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员考试参考资料之合同案例分析
工程造价分包合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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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分包合同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专业装饰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关于办公楼室内装修工程的分包合同。
该工程位于市中心繁华地段,总建筑面积约5000平方米,装修内容包括室内墙面、地面、天花板以及相关设施的安装等。
二.合同内容要点分析1. 工程范围与界面划分合同中明确了乙方负责的具体工作内容,包括施工图纸所涵盖的所有装修项目。
同时,双方对工程界面进行了详细划分,确保了各自责任范围内的工作不会发生重叠或遗漏。
2. 价格条款在价格条款方面,合同采用了固定总价的形式,即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后,甲方支付约定的总金额。
合同还规定了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因素导致工程量增减时的调整机制,保障了双方的利益。
3. 工期与进度要求合同规定了具体的工期要求,并附有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表。
同时,合同还明确了延期赔偿条款,若乙方未能按期完成工程,需按照约定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 质量标准与验收合同中对工程质量提出了明确要求,所有装修材料和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工程完成后,由甲方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视为乙方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5. 变更与索赔针对可能出现的设计变更、现场条件变化等情况,合同设立了相应的变更程序和索赔机制。
这有助于在遇到不可预见的情况时,双方能够及时沟通并妥善处理问题。
三.案例启示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一个科学合理的工程造价分包合同应具备以下特点:明确的工程范围与界面划分、合理的价格条款、严格的工期与进度要求、高标准的质量要求以及灵活的变更与索赔机制。
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分包合同的核心内容,对于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双方利益的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工作中,各方应充分重视分包合同的签订和管理,通过细致的谈判和严谨的合同条款来规避风险,确保工程的质量和效益。
同时,还应加强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协调,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以实现项目的顺利完成和双方的共赢。
造价师真实法律案例讲解(3篇)
![造价师真实法律案例讲解(3篇)](https://img.taocdn.com/s3/m/411024c2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f23006b.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专业的造价咨询公司。
2018年,甲公司承接了一项建筑工程项目,乙公司受托对该项目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双方对工程造价的计算方法存在争议,导致合同纠纷。
以下是该案例的具体情况。
二、案件事实1. 2018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对甲公司承接的建筑工程项目进行造价咨询,并提供工程造价测算报告。
2.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造价测算工作,并向甲公司提交了测算报告。
3. 甲公司对乙公司提交的测算报告提出异议,认为报告中部分工程量的计算存在错误,导致工程造价估算偏低。
4. 双方就工程造价的计算方法及结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 2018年10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因工程造价计算错误导致的损失。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2. 造价师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管理条例》的规定,造价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保证工程造价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在本案中,乙公司作为造价咨询公司,其提供的工程造价测算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 造价计算错误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工程造价测算报告存在计算错误,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乙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作为造价咨询公司,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计算错误,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乙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造价师案例分析—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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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师案例分析—无效合同第一篇:造价师案例分析—无效合同环球移动课堂手机IPAD随时看无效合同是指其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在现实经济活动中,无效合同通常有两种情形,即整个合同无效(无效合同)和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
1.无效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形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如果免责条款所产生的后果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侵权性,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则该免责条款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篇:无效合同案例一、合同无效的案例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案例:宝鸡市东星砂石场赵巧巧与吴剑打算购装载机,供货商、、保险公司联合多次对其资信调查后,2003年9月3日吴剑与西安松林公司签订一按揭贷款购装载机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2003年9月10日吴剑凭此合同与光大三桥支行签订了“按揭贷款合同”,经西安市公证处作了公证,并在公证处将所购装载机作了抵押物登记;2003年10月25日吴剑在光大三桥支行“贷款凭证”上签字,光大三桥支行发放了14.88万元到给吴剑开的专项帐号内。
