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发[2007]81号文

合集下载

国土资发[2007] 78号

国土资发[2007] 78号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7] 78号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监察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下称国务院31号文件),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国务院31号文件明确要求:“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对于加强宏观调控,严把土地“闸门”,有效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对于遏制工业用地压价竞争、低成本过度扩张,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于建立完善土地市场机制,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于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对于从源头上防治土地出让领域的腐败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共同落实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二、明确范围,坚定不移地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一)政府供应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或租赁,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二)国务院31号文件下发前,市、县人民政府已经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协议,确定了供地范围和价格,所涉及的土地已办理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可以继续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或租赁,但必须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有关规定,将意向出让、租赁地块的位置、用途、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和土地价格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后,抓紧签订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签订完毕。

国土资发2007 81号文件

国土资发2007 81号文件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7)81号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七部委(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正2006)225号,以下简称“七部委文件”)精神,加强土地复垦前期管理,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评审和报送审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凡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均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l、2)。

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和按有关规定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采矿权项目,应编制报告书,之后填写报告表;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编制报告表。

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通知》统一规定的土地复垦方案内容及格式要求,做好方案的编制工作。

对已投产、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生产建设项目,要尽快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新建、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完成编制工作。

生产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复垦义务人应重新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承担。

土地复垦义务人和方案编制单位应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严格论证,并对方案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

二、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评审新建、改扩建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已投产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原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原审批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

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土地复垦实施方案为了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和新建贵州至广州高速铁路《铁道部与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建设会议纪要》及贵广铁路公司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签订的《新建贵阳至广州铁路工程广西境内征地拆迁协议》,结合集团公司承建的贵广铁路ggtj-8标段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部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土地复垦的含义: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土地复垦的原则:按照“占多少、垦多少,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规范铁路工程为中心,以合理利用土地为重点,以提高项目整体素质为目标,以强化现场管理为手段,以复垦后的土地用途为目的,土地复垦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树立企业信誉和良好形象。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贵广铁路ggtj-8标段第一项目经理部土地复垦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以项目经理李春中为组长,项目部书记魏作权、安全环保部部长岳明日为副组长,以及项目部相关部室和各架子队负责人为成员的土地复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办公室设在项目部安全环保部,具体负责组织和指导开展土地复垦工作。

各架子队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分工明确,落实责任,积极有序的推进土地复垦工作的开展,确保土地复垦效果。

三、时间安排为了做好土地复垦工作,结合集团公司贵广铁路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对土地复垦工作进行了如下的安排。

第一阶段、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为宣传教育阶段。

集团公司贵广铁路指挥部第一项目经理部及各架子队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国家、地方政府及上级有关土地复垦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大力宣传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爱护资源,爱护土地培训教育,在工作中不断提高施工人员爱护资源,爱护土地思想意识。

临时用地方案(复垦方案)(专家评审)(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用地方案(复垦方案)(专家评审)(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用地办理材料1、临时用地申请书(镇、街道签署同意意见);2、《申领临时用地许可证呈报表》(临时用地在城市规划区的,应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提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临时使用土地涉及河流水面的,应提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3、需临时用地涉及的项目立项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4、申请单位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授权书等材料);5、由有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临时用地围图(80坐标系统,比例尺1∶500或1∶1000);6、土地权属地类核对表和利用现状图(由测绘单位协助提供);7、土地补偿费支付凭证;8、临时用地使用合同;9、土地复垦方案;10、土地复垦整治协议书。

临时用地申报材料操作细节1、申请报告由申请单位签字盖章。

2、建设项目用地情况核查表。

3、临时用地补偿费支付证明中补偿金额由申请单位与村(社区)商定,并由村(社区)签字盖章。

4、临时用地呈报表由申请单位、村(社区)、镇(街道)、市区规划区围的需市城乡规划局签字盖章;涉及林地的需市林业局签字盖章、涉及河流水面的需市水利局签字盖章。

5、临时用地合同(一式三份)由申请单位、村(社区)、镇(街道)在最后一页相应的位置签字盖章。

6、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整治协议书(一式三份)由申请单位、镇(街道)、国土局在最后一页相应的位置签字盖章,日期不填。

