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第六章唐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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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执行

唐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执行

唐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执行唐朝是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朝代之一,其法律制度和刑罚执行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占据重要地位。

在唐朝,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国家治理做出了巨大贡献。

本文将探讨唐朝的法律制度和刑罚执行的相关内容。

一、法律制度1. 法律起源唐朝的法律制度起源于先秦时期的“礼”与“律”,后承袭汉代的律令制度,发展并创新形成唐律。

唐律是唐玄宗时期颁布的法律典籍,内容涵盖了刑法、刑罚、民事法等多个方面,为后世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2. 法律体系唐朝的法律体系相当完备。

唐律分刑律、官律、兵律、户律等多个类别,每一类别里都有详尽的法条和刑罚规定。

刑律主要规定了各种罪名的具体内容和刑罚的执行方式,官律则是对政府官员治罪的规定,兵律则是对军队中的刑罚执行进行规范。

3. 法律官制为了保证法律的实施和司法的公正,唐朝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官制。

首先,在朝廷设立了刑部,负责处理刑案和刑罚执行问题。

其次,在地方上,唐朝建立了州、县等司法机构,设立了知府、县令等法官,负责审判和执行刑罚。

这样的法律官制不仅保证了刑罚的公正性,也促进了法律的普及和推广。

二、刑罚执行1. 刑罚种类唐朝的刑罚种类多样,涉及到轻刑、重刑和极刑等。

轻刑主要包括笞、杖、徒等,用于对轻微罪行进行处罚;重刑如剐、斩、磔等,用于对严重罪行进行处罚;极刑如腰斩、断头、凌遗等,用于对最严重的罪行进行处罚。

唐朝刑罚的严重程度与罪行的轻重有机联系,体现了唐朝法律制度的严谨性。

2. 刑罚程序唐朝的刑罚执行程序十分严格。

刑罚的执行须经过上报、核实、裁定等一系列程序,确保刑罚的实施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唐朝还注重与儒家思想的结合,强调对犯罪者的教化和改造,刑罚执行过程中,注重犯罪者的悔过和改造,以达到惩罚和教育并重的目的。

3. 刑罚宽严唐朝的刑罚执行宽严适度,注重以人为本,根据实际情况和罪行性质进行判断和裁定。

唐律规定了刑罚的幅度,允许在一定程度上加以灵活运用。

中国法制史 第六章 司法制度

中国法制史 第六章 司法制度
精品课件
• 秦朝已建立起比较完备的证据制度。如有条 件刑讯、重视现场勘验等制度。
• 魏晋南北朝时期,为了逼取口供,发明了一 些新的刑讯方法。
• 隋朝时,为了防止审判官滥用拷讯,开皇中 期定制:“讯囚不得过二百;枷杖大小,咸 为之程品,行杖者不得易人”。
精品课件
• 唐朝: − 规定了严格的刑讯程序。 − 在罪证确凿、人赃具获的情况下,虽 无口供,据物证亦可定罪; − “众证定罪”。对法定不可拷讯,可 又未取得口供者,有三人以上,“明 证其事”,便可定罪。
精品课件
−4.刑部
− 刑部于隋唐时设立,为六部之一,为 中央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 刑部作为中央三大司法机构之一历经 宋、元、明、清相沿无改。
精品课件
• 隋唐时的刑部,其职责主要有: − 一是掌管司法行政事务; − 二是复核大理寺判决的流刑以下案件 及地方州县判决的徒刑以上案件,发 现问题,徒流以下案件驳回原审机关 重审,死刑案件则移送大理寺重审; − 三是负责全国的狱囚管理,受理各地 在押囚犯的申诉案件。 宋朝时刑部职能与隋唐比有所加重。
第六章 司法制度
精品课件
−第一节 司法机构
一、 中国古代的司法机关 • (一)中央司法机关
• 1.司寇
司寇从西周设立,存续至春秋战国, 作为中央的司法机关。
精品课件
•2.廷尉
− 廷尉作为中央司法审判机关始于 战国,历经秦汉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 期。
− 廷尉为九卿之一,下设正和左右监等 属官。廷尉的职责: 一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即所谓 诏狱; 二是审理地方上移送的重大疑难案 件。
• 中国古代地方司法的特点是地方行 政长官兼理司法。
精品课件
− 秦汉时期地方司法审判由郡守、县 令兼理。 − 郡设专职司法官吏决曹掾、县设县 丞协助郡守、县令处理具体司法事务。 − 县之下基层设有啬夫、有秩、游徼 等乡官,负责基层的诉讼和赋税事务, 调解和处理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基本沿袭汉制。

