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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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依法惩治犯罪,保护社会安全,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社区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社区矫正的刑事犯罪分子。

第三条社区矫正是指对已经判处刑罚、缓刑或假释并具有一定社会危险性的刑事犯罪分子,在社区环境中进行矫正和教育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第四条社区矫正的目的是通过改造矫正对象的思想、提升其法律意识和社会适应能力,减轻刑罚对矫正对象和社会的伤害,促使其重新融入社会,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社区矫正应当坚持依法、科学、人性、有效的原则,尊重和保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社区矫正机构第六条社区矫正机构是指为实施社区矫正任务而设立的具有矫正、教育等职能的机构,负责协助矫正对象完成矫正计划,并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具备相应的办公场所、设施和人员配备。

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过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九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合理规划和安排矫正对象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时间,满足其基本需求,促进其积极参与社会。

第十章社区矫正程序第十一条社区矫正程序包括以下环节:矫正对象入所,矫正计划制定,矫正实施,矫正成果评估,矫正结束。

第十二条矫正对象入所时,应当接受身体检查和法律教育,了解社区矫正的目的和要求。

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社区矫正机构的规章制度,并接受必要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矫正计划制定应当由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矫正对象的犯罪情况、个人特点和社会环境等因素,制定详细、合理的矫正计划。

矫正计划应当包括矫正目标、矫正内容、矫正措施和矫正期限等内容。

第十四条矫正措施应当从教育、劳动、心理疏导、社会服务和社会帮扶等方面综合考虑,有针对性地进行安排和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2013年广西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2013年广西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2013年广西社会组织评估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民函[2013]236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3.03.26
【实施日期】2013.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2013年广西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桂民函〔2013〕236号)
各全区性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规范社会组织管理,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精神,结合我区社会组织发展实际,自治区民政厅决定开展2013年广西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2010年12月31日前在自治区民政厅登记成立,未参加过评估的全区性行业协会(商会)、学术性社团、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可参加2013年社会组织评估。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参加评估:
1.上年度不参加年检的;
2.2011年度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
3.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未执行完毕的; 4.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5.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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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社区矫正是一种以社区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不可逆的罪犯刑罚形式,也是典型的合狱刑管制形式。

它被广泛应用于有犯罪嫌疑的社会中小不良分子,把其非刑事管制的限制力度加大,保证社会治安,同时努力落实改造,使其改变行为习惯、提高道德素养,实现正义刑罚和社会管理的统一。

二、社区矫正受管单位1、社区矫正受管单位主要包括:全民法律援助机构,社区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法律工作机构等。

2、全民法律援助机构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设立的专业组织,从事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社区矫正办案。

3、社区服务机构是指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专门提供社区矫正受管者服务,为受管者量体裁衣,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就业指导,社会积极性精神康复等服务的机构。

4、社会组织指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法》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法人社会组织,主要从事社区矫正受管者管理、宣传和教育工作。

三、社区矫正实施程序1、受管者登记和审查:社区矫正受管者到公安机关报到,公安机关实施依法审查,对应当实施社区矫正的犯罪分子登记并进行实施前的核查和考核。

2、实施前的知情程序:在实施社区矫正之前,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受管者的意见,并在必要时可以召集有关工作人员或者受管者的家庭成员,及时了解受管者的生活状况,为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做好准备。

3、实施社区矫正:对应当实施社区矫正的犯罪分子,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行为特征、社会危害性程度、公安有关工作部门鉴定意见,采取合适的社区矫正方式。

4、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实施期间,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制定风险控制措施,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对社区矫正的实施进行现场检查,及时核查社区矫正受管者的行为情况,加强对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

四、社区矫正实施效果评估1、有效抑制犯罪:社区矫正依赖于社会管理,采取联合执法和多种措施抑制犯罪,有效减少犯罪发生率。

2、促进心理健康:社区矫正对受管者具有促进心理健康的作用,利用各项活动,帮助受管者改变行为习惯,改变其情绪状态,从心理上释放其压力。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社区矫正是指针对一定社区感化对象,通过教育、临床心理治疗、劳动防范等手段,进行感化教育、家庭矫治、劳动矫治等强制行为矫治,以达到预防犯罪、保持社会安定、提高犯罪感化对象内在素质等目的的一种犯罪惩处方式。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是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操作规定,下面将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进行阐述。