7、用地单位需提交的材料: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影印件。

(备注:材料中要有项目名称、用途、原土地使用单位、面积、金额)项目名称: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公司某某市某某某某道路改造工程第二合同段项目部、堆料场临时用地复垦项目项目单位: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公司某某市某某某某道路改造工程第二合同段项目部单位地址:某某市某某某某某村联系人:某某某电话:18送审时间:2018年5月目录1 前言 (1)1.1编制背景及过程 (1)1.2复垦方案摘要 (2)1.2.1服务年限 (2)1.2.2面积说明 (3)1.2.3土地损毁情况 (3)1.2.4土地复垦目标 (3)2 总则 (4)2.l 编制目的 (4)2.2 编制原则 (5)2.3 编制依据 (6)2.3.1 法规、政策依据 (6)2.3.2 规依据 (7)2.3.3 其它依据 (7)2.4 目标 (7)2.5 主要计量单位 (8)3 项目概况 (9)3.1 项目简介 (9)3.2 项目所在地区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概况 (10)3.2.1 自然环境 (12)3.2.2社会经济状况 (12)3.3 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 (12)3.4 项目建设工艺流程 (13)3.4.1施工工艺流程 (13)3.4.2施工过程对土地资源的影响 (14)3.5 项目建设占地耕地分析 (14)4 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 (15)4.1土地损毁分析与预测 (15)4.1.1土地损毁环节与时序 (15)4.1.2已破坏土地现状 (15)4.1.3拟破坏土地预测 (15)4.1.4复垦区与复垦责任围 (18)4.2复垦区土地利用现状 (18)4.2.1土地利用类型 (18)4.2.2土地权属状况 (19)4.3 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19)4.3.1 水土流失 (19)4.3.2 对动植物资源的影响 (19)4.4 土地复垦可行性评价 (19)4.4.1拟破坏土地状况 (20)4.4.2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 (20)4.4.3土地复垦必要性 (21)4.4.4复垦技术路线与方法 (21)4.4.5土地利用潜力分析 (23)4.5水土资源平衡分析 (24)4.6 复垦标准 (24)4.6.1土地复垦标准 (25)4.6.2水利工程标准 (26)5 预防控制与复垦措施 (27)5.1 预防控制措施 (27)5.2 工程技术措施 (27)5.3 生物化学措施 (28)5.4 管护措施 (28)6 工程设计及工程量测算 (30)6.1 工程设计 (30)6.1.1 土地平整工程 (30)6.1.2排水工程 (33)6.1.3道路工程 (37)6.2 工程量测算 (37)6.2.1工程量测算说明 (37)6.2.2工程量测算 (37)7 投资概算 (40)7.1 编制依据 (40)7.1.1编制依据 (40)7.1.2基础单价的计算依据 (41)7.2投资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 (42)7.2.1工程投资费用 (43)7.3土地复垦投资估算表 (47)7.4项目资金来源 (80)8 耕地质量评价 (81)8.1耕地质量评价 (81)8.1.1评定依据 (81)8.1.2评定方法、目标与步骤 (82)9 效益分析 (96)9.1 社会效益 (96)9.2 生态效益 (96)9.3 经济效益 (96)10 土地复垦工作计划安排 (98)10.1复垦资金预存与使用 (98)10.2土地复垦时间安排 (98)11 保障措施 (101)11.1 组织与管理措施 (101)11.1.1 组建领导措施 (101)11.1.2 政策措施 (102)11.1.3 管理措施 (102)11.2 技术保证措施 (103)11.3 资金管理措施 (103)11.4 公众参与情况 (103)11.5 竣工验收与监督管理措施 (104)12 附表、附件 (105)12.1 附表 (105)12.2 附件 (105)1 前言1.1编制背景及过程土地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有力地支持了各项生产建设。

土地复垦报告

土地复垦报告

矿区土地复垦报告矿区土地复垦报告摘要对我国矿区土地复垦现状进行了总结,煤炭开采会破坏和压占大量的土地资源,导致土地利用类型、功能发生较大变化,污染周围环境,对矿区土地资源破坏进行了地表沉陷对土地质量的影响分析,提出了开采引起土地破坏的评价方法。

复垦土地的适宜性评价是制定土地复垦方案的前提和基础。

探讨了山地煤矿开采时地表的影响与平原地区存在的差异。

关键词土地复垦;现状;破坏;评价;适宜性评价引言煤炭开采对土地的破坏相当严重,据国家环保总局调研,煤炭每新增100万t/a 产能,将形成地表塌陷或挖损面积2 100公顷。

目前全国采煤沉陷区面积已达40万公顷,造成大量土地破坏和移民搬迁。

由于开采,地表塌陷造成我国东部平原矿区土地大面积积水、受淹和盐碱化,不仅使区内耕地面积急剧减少,而且加剧了人口与土地、煤炭与农业的矛盾;西部矿区的地面塌陷加速了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

同时采煤引起的地表塌陷还引发大量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严重破坏矿区的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我国耕地资源人均数量少,质量低,耕地后备资源不足。