吕武中国法制史第六章唐朝的法律制度

吕武中国法制史第六章唐朝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行政法律
一、行政法规的主要形式与行政立法 (一)形式 “令”、“格”、“式”之外, 礼也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法的补充 (二)立法 《唐六典》是唐代行政立法最重要的 成就
二、以法治官的行政体系
(一)中央政府 (三省六部) 中书省--是中枢决策及最高出令机 关,掌管国家机要。 门下省—专司对各类文书、奏章及 召旨的审核。还拥有重要的封驳权。 尚书省—最高行政执行机关。六部 为尚书省所属(吏、户、礼、兵、 刑、工)
三、唐律的主要特点与历史地位
1、唐律的主要特点 (1)规范详备、科条简要 (2)中典治国、用刑持平 (3)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4)依礼制刑、礼法合一
2、唐律的历史地位
(1)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
的封建法典,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 展史中,处于承先启后的重要历史 地位。 (2)唐律对亚洲许多国家的封建立 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5、第五篇厩库:28条,是关于牲畜、库藏 管理方面的规定。 6、第六篇擅兴:24条,主要是关于兵士征 集、军队调动及兴造方面的规定。 7、第七篇贼盗:54条,是关于保护封建政 权、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及生命、财产不 受侵犯的规定。 8、第八篇斗讼:60条,是关于斗殴伤人和 控告、申诉等方面的规定。 9、第九篇诈伪:27条,是关于欺诈和伪造 方面的规定。
三、主要罪名
十恶—
谋反、谋叛、谋大逆、恶逆、 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 内乱。 四、“五刑”及其刑罚制度 “笞、杖、徒、流、死”
第三节民事法律
一、关于物权的规定
关于动产方面,《唐律疏议· 贼盗》 规定:“诸盗公取窃取皆为盗。” 关于不动产方面,唐律有“盗耕种 公私田”、“妄认盗卖公私田”、 “在官侵夺私田”等罪名。
二、诉讼制度

关于唐朝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唐朝的法律规定(3篇)

一、引言唐朝(618年-907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时期,也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一个高峰。

在这一时期,唐朝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用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

本文将从唐朝的法律体系、主要内容、特色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唐朝法律体系1. 法律渊源唐朝法律渊源主要包括:(1)成文法:指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如《唐律疏议》、《唐律释文》等。

(2)敕令:指皇帝发布的诏令,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3)判例: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形成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

(4)民间习惯:指在一定区域内形成的、被社会普遍认可的习惯。

2. 法律分类唐朝法律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刑法:包括《唐律疏议》、《唐律释文》等,主要规定犯罪与刑罚。

(2)民法:包括婚姻、继承、财产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3)行政法:包括官制、职官、选举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4)诉讼法:包括诉讼程序、证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三、唐朝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刑法(1)刑罚种类:唐朝刑罚种类繁多,主要包括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等。

(2)犯罪种类:唐朝刑法对犯罪种类进行了详细划分,如十恶、盗贼、斗殴、贪污等。

(3)刑罚适用:唐朝刑法强调刑罚与犯罪相适应,实行刑罚加减原则。

(1)婚姻法:唐朝婚姻法规定,婚姻须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强调男女双方自愿。

(2)继承法:唐朝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应按照法定顺序进行。

(3)财产法:唐朝财产法规定,财产所有权、债权、债务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3. 行政法(1)官制:唐朝官制分为中央官制和地方官制,规定了各级官员的职责、选拔和晋升制度。

(2)职官:唐朝职官分为文职和武职,规定了各级官员的职责和待遇。

(3)选举:唐朝选举制度主要包括科举制和荫补制,选拔官员注重德才兼备。

4. 诉讼法(1)诉讼程序:唐朝诉讼法规定了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审理、判决等环节。