此前,按西安松林公司安排,赵巧巧于2003年8月26日到宝鸡常汇公司交了11万元首付款,当即吴剑打“收条”开回了装载机,上面写明了装载机的“四号一色”;2003年9月17日西安松林公司给吴剑开了带税的正式“发货票”24.75万元,附的产品检验证的“四号一色”与吴剑2003.8.26给宝鸡常汇公司打的“收条”上“四号一色”完全一致。
造价员考试案例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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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已知:某建筑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为28万元:措施项目工程费用中技术措施为6.3万元,其他措施为1.5万元;其他项目费为0.9万元,其中材料检验试验费暂估价为0.6万元;规费费率共为6. 19%,税金费率为3.56%。
计算:该工程总造价(含养老保险)。
【案例1解答】1、分部分项工程费用 = 28万元2、措施项目工程费用 = 技术措施+其他措施 = 6.3+1.5 = 7.8万元3、其他项目费 = 0.9万元4、规费 =(1+2+3-检验试验费暂估价)×6.19%= (28+7.8+0.9-0.6)×6.19% = 2.23万元5、税前项目费 = 06、税金 =(1+2+3+4+5)×3.56% =(28+7.8+0.9+2.23)×3.56% = 1.39万元总造价 = 1+2+3+4+5+6 = 28+7.8+0.9+2.23+1.39 = 40.32万元【案例2】已知:市区内某建筑工程计价工作要求如下:(l)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为77596.28元,其中人工费为24648.16元,材料费为42452.79元,机械费为3402.67元;(2)技术措施费用为16496.30元,其中人工费为3851.54元,材料费为3659.72元,机械费为7477.17元:(2)其他措施包括四费及雨季施工增加费;(4)其他项目费仅计有材料检验试验配合费及材料检验试验费暂估价:(5)税前项目费为13578.00元。
计算:根据现行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计算该工程总造价(不含养老保险)。
【案例2解答】l、分部分项费用:77596.28元2、措施费用:16496.30 + 3761.65 = 20257.95元其他措施计算基数:Σ(分部分项人材机+技术措施人材机)= 24648.16 + 42452.79 + 3402.67 + 3851.54 + 3659.72 + 7477.17= 85492.05 元则其他措施费 = 85492.05×(0.24环保+0.9文明+ 0.6安全+2.16临设+0.5雨季)%= 3761.65元3、其他项目费:97.85+1467.81=1565.66元材料检验试验配合费及暂估价的计算基数=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 77596.28+20257.95 = 97854.23元则材料检验试验配合费 = 97854.23×0.1% = 97.85元材料检验试验费暂估价 = 97854.23×1.5% = 1467.81元(式中费率0.1%、1.5%取自桂建标[2009]7号文)4、税前项目费:13578.00元5、规费:7571.69元计算基数 =1 + 2 + 3 - 材料检验试验费暂估价=77596.28+20257.95+1565.66-1467.81 =97952.08元规费=97952.08×(4.08养老+3.49其他+0.16工伤)%=7571.69元详见费用定额P18;定额测定费停止征收故不计;其他=工程排污0.13+失业保险0.4+医疗保险1.63+住房公积金1.02+危险意外伤害险0.31=3.49(%)工伤保险费率0.16%取自桂建标[2008]37号文其中养老保险=97952.08×4.08%=3996.45元6、税金:计算基数 = l+2+3+4+5=77596.28+20257.95+1565.66+13578.00+7571.69=120569.58元则税金 =120569.58×3.56% = 4292.28元市区3.56%,城镇3.50%,其他地区3.37%,见费用定额P23总造价=1+2+3+4+5+6 - 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统收统支,故扣除)=77596.28+20257.95+1565.66+13578.00+7571.69+4292.28-3996.45=120865.41元【案例3】已知:市区内某建筑工程计价工作要求如下:(l)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中人工费为24648.16元,材料费为42452.79元,机械费为3402.67元;(2)技术措施费用中人工费3851.54元,材料费3659.72元,机械费为7477. 17元;(2)其他措施包括四费及雨季施工增加费;(4)其他项目费仅计有材料检验试验配合费及材料检验试验费暂估价;(5)税前项目费为13578.00元。
建设工程造价合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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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合同案例分析某大型商业综合体建设项目,甲方为一家知名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方是一家具有丰富施工经验的建筑企业。
双方签订了一份详尽的建设工程造价合同,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多项争议,最终通过仲裁解决。
这一案例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分析素材。
我们关注合同中关于工程量的计算方式。
在本案中,由于设计变更,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范围。
这导致了双方对于额外工程量的计价基础产生了分歧。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合同中对于工程量变更的处理流程描述不够明确,给双方的沟通造成了障碍。
因此,合同在制定时,应充分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变更情况,并明确变更后的计价方法和流程。
我们注意到了合同中对于材料价格波动的调整机制。
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部分建筑材料的价格出现了显著波动。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中的调价条款发挥了关键作用。
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南,双方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难题。
案例分析表明,合同应当包含一个清晰的价格调整机制,包括价格信息的获取途径、调整的计算公式以及调整的时间点等。
我们还分析了合同中关于工期延误的责任划分。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项目进度受到了延误。
合同中虽然有不可抗力的条款,但对于责任划分和后续处理措施的描述不够具体。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认为,合同中应该详细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定义、通知程序、责任免除的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我们关注了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质量控制问题。
在本案中,部分工程质量未达到预期标准,引发了双方的争议。
案例分析显示,合同中对于质量标准的界定应当更加精确,同时应有明确的质量验收流程和不合格处理措施。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完善的建设工程造价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点:明确的工程量计算和变更处理流程、合理的材料价格调整机制、细致的工期延误责任划分以及严格的质量控制标准。