为保护矿区生态环境,实现耕地的复垦利用和矿区的可持续发展,探讨开采沉陷对土地造成的破坏以及预测评价是十分必要的。

同时随着煤炭工业的迅速发展,矿藏资源被过度开采,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的破坏,矿区生产形成塌陷、挖损,压占土地,人地矛盾日益加剧,严重威胁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复垦利用已成为解决我国人地矛盾,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一项重要措施。

但要实现复垦土地的合理利用,必须以土地适宜性评价为基础。

新河矿区待复垦土地主要是以塌陷地为主,塌陷地是指地下开采煤炭资源后,由于地表塌陷而废弃的土地_1]。

塌陷所毁损的土地原本多是耕地,且大多数是生产力较高的良田。

矿区待复垦土地适宜性评价是在对破坏土地调查和预测的基础上进行的,通过选取影响因素,确定各因素因子指标值及权重,评定被破坏土地最适宜的复垦利用方向和构建土地最佳复垦模式[2]。

国土资源部81号文件

国土资源部81号文件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7)81号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七部委(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正2006)225号,以下简称“七部委文件”)精神,加强土地复垦前期管理,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评审和报送审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凡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均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l、2)。

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和按有关规定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采矿权项目,应编制报告书,之后填写报告表;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编制报告表。

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通知》统一规定的土地复垦方案内容及格式要求,做好方案的编制工作。

对已投产、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生产建设项目,要尽快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新建、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完成编制工作。

生产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复垦义务人应重新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承担。

土地复垦义务人和方案编制单位应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严格论证,并对方案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

二、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评审新建、改扩建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已投产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原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原审批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4.22•【字号】皖国土资[2010]119号•【施行日期】2010.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皖国土资〔2010〕119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为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规范临时用地行为,保护土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土地复垦规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全省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临时用地的范围(一)生产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包括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生产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生产建设过程中临时性的取土、取石、弃土弃渣用地和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地质勘察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使用的土地。

(三)矿山企业开采小型矿产以及零星分散资源,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下列土地一般不得作为临时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城市规划道路路幅用地、城市广场等公用设施和绿化用地、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用地、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土地、公路及通信管线控制范围内的土地,永久性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电力设施、测量标志、气象探测环境等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其他不宜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用地的期限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较长确实需要延长期限的,须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延期用地手续。

三、临时用地的申报审批(一)临时用地申请。

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向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临时用地申请书。

2、临时用地协议书。

3、经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

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

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
主要包括土地类型、数量、质量、权属和登记发证情况,重点说明耕地的数 量和质量、主要农作物及生产情况等。
2.4 项目生产工艺流程
介绍项目对土地可能造成破坏的环节、顺序以及破坏方式等。开采矿产资源 的生产项目,还应介绍生产工艺流程、资源赋存形式与分布状况等。
3 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
3.l 已破坏土地现状
项目区内已破坏现状与土地复庭情况,重点说明因挖损、坍塌、压占、污染 等各种原因造成的土地破坏范围、地类、面积和程度等;。
7
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土 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发展,依据土地复垦相关法律 法规,指导和规范有复垦任务的生产建设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制定以 下编制要求。
1 总则
1.l 编制目的
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将生产建设单位的土地复垦目标、任务、 措施和计划等落到实处;为土地复垦的实施管理、监督检查以及土地复垦费征收 等提供依据。
1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 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承担。 土地复垦义务人和方案编制单位应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严格论证,并对方案的真实 性和科学性负责。
二、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评审 新建、改扩建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具有相应审批权 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 已投产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原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原审批部门在矿产资源 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主管土地复垦 业务的部门具体负责评审组织工作。 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在 申请用地前,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正在建设尚未完工 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组织专家完 成评审工作。依法需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在 申请用地前,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组织评审的国土资 源管理部门应对专家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在“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见附件 3) 上签署意见。自奉《通知》下发之日起,经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应作为建设用 地申请、采矿权申请或年检的必备要件。 土地复垦方案评审重点为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主要包括: 编制单位是否具有资格;方案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编制要求;土地复垦目标和任务 确定是否合理;确定的复垦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和 复垦面积、范围确定是否准确真实;被破坏土地的预测是否科学;复垦标准是否符 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要求和当地实际;方案是否尊重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意愿孓复 垦工程及资金测算是否合理、是否基本满足实际要求并有可靠来源;复垦计划、措 施是否可行等。 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具有 一定技术力量的单位具体承担评审工作,建立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应具有较高专业 技术水平,分别涉及土地、水利、地矿、环境、财务等相关专业,并熟悉有关土地 复垦法律法规和政策。

国土资源部关于积极配合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78号,2007年7

国土资源部关于积极配合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78号,2007年7

国土资源部关于积极配合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78号(2007年7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针对近期发生在山西部分地区的无合法证照小砖窑非法用工事件,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专门进行研究部署。

