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结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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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Governance),是近年来各国理论界
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它既是一个法学课题,也是一个经济学课题。
国内外学者(包括法学者、经济学者、管理学者)依据特定的经济环境
背景,在各自研究领域内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及相关问题有很多的
探讨和研究,但囿于学科的分析角度,很难综合地考虑问题以至于在
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的理解与认识上还缺乏统一的理论共识。到目
前为止,除OECD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给出了一个较为全面与灵活的
解释外,世界各国对公司治理结构还没有一个公认的“标准”定义。
因而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的探讨是有积极意义的。
一、“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Governance)一词的提出
肌癎overnance”一词源于拉丁文,是“统治”或“掌舵”的意思,
在希腊文中与“舵手”是同义语。在经济活动中,糋overnance”一般含有权威、指导、控制的含义。对“CorporateGovernance”一词,国
内翻译成“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机制”、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督导机制”
等等。“Corporateovernance”一词最早是于20世纪70年代初由美
国经济理论界提出来的。当时美国经济学界部分学者认为,大型公众
公司的经营管理体制存在结构性缺陷,主要表现为董事会职权弱化,
董事不“懂事”,董事不能为股东的权益尽职,公司的经营管理权集
中在高层经理人员手中,也就是存在内部人控制等问题。针对这种状况,在1971年,美国学者玛切教授在一份研究报告中揭露董事职能减
弱的客观事实时,认为这种现象的存在严重制约了公司的发展,提出
了强化董事会职权的理论。英美学者就把这种围绕对董事会的赋权、
控制、制约的机制称之为公司治理结构。1到了20世纪80年代,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属于企业理论的前沿问题,参与者不仅有经济学家、管理学家,法学家也加入到此行列中来,而1992年5月,美国法学研
究所还颁布了一个《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该文规定了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和权限,监事、董事、高级经理和控股股东的公
正义务、诉讼权等内容。1998年4月召开的OECD(经济合作发展组织)会议,制定了一个非约束性原则,即《OECD公司治理结构原则》。如此,公司治理结构成为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等众多学科领域共同探
讨和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公司治理结构的经济学或管理学的定义
季济学者或管理学者研究公司治理结构,往往首先关注股东价值体现
的问题,即公司所有者如何刺激和保证公司管理者给予他们最大的回报,以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股东价值论)英国牛津大学管理学院
的柯林梅耶将公司治理结构定义为“公司赖以代表和服务于它的投资
者利益的一种组织安排,它包括从董事到执行人员激励计划的一切东西。公司治理的需要随市场经济中现代股份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
离而产生。”2我国学者也认为:“公司治理的目的,在于解决现代公司中因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而产生的股东与经理的代理问题,以保
证经理的行为符合股东的最大利益。”3但同时,也有部分学者提出公司治理结构不只服务于股东利益,也应服务于包括股东在内的所有利
害相关者的利益。(利害相关者论)西方学者凯伯里(Cadbury)爵士认为,“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和董事会的思维方式、理论和做法。它
涉及的是董事会和股东、高层管理部门、决策者与审计员,以及其他
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因此,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对现代公司行使权力的
过程。”4美国斯坦福大学钱颖一认为“在经济学家看来,公司治理结构是一套制度安排,用以支配若干在企业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团体——投资者(股东和贷款人)、经理人员、职工——之间的关系,并为
这种联盟实现经济利益。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经理人员和职工;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计划。”5我国学者也认为“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协调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制度,涉及指挥、控制与激励等方面的内
容。”6“股东价值论”、“利害相关者论”是有关公司治理结构含义
的两种基本观点,但有的经济学家则表达了对公司控制决策的关注,
如张维迎在他的《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一书中认为:“有效的
公司治理结构在于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应当尽可能地对应,即拥
有剩余索取权和承担风险的人应当拥有控制权;或者反之,拥有控制权风险的人承担风险。”事实上,还有的经济学家对公司治理结构已作了趋近于法学的解释:“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企业。”7而此种观点也得到了党中央的认同,在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说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督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司其职、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所有者对企业拥有最终控制权。董事会要维护出资人权益,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聘任经营者,并对经营者的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发挥监事会对企业财务和董事、经营者行为的监督作用。
三、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学解释
荚诮经济学研究成果转化为法律制度的过程中,法学学者也从法学角度研究公司治理结构。法学学者首先考虑的是公司治理结构如何架构的问题,由此,在1985年,英国《公司法》把公司治理结构定义为由董事、股东和审计员三方构成的制度,其中,董事是管理部门的领导者,股东的作用是确保董事这样做,公司审计员则用来确保公司不会有财务违规现象。我国学者也认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由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把公司法人财产委托给董事会管理,董事会代表公司运作公司法人财产并聘任经理等高级管理职员具体执行;同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督董事会、经理行使职权。”8“从公司法意义上讲,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包括公司法对公司机构的设置、权限以及组成公司机构的自然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一系列的规定。”9但有的学者从设置公司治理结构要实现的目的出发来定义公司治理结构,认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为了实现公司法人的自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