首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要明确社区矫正的目标和原则,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社区矫正的目标是通过感化教育和矫正措施,使犯罪感化对象能够改正错误、坚守法纪、回归社会、成为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社区矫正的原则是基于法治原则、人道主义原则和实事求是原则,依法进行感化教育和矫正措施,尊重犯罪感化对象的人权和尊严,注重实际情况和个体差异,合理设置矫正目标和措施,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能够取得良好效果。

其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要明确社区矫正的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高效性和有效性。

社区矫正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相关司法机关、社区矫正委员会和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分别承担着监管、协调和执行的职责。

相关司法机关负责社区矫正的监管工作,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对犯罪感化对象进行评估和确定矫正计划,社区矫正执行机构负责具体执行矫正计划。

各个组织机构要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序进行。

再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要明确社区矫正的工作流程和方法,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性和操作性。

社区矫正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矫正前评估、矫正计划制定、矫正过程跟踪和矫正效果评估等环节。

矫正前评估要全面了解犯罪感化对象的基本情况、犯罪背景和个体差异,为制定矫正计划提供依据。

矫正计划要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综合性的矫正方案,明确矫正目标、矫正内容和矫正措施。

矫正过程跟踪要及时掌握犯罪感化对象的变化和进展情况,根据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矫正效果评估要对犯罪感化对象的矫正效果进行定期评估,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通报表扬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通报表扬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通报表扬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公布日期】2015.10.27•【字号】•【施行日期】2015.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区矫正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通报表扬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通知各市司法局,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自治区戒毒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协会):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区社区矫正工作于2007年在钦州市开始试点,2010年全面试行,2014年全面推进。

几年来,全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和全国社区矫正教育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孟建柱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和彭清华书记在全区司法行政系统调研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在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与密切配合下,抢抓机遇,敢于担当,攻坚克难,积极履职,积极探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途径,扎实做好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有效防止了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摸索出“南宁经验”、“钦州模式”、“来宾样本”等我区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先进经验,涌现出一批爱岗敬业、严格执法,清正廉洁、无私奉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扬先进、树立典型,振奋精神、鼓舞斗志,进一步增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促进我区社区矫正工作创新发展,经研究,通报表扬南宁市司法局等60个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先进集体,潘福忠等167名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先进个人。

