
第六节 数据准确真实 第三十八条【准确性】数据的准确真实是指数据能正确、真实、有效、可靠 地体现数据所记录的事件/活动。 确保数据准确真实的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 设备设施应经过确认和校验,并维护。 (二)验证生成、储存、发布或归档电子记录的计算机化系统。 (三) 分析方法和生产工艺应经过验证,数据的产生过程应与验证 状态保持一致。 (四) 审核GXP记录。 (五) 调查偏差、可疑值、超标结果等等。 (六)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文件、程序体系,建立完善的工作流程减 少差错的发生。 (七)对于活动的相关人员提供充足的培训。 第三十九条【数据处理】应当按照经验证/确认或核实的方案、过程、方法、 系统、设备进行数据处理,数据处理过程所执行程序和培训方案应当经过批准 。 第四十条【数据监控】在数据生命周期中,数据应当处于基于风险地持续监 14 控中,为增加工艺理解、促进知识管理和形成持续改进提供合理的决策。
《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发布,花脸对比稿来了_
《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发布,花脸对比稿来了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规范要求(征求意见稿)(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的记录与数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范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中产生的,依法需要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记录与数据,适用本规范要求。
第三条数据是指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中产生的反映活动执行情况的信息,包括:文字、数值、符号、影像、音频、图片、图谱、条码等;记录是指在上述活动中通过一个或多个数据记载形成的,反映相关活动执行过程与结果的凭证。
第二章记录与数据管理基本原则要求第三条【记录与数据的定义与关系】数据是指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中产生的反映活动执行情况的信息,包括:数值、符号、影像、音频、图片、图谱、条码等;记录是指在上述活动中通过一个或多个数据记载所形成的,反映相关活动执行过程与结果的凭证。
移至第一章总则第四条【记录与GxP的关系】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应当依法制订业务管理规程,明确记录管理要求,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五四条【记录的类型与载体】记录可以根据用途,分为台账类、日志类、标识类、流程类、报告类等不同类型。
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根据业务活动的要求需求,活动主体可以采用一种或多种记录类型,证明活动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记录载体可采用纸质、电子或混合等一种或多种形式。
第六五条【与计算机(化)系统的关系】采用计算机(化)系统生成记录或数据的,应当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与技术手段,确保生成的电子记录及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和你一起解读《药品数据管理规范》-之一
和你一起解读《药品数据管理规范》-之一SFDA在2017.08.25发布了《药品数据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准确的说,这稿是第二稿了,正常情况下,这稿发布后,应该马上就会启动实施流程了。
第二稿通常和第一稿也不会有太大的变化。
如何做到这些规范的要求,是大家特别关系的,下面,我就和大家一起学习解读下这个规范。
纯属个人理解,欢迎大家一起讨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药品数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解读:这个规范的依据是药品管理法,而不是GMP,所以这个规范的法律地位和GMP 是等同的。
所以,以后数据完整性不仅是GMP的要求,也是GDP的要求。
第二条【实施范围和主体】本规范适用于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上市后监测与评价等产品生命周期中全部活动的数据管理。
从事上述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范。
解读:质量源于设计,同样数据管理也是从研发起点开始。
以前,研发实验室的数据管理可以粗犷点,SOP可以简单点,现在看来,也都基本上和药厂的要求一样了。
第三条【基本要求】数据管理是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应当贯穿整个数据生命周期。
数据管理应当遵守归属至人、清晰可溯、同步记录、原始一致、准确真实的基本要求,确保数据可靠性。
解读:没啥可多说的,基本要求写的很清楚了。
第四条【诚信原则】执行本规范的机构和个人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倡导公开、透明的质量文化。
解读:第一次看见规范性文件中,写到诚信。
