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合同法案例
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合同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几个典型的合同法相关法律案例,通过分析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案例一: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钢材,总价款为100万元,交货期为一个月。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定金。
然而,乙公司因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生产成本增加,遂提出与甲公司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甲公司不同意,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订立时的约定履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本案中,甲乙双方对合同内容存在争议,但未能在合同订立时明确约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经审理,法院判决乙公司按照原合同约定交付钢材,并承担因原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同变更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争议的,应当首先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本案中,乙公司提出变更合同内容,但未能在合同订立时明确约定,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三、案例二:租赁合同纠纷案情简介:丙公司将一栋办公楼出租给丁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五年,租金为每年50万元。
合同签订后,丁公司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
然而,由于丁公司经营不善,无力支付后续租金。
丙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将丁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丁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丁公司赔偿损失。
2016年1月13日原告李某案例分析
2016年1月13日原告李某案例分析
2016年1月13日,李某由北京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的业务员带领,前往孙某所在的北京市密云区车站路26号家属楼1单元X室看房,孙某在家接待了他们。
之后,李某和孙某来到北京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的门店内签订了《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了以下内容:孙某将该房屋出售给李某,房屋的建筑面积为49.71平方米,房屋成交价格为111万元,李某应在签订合同时,向孙某支付购房定金3万元,在合同签署后9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积金贷款面签,同时李某应于面签当日支付给孙某60万元首付款,剩余51万元房款由李某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支付,于银行房款后支付给孙某,期限2个月。
合同签订后,李某便向孙某支付了3万元定金。
事后李某再次阅读合同时,发现房屋存在违章建筑,且认为孙某和房地产经纪公司未告知清楚,使其产生重大误解。
而孙某认为合同约定的房屋建筑面积为49.71平方米,此为房屋产权证书登记的面积,而且在看房时已经将房屋格局进行了明确告知,房屋多出来的十多平方米的部分,无合法手续,且不在买卖协议中,但无证据证明已告知。
两人争议不下,故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买卖合同,同时退还定金3万元。
法院最终判决认为李某对于该房屋非法建筑部分的存在不知情,产生重大误解,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撤销。
案例分析:本案是基于重大误解而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李某是经过一次看房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了购房定金,之后李某认为自己对非法建筑部分不
知情,而孙某认为自己已在看房时告知,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记录,对于非法建筑部分及面积未有涉及,其他提交的书面材料也无相关记载,故该民事法律行为存在行为人产生重大误解的问题,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讲堂关于合同法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法作为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了市场经济中的各种合同关系。
合同法的实施,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几个具体的合同法案例,对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以期为法律学习者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
合同中约定,乙应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支付定金10万元,剩余房款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然而,在乙支付定金后,甲以房价上涨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乙遂将甲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甲以房价上涨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甲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
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合同履行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甲在签订合同后,无权以房价上涨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乙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
三、案例二:劳动合同纠纷案情简介:丙与丁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丙在丁公司担任经理,月薪为1万元。
合同中约定,丙在试用期内月薪为8000元。
试用期满后,丁公司以丙工作能力不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丙不服,认为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将丁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丙与丁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本案中,丙在试用期内月薪为8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
丁公司以丙工作能力不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法院判决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丁公司支付给丙赔偿金。
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合同法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因需开发某住宅小区项目,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建筑公司负责该住宅小区的建设施工,包括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室外工程等,工期为24个月。
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伍亿元整。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进行了工程款的支付和施工进度。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部分施工图纸,导致建筑公司施工进度受到影响。
