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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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提示】
被告在自主寄存柜上标明的“寄包须知”中明示: “本商场实行自助寄包,责任自负”“现金和贵重物 品不得寄存”,说明被告已经表明仅提供自主寄存柜 的借用服务,并未作出保管消费者存入自助寄存柜内 物品承诺,被告与原告之间并未就保管原告寄存物达 成保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双方形成的不是保管 法律关系,而是借用法律关系。在本案的借用关系中, 被告作为出借人应保证其交付的借用物无瑕疵,并具 备应有的使用效能。根据证人证词及当时自助寄存柜 箱门没有被撬的情况,可以证明被告所提供的自助寄 存柜质量合格。原告又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足以证明 其所称物品的遗失,是自助寄存柜本身的质量问题, 或被告在提供借用自主寄存柜服务中存在故意或重大 过失行为所致。
【案例分析2】答案提示
提示:本案中孙某与旅店就汽车成立了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一是双方意思表示要取得 一致,二是标的物要交付。孙某是按旅店的指示 牌进入收费停车场的,尽管旅店的管理人员当时 不在现场,仍然形成了合意。孙某将汽车开进旅 店的停车场泊放,旅店即产生保管责任。因为保 管合同成立时生效。是否交费,不影响保管合同 的成立、生效。孙某与旅店之间成立的是有偿保 管合同,如果停车场注明是“免费停车场”,仍 应视为有偿保管合同,因为保管费用已经计入住 宿费之中了。
《合同法》第370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 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 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三)寄存特殊物品时的声明义务
《合同法》第375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 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 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 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3、有关保管合同的其他问题
(一)保管物的领取时间
根据《合同法》第376条的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
(二)保管物孳息的归属
根据《合同法》第377条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 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三)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替代物的返还
《合同法》第378条规定:“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 数量的货币。
第六章 保管合同
【本章内容提示】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 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 物的合同。
【知识结构简图】
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的概述
保管合同的概念 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
保管合同双方当 事人的权利义务
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寄存人的权利义务
一、 保管合同概述
1、保管合同的概念
【思考题】
1. 保管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2. 保管人有哪些义务? 3. 寄存人的义务有哪些?
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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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 概念
保管合同 特征
保管人权 利义务
寄存人权 利义务
【难点追问】
合同法规定了保管人的妥善保管义务。然而,保管 人在保管过程中应尽何种程度的注意?为什么?
简单提示:保管人应当依保管物的性质、合同 目的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妥善保管保管物。
【前沿提示】
超市自助寄存的法律性质如何认定? 案例:
原告李某在某超市购物时将一个皮包内含5000元人 民币存放在该超市的自动寄存柜。李某在购物结束取物时 发现皮包不逸而飞,逐以该超市为被告诉称该超市过于轻 信自助寄存柜安全可靠而疏于管理致使其钱物遗失,要求 被告赔偿5000元。
【案例分析2】
➢提示:本案中,关键是要弄清楚保管人妥善保管物品的义 务的程度。王某与孙某双方就保管该批动物饲料达成了保 管协议,由于孙某表示不另行收取保管费用,故该保管系 无偿保管。无论有偿保管,还是无偿保管,保管人均应承 担妥善保管物品的义务。但在无偿保管的情况下,保管人 的保管义务相对于有偿保管的责任要轻,若保管人不存在 重大过失的,保管人不负赔偿责任。但在本案中,保管人 孙某明知自己保管物品的库房需要及早维修,但却置之不 理,没有尽到最基本的保管责任,最终造成损害后果的发 生,系孙某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故孙某虽对该批饲料无 偿进行保管,但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保管合同可以是双务合同,也可以是单 务合同。
【案例分析1】
孙某驾驶汽车进入海内旅店的院内,按院内的 “收费停车场”的指示牌进入收费停车场。将车 泊放之后,到旅店办理住宿手续。第二天早上, 孙某到停车场,发现汽车已经丢失。孙某向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旅店赔偿。法院判决旅店赔偿10 万元人民币。后此案由检察院提起抗诉。抗诉的 理由是:其一,旅店所设的收费停车场管理人员 不在场,双方之间的合同并未成立;其二,孙某 没有交费。
【案例分析3】
某学院学生李某将价值7000元的笔记本电脑交给 同宿舍的同学周某保管,并约定周某可以使用。 一天,周某使用后锁门外出,门被撬开,笔记本 电脑被偷走。周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本案中,周某有权使用,不能视为是其 应得的报酬,周某与李某之间是无偿保管合同。 周某没有重大过失。无偿保管合同,轻过失免 责。如果周某使用后未锁门,则有重大过失, 就应当赔偿。
受理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一家大型超市,在人工寄存 和自助寄存柜两种寄存并存的情况下,原告选择自助寄存 柜寄存其物品,双方之间形成的应是原告借用被告自助寄 存柜的法律关系,而不是提供保管服务的法律关系。本案 中原告在使用被告自主寄存柜时,通过“投入硬币、吐出 密码条、箱门自动打开、存放物品、关闭箱门”等人机对 话方式取得了被告自主寄存柜的使用权,并没有发生该柜 箱内物品的转移,即未产生保管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 保管物转移占有的事实。
【前沿提示】
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存放在自助寄存柜内物品遗失的赔 偿责任,缺乏法律根据和事实基础,判决不予支持原告李 某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在超市的自助寄存行为,在与 被告超市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保管法律关系还是受理法 院所认定的借用法律关系?
提示: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超市自助寄存双方 是否有成立保管的意思表示?超市自助寄存的过 程是否存在保管成立方式的默示约定?超市自助 寄存中超市受领保管物的交付以及履行保管义务 的事实是否存在?
保管合同 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
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 返还该物的合同。提供保管服务的一方为 保管人(也称受寄托人),其所保管的物 品为保管物,交付物品接受保管服务的一 方称为寄存人(也称寄托人)。
2、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
(—)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
(二)保管合同可以是无偿合同,也可以是有 偿合同
二、
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交付保管凭证的义务 (二)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三)危险通知义务 (四)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五)保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和法定的轻过失免
责 (六)保管人的留置权及排除。
2、寄存人的权利义务
➢(一)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合同法》第379条规定:“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 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二)告知义务
(四)保管人的风险责任
对于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 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显然采 用的是交付主义原则。
【案例分析2】
2019年2月,王某与孙某签订了一份保管合同, 约定孙某负责保管王某的一批机电设备,期限为1年, 王某支付保管费用800元。3个月后,王某另有一批 动物饲料需要存放,经与孙某协商,孙某同意一并保 管,但该批饲料不必另支付保管费用。事后,孙某因 外出旅游,忽视了自己保管物品的库房需要维修。后 出现降雨,因孙某保管物品的库房顶棚出现漏洞而未 加修复,导致雨水将库房内存放的大部分动物饲料浸 坏。王某得知此事,起诉孙某赔偿保管饲料不利的经 济损失2000元。 孙某称:饲料是我无偿为王某保管 的,不在有偿保管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故不应负赔偿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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