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规划审批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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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实施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实施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实施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武土资规发〔2018〕175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实施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中心城区各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含个人),设计机构及第三方机构: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管,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武政办〔2018〕86号)和《武汉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办法(试行)》(武政规〔2017〕54号),市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市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对于日照分析、建筑面积校核两个审查事项均实行告知承诺制。

本通知所称行政相对人是指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或者个人,建设单位是项目公司的,建设单位还应包含项目公司其上级单位(或控股公司)。

二、告知承诺书在行政审批窗口和政务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市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收到申请后,通过告知书向行政相对人和设计机构告知行政审批事项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需要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行政相对人和设计机构收到告知书,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基本信息,并对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性,已经知晓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满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告知的相关材料,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所作承诺是真实意思的表示等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签订承诺书,由行政相对人和设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其中行政相对人是项目公司的,承诺书还应由其上级单位(或控股公司)审核盖章。

武汉市东西湖区国土规划审批业务规范

武汉市东西湖区国土规划审批业务规范

东西湖区国土规划审批业务规范东西湖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二O一一年十月目录第一章土地规划管理申报审批导引 (3)第一节机构职能简介 (3)第二节窗口设置及管理规定 (5)第三节管理依据 (6)第四节国土规划审批总流程 (10)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 (11)第三章城乡个人建房规划许可 (13)第四章规划设计条件 (17)第五章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23)第六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30)第七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37)第八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48)第九章基础测绘成果提供及测量标志使用、拆迁 (53)第十章建设用地审批 (60)第一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60)第二节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70)第三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80)第四节改变国有土地用途(使用条件) (91)第五节新增建设用地报批 (101)第六节临时用地审批 (108)第七节收回国有土地批后管理 (111)第八节国有土地行政处理收回 (114)第十一章土地登记 (117)第一节单位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17)第二节单位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20)第三节个人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24)第四节个人房改房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27)第五节个人私房土地登记 (130)第六节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32)第七节单位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35)第八节个人商品房土地变更登记 (138)第九节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 (144)第十节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 (150)第十一节个人土地抵押注销登记 (156)第十二节协助法院执行土地查(解)封登记 (163)第十三节土地证书灭失补发登记 (165)第十四节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168)第十五节个人土地抵押登记 (176)第十六节土地登记资料对外查询 (183)第十二章土地储备、供应及招拍挂 (186)第一节收购储备项目 (186)第二节土地供应 (192)第三节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196)第四节土地交易公示 (208)第十三章征收管理 (215)第十四章执法监察管理 (218)第一章土地规划管理申报审批导引第一节机构职能简介一、机构简介东西湖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内设办公室(政工科)、行政审批科、耕保土地利用科、地籍科、规划管理科、执法监察局6个职能科(室),下设土地中心、建设测绘管理中心、土地管理所、矿产管理中心等20个事业单位。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武汉市拿地即开工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武汉市拿地即开工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武汉市拿地即开工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10.27
•【字号】武发改规〔2024〕1号
•【施行日期】2023.10.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武汉市拿地即开工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武发改规〔2024〕1号为持续深化我市社会投资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动工程建设项目早开工、快建设、早投产,我委起草了《武汉市拿地即开工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附件:关于公开征求《武汉市拿地即开工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0月27日。

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修正)

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修正)

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11月27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6月21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规划委员会。

市规划委员会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审议和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为市人民政府进行规划决策提供依据。

市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等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新城区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应当设立区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协调本区规定权限内的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包括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下同)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配备与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

第七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改善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武汉市新城区城市设计编制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武汉市新城区城市设计编制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武汉市新城区(开发区)城市设计编制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2021年3月目录一.总则 (3)1.1编制目的 (3)1.2适用范围 (3)1.3编制依据 (3)1.4编制层次及要求 (4)1.4.1编制层次 (4)1.4.2编制要求 (4)1.5编制期限 (4)1.6编制原则 (5)1.6.1强化统筹作用 (5)1.6.2突出远近结合 (5)1.6.3利管控促实施 (5)1.6.4鼓励技术创新 (5)二、重点功能区城市设计 (6)2.1一般规定 (6)2.1.1选取原则 (6)2.1.2编制要求 (6)2.1.3管控要素 (7)2.2整体城市设计成果形式 (8)2.2.1设计说明 (8)2.2.2必要图纸 (8)2.3地段城市设计成果形式 (9)2.3.1设计说明 (9)2.3.2必要图纸 (9)2.4带规划方案挂牌项目城市设计成果形式 (11)一.总则1.1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自然资规(2020)5号)、《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指南》(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要求,围绕《中共武汉市委关于制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零三五远景目标的建议》,全面强化城市设计“实现支撑战略性的城市功能,打造更精致的空间格局、塑造更具特色的标志形象,提供更优质的品质环境”,推进新城区(开发区)城市设计编制及实施,按照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关于开展武汉市(开发区)城市设计相关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导则。

