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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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8.08.03
•【字号】深价规[2008]2号
•【施行日期】2008.08.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价规〔2008〕2号)
各物价分局,各区建设(住宅)局,各物业产权单位和个人、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加强我市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日常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全市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现就我市日常维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本体维修基金”已更名为“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业主交纳日常维修资金的标准暂维持原本体维修基金的标准不变。

即:带电梯的物业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25元;不带电梯的物业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15元。

三、《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授权市政府在该条例实施后12个月内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在该办法颁布实施前,日常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物价局、原深圳市住宅局关于本体维修基金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深圳市物价局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三日。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在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是保障物业正常维护和业主权益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确保物业的长期稳定运行,深圳市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一、资金的筹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业主按照规定缴纳的首期维修资金;二是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中提取的一定比例。

对于业主缴纳的首期维修资金,通常按照物业的建筑面积和一定的标准计算。

这个标准会根据不同的物业类型和区域有所差异。

例如,商品住宅可能按照每平方米的价格计算,而保障性住房则可能有单独的规定。

而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中提取的部分,如小区内的广告位出租收入、停车场收费等,会按照一定比例纳入维修资金。

这样既保证了资金的来源多样化,也体现了全体业主对物业共同维护的责任。

二、资金的存储为了确保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深圳市规定了严格的存储制度。

资金一般会存储在指定的银行专户中,实行专款专用。

存储的方式可能包括定期存款、国债等较为稳健的投资方式,以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同时,银行会定期向相关管理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提供资金的收支情况和余额报告,保证资金的透明度。

三、资金的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和条件。

一般来说,只有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时,才能动用这笔资金。

例如,小区的电梯出现故障需要维修、屋顶防水层老化需要重新铺设、消防设施需要更新等情况。

在使用资金前,需要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制定详细的维修方案和预算。

然后,经过业主大会或者相关比例的业主同意后,才能实施维修工程。

维修工程结束后,还需要进行验收和审计,确保资金的使用合理、合规。

四、监督管理为了保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规范、透明,深圳市建立了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

相关政府部门会定期对资金的筹集、存储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010]12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0]12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文号:深府〔2010〕1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九月十日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商住、办公及商业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的,应当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仅有一个独立产权单位的,可以自愿设立、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本规定所称一个独立产权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宗地使用权限整体转让、不得分证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建筑物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规定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中央空调、供配电设施、给排水设施、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共车场(库)、小区智能系统、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

第五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遵循按幢立账、专户存储、核算到户、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拨付快速、手续便捷的原则。

第六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及国家相关管理办法、监管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深圳房产维修基金收取标准

深圳房产维修基金收取标准

深圳房产维修基金收取标准深圳市房产维修基金收取标准是根据《深圳市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和《深圳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规定的,用于解决房屋维修资金来源不足、维修管理难题等问题。

深圳市房产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收费对象:一般情况下,房产维修基金收费对象为深圳市的城市住宅物业。

这些物业包括住宅小区、公寓、楼盘、商住楼等。

2.收费方式:深圳市房产维修基金的收费按照房屋面积、用途和系数进行计算。

其中,房屋面积是指住宅建筑物的建筑面积,用途是指住房、商铺或办公用房等不同用途的房屋,系数是根据不同的物业类型和房屋用途进行调整。

3.收费标准:按照《深圳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深圳市房产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如下:-住房类:-按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住房,收取每平方米10元;-按单套建筑面积超过70平方米但不超过140平方米的住房,收取每平方米8元;-按单套建筑面积超过140平方米的住房,收取每平方米6元。

-商铺类:-按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商铺,收取每平方米10元;-按单套建筑面积超过70平方米但不超过140平方米的商铺,收取每平方米8元;-按单套建筑面积超过140平方米的商铺,收取每平方米6元。

-办公用房类:-按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收取每平方米10元;-按单套建筑面积超过70平方米但不超过14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收取每平方米8元;-按单套建筑面积超过14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收取每平方米6元。