希望受表扬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取得新的成绩。

全区各级社区矫正机构和广大干警要以先进为榜样,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努力开拓创新,进一步全面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为全面深化广西平安建设、法治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附件: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2015年10月27日附件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集体名单(60个)南宁市司法局来宾市司法局钦州市司法局梧州市司法局桂林市司法局南宁市青秀区司法局南宁市上林县司法局柳州市融安县司法局柳州市鱼峰区司法局桂林市七星区司法局桂林市荔浦县司法局桂林市兴安县司法局梧州市苍梧县司法局北海市合浦县司法局防城港市上思县司法局钦州市浦北县司法局贵港市港北区司法局玉林市北流市司法局百色市那坡县司法局百色市凌云县司法局贺州市昭平县司法局河池市都安县司法局河池市巴马县司法局来宾市象州县司法局崇左市扶绥县司法局南宁市青秀区司法局新竹街道司法所南宁市邕宁区司法局蒲庙镇司法所南宁市宾阳县司法局宾州司法所南宁市上林县司法局大丰镇司法所柳州市鹿寨县司法局四排司法所柳州市柳城县司法局大埔司法所柳州市柳江县司法局拉堡司法所桂林市临桂区司法局会仙司法所桂林市永福县司法局永福镇司法所桂林市灌阳县司法局灌阳镇司法所桂林市恭城县司法局平安司法所梧州市藤县司法局濛江司法所梧州市长洲区司法局长洲司法所北海市铁山港区司法局南康司法所防城港市东兴市司法局东兴司法所钦州市灵山县司法局太平司法所钦州市钦北区司法局大垌司法所贵港市覃塘区司法局山北司法所贵港市平南县司法局六陈司法所玉林市玉州区司法局名山司法所玉林市博白县司法局沙河司法所玉林市陆川县司法局温泉司法所百色市田阳县司法局头塘司法所百色市田东县司法局祥周司法所百色市乐业县司法局新化司法所百色市西林县司法局古障司法所贺州市昭平县司法局城厢司法所贺州市平桂管理区司法局西湾司法所河池市金城江区司法局东江司法所河池市凤山县司法局乔音司法所河池市大化县司法局大化司法所来宾市兴宾区司法局城北司法所来宾市武宣县司法局城关司法所崇左市龙州县司法局龙州司法所崇左市大新县司法局硕龙司法所二、先进个人名单(167人)潘福忠南宁市武鸣县司法局局长蒙祖礼南宁市横县司法局云表司法所所长黄贵贤南宁市宾阳县司法局副局长黄琳南宁市马山县司法局副局长覃兆宏南宁市上林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股股长陈纪宏南宁市隆安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股股长陆永毅南宁市兴宁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韦敏华南宁市江南区司法局福建园街道司法所所长陆丽萍南宁市青秀区司法局科员欧德明南宁市西乡塘区司法局北湖街道司法所所长岑立富南宁市邕宁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股股长李强南宁市良庆区司法局那陈司法所所长温霓婕南宁市高新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陈景南宁市经开区司法局那洪街道司法所所长李洁南宁市东盟开发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彭敏南宁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科长杨克胜柳州市司法局监察室主任[2010-2014年任基层科(社区矫正科)科长]鲁鹏柳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副科长石启玉柳州市融水县司法局融水司法所所长韦义革柳州市融水县司法局和睦司法所所长陈丽娜柳州市柳北区司法局局长潘涛柳州市鹿寨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股股长蓝耐秋柳州市柳江县司法局副局长覃黄杰柳州市融安县司法局泗顶司法所负责人黄慧娟柳州市融安县司法局长安司法所副所长冯思思柳州市柳城县司法局副局长张忆峰柳州市柳城县司法局沙埔司法所所长孙成禹柳州市城中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刘蕊柳州市柳南区司法局南站司法所协办员覃忠明柳州市鱼峰区司法局雒容司法所所长黄东柳州市鱼峰区司法局白莲司法所所长梅建林柳州市三江县司法局副局长黎惠敏桂林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副科长熊志平桂林市秀峰区司法局工作人员洪海强桂林市叠彩区司法局大河司法所司法助理员李明强桂林市象山区司法局南门司法所所长陈涛桂林市七星区司法局局长陈秋明桂林市雁山区司法局雁山镇司法所副所长秦慧英桂林市临桂区司法局副局长文敏桂林市灵川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股股长彭荟莲桂林市兴安县司法局兴安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周仲清桂林市资源县司法局副局长唐为民桂林市全州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股股长胡亦欣桂林市全州县司法局才湾司法所工作人员唐小雄桂林市灌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股股长黄传政桂林市龙胜县司法局三门司法所工作人员李贤桂林市永福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股股长黄富贵桂林市阳朔县司法局兴坪司法所副所长王刚桂林市平乐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股股长李治平桂林市恭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股股长莫礼飞桂林市荔浦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股股长张巧燕梧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科科长吴东健梧州市岑溪市司法局副局长冼炜雍梧州市苍梧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股副股长宋文丰梧州市苍梧县司法局旺甫司法所所长莫耀松梧州市岑溪市司法局南渡司法所所长刘健武梧州市藤县司法局象棋司法所负责人莫文兴梧州市蒙山县司法局汉豪司法所所长陈卓梧州市万秀区司法局角嘴司法所负责人易俭梧州市长洲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协管员石敏北海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科长刘晓北海市银海区司法局副局长曹日梅北海市海城区司法局高德街道办司法所科员赵紫兰北海市铁山港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股工作人员王允辉北海市合浦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股