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最新细则
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范文
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范文四大行业营改增实施细则范文一、绪论营改增是指将原来适用营业税的行业改为适用增值税的一项税收改革措施。
为了切实落实营改增政策,确保改革顺利实施,我国对四大行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制定了相应的细则。
本文将对这四大行业的营改增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以期对相关人员有所帮助。
二、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1. 转换纳税人身份建筑业从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将由纳税人身份转为一般纳税人。
建筑业纳税人需在改革实施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方可按照增值税纳税人的要求进行申报缴纳。
2. 纳税期限及申报方式建筑业纳税期限将与一般纳税人相同,即按月纳税。
纳税申报及缴纳方式,可选择线上或线下申报缴税,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方式。
3. 增值税税率建筑业营改增后,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
纳税人在申报缴税时,应按照实际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然后按照11%的税率进行计算。
4. 优惠政策为了支持建筑业的发展,对于合同签订前已以营业税形式计税的项目,允许在合同约定的最长周期内继续按照营业税的方式计税纳税。
同时,对于建筑业纳税人购买生产建筑材料、设备和机械设备等,可以享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政策。
三、房地产业营改增实施细则1. 转换纳税人身份房地产业从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将由纳税人身份转为一般纳税人。
房地产业纳税人需在改革实施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方可按照增值税纳税人的要求进行申报缴纳。
2. 纳税期限及申报方式房地产业纳税期限将与一般纳税人相同,即按月纳税。
纳税申报及缴纳方式,可选择线上或线下申报缴税,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方式。
3. 增值税税率房地产业营改增后,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
纳税人在申报缴税时,应按照实际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然后按照11%的税率进行计算。
4. 优惠政策为了支持房地产业的发展,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人购买的住房免征增值税。
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一、营改增范围界定
建筑业营改增的实施范围包括各类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在此范围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为营改增的纳税人。
二、税率与优惠政策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XX%,小规模纳税人适用XX%的征收率。
为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于使用节能环保材料和技术的建筑工程项目,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为推动建筑业科技创新,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项目,可申请税收优惠。
三、简易记税方法
为方便纳税人计算税款,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简易记税方法。
具体规定如下:
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按照工程结算收入的XX%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直接按照工程结算收入的XX%计算应纳税额。
四、跨地经营规定
纳税人发生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时,应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对于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预收款,纳税人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预收款金额的XX%预缴税款。
纳税人应在工程项目竣工后,按照实际结算收入计算并补缴税款。
五、转型优化措施
鼓励建筑业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技术研发,推动产业升级。
支持建筑业企业向绿色、智能、服务型方向发展,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
加强建筑业人才培养和引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优化建筑业营商环境,简化审批流程,降低企业成本。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最新细则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最新细则一、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三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应税行为包括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建筑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征税范围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一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二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建筑工程合同营改增税率
建筑工程合同营改增税率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营改增。
简而言之,营改增是指将原本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这一改革的核心目的在于避免重复征税,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
对于建筑行业来说,这意味着从传统的以工程造价为基数计算税费转变为以增值额为基数来计算税费。
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具体的税率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建筑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11%。
值得注意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进行缴纳。
随着政策的不断调整,部分服务项目可能适用不同的税率,因此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双方应仔细核对并确认适用的税率。
在制定建筑工程合同时,除了要注明适用的增值税率外,还需要对以下内容进行明确:1. 纳税主体的确认:合同中需要明确哪一方承担增值税的纳税义务,通常情况下,由承包方负责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相应税款。
2. 价税分离原则:合同金额应当明确区分不含税金额和税额,确保双方对于价格的含税与否有清晰的认识。
3. 发票开具与税务处理:需约定由哪一方负责开具发票,以及如何处理可能发生的税务问题。
4. 税率调整条款:考虑到政策可能的变化,合同中可以设置相应的条款来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税率调整情况。
5. 抵扣链条的完整性:确保在整个建筑工程的各个环节中,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顺畅流转,以保障整个行业的税负只落在增值环节。
建筑工程合同中的营改增税率是一个涉及税法、会计和民法典等多个领域的复杂问题。