这些要素的合理设计,将有助于减少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议,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
造价员考试个有代表性的合同案例分析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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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员考试个有代表性的合同案例分析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2010造价员考试参考资料10个有代表性的合同案例分析「案例]1某城市拟新建一大型火车站,各有关部门组织成立建设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等经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国务院审批并向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申请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立项。
审批过程中,项目法人以公开招标方式与三家中标的一级建筑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该三家建筑单位共同为车站主体工程承包商,承包形式为一次包干,估算工程总造价18亿元。
但合同签订后,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公布该工程为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批准的投资计划中主体工程部分仅为15亿元。
因此,该计划下达后,委托方(项目法人)要求建筑单位修改合同,降低包干造价,建筑单位不同意,委托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双方所签合问标的系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前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未取得必要批准文件,并违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故认定合同无效,委托人(项目法人)负主要责任,赔偿建筑单位损失若干。
「案例评析」本案车站建设项目属2亿元以上大型建设项目,并被列入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应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并按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订立合同,不得任意扩大投资规模。
本案合同双方在审批过程中签订建筑合同,签订时并未取得有审批权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缺乏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合同金额也超出国家批准的投资的有关规定,扩大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违反了国家计划,故法院认定合同无效,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其认定是正确的。
完全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的规定的。
「案例」2××商场为了扩大营业范围,购得某市毛纺织厂地皮一块,准备兴建该商场分店。
××商场通过投标的形式与市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造价员考试参考资料10个有代表性的合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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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造价员考试参考资料10个有代表性的合同案例分析「案例]1某城市拟新建一大型火车站,各有关部门组织成立建设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等经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国务院审批并向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申请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立项。
审批过程中,项目法人以公开招标方式与三家中标的一级建筑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该三家建筑单位共同为车站主体工程承包商,承包形式为一次包干,估算工程总造价18亿元。
但合同签订后,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公布该工程为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批准的投资计划中主体工程部分仅为15亿元。
因此,该计划下达后,委托方(项目法人)要求建筑单位修改合同,降低包干造价,建筑单位不同意,委托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双方所签合问标的系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前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未取得必要批准文件,并违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故认定合同无效,委托人(项目法人)负主要责任,赔偿建筑单位损失若干。
「案例评析」本案车站建设项目属2亿元以上大型建设项目,并被列入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应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并按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订立合同,不得任意扩大投资规模。
本案合同双方在审批过程中签订建筑合同,签订时并未取得有审批权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缺乏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合同金额也超出国家批准的投资的有关规定,扩大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违反了国家计划,故法院认定合同无效,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其认定是正确的。
完全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的规定的。
「案例」2××商场为了扩大营业围,购得某市毛纺织厂地皮一块,准备兴建该商场分店。
××商场通过投标的形式与市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之后,承包人将各种设备、材料运抵工地开始施工。
施工过程中,城市规划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来到施工现场,指出该工程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未领取施工规划许可证,必须立即停止施工。