股长叶艳北海市合浦县司法局廉州司法所科员江识维防城港市上思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股股长盘天盛防城港市上思县司法局华蓝司法所科员王鹏防城港市防城区司法局水营司法所所长凌增志防城港市防城区司法局十万山司法所负责人吴西防城港市东兴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股负责人李丽防城港市港口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股负责人陈之成钦州市灵山县司法局局长黄伟烁钦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协警陆子亮钦州市钦南区司法局那彭司法所所长利文芹钦州市钦北区司法局长滩司法所所长赖家严钦州市浦北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股股长张新华钦州市司法局港区司法所副所长陆晓宇贵港市司法局副局长宋有升贵港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副科长覃珊富贵港市港北区司法局副局长宁祖礼贵港市港南区司法局八塘司法所所长覃德光贵港市覃塘区司法局五里司法所所长杨德华贵港市桂平市司法局大湾司法所所长黎昭锐贵港市平南县司法局上渡司法所所长陈武能玉林市玉州区司法局南江司法所所长朱光上玉林市兴业县司法局高峰司法所所长雷晓玉林市兴业县司法局石南司法所所长高秀妮玉林市福绵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股股长庞宁玉林市北流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股股长陈远坚玉林市北流市司法局民乐司法所所长何金耀玉林市容县司法局容州司法所所长张钟文玉林市容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股协管员叶伟丽玉林市陆川县司法局古城司法所副所长庞文冰玉林市博白县司法局东平司法所科员黄明东百色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科长陆露百色市右江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股股长黄剑百色市田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股股长李秀英百色市田东县司法局平马司法所协管员潘料民百色市平果县司法局凤梧司法所副所长黄忠权百色市平果县司法局马头司法所所长陆树壮百色市德保县司法局副局长黄名当百色市德保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股协管员童中柯百色市靖西县司法局新甲司法所所长阮翔百色市那坡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股科员那家刚百色市凌云县司法局泗城司法所所长韦敏莲百色市乐业县司法局矫正帮教股股长王盛功百色市乐业县司法局花坪司法所所长梁冬兰百色市田林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股负责人颜俏健百色市西林县司法局八达司法所所长许盛逵百色市隆林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股协管员庄西江贺州市司法局副局长张世银贺州市八步区司法局大宁司法所负责人陈裕卫贺州市钟山县司法局钟山司法所负责人林锦象贺州市富川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股股长唐三苟贺州市富川县司法局城北司法所所长王钢贺州市昭平县司法局黄姚司法所副所长梁坚才贺州市平桂管理区司法局鹅塘司法所所长韦政慧河池市司法局法制和国家司法考试科科长(2012-2014年任社区矫正工作科科长)刘琼河池市金城江区司法局金城江司法所所长马莉河池市金城江区司法局东江司法所所长韩介东河池市宜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科长梁震河池市宜州市司法局洛东司法所所长潘敦卫河池市罗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股股长韦薇河池市罗城县司法局黄金司法所所长蒙华桢河池市环江县司法局思恩司法所所长吴再华河池市南丹县司法局车河司法所所长房兴宁河池市天峨县司法局六排司法所工作人员覃义康河池市东兰县司法局大同司法所所长罗明春河池市巴马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股股长罗金爱河池市凤山县司法局江州司法所所长覃华河池市都安县司法局副局长卢艺文河池市大化县司法局大化司法所工作人员潘学雷来宾市兴宾区司法局副局长韦月霞来宾市兴宾区司法局凤凰司法所副所长黄政刚来宾市武宣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主任余莉莉来宾市象州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股股长韦永忠来宾市金秀县司法局长垌司法所所长黄远军来宾市忻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股股长廖铁旋来宾市忻城县司法局城关司法所负责人乔臻来宾市合山市司法局北泗司法所所长罗世团崇左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科长黄志标崇左市江州区司法局聘用人员林允泰崇左市扶绥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股股长黄焯崇左市宁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股股长欧阳金崇左市龙州县司法局水口司法所所长许炳恒崇左市大新县司法局硕龙司法所所长赵大光崇左市天等县司法局上映司法所所长黄文印崇左市天等县司法局把荷司法所所长张丹枫崇左市凭祥市司法局凭祥司法所所长莫建芳南宁市青秀区司法局局长助理(广西女子监狱二级警员)邓立飞南宁市马山县司法局局长助理(广西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四级警长)陈涛柳州市鹿寨县司法局局长助理(广西柳城监狱三监区副监区长)向媚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司法局局长助理(广西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科员)蒙建华桂林市叠彩区司法局局长助理(广西第四强制隔离戒毒所二级警员)黄慧云桂林市平乐县司法局局长助理(广西桂林监狱科员)潘祖杰梧州市岑溪市司法局局长助理(广西贵港监狱科员)冯艺北海市合浦县司法局局长助理(广西北海监狱科员)韦青松防城港市上思县司法局局长助理(广西第三强制隔离戒毒所主任科员)许铭钦州市浦北县司法局局长助理(广西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纪检监察员)黄聪勇贵港市覃塘区司法局局长助理(广西贵港监狱副监区长)李冰一玉林市北流市司法局局长助理(广西黎塘监狱二级警员)卢国秋百色市德保县司法局局长助理(广西未成年犯管教所副科长)廖遗波贺州市富川县司法局局长助理(广西桂中监狱副分监区长)颜悦河池市凤山县司法局局长助理(广西柳城监狱分监区长)黄谦来宾市兴宾区司法局局长助理(广西柳州监狱科员)王国焕崇左市扶绥县司法局局长助理(广西南宁监狱科员)。

