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期末复习重点
外国法律思想史吐血重点整理(为后来者做贡献攒人品)
第一章古代希腊的法律思想1、柏拉图:西方历史上第一位杰出的法律思想家,贡献:创作了西方历史上第一部法学专著《法律篇》,另外两部为《共和国》、《政治家》;法的正义理论;法治的理论;法的正义理论:正义是柏拉图理论的出发点和归宿A、首先,柏拉图认为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手段。
正义是以善待友,以恶对敌的艺术B、柏拉图强调:立法者也会犯错误,关键在于法律本身是否体现正当,只有当统治者代表被统治者的利益制定符合全体社会成员利益的法律时,才称得上是正义。
C、在柏拉图那里,法律的正义论最初是和人治论相联系的,但他仍然强调正义的原则是国家的基本法。
D、在西方历史上,柏拉图最先阐述了系统的正义观,这种正义观是政治体制和各种具体法律的内在生命,在这种正义观的启迪下,罗马的法理学才开始勃兴,并成为推动后世法理学不断发展更新的动力。
法治的理论:A、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不是哲学家,则法治比人治好,为“第二等好的政治”B、如何重视法治:首先,法律应当是根据大部分人的利益制定的;为了确保法治必须加强守法,即使是恶法也应该遵守C、具体措施:选好官吏;搞好国民教育2、亚里士多德:古希腊最伟大的思想家和最博学的人,被誉为“百科全书式”学者贡献:以正义论为基础的法治理论:A、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作为法治基础的法律是一种好的法律,是一种良法而非恶法;法律制定后应当为全社会所遵守,邦国虽有良法,要使人民不能全部遵守,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B、法治的根据:法律是不受主观愿望影响的理性;法律具有稳定性C、寡头政治:亚里士多德以一人之统治为君主政体,少数人之统治为贵族政体,多数人之统治为民主政体;而这三种政体之腐败形态,则依次为专制政治、寡头政治与暴民政治。
寡头政治(oligarchy),指由少数人掌握政权的一种统治形式,原指少数人掌握的政权,如古希腊雅典奴隶制国家的贵族政权。
后通指由一小撮反动统治者操纵一切的政治制度。
D、城邦起源:亚里士多德提出:城邦是自然进化的产物,人类天生是合群的动物,必须过共同生活;组成城邦的公民的本质决定了城邦的本质,他认为,公民的本质就是平等享受政治权利;城邦是自由人的自治团体,不是主人与奴隶的结合;3、斯多葛学派A、芝诺:斯多葛学派创始人,斯多葛学派代表人物,主要思想为自然法思想,包括四点(下述)B、斯多葛学派对自然法的主要思想:第一,将“自然法”或“自然”作为他们哲学体系的中心第二,将自然法与禁欲主义结合在一起,主张人的欲望应该回归理性第三,自然法这种理性,是法律与正义的基础第四,从自然法的普遍性出发,斯多葛学派将自然法视为世界主义思想的根据,整个宇宙有一个最高理性所产生的统一秩序。
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重点笔记
1---尼采: 当我们言及希腊人时,我们实际上就是不由自主地谈论现在与过去、2---苏格拉底:为自己确立这样的一项使命: 克服诡辩派的主观主义与相对主义,并建立一套以那种在客观上得到证明的价值理论为基础的实质性的伦理体系。
3---斯多葛派哲学的奠基人就是塞米特思想家芝诺,其将自然的概念至于其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即宇宙的实质就是理性,在她瞧来自然法就就是理性法。
人作为作为宇宙自然的一部分,本质上就就是一种理性动物,在服从理性命令的过程中,人乃就是根据符合其自身本性的法则安排其生活。
4---西塞罗就是伟大的法学家与政治家。
真正的法律乃就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与并且就是不变的永恒的。
真正的法律乃就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就是不变而永恒的。
通过命令的方式,这一法律号召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它的禁令,它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情。
它的命令与禁令一直影响着善良的人们,尽管对坏人无甚作用。
5----圣·托马斯·阿奎那就是中世纪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
她的学说至今仍可以被誉为就是罗马天主教神学、哲学、伦理观的权威解释。
她的思想体系就是基督教圣经教义与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巧妙结合的表现。
6----格劳秀斯把自然法定义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有一种道德上的必要性;反之,就就是道德上罪恶的行为。
”7----现代伊始,古典自然法学遇到了另一种理论的挑战;从某些方面来瞧,这种理论也就是那些与促进形成理性主义的个人主义的自然法哲学相同的政治、社会与经济力量的一种产物。
它就就是国家理由的理论,并在意大利政治哲学家尼古洛·马基雅维利的著作中得到了最有影响的系统阐述。
8----作为莱布尼茨(Leibniz)哲学理论的追随者,沃尔夫教导说,人类最高的义务便就是力求完善。
对她来说,与努力促进她人完善相结合的自我完善的这种道德义务,乃就是正义与自然法的基础。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打印版)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绪论 (1)第一篇古代西方法律思想 (2)第一章古希腊的法律思想 (2)第一节前期智者的法律思想 (2)第二节苏格拉底和柏拉图2007的法律思想 2第三节亚里士多德2009的法律思想 (2)第四节伊壁鸠鲁2010和斯多葛学派的法律思想 (2)第二章古罗马的法律思想 (2)第一节波里比阿法律思想 (2)第二节西塞罗2008的法律思想 (3)第三节塞涅卡的法律思想 (3)第四节罗马五大法学家与罗马法 (3)第二篇中世纪的法律思想 (3)第三章封建社会产生和发展时期的法律思想 (3)第一节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 (3)第二节索尔伯兹里的法律思想 (3)第三节阿奎那2008的法律思想 (3)第四节马西利的法律思想 (4)第四章封建社会解体时期的法律思想 (4)第一节马基雅弗利的法律思想 (4)第二节布丹的法律思想 (4)第三篇17、18世纪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4)第五章荷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 (4)第一节格老秀斯的法律思想 (4)第二节斯宾诺莎的法律思想 (5)第六章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 (5)第一节霍布斯的法律思想 (5)第二节洛克2011的法律思想 (5)第三节弥尔顿的法律思想 (6)第四节哈林顿的法律思想 (6)第七章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 (6)第一节孟德斯鸠2009、2010的法律思想 (6)第二节卢梭的法律思想 (6)第三节百科全书派的法律思想 (7)第四节摩莱里和马布利的法律思想 (7)第五节罗伯斯比尔的法律思想 (8)第八章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法律思想 (8)第一节华盛顿的法律思想 (8)第二节杰弗逊的法律思想 (8)第三节潘恩的法律 (8)第四节汉密尔顿2007的法律思想 (9)第九章德国统一时期的法律思想 (9)第一节康德2008的法哲学 (9)第二节费希特的法哲学 (10)第三节黑格尔的法哲学 (10)第四篇19世纪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0)第十章英国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1)第一节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 (11)第二节奥斯丁的分析法学 (11)第三节约翰.密尔的自由主义法学 (11)第四节梅因的历史法学 (12)第十一章德国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2)第一节萨维尼2009论的历史法学 (12)第二节耶林2010论、2011论的目的法学12第三节施塔姆勒的新康德主义法学 (12)第十二章法国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3)第一节孔斯坦的自由主义法律思想 (13)第二节孔德的社会学法学 (13)第十三章俄国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3)第一节12月党人的法律思想 (13)第二节赫尔岑的法律思想 (13)第三节车尔尼雪夫斯基的法律思想 (14)第五篇20世纪欧美国家的法律思想 (14)第十四章社会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14)第一节埃利希2009的法律社会学和自由法学 (14)第二节狄骥2007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 (14)第三节庞德2010的社会学法学 (14)第四节美国现实主义法学 (15)第五节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 (15)第十五章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15)第一节凯尔森的纯粹法学 (15)第二节哈特2009的新分析法学 (15)第十六章新自然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16)第一节马里旦的新托马斯主义法学 (16)第二节富勒2010的新自然法学 (16)第三节罗尔斯2011的新自然法学 (16)第四节德沃金07的新自然法学 (17)绪论一、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研究对象是西方历史上各种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以及它们产生、发展的历史和沿革的规律。
西方法律思想史期末复习重点
西方法律思想史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内容及学习。
西方法律思想史可以归纳为两个文化起源,一个思想核心,三大法学流派和多元的法学思想运动。
两个文化起源,古希腊罗马的法律遗产和中世纪基督教法律传统。
一个思想核心是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们的古典自然法学。
第一,自然状态,说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之下,第二,自然权利说,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想要不变的自然权利,第三,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普遍遵循一定的法则,第四,社会契约论。
人类通过社会契约的方法,从野蛮的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第五分权原则,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权利必须分立和制约。
第六,法治原则,政治的通知必须以法律为基础,法律就是以非暴力的方式协调人们之间的冲突,第七,法律平等,要求法律公正对待。
19世纪的,法理学的形成与西方法学流派的出现为标志,主要流派有三,第一,哲理法学派,是指用形而上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认为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组成部分,第二,分析法学,注重对法律概念法律结构法律体系的研究,第三,历史法学派,用历史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现象。
20世纪,西方法律思想呈现多元的特征。
第一,法律社会,社会法学是以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法律现象,他强调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第二,法律规则,法律是规则或规范的体系,第三,法律道德,认为法律与道德不可分,第四,法律政治,批判法学运动研究法律的内在政治意识形态,认定法律是乔装打扮后的政治。
学习意义:第一,学习和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可以增长知识,开阔视野,激发思考,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
第二,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是培养高层次法律伦理人才的需要。
第三,有利于提高法律实践水平。
二、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他主张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第一,法律不会感情用事,而任何人都不免有感情。
第二,法律不会在政治中加入偏向,而任何个人也不免有热诚,会在其执政之中加入个人的偏向。
第三,集体智慧胜过一个人的智慧。
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重点笔记
1---尼采: 当我们言及希腊人时,我们实际上是不由自主地谈论现在和过去.2---苏格拉底:为自己确立这样的一项使命: 克服诡辩派的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并建立一套以那种在客观上得到证明的价值理论为基础的实质性的伦理体系。
3---斯多葛派哲学的奠基人是塞米特思想家芝诺,其将自然的概念至于其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即宇宙的实质是理性,在他看来自然法就是理性法。