建筑公司多次向开发商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开发商提供图纸,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拖延提供。
在此期间,建筑公司为保障工程进度,自行垫付了大量材料费用和人工费用。
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款支付、施工进度、工程质量等问题发生争议。
建筑公司认为,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延误,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工程款及违约金。
开发商则认为,建筑公司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且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故拒绝支付逾期工程款及违约金。
双方协商不成,建筑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 开发商支付逾期工程款人民币壹亿元整;2. 开发商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佰万元整;3. 开发商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因未提供施工图纸导致的工程进度延误责任;2. 建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工程延误责任;3. 开发商是否应当支付逾期工程款及违约金。
三、法院判决1. 关于开发商未提供施工图纸导致的工程进度延误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图纸,导致建筑公司施工进度受到影响,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开发商应当承担因未提供施工图纸导致的工程进度延误责任。
合同法律师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被告:乙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第三人: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丙所”)2015年,甲公司拟将公司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约定,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乙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亿元。
协议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股权转让的相关手续,但乙公司并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
2016年,甲公司向丙所聘请律师代理其与乙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
丙所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发现乙公司在签订协议前存在隐瞒公司负债的事实,遂向甲公司提出诉讼建议。
甲公司接受律师建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1亿元,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存在隐瞒公司负债的事实?2.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 丙所律师在代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三、法院判决1. 乙公司存在隐瞒公司负债的事实。
根据甲公司提供的证据,乙公司在签订协议前未如实披露其负债情况,存在欺诈行为。
2. 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乙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
3. 丙所律师在代理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丙所律师在代理过程中,认真履行了律师职责,对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并提出了合理的诉讼建议。
在代理过程中,丙所律师不存在过错。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股权转让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是否存在隐瞒公司负债的事实,以及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 乙公司存在隐瞒公司负债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2016年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精选】
案例分析:一、王先生是从2007年7月23日到北京某销售公司工作的,共签过两次合同,第一次签订了近一年半的聘用合同,时间是从2007年7月23日至2008年12月31日。
这一年王先生的岗位是公司销售经理,分管全公司的销售。
劳动报酬除了每月以工资的形式下发,还有业绩提成款。
2009年又签订了一次聘用协议,时间是从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但这次王先生的岗位发生了变化,是公司的区域经理,主管北京、河北两地的销售。
每月的固定工资没有了,只有业绩提成作为劳动报酬的形式。
公司在2009年11月解除了与王先生的聘用协议。
但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公司拒不支付拖欠王先生的业绩提成款。
因此,王先生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业绩提成款。
单位辩称,第一次所签的聘用合同因显失公正而要求确认无效;同时因显失公正而不支付合同规定的劳动业绩提成款。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保护,因此裁决,单位向王先生支付拖欠的业绩提成等共计人民币二十余万元。
以业绩提成作为劳动者的工资及奖金形式,但这种形式的劳动报酬是否受法律保护呢?参考答案:一是作为不是劳动合同名称的聘用合同和协议类合同是否属于劳动合同,二是该类合同的效力及法律适用,三是劳动合同是否适用普通合同的显失公正条款。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及原劳动部的劳动关系指导意见,劳动合同的成立要件有几个,如企业条件、劳动者年龄条件、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上述几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即只要具备了上述条款,无论其名称是否是劳动合同,企业与劳动者也构成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律。
同时,因劳动合同本身是由企业提供的文本,劳动者只有签与不签的表示,而不可能完全平等。
所以在劳动关系中,适用于普通合同的显失公正显然不适用于劳动合同,尤其企业单位无权提出合同显失公正。
合同法指导性案例
合同法指导性案例
案例:小王和小李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小王有一套房子想要卖掉,就把房子的信息挂在了网上。
小李呢,正好在找房子,看到小王的房子觉得很满意。
于是,两人就见面开始谈这房子买卖的事儿。
他们口头达成了一个协议,小王说房子80万卖给小李,小李也点头答应了,还当场给了小王5万的定金。
这时候啊,按照合同法来说,虽然只是口头协议,但是这个定金一交,就表示这个合同开始有约束性啦。
可是呢,没过几天,房价突然涨了。
小王就有点后悔了,他想把房子卖给别人能多赚点钱。
这时候小王就动了歪脑筋,他跟小李说:“我老婆不同意卖这房子,咱们这个事儿就算了吧,我把定金退给你。
”
小李一听就不乐意了,他说:“咱们可是说好了的,怎么能说不算就不算呢?”小李就把小王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呢,小王就辩称这是口头协议,而且他老婆没同意,这合同应该无效。
但是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虽然这是口头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小李交了定金,而且没有违反任何合同约定的行为。
而且小王所谓的老婆不同意,并不能成为他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合法理由。