广西社区矫正管理制度汇编范文

广西社区矫正管理制度汇编范文

广西社区矫正管理制度汇编范文广西社区矫正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矫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社区矫正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广西社区矫正旨在对经过司法裁决的犯罪分子进行社区矫正,帮助其重新适应社会生活,实现改造和重返社会。

第三条广西社区矫正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以人为本的原则,尊重矫正对象的人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积极参与社会。

第四条广西社区矫正的任务是通过教育、劳动和思想矫治,培养矫正对象的法律意识、职业技能和社会责任感,帮助其重塑人生。

第五条广西社区矫正应当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志愿者制度,充分发挥志愿者在矫正工作中的作用,促进社区矫正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矫正对象的认定与分级第六条矫正对象的认定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及时进行。

第七条根据矫正对象的社区影响、犯罪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将矫正对象分为轻型、中型和重型三个等级。

第八条轻型矫正对象为犯罪情节较轻,对社会危害较小的犯罪分子。

其矫正期限一般为1年至3年。

第九条中型矫正对象为犯罪情节较重,对社会危害较大的犯罪分子。

其矫正期限一般为3年至5年。

第十条重型矫正对象为犯罪情节严重,对社会危害极大的犯罪分子。

其矫正期限一般为5年至10年。

第三章矫正计划与目标第十一条矫正对象须制定个人矫正计划,具体内容包括矫正目标、参与项目、实施步骤等,并报社区矫正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矫正目标应以矫正对象的特点和需求为基础,旨在使矫正对象重新适应社会生活,具备重新就业和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

第十三条矫正对象应参加课堂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等项目,提高其法律素质、职业素质和心理素质。

第十四条矫正对象应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与义务劳动,提高其社会责任感和社交能力。

第十五条矫正对象应积极参加思想教育,加强其法纪观念,形成正确的人生价值观。

第四章矫正措施与手段第十六条矫正对象应每月到社区矫正中心报到一次,接受监测和指导。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及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及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及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公布日期】2016.07.18•【字号】桂司通〔2016〕88号•【施行日期】2016.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区矫正正文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及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司通〔2016〕88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及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上级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2016年7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分考核第三章分类管理第四章行政奖惩第五章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及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强化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提高监管教育矫正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结合广西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分类管理和考核奖惩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事求是、准确及时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评与动态评估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考核奖惩,主要考核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完成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依法作出奖惩。

第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和考核奖惩的组织实施。

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和考核奖惩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计分考核第五条司法所应当及时记录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综合考察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行为表现,定期对其接受矫正的表现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和实施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应当采取计分的方式进行。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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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最新社区矫正是一种对于犯罪分子的非监禁手段,旨在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实现矫正和改造的目标。

为了确保社区矫正的执行顺利和有效,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下面是一份关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示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社区矫正的效果,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的目标是通过社区化手段,对犯罪分子进行个人化的、社会化的帮助和管理,促进其自觉改造,重新融入社会。

第二章:社区矫正对象的选择与认定第三条:社区矫正对象的选择应根据刑事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个人的社会适应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第四条:社区矫正对象的认定需经过相关执法部门的审查和批准,确保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第三章:社区矫正计划的制定与执行第五条:社区矫正对象应根据个人犯罪情况和社会适应能力,制定相应的社区矫正计划,并签署社区矫正协议。

第六条:社区矫正计划的执行应由专门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包括个人指导、教育培训、心理辅导等一系列措施的实施。

第七条:社区矫正计划需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四章:社区矫正人员的要求与安排第八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教育指导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第九条:社区矫正人员的数量和分布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科学规划和安排,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社区矫正的监督与评估第十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估机制,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和社会满意度调查。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应由执法部门、监狱管理部门和社会大众共同参与,形成监督合力。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可以进行相应的修订和补充。

第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所有。

通过制定和实施这些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可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为犯罪分子的改造和社会的安全做出积极贡献。