(2)证据:唐朝诉讼法对证据的认定和运用进行了规定。

四、唐朝法律规定的特色1. 法典化:唐朝法律以法典的形式出现,如《唐律疏议》、《唐律释文》等,使法律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第三节 唐朝立法成就
一、唐朝的立法思想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立法要求宽简、划一、 稳定;执法要求审慎执法要求审慎。 二、《唐律疏议》的制定及其成就《唐律疏议》 二、《唐律疏议》的制定及其成就《唐律疏议》的制定过程。 高祖时期的“五十三条新格” 高祖时期的“五十三条新格”、《武德律》;太宗时期 武德律》 的《贞观律》;高宗时期的《永徽律疏》;玄宗时期的 贞观律》;高宗时期的《永徽律疏》 修律活动。《唐律疏议》的内容结构《唐律疏议》 修律活动。《唐律疏议》的内容结构《唐律疏议》的立 法成就。 《唐六典》的编纂。 唐六典》 三、律、令、格、式法律形式的定型 律;令;格;式。 四、《唐六典》 四、《唐六典》的编纂及其影响统类的制定。 五、唐中后期格后敕与刑律
第一节 概述
隋唐时期是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鼎盛时 期,也是我国传统法律制度发展的成熟 完备阶段。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 律的立法成就达到了中国古代立法的颠 峰,对后世宋元明清以至周边亚洲其他 国家的古代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二节 隋朝的法律制度
一、隋初的立法思想隋初立法思想。“ 一、隋初的立法思想隋初立法思想。“专任刑 名”,“专任法令”;“导德齐礼”,“以德代 专任法令” 导德齐礼” 刑”;“取适于时”,“务当政要”;“法令清 取适于时” 务当政要” 简”,“务在宽平”。 务在宽平” 二、立法活动。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三、《开皇律》的立法成就《开皇律》 三、《开皇律》的立法成就《开皇律》的制定与 修订。 四、隋朝后期的法治的破坏。 五、司法制度的变革
第六章 隋唐五代法律制 度
主要理解掌握: 一、《开皇律》 一、《开皇律》的立法成就及其对唐律的影响; 二、唐律的篇章体例结构及《名例》 二、唐律的篇章体例结构及《名例》篇的主要内容; 三、唐律的基本精神及历史地位; 四、《唐六典》 四、《唐六典》的主要内容与立法成就; 五、唐朝司法机关体系与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特点。

第六章 隋 唐 的 法 律

第六章  隋 唐 的 法 律


尚书省为最高行政执行机关。尚书省下设六 部二十四司(吏、户、礼、兵、刑、工)。 • 在地方体制中,沿袭隋制,设州、县两级建 制。 • 另外,唐还设有一些临时性的地方行政机构, 如贞观十年在全国设置的十“道”(相对独立的 监察区);唐初在边疆地区设立的军区,统辖数 州军事防务,后来演变为都督府(高宗以后部分 都督改称“节度使” )。


• (6)共同犯罪区分首、从,以造意为首的原则 • 一家人共同犯反逆罪,不论由谁造意,均以同居 的尊长为首犯。 • 外人(非官吏者)与监临主守官吏共同犯罪,虽 由外人造意,仍以监临主守官吏为首犯,外人按 一般从犯处理。 (7)官吏犯罪,划分公罪与私罪的原则 在处理时,私罪从重,公罪从轻。 • (8)累犯加重的原则(玄宗年间编撰的一部有关唐朝中央 与地方官制的法规大全。
其初衷为仿效《周礼》制六典(理典、教典、礼典、 政典、刑典、事典),但由于唐代官制和周已大不相同, 实际编撰时只留下“六典”之名,所有篇目完全是按唐 代官制来设置,详细地列出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机构的 组织规模、官员编制及其职权范围以及官员的选拔、任 用、考核、俸禄等方面的规定。 《唐六典》开启了中国古代行政立法法典化的先河, 从此编制行政法典成为中国古代立法的一种传统。
第六章 隋 唐 的 法 律 制 度
一、隋初的主要立法―― 《开皇律》的立法成就
• (一)确定法典篇目体例 《开皇律》十二篇的篇名依次是:名例、卫禁、 职制、户婚、 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 杂律、捕亡、断狱。 • (二)确立封建五刑制度 《开皇律》的刑罚由死、流、徒、杖、笞五 种等组成。
隋律的“五刑”以惩罚犯罪为目的,去重就轻、所 确定的刑种和刑等,构成了一个相对合理的刑罚体系; 同时明确五刑各自独立使用,以单一刑罚替代了以往的 复合刑罚,反映了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刑罚制度的成 熟。这一刑罚体系经唐代改进,一直沿用到清末。

唐朝的法律规定(3篇)

唐朝的法律规定(3篇)

一、引言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时期,其法律制度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唐朝的法律规定不仅在当时具有极高的权威性,而且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唐朝的法律体系、法律内容、法律实施等方面,对唐朝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唐朝的法律体系1. 官僚体系唐朝的法律体系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

