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交通银行合同(全流程业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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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
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
(适用全流程业务)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制
中海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甲方(质权人):
地址:
乙方(出质人):
地址:
丙方(监管人):
地址:
鉴于:甲方与乙方已经或即将签署一份或多份质押合同,为保障质押合同及所担保的主合同的履行,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质物。为明确权利义务,三方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法律关系
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的代理人,代理甲方在监管期间占有质物和权利凭证,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接收、保管、监控质物的责任。
第二条声明与保证
2.1甲乙丙三方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2.2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2.3乙方保证在丙方接收质物时质物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货物验收
3.1接货地点:;仓库地点:。
3.2每次丙方接收货物前,甲、乙双方应将货物信息通过《出质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及时通知丙方并要求丙方做好接货准备。《出质通知书》内容应包含货物品名、品种、规格、型号、数量、预计发货日期等信息。
3.3丙方负责到接货地点按照《出质通知书》接收货物,对于经过国家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的货物,丙方以检验单的有关记载为准签发《出质通知书(回执)》(格式见附件1);对于未经国家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的货物,丙方以表面审查、外观检查为原则,按照货物表面及有关单证上的记载为准签发《出质通知书(回执)》。《出质通知书(回执)》须在交接完毕当日经监管人员签字确认、盖章后,传真至乙方和甲方,原件须在接收完毕后个工作日内递送给甲方。
3.4丙方如发现验收的货物与《出质通知书》的记载不符,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决定是否接受质押。
3.5甲方或丙方认为必要时,可以指定合格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核对货物数量、规格及型号,费用由乙方承担。
3.6丙方签发《出质通知书(回执)》,视同质物已转移给甲方占有,《出质通知书(回执)》即为质押合同所述的质押确认函。
3.7 丙方按本条约定进行的验收系代表甲方接收质物,与购销合同项下验收无关,乙方应自行及时按购销合同的约定验货。
第四条质物监管
4.1监管期间自丙方实际接收质物时开始,丙方收到甲方签发的《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格式见附件8)时,丙方监管责任解除。
4.2 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如果对质物的保管有特殊的要求,乙方应当提前书面告知甲方和丙方。监管期间,因各种原因质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丙方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和乙方,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发生保险事故时,丙方应当协助保险公司办理事故审查以及理赔事宜。
4.3 监管期间,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丙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质物或除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丙方应当向其告知质物已质押给甲方的事实,并立即通知甲方。丙方应依法审核国家有权机关的相关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依法办理协助事宜。在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前,丙方不得协助除国家有权机关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处置质物。
4.4监管期间,丙方应接受甲方对质物及相关单证的查询,接受甲方对质物的检查。丙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4.5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建立质物登记统计制度,定期对质物进行查验、核对种类、清点数目、检查包装和标识;应当建立完善的出入库台账登记记录,对质物的出入库的时间、数量以及质物的现状进行记录。
4.6监管期间,丙方应将乙方质押货物与其他客户货物区分货物堆放,质物移动货位时应及时更新货位标示图;且应当在质物上明显标识甲方的质物标签(格式见附件2),但丙方是否对质物标识甲方的质物标签,并不影响质押的效力。
4.7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甲方的书面指示和本协议的约定给予乙方提货。
4.8丙方在每周一时前将上一周监管的质物进出库和库存的电子数据以质物库存表(格式见附件3)的形式传送给甲方指定人员,并自行做好数据备份。
4.9 本协议中各方采用的监管模式为第种:(1)静态监管;(2)滚动监管。
第五条质物提取
5.1 静态监管模式
5.1.1 甲方指定人员签署且加盖甲方预留印鉴的《提货通知书》(格式见附件5)是提取质物的唯一有效凭证。未有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丙方无权为包括乙方在内的任何人办理质物的提取。
5.1.2乙方提货时应当事先向甲方提出《提货申请》(格式见附件5),并补充保证金或提前归还相应融资或追加与提货价值相当的甲方认可的商品作为新的质物。甲方审核确认后,签发《提货通知书》直接交付给丙方。
5.1.3丙方必须按照《提货通知书》上注明的各项要素为乙方办理提货。质物提取后,丙方向甲方签发相应的《提货通知书(回执)》(格式见附件5),并在个工作日内将原件送达甲方。
5.2 滚动监管模式
5.2.1 甲方向丙方签发《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格式见附件6),对质物价格、质物最低价值余额、质物种类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质物价值按照前述通知书列明的价格确定。甲方有权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对质物价格作出调整,丙方应按甲方最新出具的《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确定质物价值。
5.2.2 质物的实际价值超出甲方要求的最低价值的,乙方可直接向丙方申请办理提货或换货,丙方保证提货或换货后处于丙方监管下的货物价值不得低于《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要求的质物最低价值余额。
乙方申请换货的质物应符合甲方最新出具的《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的要求,丙方接收乙方交付质物时,应向甲方发送《质物进仓单》(格式见附件7)。丙方签发《质物进仓单》的时间为质物转移占有的时间,《质物进仓单》为质押合同所述的质押确认函。
5.2.3 质物的实际价值等于或低于甲方要求的最低价值时,甲方指定人员签署且加盖甲方预留印鉴的《提货通知书》为乙方办理提货的唯一有效凭证。
5.2.3.1乙方如需提货,应当事先向甲提出提货申请,并补充保证金,或者向甲方提供与《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要求相符的质物交付丙方监管,经甲方同意后凭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向丙方办理提货。
5.2.3.2丙方按照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为乙方办理提货后,应签发相应的《提货通知书(回执)》,并在个工作日内将原件送达甲方。
第六条质权行使
6.1 甲方根据质押合同行使质权时,签发以甲方为提货人的《提货通知书》给丙方,丙方应当按照其要求办理提货并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6.2丙方协助甲方行使质权无需事先通知或征询乙方的同意,丙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