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税收政策解读.doc
股权激励技术入股税收新政解读
税政解析43股权激励技术入股税收新政解读成卉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时代,为留住优秀人才,越来越多企业开始实施以人力资本为激励对象的股权激励机制。
在这一背景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降低企业和相关获激励者的税负。
此政策一经出台,得到了广大创业界和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界的热烈响应和赞赏,被市场和业界称为史上最实惠、最给力的股权激励所得税政策。
该政策已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由于这项政策优惠力度大、涉及环节多,为确保企业纳税人清晰知晓税收优惠、便于新政落实,现解读如下:一、我国股权激励、技术入股现有相关税收政策目前,我国股权激励方式主要有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员工持股计划等,此外还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等方式。
对上述方式,现行税收政策的一般性规定是,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股票(股权)实际购买价格与公平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个人转让上述股票(股权)时,对转让收入高于取得股票(股权)时公平市场价格的增值部分,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税。
对于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在投资入股环节,按照技术成果评估增值额确认应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同时允许在5年内分期纳税。
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股权奖励和技术入股两方面,具体包括4项政策:一是对科研机构、高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允许个人递延至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缴税。
二是对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相关人员的股权奖励,实行5年分期纳税政策。
三是2014年至2015年在中关村试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股权奖励,允许递延至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缴税。
四是企业或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对资产评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法规解读
法规解读】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政策解读为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5月28日下发《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一、先履行纳税义务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也就是说,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再持有关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如果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发生股权变化公司在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场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之后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及时就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到地税部门申报。
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及主管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依20%税率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9]285号明确,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长期股权投资转让需要交什么税
长期股权投资转让需要交什么税长期股权投资转让需要交什么税引言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并持有超过一定期限的投资行为。
当投资者决定转让长期股权投资时,需要了解有关转让所涉及的税务问题。
本文将介绍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所需要交纳的税费。
税费种类在长期股权投资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的税费种类主要有下列几种:1. 企业所得税:转让股权所获得的收益需要计入企业所得税的范畴。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一般为25%。
2. 印花税:印花税是指证券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股权转让所需要缴纳的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的征收比例根据交易金额的大小而有所不同。
3. 增值税:长期股权投资的转让过程是否涉及增值税的征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因为涉及的税率和征收方法会根据投资的性质和交易的细节而有所不同。
4. 个人所得税:个人参与长期股权投资并将其转让所获得的收益,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可以根据转让的时间长度进行优惠。
税费计算方法1. 如果股权投资归属于企业,则转让所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为:企业所得税= 转让收益×企业所得税税率。
其中,转让收益为转让股权所实现的收益金额,企业所得税税率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政策确定。
2. 对于个人来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相对复杂一些,具体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计算。
一般情况下,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公式为:个人所得税 = 转让收益×个人所得税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确定,且可能根据个人的收入水平、投资持有时间等因素而有所调整。
税务筹划了解了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所需要交纳的税费后,投资者可以考虑进行税务筹划来降低税负。
以下是一些建议:1. 合理安排转让时间:如果个人持有股权的时间超过一定期限,可以享受较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因此,合理安排转让时间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2. 了解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相关税法和税收政策的规定,可能存在一些针对长期股权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所得税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税务处理
权投资时计税成本的确定与其取得方式有关 :1 通过支付现金方 () 式取得 的长期股权投资 , 以购买价款作 为计税成 本 ;2通 过支付 () 现金 以外的方式 ( 即存货 、 固定资产 、 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 ) 取 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
是被投资企业属 于居 民企业。 所谓居民企业 , 是指依法在中
付现金 的方式取得的 , 因此以购买 价款作为计税成本 , 分别为 10 0
万 元和 2 0万元 。 0
二 、 期股 权 投 资持 有 期 间的 税务 处 理 长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 1 4条的规定 ,长期 股权投资持有期 间, 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 。即对于企业 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 , 其成本不随持有 时间的推移进行摊销 , 也不
国境内成立 , 或者依照外 国( 地区 ) 法律 成立但实际管理机 构在 中 国境内的企业 。 居民企业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纳税主体 , 但是由 于股息 、 红利是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 , 在被投 资企业已经交
纳所得税 , 为消除双重征税 ,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居民企业之间的
税成本 。因此 , 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时 , 税务处理首先要按照