4.缴费方式:深圳市房产维修基金的缴费一般由物业服务机构或业主委员会统一收取。

业主在购买房屋时,需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应的维修基金。

5.使用范围:深圳市房产维修基金主要用于房屋维修、装修、改造等方面的支出。

具体使用范围包括房屋的结构、电气、水暖、门窗、室内装修等方面的维修和改造工作。

总的来说,深圳市房产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是根据房屋的面积、用途和系数来确定的,并且按照不同的收费标准分类收取。

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

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

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1.1 本体维修基金属各楼宇物业业主共有资产,以每栋房屋为单位,由该栋房屋的所有业主按合同各自房屋的建筑面积分担和享有。

1.2 业主自该栋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保修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按月向管理处缴交本体维修基金,业主发生变更时所交的本体维修基金不作退还。

1.3 本体维修基金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具体包括:1.3.1 房屋的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屋盖、梁、柱、墙体等)抗震结构部位(包括构造柱、梁、墙等),外墙面、楼梯面、楼梯间、公共通道、门厅、屋面、本体共用排烟管(道),电梯、公共水池、加压水泵、本体上下水管道,消防设施、机电设备、公共天线、共用防盗监控设施等。

1.4 本体维修基金的30%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和零星小修,70%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中修以上的维护工程。

1.5 本体维修基金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以房屋本体每栋为单位设立专用账号存放本物业的本体基金帐内。

1.6 房屋本体的日常维修和零星小修金额1000元以下的由管理处主任签名后支付,中修以上维修工程或维修金额在1000元以上时,需业主委员会或该栋房屋50%以上业主书面同意方可支付。

1.7 房屋共用部位的大、中、小修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当小区本体维修基金不够支出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由全体业主分摊,单栋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不够支出时,经业委会或该栋50%以上业主书面同意,由该栋各业主按规定分摊。

1.8 中修以上维修工程,管理处应向业委会提交维修基金使用计划并审议通过。

业委会应在收到管理处的计划后15日内做出答复,急修工程应在7日内做出答复,业委会逾期视为同意。

若业委会或该栋房屋50%以上业主不同意使用本体维修基金,管理处认为有充足理由使用,可由物业公司提出申请,经区住宅管理部门核准后实施。

1.9 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由管理处每3个月公布一次,并接受有关部门和业主的监督、质询。

1.10 经业委会或所维修养护的单栋房屋50%以上业主同意,日常小修可以超出本规定的本体基金比例。

深圳×物业公司物业维修基金使用及管理办法.doc

深圳×物业公司物业维修基金使用及管理办法.doc

深圳× 物业公司物业修理基金运用及管理办法一、修理基金的运用范围
1.公用设备修理基金的运用范围:
①小区内的路途;
②小区内的路灯;
③小区内园林绿化地;
④小区内的地下排水管;
⑤小区内的文明体育场所;
⑥小区内的停车场;
⑦其他公用设备。

2.房子本体修理基金的运用范围:
①房子的承重墙的结构部位;
②抗震结构部位;
③多墙面;
④楼梯间;
⑤公共通道;
⑥门厅;
⑦公共屋面;
⑧电梯;
⑨机电设备;
⑩本体消防设备;
⑾公共天线;
⑿本体上下水共用管道;
⒀共用防盗监控设备;
⒁其他房子本体共用部分。

二、物业修理基金的收取规范
1.发展商按本小区建造总投资的2%交纳公用设备修理基金。

2.房子本体修理基金的收取规范(请参照《附录》,仅供参考):①多层房子(不带电梯)
--外墙涂料(含水刷石):0.25元/平方米.月;
--外墙贴瓷砖、马赛克:0.20元/平方米.月;
②高层房子(含多层带电梯):
-- 运用国产(含合资)电梯:0 . 30元/平方米 . 月
-- 运用进口电梯:0 . 35元/平方米 . 月
三、修理基金的收取程序
1.公用设备修理基金的收取程序:
①发展商在工程竣工检验后,按小区建造总投资的2%核算公用设备修理基金;
②发展商应一次性将公用设备修理基金划拨到区住所管理部门的专。