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充分了解当前的税法规定,合理规划税务成本,并在合同中对相关条款做出详细的约定。
这不仅有助于企业降低税务风险,也有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确保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建筑业营改增细则有哪些
建筑业营改增细则有哪些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赋税,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
那么,建筑业营改增细则有哪些呢?下面就和我一起看看吧!建筑业营改增细则有哪些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适用增值税税率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税率为11%。
三、建筑服务概念界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最新知识]营改增建筑施工企业的税率
营改增建筑施工企业的税率营改增建筑施工企业的税率,在会计行业经常会遇到此类问题,下面由我们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营改增建筑施工企业的税率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征收10%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3%的增值税。
根据试点方案,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
新增试点行业的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
新增四大行业营改增的实施: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征收10%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3%的增值税。
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10%的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业:6%。
免税项目: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等。
金融业:6%。
免税项目: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国债地方政府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等的利息收入等。
营改增之后企业税收最大的变化是什么?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
营改增可以说是一种减税的政策。
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全面实施营改增,可以促进有效投资带动供给,以供给带动需求。
对企业来讲,如果提高了盈利能力,就有可能进一步推进转型发展。
每个个体企业的转型升级,无疑将实现产业乃至整个经济体的结构性改革,这也是推动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
“营改增”最大的变化,就是避免了营业税重复征税、不能抵扣、不能退税的弊端,实现了增值税“道道征税,层层抵扣”的目的,能有效降低企业税负。
更重要的是,“营改增”改变了市场经济交往中的价格体系,把营业税的“价内税”变成了增值税的“价外税”,形成了增值税进项和销项的抵扣关系,这将从深层次上影响到产业结构的调整及企业的内部架构。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细则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细则建筑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也是一直以来被社会关注的热点产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业的税收管理,加强税收征管机构的监管力度,2016年我国开始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
营改增税制改革将增值税纳入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范畴,取消了企业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制度,对建筑业税制改革带来了深刻影响。
为了使建筑业顺利适应新的营改增税收细则,政府发布并完善了一系列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建筑业营改增税收细则的相关内容。
一、建筑业营改增征收政策介绍1.1 规定营改增税制下建筑业的适用范围及税率营改增税制下,建筑服务业被纳入增值税征收范畴,其中房屋建筑服务业、土木工程建筑服务业以及专业工程建筑服务业等业务范畴均适用增值税征收政策,税率分别为11%、9%和6%。
1.2 修建与改建房屋时如何征收营改增税同一建筑项目中施工成本和修建、改建的房屋部位的价格分别列明并单独标注,由施工单位向业主划分每一部分的付款金额,并按照营改增税制的税率进行缴纳税款。
1.3 建筑销售与转让时如何征收营改增税如以房地产开发单位的名义,通过申请土地使用权并建设房屋后出售时,不再适用建筑服务业交纳增值税,并且不再需要涉及到任何增值税的税费,只需按照国家规定的房产税进行缴纳即可。
二、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带来的影响2.1 市场竞争力营改增税制度的实行,使得建筑业部分将不再缴纳过去“三险一金,并提供住房福利”的现象,弱化建筑业部分的竞争力。
不过也有一部分人员不再缴纳过去的党费等,这样可以提升建筑业的竞争力。
2.2 市场份额发生逆转由于营改增税制度的实行,到目前为止,建筑业的税率从以前平均约15%的税率下降到现在的税率,这将极大的降低建筑业的成本,使得建筑业的市场份额发生逆转,市场占有率逐渐增长,市场重心也逐渐从传统的制造业、服务业转移到了建筑业的领域。
2.3 技术领先优势提升营改增税制度下,建筑业将会有更多的利润给予工程师。
建筑业营改增后销售额和进项税额的规定
建筑业营改增后销售额和进项税额的规定随着国家营改增政策的出台,建筑业的纳税方式从原来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于建筑业产生了很大影响,特别是对建筑业销售额和进项税额的规定方面做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建筑业营改增后销售额和进项税额的规定。
首先,建筑业营改增后的销售额计算方式发生了变化。
根据营改增政策,建筑业的销售额应当按照增值税主体纳税人的普通货物销售额计算。
具体而言,建筑业主体在开展经营活动时,所产生的建筑服务收入,减去与该收入直接相关的销售折扣、减价以及与货物销售相同性质的手续费等,即为建筑业的销售额。
其次,建筑业营改增后的进项税额规定也有所调整。
进项税额是指建筑业主体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支付的含税金额中,可用于抵扣销项税额的部分。
按照规定,建筑业主体可以抵扣其在购进货物、接受服务时支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明的增值税税额,作为进项税额。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购进的固定资产或者不动产,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进项税额的抵扣需要按分期抵扣的方式进行。
此外,建筑业营改增后还对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结转、退税等方面做出了一些补充规定。
首先是销项税额的结转。
建筑业主体在申报纳税时,如销项税额大于销售额,即产生结转税额。
这部分结转税额可以在后期抵扣,减少未来应纳税额。
其次是进项税额的退税。
建筑业主体在销售时,如果发生应退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退税不仅限于进项税额,还包括符合国家退税政策的其他税款。
最后,建筑业营改增后还对特定情况下的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规定了一些特殊的情况。
例如在房地产领域,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计算方式有所区别。
此外,在公共建筑、房屋租赁等特定领域,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的销售额和进项税额的计算和规定。
总的来说,建筑业营改增后的销售额和进项税额的规定有一定的变化。
相较于营业税时期,建筑业的纳税方式发生了重大调整,改为增值税纳税。
刚刚,财政部税务总局又出建筑业营改增新政:7月1号起甲供材简易计税!
