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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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服务方案

2024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服务方案

2024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服务方案一、背景介绍城乡困难群众是指生活困难、无法承担医疗费用的城乡居民,其医疗救助需求日益增加。

为了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权益,建立全面、可持续的医疗救助体系,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1. 提高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水平,实现医疗费用全覆盖。

2. 建立健全的救助机制,加强医疗救助服务的实现和管理。

三、方案内容1. 建立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全面掌握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需求和资助情况,确保救助资源的公平合理分配。

2. 提高救助标准,逐步提高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水平。

优先保障低收入、重病患者的救助需求。

3. 加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宣传工作,利用多种渠道宣传救助政策和方法,让困难群众充分了解救助政策和权益。

4. 加强医疗机构的承诺制管理,确保困难群众能够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救助服务。

对不按规定执行承诺的医疗机构进行严肃处理。

5. 建立医疗救助服务评估机制,定期对救助服务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服务。

6. 加强政府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共同制定救助政策和措施,确保救助服务的顺利实施。

四、实施计划1. 第一年:建立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完善救助政策,提高救助标准。

2. 第二年:加强宣传工作,推广救助政策,提高困难群众的知晓率。

3. 第三年:建立医疗救助服务评估机制,对救助服务进行评估和改进。

4. 第四年:加强协作机制,在政府相关部门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机制。

五、预期成效1. 提高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水平,实现医疗费用全覆盖,减少因贫困而导致的医疗资源浪费。

2. 建立健全的医疗救助服务体系,提高困难群众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3. 加强政府部门的协作,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服务的顺利实施。

4. 不断完善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政策,适应社会发展和需求变化,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六、风险与挑战1. 医疗救助资源不足,导致部分困难群众无法得到及时救助。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2.22•【字号】昆政办〔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2月22日昆明市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昆明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云南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云医保〔2019〕128号)等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医保主管、市级统筹、分级管理、部门配合、社会参与。

(二)坚持城乡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

(三)坚持救助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目标任务建立全市统一救助政策、统一筹资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管理的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制度,实现城乡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充分发挥城乡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用,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三、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主要为具有昆明户籍并参加昆明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符合昆明市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以下统称救助对象)。

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方案

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方案

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方案随着国家对扶贫救困工作的不断加大力度,城乡特困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了一定的提高,但在医疗救助方面,城乡特困群众依然面临着许多问题。

为此,我们应制定一项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方案,帮助他们解决医疗方面的困难。

1.特困群体及困难情况城乡特困群众是指生活无着落,家庭无人劳动,无法生计和未成年孤儿等无自救能力的人群。

他们的生活来源单一,经济收入微薄,医疗保险覆盖面狭窄,医疗费用负担重,长期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障服务。

2.特困群体医疗保障政策分析在现行国家医疗保障政策下,城乡特困群众有一定的医疗保障政策可受,主要包括:(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地方政府主导,围绕城乡居民,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开展不同的保障机制。

(2)新农合医疗保险:针对中国农村的居民开展的一种医疗保障方式,覆盖范围较广,但是在某些地区,新农合的实施和管理存在缺陷。

(3)医疗救助:指的是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了保障贫困人口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和保障,以财政补贴为主要方式,对全国特困人口实行医疗救助制度。

(4)慈善救助:慈善救助是指通过展开不同形式的慈善事业,帮助困难人群改善其生活条件、获得社会帮助的一种方式。

以上四种政策在帮助城乡特困群众方面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其覆盖面和保障程度还远未满足特困群众的需求。

3.特困群体医疗救助方案(1)医疗救助政策的实施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和实施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城乡特困群众的医疗救助,对住院费用全额给予补助,对门急诊、常见病、慢性病等大众关心的医疗问题,实行差别化保障。

建立“医疗救助证”制度,授权相应管理部门核发医疗救助证。

持证者可随时享受救助。

在医院发布患者医疗救助政策、救助金额等内容,要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

(2)医疗机构实施各级医疗机构要切实保障城乡特困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和保障,积极推行便捷服务,优先解决特困人员医疗需求。