造价员考试参考 个有代表性的合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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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造价员考试参考资料10个有代表性的合同案例分析「案例]1某城市拟新建一大型火车站,各有关部门组织成立建设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等经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国务院审批并向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申请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立项。
审批过程中,项目法人以公开招标方式与三家中标的一级建筑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该三家建筑单位共同为车站主体工程承包商,承包形式为一次包干,估算工程总造价18亿元。
但合同签订后,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公布该工程为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批准的投资计划中主体工程部分仅为15亿元。
因此,该计划下达后,委托方(项目法人)要求建筑单位修改合同,降低包干造价,建筑单位不同意,委托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双方所签合问标的系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前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未取得必要批准文件,并违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故认定合同无效,委托人(项目法人)负主要责任,赔偿建筑单位损失若干。
「案例评析」本案车站建设项目属2亿元以上大型建设项目,并被列入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应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并按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订立合同,不得任意扩大投资规模。
本案合同双方在审批过程中签订建筑合同,签订时并未取得有审批权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缺乏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合同金额也超出国家批准的投资的有关规定,扩大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违反了国家计划,故法院认定合同无效,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其认定是正确的。
完全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的规定的。
「案例」2××商场为了扩大营业范围,购得某市毛纺织厂地皮一块,准备兴建该商场分店。
××商场通过投标的形式与市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之后,承包人将各种设备、材料运抵工地开始施工。
施工过程中,城市规划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来到施工现场,指出该工程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未领取施工规划许可证,必须立即停止施工。
造价工程师《工程造价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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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综合楼工程项目合同价为1750万元,该工程签订的合同为可调值合同。
合同报价日期为1999年3月,合同工期为12个月,每季度结算一次。
工程开工日期为1999年4月1日。
施工单位1999年第四季度完成产值是710万元。
工程人工费、材料费构成比例以及相关季度造价指数如表5-22所示。
表5-22 直接工程费及造价指数表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几项事件。
1.1999年4月,在基础开挖过程中,个别部位实际土质与给定地质资料不符造成施工费用增加2.5万元,相应工序持续时间增加了4天。
2.1999年5月施工单位为了保证施工质量,扩大基础底面,开挖量增加导致费用增加3.0万元,相应工序持续时间增加了3天。
3.1999年7月份,在主体砌筑工程中,因施工图设计有误,实际工程量增加导致费用增加3.8万元,相应工序持续时间增加了2天;4.1999年8月份,进入雨季施工,恰逢20年一遇的大雨,造成停工损失2.5万元,工期增加了4天。
以上事件中,除第4项外,其余工序均未发生在关键线路上,并对总工期无影响。
针对上述事件,施工单位提出如下索赔要求:(1)增加合同工期13天;(2)增加费用11.8万元。
问题1.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以下事件可否索赔?为什么?2.计算1999年第4季度应确定的工程结算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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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业主提供的地质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是承包商不可预见的。
事件2费用索赔不成立,工期索赔不成立,该工作属于承包商采取的质量保证措施。
事件3费用索赔成立,工期给予延长,因为设计方案有误事件4费用索赔不成立,工期可以延长,因为异常的气候条件的变化承包商不应得到费用补偿。
造价工程师考试《案例分析》模拟试题及答案
![造价工程师考试《案例分析》模拟试题及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46c189f66edb6f1afe001fd2.png)
造价工程师考试《案例分析》模拟试题及答案案例分析题一某业主与某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该工程采用边设计边施工的方式进行,合同的部分条款如下:××工程施工合同书(节选)一、协议书(一)工程概况该工程位于某市的××路段,建筑面积3000m2,砖混结构住宅楼(其他概况略)。
(二)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为该工程施工图所包括的土建工程。
(三)合同工期合同工期为2010年11月20日~2011年6月3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223天。
(四)合同价款本工程采用总价合同形式,合同总价为:人民币贰佰叁拾肆万元整(¥234.00万元)。
(五)质量标准本工程质量标准要求达到承包商最优的工程质量。
(六)质量保修施工单位在该项目的设计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承担全部保修责任。
(七)工程款支付在工程基本竣工时,支付全部合同价款,为确保工程如期竣工,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
二、其他补充协议(一)乙方在施工前不允许将工程分包,只可以转包。
(二)甲方不负责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
(三)乙方应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四)涉及质量标准的变更由乙方自行解决。
(五)合同变更时,按有关程序确定变更工程价款。
问题:1.该项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中有哪些不妥之处?并请指正。
2.该项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请指出并改正。
