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测量处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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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测量处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
地质测量处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在处长和副处长的领导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测量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程、规定。全面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决定,抓好矿井地质测量工作。
第2条协助处长组织编写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审批水平延深、采区、首采工作面和特殊条件下的地质说明书,审批各项地质、测量工程设计、方案、作业规程。参与矿区生产研究,掌握矿区地质情况,督促各矿建立健全生产需要的地质资料和图件。负责组织矿井日常地质、测量、防治水专业技术工作,及时提供准确的图纸资料。
第3条组织编制矿区地面控制测量方案设计和地形测量施测计划。组织审查大型贯通测量工程设计、施工方案、误差预计及有关措施和“三下”采煤设计方案。分析研究“三下”采煤对上覆岩层的破坏规律。
第4条掌握矿区充水因素和特征,分析排查矿区威胁安全生产的各类水害隐患。组织审查矿井各类安全煤岩柱的留设,审批各矿防治水工程、探放水工程等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编制矿区防治水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雨季防治水工程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导检查落实情况。
第5条经常深入现场,对有关规程、措施在现场的落实进行检查指导,制止违章行为。深入现场,进行调查研究,帮助解决技术难题,正常开展工作。
第6条收集整理有关安全技术资料,了解掌握安全工作动态,及时为领导提供安全信息。
第7条参加本业务范围内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出安全防范措施,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专业技术问题。
第8条组织调查地方煤矿影响矿井安全生产情况,逐级汇报违法违规开采影响大矿安全的地方煤矿。
第9条结合矿井安全生产,开展本专业的科学研究工作。组织引进先
进经验、设备的推广应用。
二、责任追究
主任工程师在实施地质测量专业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枣庄矿业集团公司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10条不履行岗位责任制职责,对工作范围内的工作推诿的;
第11条对上级下达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重要文件或批示未能逐级向下一级单位及时传达,自身未能领会,做出错误性的意见或建议,从而造成重大安全生产方面的事故或社会秩序不稳定、影响很坏的;
第12条对各单位上报集团公司审批的地质、测量专业重点工程的方案设计、图纸、资料以及安全措施的审查,由于审查失误,提出的措施不正确,导致上级领导做出错误的决策,造成安全生产方面重大事故的;
第13条对公司领导和处长安排或矿已反映的具体地质测量、防治水专业技术问题不及时调查处理,造成重大事故的;
第14条在地质测量专业技术工作中,因处理错误和处理不及时,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15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因遇到水文、地质、测量等影响安全生产急需解决的技术问题,处理不及时、相互推诿,影响矿井生产或造成不必要损失的;
第16条因地质测量工作严重失误发生透水淹采区以上事故的;
第17条未经领导同意批准,擅自向外部人员提供图纸、资料,造成公司或矿井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