对城乡特困群众及时给予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应建立快速绿色通道。

易于诊断、治疗的常见病常高病应建立常诊常治制度,优先安排医生、护士、药师,定期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培训,增强医护人员自我防护能力。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7]113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7]113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7]1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泸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7日泸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规范城乡医疗救助行为,切实帮助城乡困难群众减轻医疗负担,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以下简称“医疗救助”),是指政府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家庭医疗困难实施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医疗救助作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延伸和补充,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县(区)民政部门牵头实施,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配合,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患病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一定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属地管理,本人申报的原则;(二)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个人负担相结合的原则;(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合法的原则;(四)坚持救急助困,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二章救助对象及范围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对象是具有本市户口,且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含城乡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的下列城乡困难群众:(一)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以上三类人员简称“重点救助对象”);(二)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各县(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以下简称“其他困难群众”)。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4•【字号】盘政办发[2009]36号•【施行日期】2009.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盘政办发〔2009〕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盘锦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业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四月十四日盘锦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缓解城乡困难居民看病难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6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0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困难居民系指享受我市城镇低保待遇和城镇低保边缘待遇,且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城镇救助对象)。

本办法所称农村困难居民系指享受我市农村五保待遇、农村低保待遇和农村低保边缘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农村救助对象)。

第三条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包括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城镇医疗救助)和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农村医疗救助)。

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包括两个部分,即对已经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的城镇救助对象,在所享受的城镇居民医保待遇的基础上,再适当给予一定的城镇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城镇二次医疗救助);对未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城镇救助对象,实行低标准的医疗救助。

第四条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坚持属地管理、适度救助、医疗单位减免、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并促进城镇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保。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川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张政发〔2019〕111号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川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张政发〔2019〕111号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川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川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张政发〔2019〕11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县属及驻县相关单位:《张家川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2019年10月26日张家川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帮助城乡困难群众病有所医,根据《天水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天政发〔2016〕5号)、《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疗救助政策调整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函〔2019〕65号)和《天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天医保发〔2019〕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低收入家庭为主的困难群众给予医疗费用补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属地化管理;(二)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三)突出重点,分类救助;(四)统筹协调,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结合;(五)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县医疗保障局是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医疗救助的审核、审批和医疗救助资金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拨、监督工作;县卫生健康局、民政局、监察委、审计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医疗救助相关工作。

第五条医疗救助对象是指持有本县常住户口,因患病造成生活困难的以下居民:(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四)低收入家庭中的城乡居民。

宁乡县人民政府于印发《宁乡县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6〕67号

宁乡县人民政府于印发《宁乡县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6〕67号

宁乡县人民政府于印发《宁乡县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正文:----------------------------------------------------------------------------------------------------------------------------------------------------宁乡县人民政府于印发《宁乡县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6〕6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宁乡县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乡县人民政府2016年12月8日宁乡县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通过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对困难对象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以保障救助对象基本医疗需求的一种政府救助制度。

第三条医疗救助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相衔接;(三)自救互助为主、政府救助为辅;(四)属地管理,应救尽救。

第四条凡具有本县常住户籍,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对象,其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仍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医疗救助:(一)特困供养人员(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对象);(三)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因病致贫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下简称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是指经扶贫部门认定的困难家庭;因病致贫家庭是指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方案

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方案

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方案一、背景介绍城乡低保对象是指因病、残、老、孤、失业等原因,无固定收入或收入低于一定标准的居民。

由于经济条件限制,他们很难负担得起高额的医疗费用,因此需要特殊的医疗救助方案,以保障他们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建立一套有效的医疗救助方案,确保城乡低保对象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得基本医疗保障,提高其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

2. 原则:(1)公平原则:保障城乡低保对象享有平等的医疗救助权益,不因经济或社会地位的差异而受到歧视。

(2)可持续原则:确保救助方案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避免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3)综合性原则:医疗救助方案应包括疾病预防、医疗救治和康复护理等多个方面,综合满足城乡低保对象的医疗需求。

三、救助内容和范围1. 疾病预防和健康教育:加强对城乡低保对象的健康教育,开展对常见病、多发病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其自我保护和预防疾病的能力。

