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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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做好本矿井防治水工作,掌握水文
地质规律,研究与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的防治水问题,防治水害,保护与利用地下
水资源 ,特制定本公司《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公司的各项矿井防治水工作要严格依照《煤矿防治水规定》中的
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
原则,依照实际情况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矿井防治水工作由公司总经理(矿长)负责与领导,总工程师主抓、地
测部门是负责防治水业务与保安主要部门,在公司总经理(矿长)领导及总工程师
领导下负责具体防治水工作。
第五条本公司水文地质中等偏复杂,应按要求配备2个专业水文地质技术
人员负责具体防治水工作、
第六条本公司按《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与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本公司由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矿井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时严禁施工,要查明矿井的各种
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的规律,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在有突水危险的
地区或采掘地点应加强观测掌握动态,发现突水征兆时及时停止采掘作业、分析
缘故、采取治理措施。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门每年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培训,
增强抵御水灾能力、
第十条加强矿井水文地质科学研究与防治水技术攻关,注意引进与吸收国
内外先进技术与手段,提高防治水工作水平。
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十一条依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结合本公司各矿的水文地质特征,地质
报告中把本公司两个矿井划分为水文地质条件中等矿井,各矿要按所属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做好矿井防治水工作、
第十二条各矿要依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对水文地质条件进行深入研究,编制矿
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由总工程师组织审定。报告内容包括:
1、矿井位置、范围、周边关系以及自然地理等情况;
2、以往地质与水文地质工作评述;
3、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及含、隔水层分布规律与特征;
4、矿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边采空区分布状况;
5、矿井涌水量构成分析,主要突水点位置、突水量及处理情况;
6、对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与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
7、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防治水工作建议、
第十三条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重新确定。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突水量大于300m3/h)后,在1年内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第二节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
第十四条矿井每十年编制井田地质报告。井田地质报告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第十五条矿井依照规定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
1、矿井充水性图;
2、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3、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4、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5、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矿井应当建立数字化图件,内容真实可靠,并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正完善。
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见附录一、
第十六条矿井应当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
1、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
2、气象资料台账;
3、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
4、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
5、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
6、矿井涌水点台账;
7、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
8、水质分析成果台账;
9、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
10、矿井与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11、其她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
矿井防治水基础台账,应当认真收集、整理,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长期保存,并每半年修正1次。
第十七条新建矿井应当依照矿井建井的有关规定,在建井期间收集、整理、分析有关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并在建井完成后将资料全部移交给生产单位。
新建矿井应当编制下列主要图件:
1、水文地质观测台账与成果;
2、突水点台账、记录与有关防治水的技术总结,以及注浆堵水记录与有关资料;
3、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质实测剖面;
4、建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成果;
5、建井水文地质报告(可与建井地质报告合在一起)。
第十八条矿井在废弃关闭之前,应当编写闭坑报告。闭坑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对估计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积水量与水位等情况的分析评价;
2、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与采取的防治水措施。
闭坑报告(包括图纸资料)应当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图件绘制、计算评价与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一体化。
第三章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第一节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第二十条当矿区或者矿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时,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水文地质补充调查、矿区或者矿井未进行过水文地质调查或者水文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的,应当进行补充水文地质调查。
第二十一条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范围要覆盖一个相对独立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的地下水系统。
第二十二条水文地质补充调查除采纳传统方法外,还可采纳遥感、全球卫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统等新技术、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