中央层面设有尚书省、门下省、中书省等机构,分别负责立法、司法和行政事务。

地方层面设有州、县、乡等行政单位,负责执行中央法律。

2. 法典体系唐朝的法律体系以法典为核心,主要包括《唐律疏议》、《唐律疏义》、《唐令》等。

其中,《唐律疏议》是唐朝最重要的法典,它将唐朝的法律规定进行了系统整理和编纂。

三、唐朝的法律内容1. 刑法唐朝的刑法以刑罚为主,刑罚种类繁多,包括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等。

其中,死刑是最严重的刑罚,适用于十恶不赦的罪行。

流刑和徒刑则是剥夺犯罪者人身自由的刑罚,流刑是指将犯罪者流放到边疆地区,徒刑则是指将犯罪者关押在监狱中。

2. 民法唐朝的民法主要包括财产法、婚姻法、继承法等。

财产法规定了财产的所有权、债权、债务等关系;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的成立、解除、财产分割等事项;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的资格、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等。

3. 商法唐朝的商法规定了商业活动中的交易、合同、担保、运输等事项。

商法鼓励商业发展,保护商人的合法权益。

唐朝的军法规定了军队的组织、编制、纪律、奖惩等事项。

军法强调军队的服从和纪律,以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四、唐朝的法律实施1. 审判制度唐朝的审判制度实行三审制,即县、州、中央三级审判。

县为初审,州为复审,中央为终审。

审判过程中,法官必须依法判决,不得徇私舞弊。

2. 司法机构唐朝的司法机构包括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等。

大理寺负责审理重大案件,刑部负责刑狱事务,御史台负责监察官员。

3. 法律宣传唐朝注重法律宣传,通过刻石、立碑、颁布律令等方式,使民众了解法律,自觉遵守法律。

五、唐朝法律的特点1. 法典体系完善唐朝的法律体系以法典为核心,法典内容丰富,体系完善,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第六讲 隋唐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课件

第六讲 隋唐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课件
“宽”:即宽平,是针对隋代法律的严苛而 言,要求做到减轻刑罚。
“简”:即简约,是针对隋代法律的繁杂而 言,要求做到立法简明。
3.保持法律的稳定性
指:在立法时应当审慎,不轻易地制定新的 法令;法令一旦制定出来,不能轻易地改变 和废止。
(二)唐代主要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1.以安史之乱为界限,唐代的立法活动分 为两个时期。
《唐六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行 政法典。
(三)唐代的法律形式
1.唐代的法律形式:
(1)律,国家的刑事法典,国家的基本法; (2)令,规定国家各种制度的法规; (3)格,皇帝临时发布的、经过分类整理汇编确定为
“永格”后重新颁行天下的各种单行敕令,内容多 涉及国家各部门及百官日常办事规则; (4)式,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详细规定了各等刑法应赎铜的数额; 继续沿用并发展了官当制度。
2.《开皇律》的历史地位
(1)代表了隋代立法的最高成就。 (2)承袭了前朝法制长期发展的丰富经验,
补充完善,使封建法典的编纂进一步系统、 规范,为我国封建法律的定型化做出了极为 宝贵的贡献。 (3)其所规定的各项基本制度均被唐律直接 继承,后来又为宋、明、清各朝所沿用。
其四,主要的刑法适用原则(把教材上的补充过来) 主要有:区分公罪与私罪;老幼废疾减免刑罚; 同居相隐不为罪;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分首 从;再犯累犯加重;涉外案件的处理;类推原 则。
3.《唐律疏议》其他各篇的主要内容
《唐律疏议》除”名例律”之外,还有十一篇: 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 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内容详见 P132-133)。
隋唐的法律制度
一、隋代的法律制度 二、唐代的法律制度
(二)《开皇律》

