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当防卫必要限度

合集下载

试论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及必要限度

试论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及必要限度

!: !! !.
试论正当防卫的起 因条件及必要限度
宋 舒
( 名 职业 技 术 学 院 社 科部 , 东 茂 名 5 50 ) 茂 广 2 0 0 摘 要 : 当 防卫 是 法律 赋 于公 民在 特 殊 情 况 下 的一 种 特 殊 权 利 , 避 免 公 民 滥用 这 种 权 利, 规 定 了正 当防 正 为 法律
损 害的 , 于 正 当 防卫 , 负刑 事 责 任 ” 这 一 规定 揭 示 正 当 防 属 不 。 卫 的 内涵 。正 当 防卫 是 公 民 同违 法 犯 罪 作 斗 争 的一 种 重 要 权 利 和 手段 . 受 到法 律 的 支 持 和 保 护 , 是 这种 权 利 和 手 段 必 它 但 须 正 确行 使 , 能达 到 预 期 的 防卫 的 目的和 效 果 , 当 防卫 是 才 正 免 除 正 当 防卫 行 为 的 刑 事责 任 的法 律 依据 。 只有 合 法 的 防卫 行 为 , 是 正 当 防卫 。 负刑 事 责 任 。 才 不
能 实 施 正 当 防卫 。
( ) 当 防卫 的 内涵 一 正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 2 第 0条 规定 :为 了使 国 家 、 共 “ 公 利 益 、 人 或 者 他 人 的人 身 、 产 和其 他 权 利 免受 正 在 进 行 的 本 财
不法 侵 害 , 采 取 的 制止 不 法 侵 害 的 行 为 , 不 法侵 害 人 造 成 而 对
-) 当防 卫 的构 成 要 件 正 公 民享 有 正 当 防卫 权 , 不 意 味 着 可 以 任 意实 施 防 卫 。 并 由
2 不 法 侵 害 必 须是 违 法 行 为 。 法侵 害 不 仅 指 触犯 了刑 . 不 事 法 律 而应 受 刑 罚 处 罚 的犯 罪 行 为 。同 时也 包 括 犯 罪手 段 基 本 相 同 . 尚 未触 犯 刑 法 的 一 般违 法 行 为 或 虽然 触 犯 刑法 , 但 但 情 节显 著 轻 微 , 害不 大 的 违 法行 为 。侵 害 的违 法 性 , 防 卫 危 是 行 为 的合 法 性 前 提 。 只要 客 观 上 可 能或 已经 造 成 了对 合 法 权 益 的 侵 害 , 且 是 不 合 法 的 , 可 成 为 正 当防 卫 的前 提 条 件 , 并 就 而 不管 不 法 侵 害 人是 否具 有 刑 事 和 民事 责 任 能力 ,是 否 具有 主 观过 错 。 因为 在 不 法 侵 害发 生 时 , 防卫 人 不 可 能事 先 明 确判 断. 只有 专 门 的机 关 才 有 权对 加 害 人 的责 任 能 力 作 出认 定 。 3 不法 侵 害 应 具 有 现 实性 。不 法 侵 害 行为 必 须 客 观 真实 . 存 在 , 有 紧 迫 性 及 可 制止 性 , 为 与 危 害结 果 之 间 的关 系紧 具 行 密相联 , 即不 法 侵 害 行 为一 经 实施 , 害 结果 就 随 之 立 即 可能 危 发 生 。 如果 不 法 侵 害 不是 现实 存 在 的 , 有 直接 的破 坏 性 , 没 也 不 需 要 及 时制 止 ,那 么 不法 侵 害 与 所 能造 成 危 害 结 果 的关 系 就 不 可 能是 紧密 相 联 的 , 是 须经 过 一 个 过 程 , 可 能产 生 危 而 才 害结果 。或者是不法侵害的行为已经结束后才可能产生危害 后 果 。而 对 这 种 不 法 侵 害 的正 当防卫 显 然 是 不 符合 立 法 规 定 的 。 因此 , 的犯 罪 行 为 虽 属 于不 法 侵 害 , 并 不是 所 有 的 犯 有 但 罪 行为 都 可 以进 行正 当 防卫 的 。