1.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武汉市5个新城区及2个开发区,具体为东西湖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经开区(含汉南)、东湖高新区范围内的重点功能区的城市设计编制工作。

对重点功能区以外需要点状供地地块的城市设计编制,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1.3编制依据(1)《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指南》(征求意见稿);(2)《中共武汉市委关于制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零三五远景目标的建议》及各区十四五规划;(3)《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248号)》、《武汉市建筑管理审批指导意见(汉十条)》等法规及政策文件;1.4编制层次及要求1.4.1编制层次新城区(开发区)城市设计编制层次包括分区城市设计(纲要)、重点功能区整体城市设计及地段城市设计。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2019〕3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2019〕3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2019〕3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16日武汉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在2018年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对改革试点期间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的改革任务进行补缺补漏,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体系,拓展和优化信息数据平台功能,不断提升改革成效,确保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政府审批时间压缩至90个工作日以内、政府审批事项精简到22个左右、申请资料精简到75个以内的目标;到2020年底,形成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一)精简审批环节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梳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坚决取消不合法的行政许可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其他审批事项,减少保留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简化申请资料,梳理并提出所有审批事项“减、放、并、转、调”的处理意见。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2019年9月底)2.进一步梳理和下放审批管理权限,明确承接相关审批事项的审批部门、审批要求等,尽可能实现一个项目的各个专项配套工程由同级部门审批管理。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25•【字号】武政规〔2017〕38号•【施行日期】2017.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3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25日武汉市城建项目前期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推广“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的审批模式,提高城建项目前期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4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采用直接投资或者以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建设的公路、轨道交通、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园林绿化、城市给排水及水环境整治、环境卫生和城市景观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城建项目)的前期审批工作。

对需要转报国家、省级部门审批的城建项目,其前期审批工作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建项目前期工作包括规划土地审批(含规划方案研究、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线网规划审批〉、办理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土地供应)和前期审批(含项目建议书〈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及其相关工作(具体工作流程见附图)。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分别负责城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或者报批工作。

第五条城管、水务、园林和林业、公安交管、民防、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建项目行业审查的相关工作。

企业协同创新战略实施的保障体系构建

企业协同创新战略实施的保障体系构建

MODERN ENTERPRISECULTURE企业战略企业协同创新战略实施的保障体系构建王世红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摘 要 企业协同创新战略的顺利实施是需要有健全的保障体系做支撑的。

政府和企业层面要重视支持,资金配套落实要到位,协同创新的体制机制要建立,企业协同创新环境要持续优化,最终形成立体化保障体系,助力企业协同战略有效落地。

关键词 企业 协同创新 战略 保障 机制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21)20-046-03企业协同创新战略能否顺利实施,关键取决于是否有合适的土壤和完善的保障机制。

一般而言,在实施过程中,高层的重视程度、资金的到位情况、体制机制的运行状况、协同环境的优化力度等都是构建企业协同创新战略实施保障体系的重要因素。

一、高层的重视与支持企业协同创新模式的实施离不开政府高层与企业高层的高度重视与大力支持。

政府从宏观着眼从大局出发,审时度势,从战略层面提供支持;企业则从微观角度入手,顺应潮流,从战术层面提供保障。

下面就从这两个维度着手进行简要解析。

(一)政府层面就政府层面而言,首先,要将协同创新战略摆在优先实施的位置。

要深刻认识到协同创新的紧迫性,认识到与发达国家和地区之间存在的差距,增强忧患意识,树立超前思维。

除此之外,更为重要的是,政府要出台强有力的系列政策,增强企业参与协同创新活动的吸引力。

例如,多地相继出台的较有影响的系列政策就是明证。

南京市出台的“南九条”、武汉市的“汉十条”、北京市的“京科十条”“京校十条”以及成都市的“成都十条”等,它们都在政策上进行创新,从而为协同创新的发展提供持续动力。

在促进协同创新成果的转化上,政府要构建协同创新法律法规保障体系,尤其是对知识产权的尊重与保护。

如“汉十条”新规实质就是下放科技成果处置权、扩大其收益权以及探索其所有权,其中最为核心的改革新政就是允许科技成果的转化可自主进行,不需要报批,给科技成果产业化“松绑”,不让成果烂在实验室里。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15.05.20•【字号】武土资规规〔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市国土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的通知武土资规规〔2015〕2号各区(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2015年5月20日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依据《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结合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管理;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生态保护规划、功能区和“三旧”(旧城、旧村、旧厂)改造实施性规划等对用地兼容性有明确要求的,按其规划要求执行。