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则会对企业所得 税产生影响。 根据企业所得
税法第 6条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 1 的规定 , 7条 股息 、 利等 红
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应税收入 , 除国务院财政 、 税务主管部 门另有规 定外 , 按照被投资方作 出利润分配决定的 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此 外, 根据企业所得税 法第 2 条 、6 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 8 4 2条 3
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居民企业直接投 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
外国投资者并购内资公司股权的税收优惠.doc
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国利用外资水平,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允许外国投资者并购我国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企业)的股权。
自2003年1月1日起,按以下规定处理有关税收问题:1.外国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并购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企业增资(以下简称股权并购)使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凡变更设立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
2.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符合《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可享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所制定的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在计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有关衔接问题按以下规定执行:(1)经营期开始及经营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颁发变更营业执照之日,为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开始,至工商变更登记确定的经营年限终止日,为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
(2)前期亏损处理。
变更设立前企业累计发生的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年限内,由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延续弥补。
考试在祝你成功(3)获利年度的确定。
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当年度取得经营利润,扣除以前年度允许弥补的亏损后仍有利润的,为其获利年度。
获利年度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以按照《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企业选择下一年度为减免税期的起始年度。
12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多向度透视-引言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实行对外开放,吸引外资、外国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政策,外资以直接投资的形式对境内企业的序幕就已经拉开,进入21世纪外资对境内企业的策略、规模及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均发生不可同日而语的变化。
在这一过程始终伴随着吸引、利用外资与中国企业自主发展、国有资产流失及国家经济安全的关系的大讨论。
20世纪90年代,中策公司通过先与境内国企签订合资协议,然后将取得的股权注入海外上市公司,再利用股市筹集的资金缴纳对合资企业的出资。
所得税对股权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要点
所得税对股权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要点股权投资是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也是许多投资者追求较高回报的手段之一。
然而,对于股权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涉及到一系列的税收政策和规定。
本文将重点讨论所得税对股权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要点。
一、股权投资收益的确认根据税法规定,股权投资收益主要包括股息、红利和资本利得。
其中,股息和红利是企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形式之一,股票上市公司通常会按照一定比例向股东派发红利。
资本利得则是指股东在卖出股票时所获取的差价。
二、股权投资收益的纳税义务以中国为例,个人投资者和企业在获得股权投资收益时,都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纳税。
个人投资者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将投资所得视为个人经营所得或个人劳动所得,依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进行计税。
企业投资者则需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将投资收益纳入企业营业收入进行计税。
三、股权投资收益的税前扣除和免税政策根据税收政策,个人投资者和企业投资者在申报股权投资收益时,可以享受一定的税前扣除和免税政策。
例如,在中国,个人投资者在申报股权投资收益时,可以将投资成本纳入计算基数,以减少纳税额。
此外,某些国家和地区还会对股权投资收益给予一定的免税优惠政策,以吸引外国投资者。
四、跨国投资的税务处理对于跨国投资者来说,股权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尤为重要。
由于国家之间的税收政策和税率存在差异,跨国投资者需要仔细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以避免因税收问题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同时,一些国家也签署了双重征税协定,以避免同一笔收入被两个国家同时征税。
五、税务合规和风险管理对于企业投资者来说,遵守税收法规和规章制度是确保企业税务合规的关键。
企业应加强内部税务管理,完善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流程,确保按时、足额地缴纳相关税款。
此外,企业还应与专业税务事务所合作,进行税务规划和风险管理,以最大程度地降低税务风险。
六、税务政策变动的应对值得注意的是,税务政策可能会随着国家经济形势和税收政策的调整而发生变化。
股权转让税收优惠政策
股权转让税收优惠政策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非上市公司中自然人股东、企业股东进行股权转让的行为越来越多。
以下是店铺精心整理的关于股权转让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股权转让税收优惠政策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非上市公司中自然人股东、企业股东进行股权转让的行为越来越多。
股权转让行为是否要纳税、要纳哪些税、如何计算缴纳,不少纳税人在发生该行为时容易疏忽,以致付出不必要的代价。
本文整理了相关税收政策,供大家参考。
一、变更税务登记义务股权转让行为必然产生公司股东的变更。
不少公司知道股东变更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但疏忽了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四)其他有关资料。
二、股权转让纳税义务1、印花税股权转让行为发生频率不高,不少纳税人尚不知道股权转让书据需要贴花。
而实际上,印花税作为一种行为税,只要纳税人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就必须贴花。
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便属于印花税征税税目。
(1)适用税目。
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第十条解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
(2)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的税率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3)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为立据人,即转让人和受让人。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5)纳税举例。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税收政策浅析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浅析一、针对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的国家税收规定(一)、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的,先把利润与各合伙人分开,再由法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