人作为作为宇宙自然的一部分,本质上就是一种理性动物,在服从理性命令的过程中,人乃是根据符合其自身本性的法则安排其生活。
4---西塞罗是伟大的法学家和政治家。
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并且是不变的永恒的。
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
通过命令的方式,这一法律号召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它的禁令,它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情。
它的命令和禁令一直影响着善良的人们,尽管对坏人无甚作用。
5----圣·托马斯·阿奎那是中世纪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
他的学说至今仍可以被誉为是罗马天主教神学、哲学、伦理观的权威解释。
他的思想体系是基督教圣经教义与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巧妙结合的表现。
6----格劳秀斯把自然法定义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有一种道德上的必要性;反之,就是道德上罪恶的行为。
”7----现代伊始,古典自然法学遇到了另一种理论的挑战;从某些方面来看,这种理论也是那些与促进形成理性主义的个人主义的自然法哲学相同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力量的一种产物。
它就是国家理由的理论,并在意大利政治哲学家尼古洛·马基雅维利的着作中得到了最有影响的系统阐述。
8----作为莱布尼茨(Leibniz)哲学理论的追随者,沃尔夫教导说,人类最高的义务便是力求完善。
对他来说,与努力促进他人完善相结合的自我完善的这种道德义务,乃是正义和自然法的基础。
西方法律思想史 期末重点人物
第一节柏拉图的法律思想《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三本书总体的概括:是一位具体浓厚理想主义色彩的思想家一、国家与法律的伦理基础——正义论正义论是其国家和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在其理论体系中,伦理学是政治法律学的基础。
伦理学探讨的是善,也就是正义问题。
他认为正义是个人和国家的善德。
他从个人的正义的德性推导出国家如何获得正义。
推理过程:理性————→知识和智慧↘意志(受理性支配)——→勇敢→正义的德性欲望(受理性支配)——→节制↗治国者——→智慧;卫国者——→勇敢;生产者——→节制。
三者如处于一种和谐关系中,则国家获得正义。
每个人都有理性、意志和欲望三种品性。
理性是使人获得知识的能力,它表现为知识和智慧;意志是使人具有发怒的能力,意志如果接受理性的支配,就表现为勇敢;而欲望是人的冲动要求,欲望如果接受理性的支配,则表现为节制。
总之,当理性支配意志和欲望时,人们便获得了正义的德性。
个人的品性:理性、意志、欲望。
其表现分别为:智慧、勇敢、节制、正义。
在一个理想的国家中,应该具有备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四种美德,这些美德分属不同阶级的人。
治国者——智慧;卫国者——勇敢;生产者——节制。
国家正义存在于社会有机体各个部分间的和谐关系之中。
即“正义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
正义的基本原则就是,每个人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
法律应该是同正义相一致的东西,维护法律就是维护正义,遵守法律就是服从正义。
二、哲学王统治与政体论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
这种不平等是其在共和国中确立等级制度的一个依据。
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金质的人是统治者,他们必须是哲学家。
他们将被授予绝对的权力,以便其能为了国家的利益合理地、无私地行使权力。
银——军队;铜和铁——生产者。
哲学家的特质是:爱好永远不变,爱真理,以搞知识为快乐,大度,不畏死,有良好的记忆力,不偏不倚的节制等。
政体论:哲学王统治的政体为最优,以下依次为军阀政体(武力政体),富豪政体(财力政体),崇尚利益,不均达到极端,必然导致寡头统治。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Arale)一、名词解释1、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指研究基于古希腊罗马文明和基督教文明之上而形成的文化区域主要指欧洲和北美的西方国家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思想家的政治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及其产生、发展和演变规律的理论法学学科。
它的基本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两大部分。
在研究室要注意阶级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的应用。
2、教父学:也叫教父哲学,是由奥古斯丁、安布罗斯和格雷戈里等一批基督教教父创立的。
它主要内容是创立和阐述基督教义、例如三位一体说、创世说、原罪说、天国报应说等。
这种学说在欧洲封建社会形成时期影响尤为显著。
3、新康德主义法学: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德国法学家施塔姆勒创立的。
它抛弃了康德法哲学中的唯物主义和隐藏在唯心主义形式中的进步内容,而发挥了他的二元论和先验论。
他兜售唯心史观,否定物质生活资料生产对社会发展的决定性作用,宣扬“法是不可违抗的共同意志”、“法的理想和正当法的原则”、“法决定经济生活”、“内容可变的自然法”等观点,为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辩护,为巩固资本主义服务。
4、社会法学:又称“社会学法学”、“社会法学”、“法律社会学”,是19世纪在社会的基础上所产生的一种实证主义法学思潮,它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认识和研究法律问题。
认为法师一种社会现象,特别强调法对社会生活的作用和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强调法的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
它的创始人是法国的孔德,以后又有英国的斯槟赛等人。
{社会法学派的价值观基本上是“社会本位论”,强调社会、社会连带合作、社会整体利益;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相当一部分法学家强调义务,倾向于社会本位。
社会法学是一个极不统一的法学流派,其内容分支很多,,大的方面可分为欧洲的社会法学(利益法学、自由法学、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和美洲的社会法学(实用主义法学、现实主义法学)。