第一章:总则社区矫正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方式,旨在通过个人化、社会化的帮助和监督,帮助罪犯重建自我认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实现自我改造和重新融入社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16.12.19•【字号】桂民发〔2016〕79号•【施行日期】2016.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桂民发〔2016〕79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2016年12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桂政发〔2014〕5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3〕4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低保审核审批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二)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三)生活救助与扶持发展生产、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四)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五)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低保审核审批的规范管理,确保认定工作准确高效。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必须同时具备。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引言: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狱处罚的刑罚执行方式,旨在通过监督和帮助,帮助罪犯恢复社会适应能力,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旨在明确社区矫正的目标、原则和具体操作步骤,以确保矫正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一、目标社区矫正的目标是通过监管、教育和帮助,将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恢复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并最终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通过提供适当的社区资源和支持,社区矫正旨在创造一个安全、积极和有益于犯罪分子的环境,使他们能够改造自己,并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原则1.个案化:社区矫正工作应该根据犯罪分子的个体差异性进行差异化处理,量身定做矫正方案,以满足他们的具体需求和问题。

2.公正性:社区矫正的实施应公正、公平,并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矫正机构和人员应当以公正的态度对待每一位犯罪分子,不偏袒、不歧视任何一方。

3.综合:社区矫正不仅仅是监管犯罪分子,还包括教育、心理治疗、职业培训等综合性工作,以促使犯罪分子全面改造。

4.风险控制:社区矫正应该评估和管理犯罪分子的风险程度,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预防再犯罪。

5.合作性: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需要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与合作,如执法机关、卫生部门、教育机构等。

三、实施步骤1.社区矫正评估:在犯罪分子被判决社区矫正之前,应进行评估,包括社会风险评估、犯罪个案分析等,以了解犯罪分子的背景、社会环境、家庭状况等,为后续矫正工作的制定提供依据。

2.矫正计划制定:根据评估结果和犯罪分子的个体差异,制定符合实际的矫正计划。

计划应包括目标设定、矫正措施、时间安排等,以指导矫正工作的实施。

3.指导和监管:矫正机构应提供必要的指导和监管,确保犯罪分子按照矫正计划的要求进行行动,同时在必要的时候提供适当的帮助和支持。

4.教育和培训:社区矫正应提供必要的教育和培训,提高犯罪分子的社会适应能力和职业技能,以增加他们在社会中的竞争力。

5.心理治疗和康复:对于犯罪分子可能存在的心理问题,矫正机构应提供必要的心理治疗和康复服务,帮助他们改变不良的行为模式和思维方式。

广西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2)

广西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2)

广西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2)第六十一条【不同意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核,不同意变更居住地的,应当在《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变更审批表》上注明理由,由司法所告知社区服刑人员。

第六十二条【对变更居住地的意见不一致的】对在本自治区范围内,因社区服刑人员变更居住地引起的管辖争议,由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因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如县级、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两省(区、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协调解决。

第六十三条【重点时段的监管】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在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情况。

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司法所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有关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

第六十四条【日常监管】司法所应当定期走访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社区,了解、核实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所应当及时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复查结果等情况,定期与其治疗医院沟通联系,每三个月审查保外就医社区服刑人员的病情复查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

第六十五条【脱管报告】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脱离监管的,应当立即与社区矫正小组其他成员、社区服刑人员家庭成员沟通,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行踪,同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并提请公安机关协助组织追查。

第六十六条【司法所上报制度】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应当及时上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置。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派员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涉嫌再犯罪的,应当及时上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最新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最新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最新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制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下面是整理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

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五条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

第七条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八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解析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解析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切实规范我区社区矫正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各部门结合工作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上级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2014年12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服刑人员改造成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社区矫正适用于以下四类罪犯:(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裁定假释的;(四)被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第三条【任务原则】社区矫正坚持惩罚犯罪与教育矫正相统一,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将社区服刑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职责分工】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监狱管理机关对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予以批准。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看守所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予以批准;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未按规定时间报到下落不明,或者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逃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和脱离监管的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追查,对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送交看守所或监狱收监。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公布日期】2015.07.29•【字号】桂司通〔2015〕113号•【施行日期】2015.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区矫正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桂司通〔2015〕113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2015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矫正教育工作,提高矫正质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社区矫正教育工作的任务是:通过运用各种有效教育手段,促使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成为适应社会的守法公民。

第三条社区矫正教育工作坚持依法规范、专群结合、以人为本、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分阶段教育与分类教育相结合、心理矫正与行为矫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科学矫正。

第四条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全区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工作的总体规划和指导管理。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本辖区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工作的规划部署,指导管理,检查考评。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本辖区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管理,检查考评。

司法所负责对本辖区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教育矫正工作。

第五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发挥社区矫正中心的功能作用,科学规范地开展教育矫正工作。

第六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协调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教育矫正,支持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加教育矫正工作。