刚刚,财政部税务总局又出建筑业营改增新政:7月1号起甲供材简易计税!7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补充通知了六条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
全文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四、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六、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建筑行业“营改增”的相关增值税政策及应对“营改增”
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01
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体系,确保准确核算 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02
企业应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 ,加强培训,确保财务人员能够 熟练掌握增值税相关政策和操作 流程。
建筑行业“营改增”的相 关增值税政策及应对“营 改增”
• “营改增”政策概述 • 建筑行业“营改增”的增值税政策 • 建筑行业应对“营改增”的策略 • “营改增”对建筑行业ຫໍສະໝຸດ 影响 • 建筑行业“营改增”的案例分析
01
“营改增”政策概述
“营改增”的定义与背景
“营改增”定义
将原先缴纳营业税的项目改为缴 纳增值税,从而避免重复征税, 降低企业税负。
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
增值税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简易计税方法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发票管理
专用发票
建筑企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普通发票
税务筹划
建筑企业需进行税务筹划,合理利用增值税 政策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05
建筑行业“营改增”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大型建筑企业的“营改增”实践
总结词
积极应对,全面改革
详细描述
某大型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实施之初,就积极响应政策,全面梳理业务流程,从采购、施工到销售等各个环节 进行增值税管理改革,确保企业税务合规。
建筑企业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用于非抵扣目的。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南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南近年来,我国营改增税收政策在建筑业领域的实施效果显著。
为了进一步指导建筑业企业合规纳税,提高税收质量和效益,特编写本指南,详细介绍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的相关内容。
一、背景营改增政策是指我国从2024年开始,逐步按照增值税(VAT)替代营业税(BT)的税制。
建筑业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影响下,税制发生了较大变化。
二、政策适用范围1.适用主体:建筑业从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建筑业相关纳税人。
2.适用项目: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中介等与建筑业相关的经营活动。
三、税收政策调整1.征收方式: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制度,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法规定,进行申报和纳税。
2.税率调整:将原营业税率适用的项目,按照增值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进行征税。
3.抵扣政策:全面推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纳税人可以将购买的货物和劳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减纳税。
四、申报纳税事项1.纳税人应当依法自行计算并申报当期的增值税纳税金额。
2.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报送相关票据等资料。
3.纳税人要及时缴纳增值税税款,确保按时足额缴纳纳税。
五、税务优惠政策1.小规模纳税人:对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差额征收政策,纳税人可以按照征收率的一定比例缴纳税款。
2.高新技术企业: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免征或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3.创新型企业:对具备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的企业,可以按照政府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4.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减按征收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相关政策。
六、遵守纳税义务1.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按规定缴纳税款,不得擅自减免、逃避税款。
2.完善会计账簿,做好查账备查工作,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
3.提高纳税申报水平,做到及时、准确申报,避免未申报、漏报、错报等情况发生。
4.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税收核查和审查工作,主动接受税务部门的抽查。
建筑业营改增的细则
建筑业营改增的细则一、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在建筑业营改增后,纳税人主要包括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装饰、维修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扣缴义务人则是指那些支付建筑服务费用的单位或个人,他们负有代扣代缴增值税的义务。
二、增值税税率规定根据最新政策,建筑业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率为XX%,具体税率可能会根据服务类型、合同金额等因素有所不同。
同时,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其增值税税率可能会有所不同。
三、建筑服务概念界定建筑服务是指与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等活动相关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设计、施工、装饰、维修等。
四、营改增范围概述营改增范围涵盖了建筑业的全链条,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设计、施工、装饰、维修等。
同时,与建筑业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如工程咨询、项目管理等,也纳入营改增范围。
五、商品房开发相关工程对于商品房开发相关工程,营改增政策同样适用。
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需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同时,对于开发商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款项支付等问题,也需要按照营改增政策进行处理。
六、转型优化措施为了适应营改增政策的变化,建筑业企业需要采取一系列转型优化措施。
