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四).doc

合集下载

物权法教案(发)

物权法教案(发)

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概述【授课题目】物权与物权法概述【授课类型】理论课【授课时间】2课时【教学目标】1、了解物权与债权的区别2、理解物权法的性质3、掌握物权的概念及物权法律关系【教学重点及难点】教学重点:物权的概念教学难点:物权法律关系【教学内容】1、物权概述2、物权法概述【教学方法及手段】这次授课的内容主要是介绍性的,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

在教学的过程中,主要采取讲述的方式对课本上的基本内容进行全方面的阐述;在此基础上,结合相关的资料,运用相关的案例和法学发展过程中的经典事例对有关问题进行讲述,使学生对物权法的基础理论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教学实施步骤】第一节物权概述引例:陆杏菊诉宝鼎公司采光权纠纷案原告陆杏菊居住在某市海曙区马园新村4号102室。

被告在原告住宅前建造了“世纪长春”住宅楼,于1999年12月通过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并交付使用,该楼对原告住宅的采光存在影响。

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屋前所建的住宅楼影响了原告的采光,特别是每年的11月至次年的2月终日不见阳光,严重侵害了原告家人的生活和身体健康,为此多次向市规划局等有关单位反映及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物权的概念源于有限的物质资料与无限欲望的矛盾,创设物权这一概念的目的就是为了明确物的归属以定纷止争。

物权的本质是一种垄断的支配性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与债权相比较)(一)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从主体上考察,物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一般人。

物权人的物权对任何人都有意义。

任何人都负有不侵害他人物权的义务。

该义务以不作为为内容。

(二)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特定物、独立物由于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支配的对象必须确定、具体。

因此,从客体上考察,物权的客体应是特定物。

成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确定、独立、原则上须为有体物。

除担保物权客体可以是权利外,所有权、用益物权的客体都只能是特定物。

物权法的解析

物权法的解析

物权法的解析(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物权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制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法,必须全面准确地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基本原则作为物权法的核心,贯穿并体现在整部物权法的始终。

2.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原则平等保护不是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

依据宪法规定,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

这主要体现在国家宏观调控、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等方面,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而这些是由经济法、行政法予以规定的。

3.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涵要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具体包括两个方面:(1)物权的种类必须要由法律规定。

任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都不能创设物权。

当事人的合同不能自由创设物权,也就是说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哪一种权利是物权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约定这一种权利是物权,因为物权种类必须法定,如果当时约定的类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它不能产生物权的效力,是不受保护的。

(2)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内容必须法定,这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物权的基本权能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二是必须遵守法律在物权法中对物权禁止性的规定。

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约定债务人一旦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不通过拍卖、变卖的程序就将抵押的东西全部拿走,这是被禁止的。

4.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必须公示,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享有和变动必须以一种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方式表现出来,将物权设定、移转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民法试题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民法试题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民法试题一、判断题(判断下列各论断的正误,正确的将答题卡上的字母A涂黑,错误的将字母B涂黑。

每小题1分,共10分)1.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所属单位所有。

2.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当然同时享有一切民事权利。

3.财产租赁合同没有期限限制。

4.直接表示商品功能的文字或图形可以作为商标。

5.我国合同法将违约金视为违约损害赔偿的预定额。

6.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7.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

8.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均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9.相邻关系发生在不动产所有人之间。

10.留置权的产生基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

二、单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选项的字母涂黑。

每小题1分,共15分)1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A.有效 B.无效C.部分有效 D.在撤销死亡宣告有效12.公民参与合伙关系,出资。

A.可以用劳务 B.必须用资金C.必须用实物 D.必须用资金或实物13.法人、个体工商户也享有人身权,包括A.姓名权和名誉权 B.名誉权和经营权C.经营权和隐私权 D.名称权和名誉权14.甲出差前将家中的一台彩电交由邻居乙保管。