5、历史法学派:历史法学是在19世纪下半叶处于极盛时代,到了20世纪,这种法学的研究方法基本上融进了启发的法学流派。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
第一编古代西方法律思想第一章古希腊的法律思想(重点)1.概况2.城邦的定义: 由一个较大的城市及其周围农业地区组成一个城邦, 或称之为城市国家。
(名词解释)3.德谟柯利特的名言: 宁愿在一种民主制度中受贫穷, 也不愿在专制统治下享受幸福;正像自由要比奴役那样值得向往。
(单选)第一节前期智者的法律思想在这一节中我们着重掌握的内容是以下几点: (均按单选掌握)1.到公元前5世纪至4世纪时, 在希腊产生了智者, 他们从批判的角度出发, 对城邦所制定的法律和法律的作用进行了哲学上的论争。
此时很多智者的思想都是比较民主的。
2.智者以"自然"这个概念为前提, 论述自然法, 认为"自然"就是真理或称为"实在", 自然法才是公正的, "绝对正义"是自然法的最高表现。
3.智者是最先在奴隶制社会中提出反对奴隶制思想的人。
4.有一个人物需要知道: 德谟克利特, 原子论(物质是由原子构成的)的提出者。
他被马克思誉为"第一个百科全书式的人物".5.前期智者的代表人物有: 安提芬、欧里庇得斯、阿基马丹、普罗塔哥拉和卡利克里斯。
在智者中分为两派: 一派赞成奴隶主的民主制, 以普罗塔哥拉为代表;一派赞成奴隶主的贵族制, 以卡利克里斯为代表。
6.阿基马丹: "神让一切人自由, 自然并没有使任何人成为奴隶"7.卡利克里斯: "强权即公理"和"弱肉强食", 这是极端反民主的思想。
第二节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思想这一节中的重点是柏拉图的思想, 苏格拉底的相关内容历来只考过几个单选题。
对于柏拉图思想关键是把握其哲学王思想、前后期思想的变化、政体循环论和他的几本著作。
一、苏格拉底对于苏格拉底的学习我们主要掌握以下几点: (均按单选掌握)1.代表保守的贵族阶级的利益, 反对雅典民主制。
2.主张美德即知识, 法律是人类幸福的标准。
西方法律思想史 期末考试 题目整理
罗尔斯制度正义的两个原理:(一)含义:制度正义:罗尔斯认为,制度是人们行为的规范体系,认为这个体系中的规范能使各种利益达到平衡时,制度就是正义的。
(二)重要概念①原始状态:正义论的前提是一个理性上的假设,罗尔斯将这个假设环境乘坐“原始状态”该状态是人们选择的一种结果。
②无知之幕:是假定各方不知道自己的社会地位,阶级属性,个人能力等,因为上述因素会影响个人偏向和选择,必须用无知之幕将他们隔开,原始状态才能成立。
(三)两个原理:①第一原理:平等原理。
该原理要求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享有与他人相同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包括:政治上的自由、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上的自由和思想自由、个人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的权利、一番不收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
②第二原理:差别原理。
机会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的结合,该原则要求社会、经济的不平等(例如权力、财富的不平等)只有在地位和官职对所有人开放并且这种不平等对所有人都有利,特别是对在社会中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有利的情况下才符合正义。
(这两个原理对我国改革开放具有一定的启发:即改革开放首先应注重制度的改革,促进制度的正义。
罗尔斯认为第一原理优于第二原理。
)柏拉图哲学王思想:哲学王思想即哲学家统治国家。
反映了智慧(包括知识、人格完美、判断力强)对于权力的约束,哲学王指的是一整个阶层而不是单指个人。
柏拉图从维护正义的思想出发,认为:一个最理想的国家就是“哲学王”统治的国家,既然智慧是国家的最高美德,而他又是哲学家所专有的,那么,一个最符合正义的国家,当然只能由哲学家统治。
1.哲学王思想是柏拉图对苏格拉底思想的发挥。
哲学王治国发展了美德即知识、认识自己及自知无知这三个命题。
2.哲学王治国并不等于学了哲学,懂得一些哲学就能治国。
柏拉图认为,凡是酷爱各种知识,求知不厌而永不自足者,当称之为哲学家。
哲学王必须为智慧而求知识,永远酷爱那种能让他们看到永恒的不受产生与灭亡过程影响的实体知识,以知识和智慧服众和治理国家,而不能只提供意见。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题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题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一、单项选择题1、柏拉图的人治与法治思想在其一生中经历了重大变化,其中,标志柏拉图从人治向法治过渡的著作是()A、《政治家篇》B、《法律篇》C、《理想国》D、《政治学》2、亚里斯多德理想中的政体是()A、君主政体B、平民政体C、贵族政体D、共和政体3、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是()A、《引证法》B、《十二铜表法》C、《法经》D、《查士丁尼国法大全》4、在罗马法学家中,首先将法律划分为公法与私法的是()A、保罗B、乌尔比安C、盖尤斯D、伯比尼安5、马基雅弗里是文艺复兴在政治学上的代表,下列属于马基雅维里的著作是()A、《君主论》B、《战争与和平法》D、《社会契约论》6、在古典自然法学派中,最早提出权力分立理论的是()A、洛克B、卢梭C、孟德斯鸠D、格老秀斯7、“人是生而自由的,但无往不枷锁之中。
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提出该结论的是()A、卢梭B、富兰克林C、洛克D、亚里士多德8、哲理法学的代表人物是()A、孔德B、庞德C、康德D、富勒9、“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
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