6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劳动保障部等9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国办发明电〔2007〕28号,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方案”),决定在全国范围内以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所辖区内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

为贯彻落实专项行动方案中的各项要求,现就国土资源部门积极配合开展专项行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专项行动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文件精神;要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助和配合各有关部门,扎实开展工作;要结合实际,明确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点,认真部署,周密安排,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明确政策界限,加大工作力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小砖窑、小矿山、小煤矿进行全面排查。

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区别情况,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一)对非法占用或非法批准在耕地上建窑、晒坯、取土的砖瓦窑,一律予以取缔。

(二)对在非耕地上建窑、晒坯、取土的砖瓦窑,已经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采矿许可证的,准予保留;对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和采矿许可证的,要严格审查,属于符合建设用地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供地政策、用地标准等),符合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和未涉及《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禁采范围的,要求限期依法补办用地手续和采矿登记手续,相关手续补办齐全的,准予保留。

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行政许可事项85项,涉及中介服务事项144项)一、承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4项,涉及中介服务事项6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编码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中介服务事项名称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收费性质收费标准及依据备注1 01001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核准项目需编制项目申请报告1.《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于2014年5月14日发布)2.《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冀政〔2014〕120号,于2014年12月8日发布)项目申请报告经营服务性收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1第2项。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201002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于2014年5月17日发布)资金信用证明经营服务性收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3 出具经审计的企业最新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经营服务性收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4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经营服务性收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1第2项。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序号行政许可事项编码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中介服务事项名称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收费性质收费标准及依据备注5 01003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出具项目申请报告或可研报告的招投标专篇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国务院令第613号,于2011年11月30日发布)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省九届人大公告第54号,于2001年9月27日发布)招投标专项报告经营服务性收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6 0100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编写节能评估报告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主席令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于2010年9月17日发布)节能专项报告经营服务性收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1第1项。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0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0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0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9.16•【文号】国土资发[2007]217号•【施行日期】2007.09.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0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及时客观掌握2007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变化状况,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国务院〔2006〕31号文件”)中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纳的有关精神,落实《关于印发<实际耕地与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07号,以下简称“确定办法”)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土地宏观调控作用,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按照《土地管理法》关于“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的规定,现将200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2006〕31号文件和确定办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范围,以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准”。

“实际耕地面积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确定以土地变更调查数据为依据”。

今年的土地变更调查结果将作为确定实际耕地面积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基本依据,也将作为核定本年度各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情况的重要依据。

按照2007年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继续依照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方法,以2006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为基础,采用《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全面查清2007年度内全国土地利用变更情况,逐级汇总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如实核定实际耕地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

今年变更调查将重点查清以下内容:(一)全面查清实际新增建设用地情况。

新国土资办发[2010]4号(关于下发新编制与审查要求的通知

新国土资办发[2010]4号(关于下发新编制与审查要求的通知

新国土资办发…2010‟4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各相应资质单位:为进一步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以下简称•编制与审查要求‣)。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尽快将本通知转发所辖县(市)国土资源局,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单位要认真学习•编制与审查要求‣,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工作。

三、•编制与审查要求‣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关于下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代土地复- 1 -垦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8‟362号)同时废止。

四、自2010年3月1日起提交审查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均应按照•编制与审查要求‣编制。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要求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写提纲‣二O一O年一月十八日- 2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要求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9)、•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0.05.19
•【字号】苏国土资规发[2010]1号
•【施行日期】2010.05.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
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苏国土资规发〔2010〕1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各处室局,厅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部署,按照《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要求,厅对厅发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厅决定:
一、对建厅以前以省地矿厅、省国土局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且非省地矿厅、省国土局主办的不在此范围),均予以废止。

二、建厅后的厅发规范性文件中,对主要内容已经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代替,或者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对管理对象的管理方式已经改变的规范性文件16件(见附件1)予以废止(其中1件为部分废止)。

三、经过清理,对现行有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102件予以保留(其中1件为部分有效),并将其目录予以公布(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1、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决定废止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2、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现行有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102件)附件1: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决定废止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复垦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08】104号

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复垦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08】10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复垦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08〕104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集装箱、投资公司: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复垦工作,根据国务院七部委《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2006〕22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铁路工程建设特点,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复垦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按照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临时用地复垦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和人员培训力度,充分认识到铁路工程建设肩负环境保护、节约土地等重要社会责任,认识到在大规模铁路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土地政策、集约节约使用土地、做好临时用地复垦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临时用地复垦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落实国家土地复垦政策和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复垦措施的自觉性。

二、做好复垦方案编制和复垦工程设计工作,为有效实施临时用地复垦和节约使用土地奠定基础1.各建设项目应按《铁路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铁建设〔2007〕152)要求编写临时用地复垦内容。