《中国法制史》——隋唐五代时期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隋唐五代时期的法律制度
整理汇编的法规,故又称敕格。太宗时删武德以来的敕格,以尚书省诸 司为篇名,其中有关诸司日常公务,留在司内施行的称“留司格”。高 宗时将颁发州县实施的格称“散颁格”。
(四)式 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国家的一切公务,都必须依据 令、格、式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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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违反令、格、式以及其他犯罪行为,一概按律的规定 断罪量刑。因此,这四种法律形式构成唐代前期立法的 整体,四者明确区分,协调应用,是初唐立法技术的高 度成就。
户婚分为户、婚二篇;厩库分为仓库、厩牧二篇;盗贼分为盗、贼二篇; 新增关市、请求、告劾二篇。
二是刑罚有所减轻。《大业律》较《开皇律》变重为轻者二百余条, 关于施行枷杖、决罚、讯囚的规定也轻于《开皇律》。
三是删除十两条,存留八条,并入其它律文,并没有将“十恶”罪全部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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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徽律疏》的撰定,是永徽年间立法的一件大事。《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三年 开始修订,长孙无忌等人奉命对《永徽律》的律条和注进行了逐条解释,并对司法中 可能发生疑难的问题,自设问答,永徽四年完成,共三十卷,当时称《律疏》,后世 为《唐律疏议》。
《永徽律疏》的修订在当时有两方面的直接原因:一是《永徽律》颁布以后,大理 寺、刑部、地力司法机关都存在不少定罪量刑畸轻畸重,很不一致的问题。二是在当 时的科举考试明法科中,对《永徽律》的理解不一致,缺少“凭准”。为解决这两个 问题,修定了《律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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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改革刑罚制度。《开皇律》废除了前代的鞭刑、枭首、辕裂等酷刑 和孥戮相坐之法。确立了死、流、徒、杖、笞的封建五刑制度。死刑分 二等: 斩、绞;流刑三等: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分别服劳役 二年、二年半、三年;徒刑五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杖刑五等:自六十至一百;笞刑五等:自十至五十。《开皇律》所确立 的刑罚,标志着中国封建五刑的正式确立,除流刑三等到唐代各多加一 千里外,其余全部为唐律所沿用。

唐朝法律制度

唐朝法律制度

唐朝法律制度唐朝法律制度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具有重要影响的法律体系,对于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唐朝法律系统的特点是宏大、完善,与社会经济制度相适应。

唐朝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宪法、律法和司法制度三个方面。

唐朝宪法是国家法律的基本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组织机构,赋予了皇帝的权力和责任。

宪法规定皇帝统一执政,实行天人合一的原则,同时明确了皇帝和诸侯之间的关系。

宪法颁布后,成为国家最高法律,并对下级法律具有指导作用。

唐朝的律法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刑法,一类是非刑法。

刑法主要包括刑律和九刑两部分。

刑律规定了35种刑罚,包括死刑、腰斩、流刑等,对各种刑罚的性质、适用条件和名目进行了详细规定。

九刑是指在刑律规定的基础上,根据犯罪的情节和性质确定相应的刑罚。

非刑法是指除刑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如婚姻法、盗窃法等。

这些非刑法的规定主要是保护人民的财产和家庭利益。

唐朝的司法制度具有许多特点。

首先是官署衙门的设置,包括尚书省、刑部、吏部等,分工明确,责任明确。

其次是审判程序的规定,包括批捕、审讯、判决等环节,确保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同时,唐朝还实行了考试制度,选拔并培养司法人才,保障司法工作的专业化和公正性。

最后,唐朝实行了赏罚分明的司法政策,对于能够公正执法、廉洁奉公的官员进行表彰,对于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惩罚。

唐朝法律制度的建立,为社会稳定和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宪法和法律明确了国家权力的来源和限制,保障了国家和人民的权益。

司法制度的健全性,保证了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使得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唐朝法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为唐朝的繁荣和稳定提供了法治基础。

总的来说,唐朝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

其宪法、律法和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后世的法律制度提供了重要经验和借鉴,对于后世法治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六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隋唐的法律制度教学时数:6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隋朝的法律制度、唐朝的立法活动、法律形式,掌握唐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发展、唐朝行政、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唐律的特点、唐朝司法制度的变化。

教学重点:唐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发展、唐朝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唐律的特点、唐朝司法制度的变化教学难点:唐朝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唐律的特点本章主要阅读文献资料:1、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共10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2、张晋藩著:《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3、武树臣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4、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版。

5、范忠信著:《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钱大群著:《唐律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7、杨廷福著:《唐律初探》,天津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隋唐两代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也是中国古代法律成果最为辉煌的时期。

这一时期,国家注重用法律的手段调整现有社会关系,其法律调整范围之广泛、内容之全面,是前人所未及的。

其中的《开皇律》和《唐律疏议》,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功绩。

在司法实践中,统治者以身作则,遵法、用法,造就了“贞观盛世”、“开元之治”的繁荣与安定。

隋唐时期的法律文化就像一座取之不尽、用之不绝的宝库,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法律制度的繁荣发展奠定了基础,成为中华法系形成的重要标志。