深圳物业公司物业维修基金使用及管理规定

深圳物业公司物业维修基金使用及管理规定

深圳物业公司物业维修基金使用及管理规定深圳物业公司物业维修基金使用及管理规定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深圳某物业公司物业维修基金使用及管理办法一、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①小区内的道路;②小区内的路灯;③小区内园林绿化地;④小区内的地下排水管;⑤小区内的文化体育场所;⑥小区内的停车场;⑦其他公用设施。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①房屋的承重墙的结构部位;②抗震结构部位;③多墙面;④楼梯间;⑤公共通道;⑥门厅;⑦公共屋面;⑧电梯;⑨机电设备;⑩本体消防设施;⑾公共天线;⑿本体上下水共用管道;⒀共用防盗监控设施;⒁其他房屋本体共用部分。

二、物业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1.发展商按本小区建设总投资的2%交纳公用设施维修基金。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请参照《附录》,仅供参考):①多层房屋(不带电梯)--外墙涂料(含水刷石):元/平方米.月;--外墙贴瓷砖、马赛克:元/平方米.月;②高层房屋(含多层带电梯):--使用国产(含合资)电梯:元/平方米.月--使用进口电梯:元/平方米.月三、维修基金的收取程序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收取程序:①发展商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小区建设总投资的2%计算公用设施维修基金;②发展商应一次性将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划拨到区住宅管理部门的专用账户上。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程序:①公司财务部应在小区住宅保修期满以后开始计收房屋本体维修基金;②财务部会计应在每月的20日编制住户下月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应收明细表》;③明细表交财务部经理审核:--经审核存有疑问,应及时查明并予以更正;--经审核无误财务部经理应在明细表上审核栏内签署姓名、日期。

④财务部会计根据审核无误后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明细表》,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填写费用收取单;⑤收费单经财务部经理审核无误加盖财务专用章后交管理处公共事务部的相关人员派发;⑥公共事务部的相关人员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派发;⑦已办理银行托收的住户,由出纳员将托收明细表交银行在规定的时间内托收,并直接划归代管基金专项账户上;⑧出纳员应在银行每次托收后的二日内到银行读取托收数据,并及时将托收结果制表交财务部会计按《会计核算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⑨住户用现金交纳的由出纳员按照《现金管理标准作业规程》及《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收取;⑩出纳员应在每日下班前,将当日收取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按照《现金管理标准作业规程》和《银行存款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存入基金的专项帐户内;⑾出纳员应在每日下班前将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款收据、收款清单、银行解款书及时交财务部会计核对;⑿财务部会计对没有按时交纳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应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应收账款标准作业流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催缴;⒀对尚未售出的空置房屋,其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由发展商交纳;⒁对催缴3次依然不交纳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业主,公司可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或根据《委托管理全合同》、《业主公约》中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摧缴措施;⒂对逾期未缴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财务部会计应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计收滞纳金。

深圳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解读

深圳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解读

深圳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解读第一篇:深圳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解读《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解读问:什么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限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其所有权属于业主。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包括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和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

首期归集的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建安总造价的2%标准一次性交纳;日常收取的维修资金由业主按月按规定标准(多层0.15元/月·平方米,高层0.25元/月·平方米)交纳。

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为首期归集和日常收取,那么如何交纳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答:根据《管理规定》,首期归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该物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初始登记前交纳。

凡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自2006年3月13日起所有竣工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住楼、商业用房和办公用房等),开发建设单位均到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中心缴纳;2006年3月13日之前(1994年11月1日后)竣工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到区房屋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申报缴交。

问:日常收取专项维修资金如何收取?谁来监管?答: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时向业主代收。