3.该工程按工期定额来计算,其工期为212天,那么你认为该工程的合同工期应为多少天?4.确定变更合同价款的程序是什么?参考解析1.协议书的不妥之处及正确做法具体如下:(1)不妥之处:承包范围为该工程施工图所包括的土建工程。
正确做法:承包范围为施工图所包括的土建、装饰、水暖电等全部工程。
(2)不妥之处:本工程采用总价合同形式。
正确做法:应采用单价合同。
(3)不妥之处:工程质量标准要求达到承包商最优的工程质量。
正确做法: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该工程的质量标准。
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工程合同价款管理(一)-2_真题-无答案
![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工程合同价款管理(一)-2_真题-无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5adfc2b0767f5acfa0c7cdcd.png)
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工程合同价款管理(一)-2(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某项目分为三个单项工程,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分别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了三个中标人,并已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与执行过程中有如下情况:1.A工程在施工图设计没有完成前,业主通过招标选择了一家总承包单位承包该工程的施工任务。
由于设计工作尚未完成,承包范围内待定实施的工程性质虽明确,但工程量还难以确定,双方商定拟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签订施工合同,以减少双方的风险。
合同条款中规定:(1)乙方按业主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乙方不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
(2)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供乙方参考使用。
(3)乙方不能将工程转包,但允许分包,也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2.B工程合同额为9000万元,总工期为30个月,工程分两期进行验收,第一期为18个月,第二期为12个月。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以下情况:(1)工程开工后,从第三个月开始连续四个月未支付应付给承包商的工程进度款。
为此,承包商向业主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并提出对拖延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计入利息的要求,其数额从工程师计量签字后第11天起计息。
业主方以该四个月未支付的工程款作为偿还预付款而予以抵消为理由,拒绝支付。
为此,承包商以业主违反合同中关于预付款扣回的规定,以及拖欠工程款导致无法继续施工为由而停止施工,并要求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2)工程进行到第10个月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出通知,指令压缩国家基建投资,要求某些建设项目暂停施工,该综合娱乐城项目属于指令停工下马项目。
因此,业主向承包商提出暂时中止执行合同实施的通知。
为此,承包商要求业主承担单方面终止合同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3)复工后在工程后期,工地遭遇当地百年以来最大的台风,工程被迫暂停施工,部分已完工程受损,现场场地遭到破坏,最终使工期拖延了两个月。
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之合同案例十
![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之合同案例十](https://img.taocdn.com/s3/m/e3667db7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90d8efe.png)
「案例」甲公司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了⼀份勘察设计合同,合同约定;⼄单位为甲公司筹建中的商业⼤厦进⾏勘察、设计,按照国家颁布的收费标准⽀付勘察设计费;⼄单位应按甲公司的设计标准、技术规范等提出勘察设计要求,进⾏测量和⼯程地质。
⽔⽂地质等勘察设计⼯作,并在××××年5⽉l⽇前向甲公司提交勘察成果和设计⽂件。
合同还约定了双⽅的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式。
甲公司同时与丙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程承包合同,在合同中规定了开⼯⽇期。
但是,不料后来⼄单位迟迟不能提交出勘察设计⽂件。
丙建筑公司按建设⼯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做好了开⼯准备,如期进驻施⼯场地。
在甲公司的再三催促下,⼄单位迟延36天提交勘察设计⽂件。
此时,丙公司已窝⼯18天。
在施⼯期间,丙公司⼜发现设计图纸中的多处错误,不得不停⼯等候甲公司请⼄单位对设计图纸进⾏修改。
丙公司由于窝⼯、停⼯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否则不再继续施⼯。
甲公司将⼄单位起诉到法院,要求⼄单位赔偿损失。
法院认定⼄单位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评析」该案中⼄单位不仅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交勘察设计⽂件,致使甲公司的建设⼯期受到延误,造成丙公司的窝⼯,⽽且勘察设计的质量也不符合要求,致使承建单位丙公司因修改设计图纸⽽停⼯、窝⼯。
根据《合同法》“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件拖延⼯期,造成发包⼈损失的,勘察⼈、设计⼈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单位的上述违约⾏为已给甲公司造成损失,应负赔偿甲公司损失的责任。
「案例」 1992年2⽉4⽇,某外国语学院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项建设⼯程承包合同,由建筑公司为外语学院建设图书馆。
合同约定:建筑⾯积7600平⽅⽶,⾼9 层,总造价1080万元;由外语学院提供建设材料指标,建筑公司包⼯包料;1993年8⽉10⽇竣⼯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使⽤;交付使⽤后,如果在⼀年之内发⽣较⼤质量问题,由施⼯⽅负责修复;⼯程费的结算,开⼯前付⼯程材料费50%,主体⼯程完⼯后付30%,余额于验收合格后全部结清;如延期竣⼯,建筑公司偿付延期交付的违约⾦。
工程造价合同管理案例分析题
![工程造价合同管理案例分析题](https://img.taocdn.com/s3/m/550e447e7275a417866fb84ae45c3b3567ecdddd.png)
工程造价合同管理案例分析题案例背景简介: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接了一个商业综合体的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额为2亿元。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市场材料价格波动、设计变更以及施工方案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实际工程造价与预算出现了较大偏差。
为此,建设方与承建方就工程造价的调整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最终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来解决问题。