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探讨与分析

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探讨与分析
要正 确 理解 和 运 用 正 当防卫 , 就 必 须 正确 理解 和 把 握 正 当防 卫 的必 要 限度 。 自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刑 法》 公布 实施 以来 ,刑 法 界围绕 着 正当 防卫 展开 了一 系 列讨 论 。人们普 遍 感到 ,我 国刑 法对 公 民正 当防卫 的权 利规 定 得比较原则和严格,尤其是对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规定过于笼统,在 实 际操作 中由于 界 限不清 、随 意性 较大 出现 了不 少 问题 。为 此,对 正 当防 卫 的必要 限度 作必 要 的探讨 也具 有非 常重 要的 意义 。 1 关 于如何 理解 正 当防卫 的 “ 必要 限 度” . 在理 论上 主要 有 以下三种 主 止不 法侵 害 时, 防卫 行 为就不 属于有 效地 制止 不 法侵 害所“ 必需 ” 的行为 。总 之, 正当防 卫 的“ 必 要限度 ” 就 是指 有效 地制 止不 法侵 害所 必需 的防 卫强 度 ; 只要 是为 了制 止不 法侵 害所 必需 。 防卫 的手段 、性 质、 强度和 结果 无 论与不 法侵害行为是否相适应, 都是必要限度内的行为。 2 如何 理解 正 当防 卫的 “ 必要 限度 ” 我们 不 能简 单 的从一 个方 面 来衡量 ,这 样 不免 会有 失偏 颇 。在考 查行 为 人是 否存 在 防卫过 当 的状 况 ,我们应 当从行 为 的强度 、 受损 的利 益 以及 张: 客 观方面 的一些情 况 ,如地 点 、紧迫 程度 等来 综合 评定 。 1 . 1基 本相 适应 说 2 . 1行 为 的强度 相 当 我们强调防卫人的防卫强度与不法侵害 的强度应当相当 。这里的“ 相 该观点认为,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在性质、强度、手段、 后果上与不法侵害的性质、强度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基本相适应 。例如有人 当” 不是指完全相等,少我~分不少一厘,只是正当防卫的强度足以有效的 说. “ 从刑法理论和审判实践看,所谓必要限度,一般是指防卫人的防卫行 制止不法侵害的发生,并且没有造成重大损害,我们就可以认定这个强度 为与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基本相适应” 。 是适当的。那么,不法侵害的强度又如何来衡量呢?我们可以通过考察不 1 . 2必 要说 法侵害者使用的犯罪工具,不法侵害者当场表现出来的主观恶性,以及不 该观点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即只要这种防 法 侵 害者 的人数 等来 衡量 。 2 . 2保 护利 益 的角度 卫行为在当时的具体情况下是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则无论其性 质 、手 段 、强度 与 后果 是否 与不 法侵 害行 为相 适应 ,都 不 能认 为是超 过 了 之 所 以要 进行 正 当防卫 是 为了保 护 国家 、公 共利益 、本人 或者 他人 的 必要限度。但是,如果防卫行为不是当时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造成不应 人身和其他权利。不法侵害行为侵害的权益正是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我 有 的危 害 的 ,就 是超 过 了必要 限度 。 们实施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这个受到危害的权益,但同时我们不能够为了 I . 3折 衷 说 保护 这个利 益 而严重 损 害到 其他 的利益 。 该说 认 为观 察 正 当防 卫 行为 是 否超 过 必 要 限度 。 关键 是 要 看是 否 为 有 2 _ 3综合情况考虑 在有些情况下,侵害的强度并没有完全表现出来,但存在一种紧追性。 效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必要限度也就是必需限度 ,但是如何认定必 需不必需,脱离不 了对侵害行为的强度、所防卫权益的性质以及防卫行为 我们应以不法侵害的缓急作为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具体标准。 3如 何理 解 “ 明显 超过 ”和 “ 重 大损 害 ” 的强度作综合的分析研究。也就是说,“ 必要限度” 的确定,原则上应当以 防卫行为足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必要限度,同时还必须考虑防卫 新刑 法将 防卫过 当规定 为“ 明显超 过必 要限度造 成重 大损害” ,意在 强化 与侵 害双 方 的性质 、 手段 、强度 、后 果 等因 素是 否基本 相 适应 ,只 强调 任 必要限度 内的防卫损害亦即合法损害的范围,摆脱以往司法实践中对防卫损 何一 个方 面都 是不 对 的。 害衡量尺寸的苛求所构成的羁绊,以鼓励广大公民充分行使正当防卫权利, 正当防卫的“ 必要限度” ,原则上就是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 更有利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同时,也为司法机关具体认定防卫行为是 度。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就属于正当防卫必要限度内的行为。 否过 当提 供一 个相对 的判断标准 。 只有 造成 了‘ ‘ 重大损 害” , 才 可认定 为“ 明显 而“ 基本 相适 应 说” 要 求防 卫 行为在 性 质 、手段 、强 度 、结 果等方 面 与不 法 超过必要限度’ ’ ,也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然而,何为‘ ‘ 重大损曾, ? 何为“ 明显 侵 害大体 相 当 ,的确 是在 为难 防卫 人 。因为在 正 当防 卫 的场合 ,不 法侵 害 超过” ? 法律虽 没有 明确 规定 ,但 可 以根 据现行 刑法 的相 关规定来 评判 。 3 . 1 “ 重 大损 害” 的把 握 人往往从一开始就处于主动进攻的状态,而防卫人则经常是在毫无戒备的 情况下突然面临不法侵害 当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但尚未造成危害结果的时 所谓“ 重大损害” ,对人身损害来说,它指的是“ 重伤” 以上的损害。因为, 候 ,防 卫人 往往 无法 准确 判断 侵害 人究 竟想 造成 什么 样 的结果 ,那 么要 求 就 防卫过 当的主观方 面来讲 ,防卫 过当的罪 过形式主 要是过 失 ,同时也不排 防 卫人 先判 断不 法侵 害可 能造 成什 么样 的结 果 ,再 决定 防卫行 为对 侵 害人 除 间接故意 的存在 。对于 过失构成 的防卫过 当 ,必 须发生 了重伤或 死亡 的后 造成什么样的结果,实在是强人所难。同样,要求防卫行为在手段、强度 果才构成犯罪,因为刑法规定过失致人伤害,轻伤不构成犯罪。因此,把重 上 与不 法侵 害基 本相 适应 也是 对 防卫人 的苛 求 ,不利 于 保护 防卫 人的 合法 伤作为不应有的“ 重大损害” 认定起点,正好与刑法规定的过失致人重伤罪的 权 益 ,也 与法律 设 立正 当防 卫制度 的 目的不 相符 合 ,因 而是 不可 取的 。 同 认 定标准相 一致 。至于 间接 故意 ,造成轻伤 结果虽然 可 以构成犯 罪 ,但刑 法 样折衷说也存在重大缺陷, 因为折衷说认为, 在确定正当防卫的“ 必要限度” 学 常识告诉 我们 ,通 篇刑 法没有 一处是 把轻伤 称为‘ ‘ 重大损 害” 的 ,因此 ,即 时, 应当把“ 必要说” 与‘ ‘ 基本相适应说” 结合起来考虑,原则上应以防卫行为 使 是防卫过 当构成 了故意犯 罪 ,其 认定的起 点也应 重伤为宜 。 足 以制 止正 在进 行 的不法 侵 害为必 要 限度 , 同时还必 须 考虑 防卫 与侵 害双 3 . 2 “ 明显 超过” 的把 握 方 在行 为 的性质 、手段 、强 度、后 果 等方 面是 否基 本相 适应 ,折 衷说 存在 造 成重 大损 害 后果 是防 卫行 为是 否过 当 的客观 标准 ,但 并 非一 切造 成 的 问题 主 要有 三 点 :第 一 ,折 衷说 要求 把“ 必要 说” 与“ 基 本 相适 应 { ; 毛 ' ’ 结合 重 大损 害 后果 的防 卫都 是防 卫过 当 ,还有 结果 是否 对等 ,是否 明显 超过 的 起 来确 定 正当 防卫 的“ 必 要 限度” , 而“ 基 本相 适应 说” 又存 在前 文所 说 的缺 陷, 比较。只有防卫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害“ 一般 认 为在对 暴力 侵害 实施 防卫 行 折 衷 说并 没有提 出解 决这 些缺 陷 的办法 。所 以, 前述 “ 基本 相适 应 说” 的 问题 损 害 ,才 是 防卫过 当 。何 谓“ 仍 然存 在 。第 二 ,“ 必要 说” 与“ 基 本相 适应 说” 存在 着根 本矛 盾, 这 两种 学说 为 的案 件 中 ,“ 明显超 过” 的标 准应 当尽 量排 除 主观 认定 的 随意性 ,应按 照 无法实现统一。“ 必要说” 眼点在于制止不法侵害的需要, 主张为了有效地制 法 定 的标准 来掌 握 。 止不法 侵 害, 防卫 行为 的手 段 、 性质、 强度 和后 果可 以超过 不