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代收代付结算专户,并定期将代收的维修资金存入市管理机构指定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由市管理机构统一监管。

问:那些已经在物业服务企业账上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如何处理?答:原有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管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可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组织清算。

清算后的原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余额,业主大会可以决定继续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至依法使用完为止,也可以决定移交给市管理机构指定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问:业主委员会能否以诉讼主体身份追缴首期归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答: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房地产开发单位,要求其缴纳首期归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可以推选业主代表,以代表诉讼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

房屋本体维修资金管理规定规定

房屋本体维修资金管理规定规定

房屋本体维修资金管理规定规定一、背景和目的房屋本体维修资金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管理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维修储备金。

为落实《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在房屋本体维修资金管理中的职责和义务,规范房屋本体维修资金管理,增强业主参与意识、维修监督以及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改进服务水平,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小区内所有住户,涉及到房屋本体维修资金管理相关的内容。

三、资金来源房屋本体维修资金的来源包括以下几种:1.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费中的维修基金部分;2.业主每月缴纳的维修基金;3.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商议决定的维修储备金。

四、资金保管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房屋本体维修资金专户,并确定专人进行资金保管和管理。

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规章制度,严格限制资金的使用范围,禁止挪用或冻结该项资金。

3.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房屋本体维修资金的保管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审计。

五、资金使用1.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提起使用申请。

2.若为紧急情况,业主委员会有权先行借用,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使用申请。

3.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填报。

六、业主权益保障1.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保证房屋本体维修资金的安全、及时、专项使用。

2.业主有权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对资金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提出质疑或意见。

3.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业主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作出回应。

七、资金结余处理1.若房屋本体维修资金结余较多,可将其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或更新。

2.业主委员会若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挪用房屋本体维修资金,有权启动投诉或维权程序。

八、违规处理1.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挪用房屋本体维修资金,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有违规行为,经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自查后发现,应当及时补救并纠正。

九、附则1.本规定解释权归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共同享有。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13•【字号】深府[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2006年3月13日深府〔2006〕40号) 《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以下简称专用基金)管理,保障本市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等有关公用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正常使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专用基金的管理活动,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以及本市专用基金的监管工作。

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专用基金监管工作。

第四条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关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全市专用基金的收取、追缴和使用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专用基金属业主所有。

第六条专用基金的管理活动应该遵循专户存储、核算到户、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七条管理机构应当在有关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设立一个全市统一的专用基金银行专户,并在各区分设帐号。

管理机构选定专户银行时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并与专户银行签订相关协议。

第八条专用基金应当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核算单位,按栋建帐,核算到户。

房地产发生转移时,该房地产对应的专用基金余额应随相关房地产一并转移。

第九条有关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竣工交付时,应当按规定将专用基金划拨到市、区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

专用基金交纳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特区内:对1994年11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间竣工交付的房屋项目,按建设总投资百分之二的比例执行;1999年6月30日以后竣工交付的项目,按除地价以外的建设总投资百分之二的比例执行。

深圳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

深圳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

xx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xx住宅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以下简称"本体基金")管理,维护房屋本体共(公)用部位及设施(以下简称"共用部位"),保障房屋安全使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体基金属住宅区、工业区及各类楼宇物业业主的共有资产,以每栋房屋为单位,由该栋房屋的所有业主按各自房屋的建筑面积分担和享有,本体基金的主管部门是市住宅主管部门。

各区住宅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各类物业的本体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本体基金的建立第三条业主自该栋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保修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按月向物业管理公司下属的管理处缴交本体基金。

业主发生变更时原业主所交的本体基金不予退还。

《条例》实施之前已人住并超过保修期的房屋的本体基金,由业主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按月缴交,但经业主管委会或多数业主同意,可以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缴交。

因开发单位的原因造成空置的房屋,其本体基金由开发单位缴交。

第四条本体基金缴交的标准,执行本规定所附的指导标准。

指导标准每二年制订和发布一次。

各业主管委会可根据房屋的使用状况的本体基金积累状况,经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后,对本体基金缴交标准作适当调整。

