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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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四)()

(三)变革了的侵权责任的概念与内涵《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规定,改变了民法法系上的侵权责任概念和内涵。这里主要是讲《民法通则》的规定与传统民法上的

(三)变革了的侵权责任的概念与内涵

《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规定,改变了民法法系上的侵权责任概念和内涵。这里主要是讲《民法通则》的规定与传统民法上的规定的异同。侵权责任和侵权行为是有联系又有不同的两个概念,侵权责任是指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责任,因此,要明确什么是侵权责任,首先稿清楚什么是侵权行为。什么是侵权行为?这是学者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这里不作详细论述,只将与本文主题有关的问题作简要阐述。首先看看有关立法例。现代侵权行为法根源于罗马法。罗马王政时期将违法行为分为公犯和私犯。私犯是指侵害私人的财产或人身的违法行为。罗马对致人损害行为的制裁方式最早是自由复仇,后来改变为同态复仇,再后发展为赎罪金制度,私犯上的损害赔偿就是由赎罪金演变而来的。罗马法上的私犯与近现代民法上的侵权行为虽在范围上有所不同,但在性质上并无区别。[112]《法国民法典》专节规定了侵权行为和准侵权行为,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到损害时,因自已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他

人负赔偿的责任。《德国民法典》专节规定了侵权行为,第823条的标题为损害赔偿义务。《德国民法典》采取折中于列举与一般概括原则之间的方式,规定了三个基本侵权类型:1、第823条第1款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之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者,对被害人负赔偿损害之义务。2、第823条第2款规定:违反保护他认为目的之法律者,负同样之义务。如依法律之内容,虽无过失亦可能违反法律者,在有过失时始负赔偿损害之义务。第826条的标题为违反善良风俗之故意损害,具体规定是以违反善良风俗之方法对他人故意施加损害之人,对受害人负有赔偿损害之义务。《意大利民法典》专章规定了不法行为,与侵权行为没有实质差别,具体规定均为因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的赔偿问题。另外,一些国家的民法典将侵权行为变为其他概念,例如,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第40章)和现行的《俄罗斯民法典》(第59章)不用侵权行为、不法行为或侵权之债的概念,而是规定因损害所发生的债。《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则称为因过犯所生责任,葡萄牙民法典、加拿大的魁北克民法典和我国特别行政区澳门民法典,不用侵权行为,而用民事责任。

以上各国民法典关于侵权行为规定的称谓不同,其内容大同小异,没有根本的区别,但在称谓上反映的着重点是有区别的,有的重在行为,有的重在损害赔偿之债,有的重在责任。《民法通则》第6章第3节规定侵权的民事责任,第117条第1款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第2款规定:损坏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第3款规定: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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