”上述对法定义的思想家是()A、康德B、黑格尔C、梅因D、凯尔森10、下列各项著作中,属于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的作品是()A、《法理学范围之确立》B、《法理学讲义》C、《论法的精神》11、这是一篇著名的演讲,标志着一种新的法律研究方法的诞生,有人称之为目的法学,这篇演讲的题目是《为权利而斗争》,作者是()A、黑格尔B、萨维尼C、耶林D、汉密尔顿12、下列关于制度法学的表述错误的是()A、制度法学主张“超越实证主义与自然法学”B、制度法学吸取了社会学法学的因素C、制度法学否认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紧密联系D、制度法学吸取了自然法学的某些因素13、在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法律思想家中,把权力分立的理论应用到实践中并予以发展的代表人物是()A、洛克B、卢梭C、孟德斯鸠D、汉密尔顿14、二战以后西方人权思潮的先驱,人权思潮的法哲学理论的奠基人是()A、卢梭B、凯尔森C、马里旦D、杰弗逊15、关于社会契约论的相关表述中,错误的是()A、霍布斯同其他契约论者一样,主张国家起源于契约B、格老秀斯是近代社会契约论国家观的倡导者C、斯宾诺莎主张部分权利的转让D、卢梭主张权利的全部转让,转让对象是一个人16、分析法学的代表人物奥斯丁的诸多著作中,他生前出版的唯一著作是()A、《法理学范围之确立》B、《法律概要》C、《法理学讲义》D、《道德和立法学理导论》17、卢梭向往的理想政体是()A、君主制B、贵族制C、混合制D、宗法式的共和制18、功利主义法学的创始人是()A、卢梭B、洛克C、黑格尔D、边沁19、关于哲理法学派的表述正确的是()A、哲理法学的代表人物是康德和黑格尔B、它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C、哲理法学从本质上讲仍属古典自然法学D、哲理法学从理论上讲属于分析法学20、关于霍维茨的法律理论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美国法的变迁:1780-1860》是其代表性著性B、霍维茨的法律观是工具主义的法律观C、霍维茨具体分析了美国法在其设定的时间段中的变迁过程D、霍维茨生活的时代,美国“法律实质主义”开始兴起二、填空题1、古希腊思想家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主张主要包括“认识你自己”、“美德即知识”和“”。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
一、古希腊的代表人物: 1.苏格拉底:自然法优于人定法,服从城邦的法律是公民的 义务。 2.伊壁鸠鲁:主张唯物论、无神论;认为快乐是人的最终目 的;国家和法律产生于契约;法律就是宣布正义,强调对 法律的遵守。 3.斯多葛学派:代表人物芝诺,认为国家是自然的联合体, 一切人自然平等,是同意的世界国家的公民;自然规律就 是自然法,规范着人们的行为。 4.柏拉图:从哲学王的统治到根据法律的统治的转变。 5.亚里斯多德:主张良法之治。两层含义:已成立的 发了获 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 法律。
二、代表人物
• 2.德沃金 整体性法律观:法律由规则、原则与政策构成。 公民权利理论
3.罗尔斯 正义的两个原则: 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所有人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 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即平等自由原则)。 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应这样安排它们: (1)在与正义的储 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即差别原则); (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即机会 的公平平等原则)。 第一个正义原则相对于第二个正义原则的优先性,即只有在满足了所有 人的基本平等自由之后,才能涉及社会利益和机会的分配。不能因为 较大的经济利益而侵害到公民上述基本权利和自由。这是罗尔斯正义 理论与功利主义最大的区别,也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精髓和特色所在。
三、自然法学与价值分析方法
1.法学价值分析方法:从一种价值入手对一法律制度的评价,以一 种超越现行法的姿态对现行法进行批判。 2.法学价值分析方法的理论假设 (1)自然法高于人定法 (2)人类必有共性。人有共同的本性,法律应当顺应人性使人得 到发展,凡是妨碍人性发展的法律都是恶法。 (3)普遍的法律才适合人的天性。
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重点笔记
1---尼采: 当我们言及希腊人时,我们实际上是不由自主地谈论现在和过去.2---苏格拉底:为自己确立这样的一项使命: 克服诡辩派的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并建立一套以那种在客观上得到证明的价值理论为基础的实质性的伦理体系。
3---斯多葛派哲学的奠基人是塞米特思想家芝诺,其将自然的概念至于其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即宇宙的实质是理性,在他看来自然法就是理性法。
人作为作为宇宙自然的一部分,本质上就是一种理性动物,在服从理性命令的过程中,人乃是根据符合其自身本性的法则安排其生活。
4---西塞罗是伟大的法学家和政治家。
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并且是不变的永恒的。
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
通过命令的方式,这一法律号召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它的禁令,它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情。
它的命令和禁令一直影响着善良的人们,尽管对坏人无甚作用。
5----圣·托马斯·阿奎那是中世纪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
他的学说至今仍可以被誉为是罗马天主教神学、哲学、伦理观的权威解释。
他的思想体系是基督教圣经教义与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巧妙结合的表现。
6----格劳秀斯把自然法定义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有一种道德上的必要性;反之,就是道德上罪恶的行为。
”7----现代伊始,古典自然法学遇到了另一种理论的挑战;从某些方面来看,这种理论也是那些与促进形成理性主义的个人主义的自然法哲学相同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力量的一种产物。
它就是国家理由的理论,并在意大利政治哲学家尼古洛·马基雅维利的著作中得到了最有影响的系统阐述。
8----作为莱布尼茨(Leibniz)哲学理论的追随者,沃尔夫教导说,人类最高的义务便是力求完善。
对他来说,与努力促进他人完善相结合的自我完善的这种道德义务,乃是正义和自然法的基础。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
一²古希腊罗马时期古希腊“法由神启”——“法由人定”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正义、法治优于一人之治)伊壁鸠鲁、斯多葛学派正义与法律、自然法与人定法法治、民主、自由(一)“法由神启”1.法非人定自然哲学家阿那克西曼得:“万物由之产生的东西,万物复归于它,这就是命的规定。
”自然哲学家赫拉克里特:“对于神来说,一切都是美的、善的和公正的”…“人类的一切法律都因那唯一的神的法律而存在。
”“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
