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政策与法规 第9章 旅游资源管理法律规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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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当报批的活动 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等。 4、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工程的要求 应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 开展建设活动,施工单位应制定污染防治和 水土保持方案。 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 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 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具有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
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进行科学、文化 活动的区域为风景名胜区。
二、风景名胜区的设立与等级划分 1、风景名胜区的设立原则:
应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新
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不得与自然保护区重合; 已设立的重合的,两者的规划应协调。 2、风景名胜区的管理部门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 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部门主管 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工作。
(三)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1、保护原则:
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
2、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的活动
(1)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2)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
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3)在景物和设施上刻画、涂污。 (4)乱扔垃圾 (5)禁止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 建设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4、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破坏景观、植被
和地形地貌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 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 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在景物、设施上刻画、涂污或者在风景名 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 元的罚款;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 古迹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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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 除,对个人处2-5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50万元的罚款。 3、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 重大建设工程,未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 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选 址意见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 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律制度
一、自然保护区的定义 所谓的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 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 中分布区和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 象所在的陆地水系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 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二、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分级 (一)建立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1、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 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 态系统区域。 2、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3、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 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原。 4、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 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址。 5、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四)破坏风景名胜区的法律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破坏景观风貌、植被、地 形地貌活动的; (2)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 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3)在核心景区内建设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 物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这 一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4)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
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开 展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和文化娱乐活动, 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5)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 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 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6)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 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 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单位接受 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 。
3、风景名胜区分为两级: (1)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
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 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 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2)省级风景名胜区 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 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 提出审查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二)风景名胜区的管理 1、管理机构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
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 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 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 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 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 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 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一)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 部门管理。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二)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1、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中华
三、风景名胜区的管理 (一)风景名胜区的规划
1、规划的编制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
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 位承担。 国家级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组 织编制。省级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 编制。
2、规划的种类 (1)总体规划: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
二、旅游资源的分类 (一)自然旅游资源 (二)人文旅游资源
第二节 风景名胜区管理法律制度
一、风景名胜区的概念 1985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实施《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
条例》; 200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的《风景名胜区条例》,标志 着我国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7、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
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 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超过景区容量或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的 (2)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 (3)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 (4)将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个人的 (5)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 企业兼职的 (6)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规划的建设活动 的 (7)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完成总体规划,其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国家级总体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查 后,报国务院审批。 省级总体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 规划内容: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
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 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国家级详细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主管 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详细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 门审批。
3、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该辖区
内的治安秩序。 4、国务院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自然 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全国自然环境和自然 资源状况进行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拟订国家自然 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国务院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 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5、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 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 活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 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因教学科研需要进入该缓冲区内进行工作的须 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8、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服
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 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 除的,由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机关依法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9、对以上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已经予以处罚的,风景名 胜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
(二)分级 我国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
方级自然保护区两类。 2、为了更好地对自然保护区实施保护和管理, 自然保护区又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3、自然保护区建立的程序 (1)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所在省级人民政 府或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务院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 报国务院批准。 (2)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所在县级人民政 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 由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 提出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 (3)建立海上自然保护区,须经国务院批准。
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条例》。 2、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部门管 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 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国务院林业、农业、地 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 部门的设置,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6、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 开发区的; (2)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未在2年内编制完成风 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 (3)选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风景名胜 区规划的 (4)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 行建设活动的 (5)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3、规划的地位及修改程序 一经批准,应向社会公布。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规划
的管理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或备 案。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 应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2年, 应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 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
第九章 旅游资源管理法律规定
第一节 旅游资源概述 第二节 风景名胜区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节 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律制度 第四节 人文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 第五节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 分与评定
第一节 旅游资源概述
一、旅游资源的概念
旅游资源泛指人们在旅行游览过程中所感兴趣
的各种事物,如民族风情、山川风光、历史遗 迹、地方特产等。
2、管理机构的职责 (1)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
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 (2)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 的重要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相应的 保护措施; (3)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风景名胜区 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 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 资源保护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