本规定实施之前已收取的本体基金,按本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基金的使用第五条本体基金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

第六条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由管理处组织实施,其费用从本体基金中支出。

共用部位是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性质的部位、设施和设备,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屋盖、梁、柱、墙体等),抗震结构部位(包括构造柱、梁、墙等)、外墙面、楼梯间、公共通道、门厅、公共屋面、本体共用排烟道(管)、电梯、机电设备、本体消防设施、公共天线、本体上下水主管道、共用防盗监控设施等。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为了规范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建设和设施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来源1.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业主的维修基金缴纳、政府补贴、利息收入和其他合法来源。

2.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数额由业主大会根据小区实际情况进行决策,并以全体业主的维修基金缴纳为主要指导依据。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1.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小区共用设施、公共区域的维修和改造。

具体维修项目需由业主大会决定,并通过业主委员会监督执行。

2.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得用于非维修项目的支出,例如物业管理费用或其他与设施维修无关的费用。

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1.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必须单独设立专用账户,由物业公司负责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透明度。

2. 物业公司应每年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3. 物业公司不得私自挪用或擅自支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经发现,将依法追责。

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督1.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利益代表,有权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监督,并有权参与相关决策和审查。

2. 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3.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向全体业主公开,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五、违规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理措施:1. 擅自挪用或私自支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2. 虚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3. 其他违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最后,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高小区设施的使用和维护效果。

同时,也呼吁业主们积极参与到小区事务的决策和监督中,共同建设美好的家园。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续。
(i=1 PS ) \ / X2 ∑ %
本 规 定 所称 一 个 独立 产 权单 位 ,是指 依 法取 得 宗 地
的建设 用地 使 用权 ,但 宗 地使 用 权 限整 体转 让 、不 得 分
专项 维修 资金 的管 理进行 监督 。
第 七 条 市 、区物 业 专 项维 修 资金 管 理 机构 ( 以下 简
证登 记 的建设 用地使 用权 人 。
深 圳市 人 民政 府 二 0— 0年九月 十 日
深 圳 市 物 业 专 项维 修 资 金 管 理 规 定
第一 章 总 则
房 屋买 卖 合 同 ,由物 业 管理 区域 内全 体业 主 或部 分业 主
共 有 的 附属设 施 设 备 ,一般 包 括 电梯 、中央 空调 、供 配 电设 施 、给 排水 设 施 、照 明 、消防 设 施 、绿地 、道 路 、
市管 理机 构 应 当通 过 招 投标 方 式 确定 物 业 专项 维 修
法规 和 房屋 买卖 合 同 , 由单 幢建 筑物 全 体业 主 或部 分业 主 共有 的 部位 ,一 般 包 括 : 础 、承重 墙 体 、柱 、梁 、 基 楼板 、 顶以及 户外 的墙 面 、 屋 门厅 、 楼梯 问 、 廊通 道 等。 走
办公及商业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使用 、管理和
监督。 第 三 条 一 个 物业 管理 区 域 内有两 个 以上 独立 产权 单
位 的 ,应 当设 立物 业 专项 维 修资 金 。一 个物 业 管理 区域
内仅有 一个 独 立 产权 单 位 的 ,可 以 自愿 设 立 、交 纳物 业 专项 维修 资金 。
f ) 示期 满 ,无 异 议 或者 异 议 经核 实 、处 理 后 , 四 公 业 主 委员 会 审 核 同意 的 ,应 当有 过半 数 以 上业 主 委员 会

深府〔2010〕121号------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 深府

深府〔2010〕121号------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 深府

深府〔2010〕121号------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 深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共有物业的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特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住宅、商住、办公及商业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和房屋所有权人的,应当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但仅有一个房屋所有权人,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其他合法形式确定土地性质为商品房的,应当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但限整体转让的除外。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仅有一个独立产权单位的,可以自愿选择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用于保修期满后共有物业的安全检测鉴定、维修、更新和改造。