最后法院判决,小王必须按照原来的约定把房子卖给小李。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合同一旦成立,不管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有些合同法律规定必须书面形式的除外),双方都得遵守。
不能因为一些不正当的理由就随便反悔。
而且啊,定金在合同中的作用可不小,它是一种担保,表明双方对待合同的诚意。
就像小李和小王的这个事儿,如果小王随便就能毁约,那市场交易不就乱套了嘛。
这就是合同法在保护正常交易秩序方面的一个体现啦。
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从事家具制造的企业。
2010年6月,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某市的一栋厂房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为10年,租金为每年50万元。
合同中还约定,租赁期满后,乙方有权优先购买该厂房。
2015年6月,租赁期满前一年,乙方开始与甲方协商续租事宜。
然而,甲方表示由于公司业务调整,需要将该厂房收回自用,因此拒绝与乙方续签租赁合同。
乙方认为甲方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甲方是否有权在租赁期满前收回厂房?2. 乙方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三、法院判决1. 关于甲方是否有权在租赁期满前收回厂房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可以优先购买租赁物的,租赁期限届满时,出租人应当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租赁物。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满后,乙方有权优先购买该厂房。
然而,在租赁期满前一年,甲方未履行通知义务,也未与乙方协商续租事宜,违反了合同约定。
因此,甲方无权在租赁期满前收回厂房。
2. 关于乙方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出租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履行通知义务。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满后,乙方有权优先购买该厂房。
由于甲方未履行通知义务,乙方在租赁期满前未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因此,乙方在租赁期满后享有优先购买权。
综上,法院判决:1. 甲方继续履行与乙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将厂房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为10年;2. 乙方在租赁期满后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同法中关于租赁合同、优先购买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以下是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款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可以优先购买租赁物的,租赁期限届满时,出租人应当通知承租人。
合同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某公司与供应商甲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甲向某公司供应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的质量标准、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内容。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货物质量、交付时间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某公司认为,甲供应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甲则辩称,货物质量符合标准,且已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
双方协商未果,某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审理过程1. 质证阶段在庭审过程中,某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购销合同,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关系。
(2)货物质量检测报告,证明甲供应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3)甲交付货物的照片,证明甲已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货物。
甲提交了以下证据:(1)购销合同,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关系。
(2)货物质量检测报告,证明货物质量符合标准。
(3)货物交付证明,证明甲已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货物。
2. 庭审辩论阶段某公司认为,甲供应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甲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应承担违约责任。
甲辩称,货物质量符合标准,且已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
合同履行过程中,某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三、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为:1. 货物质量是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之一。
某公司提交的货物质量检测报告证明,甲供应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2. 甲作为供应商,有义务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
甲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货物质量符合标准,应承担违约责任。
3. 甲已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货物,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1. 甲应退还某公司货款50万元。
2. 甲应赔偿某公司因货物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1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问题。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律师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市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6年10月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丙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协议签订后,甲方按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乙方也按约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
然而,在股权转让完成后,双方因丙公司经营状况不佳、盈利能力下降等问题产生纠纷,乙方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甲方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乙方无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乙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甲方是否应承担丙公司亏损的赔偿责任。
三、代理思路作为甲方的代理律师,本人在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确定了以下代理思路:1. 仔细审查股权转让协议,找出协议中关于赔偿责任的条款,判断其效力。