(三)、自然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其他营业收入按照5-35%征收。
二、各地关于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注册资本要求三、各地关于合伙制基金的优惠政策(一)珠海横琴1、自其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前两年按营业收入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照营业收入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60%给予补贴。
自其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其利润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照其利润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60%给予补贴。
2、投资于横琴新区的企业或项目,自其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前两年按营业收入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照营业收入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60%给予补贴;自其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其利润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照其利润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60%给予补贴;在项目退出时再按项目退出后形成的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给予额外奖励。
3、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当年所得形成个人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80%给予奖励。
4、在横琴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且注册资本与募集资金均已到位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自到位之日起,按实际租赁面积,连续3年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价的30%,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股权投资的税收政策与优惠
股权投资的税收政策与优惠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股权投资成为越来越多投资者的选择。
不仅能够获取资本回报,还能获得一系列的税收政策和优惠。
本文将就股权投资的税收政策和优惠进行详细探讨。
一、个人投资者的股权投资税收政策个人投资者在进行股权投资时,根据税收政策可以享受以下几项税收优惠。
首先是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在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通过股权投资获得的股息收入、股权转让所得等都属于个人所得,根据不同的政策规定,可以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
例如,在股息收入方面,个人投资者可以选择按照实际收到的红利金额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选择按照红利收入的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些优惠政策能够有效减轻个人投资者的税收负担,激励更多的投资者来进行股权投资。
其次是个人所得税的免税政策。
中国税收法规还规定,个人投资者在股权投资方面还可以享受一定的免税政策。
例如,在股权投资持有超过3年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可以免税,这意味着如果个人投资者将股权投资持有超过3年,获得的投资回报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这对于长期投资者来说,无疑是一个很大的激励政策。
此外,在个人投资者进行股权转让时,还可以根据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享受不同的税收政策和优惠。
例如,在个人投资者将所持股权转让给非关联方的情况下,如果转让收益低于20万元,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如果转让收益超过20万元,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选择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投资者的股权投资税收政策与个人投资者不同,企业投资者的股权投资税收政策相对复杂一些。
以下是企业投资者可以享受的主要税收政策和优惠。
首先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中国税收法规,企业通过股权投资获得的收入属于企业所得,可以根据不同的政策规定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
例如,在股权投资收益方面,企业投资者可以选择按照实际收到的收益金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选择按照收益金额的20%的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些优惠政策能够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鼓励更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详解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详解展开全文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详解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解读:实践中,对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等公司法规范对象范围外的企业组织形式,能否参照公司法中股权投资与转让规定进行处理,尚存有疑问。
目前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对此也未作出明确,不过由于股权(份)在法律语境中一般仅适用于公司制企业,而其他企业如合伙企业中对于投资者的投资份额采取的是“财产份额”而非“股权”的表述,因此现行税法规范性文件中所提及的“股权转让”,在其中未作特别解释与说明的情形下,一般应指的是公司制企业组织形式下的投资主体的所有者权益转让。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中规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显然,我国“居民企业”的概念范畴并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在内。
但对此也有不同看法,例如对于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有些税务机关直接引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中“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工商局关于加强企业股权变更环节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10]143号)中规定,股权变更包括股权结构变化和数量变化,所指的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非公司法人在内的所有企业。
股权转让所得相关税收政策解读
纳 税 人 申报 的股 权 转 让 所得 相 关 资料 应 认 真 审 核 .判 断 股 权 转 让行 为是 否 符 合 独立 交 易 原则 .是 否符 合合 理 性
经 济 行 为及 实 际情 况 :对 计 税 依据 明显 偏 低且 无 正 当理
由的 .税 务 机 关 可参 照 每 股 净 资产 或 股 东 享有 的股 权 比 例所 对应 的净 资 产 份额 核定 。 7号 公告 则 进 一 步 明确 了 2
行) 的通 知》 国税 发【0 6 12号) > ( 2 0 】6 的规定, 项 目所得 该
负 自行 纳税 申报 义 务 的纳 税 人 的 主 管税 务 机关 . 各 种 按 情 况 可 以是 受 雇 单 位 所 在 地 、 体 工 商户 实 际经 营 所 在 个 地 、 籍 所 在 地 、 常居 住 地 等 主 管税 务 机关 。 户 经
可 采 取 的 核 定 方 法
于 纳税 人 收 回转 让 的 股 权征 收个 人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批 复 》 ( 国税 函『0 5 10号 ) 规 定 , 特 殊 情 形 区分 为 两 种 情 2 0 13 的 该 况 分别 处 理 :
1 原 股 权 转 让 合 同履 行 完 毕 、 权 已作 变 更 登 记 , 、 股 且 所 得 已经 实 现 的股 权 转 让 . 让 行 为 结 束 后 . 事 人 转 当 双 方 签 订 并 执行 解 除 原 股 权 转 让 合 同 、退 回 股 权 的协
机构 评 估 。还应 注 意 的是 ,纳税 人 若 对税 务 机 关 采 取 的 上 述核 定 方 法 有 异议 , 证 责 任 在 于 纳税 人 , 税 人 应 当 举 纳 提 供相 关 证 据 。 务 机关 认 定 属 实 后 . 税 采取 其 他 合 理 的 核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____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章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第七条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九条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条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政策文件.doc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二○○九年十二月十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二、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
