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同居的法律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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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同居的法律问题探析

【摘要】:非法同居,是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两性关系,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处理很多相关法律问题的逻辑起点和法律基础。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这方面的规范很少,对弱者权利的保护乏力。事实婚姻不被我国法律承认,但可构成重婚罪的事实。

【关键词】:非法同居;违法;法律后果;事实婚姻

从改革开放开始,受国外文化的冲击以及其他种种原因,我国公民的性观念和性生活观念逐渐发生了巨大改变。婚前同居和婚外同居的现象不断增加,在一些非法同居的行为被社会接纳的同时,其对婚姻家庭关系及道德观念的冲击与危害暴露无遗。而目前我国法律对非法同居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如何规制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从立法上将非婚同居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给予一定程度上的法律规制,是完善我国民事立法进程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一、对非法同居的认识

非法同居,是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两性关系。

“非法同居”一词,来源于1989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已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的若干意见》,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4月4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因此,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而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非法同居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故意与未满十四周岁少女及女性精神病患者同居的刑事违法犯罪行为;

2、重婚及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的刑事违法犯罪行为;

3、未构成重婚罪的一般

刑事违法行为。根据198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法纪检察案件立案标准(试行))》的规定,以下四种情况属非法同居:对主动解除或经劝说、批评教育后解除非法婚姻关系的;因自然灾害、被拐卖或其他原因而流落外地,为生活所迫而与他人结婚的;因强迫、包办婚姻或因受虐待,与配偶没有感情,无法维持夫妻生活而外逃,由于生活无着,又与他人结婚的;因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又与他人结婚的;4、违反婚姻法规定的非法同居行为,主要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5、其它一切为法律所禁止的男女同居行为。

二、非法同居的成因及其危害

(一)非法同居的成因

1.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我国公民依法享有一项重要权利。但是,并不是任何公民都能成为婚姻法律关系的主体。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并且规定要履行一定的结婚登记手续,婚姻才能成立。非法同居关系之所以为我国婚姻法制所禁止,正是因为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的结合违反了上述规定。非法同居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和社会原因。

2.传统思想根深蒂固。我国《婚姻法》的颁布与实施只有几十年,送礼金、车队迎娶、举行婚礼这种旧的婚姻习俗在现代生活中仍占有一席之地,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封建传统观念根深蹄固,再加上农村地区经济文化落后,老人们仍希望自己的子女早点成家,早点娶媳妇,早点生子传宗接代。因此许多人认为,婚姻登记手续办理与否均无多大关系,只要男女双方举行婚礼即成为被社会承认的夫妻。如法院在审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时候,法庭在庭审中对双方提出该同居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对双方进行批评教育,被告方竟为自己辩解:“我们老家只要办了喜酒拜了天地就算是结婚了。”这种重仪式轻登记的封建传统思想,是非法同居关系产生的重要思想根源①。

3.缺乏法制观念,以暴力手段包办婚姻的现象依然存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先后进行了几次全国性的普法教育活动,但是我国民族众多,民俗习惯各不相同,再加上有些地区对婚姻法制的宣传不得力,许多青年男女对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律制度还不了解,在偏远山区依然存在“父母之命,媒约之言”。从另一方面来看,有些当事人明明知道需达到法定年龄并且办理法定登记程序才能结为合法夫妻,但是由于婚前性行为而导致未婚先孕,于是奉子成婚,认为登不登记无所谓,或者以各种无谓的理由拒绝登记。并且,社会上仍有犯罪分子拐卖妇女,这也是非法同居产生原因之一。

①张希波:《中国婚姻立法史》,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09页。

4.受西方现代文化的影响。60年代中期,欧美社会一部分年轻人率先举起反传统的旗帜,对主流文化中的一切信仰、价值观、生活方式等提出了大胆的挑战。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自然也在受批判和怀疑之列。一时间,交换配偶、联合家庭、性俱乐部、同居等新潮伴随着“离婚爆炸”与“性自由”而竞相争奇。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文化有了很大提高,在许多方面与世界接轨。在接收西方现代文明的同时,国外的一些腐朽极端的自由主义思想也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我国一些经济文化发达的大城市,一种新型的同居方式“适婚”①在一些文化层次较高的白领中广泛流行,即根据双方约定,先同居一段时间,彼此深入了解之后觉得合适再补办登记手续结为合法夫妻。这种先同居后登记的“试婚”行为实际上是非法同居行为。“试婚”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婚姻法制、道德观念相违背的,不受我国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易产生较难适用法律法规的纠纷。

5.婚姻登记机关滥用职权。法律赋予婚姻登记机关行使审查、登记结婚的权力。但是实际中,有些登记机关不严格执行法律,在登记中变相搞创收或乱收费、代收费,导致一些本愿登记结婚的人产生逆反心理而不愿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登记机关在登记时附加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即是一例,收200元至400元不等,而托人讲情的可降低或不收。由于不交费,即不予办理登记,对欲登记结婚者的守法积极性给予了严重打击,使一些人干脆就不登记“结婚”。

6.缺乏相应的预防、监督、制裁机制。婚姻法规范了人们的婚姻家庭关系,但是对于非法同居行为没有明确的预防、监督、制裁处罚条款或手段。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对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也仅限于纠纷双方诉请处理为前提,所采取的也是不告不理之原则。作为婚姻登记机关的民政部门,对于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更无从谈起。《婚姻登记管理条件》第24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但这仅是对非法同居行为违法性质的认定,对于违反此条款行为者如何制裁,却没有明确规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案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但这也是泛泛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不易于操作,亦没有起到预防作用。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同居者也只能限于批评教育。正是因为没有明确的制裁措施,一些人才会肆无忌惮地非法同居。

①新浪网采访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巫昌祯:《同居女性请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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