一、合同条款的重要性在上述案例中,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对于双方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
一个完善的合同应详细规定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分担机制、设计变更的程序和费用承担方式以及施工方案调整的条件和流程。
这样,一旦出现类似情况,双方可以依据合同条款进行操作,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二、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工程造价的不确定性要求项目管理团队具备风险预测和管理的能力。
在本案例中,如果项目团队能够提前对市场材料价格趋势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比如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或者设置价格调整条款,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成本的大幅波动。
三、沟通协调的艺术有效的沟通是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问题的关键。
在本案例分析题中,建设方和承建方之间的及时沟通,使得双方能够快速响应市场变化,共同协商解决方案。
这种积极的沟通态度有助于增进相互理解,促进问题的顺利解决。
四、法律知识的运用在处理合同纠纷时,法律知识的运用不可或缺。
案例中的补充协议签订,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因此,项目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以便在必要时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或寻求法律支持。
五、持续学习的态度工程造价合同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涉及到的知识和技术不断更新。
因此,项目管理人员需要保持持续学习的态度,不断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提高合同管理的能力。
总结: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工程造价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它不仅关系到项目的成本控制,还影响到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双方的合作满意度。
因此,作为微信公众号和头条号文章写作者,我们有责任向读者传递正确的合同管理理念和方法,帮助他们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应对挑战。
工程造价合同案例分析
![工程造价合同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f66ea63c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605de9d.png)
工程造价合同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工程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造价合同,合同金额为1亿元,涉及一个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建设工程。
合同约定了工程的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
问题出现工程进展中,由于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上涨,实际工程成本超出了合同约定的金额。
乙方在未与甲方充分沟通的情况下,单方面停工,要求增加合同金额。
甲方认为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拒绝调整合同金额,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设计变更的影响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设计变更是一个常见但影响深远的因素。
本案例中,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进而影响了成本。
合同中对于设计变更的处理流程和成本分摊原则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成为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材料价格波动市场经济条件下,材料价格的波动是不可避免的。
合同中虽然有关于材料价格调整的条款,但具体操作时,乙方未能提供充分的市场价格证明,导致甲方无法认可其调价请求。
沟通与协调本案例中,乙方在发现问题后未能及时与甲方进行有效沟通,而是选择了极端的停工方式,这不仅加剧了双方的矛盾,也对整个项目的进度造成了严重影响。
教训提炼明确合同条款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设计变更的处理流程、成本分摊原则以及材料价格调整机制,减少因理解差异而产生的争议。
强化风险管理双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在合同中设定相应的风险分担和应对措施,如设立风险基金或调整价格的公式等。
加强沟通协调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沟通,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避免采取极端措施,损害双方利益。
结语。
造价工程师测试辅导之合同案例六
![造价工程师测试辅导之合同案例六](https://img.taocdn.com/s3/m/d9e9973516fc700aba68fc0e.png)
造价工程师测试辅导之合同案例六「案例」 2001年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欲开发新区第三批商品房,是年4月,某市电视台发出公告,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招标人就该工程向社会公开招标,择其优者签约承建该项目。
此公告一发,在当地引起不小反响,先后有二十余家建筑单位投标。
原告A建筑公司和B建筑公司均在投标人之列。
A建筑公司基于市场竞争激烈等因素,经充分核算,在标书中作出全部工程造价不超过500万元的承诺,并自认为依此数额,该工程利润已不明显。
房地产开发公司组织开标后,B建筑公司投标数额为450万元。
两家的投标均低于标底440万元。
最后B建筑公司因价格更低而中标,并签订了总价包死的施工合同。
该工程竣工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建筑公司实际结算的款额为510万元。
A建筑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依照既定标价履约,实际上侵害了自己的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在投标过程中的支出等损失。
「案例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而确定的合同总价能否再行变更的问题,这样做是否违反《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原则。
当然,如果是招标人和中标人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自应对其他投标人作出赔偿。
本案中无串通的证据,就只能认定调整合同总价是当事人签约后的意思变更,是一种合同变更行为。
依法律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其特征在于:通过竞争决定的总价不因工程量、设备及原材料价格等因素的变化而改变,当事人投标标价应将一切因素涵盖,是一种高风险的承诺。