2. 基本医疗保险:将城乡低保对象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按照统一的缴费标准和报销比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

3. 特殊医疗救助:对于城乡低保对象中患有重大疾病或需要特殊治疗的人群,由相关部门提供特殊医疗救助。

包括手术费用补助、慢性病治疗费用补助、重大疾病药品费用补助等。

4. 康复护理: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提供康复护理服务,包括康复器械的提供、护理人员的配备等。

5. 困难家庭医疗救助金:对于经济困难的低保对象,提供一定的医疗救助金,用于支付部分医疗费用。

四、执行机构和责任划分1.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医疗救助政策,制定医疗救助方案,监督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情况。

2. 医院和医生:负责诊断和治疗城乡低保对象的疾病,提供合理的医疗服务。

3. 低保机构:负责核定城乡低保对象的身份和资格,提供医疗救助金,协助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 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积极参与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工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和支持。

五、财政保障和资金来源1. 财政投入: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增加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的资金来源,确保救助方案的可持续性。

2024年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三篇)

2024年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三篇)

2024年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____年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第一章: 方案背景近年来, 我国农村地区医疗水平不断提高, 但仍存在许多问题, 其中之一就是一些困难居民无法享受到合理的医疗救助。

为解决这一问题, 制定并实施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是迫在眉睫的任务。

第二章: 实施目标1.确保农村困难居民享受到基本医疗救助服务。

2.提升农村困难居民医疗保障水平,降低其医疗费用负担。

3.提高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服务质量。

第三章: 实施措施1.完善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a) 建立健全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评定机制, 确保救助对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b) 完善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政策, 包括医疗费用报销、特殊疾病救助、医疗家庭困难救助等, 确保困难居民能够及时得到救助。

c) 强化对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 提高居民的知晓度和申请意愿。

2.加强医疗服务能力建设a) 增加医疗资源配置, 改善农村医疗服务水平, 确保困难居民获得及时、优质的医疗服务。

b) 提高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效率, 建立科学的医疗服务评价机制。

c) 加强医疗技术培训, 提升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3.强化监管和执法力度a) 建立监管机制, 对合规医疗机构进行定期检查, 严厉打击各类医疗乱象和违法行为。

b) 建立包括举报、投诉处理等机制, 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的困难居民给予保护和奖励。

c) 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管, 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合法, 减少滥用和浪费。

4.建立信息化平台a) 建立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信息库, 确保救助对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方便救助工作的开展。

b) 建立农村困难居民医保卡和电子健康档案, 方便困难居民住院、门诊等就医结算和医疗信息共享。

第四章: 实施机制1.建立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医疗救助工作。

2.完善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医疗救助工作的有序进行。

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诊医疗救助。

视医疗救助资金情况可按每年不超过500 元标准发 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为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保障困难群众能够充分享受到基本 医疗卫生服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 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 ( 民发〔 2012〕 21 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社厅《安徽省城乡医疗 救助实施办法》(民社救字〔 2010〕 22 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农村五保对象 ;(三)优抚医疗补助后,仍然困难的、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 点优抚对象;(四)城乡低收入家庭患者和因病致贫的特殊困难对象。

二、救助的方式和标准(一)资助参合参保全额资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 “三无 ”人员(无生活来源、 无劳 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 扶养人或者抚养人)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视资金筹集规模为其他城市低保对象资助全部或部分参保 资金; 全额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视资金筹集 规模为农村低保对象、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资助全部 或部分参合资金。

(二)门诊救助 对农村五保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可给予小额门放。

(三)普通疾病住院救助1、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不设起付线。

2、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住院治疗,对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在3000 元以下的实行全额救助,3000 元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

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 人员患大病可申请医前、医中救助,原则上每年只享受一次且标准不超过2000 元;五保对象住院原则上不使用自费药品,医前、医中、医后救助最高不得超过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的100%。

