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讲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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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讲义
国际经济法第一讲
学习提要
国际经济法在历届的律师资格考试中所占的比重都很大,估计国际经济法在全国司法考试中所占的比重还是会很大。尤其重要的是,由于今年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这将对我国的涉外法律产生相当大的影响。因此,希望广大的考生对国际经济法引起相当的重视。估计在全国司法考试中,国际经济法的比重将会有所提高。
由于国际经济法的容十分庞大复杂,因此在本次课程中将分四讲进行讲述。本讲第一讲主要讲述国际经济法的总论部分和国际贸易法中的国际货物买卖部分的容。由于国际经济法主要是一些实务性比较强,因此对于国际经济法的理论部分可以忽略不予考虑。因此,本讲其实也就是开始为大家讲述国际贸易法中的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容。在国际货物买卖法中,主要讲述国际商业惯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以及违反合同的各种补救办法和措施。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容很大部分都是合同法的容,考生可以在听讲义时适当比较两者
之间的关系。这里面一个比较重要的国际公约是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希望考生对此引起重视。
重点与难点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围
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的主要容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
7、违反合同的各种补救办法
容讲解
(一)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公约的适用围:
(1)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依公约第1条的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此条包含下列几点:①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因素以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而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如
果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地时,依公约第10条的规定,应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呈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如是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②依国际私法规则的扩大适用,依(a)款的规定,本来公约只适用于双方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情况,双方均不位于缔约国或只有一方位于缔约国均不适用公约。而依(b)款的规定,即使双方或一方位于缔约国,但只要依国际私法规则应适用缔约国的法律,则适用公约。考虑各国加入公约的态度,公约允许对此项扩大适用进行保留。我国加入该公约时即对此进行了保留。
(2)不适用公约的合同。并非所有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都适用公约,公约在第2条和第3条对不适用公约的合同分别进行了规定,公约第2条是从合同的种类上排除了六种不适用公约的合同:①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②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③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⑥电力的销售。
公约第3条还排除了对提供货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合同的适用,依公约的规定,下列两种合同排除适用:其一,通过劳务合作方式进行
的购买,如补偿贸易;其二,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如技贸结合。
(3)公约未涉及的法律问题。①有关销售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问题。②所售出的货物的所有权问题。③卖方对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的责任问题。
2.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依公约第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者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3.中国加入公约时的保留。
中国于1986年12月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销售合同公约》的核准书,成为了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于1988年1月1日对包括我国在同的各参加国生效。但中国在核准公约时,提出了下列两项保留:(1)合同形式的保留。合同形式的保留针对的是公约第11条,依该条的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的任何方法证明;该条规定与我国在1986年核准公约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该法要求涉外的经济合同必须有用书面方式订立。因此,我国在核准公时对此进行了保留,即认为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应采用书面的方式,公约有关口头或书面以外的合同也有效的规定对中国不适用。
尽管我国的合同法已允许涉外合同采用口头形式,但在中国没有撤销有关的保留前,该保留仍然有效,即仍应采用书面形式。当然,营业地在中国的当事人与营业地在非缔约国的当事人订立的涉外合同则可以采用口头的形式,因为不涉及公约的适用。
(2)扩大适用的保留,扩大适用的保留针对的是公约第1条第1款(b)项的规定,该条允许通过国际私法的引用而使公约适用于非缔约国。对此,我国在核准公约时也提出了保留,即我国仅同意对双方的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销售合同公约》。
(二)国际商业惯例
1.国际商业惯例的概念和特征
(1)国际商业惯例的概念
国际商业惯例是在国际商业交往中长期形成的,经过反复使用而被国际商业的参加者接受的习惯做法或通例。
(2)2000年通则对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修改2000年通则对1990年通则的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在进出口手续方面更加合理。FAS贸易术语在1990年通则中是由买方办理出口许可证和出口清关手续。此点与卖方办理出口手续,买方办理进口手续的一般原则不符,因此,在2000年通则中,改为由卖办理出口许可证和出口清关手续。DEQ贸易术语在1990年通则中是由卖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同样与上述原则不符,因此,在2000年通则中改为由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经过上述修改后,除了卖方责任最小的EXW和卖方责任最大的DDP未按上述原则外,其他各术语均是由卖方办理出口手续,由买方办理进口手续。
B、明确了在FCA贸易术语下的交货与装货义务。1990年通则对ECA 贸易术语下卖方交货地点的选择没作规定。依2000年通则的规定,在FCA贸易术语中,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则应则卖方负责装货,当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完成交货。当在其他地点交货时,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处置时,卖方完成交货。即卖方可以在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完成向对方的交货。
2、2000年通则的主要容
(1)E组贸易术语中只有一个贸易术语,即EXW,全称是Ex wor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