第二章教育学习第七条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制度规范、身份意识、心理健康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

南宁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社区矫正移动监管平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社区矫正移动监管平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社区矫正移动监管平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社区矫正移动监管平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县(区)司法局:为进一步加强南宁市社区矫正移动监管平台的管理,推进我市社区矫正信息工作制度化,现将《南宁市社区矫正移动监管平台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情况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上级机关。

2014年2月20日南宁市社区矫正移动监管平台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宁市社区矫正移动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的管理,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监管和刑释解戒人员教育、帮扶工作,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中央综治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管平台包括:电子档案、风险评估、定位监管、短信指令、管理监督、教育帮助、考核鉴定、网上办公、数据分析、解除矫正、信息发布、安置帮教、工作机制、管理中心等14项主要功能,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戒人员的信息化、科学化管理。

第三条监管平台实行市级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机构统一调度,县(区)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机构具体管理,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操作的三级运行管理模式。

第二章监管平台管理职责第四条市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机构管理职责:1.对全市监管平台的建设、维护情况进行指导监督;2.对各县(区)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信息、报表进行审核和汇总;3.对各县(区)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提交的网上办公项目进行审批;4.对各县(区)监管平台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14•【字号】桂政办发〔2016〕109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精神卫生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0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14日广西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年)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精神卫生工作,推动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维护和增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推进健康广西、法治广西、平安广西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以健全服务体系为抓手,以加强患者救治管理为重点,以维护社会和谐为导向,统筹各方资源,完善工作机制,着力提高服务能力与水平,健全患者救治救助制度,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公众身心健康,推动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普遍形成政府组织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的精神卫生综合服务管理机制。

健全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精神卫生预防、治疗、康复服务体系,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卫生服务需求。

健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制度,显著减少患者重大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启航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启航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启航工程建设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禁毒【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2]138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2.05.28【实施日期】2012.05.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启航工程建设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2〕13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全区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禁毒工作的部署,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积极推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在加强和创新对吸毒人员就业安置、帮教挽救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有力促进了全区禁毒工作的健康发展。

其中,柳州市柳南区、鹿寨县、北海市平阳社区等地创造了以就业安置为核心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新模式受到社会各界赞誉,被称为“启航工程”。

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我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在全区广泛深入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启航工程”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启航工程”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受国际毒潮泛滥和国内涉毒思想的影响,我区禁毒工作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因吸毒引发的刑事犯罪增多和艾滋病等多种疾病传播扩散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对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

吸毒人群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既是违法者,也是受害者。

各级各关部门既要对他们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又要对他们采取必要的教育、挽救和帮助措施,为他们搭建起重塑人生、融入社会的平台。

深入开展“启航工程”建设工作,是做好吸毒人员的帮教、管理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需要,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启航工程”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和谐工程,认真抓紧、抓好、抓实,为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目标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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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服刑人员改造成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社区矫正适用于以下四类罪犯:(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裁定假释的;(四)被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第三条【任务原则】社区矫正坚持惩罚犯罪与教育矫正相统一,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将社区服刑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职责分工】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监狱管理机关对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予以批准。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看守所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予以批准;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未按规定时间报到下落不明,或者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逃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和脱离监管的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追查;对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送交看守所或监狱收监。

第五条【矫正机构】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全区的社区矫正工作。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组织实施。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第六条【辅助机构及人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社区)、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

第七条【社区服刑人员义务和权利】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令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矫正。

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社区服刑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司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和及时妥善处理社区服刑人员反映的问题,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调查评估第八条【委托情形】对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一)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前,拟建议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二)人民法院拟对被告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三)人民法院拟对被告人适用禁止令的;(四)监狱、看守所拟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

监狱、看守所拟对罪犯提请假释的,应当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第九条【委托程序】委托机关经审理或审查,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适用社区矫正并决定开展社会调查评估的,应当事先核实调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居住地,及时向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出调查评估委托函,并附带下列材料:(一)人民法院委托时,应当附带起诉书副本或者一审判决书、自诉状等相关材料;(二)人民检察院委托时,应当附带起诉意见书;(三)监狱、看守所委托时,应当附带终审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复印件以及罪犯基本情况表等相关材料。

调查评估委托函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姓名、住址、案由以及委托机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委托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委托调查手续,由工作人员直接送达或邮寄(挂号或快递)等方式传递相关材料,不得将调查评估委托函及相关材料交由案件当事人、近亲属、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转交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条【工作要求】接受委托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依法全面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做出评估。