当事人自行变更总价就从实质上剥夺了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价的权利并势必纵容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因而这种行为是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构成对其他投标人权益的侵害,所以A建筑公司的主张应予支持。
「案例」某市服务公司因建办公楼与建设工程总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其后,经服务公司同意,建设工程总公司分别与市建筑设计院和市××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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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员考试参考资料之合同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城市拟新建一大型火车站,各有关部门组织成立建设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等经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国务院审批并向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申请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立项。
审批过程中,项目法人以公开招标方式与三家中标的一级建筑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该三家建筑单位共同为车站主体工程承包商,承包形式为一次包干,估算工程总造价18亿元。
但合同签订后,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公布该工程为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批准的投资计划中主体工程部分仅为15亿元。
因此,该计划下达后,委托方(项目法人)要求建筑单位修改合同,降低包干造价,建筑单位不同意,委托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双方所签合同标的系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前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未取得必要批准文件,并违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故认定合同无效,委托人(项目法人)负主要责任,赔偿建筑单位损失若干。
分析:本案车站建设项目属2亿元以上大型建设项目,并被列入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应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并按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订立合同,不得任意扩大投资规模。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本案合同双方在审批过程中签订建筑合同,签订时并未取得有审批权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缺乏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合同金额也超出国家批准的投资的有关规定,扩大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违反了国家计划,故法院认定合同无效,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其认定是正确的。
案例二:××商场为了扩大营业范围,购得某市毛纺织厂地皮一块,准备兴建该商场分店。
××商场通过投标的形式与市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之后,承包人将各种设备、材料运抵工地开始施工。
施工过程中,城市规划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来到施工现场,指出该工程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未领取施工规划许可证,必须立即停止施工。
最后,城市规划管理局对发包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处以罚款2万元,勒令停止施工,拆除已修建部分。
承包人因此而蒙受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给予赔偿。
分析:《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合同属于典型的建设工程合同,归属于施工合同的类别,所以评判双方当事人的权责应依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
本案中引起当事人争议并导致损失产生的原因是工程开工前未办理规划许可证,从而导致工程为非法工程,当事人基于此而订立的合同无合法基础,为无效合同。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之规定,规划许可证应由建设人,即发包人办理,所以,本案中的过错在于发包方,发包方应当赔偿给承包人造成的先期投入、设备、材料运送费用等项损失。
案例三:原告某房产开发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一施工合同,修建某一住宅小区。
小区建成后,经验收质量合格。
验收后1个月,房产开发公司发现楼房屋顶漏水,遂要求建筑公司负责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建筑公司则以施工合同中并未规定质量保证期限,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为由,拒绝无偿修理要求。
房产开发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施工合同有效,认为合同中虽然并没有约定工程质量保证期限,但依建设部1993年11月16日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屋面防水工程保修期限为3年,因此本案工程交工后两个月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承担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故判令建筑公司应当承担无偿修理的责任。
分析:《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本案争议的施工合同虽欠缺质量保证期条款,但并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对施工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故该合同有效。
由于合同中没有质量保证期的约定,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其他规章确定工程质量保证期。
法院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欠缺条款进行补充,无疑是正确的。
依据该办法规定;出现的质量问题属保证期内,故认定建筑公司承担无偿修理和赔偿损失责任是正确的。
案例四:承包人和发包人签订了采矿工业场地平整工程合同,规定工程按当地所在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结算。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发包人未解决好征地问题,使承包人7台推土机无法进入场地,窝工200天,致使承包人没有按期交工。