年救助封顶线 1 万元。

3、城乡低保对象和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患普通疾病住院医疗,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于未参保的或者报销金额高于医保认定可报销金额的,按全额自付部分的30%进行救助)。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最新)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最新)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为缓解我区城乡贫困家庭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的医疗困难问题,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生命健康权益,根据《X省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X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及各级对民生工程的总体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救助对象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居住,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的以下五类对象,均可申请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二)重点优抚对象;(三)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四)城乡低收入居民。

城市低收入居民是指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的居民;农村低收入居民是指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农村低保标准1.5倍的居民;(五)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人员。

二、救助病种(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二)急性脑中风;(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四)严重心脏病;(五)重症肝炎及并发症;(六)艾滋病;(七)晚期血吸虫病;(八)重症精神病;(九)系统性红斑狼疮;(十)风湿病并致关节畸形、功能障碍,或合并其他脏器损害,影响正常生活;(十一)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十二)肝豆状核变性。

三、救助标准及定点医疗机构救助对象在扣除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类商业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部分后,个人负担的年医疗费用将给予定额救助,当年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

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指定医院参照区医保中心和区合管局指定的当年医疗定点机构。

四、救助办法(一)资助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X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

(二)资助“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参保资金;其他城市低保居民个人缴费部分按50%比例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范文(二篇)

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范文(二篇)

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范文一、救助原则(一)救助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动态(范本)操作、规范程序、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具有本县户口,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居民,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一)农牧区五保对象;(二)城乡低保户;(三)城乡伤残军人、带病回乡___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伤残民兵及其配偶,革___烈属,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属等特殊优抚对象;(四)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城市低保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家庭成员;(五)未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但因患重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群众;(六)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三、救助方式(一)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自筹部分;(二)大病医疗救助。

四、救助标准(一)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城市低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困难优抚对象参加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个人承担部分由民政局全额救助。

(二)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其当年度(公历___月___日-___月___日)住院医疗费用(参加新型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合管办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给予适当救助,救助标准按住院医疗费用______%的比例给予救助,但救助金额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___元。

(三)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实行基本门诊就医补助,基本门诊就医每人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___元。

五、救助程序(一)参加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救助程序根据《___县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各村委会、社区在每年第四季度对本村组(社区)需民政资助参加合作医疗对象进行详细入户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并在当年___月___日前将需民政资助参加合作医疗对象花名册报民政局,经民政局___、县农牧区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各乡镇分类办理救助对象参加合作医疗的相关手续。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217号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217号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为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财政部会同民政部制定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民政部2013年12月23日附件: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是指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县级财政部门将原来在社保基金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进行合并,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筹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来源主要包括:(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年初公共财政预算和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二)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资金。

(三)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四篇)

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四篇)

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是为了保障农村困难居民在医疗方面的权益,缓解农村困难居民的医疗负担,提高他们的医疗保障水平,确保他们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一、政策目的(一)将农村困难居民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解决他们因医疗问题导致的负担。

(二)实施医疗救助政策,提高农村困难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三)加强医疗救助工作,推动全社会关爱困难群体的氛围,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政策范围(一)居住在农村地区,贫困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且无法支付医疗费用的困难居民。

(二)同时享受国家低保和医疗救助的困难居民不在医疗救助范围内。

三、政策实施方式(一)政府定期组织医疗救助评估,确定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居民。

(二)统一发放医疗救助卡,享受医疗救助政策的困难居民凭卡可在指定医疗机构免费就诊。

(三)医疗救助资金由政府统一拨付,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向政府结算,确保资金使用合理有效。

(四)政府加大对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都能及时了解并享受到政策。

四、政策保障措施(一)建立健全医疗救助管理机制,加强对医疗救助政策的领导和监督。

(二)加强医疗救助队伍建设,培训医疗救助工作人员,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

(三)定期对医疗救助政策进行评估和调整,保证政策的及时性和灵活性。

五、政策效果评估政府将定期组织对医疗救助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政策进行调整和改进,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和困难居民的基本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以上是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几点内容,希望能够为农村困难居民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二)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保障作用,帮助医疗救助对象及时、便捷地获得医疗救助,简化医疗救助程序,提高医疗救助时效性和便利性。