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四、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
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股权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
股权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活跃,股权投资已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
为了促进股权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投资者的积极性。
本文将介绍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文件的主要内容及其实施效果。
二、文件内容1、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通知》,对于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具体来说,对于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投资企业,如果其投资满2年,且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2、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股权投资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于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免征增值税。
具体来说,对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股权投资企业,如果其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满2年,且符合相关条件,可以免征增值税。
3、减免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股权投资企业印花税政策的通知》,对于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减免印花税。
具体来说,对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股权投资企业,如果其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满2年,且符合相关条件,可以减免印花税。
三、实施效果分析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文件的实施,对于促进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可以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从而增加股权投资者的收益。
免征增值税和减免印花税的优惠政策可以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从而增加股权投资者的收益。
四、总结与展望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文件对于促进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未来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加强监管力度等措施来更好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
同时也可以通过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力度来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创业投资在推动创新、扶持创业、促进就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股权投资收益征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投资收益征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投资收益征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你知道股权投资收益征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吗?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关于股权投资收益征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知识,欢迎阅读。
股权投资收益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要点:要点一: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项目之一。
要点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之一。
要点三: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之一。
要点四:明确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对上述免税收入进行了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要点五:上述免税收入免税的理论。
1.免税收入不同于不征税收入: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依照税制理论,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则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按照税制理论,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国家出于某些特殊考虑而允许其免予纳税,所以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而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
2.上述收入免税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体现税法中立原则。
由于股息、红利本身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的,如果将股息、红利全额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税收入中征收企业所得税,势必出现对同一经济所得重复征税。
在投资层级多的情况下,重复征税的程度就比较严重。
因此,消除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是防止税收政策扭曲企业经营活动、保持税收中性的必然要求,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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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税收及优惠政策总结报告股权投资基金税收及优惠政策总结报告【摘要】净利润是分析股东创造价值的最核心指标,所以针对我们研究的主要对象——股权投资企业来说,先了解国家对这类企业的税收政策及其优惠措施,对我们分析一些必要考虑因素(比如设立的地理位置、投资的产业或行业、如何进行投资等)和投资项目的未来投资收益率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该报告主要介绍了三种类型的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契约型,以及它们对应的税收政策,重点分析了有限合伙型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和全国各地对有限合伙投资企业不同的税收和优惠政策,并对其进行了简单的分类、归纳和总结,以方便对各地的税收对企业和企业合伙人的净利润收入进行比较,使得税收的优惠政策更直观化、简明化。
报告第一部分,简单介绍了股权基金的组织架构,对三种不同类型的基金做了简单的描述和介绍;第二部分,讨论了对三种不同类型的基金国家实施的一般税收政策;第三部分,也是该报告的核心内容,归纳了全国各地对有限合伙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对各地的政策做了简单的比较(详细见附件 Excel )。
【正文】一、股权基金的组织架构首先,股权投资基金(PE),通常为私募股权投资,也就是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并且通过被投资企业的上市、并购或者管理层回购的方式等,出售所持股份获利。
对于私募股权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VC ),这三种不同的投资基金来说,其界限不是特别清楚,股权基金可以通过对特定产业或者一些高新技术类产业的股权投资变向地作为产投基金或创业基金进行投资,而产投基金和创投基金也可以通过对目标产业进行非公开的股权投资转而涉及到股权投资基金的领域。
该报告的主要分析对象是私募股权基金,但通过对一些政策的分析,当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形式投资于特定的产业(高新技术类、西部大开发类、当地支持产业类)时,也可以同时享受到当地政府对产投基金和创投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