一、隋初的主要立法――《开皇律》的立法成就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开皇律》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

它的立法成就表现在几个方面:(一)确定法典篇目体例《开皇律》十二篇的篇名依次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这种体例主要是仿照北齐律,但又对北齐律作了必要和合理的修改:一是修改了北齐律的部分篇名,将“禁卫律”改为“卫禁律”,“婚户律”改为“户婚律”,“违制律”改为“职制律”,“厩牧律”改为“厩库律”,突出了法律调整和保护的对象。

中国法制史:第六章隋唐法律制

中国法制史:第六章隋唐法律制

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
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这十种犯罪直接危害
封建皇权、违反封建礼教,被视为是封建法
律首要打击的对象,因此被单独列入《名例
律》,并规定“大逆、谋反、谋叛者,父子
兄弟皆斩,家口没官”,不得赦免,决不待
时,以示与其他一般犯罪不同的严罚原则。
为后世统治者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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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贵族、官员法律特权扩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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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确立封建五刑制度
❖ 《开皇律》的刑罚由死、流、徒、杖、 笞五种、二十等组成。死刑分为绞、斩 二等;流刑分为三等:一千里服役两年, 一千五百里服役两年半,两千里服役三 年;徒刑分为五等:一年、一年半、二 年、二年半、三年;杖刑五等,自六十 至一百,以十杖为等差;笞刑也是五等, 自十至五十,以十为等差。
谓政绩和暴政都很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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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父子法律观比较 ❖隋文帝杨坚:德治轻刑,严于守法。 ❖隋炀帝杨广:滥施酷刑,有法不依。
❖且看下面有史实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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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文帝判案风格:
❖ 当时曾有人违犯法律,在市场 上以恶钱换好钱。文帝欲处以斩刑。 赵绰进谏说此罪仅当杖刑,处以死 刑没有法律依据。在与赵绰几经争 辩后,最后文帝改变了自己的主张, 从此视赵绰为“诚直”之人,重加 信赖。
❖ 开皇律
❖ 开皇三年(583)修订
大业律
大业三年(607)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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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皇 律》立 法成就
开皇三年,文帝命苏威、牛弘修订 法律,撰成共十二篇、五百条的 《开皇律》。其立法成就主要表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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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确定法典的篇目体例 ❖ 《开皇律》十二篇的篇名依次是:名
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 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 中国古代刑法典的篇目体例经过从 简到繁、从繁到简的发展过程,《开皇 律》的十二篇标志着这一过程的完成, 显示了中国古代立法技术的进步与成熟, 并为后来的唐律所沿用。

法学备考指导唐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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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1)唐律疏议:
1,中国古代立法的最高水平
2,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2)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制度
3)六赃制度: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
4)保辜制度: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制度
5)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
6)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自首原则
3,类推原则
4,化外人原则
7)唐律的特点和中华法系:
1,礼法合一
2,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
3,立法技术完善
4,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法制史精讲课 详解唐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精讲课    详解唐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精讲课详解唐朝法律制度(一) 法制指导思想1.德本刑用。

唐太宗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积极推行以教化为宗,刑罚为辅的政策。

把“德礼”作为推行政治教化的根本,刑罚只是为保障推行“德礼”而设,二者相辅而行。

2.法令简约。

所谓简约,就是条文简明,使人易知。

3.宽仁慎刑。

所谓宽仁就是提倡用轻刑。

所谓慎刑,就是对犯罪者处刑采取慎重的态度。

(二) 立法概况1.基本的法律形式:(1)律:唐朝的基本法典(2)令: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涉及的范围广泛(3)格: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有行政法律的性质,不同于前代的格的含义。

皇帝的临时单行制敕汇编称为“永格”,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4)式: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汇编,称为“永式”,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5)典:行政法律的主要形式。

2.重要法律:(1)《武德律》与《贞观律》:《武德律》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新格而成;《贞观律》长孙无忌和房玄龄等人全面修订。

《贞观律》的修订完成,标志着谈朝法典的定型。

(2)《永徽律疏》:唐高宗以《武德律》和《贞观律》为蓝本,制定颁布《永徽律》,共12篇,500条。

后长孙无忌又奉命制定律疏,对律文进行逐字逐句的解释,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效力,附于律后合编一起,称为“永徽律疏”。

它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但对主要原则和制度从历史上寻根溯源,说明其沿革,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

《永徽律疏》在元代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它是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也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具社会影响的代表性法典,集中体现了唐朝法律空前发达的盛况。