2.在申请用地之前,应依据土地开发整理相关规范和要求编制详细的土地复垦方案,按规定报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评审。

3.建设项目各阶段要在临时工程详细设计基础上开展临时用地复垦工程设计,提出具体工程措施,计算详细工程数量。

4.复垦方案编制与复垦设计应与主体工程设计优化相结合,充分考虑永临结合,合理设置临时工程,尽量减少临时用地。

三、认真编制并计列临时用地复垦费用,为临时用地复垦提供资金保障1.临时用地复垦方案编制和项目预可性研究、可行性研究、设计阶段均应以工程措施和工程数量为基础,单独编制临时用地复垦费用。

2.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设计阶段,大型临时工程、过渡工程及取弃土场等临时用地的复垦费暂按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相关规定和相应的工程数量进行编制,并在相应概算章节单列,现行铁路工程定额不满足概算编制需要时,可参照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建〔2005〕169号)进行补充单价分析。

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
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5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89项)
国务院
2015年10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
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89项)。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土地规范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土地规范

附2:国土资源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土地类)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件标题继续有效理由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办发【2008】4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继续适用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19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41号关于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进一步做好国土资源群众工作和信访工作的意见继续适用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50号关于印发四川省专项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继续适用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53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继续适用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58号关于监督检查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继续适用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1385号关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项目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范挂钩项目征地报批材料,继续适用 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81号关于切实做好政策性住房土地供应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继续适用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346号关于规范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收资问题的函继续适用1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951号关于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复函继续适用1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891号关于开展土地综合整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继续适用1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250号关于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继续适用1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1603号关于耕地被破坏由谁认定有关问题的答复继续适用1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74号关于绵阳市仙海水利风景区沉抗水库农转非移民给予土地赔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继续适用1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6】1305号关于广元市国土资源局请示废弃机场土地农民长期耕种收回用于城市建设是否补偿安置的复函继续适用1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6】816号关于计税耕地被全部征收是否可以撤销集体经济组织建制的批复继续适用1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6】435号关于对《关于对90年代包干征地的情况说明的请示》的答复继续适用1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16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继续适用1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70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的》的实施意见继续适用2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6】372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企业产权转让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继续适用2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127号关于转发《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2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92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2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27号关于“金土地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比选有关问题的通知继续适用2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123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7部(委、局)《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2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111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适应新形势搞好土地开发整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2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82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行直属(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实施意见继续适用2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87号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继续适用2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5】124号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专项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继续适用2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办发【2005】37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继续适用3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5】103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的意见》的通知继续适用3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5】321号关于转发《对农民集体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继续适用3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5】72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3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5】64号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继续适用3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59号关于规范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继续适用3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4】580号关于转发《对有关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权限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继续适用3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42号转发《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继续适用3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1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继续适用3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270号关于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通知继续适用3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271号印发《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继续适用4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办发【2004】17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建加油站用地政策衔接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继续适用4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4】244号对《关于〈内江市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和农转非人员安置办法〉有关问题解释的请示》的答复继续适用4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126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4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246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4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3】309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4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3】838号关于民营企业投资开发城市基础设施有关供地方式的复函继续适用4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3】486号对《资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农房搬迁安置费用分摊问题的紧急请示》的答复继续适用4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办发【2003】10号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依法收回军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如何补偿问题的答复》的通知继续适用4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办发【2003】3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带地入社土地确权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继续适用4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3】181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继续适用5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3】540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继续适用5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办发【2003】6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继续适用5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3】5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通知继续适用5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3】53号关于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继续适用调控的紧急通知》的通知5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2】468号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国家标准)的通知继续适用5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办发【2002】30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继续适用5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1】191号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继续适用5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1】61号对达县国土局《关于国家在职干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房屋后,没有如实提供情况而获得批准改、扩建用地行为,能否构成骗取批准的请示》的答复继续适用5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1】392号对广元市国土局《关于国有农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能否收取耕地开垦费的请示》的批复继续适用5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1】231号对广元市国土局《关于国有计税农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能否收取耕地开垦费的请示》的批复继续适用6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1】2号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转让管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6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0】157号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6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发【2000】33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6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办发【2000】62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地下建筑物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继续适用64.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资函【2000】38号关于对《四川省〈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有关问题询问的答复继续适用65.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资函【2000】31号关于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八条解释的请示的答复继续适用66.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函【1999】194号关于临时用地审批后是否办理土地登记的答复继续适用67.