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XX:xxx班级:xxx学号:xxx摘要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公民享有正当防卫权,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任意的实施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实施应有其明显的限度,而这种限度正是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因此,正确的对正当防卫的限度进行把握,不仅能有效的区分罪与非罪,而且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试图参考国内外关于正当防卫限度的文献,结合作者自身的思考,对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限度;限度条件;认定标准目录引言 (4)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5)二、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6)(一)防卫限度的涵义 (6)(二)限度条件的学说及其评析 (7)1.限度条件的学说 (7)2.限度条件的评析 (8)结语 (9)参考文献 (10)引言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XX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但由于目前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得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在有关正当防卫限度问题上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本文试图通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以及正当防卫防卫限度的内涵,并结合各种有关防卫限度的学说,提出关于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的问题。

并结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内容的规定,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限度条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对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概念进行把握:一、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任何公民在面对公共利益、公民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遭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都有权对不法侵害者采取必要的行动。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是什么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是什么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是什么根据⼀般的刑法理论,正当防卫是指为了防卫⾃⼰或者他⼈的合法权益,对正在进⾏的不法侵害实施的反击⾏为。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是什么?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是什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不法侵害的⾏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依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为的实施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之时,“正在进⾏”⼀般理解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但是尚未结束。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1.不法侵害的强度。

所谓不法侵害的强度,是指⾏为的性质、⾏为对客体已经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轻重以及造成这种损害结果的⼿段、⼯具的性质和打击部位等因素的统⼀。

对于不法侵害实⾏正当防卫,如果⽤轻于或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以有效地制⽌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

当然,如果⼤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是为制⽌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2.不法侵害的缓急。

是指侵害的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等合法权利的危险程度。

不法侵害的缓急对于认定防卫限度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防卫强度⼤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确定该⾏为⼤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是否为制⽌不法侵害所必需,更要以不法侵害的缓急等因素为标准。

3.不法侵害的权益。

不法侵害的权益,就是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它是决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

为保护重⼤的权益⽽将不法侵害⼈杀死,可以认为是为制⽌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为了保护轻微的权益,即使是⾮此不能保护,造成了不法侵害⼈的重⼤伤亡,⽽就可以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励公民和正在进⾏的不法侵害作⽃争,震慑犯罪分⼦,使其不敢轻举妄动。

论正当防卫的起因及必要限度条件

论正当防卫的起因及必要限度条件

题目论正当防卫的起因及必要限度条件正文内容提要:“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同时,在第二款、第三款中分别规定了防卫过当和无限防卫权的问题。

本文从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条件入手,对正当防卫的成因进行深入探讨,以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为重点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进行界定。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起因必要限度构成要件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概念、条件、原则和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如果要正确认定正当防卫,切实保护正当防卫行为,必须对正当防卫的起因和必要限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此来保证正当防卫制度的最终实行。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由于正当防卫是采取使不法侵害人受到一定损害的方法来保卫合法权益的,因此法律规定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必须严格遵循一定的条件,以避免滥用正当防卫权利而给社会带来危害。

1、只有在不法侵害行为客观存在的前提下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的实际存在,不仅是指损害行为的实际存在,而且也是指损害行为不法性的实际存在。

对于那些有合法依据的损害行为,受侵害人或者他人都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只有对现实存在的、具有违法性的、已经形成防卫必要的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2.只有在不法侵害行为进行的过程中,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仅是指不法侵害实行行为的进行。

公民只有在情况紧急的状态下,才能依靠自己的实力去进行正当防卫行为,否则就会造成防卫权的滥用,破坏实行稳定。

3.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

正当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的,它的损害后果只能加诸于不法侵害者,而不能加诸于第三人,这是正当防卫区别其他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一个显著特点。

4.行为人必须有合法的防卫意图。

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在主观上具有正义性,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首要条件。

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开题报告

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开题报告

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开题报告Shandong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本科学年论文开题报告题目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院系部经济贸易法学院年级2014级专业法学班级24班学号14115052413姓名程鑫指导教师邱潇可职称副教授2016年3月28日二、主要研究内容,预计解决的难题(对所研究问题的范围和现状、水平的介绍以及本文的主体框架、写作提纲)对所研究问题的范围和现状、水平的介绍:重点研究和探讨了对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理解和司法适用;认为限度条件不完全等同于“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应当理解为防卫行为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

并对刑法第20条第3款是否为“无限防卫”进行了探讨,认为我国刑法中并不存在所谓“无限防卫”的规定。

此外,对“行凶”、“暴力犯罪”等规定进行了较深入的研讨。

本文的主体框架、写作提纲:一、正当防卫限度条件概说(一) 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内涵(二) 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特征二、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发展历程三、正当防卫一般限度条件分析(一) 限度条件与必要限度(二) 如何理解"必要限度"(三) 如何理解"明显超过"和"重大损害"(四) 如何判断防卫过当四、正当防卫特殊限度条件分析(一) 正当防卫特殊限度条件不等同于无限防卫权三、课题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1、文献研究法通过广泛查阅各种文献来获得资料,以便全面地、正确地了解掌握我国有关正当防卫限度的相关法律文件、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相关法律制度和国内学术研究现状。