(3)《开元律疏》:唐玄宗年间完成。

(4)《唐六典》:唐玄宗年间修订,修订原则是“以官统典”,实行“官领其属,事归于职”的方法,内容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等六个部分。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行政法典,对后世封建王朝行政法典的制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唐律的特点(1)“礼法合一”(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3)用刑持平:唐律规定的刑罚比以往历代都轻。

唐朝时期的法律规定(3篇)

唐朝时期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唐朝(618-907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时期,其法律制度在中国乃至世界法律史上都占有重要地位。

唐朝法律体系以儒家思想为基础,吸收了前代法律的传统,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唐朝时期的法律规定,包括立法、司法、刑罚等方面。

二、唐朝立法概况1. 立法原则唐朝立法遵循以下原则:(1)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强调礼法结合,维护封建等级制度。

(2)尊重历史传统,借鉴前代法律,形成一脉相承的法律体系。

(3)重视实际,针对社会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

2. 立法机构唐朝立法机构包括:(1)中书省:负责草拟法律、诏令等。

(2)门下省:负责审查法律、诏令等。

(3)尚书省:负责执行法律、诏令等。

3. 法律形式唐朝法律形式主要有:(1)律:国家基本法典,规定刑罚、罪名等。

(2)令:行政法,规定国家行政、财政、军事等事项。

(3)格:官吏守则,规定官吏行为规范。

(4)式:文告格式,规定公文、奏章等格式。

(5)敕:皇帝颁布的特别法令。

三、唐朝司法制度1. 司法机构唐朝司法机构包括:(1)大理寺: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重大案件。

(2)刑部:负责司法行政,下设都官、比部、律令等司。

(3)御史台:负责监察,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4)地方司法机关:州、县两级设有刺史、县令等官员负责司法事务。

