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讲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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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课件

《国际经济法》课件

国际经济法的起源和发展
总结词
国际经济法起源于19世纪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实践,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而逐步发展 壮大。
详细描述
国际经济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实践,当时各国开始意识 到需要建立共同的规则来规范跨国经济活动。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经济法的 规则和制度逐步完善,成为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体系。
06
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机制
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机制的定义和特点
总结词
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机制是指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解决 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制度。其特点包括跨 国性、法律适用性、多样性等。
详细描述
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机制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旨在解决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因国际经济交易、投资、 贸易等活动中产生的争议。由于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 度和利益,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机制具有跨国性的特点。 在解决争议时,需要适用相关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 国内法,因此具有法律适用性。此外,国际经济争议解 决机制还包括多种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可以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解决。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总结词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定义、主 要内容、影响
VS
详细描述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是国际复兴开 发银行主持制定的多边条约,旨在为成员 国之间的投资者提供担保,以减少政治风 险对投资的影响。其主要内容包括:担保 范围、承保风险、赔偿机制等。该公约对 促进国际投资的发展具有积极影响。
国际商事仲裁
总结词
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方式,其特 点包括自愿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和裁决的强 制执行性等。
详细描述
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双方自愿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 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争议具体情况选择仲裁 机构、仲裁地点和仲裁程序等。与诉讼相比,国际商 事仲裁更加灵活,可以避免司法管辖权的限制,同时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性,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承 认和执行。此外,国际商事仲裁还具有保密性和快捷 性等特点,可以保护商业机密并快速解决争议。

国际经济法(第二版)全套课件马工程(2024)

国际经济法(第二版)全套课件马工程(2024)

国际金融监管
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对跨境 金融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维护国际金融稳定。
2024/1/30
风险防范机制
建立风险评估、预警和处 置机制,防范国际金融风 险。
反洗钱与反恐融资
加强国际合作,打击洗钱 和恐怖融资等非法金融活 动。
22
06
国际税法
Chapter
2024/1/30
Hale Waihona Puke 23税收管辖权与国际重复征税
9
国际贸易支付与结算法律制度
2024/1/30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种类和特点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包括汇付、托收、信用证等。不同支付方式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如汇付方式简单 快捷但风险较高,信用证方式相对安全但成本较高。
国际贸易结算的法律制度
国际贸易结算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当事人,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障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这 些法律制度包括票据法、托收统一规则、信用证统一惯例等。
国际贸易支付与结算的风险防范
在国际贸易支付与结算过程中,买卖双方需要采取一系列风险防范措施来降低交易风险。这些措施包括选择 信誉良好的交易对手、采用安全的支付方式、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等。
10
03
国际技术贸易法
Chapter
2024/1/30
11
国际技术许可协议法律制度
1 2
技术许可协议的概念和种类
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
各国应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促进 全球经济的均衡和可持续发展。
01 02 03 04
2024/1/30
平等互利原则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各国应平等 对待,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互利共赢。
尊重国家社会制度原则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应尊重各国 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的选择,不 干涉他国内政。

国际经济法课件

国际经济法课件

(三)示范法:示范法通常是由国际组织起草的、供各国立法机关采纳 的行为规则。它不同于国际条约,是由于示范无需由若干国家共同签署, 不需要履行特定的审批程序,不具有强制拘束力。国际组织草拟示范法 的目的,是为了协调和统一各国有关法律,减少各国间的法律冲突。但 其实施都须由各主权国家通过立法程序,结合本国实际予以完全或修订 后采纳。例如,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制定 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已被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机关采纳为其 本国或本地区的国际商事仲裁法。该委员会于1992年制定了《国际贷 记划拨示范法》,1996年制定了《电子商务示范法》,1997年制定了 《跨国界破产示范法》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78年组织各国专家 起草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条款》等。这些示范法为一些国家和地区 的相关立法所吸纳、借鉴。此外,由国际私法协会主持制定的、供各有 关国家和当事人自愿采纳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具有示范性的性 质。由于示范法为国际组织主持制定,因而具有代表性。这些示范法虽 然不像国际条约那样对缔约国有拘束力,但它可以协调和统一各国的有 关立法和国际商事交易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在一定条件下,示范法既 可以转化为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也可以转化为国内法。
(二)国内立法和判例:各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 律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际经济法法律渊源的各国国 内立法包括经济立法和民商立法,前者主要指公法规范,后者指私法 规范。司法判例包括国内司法判例和国际司法判例。国际司法判例包 括国际法院的判例及各种形式的国际仲裁法庭的裁决,如国际法院、 欧盟法庭、国际海洋法庭、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WTO的专家组和 上诉机构的判决、裁决或意见。虽然根据《国际法院规约》以及国际 仲裁机构的章程,国际法院法院或其他准司法裁决机构的判决或裁决 只对本案和本案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是由于这些国际司法机构或 准司法机构在适用和解释国际法时对国际法原则、规则或规章制度加 以认证和确定,这些往往在一般国际实践中受到尊重。国内司法判例 能否成为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首先取决于它们在本国是否构成法 律,在英美法系国家,司法判例和成文法一样,是国际经济法的法律 渊源,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判例一般不能成为有约束力的先例被普遍 适用,不是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