私募股权基金按其组织架构的特征,可以分为三类:有限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
股权投资税收政策解读
股权投资税收政策解读股权投资税收政策主要涉及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以下是店铺精心整理的关于股权投资税收政策解读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股权投资税收政策解读股权投资税收政策主要涉及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政策较为复杂,为更好地服务我县企业,鼓励我县股权投资的健康发展,现将股权投资税收政策梳理如下[1]:第一部分不同类型纳税人的所得税处理一、对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权投资收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等有关规定,以投资者(或合伙人)为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三、对有限合伙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主要规定如下:1、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境外BVI税收最新规定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境外BVI税收最新规定一、居民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免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免税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即新税法将国税发118号和56号文件中的一些补税规定彻底否定了。
新税法对免税收益条件的限定:(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投资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
(4)属于权益性投资。
二、对境外BVI公司税收的规定:1、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居民纳税人的原则,实际管理地在中国的上市红筹公司和在开曼、维京群岛和百慕大等地成立的离岸公司有可能被认定为中国居民纳税人企业。
2、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应是20%。
3、按照新的规定,如果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获得股息、红利,将需要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
而如果该公司被认定为居民企业,这部分收入则可以免征所得税。
案例:如果有三家企业A、B、C分别在中国、香港和美国注册,其中A是B的子公司,B是C的子公司,且香港设立的B公司因实际管理地在中国大陆而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纳税人。
那么按照新法的规定,如果A公司向B公司进行分红,则可按居民企业之间分红免征税,但当B公司向C公司分红时,由于B 公司是中国大陆居民纳税人,须按照中美税收双边协定(而不是香港的税法)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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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税收政策解读股权投资税收政策解读股权投资税收政策主要涉及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政策较为复杂,为更好地服务我县企业,鼓励我县股权投资的健康发展,现将股权投资税收政策梳理如下[1]:第一部分不同类型纳税人的所得税处理一、对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权投资收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等有关规定,以投资者(或合伙人)为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三、对有限合伙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主要规定如下:1、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3、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A、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B、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C、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D、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4、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四、对个人取得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第二部分股权投资的具体税收政策规定一、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时的涉税处理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时在税收上主要涉及投资成本的确定以及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涉及的流转税等政策规定。
(一)用现金对外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投资资产成本。
(二)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1、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1)计税成本的确定: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视同销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增值税、消费税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属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因此,投资者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属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还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3、营业税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此外,《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文)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对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股权转让是否征收营业税应按以下方法处理:(1)2003年1月1日后(含)转让的,不征收营业税;(2)2003年1月1日前转让的,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未交纳的,应予补税。
如果投资者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而是收取固定利润的,则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1)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2)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其他无形资产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4、土地增值税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6]21号文件之规定,自2006年3月2日开始,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5、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个人以非货币性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6、契税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转让,对接收方按照3-5%的税率征收契税。
我县适用税率为3%。
二、股权持有期间的税务处理(一)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3、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规定》(财税〔2005〕107号)规定:财税〔2005〕102号文件优惠政策仅限于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所分配的股息红利。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另根据国税函发[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股权转让环节的税务处理(一)营业税法的有关规定1、基本规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根据《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解读:新修订的营业税法自2009年1日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