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执行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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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执行须知
一、执行案件申请人依法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1、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2、申请执行人员回避;
3、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
4、委托律师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
5、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进行执行和解;
6、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7、申请执行听证;
8、对评估和拍卖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9、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恢复执行;
10、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11、对执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诉。
二、执行案件申请人应承担下列义务:
1、申请执行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人的还应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预缴申请执行费用。
2、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
(1)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执行时有举证义务。具体证据材料包括: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文书的行为;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和偿付能力,其中经济状况还包括被执行人的债权的情况、投资情况及合资情况等;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房产、地产等)、动产(资金、设备、车辆等)详细情况;被执行人住所地、通讯电话、邮编及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基本情况。
(2)申请执行人提供有关证据,人民法院审查后难以确定的,如申请执行人坚持要求采取强制措施的,应提供担保。
三、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1、申请执行人员回避;
2、保留本人及其家属生活必须费用;
3、对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
4、对下列事项申请听证:
(1)对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不服的;
(2)对可以申请复议的裁定和决定不服的;
(3)可以申请听证的其他案件。
5、对评估、拍卖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6、对执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部门申诉、举报。
四、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和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
2、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
3、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前不得进行高消费;
4、不得以任何方法妨碍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抗拒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以下犯罪: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依法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3、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
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二篇申请执行风险须知
申请执行人应具备执行风险意识,依法准确行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权,减少并尽量避免不必要损失,根据法律规定,现将执行风险告知如下:
1、申请执行人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的风险。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无法定理由逾期申请的,将承担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风险。
2、不按时交纳申请执行费的风险。申请人无法定理由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数额交纳申请执行费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执行申请的风险。
3、申请人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风险。申请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状况,如不能提供,法院又无法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承担暂缓执行甚至无法执行的风险。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风险。申请人不能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将承担因申请人不明确暂缓执行或中止、终结执行的风险。
5、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足以抵偿全部欠款,会导致剩余欠款得不到清偿或对于剩余欠款的执行时间过长,造成执行拖延的风险。
6、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的风险。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产、生活必需品),会导致执行不能的风险。
7、申请执行人对劳动仲裁申请强制执行的风险。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不当,申请人将承担不予执行的风险。
8、执行申请不当的风险。执行请求漏项,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放弃的风险。执行请求的增加、变更应在执行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不予执行,也会导致按放弃权利处理的风险。
9、被执行人为破产企业的执行风险。当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进入破产程序时,该案将依法中止执行。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申请人将承担不能得到全额清偿甚至得不到清偿而终结执行的风险。
10、中止或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将承担法院不退回申请执行费的风险。
第三篇人民法院的主要执行措施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案情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四)、搜查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其财产隐匿地;
(五)、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
(六)、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七)、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八)、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九)、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十)、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十一)、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
(十二)、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并可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权;
(十三)、冻结、提取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
(十四)、扣押、强制转让、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
(十五)、冻结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并分别不同情况,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或依照有关程序转让该股权。
注:1、冻结:人民法院根据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通知有关单位禁止被执行人动用其财产。可冻结的财产包括: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等。
2、拍卖:人民法院对被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公开竞价的形式确定价金,出卖给出价最高的买受人。
3、变卖:人民法院对已被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以公平合理的价格交有关单位变卖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
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即在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