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咨询师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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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咨询师薪酬管理制度》

(试行稿<修订版>)

教育咨询师的待遇由以下部分构成:(1)固定待遇+(2)招生奖金+(3)课时提成+(4)导师奖金+(5)退费责任

1、固定待遇:固定待遇中包含基本工资、一定额度的因公业务支出报销。

2、招生奖金:咨询师在其任职期间,对由其新签约的学员所发生的课时(含续费产生课时)收入,按照以下比例核算招生奖金:

3、课时提成:咨询师根据其课时量任务完成情况,从其负责维护管理的学员实际产生的课时收入中,按照如下比例核算课时提成:

4、导师奖金:处在辅导期的咨询师引导的学员由其导师签单,学员所有权归导师所有,导师一直获得招生奖金;学员的管理维护权归

受辅导咨询师所有,受辅导咨询师一直获得课时提成。详见《咨询师体系职位级别和职业发展管理办法》。

5、退费责任:学员退费考核将纳入咨询师职级别评定,考核方式详见《咨询师体系职位级别和职业发展管理办法》。

6、固定待遇说明:

1)处在某个级别的咨询师享受固定的基本工资,于次月15日发放。

2)咨询师的定级和晋级降级管理,详见《咨询师职级别管理办法》。

3)新入职咨询师原则上一律按实习生/助理咨询员标准执行;具备充分行业工作经验的咨询人才,经分公司咨询负责人审核后,可按咨询师标准执行;如需为新入职咨询师定在更高级别,须报总营销部审批,总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执行。

4)业务费用报销项目包括:交通费、通讯费、书籍费,须严格遵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费用报销额度经分公司人事部核准后,于次月30日前到分公司财务部报销。如果咨询师月中离职,费用报销额度按月实际出勤天数核算。

7、招生奖金说明:

1)招生奖金的目的是对咨询师的市场开拓工作给予认可和奖励。与学员签订第一份合同的咨询师在系统中永久标注为此学员的“初始签约人”,其咨询师ID与此学员ID永久唯一挂接。之后此学员在学大教育所发生的课时收入(包括由初始签约人或其他人与该学员签订的续费合同中产生的课时),只要初始签约人没有离开咨询师岗位并且满足本制度所规定的条件,都有权从中获得招生奖金。

2)学员年级认定标准为新签学员报名缴费时的所在年级。暑期签约学员以9月1日前所在年级标准签约。

3)招生奖金于次季度第一个月15日核发。咨询师必须完成季度招生任务量,方可在次季度第一个月领取当季度招生奖金;如未完成,当季度招生奖金为零。2011年新签招生任务量为15名学员/季度。

4)新入职咨询师从入职后的第二个考核周期开始考核招生量任务,入职日所在考核周期内发生的招生奖金100%发放。

5)咨询师如果被学员投诉或要求更换,则从该学员正式递交投诉或更换申请之日起,该学员发生的课时不再给签约咨询师计发招生奖金;学员完全结课或全额退费100天后再次签约,计入再次签约咨询师的招生人数,但不对初始签约人和再次签约咨询师核发招生奖金。

6)咨询师离职(离开学大教育集团),先核算咨询师当季度是否已经完成季度考核招生任务量,如果完成则可获得截止至离职当

日发生的当季度招生奖金,如果没有完成则没有这部分奖金。

7)咨询师离职(离开学大教育集团),即永久失去从其新签的学员在其离职后发生的课时中再获得招生奖金的资格。如果咨询师复职,只能从其当次复职之日后新签的学员发生的课时中获得招生奖金。

8)如果咨询师因内部调动而离开咨询师岗位(跨公司或校区调动但是岗位不变的咨询师不在此列),可发放截止至调岗当日产生的当季度招生奖金,这部分奖金不考核该季度招生任务量,100%发放。

9)如员工调整回咨询师岗位,可以重新从其入职后新签的学员在其复岗后产生的课时中获得招生奖金。如果有多次入职或复岗记录,以最后一次入职或复岗的时间为准。

10)本制度执行之日前新签和续费的合同在制度执行之日后产生的课时,对初始签约人核发课时收入0.5%的招生奖金。本奖金的实现必须以完成季度招生任务量为前提。

8、课时提成说明:

1)课时量任务中的“课时量”,是指咨询师管理的所有学员在某个周期内实际发生的课时的总量。

2)课时提成发放方式:次月15日发放上月课时提成的80%,余额于本考核周期结束后,根据课时量任务完成情况,在次季度的第一个月15日核算发放。没有达到本考核周期考核标准的,不予发放本考核周期课时提成的余额部分。

3)新入职咨询师从入职后的第二个考核周期开始考核课时量任务,入职日所在考核周期内发生的课时提成按月100%核算发放。

入职第一年的各个考核周期的考核标准是:本考核周期的课时量任务减去入职日所在考核周期的课时量任务。

4)学员完全结课或全额退费100天后再次签约,对再次签约的咨询师,按照新签约合同课时的提成比例核发课时提成。

5)咨询师离职(离开学大教育集团),先核算咨询师当季度是否已经完成季度考核课时任务量,如果完成则可获得截止至离职当日发生的当季度课时提成的剩余20%,如果没有完成则没有这部分提成。

6)如果咨询师因内部调动而离开咨询师岗位(跨公司或校区调动但是岗位不变的咨询师不在此列),先核算咨询师当季度是否已经完成季度考核课时任务量,如果完成则可获得截止至离职当日发生的当季度课时提成的剩余20%,如果没有完成则没有这部

分提成。

7)助理咨询员在晋升为咨询师之前,不考核季度课时量任务完成情况,课时提成按月100%核算发放。

8)本制度执行之日以前签署的合同在制度执行之日后产生的课时,计入咨询师的课时量,但是不对咨询师核发课时提成。

9)咨询师离职,则取消其签约及管理的学员在其离职之日后发生课时的一切提成和奖金。

9、合同相关规定:

1)同一个学员同级别同年级的课时(课时级别指普通课时、3A课时、5A课时等)按照合同签订日期的先后顺序发生;

2)计算招生奖金和课时提成所依据的课时单价,是合同签订时约定的平均课时单价,计算方法是合同总额除以总课时数(包括赠送课时在内);

3)招生奖金和课时提成的核算,必须以合同被分公司审核部在系统中审核通过为前提;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合同所产生的课时不计算招生奖金和课时提成,直至合同被审核确认后方可核算计发招生奖金和课时提成;

4)合同一旦经审核部审核确认后就不得再做任何修改;

5)如果合同发生退单或缩单的情况,仍以合同签订时约定的平均课时单价作为本合同招生奖金和课时提成的计算依据;

6)如果客户在原合同基础上追加课时,必须签署新的续费合同,不允许修改原合同课时数;

7)如果发现咨询师在签约操作过程中有任何舞弊行为,扣罚该咨询师在此合同中的所有奖金和提成,已发的奖金要全额追回,同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10、总部营销部和总部人力资源部拥有对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对于本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遇到的未尽事宜,总部将出台补充制度。

11、本制度自2011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原有相关制度自动作废。任何其他发布日期早于本制度的制度中,如果存在与本制度不符

的条款,以本制度中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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