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基金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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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慈善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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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章
年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筹组织和推动慈善事业,帮扶救助困难弱势群体,更好地履
行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促进公司品牌形象的持续提升,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特设立本
第二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
第三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司内部慈善组织。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帮扶救助弱势群体,履行企业公民责任, 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法律法规,按受法律认可的有关部门业务指
导和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公司慈善基金;根据实际情况,向公司内部员工募
集善款。
(二)赈灾救助。开展救济赈灾工作;接收、管理通过本基金会募集的赈灾款物,并通
过官方慈善组织开展救助活动。
(三)贫困救助。组织公司内部和社会的救助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开展救助资助工作。(四)帮教助学。向贫困大学生提供助学金、勤工俭学机会、课题研究经费等,资助优
秀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
(五)公益助医。通过多种方式救助贫困患者,开展健康教育等公益活动。
(六)协助政府开展对口扶贫、城乡共建活动。
(七)以慈善名义开展营销活动和品牌建设活动。
(八)本基金会认为有必要开展的其他公益慈善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七条本基金会由七名理事组成理事会,具体为公司董事长、分管慈善基金工作的公司领导及董事会秘书处、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生产中心、财务部等部门负责人。第八条公司董事长担任理事会理事长,全面主持基金会工作。分管慈善基金工作的公司领导担任理事会副理事长,受理事长委托主持基金会日常工作。
第九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
(二)了解基金会的运行状况;
(三)参与理事会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议的表决;
(四)对本基金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六)为拓展慈善基金进行宣传、发动;
(七)执行本基金会决议,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各项任务。第十条本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根据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提名,增补或罢免理事;
(六)决定基金会的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召集和主持的,可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如有需要,经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基金会的终止;
(四)根据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提名,增补或罢免理事。第十三条理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四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代表人,在其任职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马应龙慈善基金管理办法》和本规章的行为,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五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主持本基金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召集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
(四)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六)提名副理事长、理事的增补和罢免,报理事会批准;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相关联时,
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十七条本基金会的日常办公机构设在党群工作部
第四章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八条本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于:
(一)公司行政出资。基金会成立之初,公司拨入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本基金会的启动资金;之后,公司每年根据财务状况划拨一部分资金转入本基金。
(二)公司获得的奖励转入。每年以公司名义在政府或其他单位获得的各种奖励资金。
(三)公司内部员工个人捐赠。根据需要,由本基金会或公司党群团组织在公司内发起募捐行动所募集到的善款及公司员工平时的自愿捐款。
(四)公司义卖产品所得。经取得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将捐赠与产品销售捆绑,组织公司产品义卖所得。
(五)公司员工的各种罚款。公司员工违反《员工行为规范》、组织纪律或因责任事故等造成的罚款。
(六)员工上交的在业务往来中发生的礼金、好处费,或礼品经转换成货币价值后,转入本基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本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二十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
用。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人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人指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
第二十二条慈善基金主要用于公司组织的各种形式的慈善活动,包括慈善活动费用及慈
善货币支出,具体为:
(一)资助各类慈善项目;
(二)救助各类特困人群;
(三)支付各类慈善活动工作成本,包括捐赠物品运输费、为捐赠活动发生的必要的差旅费、招待费、宣传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