2. 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股权转让纠纷的处理原则。
3. 收集证据,证明协议中关于赔偿责任的条款对甲方有利。
4. 针对乙方的诉讼请求,提出合理抗辩。
四、代理过程1. 审查股权转让协议通过仔细审查股权转让协议,我发现协议中确实有一条款关于赔偿责任的约定:“甲方承诺,在股权转让后,如丙公司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亏损,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款内容清晰,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查阅法律法规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股权转让纠纷的处理原则是:股权转让双方应当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不承担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新的债务。
3. 收集证据为了证明协议中关于赔偿责任的条款对甲方有利,我收集了以下证据:(1)股权转让协议的复印件,以证明协议中关于赔偿责任的条款存在。
(2)甲乙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的邮件、短信等通信记录,以证明双方已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4. 提出抗辩在庭审过程中,针对乙方的诉讼请求,我提出了以下抗辩:(1)股权转让协议中已明确约定甲方不承担丙公司亏损的赔偿责任,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历年合同法案例分析(2016-2002)【精选】
司法考试合同法案例分析(2012年)三、(本题22分) 案情:信用卡在现代社会的运用越来越广泛。
设甲为信用卡的持卡人,乙为发出信用卡的银行,丙为接受银行信用卡消费的百货公司。
甲可以凭信用卡到丙处持卡消费,但应于下个月的15日前将其消费的款项支付给乙;丙应当接受甲的持卡消费,并于每月的20日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
2012年3月,甲消费了5万元,无力向乙还款。
甲与乙达成协议,约定3个月内还款,甲将其1间铺面房抵押给乙,并作了抵押登记。
应乙的要求,甲为抵押的铺面房向丁保险公司投了火灾险,并将其对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了己。
2012年4月,甲与张某签订借款意向书,约定甲以铺面房再作抵押向张某借款5万元,用于向乙还款。
后因甲未办理抵押登记,张某拒绝提供借款。
2012年7月,因甲与邻居戊有矛盾,戊放火烧毁了甲的铺面房。
在保险公司理赔期间,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了保险赔偿请求权。
问题: 1.2012年3月之前,甲与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乙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甲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2.丙有权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但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其法律含义是什么?乙可否以甲不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为理由,拒绝向丙付款?为什么? 3.如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如乙不向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4.如丙拒绝接受甲持卡消费,应由谁主张权利?可以主张什么权利?为什么? 5.张某拒绝向甲提供借款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6.甲的抵押铺面房被烧毁之后,届期无力还款,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7.甲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己的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该保险赔偿请求权,对乙的抵押权有什么影响?为什么?三、参考答案: 1.甲持卡在丙处消费,由乙向丙付款,这是一种无名合同关系,参照委托合同的规定处理。
甲应依其消费金额向乙还款,甲乙之间还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或形成还款关系)。
合同法的案例
合同法的案例
1. 雇佣合同案例:甲公司与乙先生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雇佣合同,约定乙先生担任甲公司的销售经理。
然而,乙先生在第一年底并未达到销售指标,甲公司提前解除了合同。
乙先生认为甲公司违约,要求赔偿未来一年的工资。
2. 租赁合同案例:甲先生与乙先生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租赁合同,甲先生将其房产出租给乙先生作为商业用途。
然而,在第二年底,乙先生未按时支付租金并且严重损坏了房产。
甲先生要求乙先生依照合同支付拖欠的租金并赔偿房产维修费用。
3. 购买合同案例:甲公司与乙先生签订了一份购买合同,约定乙先生购买甲公司的一辆二手车,并以一万美元支付车款。
然而,乙先生在购买后发现车辆存在重大故障,要求甲公司退还车款或者修复车辆。
甲公司坚称车辆在出售时是正常的,拒绝乙先生的要求。
4. 委托合同案例:甲先生委托乙先生帮助他购买一套房产,双方签订了一份委托合同并约定乙先生将代甲先生进行相关交易。
然而,在购买过程中,乙先生以自己名义购买了相同的房产并独自享受利益。
甲先生发现后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先生退还代购房产所支付的费用。
5. 借款合同案例:甲先生向乙先生借款十万元,并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先生将在一年内偿还本金及利息。
然而,甲先生在约定的时间内并未偿还借款,乙先生要求甲先生支付逾期利息并督促还款。
甲先生称自身经济困难,暂无法偿还借款。
合同法法律实际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企业。
2015年,甲公司决定在市区新建一个住宅小区,并计划在小区内建设一座公园。
甲公司为了完成公园的建设,与乙公司签订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公园的规划设计、施工、绿化种植等工作,工期为一年,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000万元。
二、案例经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公园的规划设计工作,并开始进行施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乙公司发现甲公司提供的土地存在地下管线错综复杂的问题,导致施工进度严重滞后。
乙公司多次与甲公司协商,要求甲公司提供解决方案或延长工期,但甲公司以合同条款为由拒绝。
2016年5月,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工期延误通知》,告知甲公司由于地下管线问题导致工期延误,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公司收到通知后,认为乙公司延误工期是由于自身原因,不同意承担任何责任。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合同法中关于工期延误的责任承担问题。
1. 工期延误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因当事人原因的其他障碍,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或者履行困难,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当事人不能协商解除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乙公司主张工期延误是由于地下管线问题导致的,属于不可抗力或非因当事人原因的其他障碍。
2. 工期延误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因当事人原因的其他障碍,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或者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的责任承担问题。
(1)甲公司的责任甲公司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应当对土地的使用情况负责。