不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的,要具体说明事实和理由、依据,不得无故拒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适用社区矫正。

第十一条【调查时限】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调查评估委托函及附带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向委托机关提交调查评估意见。

遇到特殊情况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应及时与委托机关沟通联系,另行商定调查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调查评估委托函及附带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调查评估工作。

遇有特殊情况,征得委托机关同意后可以延长二日。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居住地不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应当从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委托机关,并将相关材料退回。

人民法院对拟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调查评估委托函及附带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工作。

对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或者确有其它特殊原因,无法进行调查的,受委托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不予调查,并向委托机关出具未予调查的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调查人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评估,其中至少有一名社区矫正执法人员。

调查人员与被告人、罪犯有亲属关系、利害关系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调查结果真实性、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评估内容】调查人员应当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基本情况,并重点调查以下情况:(一)居所情况,是否有固定的居所;(二)家庭和社会关系,包括家庭成员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接纳态度,社会交往和主要社会关系等;(三)犯罪情况和悔罪表现,包括犯罪原因,主观恶性,是否有犯罪前科,认罪悔罪态度等;(四)一贯表现,包括工作学习表现,遵纪守法情况,是否有不良嗜好、行为恶习等;(五)犯罪行为的影响,包括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的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以及被害人对其犯罪行为和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态度等;(六)拟禁止的事项;(七)对拟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审核保证人的具保条件;(八)需要调查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调查流程】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开展社区影响调查评估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居住地司法所进行调查。

(二)调查人员可以采取走访、谈话、查阅资料等方式,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所在社区居民、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被害人等调查了解情况,形成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上应当有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签名确认。

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必要时,在调查过程中可以录音、录像。

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调查材料,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调查材料,应当由其本人签名确认或者盖章。

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调查评估委托函和工作证。

(三)对人民法院拟适用禁止令的,要根据被告人、罪犯相关情况,针对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等禁止内容开展调查。

(四)调查人员应当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险性、是否可以实现有效监管、是否可以适用社区矫正这一核心,认真梳理分析调查掌握的情况,对被告人、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进行鉴别归类,作出能否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措施及禁止令的建议,并形成调查评估意见提交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五)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调查材料及评估意见进行审核,制作《调查评估意见书》,连同相关调查材料复印件一并按时提交委托机关。

《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时抄送居住地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评估采信】委托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作为适用或者提请适用社区矫正的参考。

第十六条【补充调查】委托机关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的,可以自行调查,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补充调查。

补充调查应当在三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采信反馈】委托机关对调查评估意见的采信情况,应当及时向接受委托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送达载有是否采信调查评估意见的法律文书。

第十八条【档案规定】委托机关应当将《调查评估意见书》以及相关调查材料复印件归入案件卷宗副卷或另卷保存。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调查评估档案。

对于被依法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调查评估档案归入罪犯执行档案。

第十九条【保密规定】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和接受委托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向办案之外的人员泄露调查评估意见及调查材料内容,对调查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以及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应当保密。

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特殊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进行调查评估,应当对其身份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对其调查材料予以保密,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进行调查评估,可以邀请共青团、妇联、教育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工作人员参加。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调查评估意见,可以作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参考。

第三章交付接收第一节核实居住地第二十一条【执行地】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不能确定居住地的,在户籍地执行社区矫正。

第二十二条【执行地核实机关】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

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居住地由人民法院核实。

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公安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居住地由监狱、看守所核实。

对有多处居所的,在判决、裁定、决定前,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责令其选定其中一处作为社区矫正居住地。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与保证人居住地应当一致。

不一致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应当在保证人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并由保证人提供固定居所和社区矫正期间的生活保障。

第二十三条【居住地的认定条件】被告人、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当地有生活来源的,可以认定为居住地:(一)在当地购有(自有)房产,并能出具产权证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房产所有权、使用权证明的;(二)在当地租用房子,已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并能出具与产权人签订继续租赁一年以上合同的;(三)在当地借用房子,已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并能出具与产权人签订继续借用一年以上合同的;(四)在当地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居住场所已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并且企、事业单位愿意为其提供可以继续居住一年以上担保的;(五)能够出具学校等行政事业单位为其提供的需要在当地就学六个月以上证明的;(六)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具有以上第一、二、三项情形,愿意予以收留、接纳,履行协助监管义务,并为其提供可以居住一年以上担保的。

以上连续居住时间以当地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暂住证》时间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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