在甲出差期间,乙将彩电卖给丙,丙以为彩电为乙所有,便以合理价款购得。

对此,A.甲不得向丙请求返还彩电 B.甲可要求丙返还彩电C.甲可要求乙与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甲可要求丙赔偿损失15.就要约所作的以下表述中,的表述是正确的。

A.要约在发出时生效B.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C.要约生效后不得撤销D.只要受要约人未发出承诺通知,要约均可撤销16.以土地所有权为抵押物设立的抵押,其抵押合同A.自合同订立时生效 B.自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C.自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 D.无效17.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质权自起成立。

A.质押合同订立 B.交付股票C.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D.公司同意之日18.下列各项中构成不当得利的是A.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清偿 B.因赌而获得的财物C.某公司清偿未到期债务 D.售货员多找了零钱19.甲与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于1月8日交货,乙在交货期后的一周内付款。

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经济基础知识》 张宁 基础精讲 第32章 物权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经济基础知识》 张宁 基础精讲 第32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十二章物权法律制度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1、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均来自于物的归属,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人支配,从而使其对物的利益享有独占的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2、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不同主体之间交换过程则表现为债权;交换的结果往往导致物权的让渡和转移。

二、物权特征1、物权是绝对权:(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的义务;(2)债权则不同,它只是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物权是绝对权力是“对世权”,债权是相对权,又称“对人权”。

2、物权属于支配权:(1)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自由地根据自己的意志行使自己的权利,无需他人给予协助;(2)债权人一般不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所以债权必须有相对的义务人给予协助方可顺利实现。

3、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1)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2)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

4、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物权的标的是物而不是行为、人身利益、智力成果。

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1)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

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移转所有权之前,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2)物权的优先效力:①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②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种类法定化;2、物权内容法定化;3、物权效力法定化;4、物权的变更规则法定化;5、物权保护方法法定化。

法学专业课程《物权法》课后练习与考试习题答案最新最全合集(2020年6月版本)

法学专业课程《物权法》课后练习与考试习题答案最新最全合集(2020年6月版本)

法学专业课程《物权法》课后练习与考试习题答案最新最全合集(2020年6月版本)一、多项选择1、关于占有推定的效力,以下说法正确的是(B;C;D )。

B. 占有人不得利用此种占有推定,请求为所有权登记的证明。

C. 占有权利的推定,不仅适用于现时的占有人,也适用于过去的占有人。

D. 受推定权利的占有人就其对标的物的权利,免举证责任。

2、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正确的有:(A;B;C )A. 成立的原因不同B. 分割的限制不同C. 享有的权利不同3、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包括(A;B;C )。

A. 主债权的消灭B. 担保物权的实现C. 债权人放弃4、下列关于抛弃的说法,正确的是:(A;B;C;D )A. 抛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一般不需要权利人向特定人为意思表示,只需要抛弃占有,表示其抛弃的意思即生抛弃的效力B. 不动产物权的抛弃,需办理注销登记才发生效力C. 如果物权的抛弃会妨害他人的权利,则物权人不得任意抛弃其权利D. 抛弃须按照适当的方式进行,否则不生抛弃的效力5、关于动产质押的正确表述有(A;B )。

A. 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B.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6、甲因生产需要而向乙借款,乙要求甲提供担保,则甲的下列哪些财产可以质押给乙?(A;B;C)A. 甲向买家收取的保证金B. 甲对丁的债权C. 甲拥有的某桥梁的收费权7、所有权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享受所有权利益(A;B;C;D )。

A. 占有B. 使用C. 处分D. 收益8、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A;B;C;D )。

A. 建造房屋B. 接受赠与C. 买卖合同D. 生产9、下列不需全体共有人同意即可为之行为有:(A;B;D )A. 财产的保存行为B. 财产的改良行为D. 履行财产所负担义务的行为10、甲有一只白兔,爱不释手,邻居乙甚为羡慕,趁甲不在,盗得白兔。