根据《___市民政局___〈___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实施办法(试行)__通知〉》(铜民发〔___〕___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5.10•【字号】忠府办发〔2023〕39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忠府办发〔2023〕3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忠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5月10日忠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章医疗救助的范围和对象第四章资助参保的方式和标准第五章普通疾病医疗救助第六章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及救助第七章医疗救助程序第八章医疗救助机构和服务第九章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第十章调整脱贫人口医疗救助政策第十一章防因病致贫返贫监测第十二章罚则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2〕7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办发〔2022〕116号)《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是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对城乡贫困群众的医疗费按一定标准给予有限补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本着从我县实际出发,结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救难救急、简便易行;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强配合、共同推进”的原则,确保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平稳运行。

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实施方案

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实施方案

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实施方案一、背景及目标近年来,我国在医疗救助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仍有部分城乡困难居民面临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提高困难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我们计划实施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

本方案旨在明确救助对象、救助范围、救助流程等,确保困难居民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

二、救助对象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城乡特困供养人员;3.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4.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5.其他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体。

三、救助范围1.住院医疗救助: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给予救助;2.门诊医疗救助: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给予救助;3.药品救助:对救助对象使用政策范围内药品的费用给予救助;4.医疗辅助设备救助:对救助对象使用政策范围内医疗辅助设备的费用给予救助。

四、救助流程1.救助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向所在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审核审批:社区(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上级部门审批;3.救助实施:上级部门审批通过后,将救助资金直接划拨到救助对象社会保障卡中;4.救助结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可直接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医疗费用;5.救助反馈:救助对象在享受救助政策后,需向社区(村)反馈救助情况。

五、救助标准1.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实际费用;2.门诊医疗救助:救助对象门诊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实际费用;3.药品救助:救助对象使用政策范围内药品的费用,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实际费用;4.医疗辅助设备救助:救助对象使用政策范围内医疗辅助设备的费用,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实际费用。

六、实施保障1.政策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医疗救助政策,提高困难居民的知晓率;2.资金保障:确保医疗救助资金足额到位,确保救助工作顺利进行;3.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确保医疗救助政策落实到位;4.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发挥社会监督作用;5.数据监测:建立医疗救助数据监测体系,及时掌握救助工作进展情况。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明政办[2017]160号【发布部门】三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2.30【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明政办〔2017〕1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卫计委、审计局、医保局,市残联:《三明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30日三明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我市社会救助体系,缓解城乡困难居民医疗保障难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6〕10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7〕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或因支付数额庞大医疗费用而陷入困境的城乡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实施专项帮助和经济支持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的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有效衔接,统筹集中各类医疗救助资金,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建立管理科学、标准合理、程序便捷、操作规范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着力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

第四条我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行市级统筹,纳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县级财政部门不再保留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并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全市统一政策、统一标准,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核算,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意义为了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减轻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发挥红十字组织在政府人道救助工作领域的助手作用,推进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和《福建省2010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10〕50号)精神,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设立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大病救助基金”)。

第二条基金管理省红十字会负责省级“大病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设区市红十字会负责本级“大病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并指导县(市、区)设立红十字相应基金,共同开展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鼓励设区市和县级“大病救助基金”根据当地困难群众需要,扩展救助病种与救助水平。

第三条基金来源(一)政府资助(省级财政每年筹集1亿元人民币资助省级“大病救助基金”);(二)社会各界捐赠;(三)专项筹资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四)救助资金利息与增值收益;(五)其他收入。

凡已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各级红十字会接受的所有捐款,均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福建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捐赠人可据此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并按《福建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事业表彰暂行办法》予以表彰。

接受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可以将捐赠物品义卖,所得款项汇入“大病救助基金”专户。

为“大病救助基金”捐款100万元以上的捐款单位或个人,如有要求,可在基金名下冠以捐赠人指定名称的“子基金”,并享有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共同管理与使用该“子基金”的权利。

每年的5月8日定为“大病救助基金”宣传募捐活动日,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公益活动,以扩大基金规模。