其他建设用地的规划兼容性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规划用地兼容应维护法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坚持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和公共利益优先,有利于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四条各类规划用地兼容性要求具体见表1-表3。

其中:1、部分兼容“部分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单种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不超过30%,或混合其他两种及两种以上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之和不超过40%。

表中有单独注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被兼容的功能无法进行用地功能分区的,以上兼容比例按建筑规模计算。

同一街坊内相邻的同性质用地,可合并考虑兼容比例。

2、完全兼容“完全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一种或几种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可达100%。

3、禁止兼容“禁止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不允许混合或转变为其他用地性质。

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2010年修正)

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2010年修正)

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9.29•【字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2006年4月26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9月15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实现本市城市建设发展战略目标,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和配合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武汉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下列事项:(一)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市级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二)重点镇和中心镇及其他重点发展地区规划以及专业规划;(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了派出机构的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东湖风景名胜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法定图则;(四)重大项目规划和重点地区建设项目规划;(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武汉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为规划审批与决策的主要依据。

武汉城市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等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管理。

《武汉市建筑管理审批指导意见》 (试行)汉十条(正式版)2017.5.31

《武汉市建筑管理审批指导意见》 (试行)汉十条(正式版)2017.5.31

《武汉市建筑管理审批指导意见》(试行)为提升城市形象品质,促进城市公共空间重塑,进一步提升建管审批效能与质量,引导建设项目建筑方案设计,有效指导报建方案的审批工作,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管理,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本指导意见在遵循《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为进一步凸显城市生态滨水特色,打造优美的空间景观风貌,维护城市公共利益,重点对住宅项目的建筑布局、高度、立面及公共空间等要素提出更为细致的引导与控制要求。

第二条位于已编制城市设计区片的建设项目,应当参照城市设计的控制要求执行;位于未编制城市设计区片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方案报审时,同步进行所在区片的城市设计意向方案研究,并参照城市设计意向方案的控制要求执行。

位于城市重要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至少邀请2个设计机构编制较高水平的比选方案进行报审。

因特殊原因报建方案不能满足本指导意见要求的,应当提交市局专题会议进行审查。

第三条滨水、临山及临城市重要干道的一线住宅建筑,高度在20米及以下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80米;高度在20米至100米之间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70米;高度在100米及以上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65米(附表3-1)。

纵墙面面山、面湖或临城市重要干道的高层住宅建筑若采用条式,其连续布局不得超过2栋。

第四条滨水、临山及临城市重要干道的建设项目,应当增加空间开敞度,并与城市设计中确定的主要景观轴线及视线通廊贯通。

第五条滨水、临山及临城市重要干道一线,同一项目地块或相邻地块之间,90米及以上的高层住宅建筑连续布局3栋以上的,应有高度梯度变化,且高度之间差值应不少于25米。

第六条建筑规模达到8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应当至少采用2个建筑高度层次(不含裙房)。

建筑规模达到15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应当至少采用3个建筑高度层次(不含裙房)(附表6-1)。

武汉市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18•【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施行日期】2003.06.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武汉市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修建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相关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应根据外部市政条件编制市政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

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还必须进行工程竖向设计。

第五条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方式和净空,应当分别符合本规定附件1(《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方式》)、附件2(《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净空》)的要求。

第六条铁路线、铁路通讯架空线与城市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定附件3(《建筑物与铁路安全间距》)的要求。

第七条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城市建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应当分别符合本规定附件4(《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附件5(《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筑物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的要求。

第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按规划要求修建城市道路,应按照国家有关城市道路标准进行建设,并应严格控制平交道路和车辆出入口的设置。

第九条利用城市江河水域岸线进行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应遵循城市规划所要求的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确保防洪安全和增加城市亲水空间原则。

第十条新建、改建城市货运港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港口、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防洪规划和港口布局规划以及码头泊位、船型、货种、货场(站)吞吐量、装卸工艺、仓储、疏港等需要,确定其水域、陆域范围。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武政规〔2021〕1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武政规〔2021〕1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武政规〔2021〕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4日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并监督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9〕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变更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查询,有权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依照相关程序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派出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主要适用于武汉市内的建筑工程、土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其他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该规定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规划阶段:
1. 立项审批:在立项审批中,必须对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进行审查,并确定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其他影响因素,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及可持续性。