2、历史研究法通过对人类历史上发生过的历史现象进行分析研究,吸其精华,探索事物发展的规律性,用于指导今天的研究。

四、研究基础(学生对文献资料的收集、整理准备情况、参与学术研究情况、已发表论文情况)1.陈兴良:《正当防卫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44页2.刘家琛:《新刑法新问题新罪名通释》,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修订版,第139页。

毕业论文:论正当防卫

毕业论文:论正当防卫

论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威慑犯罪分子、制止和预防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但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定的条刊:,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

下面就对正当防卫的构成和注意问题及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井就我国立法中的正当防卫有关问题做出阐述和分析。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和应注意的问题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具有不同的观点.但概括起来主要是以下三种观点:,“五要件说”、“四要件说”、“二要件说”。

“五要件说”即认为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五个条件、即(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3)防卫行为必须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4)。

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5).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四要件说”即认为正当防卫应该具备四个条件:即(1)必须是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2)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3)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人的防卫:(4)。

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四要件说”和“五要件说"的唯一区别在于“五要件说”将防卫的目的作为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之一,另外的四个条件与“四要件说”并不本质性的差别。

“二要件说"即首先将正当防卫的构成分为两个条件; 先决要件和合法性要件,然后在各个要件下分析出几个要素。

论正当防卫制度

论正当防卫制度

论正当防卫制度中文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刑法赋予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受到犯罪分子的侵害时,在来不及得到及时的公共权力救济时,不得已而采取的防卫行为。

本文通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意义、条件以及防卫过当等法律问题进行评析并阐述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具体内容,结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内容的规定,对正当防卫的制度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观点。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无限防卫权紧急避险English abstractThe justifiable defense is an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important legal system, Is the criminal law entrusts with the citizen in to suffer time the illegal violation, In the country collective interests, or the other peopl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receive time criminal offender's violation, When obtains the prompt public authority relief without enough time, will not have later on to adopt defense behavior。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justifiable defense concept, the significance, the condition as well as has defended when and so on the legal matter carries on the evaluation and the elaboration justifiable defense essential limit concrete content, Unifies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about the justifiable defense content stipulation, proposes own view and the viewpoint to the justifiable defense system.Key word: Justifiable defense Defends has worked as Infinite defense power regarding emergency引言关于正当防卫,我国在1997年3月14日由全国人大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浅谈正当防卫的限度

浅谈正当防卫的限度

定 ,确定 正当防卫 的限度主要可以分方 面:其一 ,防卫行为须 明显超 过
必要限度 ;其二 ,防卫行为须造成重大损 害。 “ 所谓 防卫行 为 明显超 过
第一种观点为基本相适应说 。该说 有称 “ 相当说”,其 认为 “ 防卫
的必要限度 ,是指防卫 行为必 须与不 法侵害行 为相适 应” 。所 谓相适
过 了 防 卫 程 度 ,缺 乏 利 益 相 当 性 的 。 第 二 种 观 点 为必 需 说 或 必 要 说 。 该 说认 为 防卫 行 为 是 否 超 过 必 要 限
必要限度 ,就是说 防卫行为的强度显然超过了不法侵害 的强度 ,在可以
采用缓和的手段 制止不法侵害时却采源自了激烈 的手段 ,具体可 根据双方 的体力 、人数 、是否使用武器 、武器的杀伤力以殛实旅侵害 的环境等情 况全 面考虑来认定” 0。而所谓 防卫行 为造成 了重大损 害 。则是指 防卫
答案。其只是解决 了如何确定正当防卫 的必要限度的问题 。在该 观点 看 来 ,防卫行 为只有且 只能在与侵害行为相 当的情况下 ,才不超过 防卫 限 度 。而这种与侵害行 为相 当的防卫行 为是否 能制 止侵害 行为 则在所 不 问。这无疑削弱了正当防卫制度设立的精神。并且 ,在面 临不 法侵害 的 紧迫情况下 ,要去权利人 在进行 正 当防卫 时,还 须谨 慎考虑 其行 为 的 “ 当性”,这无 疑对权利人做了过高的要求,并且不利于鼓励公平 同违 相 法犯 罪行为做斗争 。必需说则很好地解决 了何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这
应 ,并不是要求两者完 全等 同,而 是指 防卫行 为所 造成 的损 害须从轻 重 、大小等方面来衡量并大体相适应 。至于判定必要限度 ,主要根据侵 害行 为的性质 、方法和强度以及 防卫人所保护 的利益的性质等具体 情况 来 分析。例 如,为 了保护笼中一鸟 ,而致侵害人死亡 的行 为,是 明显超

正当防卫之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之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之必要限度正当防卫之必要限度97 新刑法对正当防卫问题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和补充完善,对一些原来比较笼统的规定,尽量作出详尽、具体的界定,力图充分体现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立法意图,真正起到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鼓励广大公民见义勇为,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作用。

正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对于理解是否防卫过当,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以下从理论上对正当防卫之必要限度作一说明: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正当防卫是对侵害者的反击,是国家赋予公民保护自己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一种紧急措施,是有益于公民或社会的合法行为,其实施要遵循以下条件:(一)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正在进行,包含两层含义,既指该行为实际存在,是真实的不是假设的,又指该行为正在进行;不法侵害,不仅指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不法侵害,一般指:1. 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流氓行为以及其他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2. 精神病人或者未达到法定责任能力人的不法侵害行为。

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不允许事先或者是事后防卫。

(二)必须是为了保卫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防卫者在主观目的上应该是明确的,即他要认识到自己的防卫行为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等合法权益而实施的。

如:毒贩、盗窃犯等为保护其非法权益进行的反击就不是正当防卫,他保护的是非法权益;那种意图加害对方,而故意挑拨对方攻击然后防卫伤害对方的“防卫挑拨”行为不属正当防卫;为了侵害对方的互殴、械斗行为也不是正当防卫,他们的目的都是要加害对方,不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排除、制止不法侵害,所以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反击,不能危及不法侵害者的家属或亲友。