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函【1999】49号关于对《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计算出让年限的请示》的答复继续适用68.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发【1999】305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公有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继续适用69.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函【1999】158号关于对国有企业工人轮换回农村征地后是否给予安置补助费的请继续适用示答复70.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函【1999】76号关于对轮换工参与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的请示的答复继续适用71.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发【1999】95号关于对建设用地中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继续适用72.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资发【1999】136号关于转发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新版特制土地证书收费标准的批复”继续适用73.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发【1998】74号关于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继续适用74.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发【1996】145号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55号令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继续适用75.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发【1996】7号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通知继续适用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矿产、地环类)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件标题继续有效理由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办发【2007】23号转发部办公厅《关于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成果报告评审和储量评审备案有关事项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312号关于建立四川省地质勘查成果通报制度的通知继续适用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319号关于转发《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继续适用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3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通知继续适用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1382号关于开展矿泉水注册登记(换证登记)工作的通知根据国土资源部相关要求制定,继续适用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10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进一步规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工作,目前仍在使用,并发挥实效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828号关于停止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按行政许可法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资质注册登记工作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530号关于我省限制勘查区地质勘查工作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根据《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制定,目前仍在使用,并发挥实效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67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是规范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文件,目前仍在使用,并发挥实效1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1351号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的通知》的通知是规范和加强地质灾害防灾避险迁安置工程的文件,目前仍在使用,并发挥实效1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21号关于切实巩固和发展整顿工作成果积极稳妥推进矿产资源继续适用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1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33号关于矿产资源整合中采矿登记程序及有关要求的通知继续适用1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47号关于依法吊销和注销关闭煤矿采矿许可证的通知继续适用1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1002号关于煤炭资源整合中采矿权登记初审有关要求的通知继续适用1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369号关于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查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适用法律问题请示的答复继续适用1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1550号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民族地区矿产资源开发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继续适用1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31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继续适用1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43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有关事项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1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441号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炭资源量估算指标(暂行)的通知继续适用2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76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2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61号关于印发《四川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继续适用2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22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2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6】825号关于开采采矿许可证允许开采煤层以外煤层是否属于越层越界开采行为的复函继续适用2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6】1122号关于加强我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继续适用2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5】]6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申报国家矿山公园的通知根据国土资源部相关要求制定,继续适用2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5】116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工作的通知根据《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目前仍在使用,并发挥实效2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5】116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备案工作的通知根据《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制定,目前仍在使用,并发挥实效2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彻底整治继续适用川国土资发【2005】17号和规范矿业秩序全面推进市场化配置矿产资源的通知》的通知2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5】113号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3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5】97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3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5】106号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实施意见继续适用3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5】913号关于整治规范矿业秩序有关问题的意见继续适用3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4】366号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红层丘陵区找水打井工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是规范和加强红层丘陵区找水打井工程的文件,目前仍在使用,并发挥实效3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157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公园申报、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根据《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制定,目前仍在使用,并发挥实效3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240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目前仍在使用,并发挥实效3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办发【2004】61号关于转发《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红层(丘陵区)找水打井工程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有效管理,继续适用3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245号国土资源部印发《全国危机矿产山接替资源找矿规划纲要》(2004--2010年)的通知继续适用3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101号关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继续适用3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4】347号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继续适用4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3】166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探矿权年度检查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4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3】248号关于申请探矿权编制“固体矿产地质勘查实施方案(设计)主要内容”(暂行)的意见继续适用4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3】42号关于印发“四川省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的通知继续适用4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2】143号关于加强我省矿产资源开发中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根据《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制定,目前仍在使用,并发挥实效4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2】248号关于印发《四川省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继续适用4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2】249号关于印发《四川省采矿权有偿出让暂行规定》的通知继续适用4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2】250号关于印发《四川省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继续适用4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1】299号关于温泉矿产勘查开采有关问题的复函继续适用4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矿【2000】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实施矿产品准运证制度的通知继续适用4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0】31号转发《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50.四川省地矿厅川地矿发【1999】73号转发《关于加强地热矿泉水勘查开发及相关用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51.四川省地勘局川地勘办发【1999】2号关于转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继续适用52.四川省地矿厅川地矿办发【1998】19号转发《关于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与企业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53.四川省地矿厅川地矿办发【1998】17号转发财务部关于对矿产资源补偿费不收取行政性收费年检费的通知继续适用54.四川省地矿厅川地矿办发【1998】10号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产品准运证》的通知继续适用55.四川省地矿厅川地矿发【1998】63号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产品准运证管理暂行办法》等五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继续适用56.四川省地矿厅川地矿发【1997】70号关于转发地矿部确定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限的通知继续适用57.四川省地矿局川地矿办发【1996】64号转发地矿部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问题复函的通知继续适用58.四川省地矿局川地矿办发【1996】53号转发地矿部对冶金矿山企业缴纳补偿标准的有关文件的通知继续适用59.四川省地矿局川地矿发【1995】191号关于征收矿泉水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继续适用60.四川省地矿局川地矿发【1995】190号关于转发地矿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有关文件的通知继续适用61.四川省地矿局川地矿发【1995】189号关于征收跨(地、州)矿山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继续适用知6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5】110号关于加强四川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继续适用6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5】120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启用《四川省拟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调查表》的通知继续适用6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2】17号关于矿山企业变更名称如何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的通知继续适用6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2】163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继续适用6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227号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继续适用。