在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土地存在地下管线问题,导致乙公司工期延误。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承担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管理法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管理法案例案例一:租房那些事儿。
话说小张要到一个新城市工作,就开始找房子租。
他在网上看到了小王发布的一个出租房源,房子看起来又大又漂亮,位置还不错。
小张就赶紧联系小王去看房。
小张看了房之后特别满意,小王呢,也觉得小张这小伙子看起来挺靠谱的。
两人就开始谈租金和租期这些事儿。
最后呢,双方达成一致,租金每月2000元,租期是一年,小张当场就给了小王1000元的定金。
结果呢,过了没几天,小王突然给小张打电话说,自己的一个亲戚要过来住这个房子,不能租给小张了。
小张就懵了,这自己定金都交了,房子突然就没了,这哪行呢?这个案例就告诉咱们啊,合同法在咱们日常生活中的租房这种小事儿上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不管是房东还是租客,都得遵守约定,不然就得承担法律责任呢。
案例二:不靠谱的婚礼摄影。
小李和他的爱人要结婚啦,这可是人生大事。
他们找了一家摄影公司来拍摄婚礼的过程,还签订了一个合同,合同里详细规定了摄影公司要提供的服务内容,比如说从早上新娘化妆开始拍摄,一直到婚礼结束后的晚宴;而且要保证照片的质量,要高清、色彩鲜艳,还要提供多少张精修照片等等。
婚礼当天啊,可热闹了。
但是这个摄影公司却出了岔子。
摄影师来晚了不说,拍摄过程中还老是走神,结果呢,好多重要的环节都没拍到,像新娘和父母感人的落泪画面啊,还有新郎的兄弟们精心准备的搞笑迎亲环节都没记录下来。
婚礼结束后,小李夫妇收到照片一看,那质量也是差得很,照片看起来雾蒙蒙的,精修的照片也根本就达不到合同里说的那种效果。
最后呢,摄影公司没办法,只好按照合同规定,赔偿了小李夫妇一笔钱,并且还公开道歉了呢。
这就好比你答应人家要做一件事,结果没做好,那按照合同法就得认罚啊,可不能随便糊弄过去。
案例三:健身卡的烦恼。
小赵是个健身爱好者,他看到家附近新开了一家健身房,就去办了一张年卡,花了2000元呢。
在办卡的时候,他和健身房签了一个合同,合同上说这个健身房有各种各样的健身器材,还会提供专业的健身教练指导,营业时间是从早上9点到晚上9点。
合同法的法律效力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B公司是一家从事装修装饰的企业。
2008年,A公司决定开发一座商业综合体项目,于是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装饰工程合同》,约定由B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室内装修装饰工程。
合同中明确了工程内容、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B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但A公司在支付工程款时出现了拖延。
二、案件争议1. A公司认为,B公司完成的装修装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B公司进行整改。
2. B公司认为,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要求A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
三、法院审理1. 质量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完成的装修装饰工程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
2. 工程款支付:法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装修装饰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B公司全部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A公司不服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五、上诉法院审理上诉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A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六、案例分析1. 合同的效力: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装修装饰工程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生效条件,即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2. 违约责任: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A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支付B公司全部工程款。
3. 质量问题:B公司完成的装修装饰工程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案由:合同纠纷二、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商品房,房屋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总价款为80万元。
合同还约定了付款方式、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首付款20万元,并按期支付了剩余房款。
2020年8月,原告收到开发商的通知,要求原告在一个月内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然而,在原告办理交接手续时,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墙面裂缝、地面不平、门窗损坏等。
原告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解决质量问题,但开发商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修复责任。
原告认为,开发商提供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定,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1. 承担房屋修复责任,将房屋修复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2. 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修复费用、装修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 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
1. 开发商辩称,房屋质量问题系施工方责任,已将施工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 原告则认为,开发商作为开发商,对房屋质量负有连带责任,且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已承诺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因此开发商应承担修复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提供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已构成违约。
合同法法律实际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开发商与被告建筑公司于2015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原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建筑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为1000万元,工期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因资金链断裂,建筑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进度严重滞后。
2016年8月,开发商与建筑公司协商解除合同,但双方就工程款及违约金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工程款支付问题:开发商主张建筑公司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减少工程款;建筑公司则认为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支付全部工程款。