不过,对于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如现场的不法侵害的组织者、指挥者以及参与者也可实行防卫。

另,如果有人利用动物来进行侵袭,这时可以对该人或该动物进行正当防卫。

法学专业论文范文分享 浅析正当防卫限度的司法认定问题及对策

法学专业论文范文分享  浅析正当防卫限度的司法认定问题及对策

浅析正当防卫限度的司法认定问题及对策摘要正当防卫制度的设立于普通大众而言,是其在遭受不法侵害时能够合法实施的维护自身利益的法律手段,是其判断司法是否公正的一尺标杆。

虽然我国刑法学界对正当防卫的讨论从未停止,但于司法实践中关于正当防卫限度的认定,依旧难以把握,从而导致众多案件被认定为是过当防卫。

在司法实践中,案件事实相似,认定结果却不一致的情形也是非常普遍,这也使得“是否成立正当防卫”成为一个饱受争议的话题。

本文基于全国 2017 年至 2020 年间关于正当防卫的判决书调查结果,重点分析了一些二审中改判的样本案例,归纳、剖析司法实务中正当防卫限度认定的标准,在对正当防卫限度在司法认定中所存在的相关问题展开进一步解读的同时,还表达了自己的一些思考和态度。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限定;司法认定;问题;对策目录绪论 (3)一、正当防卫相关概述 (3)二、防卫限度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 (4)(一)防卫限度认定规则的不完善 (4)1.防卫限度界定标准模糊 (4)2.防卫行为认定过于理性 (4)(二)防卫限度司法认定的额外限制 (5)1.防卫人躲避义务限制 (5)2.防卫行为紧迫性要件限制 (5)(三)判定特殊防卫过于严苛 (6)1.将特殊防卫认定为防卫过当 (6)2.忽视特殊防卫的环境影响 (6)三、对防卫限度司法认定的建议 (7)(一)明确防卫限度的认定标准 (7)1.明确防卫限度的判断思路 (7)2.保护防卫人法益 (7)(二)整体把握防卫行为 (8)1.把握持续性侵害的层次性 (8)2.明晰不法侵害的范围 (8)(三)通过指导性案例明确防卫的界限 (9)1.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9)2.加大指导性案例发布 (9)四、结论 (10)参考文献 (10)绪论当下,我国正处于社会急剧转型期间,司法实践中各种暴力案件有增无已,再加上法治思维日渐深入人心,我国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已习惯用法律武器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面对暴力事件,正当防卫出现的频率大大提升,正当防卫案件的认定与否成为司法界与社会大众时刻关注的焦点。

正当防卫限度条件分析

正当防卫限度条件分析

正当防卫限度条件分析正当防卫是一种法律上的概念,是指在遭遇非法侵害时,为了抵御非法侵害而采取的行动。

这种行动是一种合法的行为,但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就会被视为违法行为。

因此,在行使正当防卫权利时,必须考虑到正当防卫限度条件。

本文将从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概念、种类、适用范围等多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期为读者正确理解与正确执行正当防卫提供参考。

一、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概念正当防卫限度条件是指在正当防卫的过程中,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人必须符合的一系列条件。

在正当防卫的过程中,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人的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防卫对象必须是非法侵害者;2.所采取的防卫行为必须是合理的;3.防卫的手段必须适当;4.防卫的程度不得超过必要范围。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防卫行为才能够被认为是正当的防卫。

二、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种类正当防卫限度条件主要分为法定限度条件和实际限度条件两种。

1.法定限度条件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正当防卫权利时需要符合的条件。

法律规定了哪些行为在防卫过程中可以采取,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

如果行使正当防卫的人采取了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行为,则其行为应被视为非法行为。

2.实际限度条件是指在实际操作中,行使正当防卫权利时应符合的条件。

在实践中,正当防卫行为可能受到各种各样的制约,比如对法律知识的不足、防卫行为的时间限制、被害人行为的支付能力、人身权益的风险等等。

这些制约可能会影响到正当防卫行为的执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必须对这些制约因素加以考虑。

三、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适用范围正当防卫权利是法律上赋予所有公民的权利,但在具体实践中,由于防卫行为的种类、对象、环境等因素的不同,对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适用范围也存在一定差异。

1.正当防卫的原则适用范围:正当防卫原则适用于任何形式的侵权行为,只要是非法侵害就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利。

2.行为的正当防卫适用范围:正当防卫适用于防卫人的行为。

防卫人的行为包括直接防卫,即当事人抵御直接侵害时采取的行为,以及间接防卫,即当事人为抵御即将发生的侵害时所采取的行为。

从昆山反杀案看正当防卫限度的认定

从昆山反杀案看正当防卫限度的认定

从昆山反杀案看正当防卫限度的认定最近,昆山一起反杀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名女性在遭受性侵之后,果断反击,将犯罪嫌疑人打伤。

这一案件再次引发了人们对于正当防卫的讨论,也让人们更加关注正当防卫的限度认定问题。

在法律上,正当防卫是指在现行攻击下,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必要的防御手段,造成损害的一方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那么,在这个案件中,我们从正当防卫的角度来看,该如何认定其限度呢?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正当防卫并不是毫无限度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限度应当是在现行攻击下采取必要的防卫手段,但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的损害也不得过大。

这就意味着,正当防卫需要在必要和限度之间寻求平衡,不能自行扩大防卫范围,也不能造成过大的损害。

在昆山反杀案中,女性受到了性侵,她的反击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因为她是在面临现行攻击的情况下,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了必要的防御手段。

她所采取的反击手段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她对犯罪嫌疑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过大?这些问题都需要进行认真的分析和判断。

正当防卫的限度认定需要结合现场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

在昆山反杀案中,女性受到了性侵的现场情况是非常恶劣的,她在没有其他人帮助的情况下,为了自己的安全和尊严进行了反击。

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理解和尊重受害者的心理和行为,不能仅仅从表面上的损害进行简单的评判。