没有太多可以解读的。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五条【资源配备】为确保数据可靠性,机构应当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技术、设施和设备。
解读:感觉这条是未来争议会很大,也可能是今后检查时会经常出现的缺陷。
因为什么叫足够,符合要求的人员?是需要专职的负责人员么?足够的技术,设施和设备,是指的电子化的文档管理系统,还是说用计算机管理就可以了?不同的人,可以有太多不同的理解了。
当然了,就我个人理解而已。
GMP2010附录13-药品数据管理规范
药品数据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药品数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范围和主体】本规范适用于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上市后监测与评价等产品生命周期中全部活动的数据管理。
从事上述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基本要求】数据管理是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应当贯穿整个数据生命周期。
数据管理应当遵守归属至人、清晰可溯、同步记录、原始一致、准确真实的基本要求,确保数据可靠性。
第四条【诚信原则】执行本规范的机构和个人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倡导公开、透明的质量文化。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五条【资源配备】为确保数据可靠性,机构应当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技术、设施和设备。
第六条【风险管理】质量风险管理是数据管理的重要工具,应当贯穿整个产品生命周期和数据生命周期。
基于数据可靠性风险的程度,采用合适的管理措施,有效控制风险。
第七条【管理要求】应当建立规程确保数据可靠性,监测和预防可能影响数据可靠性的风险。
【委托责任】在委托和采购活动中,委托方和采购方对数据可靠性及基于数据做出的决定负责,受托方和供货方应当执行本规范要求,并在质量协议或书面合同中明确双方数据管理的职责。
【质量审计】应当定期对数据管理情况进行自检,并经高层管理人员审核。
第八条【问题调查】发现违反数据可靠性要求的,应当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经调查评估,发现涉及产品申报资料或影响产品质量,可能对患者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立即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并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人员第九条【高层管理人员】高层管理人员应当负责建立良好的企业质量文化,配置足够的人力资源,以确保满足数据管理的要求。
高层管理人员对药品数据可靠性负最终责任。
第十条【管理层责任】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并监督执行数据管理相关规程;保证与数据可靠性相关的工作质量不受商业、利益相关方等因素的影响;参与和推进在工艺、方法、环境、人员、技术等方面降低数据可靠性风险的活动。
1010药品数据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之欧阳引擎创编
药品数据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欧阳引擎(2021.01.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药品生命周期中相关数据的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等活动,包括从事上述活动的临床试验、合同研究(CRO)、委托生产(CMO)、委托检验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原则】数据管理应贯穿整个数据生命周期,坚持真实、准确、及时、可追溯的数据管理原则,确保数据可靠性(DataIntegrity)。
第四条【诚信原则】执行本规范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行为。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一节原则第五条【质量体系】数据管理作为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应当具有相应的管理规程,确保数据可靠性。
第六条【风险管理】质量风险管理是数据管理的重要工具和技术手段,应当贯穿整个数据生命周期。
第七条【质量文化】高层管理者应当重视数据可靠性,倡导公开、透明的质量文化,鼓励员工遇到数据可靠性问题时及时报告和沟通。
第二节质量管理体系第八条【基本要求】应建立恰当的组织结构和规程,监测和预防可能影响数据可靠性的风险。
第九条【问题调查】违反数据可靠性要求的事件应当依照批准的偏差处理程序进行调查,找出根本原因,实施纠正预防措施。
当调查发现对申报资料可靠性、产品质量、使用者安全有直接影响的,应当报告药监部门。
第十条【质量审计】数据可靠性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自检和定期审核的一部分,并经高层管理人员审核。