2. 违约金问题:开发商认为建筑公司未按期完成工程,构成违约,要求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建筑公司则认为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延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审查合同履行情况法院经审查,认为建筑公司施工过程中存在部分质量问题,但大部分工程符合合同约定。
因此,法院判决建筑公司应支付开发商部分工程款。
2. 判断违约责任法院认为,建筑公司未能按期完成工程,构成违约。
但考虑到工程延期是由于建筑公司自身资金链断裂所致,而非不可抗力,故建筑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3. 判决结果(1)建筑公司应支付开发商工程款:850万元。
(2)建筑公司应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5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1. 工程款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建筑公司施工过程中存在部分质量问题,但大部分工程符合合同约定,故判决建筑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合同法的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合同纠纷基本事实: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原告开发项目的施工建设。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完成了部分施工任务,但后续施工过程中因被告原因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加快施工进度,但被告仍未履行合同义务。
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合同?2.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3. 原告主张的违约责任是否合理?三、法院判决1. 关于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一)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被告在施工过程中严重滞后,经原告多次催促仍未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2. 关于被告是否构成违约法院认为,被告在施工过程中严重滞后,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已构成违约。
被告辩称因天气原因导致工程进度滞后,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3.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责任是否合理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责任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本案中,原告因被告违约而遭受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被告违约程度及原告经济损失,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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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合同法案例##第1篇:合同案例: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免责条款无效江西省丰龙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龙矿业")与张明清于2016年9月1日签定了《劳动合同书》及《交通承诺书》各一份。
《交通承诺书》其中约定:"员工休息日往返的交通只能乘坐正规公交公司的交通车辆,若擅自变更交通工具,出现交通事故则责任自负"。
2016年8月15日,张明清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身亡。
2016年1月1日,张明清家属向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工伤认定,该厅作出属"工亡"认定决定。
丰龙矿业不服,认为该约定属双方自愿行为,死者张明清未按约定乘坐正规公交公司的交通车辆上班,违反了合同约定。
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合同书》及《交通承诺书》合法有效,从而免除对张明清的赔偿责任。
案件分歧本案丰龙矿业与张明清约定的关于"员工休息日往返的交通只能乘坐正规公交公司的交通车辆,若擅自变更交通工具,出现交通事故则责任自负"条款,涉及工伤认定的是与非。
该约定是否有效?存在两种相反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有效。
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张明清未按约定交通工具上下班属违约行为,因违约所产生不良后果应由自己承担,与丰龙矿业无关。
第二种意见认为,无效。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
该条款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强制规定。
律师评析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该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综上规定:一是合同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是合同中出现关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属无效条款;三是只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就应当认定为工伤,无论员工选用什么交通工具上班,都不影响工伤的构成。
结合本案分析,丰龙矿业与张明清签定关于"员工休息日往返的交通只能乘坐正规公交公司的交通车辆,若擅自变更交通工具,出现交通事故则责任自负"条款,虽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存在两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是违背了《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关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人身损害的规定;二是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即只要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就应认定为工伤事故,而不以"变更交通工具"作为用人单位免责条件。
##第2篇:合同法案例:以短信方式续订租房合同起纠纷案例一2016年11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签张某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约定由张某承租李某的房屋,租期一年,至2016费用5000元)。
但李某认为,扣除防水款后张某应给付6万元租金。
张某认为半年租金是5万元,不同意按照半年租金6、5万元的标准续签合同,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为此,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出租合同》,张某返还房屋,并按每日356元支付自2016年11月1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以短信息的方式协商续租事项,应当认定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对话协商,房屋出租人李某提出按每年13万元的租金标准续租合同,但承租人张某并未即时作出承诺。
因此,应当认定双方在原合同到期终止后,并未形成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
据此,法院判决张某腾退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
说法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短信协商续租的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的订立,以要约、承诺的方式作出。
对方当事人了解要约内容时要约开始生效,受约人得以在一定期间内作出承诺,此期间为要约存续期间。
