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银行贷款的《合同法》保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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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银行贷款的《合同法》保护(一)

199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其立法宗旨主要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实现这一宗旨,《合同法》作出了一系列的新规定,赋予债权人更全面的权利,从而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银行贷款是一种以合同形式表现出来的债权债务关系,作为借款合同当事人一方的银行,应研究如何运用《合同法》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贷款。

一、行使法定抵销权,确保及时收回贷款

合同债务的抵销,是指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自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从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行为。它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两种形式。法定抵销是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具备该要件时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合同法》第99条规定了法定抵销的条件及方式:“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时生效。”

根据《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银行向借款人行使抵销权,完全符合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第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在银行贷款给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在银行有存款的情况下,双方互为债务人。一般情况下,企事业单位的存款是活期,不存在到期期限问题,当贷款到期时,可以说银行和客户的债务都已到了履行期限。第二,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双方所负债务同为金钱债务,标的物种类和品质完全相同。第三,双方债务均非不能抵销的债务。在银行和客户之间,不存在按照合同性质或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两者间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

抵销是合同终止的原因之一。通过抵销,有利于减少履行费用、降低交易成本,并能确保债权的效力,对银行按时收回贷款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当贷款到期时,银行就可以自动从借款单位的账户上扣款收贷,只要通知对方即可,而无需征得对方同意。另外,笔者认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贷款,银行也可从客户的账户上扣款收贷,因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只是胜诉权,实体权利并未丧失。这样,银行就可以使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通过诉讼途径不能收回的贷款得以收回。

二、采用债权保全措施,减少贷款损失

债权保全措施是指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对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权利所采取的法律措施。对于合同债权,债权人一般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原则上是不涉及第三人的。但当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及到债权人的利益时,法律则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排除对其债权的危害。这就是法律设立债权保全制度的目的。债权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银行应充分利用保全措施保护自己的债权。

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银行行使代位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止借款人赖账的不良行为。例如,甲公司欠银行贷款,乙厂因购买甲公司的货物而未按期支付货款,若甲公司不及时从乙厂收回货款,就无法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甲公司能行使而不行使向乙厂追索到期债权,银行便可请求人民法院以甲的名义向乙厂行使债权。当然,银行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自己的债权为限,行使代位的必要费用由甲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对债务人

的行为生效后,债务人的行为被视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因该行为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债务人。撤销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其享有不需要当事人进行约定。银行运用撤销权,可以挽回借款人逃废银行债务造成的损失。

三、使用不安抗辩权,化解贷款风险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在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商业信誉或者其他与履行能力有关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合同法》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目的,在于预防合同生效后因情况发生变化而使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

在借款合同生效后,银行作为贷款方应当先行提供贷款,是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借款人发生了上述法定事由后,银行即可中止合同的履行,即暂时停止‘提供贷款。当然,银行在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借款人。当借款人提供适当担保时,才予以恢复履行。如果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银行可解除借款合同。银行行使不安抗辩权,有利于化解其贷款风险。

四、合理运用合同效力制度。切实保护银行债权

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的规定包括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以及效力待定合同四种情况。银行合理运用《合同法》中的合同效力制度,能够切实保护好自己的债权。

(一)有效合同。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对有效的借款合同,银行除依法行使抗辩权外,必须履行(即按合同约定提供贷款),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如借款人违约,银行应及时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使自己的损失得以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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