这包括但不限于:加强财务管理和税务筹划,优化业务流程和成本控制,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拓展业务范围和市场渠道等。
七、核心竞争力提升在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业企业需要更加注重核心竞争力的提升。
这包括但不限于:提高工程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强品牌建设和市场推广,优化人才结构和团队建设,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管理效率等。
八、营销与管理加强为了更好地应对营改增政策带来的影响和挑战,建筑业企业需要加强营销和管理方面的工作。
这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市场调研和客户需求分析,优化营销策略和推广渠道,提升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同时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优化资源配置和成本控制,提升企业整体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总之,在营改增政策的背景下,建筑业企业需要全面了解政策内容和规定,采取积极的转型优化措施和管理加强手段,以适应市场需求和政策变化带来的挑战和机遇。
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
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是指我国建筑服务业从营业税转为增值税的一项税收政策调整。
营改增政策于2024年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旨在推进税制的和优化,减轻企业的税负,促进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就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的背景、目标、实施情况和影响进行探讨。
一、背景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前,建筑服务业向国家缴纳的是营业税。
然而,营业税是按照销售金额征收的,对于建筑服务企业来说,营业税的税负相对较高。
由于建筑服务业的特点是周期长、投资大、利润较低,营业税的征收方式导致了建筑服务业的税收负担较重,对企业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阻碍。
二、目标三、实施情况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于2024年开始试点,2024年在全国范围内扩大推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自营改增政策实施以来,建筑服务业整体税负有所下降,企业盈利能力得到了提高。
同时,通过建立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统、加强税务管理等措施,对企业进行了规范和监管,有效防止了税收逃避和虚假开票等问题的发生。
四、影响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行业产生了重要影响。
首先,营改增政策降低了建筑服务企业的税负,提高了企业的盈利能力,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发展。
其次,税制优化也有助于企业进行更多的投资和创新,提高行业的整体竞争力。
此外,建筑企业通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享受到更多的税收抵扣和退税政策,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然而,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由于建筑服务业往往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参与方,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相对复杂,可能增加了企业的财务和税务管理成本。
其次,建筑服务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也需要履行一定的申报和审核手续,增加了企业的行政负担。
最后,建筑服务业的转型和创新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投入,需要行业各方共同努力。
总结起来,建筑服务业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于行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降低了企业的税负,提高了盈利能力,促进了投资和创新。
然而,政策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需要在规范和管理上进一步加强,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建筑业营改增最新细则
建筑业营改增最新细则一、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在建筑服务交易过程中,如发生应税服务款项的支付,支付方为扣缴义务人,负责代扣代缴增值税。
二、增值税税率规定自XXXX年XX月XX日起,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XX%,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XX%。
三、建筑服务概念界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与建筑物、构筑物相关的工程作业。
四、老项目简易计税对于在营改增前已开工的老项目,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按照工程实际发生的成本乘以适用的征收率(XX%)进行计税。
五、清包工简易计税对于清包工合同,纳税人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按照工程实际发生的成本乘以适用的征收率(XX%)进行计税。
六、甲供工程简易计税对于甲供工程,纳税人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按照工程实际发生的成本乘以适用的征收率(XX%)进行计税。
七、纳税责任划分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应对其提供的服务负责缴纳增值税。
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支付给纳税人的应税服务款项的增值税。
八、相关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税款,并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
对于偷税、逃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以前规定不符之处,以本细则为准。
如有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5月1日起建筑业营改增税率降为10﹪
5月1日起建筑业营改增税率降为10﹪5月1日起,建筑行业一般纳税人税率从11%下调至10%。
,这一调整对建筑行业有哪些影响?此次税率下调的实质是什么?下调后发票该怎么开?一、税率下调后的变化从2016年“营改增”以来,建筑行业的税率实际上是不减反增的,因为建筑业营业税是3%,增值税11%,相当于营业税的3.67倍。
虽然可以抵扣进项税,但是增值税抵扣进项税必须满足四个相当苛刻的条件:第一,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增值税发票是不能抵扣;第二,要三票合一,合同、帐号、发票三统一;第三,不是每个进项(即采购)都能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价格也会上去,因为商品价格分为含税价格和不含税价格;第四,有时效性,超过规定的期限不得抵扣。
此次税率直接下调1%,对建筑企业来说是真真正正地税率下调了,但是下调幅度比较小,现在的增值税率仍然偏高,税率还有下降的空间。
不管怎么说,此次税率下调实质肯定是为了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增值税改革,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税负。