要约人在要约中定有存续期间,受约人须在此期间内作出承诺,未定存续期间的,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双方以短信息方式协商续租事宜,虽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订立方式,但由于短信息以即时可收发的状态,使双方可即时了解对方的意思表示,故而本案中双方订立合同的方式,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规定的以对话方式的协商。
则一方发出要约后,另一方需即时承诺,否则要约失效。
李某要求年租金为13万元,张某未即时承诺,该要约失效。
同时张某要求租金10万元,李某亦未即时承诺,双方就合同价款未达成合意。
合同的订立,其最强调的是双方合意。
为保证合意的一致性,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约人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对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等主要条款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本案中,张某的10万元租金的意思表示,系对李某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是新的要约。
《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依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本案中,张某主张其已经履行合同,且李某业已接受,故而合同已经成立。
然而,张某的单方履行行为对李某原要约内容作出实质变更,实际是以单方行为表示了新的要约,但李某未予承诺,双方合意依然没有达成,合同未成立。
案例二案情2016年11月,原告李双杰与被告张学萍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约定由张学萍承租李双杰368号院的房屋,租期一年,至2016年10月31日,租金每年10万元,半年付。
2016年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通过短信息方式协商续租事宜,张学萍要求李双杰提供汇款用的银行账号,李双杰予以提供,张学萍向李双杰汇款4、5万元(扣除张学萍给李双杰做防水的费用5000元),但李双杰认为扣除防水款后,张学萍应当给付6万元的租金,张学萍认为半年租金是5万元,不同意按照半年租金6、5万元的标准续签合同,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李双杰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出租合同》,张学萍返还房屋,并按照每日356元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11月1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
裁判要旨当事人以短信息方式订立合同的,对合同要约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
无合意之履行行为不能视为合同成立。
裁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双杰与张学萍以短信息的方式协商续租事项,应当认定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对话的协商,作为房屋出租人的李双杰提出按照每年13万元的租金标准续租合同,但作为承租人的张学萍并未即时作出同意该租金标准的承诺,虽在庭审过程中,张学萍表示同意按照李双杰提出的13万元的租金标准继续履行合同,但张学萍的该承诺已经明显超出承诺的合理期限,李双杰现已经不同意与张学萍继续履行合同,故应当认定李双杰、张学萍双方在原书面《房屋出租合同》到期终止后,并未形成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
据此,判决张学萍腾退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
判决后,张学萍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双方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即将到期终止时,李双杰与张学萍曾就续租事宜进行协商,双方短信息往来记录显示李双杰同意续租的租金标准为年租金13万元,而张学萍主张的数额则为10万元,双方就租赁合同主要条款价款问题存有争议,并未达成一致合意。
张学萍的单方付款行为系对李双杰所发出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应视为以实际行为发出之新要约,李双杰对该新要约并未承诺同意,4、5万元款项到账行为不能视为李双杰同意并主动接受张学萍主张的以年租金10万元为前提的实际履行,应视为双方就此未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李双杰与张学萍于原租赁合同期满后并未形成新的租赁关系。
张学萍继续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并无法定或约定的权利基础,应予腾退,并应支付原合同期满后其继续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
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协商续租的合同是否成立。
其中包含两个关键点:一是承诺的期间;二是无合意之履行行为不能视为合同成立。
1、关于承诺期间。
合同的订立,是缔约双方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过程。
缔约达成合意,是合同的条款,至少是主要条款已经确定,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得以固定。
合同的订立,以要约、承诺的方式作出。
对方当事人了解要约内容时要约开始生效,受约人得以在一定期间内作出承诺,此期间为要约存续期间。
要约人在要约中定有存续期间,受约人须在此期间内作出承诺,未定存续期间的,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话为要约者,受约人未立即承诺的,要约即失去效力。
本案中,双方以短信息方式协商续租事宜,虽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订立方式,但由于短信息以即时可收发的状态,双方可即时了解对方的意思表示,故而本案中双方订立合同的方式,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规定的以对话方式的协商。
则一方发出要约后,另一方需即时承诺,否则要约失效。
李双杰要求年租金为13万元,张学萍未即时承诺,该要约失效。
同时张学萍要求租金10万元,李双杰亦未即时承诺,双方就合同价款未达成合意。
虽然在一审的庭审中,张学萍表示愿意以13万元的价格承租涉案房屋,但由于李双杰之要约已经失效,张学萍的承诺不产生合同订立的效果。
2、无合意之履行行为不能视为合同成立。
合同的订立,其最强调的是双方合意。
为保证合意的一致性,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约人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对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等主要条款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本案中张学萍的10万元租金的意思表示,系对李双杰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是新的要约。
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依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本案中张学萍主张其已经履行合同,且李双杰业已接受,故而合同已经成立。
然而,张学萍的单方履行行为对李双杰原要约内容作出实质变更,实际是以单方行为表示了新的要约,但李双杰未予承诺,双方合意依然没有达成,合同未成立。
一方当事人不能以已履行为理由"绑架"要约人,从而成立合同,因为从根本上讲,合同法所遵循的最高原则,系双方合意,无合意即无合同,更谈不上履行。
##第3篇: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买卖合同、共有关系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
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
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氢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
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