我们也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和实力,以及他对受害者的具体威胁程度。

正当防卫的限度认定需要综合考虑现场情况的复杂性,不能简单地套用标准,而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正当防卫的限度认定也需要考虑社会和法律的公序良俗。

正当防卫并不是一种私人报复或者过度扩大的行为,而是一种合法的自卫行为。

在昆山反杀案中,女性的反击行为是针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现行攻击,是符合社会和法律的公序良俗的。

这种行为不仅是受害者的合法权利,也是社会的正义和公平的体现。

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限度

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限度

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限度作者:梁煜晨来源:《职工法律天地》2024年第06期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中的反击行为存在边界,防卫限度是法律为该行为设置的权利行使范围。

但是,在限度标准的认定方面,法律条文的标准较模糊,学界仍存在一些争议,司法人员缺乏统一的参考标准,导致正当防卫条款在司法适用中出现认定困境。

对此,本文将进一步探寻并明确正当防卫认定的限度,以便加强其在司法实务中的应用。

一、司法实践中防卫限度的认定困境(一)唯结果论唯結果论是指一旦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结果,司法机关将不再考虑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而直接将其视作防卫过当,甚至是故意犯罪。

以赵某案为例。

赵某为制止李某对邹某的不法侵害行为而拉拽李某,致使李某倒地。

李某起身后欲殴打赵某,并进行言语威胁,赵某便将李某推倒在地并踩其腹部一脚,随后离开现场。

经有关部门确认,赵某的行为导致李某腹部横结肠破裂,伤情属于重伤二级。

警方以故意伤害为由拘留赵某,检察机关也认为李某的重伤结果超过防卫限度,对赵某做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

据此可知,公安机关的拘留和检察机关的不起诉理由,均反映了唯结果论,错误地将赵某见义勇为的行为认定为有罪,损害了赵某的人身权利。

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一段时间后,警方通报更正赵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司法机关对错误的认定方式持有积极修正的态度,但问题仍然存在。

(二)唯工具论实践中,如果防卫人在防卫过程中使用了提前准备的防身武器,司法机关更倾向认定其主观存在故意的心理,从而排除正当防卫的适用。

以唐某案为例。

李某德在凌晨持菜刀砍向唐某家的大门,唐某因害怕而拿着削皮刀和水果刀防身。

李某德被赶来劝阻的朋友制住,但看到唐某后,李某德挣脱朋友的拉拽,对唐某拳打脚踢。

唐某情急之下掏出水果刀进行反抗,刺中李某德的左胸。

论外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限度

论外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限度

论外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限度正当防卫是国际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被害人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身体、财产不受侵害而采取的合法自卫行为。

然而,在不同国家的刑法中,对于正当防卫的限度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以外国刑法的角度来探讨正当防卫的限度,分析不同国家在这一领域的立法和实践。

法律对于正当防卫的限度的规范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比例原则、紧急性原则、无过当行为原则和受攻击的不可逃避原则。

首先,比例原则强调在正当防卫的过程中,使用的防卫手段要与受到的侵害行为相当。

这意味着如果被害人受到非法袭击,则可以使用合理的武力进行还击,但不得造成过度伤害或使用致命武力。

许多国家的刑法都对正当防卫的比例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以避免过度使用武力。

其次,紧急性原则要求正当防卫行为必须在紧急情况下进行。

即被害人必须在遭受攻击的同时,没有足够的时间或机会请求帮助或采取其他合法的手段解决问题。

这一原则主要用于限制在极端情况下的正当防卫行为,以防止滥用自卫权利。

再次,无过当行为原则指出正当防卫的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这意味着在防卫的过程中,被害人不得采取过度激烈或危险的行为,例如不应使用致命武器对非致命攻击进行回击。

此外,对于已经被制服或不再构成威胁的攻击者,不得继续进行防卫行为。

最后,受攻击的不可逃避原则认为正当防卫适用的前提是被害人无法通过逃避来避免侵害。

如果有条件避免受攻击,并且没有必要使用防卫手段,那么正当防卫的权利将不再适用。

受攻击的不可逃避原则在实践中主要用于限制在攻击发生之前的正当防卫行为。

不同国家在对正当防卫限度的规定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例如,美国的刑法对于正当防卫的限度相对宽松,赋予了被害人较大的自卫权,强调侵权行为对被害人的实际威胁程度。

而日本的刑法则更加注重正当防卫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对于正当防卫的限度有着详细的规范。

其他国家的刑法在这一领域也有各自的立法和实践。

总结而言,正当防卫是外国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其限度的规定主要包括比例原则、紧急性原则、无过当行为原则和受攻击的不可逃避原则。

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 章 编 号 】 6 — l 12 l )4 0 4 — 6 文 1 71 5 O (O 10 - 0 2 0
的 问 题 : 是 何 为 正 当 防 卫 的 必 要 限 度 , 是 如 何 确 一 二
正 当 防卫 , 含 着 “ ( ) 有 必 要 对 不法 ( 包 法 正 没 不
正 ) 让 步 ” 规 范 命 题 , 从 “ 义 不 能 向 非 正 义 屈 的 的 是 正 服 ” 一 角 度 来 排 除 其 违 法 性 的 。【 正 当 防 卫 的 演 这 在
平 衡 , 必 然 对 正 当 防 卫 要 加 以 限 制 。 因此 , 卫 人 就 防
不 能 不 择 手 段 进 行 防 卫 ,给 侵 害 者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损
因此 , 正 当防卫 之必 要 限度进 行 准确 的定 义 , 对 其重 要性 是 不言 而喻 的 。
( ) 当 防 卫 必 要 限 度 的 界 定 一 正
的过 程 。 其 在 1 尤 9世 纪 末 2 0世 纪 初 , 方 各 主 要 资 西 本 主 义 国 家 纷 纷 从 自 由竞 争 向 垄 断 资 本 主 义 阶段 转 变 。 与 之 相 适 应 ,法 学 家 们 的 意 识 也 在 悄 然 发 生 变 化 — — 一 种 以 社 会 利 益 为 本 位 的 法 律 逐 渐 取 代 了 启 蒙 运动 时期 以个 人权 利为 本位 的法 律 。人们 普遍 认 为 . 卫 不法 侵 害 是正 当的 , 同样应 该 有 所 节制 。 防 但 反 映 在 正 当 防 卫 的 理 论 上 。就 是 由 过 于 以个 人 权 利 为 基 础 阐 发 正 当 防 卫 的 本 质 . 主 张 在 立 法 上 对 正 当 防卫权 利 实 行一 定 的控制 。嘲 种 以社 会 利 益 为本 这 位 而 建 立 起 来 的 正 当 防 卫 理 论 ,不 象 以 个 人 权 利 为 本 位 的 正 当 防 卫 理 论 那 样 ,将 防 卫 权 视 为 单 纯 维 护 个 人 利 益 的 自卫 权 . 而 是 将 其 看 成 维 护 社 会 利 益 的