国 际 经济法 讲义

国 际 经济法 讲义
资源配置,搏弈论 从格劳修斯到菲尼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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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国际经济法与其它相关学科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关系
阅读与讨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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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第二次课阅读与讨论
阅读:王贵国 《理一分殊》 ,《国际经济法论丛》第二卷第43页;《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 讨论:1、国际经济法主体的构成要件; 2、《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
主要学习公约,用四次课(阅读与讨论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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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方式 班轮运输;租船运输
提单与海运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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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
保险法上的风险 概念、分类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制 险别及其责任范围、责任期限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损失与费用
阅读与讨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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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 世界贸易组织的机构和职能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和例外规定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1、2、3)及与GATT的关系 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协议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与贸易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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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原则与例外
原则:非歧视原则;充分市场准入原则;公平贸易与互惠互利原则;全国贸易政策统一和透明度原则; 磋商解决争端原则;对发展中国家特别优惠原则
阅读与讨论(1)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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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一讲 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
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的产生与源自展 国际经济法的理论基础 国际经济法与其它相关学科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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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国际经济组织法
国际经济组织概述 国际经济组织法分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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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国际贸易法

国际经济法讲义

国际经济法讲义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第一节 概述
二、法人(主体资格、国籍)
法人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权利 能力和行为能力受法人属人法的约束, 法人属人法指法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 同时一国法人要在另一国从事经济活动 还必须通过另一国的承认,以便在另一 国也被认为有法人资格。
第一节 概述
三、国家(主体资格、财产豁免与国家行为原 则)
我国?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述(略) 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 第三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
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 一、国际贸易术语概述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2010) 《华沙—牛津规则》(了解) 《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了解)
二、国内渊源 (一)国内立法 (二)判例(我国)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亦通称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 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 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国际经济与国际公法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第三节国际经济法与其他相关 法律
第三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述
一、国际货物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法 的概念
(一)国际货物贸易的概念
通常,根据国际贸易的标的不同,可以把 国际贸易分为三个部分,即国际货物贸易,国 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国际货物贸易即 是跨国货物交易,即以货物为标的国际买卖交 易。
(一)国际货物贸易的概念
在不同国家的法律及有关的国际条 约上,可能对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性作 不同的规定,即以不同的标准来确定一 个贸易是否是国际货物贸易。
(一)国际贸易惯例
在国际保险领域,国际惯例主要包括: 1.《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2.《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

国际经济法讲义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讲义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
• 在调整方法上,国际私法有直接的方法,也有间 接的方法,间接的冲突法方法是国际私法特有的 方法,而国际经济法主要采取直接的调整方法。
三、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 (一)自然人 • (二)法人 • (三)国家 • (四)国际经济组织
四、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 (一)国际经济条约 • (二)国际商业惯例 • (三)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 • (四)国内立法
法的渊源则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这里的国际习惯与
国际商业惯例不同,前者源于国家间的政治和外交活动,而 非产生于商人的商业习的是不同国家的自然
人、法人、国家及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不是政
治关系。而国际公法则主要调整国家间的政治、外交和军事
•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既包括国际法上的经济关系,又包 括国内法上的涉外经济关系,既有纵向的关系,又有横向
的关系,既有公法的关系,又有私法的关系。国际经济法
是多门类、跨学科的综合独立法律学科。具体从法律关系 的性质上考虑,其调整的范围包括:

1.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包括与国
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国际支付与结算、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
• 国际经济法成绩构成: • 平时成绩占30分: • 其中考勤10分;经济问题评析10分;期中
10分。 • 期末闭卷考试占70分
为什么学习国际经济法
• 国际贸易——经济全球化(世界贸易组织)
中国改革开放以后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国际经济关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 的经济关系,狭义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一般 限于国家和国际组织。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 不仅包括狭义的国际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 国家之间的个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之 间的经济关系,也有人称之为跨国经济关系。 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

国际经济法全套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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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际惯例的选择 (1)确定某一做法是否属于国际惯例 区分公法上的惯例与商法上的惯例; 区分国内法中类似的规定与国际惯例 区分一般的标准合同和国际惯例 (2)确定某一惯例是否为我国所反对 (3)确定某一惯例是否会损害本身合法权益
三、国内立法 (一)国内立法的形式 1.国内经济立法 规范政府与私人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 律。用以确定政府与经济交往当事人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 表现形式: 专门的涉外立法(如外商投资法); 非专门立法(如证券管理法) 2.国内民商立法 调整私人之间民商事关系的法律
(7)国际商务惯例取得新发展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托收统一规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体系
一、国际经济法的体系构成 国际贸易法律(货物买卖、技术贸易、服务贸易) 与国际贸易相关的法律(国际投资、金融、税收) 解决贸易争端的法律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体系庞用国际经济法规范调整国际经济关系 的方法与步骤 1. 利用共同规则 2. 利用局部适用的共同规则 3. 利用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 4. 利用国内涉外经济法的规定 5. 利用契约自由原则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
(一)相同点——调整对象有重叠和交叉 (二)不同点 1. 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完全相同 2. 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完全相同 国际经济法——财产、经济行为 国际公法:财产、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教育等 3. 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完全相同 国际公法——平等性、约定性 国际经济法——平等性与不平等性并存 4. 法律渊源不完全相同
1.公平互利说 论据:普惠制(非歧视性;非互惠性)的 出现使公平原则取代了平等原则 2.平等互利说 论据:普惠制尚未形成稳定的制度

国际经济法讲义(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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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讲义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是伴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步形成的一门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经济法是所有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是指调整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具有主体多元性、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和法律规范的综合性等特征。

一、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多元性国际经济法主体具体包括国家、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

国家在国际经济主体中其特殊性,一方面国家可以制定和签署立法,组织实施立法,管制本国涉外经济活动,作为立法和行政主体。

另一方面国家可以直接参与国际经济投资贸易活动,作为民事主体。

在后种情况下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将涉及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在当代国际经济领域,国与国之间的场合并不一定是指真正意义上的国家与国家之间。

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国家,广义上还包括不具有主权性质的特别行政区域,在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称之为单独关税区,即指一国范围内具有行政边界,享有行政、立法和独立的司法等权力,并能在一定范围内从事对外社会经济活动和签署条约,享有特别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行政区域。

二、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特殊性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包括横向的国际经济关系和纵向的国际经济关系。

(一)横向国际经济关系横向的国际经济关系强调的是经济活动中主体的自愿、权利和平等性。

包括二类关系:一是国际经济法主体相互之间从事国际经济交易活动所产生的关系;二是国家间、国际经济组织及其相互之间促进国际经济发展进行合作与协调所产生的关系。

(二)纵向国际经济关系纵向的国际经济关系强调是经济活动中主体的责任、义务和不平等性。

包括二类关系:一是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管制所产生的经济关系;二是国际经济组织依据国际条约对一国的涉外经济管制活动进行干预所产生的经济关系。

三、国际经济法的多样性国际经济法的多样性是指国际经济法渊源或者说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国际经济法通用课件