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口头交涉,在征得承包人同意的基础上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变更合同,并商定按“冶金部某省某厂估价标准机械化施工标准”结算。
工程完工结算时因为离工问题和结算定额发生争议。
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承担全部离工责任并坚持按第一次合同规定的定额结算,而发包人在答辩中则要求承包人承担延期交工责任。
法院经审理判决第一个合同有效,第二个口头交涉的合同无效,工程结算定额应当依双方第一次签订的合同为准。
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工程结算定额的依据即当事人所订立的两份合同哪个有效。
依《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有效要件之一是书面形式,而且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解除,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本案中的第一个合同是有效的书面合同,而第二个合同是口头交涉而产生的口头合同,并未经书面固定,属无效合同。
所以,法院判决第一个合同为有效合同。
案例五:2001年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欲开发新区第三批商品房,是年4月,某市电视台发出公告,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招标人就该工程向社会公开招标,择其优者签约承建该项目。
此公告一发,在当地引起不小反响,先后有二十余家建筑单位投标。
原告A建筑公司和B建筑公司均在投标人之列。
A建筑公司基于市场竞争激烈等因素,经充分核算,在标书中作出全部工程造价不超过500万元的承诺,并自认为依此数额,该工程利润已不明显。
房地产开发公司组织开标后,B建筑公司投标数额为450万元。
两家的投标均低于标底440万元。
最后B建筑公司因价格更低而中标,并签订了总价包死的施工合同。
该工程竣工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建筑公司实际结算的款额为510万元。
A建筑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依照既定标价履约,实际上侵害了自己的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在投标过程中的支出等损失。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而确定的合同总价能否再行变更的问题,这样做是否违反《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原则。
当然,如果是招标人和中标人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自应对其他投标人作出赔偿。
本案中无串通的证据,就只能认定调整合同总价是当事人签约后的意思变更,是一种合同变更行为。
依法律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其特征在于:通过竞争决定的总价不因工程量、设备及原材料价格等因素的变化而改变,当事人投标标价应将一切因素涵盖,是一种高风险的承诺。
当事人自行变更总价就从实质上剥夺了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价的权利并势必纵容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因而这种行为是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构成对其他投标人权益的侵害,所以A建筑公司的主张应予支持。
案例六:某市服务公司因建办公楼与建设工程总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其后,经服务公司同意,建设工程总公司分别与市建筑设计院和市××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合同。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市建筑设计院对服务公司的办公楼、水房、化粪池、给水排水及采暖外管线工程提供勘察、设计服务,做出工程设计书及相应施工图纸和资料。
建筑安装合同约定由××建筑工程公司根据市建筑设计院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
合同签订后,建筑设计院按时做出设计书并将相关图纸资料交付××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公司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
原来市建筑设计院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发包人带来了重大损失。
由于设计人拒绝承担责任,建设工程总公司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发包人遂以市建筑设计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后,追加建设工程总公司为共同被告,让其与市建筑设计院一起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本案中,某市服务公司是发包人,市建设工程总公司是总承包人,市建筑设计院和××建筑工程公司是分包人。
对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工程总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市建筑设计院和××建筑工程公司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承担责任。
总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理由企图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以及分包人以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承担责任,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中的“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的规定,所以本案判决市建设工程总公司和市建筑设计院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
值得说明的是:依《合同法》这一条及《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本案中建设工程总公司作为总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虽经发包人同意,但违反禁止性规定,亦为违法行为。
案例七:1994年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欲开发新区第三批商品房,是年12月,该公司分别在《深圳商报》和《深圳特区报》发出招标公告,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招标人就该工程向社会公开招标,择其优者签约承建该项目。
此公告一发布,引起不小反响,先后有二十余家建筑单位投标。
原告A建筑工程公司和B建筑工程公司均在投标人之列。
A 建筑公司基于市场竞争激烈等因素,经充分核算,在标书中作出全部工程造价不超过500万元的承诺,并自认为依此数额,该工程利润已不明显。
房地产开发公司组织开标后,B建筑工程公司投标数额为450万元。
两家的投标均低于标底500万元。
最后B建筑工程公司因价格更低而中标。
该工程竣工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建筑工程公司实际结算的款额为510万元。
A建筑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依照既定标价履约,实际上侵害了自己的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在投标过程中的支出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