”2.人们可以通过神启知道法律。
“法律是神赐予人类最伟大的礼物”3.法律在早期与宗教、伦理、哲学相混杂(二)法由人定1.“智者”(诡辩学派)BC5—BC4 宗教与哲学分离“人民的教师”2.“智者”的观点研究重点:人本身、社会普罗泰哥拉Protagoras “人是万物的尺度。
”以人为中心,以人为标准的立法、司法的思考“人本主义”“国家和法律并非神造,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
”3.对“智者”观点的评价、分析(1)“以人为本”、“法由人定”,突出了人的作用,为雅典公民参与政治活动提供理论基础(2)观点形成的原因古希腊活跃的奴隶制经济下,民主制的发达及个人对城邦生活的要求(一)苏格拉底《对话集》“认识你自己。
”“正义才是法律的灵魂,人们是可以通过理性来把握正义的。
”(二)柏拉图《共和国》The Republic《政治家篇》The Statesman《法律篇》The Laws法律观点:1.《共和国》(1)正义观。
对个人:善良;对国家:每个人各司其职、互不干扰启示:法律正义首先指一定的秩序(2)理想国金(统治者)。
银(军人)。
铜。
铁(生产者)2.《政治家篇》“人治是否优于法治?”反思法治的原则3.《法律篇》法治观的集中体现(三)亚里士多德Aristotle《伦理学》。
《政治学》。
《雅典政制》法律思想1.法律正义论:平等、中庸“正义”首先意味着“平等的分配政治权利”数量平等数量上相等比值平等按比例分配平等≠平均中庸2.分配正义、矫正正义分配正义:社会成员按比例分配权利义务矫正正义:分配正义被非法行为破坏——法律惩罚——补偿——重新分配3.法治论(1)“法治是良法与守法的结合”—《政治学》(2)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原因不受感情左右的治事者更为优良轮流执政更利于权力的平等(3)法的权威法律实效—服从—法的权威伊壁鸠鲁学派和斯多葛学派的法律思想BC4—BC3 希腊化时期政治生活——个人生活(一)伊壁鸠鲁学派的社会契约论伊壁鸠鲁:法律是人们在交往中签订的互不侵犯契约(二)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芝诺Zenon万事万物依照其本性生活就是好的、善的本性——规律、自然理性自然法总结1.古希腊法律思想的主题正义、法治、民主、自然法2.古希腊法律思想产生的背景地理政治因素:没有统一全境的国家经济因素:海洋文化、对财富的追逐、珍视权利二²古罗马西塞罗的自然法、法律与政体、法律与执政官罗马法学家的自然法、法的概念与分类以自然法观念为核心、具有较强的实践性、概念精细、法理深邃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1.法的本质《论法律》(1)“正确的理性就是法”真正理性的法是与自然相适应的、永恒的、适用于所有人的法的权威平等(2)法律具有正义的美德(见课件)2.自然法与人定法(实在法)?法律可以使权利产生非正义人定法有善、恶之分衡量的标准——“自然”、“理性”小结:(1)法有自然法与人定法之分(2)自然法的本质是正确的理性(3)自然法是人定法正义的基础(4)不符合自然法的人定法是无效的正确的理性=自然宗教意义——中世纪神学自然法人、理性——人本主义自然法(资产阶级自然法)法律同政体、执政官的关系《论共和国》1.共和政体是依照正义和自然法组织起来的最完美形式2.执政官的权力来源于法律,同时法律也是执政官执政的良好保障“执政官是会说话的法律,法律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西方法律思想的四个发展阶段:1、古希腊罗马阶段2、中世纪阶段3、自由资本主义阶段4、帝国主义阶段西方法律思想的三种法律观念:自然法观念、规则法观念、活的法观念古希腊法律思想的特点:1、自由精神2、自然法思想3、民主与法治精神柏拉图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第一个有大量著作流传下来的思想家,主要著作包括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理想国:柏拉图设想了一个等级森严的国家,国家有三个等级组成即:统治阶级、武士阶级和劳动者阶级这三个等级如同人的灵魂有三个部分一样,不同等级之间的关系亦相当于灵魂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具有不同的天赋职能。
哲学王:有智慧、正义、善的美德,是最有知识的人,最贤明的人是必然的统治者。
亚里士多德著作有伦理学、政治学、雅典政治亚里士多德把城邦的本质归结为公民的本质什么是正义?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中庸之道的标准,也就是取其中.。
法治理论:根据中用标准的正义,首先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制就是“国家由法律遂行起统治”其次、法治是轮番为治再次、法治要求执法与守法古罗马法律思想的特点:1、以自然法观念为核心的理论2、效用性、实利性、实践性3、重私法、重个人权利4、概念精细和法理深邃西塞罗关于自然法的定义:由上帝制定的,符合人的自然本性的,超越国家、民族和时代的,适用于善良人们的永恒不变的法。
包含以下几点意思:1、自然法由上帝制定、解释和监护,它体现上帝的意志2、自然法体现人的理性,依据于人正义的理性,与普遍公平的人类本性相一致,相适应3、自然法具有永恒性超越时空,任何国家民族时代均适用,都必须遵守4、自然法只是用于善良的人们,对坏人不起作用5、人类立法(实在法)不能抵消自然法,它居于自然法之下,自然法不需要实在法制定者的解释罗马法学家:五大法学家姓名包括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伯比尼安、孟代斯梯安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古罗马法学家做了明确的论述乌尔比安说:公法是关于了罗马国家稳定的发,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
西方法律思想法复习资料
一、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研究对象是西方历史上各种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以及它们的产生、发展的历史和沿革的规律。
有鲜明的阶级性、实践性和科学性。
属于理论法学范畴,有批判借鉴作用,加深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解。
扩大知识面。
二、体系安排公元前10世纪前后希腊进入奴隶制社会,探讨西方法律思想史从雅典和斯巴达城市国家形成和发展时期开端。
公元前五世纪到四世纪希腊出现了智者。
他们认为遵守国家法律是否违反自然的,因为他不代表正义。
与智者对立的是苏格拉底一派,他主张国家制定的法律是符合人类幸福标准的。
知识就是美德,遵守法律也是一种美德的要求。
柏拉图主张有哲学家出来担任国王,用法律去约束统治者。
亚里士多德认为,通过法律进行统治是最好的政体,主张实行法治。
古希腊城市国家进入危机时期的法律思想,是伊壁鸠鲁和斯多葛学派为代表。
伊壁鸠鲁参经研究过德谟克利特的哲学,并将创办雅典学园,宣传唯物主义和无神论的思想。
伊壁鸠鲁的伦理,无神论和契约说,对于古代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的发展起过促进的作用。