前款所称的共有物业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第五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及国家相关管理办法,监管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各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工作。

市财政、审计、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进行监督。

第六条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统筹管理工作。

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银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存储、使用、增值和查询等进行统筹管理。

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接受市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协助区管理机构开展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缴交和续筹第七条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包括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首期维修金)和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日常维修金)。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2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2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九月十日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商住、办公及商业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的,应当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仅有一个独立产权单位的,可以自愿设立、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本规定所称一个独立产权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宗地使用权限整体转让、不得分证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建筑物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规定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中央空调、供配电设施、给排水设施、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共车场(库)、小区智能系统、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

深圳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

深圳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

深圳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深圳市住宅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以下简称"本体基金")管理,维护房屋本体共(公)用部位及设施(以下简称"共用部位"),保障房屋安全使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体基金属住宅区、工业区及各类楼宇物业业主的共有资产,以每栋房屋为单位,由该栋房屋的所有业主按各自房屋的建筑面积分担和享有,本体基金的主管部门是市住宅主管部门。

各区住宅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各类物业的本体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本体基金的建立第三条业主自该栋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保修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按月向物业管理公司下属的管理处缴交本体基金。

业主发生变更时原业主所交的本体基金不予退还。

《条例》实施之前已人住并超过保修期的房屋的本体基金,由业主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按月缴交,但经业主管委会或多数业主同意,可以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缴交。

因开发单位的原因造成空置的房屋,其本体基金由开发单位缴交。

第四条本体基金缴交的标准,执行本规定所附的指导标准。

指导标准每二年制订和发布一次。

各业主管委会可根据房屋的使用状况的本体基金积累状况,经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后,对本体基金缴交标准作适当调整。

本规定实施之前已收取的本体基金,按本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基金的使用第五条本体基金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

第六条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由管理处组织实施,其费用从本体基金中支出。

共用部位是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性质的部位、设施和设备,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屋盖、梁、柱、墙体等),抗震结构部位(包括构造柱、梁、墙等)、外墙面、楼梯间、公共通道、门厅、公共屋面、本体共用排烟道(管)、电梯、机电设备、本体消防设施、公共天线、本体上下水主管道、共用防盗监控设施等。

深圳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

深圳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

深圳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第一篇:深圳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深圳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深圳市住宅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以下简称“本体基金”)管理,维护房屋本体共(公)用部位及设施(以下简称“共用部位”),保障房屋安全使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体基金属住宅区、工业区及各类楼宇物业业主的共有资产,以每栋房屋为单位,由该栋房屋的所有业主按各自房屋的建筑面积分担和享有,本体基金的主管部门是市住宅主管部门。

各区住宅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各类物业的本体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本体基金的建立第三条业主自该栋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保修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按月向物业管理公司下属的管理处缴交本体基金。

业主发生变更时原业主所交的本体基金不予退还。

《条例》实施之前已人住并超过保修期的房屋的本体基金,由业主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按月缴交,但经业主管委会或多数业主同意,可以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缴交。

因开发单位的原因造成空置的房屋,其本体基金由开发单位缴交。

第四条本体基金缴交的标准,执行本规定所附的指导标准。

指导标准每二年制订和发布一次。

各业主管委会可根据房屋的使用状况的本体基金积累状况,经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后,对本体基金缴交标准作适当调整。

本规定实施之前已收取的本体基金,按本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基金的使用第五条本体基金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

第六条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由管理处组织实施,其费用从本体基金中支出。

共用部位是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性质的部位、设施和设备,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屋盖、梁、柱、墙体等),抗震结构部位(包括构造柱、梁、墙等)、外墙面、楼梯间、公共通道、门厅、公共屋面、本体共用排烟道(管)、电梯、机电设备、本体消防设施、公共天线、本体上下水主管道、共用防盗监控设施等。