第十一条【委托管理】数据可靠性的要求应列入委托和采购活动的质量协议或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职责,委托方对数据可靠性及基于数据作出的决定负最终责任,并定期审核受托方数据可靠性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持续改进】应当确保数据可靠性的执行在数据生命周期中始终处于适当的持续监控。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控制数据可靠性风险,促进数据管理的持续改进,促进知识管理和产品质量的持续提升。
[医学]药品数据管理规范与验证-WF
5
《药品数据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条款解读
第三条【基本要求】数据管理是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应当贯穿整个数据生命周期。 数据管理应当遵守归属至人、清晰可溯、同步记录、原始一致、准确真实的基本要求,确保数据 可靠性。
【解读】
上市后监控与评价纳入数据管理
4
《药品数据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条款解读
第三条【基本要求】数据管理是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应当贯穿整个数据生命周期。 数据管理应当遵守归属至人、清晰可溯、同步记录、原始一致、准确真实的基本要求,确保数据 可靠性。
【解读】
文件要求:要求相应的管理规程,但没有要求独立的规程,可以融入在其他规程中,也可以单独建立一份 适用于全公司的文件(建议在计算机化系统管理SOP中增加相应的条款)
第三条【基本要求】数据管理是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应当贯穿整个数据生命周期。
数据管理应当遵守归属至人、清晰可溯、同步记录、原始一致、准确真实的基本要求,确保数据
可靠性。
【解读】
数据可靠性:指在数据生命周期内,数据完整、一致、准确的程度。应当以安全的方式收集和维护数据, 从而保证数据归属至人、清晰可溯、同步记录、原始一致、准确真实(国际上,常用缩略词“ALCOA”或 “ALCOA+”概括)
受托方和供货方应当执行本规范要求,并在质量协议或书面合同中明确双方数据管理的职责。
【解读】
委托生产、委托检验、委托试验、供货商、合同研究开发、外包的验证服务等需要签订质量协 议或者书面合同,并明确数据管理的职责
引申:需要在委托生产SOP中补充数据管理职责的条款
《药品数据管理规范》征求意见
《药品数据管理规范》征求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卫生人才》
【年(卷),期】2018(0)2
【摘要】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再次就《药品数据管理规范》向社会
公开征求意见。
《规范》指出,数据管理是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应贯穿整个数据生命周期。
数据管理应遵守归属至人、清晰可溯、同步记录、原始一致、准确真实的基本要求,确保数据可靠性;倡导公开、透明的质量文化,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各机构应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技术、设施和设备;应建立规程确保数据可靠性,监测和预防可能影响数据可靠性的风险。
此次为《药品数据管理规范》第三次公开征求意见。
【总页数】1页(P4-4)
【关键词】药品数据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数据可靠性;质量管理体系;生命周期;
同步记录;质量文化;欺骗行为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954
【相关文献】
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熟肉制品经营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节选) [J],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布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J],
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公开征求《药品数据管理规范》的意见 [J], 陈曦;
4.《药品数据管理规范》再次向社会征求意见 [J],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起草《超市生鲜食品包装和标签标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药品数据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药品数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范围和主体】本规范适用于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上市后监测与评价等产品生命周期中全部活动的数据管理。
从事上述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基本要求】数据管理是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应当贯穿整个数据生命周期。
数据管理应当遵守归属至人、清晰可溯、同步记录、原始一致、准确真实的基本要求,确保数据可靠性。