在古代的罗马,西塞罗在继承和发展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同时,发展了希腊哲学中关于自然法的理论;它从人类理性出发,提出关于解释奴隶的政治主张。
公元前五世纪《12铜表法》到公元6世纪中叶查士丁尼《法典汇编》的罗马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中一份珍贵的文化遗产。
在罗马法的形成和发展中,罗马五大法学家作出过重要贡献。
从奥古斯都开始罗马帝国对于五大法学家的法律解释和法学著作赋予法律效力。
在西欧中世纪法律思想同神学世界观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神学又处于支配地位的。
基督教神学最早表现形式上是教父学,代表人物圣奥古斯丁。
中世纪后期,阿奎那的自然法观点同政治宗教结合了起来。
为了君主王权,国家主权概念应运而生。
标志着君主专制国家的形成。
近代主权学说也产生,代表人物马基雅弗利和布丹。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以自然法理论为思想武器,反对封建,夺取政权,建立资产阶级国家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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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内容及学习。
西方法律思想史可以归纳为两个文化起源,一个思想核心,三大法学流派和多元的法学思想运动。
两个文化起源,古希腊罗马的法律遗产和中世纪基督教法律传统。
一个思想核心是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们的古典自然法学。
第一,自然状态,说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之下,第二,自然权利说,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想要不变的自然权利,第三,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普遍遵循一定的法则,第四,社会契约论。
人类通过社会契约的方法,从野蛮的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第五分权原则,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权利必须分立和制约。
第六,法治原则,政治的通知必须以法律为基础,法律就是以非暴力的方式协调人们之间的冲突,第七,法律平等,要求法律公正对待。
19世纪的,法理学的形成与西方法学流派的出现为标志,主要流派有三,第一,哲理法学派,是指用形而上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认为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组成部分,第二,分析法学,注重对法律概念法律结构法律体系的研究,第三,历史法学派,用历史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现象。
20世纪,西方法律思想呈现多元的特征。
第一,法律社会,社会法学是以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法律现象,他强调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第二,法律规则,法律是规则或规范的体系,第三,法律道德,认为法律与道德不可分,第四,法律政治,批判法学运动研究法律的内在政治意识形态,认定法律是乔装打扮后的政治。
学习意义:第一,学习和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可以增长知识,开阔视野,激发思考,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
第二,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是培养高层次法律伦理人才的需要。
第三,有利于提高法律实践水平。
二、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他主张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第一,法律不会感情用事,而任何人都不免有感情。
第二,法律不会在政治中加入偏向,而任何个人也不免有热诚,会在其执政之中加入个人的偏向。
第三,集体智慧胜过一个人的智慧。
第四,法治不易腐拜,一人之治易于腐败。
第五,在一人之治的情况下,执政者不可能独理万机。
亚里士多德主张法治,并不否认人的智虑作用,他认为是实行法治就必须处理好发挥个人才智与维护法律两者之间的关系,实行法治,就要充分发挥众人的作用,避免一人之治。
法治的含义:他提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要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一是存有良法,二是对法律的普遍服从。
亚里士多德以现实主义的态度,看待君主的德行和才能,追求实践中可行的治理方式,主张应理性的法律为治国依据,而不是依据有高度或然性的一人之智慧与德行的寄托,法治即是良法之治,良法与普遍守法是法治的两大要素。
三、罗马法的形成以及历史地位。
古罗马先后经历了王政时期,共和国时期,帝国时期。
公元395年,整个罗马帝国分裂为东西两个部分。
罗马法的历史发展大体上可分为以下几个时期:一,王政时期的习惯法。
罗马人有原始公社向阶级社会过渡,罗马城邦的管理组织管理罗马社会的主要依据是罗马古老的氏族习惯和社会通行的各种惯例,王政后期,从公元六世纪开始,罗马就出现了立法活动。
二,12铜表法时期。
12铜表法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标志着罗马社会从习惯法调整转变到成文法调整。
成文法的颁布是平民与贵族矛盾冲突的结果,体现了当时平民对贵族的一次重大胜利。
成文法的颁布,冲破了奴隶主贵族对法律知识和司法的垄断,提高了平民的地位。
三,市民法与万民法并存时期。
罗马在这一时期发展出了市民法与万民法,市民法是指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万民法适用于罗马非公民之间,罗马公民与非公民之间的社会关系。
四,罗马法的古典时期。
此时罗马法发展的特点之一就是法律渊源较多。
规定五大法学家的著作具有法律权威性:伯比尼安,保罗,盖尤斯,乌尔比安,莫里斯蒂努斯只有这五大法学家的法律解答才构成法罗马法的渊源。
五,罗马法的法典编纂时期。
以《查士丁尼国法大全》成就最高,对后世的影响最大,成为研究罗马法最权威的资料。
包括《学说汇纂》,《法学阶梯》,《法典》,《新律》。
罗马法发达的原因。
一、商品经济的发达。
商品经济的发达使社会经济生活与经济关系复杂化,对作为社会关系调整手段的法律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法律产生了全方面的影响,正是罗马商品经济的发展,使罗马法成为新商品经济社会的真正法律,他因商品经济发展反过来也为商品经济提供了法律条件。