国际经济法通用课件

国际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总结词
国际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恢复原状和没收非法所得等。
详细描述
赔偿损失是最常见的承担方式,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 损失的赔偿;支付违约金适用于合同违约的情况,是 对违约方的一种惩罚;恢复原状主要适用于对财产的 侵害,通过修复或返还财产来恢复原状;没收非法所 得则是针对违法所得的财产进行没收,以遏制违法行 为的发生。这些承担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 适用,具体适用方式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 断。
CHAPTER
02
国际经济法主体
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
国家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主体 之一,在国际经济关系中扮演 着重要的角色。
国家通过制定和执行对外贸易 政策、签订贸易协定、参与国 际经济组织等方式,对国际经 济关系产生影响。
国家还通过参与国际投资、跨 国公司经营等活动,对国际经 济关系进行调节和管理。
个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
个人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成为国际经 济法的主体,例如在跨国投资、国际 贸易等方面。
个人在从事跨国商业活动时,需要了 解和遵守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以保 障自身权益和利益。
个人通过参与跨国商业活动、跨境交 易等方式,对国际经济关系产生影响 。
CHAPTER
03
国际经济法法律关系
国际经济法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CHAP念与特点
总结词
国际经济法法律责任是指国际经济法主体因违反国际经济法规定的义务、合同义务或不当行使国际经 济法权利、权力而应由其承担的一种法律上必须履行的义务,是对其不履行义务行为的一种制裁。
详细描述
国际经济法法律责任具有跨国性和多样性,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其特点包括: 责任主体广泛,可以包括国家、国际组织、跨国公司等;责任形式多样,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 刑事责任等;责任认定和追究需要依据国际法和国内法进行。

国际经济法讲义

国际经济法讲义

国际经济法讲义国际经济法学教学讲义函05法学(本)第一章概述一、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

对国际经济关系的理解有广狭的区别:广义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通过合同连结);2、国家对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进行管理和管制的关系;3、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国际公约连接起来的国家间的经济关系。

狭义的是指:国家与国家间的经济关系(国际公约)二、国际经济法的特点1、主体的多样性。

不仅限于国家,更多的是国民(法人、自然人)还有其国际组织。

一个国家主体所起的作用及其活动领域也有不同。

国际组织包括政府的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2、客体的广泛性。

不仅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关系,也包括国家的管理等纵向关系,还包括国家的关系。

3、法律规范的统一性。

主要研究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则。

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跟单单证统一惯例》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国际立法。

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制订的国地公约,国际惯例、示范法际体现出来的立法。

包括:1、国际公约(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2、普遍适用的国际惯例(国际商事合同中的基本规则)3、示范法(国际组织制定的供各国立法机构采纳的规则,各国在采纳时可以做出修订。

《统一商法典》的优劣。

最为成功的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1958年商事仲裁示范法》,运输方面:汉堡规则。

示范法的目的在于动调和统一各国商事仲裁方面的法律。

1996年《电子商务示范法》。

还可包括一些重要组织的决议,如联合国《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二)国内立法。

四、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一)自然人和法人。

既取决于国籍所在地或住所地法是否允许,也取决于其经济交往的国空的法律。

取决于设立法人的国家的法律。

如何确立法人的国籍?通说:依照法人成立地组成法人的自然人的国籍以公司主营业地管理中心所在地(二)跨国公司。

多个经济主体的有机组合体。

Subsidiary子公司,是根据东道国法律设立的,有自己的名称、财产、组织机构,并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国际经济法第三版课件第一篇

国际经济法第三版课件第一篇

第二节 跨国公司
一、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二、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一)跨国公司在国内法上的地位 (二)跨国公司的国际法律地位
三、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债务责任 四、对跨国公司的国际管制
第三节 国际经济组织
一、国际经济组织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一)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 (二)国际经济组织的特权与豁免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一、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 二、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 三、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一、国际经济条约 二、国际惯例 三、联大规范性决议 四、国内立法 五、其他辅助性渊源 判例 学说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二、公平互利原则 三、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二、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 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 范的总称。
简言之,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国际经济法的对象 (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 (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四)国际经济法的体系
二、几种主要的国际经济组织
(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二)世界银行集团 (三)世界贸易组织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体系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国际经济法学及其研究方法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体系
一、国际经济法的有关学说 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说 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说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体系