第四条【诚信原则】执行本规范的机构和个人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倡导公开、透明的质量文化,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五条【资源配备】为确保数据可靠性,机构应当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技术、设施和设备。
第六条【风险管理】质量风险管理应当贯穿整个产品生命周期和数据生命周期。
基于数据可靠性风险的程度,采用合适的管理措施,有效控制风险。
第七条【管理要求】应当建立规程确保数据可靠性,监测和预防可能影响数据可靠性的风险。
在委托和采购活动中,委托方和采购方对数据可靠性及基于数据做出的决定负责,受托方和供货方应当执行本规范要求,并在质量协议或书面合同中明确双方数据管理的职责。
应当定期对数据管理情况进行自检,并经高层管理人员审核。
第八条【问题调查】发现违反数据可靠性要求的,应当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涉及产品申报资料或影响产品质量,且可能对患者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立即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并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人员第九条【高层管理人员职责】高层管理人员应当负责建立良好的企业质量文化,配置足够的资源,以确保满足数据管理的要求。
高层管理人员对药品数据可靠性负责。
第十条【管理层职责】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并监督执行数据管理相关规程;保证与数据可靠性相关的工作不受商业、利益相关方等因素的干扰;参与和推进在工艺、方法、环境、人员、技术等方面降低数据可靠性风险的活动。
第十一条【所有人员职责】所有人员应当遵守本规范的要求,有责任报告数据可靠性问题。
第十二条【培训】涉及药品各类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XP)数据相关活动的人员应当经过数据可靠性培训。
第四章数据基本要求第一节数据归属至人第十三条【可归属性】根据记录中的签名能够追溯至数据的创建者、修改人员及其他操作人员。
【电子签名】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等效,并应当经过验证,不得使用个人手写签名的电子图片代替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签名唯一】计算机化系统中不同用户不得共享登录账号或者使用通用登录账号。
现有设备不具备独立账号功能的,应当建立相应规程,采用纸质记录或原始电子记录辅以纸质记录,确保记录中的操作行为能够归属到特定个人。
第十五条【特殊情况】在特殊情况下(如无菌操作),可由另一记录人员代替操作人员进行记录。
应当建立相应规程明确代替记录的适用范围和操作方式,确保记录与操作同时进行,操作人员及记录人员应当及时对记录进行确认签字。
第二节数据清晰可溯第十六条【清晰】在规定的数据保存期限内,数据应当清晰、可读、易懂、可追溯,确保能够完整地重现数据产生的步骤和顺序。
第十七条【审计追踪】使用计算机化系统创建、更改数据等操作,应当通过审计追踪功能记录,确保其追溯性。
现有计算机化系统不具备审计追踪功能的,可以使用替代方法,如日志、变更控制、记录版本控制或原始电子记录辅以纸质记录来满足数据可追溯性的要求。
第十八条【审计追踪的管理】不得关闭计算机化系统的审计追踪功能,不得修改审计追踪产生的数据。
第十九条【审计追踪审核】应当对审计追踪进行审核,审核的频率和内容应当基于风险级别确定。
涉及直接影响患者安全或产品质量的关键数据更改(如最终产品检验结果、测试样品运行序列、测试样品标识、关键工艺参数的更改等),至少应当在做出最终决定前对更改的数据及其审计追踪一并进行审核。
第三节数据同步记录第二十条【要求】在数据产生时,应当依据相应的规程直接、及时创建记录并确保在执行下一步操作前,数据不被篡改、删除或覆盖。
第二十一条【时间戳】应当建立规程确保计算机化系统的时间戳不被篡改。
应当建立规程和维护计划确保机构内各项GXP活动的时间和日期同步。
第四节数据原始一致第二十二条【要求】原始数据的管理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原始数据应当经过审核;(二)原始数据或真实副本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三)原始数据在保存期内应当容易获得和读取。
第二十三条【基准记录】应当有规程规定基准记录确定依据。
相同信息有多份记录的,应当明确基准记录。
第二十四条【数据的收集和记录】应当建立原始数据收集和记录的规程,明确步骤和预定目标。
第二十五条【原始数据审核】应当建立规程确保原始数据经过审核和批准。
电子数据的审核应当包括对电子元数据的审核。
(一)应当基于风险级别规定数据审核的方法和内容。
(二)应当规定审核的频率、职责、异常情况的处理及对元数据的审核方法等。
(三)审核人员应当理解所承担的职责,经过培训并具备相应的能力,培训内容与审核的风险级别相适应。
(四)如计算机化系统无法满足电子审核记录要求,使用纸质打印记录输出作为审核记录时,应当由第二人复核原始电子数据和相关元数据(如审计追踪)。
第二十六条【原始数据转换为真实副本】应当建立将原始数据转换为真实副本的规程,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转换后的真实副本应当与原始数据一致,且不得被更改。
1.将原始纸质记录制作成纸质的真实副本时,应当与原始纸质记录一致。
2.将原始纸质文件扫描并转化为电子图像(如PDF文件)作为真实副本时,应采取额外的方法保护电子图像不被更改。