税率下调后对建筑行业有哪些影响?从政策层面看,适用哪个税率的标准是,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30日之前的,适用11%的税率;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适用10%的税率。
(一)正在施工的一般计税项目一是部分收入和成本已经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进或开出,截止税率调整日已开具的发票所对应的税负也已经形成,这种情况只能适用11%的税率。
二是对截止税率调整日已经产生纳税义务的需要开具尚未开具的发票,可以调整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推迟开具发票,以适用10%的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无法调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建议及时开具发票,否则有补税及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三是截止税率调整日尚未发生纳税义务的部分,可以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和取得发票,适用10%的税率。
(二)简易计税项目对于已签合同项目,由于对外开具发票的税率3%本次没有发生变化。
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近年来,随着国家营改增政策的不断深化推进,建筑业的营改增也终于在2016年5月1日正式实施,将原来的营业税和增值税统一改为增值税。
建筑业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领域,在营改增政策的影响下出现了很多的变化和挑战。
今天我们就来就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进行详细的说明。
一、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取得的显著成效建筑业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从根本上彻底解决了过去增值税和营业税征税体制中的重复税和重叠税现象,使得建筑业企业的纳税负担得到了明显的降低。
同时,也进一步促进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这些显著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减轻了企业的税负在过去的营业税时期,建筑业企业存在很多的税负问题,所以建筑业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解决了企业税负过高的困局。
因为增值税具有进项抵扣、计税基础小等优点,使得企业的税负得以降低。
这不仅有利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还有利于促进国家经济的增长和发展。
2.提高了管理效率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CIS建筑完工结算时纳税主体确认进行了规范和调整,从而减少了纳税主体的认定范围和纠纷纠错情况。
同时,营改增政策将建筑业的税务管理进行了升级和改进,也提高了税务工作的管理效率。
3.促进了产业升级建筑业的发展离不开产业升级,而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也为建筑业实现产业升级提供了重要支撑。
拆除房屋、装修和设计等建筑业的增值环节税率从营业税的5%降低到3%,给建筑业带来了很大的利好,有助于企业促进技术创新、优化结构,提升建筑业的整体效益水平。
二、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主要涉及营改增政策的范围、税率计算、会计处理、立账报税等方面。
以下简单列举一些比较重要的内容:1.建筑业纳税人认定范围根据营改增政策的要求,建筑业纳税人范围主要涉及工程建设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工程咨询服务、工程监理服务以及拆除房屋和钢结构等建筑类服务企业。
不过,建筑业公司为了规避税负风险,可能会通过分包等形式将一些业务分拆给子公司或其他公司进行处理,所以企业如果有此类情况,应该及时核定是否属于纳税主体企业的业务范畴。
一文读懂建筑业“营改增”及此次建筑业增值税率由11%调为10%的变化
一文读懂建筑业“营改增”及此次建筑业增值税率由11%调为10%的变化根据3月28日晚各主流媒体报道,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确定,5月1日起制造业等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交通运输、基础电信等增值税率将从11%降至10%;将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由50和80万上调至500万元。
因为造价工作主要在投标报价阶段需要考虑税务成本的问题,而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公司相关报税工作由专业的财务人员进行,所以很多造价人员对实际工程中分包单位的实际税务成本并不了解。
本文将根据我在日常工作中接触的税务方面的问题以及经验,结合我的一些思考,给大家分享一下关于建筑业纳税流程和知识、营改增前后企业税负变化、以及国务院宣布下调增值税税率的一些看法,不一定对,但确实是我自己对建筑业相关税务问题的看法和经验。
(一)营改增之前1.1印花税(地税)印花税是一个很古老的税种,甲乙双方一旦签订施工合同,就必须到税务局缴纳印花税,相当于双方到税务局备案。
建筑业合同印花税税率为合同额的万分之三,甲乙双方均需要缴纳。
印花税由地税局征收。
目前印花税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的一个暂行条例,对于缴纳地点,也留有伏笔:印花税可以在订立合同地点或工程所在地缴纳。
条例中的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会带来哪些问题,可以自行体会。
1.2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地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于工程所在地地税局针对某一具体项目进行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根据双方结算额计算,全国统一标准。
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所在区域不同,税率有所不同。
还有一些地方根据省级人大立法征收水利基金等,这个具体不一而足。
1.3企业所得税(国税)企业所得税为针对整个公司进行征收的税种,一般是在企业所在地国税局进行征收。
所得税计算办法为,公司当年营业收入-成本,计算所得的利润,按照25%进行征收(为便于理解,把利润的计算简单化,实际很复杂)。
对于一些高科技企业或者其他符合国家相关减免政策的可以减免征收,高新科技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建筑行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建筑行业营改增实施细则一、营改增范围建筑行业营改增的实施范围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等所有与建筑相关的服务。
这意味着从事这些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需要按照营改增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营改增税率根据建筑行业的特点,营改增后的税率设定为XX%。
具体的税率可能会根据不同的服务类型和地区有所调整,具体以税务部门发布的文件为准。
三、老项目计税方法对于营改增实施前已经开工的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具体来说,可以按照项目合同额的一定比例(通常为XX%)作为计税依据,乘以相应的税率来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
四、清包工计税方法清包工是指建筑单位或个人提供劳务,但不提供材料、设备等的工程服务。
对于清包工,其计税方法以劳务费收入为计税依据,乘以相应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五、甲供工程计税方法甲供工程是指甲方提供主要材料、设备,乙方提供劳务的工程。