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的情况下,为了防止或制止侵害行为而采取的合法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其行为人应当符合一定的限度条件,否则就会构成过当防卫,导致其行为不被法律认可。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必要性: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是必要的,即必须是为了抵御侵害行为的必需措施。

如果正当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的范围,就构成了过当防卫。

因此行为人在防卫时必须尽量采取必要而适当的手段,不能过度防卫。

2.适当性: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是适当的,即符合实际情况下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行为人在防卫时应当根据侵害的性质、程度和形势等,选择适当的防卫措施,不能采取不适当的行为。

3.合法性:正当防卫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行为人在防卫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采取非法手段。

如使用禁用的武器或者进行追杀等,都是不合法的行为。

4.主观恰当性:行为人的防卫行为必须是出于防卫目的,即行为人的防卫目的应当是为了保护自己以及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
是出于防卫目的,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如报复等,则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总之,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在符合以上的条件下,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才可以被法律认可和保护。

同时,行为人在防卫时也要注意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正当防卫是指防卫人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通说认为,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1)前提条件: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

(4)主观条件:防卫人出于防卫的意图。

(5)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对前述四个条件的理解和认定,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识相对一致,争议不大。

然而,对于如何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如何正确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较大争议。

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准确把握,理应是正当防卫制度的重中之重。

因此,研究、探讨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正当防卫限度立法背景及理由的考察为了制止犯罪分子的不法侵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1979年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针对这一规定,理论上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提出了基本适应说、必需说、适当说等观点。

但何为“超过必要限度”,何为“不应有的危害”,法律没有具体规定,难以操作。

司法实践中,对认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往往采取较为严格的态度。

这一问题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民采取正当防卫措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甚至出现了针对不法侵害,由于害怕掌握不好界限,不敢防卫的情况。

针对上述问题,1997年刑法修订时,对正当防卫的规定作了重要修改。

其中之一就是将1979年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作为现行刑法的第二十条第二款。

进言之,现行刑法在原规定的“超过必要限度”之前加上了“明显”二字,并将原规定的“不应有的危害”改为“重大损害”,力求划清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以有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行为,有利于鼓励人民群众与犯罪作斗争。

正当防卫法律案例辩论题(3篇)

正当防卫法律案例辩论题(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的日益复杂,正当防卫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然而,正当防卫的边界与限制一直是法律界讨论的热点话题。

本文以“李某某防卫过当案”为例,探讨正当防卫的边界与限制。

二、辩论题正方观点:正当防卫不应有明确的边界和限制,只有在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时,防卫行为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反方观点:正当防卫应有明确的边界和限制,以防防卫过当,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正方观点阐述1. 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合法权益,不应受到边界和限制的束缚。

2. 正当防卫的认定应以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为前提,只要侵害行为存在,防卫行为就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3. 明确的边界和限制可能导致不法侵害者在侵害行为发生前就停止侵害,从而无法保护合法权益。

4. 正当防卫的边界和限制应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判断,不宜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四、反方观点阐述1. 正当防卫的边界和限制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防止防卫过当,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 法律明确正当防卫的边界和限制,有利于规范公民行为,减少社会矛盾。

3. 正当防卫的认定应以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为前提,但也要考虑到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和适度性。

4. 正当防卫的边界和限制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以便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有所依据。

五、辩论要点1. 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与边界和限制的关系正方: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合法权益,不应受到边界和限制的束缚。

反方: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与边界和限制并不矛盾,明确的边界和限制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合法权益。

2. 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正方:正当防卫的认定应以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为前提,防卫行为就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反方:正当防卫的认定应以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为前提,但也要考虑到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和适度性。

3. 正当防卫的边界和限制的必要性正方:明确的边界和限制可能导致不法侵害者在侵害行为发生前就停止侵害,从而无法保护合法权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摘要: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是指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最低防卫标准。

实践中对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把握,应重点考察不法侵害的强度、缓急和权益。

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应结合防卫的工具、环境和心理等因素进行认定。

关键词:正当防卫;限度条件;必要限度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2
一、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概念和考察因素
“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是正当防卫理论的核心”[1]。

正确理解正当防卫中的必要限度对于准确适用法律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
十分重要。

正当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在我国刑法中没有具体的规定标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认定,则是正确认识和理解正当防卫的前提和必要条件。

(一)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概念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防卫正当性必要的量与度的限制条件。

即使具备了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但如果在防卫中不能将防卫行为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控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而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由量变引起质变,使正当合法的防卫行为转化为非法过当的侵害。

所以防卫的限度条件是区别防卫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原则标准。

所谓必要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合理需要为标准。

一方面要分析不法侵害行为的危险程度、主观的心理状态、以及双方的手段、强度、人员多少与强弱、在现场所处的客观环境与形势等;另一方面应权衡防卫行为所保护的法益与所损害的利益之间不能悬殊过大,不能为了保护微小权益而造成不法侵害者重伤或者死亡,即使是非杀死侵害人不能保护微小法益的情况下,也不能认为杀死不法侵害人是必须的。