3.将原始电子数据制作为电子的真实副本时,应保留原始记录的动态记录格式。
4.当纸质记录对数据可靠性至关重要时,应保留原始纸质记录的全部内容。
如:临床试验知情同意书。
(二)应能证明转换为真实副本的过程保留了原始数据的全部内容。
可通过第二人复核或采用技术方式确证,其过程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记录。
第二十七条【数据的保留】应当建立归档规程确保原始数据或其真实副本在保存期内可获得,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纸质数据的归档应当确保安全便于查阅。
(二)电子数据的归档应当确保安全并可以重现。
可以通过创建真实副本或从一个系统转移到其他系统的方式进行归档,其转移过程应当被确证并记录,应当以动态格式保存全部内容。
(三)电子数据应定期备份,其备份及恢复流程必须经过验证。
发生灾难后,备份数据可完整恢复。
(四)数据的保存期限应满足相应GXP要求。
第二十八条【销毁】应当建立数据销毁的规程,数据的销毁必须经过审批。
第五节数据准确真实第二十九条【准确】数据准确是指数据能正确、真实、有效、可靠地体现数据所记录的活动。
确保数据准确的控制措施至少包括:(一)产生数据的设备应当经过校准、确认和维护;(二)产生、储存、分配、维护及归档电子数据的计算机化系统应当经过验证;(三)分析方法和生产工艺应当经过验证或确认;(四)数据应当经过审核;(五)偏差、异常值、超标结果等应当经过调查;(六)应当建立完善的工作流程减少差错的发生。
第三十条【数据处理】应当建立数据处理的规程,采用经验证、确认或核实的方案、过程、方法、系统和设备处理数据。
第五章系统第三十一条【原则】用于数据的收集、存储、处理、分析、审核、报告、转移、备份、归档及检索的系统可以是计算机化的或纸质的,并至少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能够防止并发现对数据有意或无意篡改、删除、丢失、缺失、替换、誊写等不规范的操作;(二)当纸质和电子数据同时产生并被保存时,应当以电子数据作为原始数据;(三)易于现场操作人员填写或输入数据。
第三十二条【纸质要求】包含GXP关键信息的纸质空白记录(如实验室记录、批记录)的发放和回收应当受控。
第三十三条【计算机化系统要求】计算机化系统的设计、配置、验证、运行和维护,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外围设备、网络、操作人员和相关文件(如用户手册和标准操作规程)应当符合相应GXP要求。
第三十四条【管理权限】业务流程负责人和用户的权限应当与其承担的职责相匹配,不得赋予其系统(包括操作系统、应用程序、数据库等)管理员权限。
第三十五条【审计追踪】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设置计算机化系统的审计追踪功能,记录对系统和数据所进行的操作,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操作者、操作时间、操作过程、数据变更的操作原因;(二)数据的产生、修改、删除、再处理、重新命名、转移;(三)对计算机化系统的设置、配置、参数及时间戳的变更或修改。
第三十六条【数据安全】系统应当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数据的安全,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只有经授权人员方可进行数据处理、存储;(二)只有经授权人员方可进入档案室;(三)登录账号仅授权给有业务需要的人员;(四)无操作时,操作人员应当及时退出系统或锁屏,或在设定的时间内系统自动退出或锁屏;(五)登录密码应当具有适当的安全强度并定期更换。
第三十七条【验证】计算机化系统应当按相应GXP要求进行验证,并至少确认以下内容:(一)应用程序和操作系统中保障数据可靠性的设计和配置(如审计追踪)已启用并有效运行;(二)登录控制、权限设置及系统配置符合数据可靠性要求;(三)应当控制日期和时间、产品标准、工艺参数、分析方法的更改。
第三十八条【系统更替】应当保证计算机化系统变更(如版本升级)前后数据的可靠性。
第三十九条【灾难恢复】应当建立规程确保计算机化系统持续运行、维护、灾难恢复、停用和退役时的数据可靠性。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附录】本规范为产品生命周期中相关数据的基本要求。
对临床前研究数据、临床试验数据、药品生产过程、药品质量控制实验室等数据的特殊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本规范附录方式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替代方法】机构可以采用经过验证的替代方法,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术语】本规范下列术语的含义是:(一)备份:指为了防止原始数据或系统丢失、损坏而创建的一个或多个电子副本。
(二)动态记录格式:指使用动态格式实施的记录,通常是电子记录,可在用户和记录内容之间进行互动。
如,电子液相色谱记录,允许经授权使用人员重新处理数据和通过放大基线更清楚地查看积分。
(三)高层管理人员:指在机构内部最高层,指挥和控制机构,并具有配置和调动资源的权利和职责的人员。
(四)归档:指在规定的数据保存期内为了能够重现工艺过程或活动而将完整的数据及其相关的元数据按其最终的格式进行长期、永久保存的过程。
(五)基准记录:指当采用多种平行方法收集或存储相同数据时,指定的作为判断依据的记录。
(六)数据:指在GXP活动期间记录和产生的、可完整重现和评估GXP活动的所有原始记录及其真实副本,以及后续处理产生的信息。
根据数据载体的不同,可分为纸质数据和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