第四条救助原则(一)量入为出,雪中送炭;(二)重病救治,扶危济困;(三)分级共担,多方援助;(四)公开公正,便捷利民。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二篇)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二篇)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工作,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城乡居民的健康水平,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的范围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定人群医疗救助、大病保险等相关政策。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均应坚持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保障被救助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工作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联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

第二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由国家和地方共同筹资。

第六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的对象为城乡居民及其合法依赖人员。

第七条参保城乡居民应按规定支付个人份额,并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的相关待遇。

第八条参保城乡居民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特殊人群和特殊疾病报销比例可适当提高。

第九条参保城乡居民的报销范围包括基本医疗费用、药品费用、诊疗费用等。

第十条参保城乡居民享受的医疗救助待遇应高于未参保城乡居民。

第三章特定人群医疗救助第十一条特定人群医疗救助是政府为特定人群提供医疗救助的一项政策,主要包括孤儿、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等人群。

第十二条特定人群医疗救助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政策。

第十三条特定人群医疗救助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社会捐助等多种途径。

第十四条特定人群医疗救助的实施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保证救助资金的正确使用。

第十五条参与特定人群医疗救助的人员应持相应的证明文件,并按规定享受相关的救助待遇。

第四章大病保险第十六条大病保险是为城乡居民提供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一项重要保障制度,由国家和地方共同筹资。

第十七条大病保险实施的对象为城乡居民及其合法依赖人员。

第十八条大病保险的保险金额、参保人群、保险待遇等具体政策由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参保城乡居民在确诊重大疾病后,可申请大病保险救助,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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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和困难居民看病难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救助体系,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政发[____]__ 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原则 一坚持城乡联动、整体推进原则 二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救助制度与其它保障制度相衔接原则 三坚持救助水平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原则。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三条 户籍在××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社会医疗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 四因灾害性、突发性事故造成重大伤害和患大病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困难居民。 上述救助对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属于社会医疗救助 ……""712…… 更多相关 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市城乡特殊困难人员基本医疗救助办法县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区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实施办法民政局创新城乡医疗救助运行机制经验做法县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工作经验做法县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经验做法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的做法和启示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区农村医疗救助办法实施细则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城镇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区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市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经验交流材料度_月_日—__月__日内累计自负费用按下列比例给予救助。 一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自负医疗费___元以上的救助__%。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以下标准分段救助 _、____元含____元以下的救助__% _、____元—_____元的救助__% _、_____元—_____元的救助__% _、_____元以上的救助__%。 三因灾害性、突发性事件造成重大伤害和患大病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低保边缘户,按以下标准分段救助 _、____元—_____元的救助__% _、_____以上的救助__%。 四因灾害性、突发性事件造成重大伤害和患大病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其他困难居民,按以下标准分段救助 _、_____元—______元的救助__% _、______元以上的救助__%。” 上述救助对象中的农村“三老”人员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在政府特殊病补后,其救助标准在上述各类各段救助标准基础上再提高_个百分点计算。 五救助对象全年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_____元。 第七条 按上述标准救助后其家庭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救助对象,由县善总会、县残联按各自职责和规定程序给予救助 救助后其家庭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救助对象,经县民政局提议,县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增加救助。 第八条 救助对象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费用等认定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其他人员参照天台县农村居民医疗保障的规定执行,但属于第六条一、二款中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可纳入救助范围计算。 第五章 救助程序 第九条 申请程序。按属地申报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持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第四条中认定的有关证件、有效医疗费用收据、费用汇总清单、病历及出院记录原件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只需提供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并填写《××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申请表》,由村居委会初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条 审批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之日起__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救助意见,返回村居委会公示七天,无异议的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接到乡镇街道报批材料之日起__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十一条 给付程序。医疗救助实行即时救助,待审批完毕给付医疗救助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后及时发放。 第六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原则筹集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其资金来源 一财政性资金。县财政每年按全县人口每人不低于_元的标准列入预算,建立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今后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应增加投入。 二捐增资金和其他资金。 第十三条 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列入县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足的要相应增加预算,结余的转入下年度使用。 第七章 机构职责 第十四条 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领导小组,成员由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慈善总会、残联、审计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县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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