国际经济法教学课件 - 国际经济法54学时

国际经济法教学课件 - 国际经济法54学时
(4) 金融服务的附件
附件一:金融服务的定义 附件二:审慎例外的规定
(5)海运服务谈判的附件 (6)基础电信谈判的附件 (7)电信服务的附件
公共电信网络的准入和使用
CH3国际技术转让法
§1 概述 一 国际技术转让 1. 技术: 制造某种产品, 实施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
务的系统知识 (1) 特征 (2) 种类
净销售额= 总额-销售退回-销售折让
2.授权范围条款 (1)地域范围 (2)权利范围
3.保证和索赔条款 保证: 技术保证:保证技术资料完整,准确,有效 保证合同产品性能 保证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 权利保证:保证所转让的技术合法有效
4.保密条款 (1)专有技术转让的保密条款
• 保密对象或保密范围: • 保密措施: • 保密期限: (2)一般保密义务:
from the teo another 自一成员境内向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
(2) 境外消费
in the territory of one member to service the consumer of any other member 在一成员国境内向另一成员国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3) 商业存在
3. 公平互利原则的实践– 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 (1) 含义: 发达国家在一定的国际经济合作领域内给予
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的不要求互惠和不加以歧视 的待遇
(2) 具体操作: 给惠国; 受惠国; 受惠商品 原产地证明
(3) 评价 三 合作发展原则
1. 合作发展的经济基础 (1) 发展中国家是发达国家的原料产地 (2) 发展中国家是发达国家工业制品的销售市场
国际经济法
海商法专业本科生 (54学时)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述
一、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1-萌芽——古代的国际经济法律规范 (1)商人法

国际经济法完整PPT

国际经济法完整PPT

我国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的立场
1、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是基于国家主权 平等独立的原则,是久以确立的国际法原则。 2、坚持国家以其名义从事的一切活动享有豁免 权,反对限制豁免论。 3、在实践中将国家本身的活动、国库的财产同 国有公司或企业的活动及其财产区别开来,主张 国有公司或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 不享有豁免权; 4、赞成通过国际条约消除各国在国家及其财产 豁免问题上的分歧。
2. 国际经济法与内国法的联系
1) 主体的性质基本相同
2) 调整对象的实质内容和种类相同 3) 法律渊源有相同之处。
25
国际公法 主体 国家、 国际组织
国际私法 自然人、 法人 经济关系、 人身关系 国内立法等
国际经济法
前二者
经济关系
政治、军事 调整对象 为主,经济 为辅 国际条约、 法律渊源 国际惯例等
1、管辖豁免。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他国法 院对其起诉或以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
2、执行豁免。指即使一国同意在他国作为被告 或主动作为原告参加民事诉讼,未经该国同意, 不得对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根据法院判决 实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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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两种主张
1、绝对豁免主义 (absolute immunity)
什么是国际经济法
—— 从案例看国际经济法
案例小品 ——美国钢铁进口保障措施案
2002年初,美国布什政府宣布动用美国贸易法 第201条款,启动紧急进口保障措施,对于外国 进口钢材提征80%多的进口关税。从私人交易 角度来看,正当美国政府公布采取紧急进口保障 措施之前,有一家中间商与中国某钢材出口公司 签订了一笔钢材进口买卖合同,决定买进一批钢 材产品并卖给美国某进口方。就在合同生效并到 了履行之际,美国政府对钢材进口实施了保障措 施。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讲义完整版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讲义完整版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讲义完整版第⼀部分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经济法知识框架】总论概述⼀、国际贸易法的核⼼内容有五部分:国际买卖、运输、保险、⽀付和管理(包括中国与国际组织),其他的还有国际投资法的问题、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国际税法问题、国际⾦融法问题。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体、渊源(⼀)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能⾏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格者。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然⼈、法⼈、国家和国际组织。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国际贸易惯例,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3.联合国⼤会的规范性决议;4.国内⽴法,如《反倾销条例》和《反补贴条例》等;5.司法解释。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通则2010”)1.主要内容的分析和记忆——归类⽐较记忆(清关⼿续、风险、交货地点、运输、保险)提⽰:Ex works(⼯⼚) carrier(承运⼈) alongside(旁边) ship(船) free(⾃由) board(船的甲板) freight(运费)cost(成本) insurance(保险) Place(地点) At(在) Terminal(终点站) Delivered (交货) Duty(关税) Paid(⽀付)FCA:货交第⼀承运⼈,如果是在出卖⼈营业地交货,出卖⼈承担装货义务;如果是交到指定地点,则出卖⼈不必卸货,卸货费⽤由买受⼈承担。