对于甲供工程,其计税方法以乙方取得的劳务收入减去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乘以相应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六、转型优化措施为了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实施营改增的同时,还将采取一系列转型优化措施,包括推动建筑企业转型升级、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效率、加强人才培养等。
七、增值税优惠政策为了鼓励建筑行业的技术创新、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将实施一系列增值税优惠政策。
具体的优惠政策将由税务部门另行发布。
八、税务管理要求建筑行业营改增后,税务管理要求将更加严格。
建筑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准确核算和申报增值税。
同时,还需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确保税务政策的顺利实施。
以上即为建筑行业营改增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希望各建筑企业和个人能够认真学习和遵守相关规定,共同推动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建筑业营改增新计价规则
营改增后,成本核算需要区分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对企业的成 本管理和核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税务管理
营改增后,企业的税务管理变得更加复杂,需要关注增值税的纳税 申报、税款缴纳、税务审计等方面。
建筑业营改增财务管理应对策略
01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 度
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包括增值税发票管理、成本核算、税 务管理等方面,以确保企业在营改增 新计价规则下能够顺利运行。
建筑业营改增新计价规则解析
统一计价规则
新计价规则规定了统一的计价规范,使建筑业 计价更加规范和透明。
引入增值税
新计价规则引入增值税,使建筑业计价更加符 合新的税收制度。
调整材料和机械的计价方式
新计价规则对材料和机械的计价方式进行了调整,使其更加合理和科学。
建筑业营改增新计价规则与原规则的比较
计价规则的变化
《建筑业营改增新计价规则 》
2023-10-30
目录
• 营改增背景及概述 • 建筑业营改增新计价规则 • 建筑业营改增新计价规则下的税负影响 • 建筑业营改增新计价规则下的财务管理 • 建筑业营改增新计价规则下的市场环境分析
01
营改增背景及概述
营改增背景
营业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01
营业税制度存在重复征税、税负不公等问题,需要进行改革。
加强成本核算管理
企业需要加强对成本的核算管理,区分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确 保成本的准确核算和税款的正确计算。
优化税务管理流程
企业需要优化税务管理流程,建立完善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 税务审计等流程,确保税务管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05
建筑业营改增新计价规则 下的市场环境分析
建筑业营改增新计价规则对市场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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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最新细则在营改增新政实施前的营业税税制下,建筑业20xx年度纳营业税5136亿占营业税的27%,是营业税税源的主要来源之一。
而营改增后,建筑业将受到怎样的影响?下文是橙子收集的关于建筑业营改增的细则,欢迎阅读!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最新细则全文一、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三)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应税行为(包括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建筑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征税范围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一)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二)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三、税率和征收率(一)建筑服务适用税率为11%;(二)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部分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征收率为3%。
四、计税方法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公式中所述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二)简易计税方法1、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部分建筑业应税行为按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2、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建筑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可选择的具体项目:(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xx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xx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五、销售额确定(一)基本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1、代为收取并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差额扣除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
否则,不得扣除。
(三)混合销售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建筑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四)兼营销售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六、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一)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筑业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五)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情形当期,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七)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八)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20xx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xx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七、纳税地点(一)基本规定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