关于住宅房屋本体维修基金问题的通知(深物价[1998]136号)

关于住宅房屋本体维修基金问题的通知(深物价[1998]136号)

关于住宅(房屋)本体维修基金问题的通知
深物价[1998]136号
各物业产权单位和个人、物业管理企业:
为加强住宅(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以下简称本体基金)的管理,保障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安全使用,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本体基金的征收和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体基金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由业主按规定分月缴纳,由物业管理处以房屋本体为单位设立专帐代管,用于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住宅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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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
为加强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制定了《深圳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深圳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以下简称"本体基金")管理,维护房屋本体共(公)用部位及设施(以下简称"共用部位"),保障房屋安全使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体基金属住宅区、工业区及各类楼宇物业业壶的共有资产,以每栋房屋为单位,由该栋房屋的所有业主按各自房屋的建筑面积分担和享有,本体基金的主管部门是市住宅主管部门。

各区住宅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各类物业的本体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本体基金的建立
第三条业主自该栋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保修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按月向物业管理公司下属的管理处缴交本体基金。

业主发生变更时原业主所交的本体基金不予退还。

《条例》实施之前已人住并超过保修期的房屋的本体基金,由业主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按月缴交,但经业主管委会或多数业主同意,可以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缴交。

因开发单位的原因造成空置的房屋,其本体基金由开发单位缴交。

第四条本体基金缴交的标准,执行本规定所附的指导标准。

指导标准每二年制订和发布一次。

各业主管委会可根据房屋的使用状况的本体基金积累状况,经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后,对本体基金缴交标准作适当调整。

本规定实施之前已收取的本体基金,按本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基金的使用
第五条本体基金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
位的维修养护。

第六条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由管理处组织实施,其费用从本体基金中支出。

共用部位是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性质的部位、设施和设备,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屋盖、梁、柱、墙体等),抗震结构部位(包括构造柱、梁、墙等)、外墙面、楼梯间、公共通道、门厅、公共屋面、本体共用排烟道(管)、电梯、机电设备、本体消防设施、公共天线、本体上下水主管道、共用防盗监控设施等。

第七条本体基金的30%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和零星小修,
其余的70%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中修以上维护工程(含新增和改造工程,下同);用于中修以上维护工程时,须经业主管委会或该栋50%以上业主书面同意。

房屋共用部位的大、中、小修标准执行国家建设部有关标准。

整个小区(大厦)本体基金不够支出时,经业主管委会决定,由全体业主分摊;单栋房屋本
体基金不够使用时,经业主管委会或该栋50%以上业主书面同意,由该栋各业
主按规定分摊。

第八条管理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出下年度使用本体基金的计划及
预算,提交业主管委会审议通过。

业主管委会应在收到管理处的计划及预算后
15日内作出答复,逾期视为同意;急修工程应在7日内答复,逾期视为同意。

第九条如业主管委会或该栋房屋50%以上业主不同意使用本体基金用于
中修以上维护工程,管理处认为有充足理由使用,或该项目实施与否涉及国家
或特区城市管理、房屋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可由物业管理公司
申请,经区住宅管理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十条管理处使用本体基金完成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维修养护项目后,日
常维护和零星小修由管理处主任签证,作为本体基金支出记帐凭证;中修以上工程应出具"施工项目清单",由管委会主任或该栋楼长(或20%以上业主)、管理
处主任签字,作为本体基金支出记帐凭证。

第四章本体基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管理处对本体基金以房屋本体每栋为单位进行专(记)帐管理,
并设立专用帐号存储本物业的本体基金。

第十二条本体基金的收支项目,由管理处每三个月公布一次。

基金帐目
列明基金应用的项目、部位、费用支出及证实人、基金余额(单体和全部),并
接受有关部门和业主的监督和质询。

第十三条管理处使用本体基金实施对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维修养护时,按
支出额执行相应工程的费用定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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