F组的特点:买受⼈负责找承运⼈运输,买受⼈承担运费,风险都在装运地转移。

CIF项下的运输:默认为是投保的平安险,除⾮双⽅当事⼈另有约定;如果运输途中造成货物损失,由买受⼈索赔。

2.★★★主要修改:(1)新的分组⽅式:第⼀组:适⽤于任何运输⽅式的术语七种:EXW、FCA、CPT、CIP、DAT、DAP、D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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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讲义国际经济法第一讲学习提要国际经济法在历届的律师资格考试中所占的比重都很大,估计国际经济法在全国司法考试中所占的比重还是会很大。

尤其重要的是,由于今年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这将对我国的涉外法律产生相当大的影响。

因此,希望广大的考生对国际经济法引起相当的重视。

估计在全国司法考试中,国际经济法的比重将会有所提高。

由于国际经济法的容十分庞大复杂,因此在本次课程中将分四讲进行讲述。

本讲第一讲主要讲述国际经济法的总论部分和国际贸易法中的国际货物买卖部分的容。

由于国际经济法主要是一些实务性比较强,因此对于国际经济法的理论部分可以忽略不予考虑。

因此,本讲其实也就是开始为大家讲述国际贸易法中的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容。

在国际货物买卖法中,主要讲述国际商业惯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以及违反合同的各种补救办法和措施。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容很大部分都是合同法的容,考生可以在听讲义时适当比较两者之间的关系。

这里面一个比较重要的国际公约是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希望考生对此引起重视。

重点与难点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围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的主要容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6、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7、违反合同的各种补救办法容讲解(一)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公约的适用围:(1)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

依公约第1条的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此条包含下列几点:①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因素以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而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

如果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地时,依公约第10条的规定,应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呈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

如是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②依国际私法规则的扩大适用,依(a)款的规定,本来公约只适用于双方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情况,双方均不位于缔约国或只有一方位于缔约国均不适用公约。

而依(b)款的规定,即使双方或一方位于缔约国,但只要依国际私法规则应适用缔约国的法律,则适用公约。

考虑各国加入公约的态度,公约允许对此项扩大适用进行保留。

我国加入该公约时即对此进行了保留。

(2)不适用公约的合同。

并非所有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都适用公约,公约在第2条和第3条对不适用公约的合同分别进行了规定,公约第2条是从合同的种类上排除了六种不适用公约的合同:①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②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③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⑥电力的销售。

公约第3条还排除了对提供货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合同的适用,依公约的规定,下列两种合同排除适用:其一,通过劳务合作方式进行的购买,如补偿贸易;其二,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如技贸结合。

(3)公约未涉及的法律问题。

①有关销售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问题。

②所售出的货物的所有权问题。

③卖方对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的责任问题。

2.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依公约第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者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3.中国加入公约时的保留。

中国于1986年12月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销售合同公约》的核准书,成为了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于1988年1月1日对包括我国在同的各参加国生效。

但中国在核准公约时,提出了下列两项保留:(1)合同形式的保留。

合同形式的保留针对的是公约第11条,依该条的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

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的任何方法证明;该条规定与我国在1986年核准公约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该法要求涉外的经济合同必须有用书面方式订立。

因此,我国在核准公时对此进行了保留,即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采用书面的方式,公约有关口头或书面以外的合同也有效的规定对中国不适用。

尽管我国的合同法已允许涉外合同采用口头形式,但在中国没有撤销有关的保留前,该保留仍然有效,即仍应采用书面形式。

当然,营业地在中国的当事人与营业地在非缔约国的当事人订立的涉外合同则可以采用口头的形式,因为不涉及公约的适用。

(2)扩大适用的保留,扩大适用的保留针对的是公约第1条第1款(b)项的规定,该条允许通过国际私法的引用而使公约适用于非缔约国。

对此,我国在核准公约时也提出了保留,即我国仅同意对双方的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销售合同公约》。

(二)国际商业惯例1.国际商业惯例的概念和特征(1)国际商业惯例的概念国际商业惯例是在国际商业交往中长期形成的,经过反复使用而被国际商业的参加者接受的习惯做法或通例。