(二)对正当防卫一般限度条件的理解
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笔者以为这一款的规定是相关正当防卫的一般限度条件的规定,对该条款,笔者理解如下:
1.限度条件与必要限度的区别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和“必要限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限度条件”是指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换言之,只有那些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才是不符合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行为,而那些虽然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但并不是明显超或者虽然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但并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为,仍是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的行为,因而仍能够成立正当防卫。

2.对“必要限度”的理解
“任何权利,如果没有必要的限制,则必然过度膨胀而走向另一个极端,防卫权也是同样如此。

”[2]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于公民在
特殊情况下的一种特殊权利,正当防卫权利的使用必须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必须防止滥用正当防卫权利。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最低防卫标准。

只要是最低防卫标准,防卫的手段、性质、强度和结果无论是否与不法侵害行为相适应,就是必要限度的行为。

同时,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与所保护的利益之间不能过分悬殊。

3.对“明显超过”和“重大损害”的理解
“超过必要限度”就应该是指不是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最低标准,即:防卫人在当时的情况下,不采取如此激烈的方法,而是可以采用更缓和的手段,也能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情形。

简言之,不如此也能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就是“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1)为了保护轻微的合法权益,而将侵害者置于死地。

(2)对于并非立即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采用致残、致死的方法进行防卫。

(3)对于非急迫的不法侵害,采用致残、致死的方法进行防卫。

(4)采用缓和的方法完全能制止不法侵害,却采用致残、致死的方法进行防卫。

关于什么是“重大损害”,目前我国刑法学界认识并不一致。

一种观点认为,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而这种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又是针对不法侵害者的人身进行的,因而这里的重大损害只能是仅就人身方面的损害而言的。

人身方面的重大损害,显然应是指重伤(包括致残)、死亡两种情况。

还有学者从防卫过当也是具
备犯罪构成的角度出发,认为当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者的财产时,不可能出现刑法意义上的防卫过当。

按照这种理解,“重大损害”也只能指人身方面的损害,即重伤和死亡两种情况。

另一种观点认为,所谓“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伤、死亡或者财产的重大损失。

它不仅包括人身方面的损害,也包括财产方面的损害。

二、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把握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要把握好正当防卫限度条件,应符合以下三个标准:
(一)不法侵害的强度
所谓不法侵害的强度,是指行为的性质、行为对客体已经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轻重以及造成这种损害结果的手段、工具的性质和打击部位等因素的统一。

对于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如果用轻于或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

当然,如果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二)不法侵害的缓急
所谓不法侵害的缓急,是指侵害的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危险程度。

不法侵害的缓急对于认定防卫限度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防卫强度大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确定该行为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更要以不法侵害的缓急等
因素为标准。

(三)不法侵害的权益
不法侵害的权益,就是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它是决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一。

为保护重大的权益而将不法侵害人杀死,可以认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而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而为了保护轻微的权益,即使是非此不能保护,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重大伤亡,而就可以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

三、认定正当防卫必要限度时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
(一)防卫工具因素
正当防卫通常要使用一定的防卫工具,防卫工具使用是否得当,在确定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中,往往具有重要的意义。

1.就地取材的防卫工具。

这种情况下,防卫人一般没有选择适当的防卫工具的余地,往往是操起什么就是什么。

对于这种案件,我们不能强求防卫人选择与不法侵害人相当的防卫工具,不能认为防卫人使用了致命的防卫工具就是防卫过当。

2.取之于不法侵害人的防卫工具。

应当注意,如果侵害人使用某种工具只是比划、吓唬,并未真正加害于防卫人,而防卫人夺过工具将侵害人致于死地,这不能不认为是防卫过当。

3.自备的防卫工具。

在这种案件中,有的是防卫人已经知道有明确的人要加害自己,携带防卫工具以自卫,有的是担心在生活中遇不测,而携带防卫工具以防万一。

在这些情况下,由于防卫人的防卫工具是事先准备好的,而不法侵害人对此并不知情,因此在案
件中往往造成较重的人身伤亡。

这些情况下,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综合考虑其防卫的合法性,只要防卫行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防卫都是适当的,不能认为只有刀对刀、赤手空拳对赤手空拳才算手段适当。

有时防卫人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或非法制造的枪支,这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当其遇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还是应该允许其使用该刀具、枪支进行正当防卫,携带刀具、枪支的非法性另当别论,不影响其防卫行为。

(二)防卫环境因素
正当防卫总是在一定的时空中发生的,不同的时间、地点、环境,对防卫限度的影响也存在差异。

同样强度的不法侵害,在夜晚比白天难以制止;在郊区荒山野岭比闹市区或公共场所难以制止;在社会治安混乱、犯罪活动猖獗的环境下比社会治安稳定时期难以制止。

相应地,所需防卫限度也有所不同。

如发生在夜间的侵害,更容易激起防卫人的紧张和恐惧,而这些不安的情绪无疑地影响到防卫人的意志和反抗,以致在采取防卫行动时,不易控制防卫的强度,因而往往对不法侵害人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害。

同时,由于防卫发生在黑暗之中,打击部位以及打击后果也很难掌握,而为了防卫本人的人身权利,防卫人往往竭尽全力地进行反击。

再如那些入室不法侵害的人,由于此时的自然和社会环境因素,犯罪动机恶性发展,以强凌弱的暴力犯罪意识有所增强,认为无人知晓,可逃脱法律制裁而心狠手毒,作案往往不计后果,对被害人实施的侵害强度也会更加猛烈,这时考虑正当防卫的限度,其地点因素就非常重要。

(三)防卫心理因素
防卫心理是指防卫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即防卫人对于防卫行为可能产生的防卫后果的心理态度:是希望并积极追求防卫后果的发生,还是根本没有预见会发生如此严重的防卫后果,或者是不仅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实际情况也不能预见。

这些情况对于确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防卫人对防卫后果是追求其发生,而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这种防卫后果不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那就应以防卫过当论处。

参考文献:
[1]陈兴良.正当防卫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社,1987:144.
[2]田宏杰.防卫权及其限度——评关于正当防卫的修订[j].刑事法评论,1998(02):262.
作者简介:王中国(1981-),男,河南信阳人,河南大学法学院助教,从事刑法学方向的研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