二,自然法思想的影响。
第一,自然法思想赋予罗马法以内在协调一致性,使罗马法成为一个严密的整体。
第二,自然法的理性平等观念以及自然法高于实在法的思想,被用来解释罗马法的万民法,万民法具有了更大的正当性。
第三,在自然法的影响下,罗马市民法和万民法,在公元212年归于统一,非罗马人得以享受罗马人相同的法律地位。
第四,自然法是罗马法,从一种部落社会的法律发展成一种具有高度的理论抽象和广泛的社会适应性的体系。
三、罗马法学家的贡献。
罗马法学家在理论研究法律实践活动以及自然法思想的创造性转化等方面作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
第一,理论研究方面,对法律的性质,分类等问题做了精深的研究,提出了公法与私法之分,自然法万民法与市民法之分。
第二,法律实践活动方面,除了法律研究之外,还包括其他大量的法律实践活动,他们还从事法学教育。
第三,对自然法思想的创造性转化,法学作为一门学科,除了具有一定的理论体系概念、术语原则制度、研究对象和方法等之外,还必须有一种精神,一种观念,这就是法学观或法学世界观。
四、孟德斯鸠“法的精神”。
一,法律要反映一个国家的整体状况。
二,法律要同国家的性质、原则相适应。
三,法律要和国家的自然条件相适应。
四,法律要与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相适应,于居民的信仰,性情,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等相适应。
五,法律与法律之间要相互适应,法律的渊源、立法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基础的事物秩序相适应。
五、古典自然法学的历史意义。
古典自然法学所倡导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分权的理想,是通过资产阶级革命后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建立的,而最后由理想变成法律的,从私法角度上讲,西方近代的法律制度可能受罗马法的影响,私法的发展,有它自身的逻辑,但是从公法上讲,古典自然法学对于西方的影响是直接的,古典自然法学的理论,实际是西方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和法律得以建立的理论基础。
古典自然法学,所倡导的自然法,自然权利社会契约,以及只有平等民主法治分权理论,成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义和宗教神学的理论武器,其在理论上开辟了新的天地,而且这种理论的影响并不局限于西方社会,十九世纪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兴起之前,在理论上讲,古典自然法学的理论是法学中的主导思想,在资产阶级争夺政权和建立政权的时代,自然法的理论是其理论基础,古典自然法学的理论是一种革命性的理论,是一种破坏性的理论。
六、功利主义思想的历史渊源一、快乐主义。
功利主义思想,早在古希腊的时候就有人提出了,德谟克里特宣扬快乐主义,认为人生最好的生活就是最大限度地促进快乐,要求节制的享乐和心灵的快乐。
二、合理的利己主义。
近代文艺复兴运动,人们从蒙昧主义解放出来,追求人性的解放,提出人的道德,来自人的感性,来源于人的自然属性,利己主义,物质享受和现实的享受,是这个时期的口号。
三、贝卡利亚的《论犯罪和惩罚》,则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有着直接影响。
七、奥斯丁的分析法学的核心内容在奥斯丁的“法的命令说”中,命令、主权与制裁是三个必不可少的要素。
首先,他对命令做了三个方面的限制,在奥斯丁的法律定义中,只有“有权”者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明确义务内容命令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命令,其次,他认为“法律产生于优势者”,这个优势者指的就是政治优势者、主权者,即君主或是主权团体以及得到其授权立法的机关和个人,是掌握主权的统治者,处于绝对的被服从的地位。
因此在法律的来源形式上,奥斯丁是做了比较明确限定,即法律是主权者制定或是认可的,因此他否认习惯法在得到主权者的承认或是经过特定程序转化之前是一种法律。
再次,他认为命令一旦发出,即具有强制力,命令的不服从与遵守必然导致不利的后果,即制裁。
命令、主权、制裁贯穿于“法的命令说”的始终,这三要素的组合,也使得奥斯丁定义的法具有了命令性、强制性和义务性的三个特征。
八、庞德的社会学法学的主要内容庞德认为,社会学法学家目前所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在创立,解释和适用法律方面,应更加注意与法律有关的社会事实。
第一,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实际社会效果。
第二,为准备立法进行社会学的研究第三,研究使法律产生实效手段。
第四,法学研究的方法应该是,既对司法行政和立法以及法学的活动进行心理学的研究,也对理想的哲理进行研究。
第五,对法制史应进行社会学研究。
第六,承认对法律规则分别情况加以使用的重要性。
力求对各个案件都能正当合理的解决。
第七,在普通法系国家中司法部的作用。
第八,以上各点都是达到一个目的的手段,既力求使法律秩序的目的更有效的实现的手段。
社会学法学与其他法学学派的区别:第一,社会学法学注重的是法律的作用,而不是它的抽象内容。
第二,社会学法学认为法律是一项社会制度,人们既通过经验发现,他又有意识地创造它,法律既是理性所发展的经验,又是由经验所证明了的理性。
第三,社会法学强调法律所要促进的社会目的,而不是强调制裁。
第四,社会学法学认为法律规则的种种形式仅是手段问题,更重要的是法律制度法律学说和法律规则的作用,并认为应研究如何使法律形式最适合当时当地的法律秩序的问题。
第五,社会学法学所使用的是实用主义方法哲学观点各种各样,信奉实证主义经验主义或现实主义,从不同的出发点阐释社会学法学。
九、马基雅维利的主要思想内容区分了君主制贵族制和共和制政体,认为这些都是正常的政体,还区分了,暴君制,寡头制,和,群氓统治统称为变态政体。
他认为法律与军队都是国家的主要基础。
一个国君如果想要获得统治成功有两条道路:法律和武器。
至于军队和法律关系,他认为军队比法律更重要。
军队是起决定性作用的。
他主张法律是国家的主要基础之一,包含有在一个国家中建立一套优良法律系统的意思。
马基亚维利政治法律思想体系中,影响极为强烈的一点是建立在人性恶论基础上的,政治权术论。
他的君主权术论,正是他从人性论的出发,以此为依据。
十、教皇革命以及其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影响教皇革命催生了具有近代意义国家性质的政治实体和具有近代性质的法律体系,即教会和教会法。
教皇革命主要是指,一场影响深远的运动,其目的旨在清除教会中各种封建影响和地方影响,以及与这些影响必然相伴的腐败。
教会改革对西欧城市的深远影响,在政治上加强了罗马教皇的权力和权威,是他对基督教徒具有更大的领导与控制力量,使教会开始走向独立。
通过教皇革命,为随后出现的世俗国家奠定了基础。
西方法律传统具有以下特征:一,法律的相对独立性。
二,法律的实施由专职的法律职业者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