建设临时用地复垦目录

建设临时用地复垦目录

建设临时用地复垦目录一、编制说明1、建设项目概况2、编制依据3、预算取费标准和计算方法的说明4、单项工程投资及主要工程量二、预算表格表1 分年度预算表表2 总预算表表3 工程施工费预算表表3-1 直接费预算表表3-1-1直接工程费预算表表3-2 间接费预算表表4 设备费预算表表5 其他费用预算表表5-1 前期工作费预算表表5-2 工程监理预算表表5-3 竣工验收费预算表表5-4 拆迁补偿费预算表表5-5 业主管理费预算表表6 不可预见费预算表表7 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附表1 人工预算单价计算表附表2 主要材料预算价格表附表3 施工机械台班预算单价表附表4 直接工程费单价表附表5 主要材料用量汇总三、图册1建设项目概况1.1建设项目简介京沪高速铁路是《中长期铁路网规划》中投资规模最大、技术含量最高的一项工程,也是我国第一条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高速铁路,正线全长约1318公里,与既有京沪铁路的走向大体并行,全线为新建双线,设计时速350公里,初期运营时速300公里,最高车速度可达380公里。

共设置23个客运车站。

计划2011年年底投入运营,2011年6月建成通车。

投资总额1982.98亿元;高铁桥梁长度约1140km,占正线长度86.5%;隧道长度约16km,占正线长度1.2%;路基长度162km,占正线长度12.3%;全线铺设无砟正线约1268公里,占线路长度的96.2%。

有砟轨道正线约50公里,占线路长度的3.8%。

全线用地总计5000km2(不包括北京南站、北京动车段、大胜关桥及相关工程)。

京沪高速铁路安徽省段起于宿州市埇桥区(DK710+880),止于滁州市南谯区(DK976+200),线路全长266.12km;途径宿州市的埇桥区、蚌埠市的固始镇、淮上区、龙子湖区,滁州市的凤阳县、定远县、南谯区、全椒县;共涉及三市八县(区)。

定远县段起点为范岗乡DK880+250至藕塘镇DK916+480;全长36.930km;共涉及范岗乡、三和集镇、池河镇、桑涧镇、藕塘镇5个乡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土资发〔2007〕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七部委(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以下简称“七部委文件”)精神,加强土地复垦前期管理,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评审和报送审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凡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均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1、2)。

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和按有关规定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采矿权项目,应编制报告书,之后填写报告表;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编制报告表。

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通知》统一规定的土地复垦方案内容及格式要求,做好方案的编制工作。

对已投产、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生产建设项目,要尽快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新建、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完成编制工作。

生产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复垦义务人应重新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承担。

土地复垦义务人和方案编制单位应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严格论证,并对方案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

二、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评审新建、改扩建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已投产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原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原审批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

主管土地复垦业务的部门具体负责评审组织工作。

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在申请用地前,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

依法需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在申请用地前,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

组织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专家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在“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见附件3)上签署意见。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经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应作为建设用地申请、采矿权申请或年检的必备要件。

土地复垦方案评审重点为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主要包括:编制单位是否具有资格;方案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编制要求;土地复垦目标和任务确定是否合理;确定的复垦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和复垦面积、范围确定是否准确真实;被破坏土地的预测是否科学;复垦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要求和当地实际;方案是否尊重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意愿;复垦工程及资金测算是否合理、是否基本满足实际要求并有可靠来源;复垦计划、措施是否可行等。

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单位具体承担评审工作,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成员应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分别涉及土地、水利、地矿、环境、财务等相关专业,并熟悉有关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报送审查自七部委文件下发之日(2006年9月30日)起,生产建设项目已批准或正在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土地复垦的内容,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采矿权申请手续时,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在报送审查时,需提交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可不附图)和评审表。

新建、改扩建生产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将土地复垦方案有关材料,按照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随采矿登记申请资料一并报送有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已投产生产项目,按照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有关要求,由复垦义务人随年检资料一并报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报批程序和要求,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土地复垦方案有关材料,随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等有关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国土资源部;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随建设用地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对生产项目需要申请用地的,土地复垦方案有关材料应随建设用地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把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关,对方案是否经过专家评审,评审是否通过,对评审提出的意见是否已按要求修改等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报批建设用地、不发放采矿许可证或不予通过年检。