2. 司法程序唐朝司法程序包括:(1)起诉:原告向官府起诉,官府受理。

(2)调查:官府调查取证,查明事实。

(3)审理:官府审理案件,判决。

(4)执行:判决生效后,官府执行判决。

3. 司法制度特点(1)强调证据,重视证人证言。

(2)重视审慎,实行三司会审。

(3)注重法律适用,维护法律尊严。

四、唐朝刑罚制度1. 刑罚种类唐朝刑罚种类繁多,主要包括:(1)死刑:斩、绞、凌迟等。

(2)流刑:流放边疆,服劳役。

(3)徒刑:拘役、杖责等。

(4)笞杖刑:鞭打、杖责等。

(5)罚金、没官等财产刑。

2. 刑罚原则唐朝刑罚原则包括:(1)罪刑相当,刑罚与罪行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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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法律制度
一、唐律十二篇的内容:
1、第一篇名例:57条,是关于刑罚种类及其适 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为《唐律疏议》的总纲, 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
2、第二篇卫禁:33条,主要是警卫宫廷和守卫 关津要塞方面的规定。
3、第三篇职制:59条,主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 职的规定。
4、第四篇户婚:46条,主要是户籍、田宅、赋 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
10、第十篇杂律:62条,不便编入其它各 篇的犯罪,皆归入此篇,包括买卖、借 贷、市场管理以及奸情方面的犯罪。
11、第十一篇捕亡:18条,是关于追捕逃 犯、捕捉罪人和逃丁的规定。
12、第十二篇断狱:34条,是关于司法审 判和监狱管理方面的规定。
二、刑法的原则:
(一)“八议”为代表的 特权原则 “请”、“减”、“赎”、“官当”、 “免”等
三、主要罪名
十恶—
谋反、谋叛、谋大逆、恶逆、不 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 乱。
四、“五刑”及其刑罚制度
“笞、杖、徒、流、死”
第三节民事法律
一、关于物权的规定
关于动产方面,《唐律疏议·贼盗》 规定:“诸盗公取窃取皆为盗。”
关于不动产方面,唐律有“盗耕种 公私田”、“妄认盗卖公私田”、 “在官侵夺私田”等罪名。
任用:身、言、书、判
考课:对官吏在任期间行为与政绩的考察
奖惩:根据考课成绩,中上以上者加禄; 中中者守本禄;中下以下者则夺禄
监督:御使台是专门的独立于一切机构之 外的监察机关,除此之外还设有谏议制 度。
五、官吏的休致
《假宁令》是关于官吏休假的专门 法
确定了严格的官吏致仕制度,法定 致仕年龄是七十岁
二、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一)婚姻制度 1、订婚的原则:
同姓不婚;亲戚不婚;良贱不得为 婚;监临官不得与所监临女为婚。 2、离婚的形式: (1)强制离婚:包括“义绝”、“七 出” (2)协议离婚:“和离”
((二)家庭制度
1、家长制 家长由家庭中辈分最尊的男性担 任
2、继承制 “诸子均分” “遗嘱优先”
第二节行政法律
一、行政法规的主要形式与行政立法
(一)形式
“令”、“格”、“式”之外,礼 也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法的补充
(二)立法
《唐六典》是唐代行政立法最重要的 成就
二、以法治官的行政体系
(一)中央政府 (三省六部)
中书省--是中枢决策及最高出令机 关,掌管国家机要。
门下省—专司对各类文书、奏章及 召旨的审核。还拥有重要的封驳权。
(二)刑事责任年龄;划分公罪和私 罪;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分首从; 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 累犯加 重;同居相隐;比况类推;老小废疾 减免刑罚;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同 罪异罚;区分故意和过失、保辜。
《唐律疏议 ·名例》规定: “ 诸断”
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 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四)开元时期
《唐六典》三十卷
(五)大中时期
《大中刑律统类》
二、唐朝的法律形式
1、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 2、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 3、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
以办事的行政法规。 4、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5、敕—是以皇帝的名义发布的行政命令。 6、典—本身就具有法的意思 7、例—是由国家肯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办
二、诉讼制度
(一)起诉 :一般有两种方式 1、举劾和告发 举劾:是由监察机关或各级官吏代表国 家纠举犯罪,提起诉讼。 2、告诉 告诉:当事人就所受伤害或所涉纠纷, 向官府提起诉讼
(二)审判
1、根据犯罪发生的区域、罪行的轻 重,被告的身份,划分了各级审判 机关的管辖权。
2、审判以原告的诉状为准;
3、审讯时先采取“五听”;
尚书省—最高行政执行机关。六部 为尚书省所属(吏、户、礼、兵、 刑、工)
(二)州、县两级机构的设置 州设刺使,掌管全州的事务。 县设县令,掌管全县事务
三、官吏制度 1、科举制度 2、门荫制度
不第后赋菊 待到秋来九月八, 我花开后百花杀。 冲天香阵透长安, 满城尽带黄金甲。
四、官吏的任用、考课、奖惩和监督
5、第五篇厩库:28条,是关于牲畜、库藏 管理方面的规定。
6、第六篇擅兴:24条,主要是关于兵士征 集、军队调动及兴造方面的规定。
7、第七篇贼盗:54条,是关于保护封建政 权、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及生命、财产不 受侵犯的规定。
8、第八篇斗讼:60条,是关于斗殴伤人和 控告、申诉等方面的规定。
9、第九篇诈伪:27条,是关于欺诈和伪造 方面的规定。
第六章唐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唐朝的法律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概况
(一)武德时期 《武德律》十二篇、五百条。
(二)贞观时期 《贞观律》仍为十二篇、五百条 还编定《贞观格》十八卷、《贞观令》 三十卷、《贞观式》二十卷。
(三)永徽时期
《永徽律疏》--唐高宗永徽年间, 以《贞观律》 为基础编纂出《永徽 律》,此后又对500条律文逐条逐 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 作疏议。律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称《永徽律疏》,是唐代法典的 代表作。后人又称之为〈唐律疏议〉
三、关于债的规定
1、买卖关系 2、借贷关系 3、赁庸关系 4、寄托关系 5、债务担保问题
第四节 司法制度
一、中央与地方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关 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 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 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 2、地方司法机关 仍由行政机关兼理。
4、口供是判决的主要根据,所谓 “罪从供定”。
5、规定了回避制度。
6、司法官判决,要“具引律、令、格、 式正文”。
7、保证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
8、规定判决的执行制度。
唐朝的监察机关是御史台,以御史 大夫为最高长官,御史中丞二人为 辅佐。其下并设台院、殿院、察院。
四、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唐代遇有特别重大案件,由大理寺、 刑部、御史台三个机构的长官大理寺 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
五、三司推事(三司会审)
六、死刑复核案成例三、唐律的主要特点与历史地位
1、唐律的主要特点 (1)规范详备、科条简要 (2)中典治国、用刑持平 (3)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4)依礼制刑、礼法合一
2、唐律的历史地位
(1)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 的封建法典,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 展史中,处于承先启后的重要历史 地位。 (2)唐律对亚洲许多国家的封建立 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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