2. 地质灾害评估:对可能对建设项目造成地质灾害风险的地质条件进行评估,确定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3. 水土保持分析:分析建设项目可能引起的水土流失问题,并提出有效的保持措施。

4. 规划审查:对建设项目的规划及其后续施工计划进行审查,确保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各项条件。

二、施工阶段:
1. 安全施工:确保施工过程中遵守安全操作规定,以降低施工风险。

2. 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

3. 环境保护: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施工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4. 日常管理: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对工程施工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29•【字号】武政办〔2018〕107号•【施行日期】2018.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8〕10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29日武汉市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17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公开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均对外公开。

重点公开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以此推动项目法人单位信息有效归集、及时公开。

二、公开内容本方案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审批或者核准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

(一)批准服务信息:主要是项目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信息。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二)批准结果信息:主要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节能审查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结果;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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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管理审批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7-06-22来源:本站
武土资规发〔2017〕99号
各区(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提升城市形象品质,促进城市公共空间重塑,进一步提升建管审批效能与质量,引导建设项目建筑方案设计,有效指导报建方案的审批工作,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本市实际,拟定《武汉市建筑管理审批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2017年5月10日
武汉市建筑管理审批指导意见
(试行)
为提升城市形象品质,促进城市公共空间重塑,进一步提升建管审批效能与质量,引导建设项目建筑方案设计,有效指导报建方案的审批工作,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管理,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本指导意见在遵循《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为进一步凸显城市生态滨水特色,打造优美的空间景观风貌,维护城市公共利益,重点对住宅项目的建筑布局、高度、立面及公共空间等要素提出更为细致的引导与控制要求。

第二条位于已编制城市设计区片的建设项目,应当参照城市设计的控制要求执行;位于未编制城市设计区片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方案报审时,同步进行所在区片的城市设计意向方案研究,并参照城市设计意向方案的控制要求执行。

位于城市重要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至少邀请2个设计机构编制较高水平的比选方案进行报审。

因特殊原因报建方案不能满足本指导意见要求的,应当提交市局专题会议进行审
查。

第三条滨水、临山及临城市重要干道的一线住宅建筑,高度在20米以下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80米;高度在20米至100米之间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70米;高度在100米以上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65米。

纵墙面面山、面湖或临城市重要干道的高层住宅建筑若采用条式,其连续布局不得超过2栋。

第四条滨水、临山及临城市重要干道的建设项目,应当增加空间开敞度,并与城市设计中确定的主要景观轴线及视线通廊贯通。

第五条滨水、临山及临城市重要干道一线,同一项目地块或相邻地块之间,90米及以上的高层住宅建筑连续布局3栋以上的,应有高度梯度变化,且高度之间差值应不少于25米。

第六条建筑规模达到8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应当至少采用2个建筑高度层次(不含裙房)。

建筑规模达到15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应当至少采用3个建筑高度层次(不含裙房)。

建筑高度在20米以下的,相邻两层次高度之间差值应不小于6米, 且最高高度建筑栋数不少于总建筑栋数的20%;建筑高度在20米以上的,相邻两层次高度之间差值应不小于25米,且最高高度建筑不少于2栋。

第七条位于城市重要区域的住宅建筑外立面应当进行公建化设计,建筑立面应简洁美观,临街一线住宅建筑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空调机位及附属设施应当统一隐蔽设计。

第八条住宅建筑色彩应当符合“暖白灰橙”的城市主色调,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建筑规模超过10栋的住宅项目,宜结合群体建筑布局,在建筑行列之间或组团间进行色彩分区规划。

第九条住宅建筑应当考虑区域天际轮廓线效果,注重屋顶设计。

高层住宅建筑屋顶宜采用顶部收分或平坡结合等处理方式,屋顶设备应当结合屋顶形式或女儿墙进行一体化隐蔽设计。

第十条临城市主、次干道的住宅项目,其临道路侧的退界空间宜布局高品质的绿化环境,形成宜人的公共空间。

附录1 名词解释
1.一线建筑:是指项目地块内滨水、临山及沿城市重要干道一侧布局的第一排建筑。

2.建筑高度:平屋顶建筑高度是指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的高度;坡屋顶建筑高度是指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檐口的高度加上屋脊的平均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当按照上述方式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3.条式建筑:是指建筑长边与短边之比大于或者等于2,并且短边长度小于或者等于16米的建筑。

4.面宽:是指建筑物外立面的宽度。

附录2 城市重要区域
根据《市国土规划局规划建筑方案会审会会议规则(试行)》,将明确作为市局例会和专题会议审议项目范围确定为重要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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