附件:1.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内容及格式)2.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内容及格式)3.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内容及格式)国土资源部2007年4月6日附件1: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内容和格式)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项目单位:编制单位:年月日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单位(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送审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图表目录l.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原则1.3编制依据1.4目标1.5服务年限1.6主要计量单位2.项目概况2.1项目简介2.2项目所在地区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概况2.3项目区内土地利用现状2.4项目生产工艺流程3.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3.1已破坏土地现状3.2拟破坏土地预测3.3生态环境影响分析3.4土地复垦可行性评价3.5复垦标准4.预防控制与复垦措施4.1预防控制措施4.2工程技术措施4.3生物化学措施5.土地复垦工程设计及工程量测算5.1工程设计5.2工程量测算6.土地复垦投资估(概)算测算7.土地复垦效益分析8.土地复垦工作计划安排9.保障措施10.成果要求附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发展,依据土地复垦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和规范有复垦任务的生产建设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制定以下编制要求。

l.总则1.1编制目的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将生产建设单位的土地复垦目标、任务、措施和计划等落到实处;为土地复垦的实施管理、监督检查以及土地复垦费征收等提供依据。

1.2编制原则根据当地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按照经济可行、技术科学合理、综合效益最佳和便于操作的要求,结合项目特征和实际情况,体现以下复垦原则:(一)源头控制、预防与复垦相结合;(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三)因地制宜,优先用于农业。

1.3编制依据(一)《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等有关规划;(三)地方性土地复垦相关法规;(四)国家有关土地复垦政策性文件;(五)《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使用)等技术标准。

1.4目标通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明确土地复垦目标,主要包括: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减少的破坏土地面积、土地复垦面积(包括农用地、耕地面积)、土地复垦率和其他社会经济生态效益指标等。

1.5服务年限生产项目复垦方案服务年限原则上为生产年限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或其剩余年限;建设项目原则上为项目建设期限。

1.6主要计量单位面积:公顷;平方公里长度:米;公里体积:立方米产量:吨;万吨;千瓦单价:万元/公顷;元/吨金额:万元(人民币)2.项目概况2.1项目简介生产项目简述项目名称、位置、隶属关系、企业性质、矿种、生产开采方式、生产规模与能力、生产服务年限或剩余使用年限、矿区范围、用地规模及土地权属关系等。

建设项目简述项目名称、位置、隶属关系、工程类型、投资规模、建设期限、项目范围、用地规模及土地权属关系等。

2.2项目所在地区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概况自然环境概况:包括气象、水文、地形、地貌、地质、土壤、植被等。

社会经济状况:包括总人口、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农民收入等经济发展指标。

2.3项目区内土地利用现状主要包括土地类型、数量、质量、权属和登记发证情况,重点说明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主要农作物及生产情况等。

2.4项目生产工艺流程介绍项目对土地可能造成破坏的环节、顺序以及破坏方式等。

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项目,还应介绍生产工艺流程、资源赋存形式与分布状况等。

3.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3.1已破坏土地现状项目区内已破坏现状与土地复垦情况.重点说明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各种原因造成的土地破坏范围、地类、面积和程度等。

3.2拟破坏土地预测根据项目或工程类型、生产建设方式、工艺流程或项目工程安排等,阐述拟破坏土地的预测依据和方法,测算不同时段或区段因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和程度等。

3.3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分析预测因土地的破坏对地表、地下水、土壤、生物等生态环境产生的影响。

3.4土地复垦可行性评价根据对破坏土地的调查和预测,按照土地复垦的要求,对破坏的土地进行适宜性评价,对土地复垦进行类比分析,提出土地复垦技术路线和方法,合理确定土地复垦最佳方案。

3.5复垦标准根据可行性分析结果,按照复垦用途,明确复垦后的土地及其道路、灌溉渠系等配套工程设施所应达到的标准。

4.预防控制与复垦措施4.1预防控制措施按照“统一规划、源头控制、防复结合”的原则,根据项目特点、生产方式与工艺等,阐明拟采用的预防与控制措施。

4.2工程技术措施阐明拟采用的各项土地复垦工程和技术措施。

4.3生物化学措施阐明拟采用的恢复植被、改良土壤与提高地力等生物和化学措施。

5.土地复垦工程设计及工程量测算5.1工程设计根据确定的土地复垦任务以及复垦后土地的用途和标准等,对已破坏或拟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工程设计。

5.2工程量测算根据土地复垦工程设计,测算复垦工程量,并提出测算依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