(2)2000年通则对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修改2000年通则对1990年通则的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A、在进出口手续方面更加合理。

FAS贸易术语在1990年通则中是由买方办理出口许可证和出口清关手续。

此点与卖方办理出口手续,买方办理进口手续的一般原则不符,因此,在2000年通则中,改为由卖办理出口许可证和出口清关手续。

DEQ贸易术语在1990年通则中是由卖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同样与上述原则不符,因此,在2000年通则中改为由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经过上述修改后,除了卖方责任最小的EXW和卖方责任最大的DDP未按上述原则外,其他各术语均是由卖方办理出口手续,由买方办理进口手续。

B、明确了在FCA贸易术语下的交货与装货义务。

1990年通则对ECA 贸易术语下卖方交货地点的选择没作规定。

依2000年通则的规定,在FCA贸易术语中,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则应则卖方负责装货,当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完成交货。

当在其他地点交货时,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处置时,卖方完成交货。

即卖方可以在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完成向对方的交货。

2、2000年通则的主要容(1)E组贸易术语中只有一个贸易术语,即EXW,全称是Ex work,意为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此术语为卖方义务最小的贸易术语,卖方只要将货物在约定地点,通常是卖方所在地交给卖方处置即可,此约定的地点指卖方的工厂仓库等,在此术语下,货物的风险自交货时转称。

依该术语,卖方的义务是:A、履行交货义务,即在其所在地(一般为工厂或仓库)将货物交买方;B、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的义务是:A、买方必须承担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B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本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2)F组(主要运费未付)(装运合同)F组的术语均为装运合同,即卖方均在货物的装运地或启运地或出口地完成其在销售合同中的交货义务,因此主要运费应是由买方来承担的。

在双方的义务上,在F组术语中,卖方的义务是:A、履行交货义务,即在出口国承运人所在地或港口将货物交承运人;B、办理出口结关手续;C、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买方义务是:A、办理货物的运输和保险;B、办理货物的进口手续。

在风险和费用的划分上,各种术语是不同的,在FCA的情况下,是以货交承运人的时间和地点为界线。

在FOB的情况下,是以装运港船边为界线。

在适用的运输方式上,FAS和FOB只适用于海运和河运输,而FCA则可以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3)C组(主要运费已付)(装运合同)C组由四个术语级成,即CFR,全称Cost and Freight, 意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全称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意为"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指定目的港)";CPT,全称Carriage Paid to,意为"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全称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意为"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其特点是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因此称为"主要运费已付",C组术语仍属于装运合同。

在双方的义务上,卖方的义务是:A、办理运输的手续和承担运费,在CIF和CIP术语中,卖方还须办理投保手续和承担保险费;B、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签证;C、办理出口手续。

买方的义务是:A、在CFR和CPT术语下办理投保并支付保险费;B、办理进口手续。

在风险的划分上,四种术语是不同的,在CFR和CIF的情况下,货物的风险在装货港船舷转移,CPT和CIF适用于海运和河运输,而CPT 和CIP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4)D组(到货合同)D组由五个贸易术语组成,即DAF,全称Delivered at Frontier,意为"边境交货(指定地点)";DES,全称Delivered Ex Ship,意为"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DEQ,全称Delivered Ex Quay,意为"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DDU,全称Delivered Duty Unpaid,意为"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DDP,全称Delivered Duty Paid,意为"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其特点是卖方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卖方是在目的地,如边境、港口、进口国地履行交货义务,因此称为到货合同。

在双方的义务上,卖方的义务是:A、将货物运至约定地点或目的地交货;B、承担在目的地交货以前的风险和费用;C、由卖方国理出口手续,在DDP的情况下,卖方不但要办理出口手续,还要办理进口手续。

买方的义务是:A、承担货物在目的地交付后的风险和费用;B、除DDP术语外,买方应办理进口手续。

在风险的转移上,D组的五个术语均为在交货时风险转移。

在适用的运输方式上,DES和DEQ适用于海运及河运输,DDU和DDP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DAF可用于陆地边界交货的各种运输方式。

3.几种主要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价格术语是FOB、CIF和CFR,这三种术语主要用于需要海运的国际贸易合同,随着目前多式联运的不断发展,适合于各种运输方式的FCA、CPT和CIP的作用也在日益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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