不料乙家所养的狗将白兔咬死。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是侵权责任?还是物权请求权?(魏振瀛)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是侵权责任?还是物权请求权?(魏振瀛)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是侵权责任?还是物权请求权?魏振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一)上传时间:2005-11-20目录一、引言二、从法律责任的概念与原理到民事责任的概念与原理(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与原理1、关于法律责任的三种学说2、对三种学说的分析(二)民事责任的概念与原理1、担保说(义务说)2、后果说3、民事责任与民事救济的异同三、从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到多种侵权责任形式(一)《民法通则》不规定物权请求权的根据(二)《民法通则》规定多种侵权责任形式的理由1、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2、返还财产、回复原状、赔偿损失3、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三)《民法通则》规定多种民事责任形式的特点与优点(四)多种侵权责任形式在民法典中如何安排四、从物权请求权体系到侵权责任体系(一)关于物权请求权的诸学说及分析(二)建立侵权责任体系的根据与理由1、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多种侵权责任形式2、从相邻关系侵害与环境侵害产生的妨害除去请求权与妨害防止请求权看,物权法与侵权行为法的界限需要进一步明晰3、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其从请求权的关系看,物权法与侵权行为法的界限需要进一步明晰(三)变革了的侵权责任的概念与内涵(四)侵权责任与债及物权的关系1、以民事权利、义务、责任为主线的民法体系2、侵权责任与债的关系3、侵权责任与物权的关系(五)从物权请求权体系向侵权责任体系转变1、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向侵权责任转变2、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从请求权向侵权责任转变(六)物权请求权与人格权请求权及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异同(七)关于未来我国民法典中侵权责任形式体系安排的设想(八)侵权责任与法律规范结构及法律思维规律五、结论一、引言2005年7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以下称物权法草案),其中专章(第3章)规定物权的保护,这一章是民法学者讨论和争论的热点之一。

各国民法规定的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不同,根据《德国民法典》规定,学者将物权的保护方法分为物权保护方法和债权保护方法。

物权法练习题(第一章至第四章)答案 (2)

物权法练习题(第一章至第四章)答案 (2)

物权法第一次练习题(第一章至第四章)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下列属于法定动产物权的是(B)A 质权B 留置权C 地役权D 国有土地使用权2. 甲有4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000元。

”乙牵回了4匹马,未付款。

设马在试用期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该归谁所有?(A)A 甲B 乙C 甲和乙D 甲或乙3. 甲将收藏的一件明代瓷器出售给乙,乙当场付清价金,约定甲10天后交货。

丙听说后,表示愿以双倍价格购买。

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5天交货,并收取定金若干。

乙听说此事,诱甲七岁之子将瓷器从家中取出给她。

在瓷器为乙占有期间,该瓷器所有权归谁?(A)A 甲B 乙C 丙D 甲乙共有4. 下列物权的保护方法不能以自力救济的方法行使的是(B)A 排除妨碍请求权B 确认物权的请求权C 返还原物请求权D 消除为限请求权5. 甲租住乙的房屋,后邻居丙施工时将沙土堆放在甲租住的房屋门前,给甲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不便。

甲要求丙挪走沙土,丙以甲并非房屋所有人为由不予理睬。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A 甲并非该房屋的所有人,应当由房主乙来主张权利B 甲虽然并非所有人,但是其基于合法占有,可以提起占有之诉C 甲应当首先要求乙向丙主张权利D 因为房屋并不在乙的控制之下,所以,乙没有义务向丙主张权利6. 下列不属于物权客体的有( A )A 金星B空间C光 D 尸体7. 甲有一套别墅,甲的下列何种行为不能体现物权的性质(D)A 甲将此房做抵押进行贷款B 甲制止欲侵占此房的乙C 甲居住于此房的行为D 甲出卖此房后要求买主支付房款的行为8. 1996年12月,村民甲与县肉联厂达成口头协议:自养的黄牛两头送县肉联厂宰杀,牛肉款按净肉每斤3元5角的价格结算,牛皮、牛头和牛下水归肉联厂,甲再付肉联厂宰杀费80元。

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的屠宰工人乙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重100克,卖得价款5000元。

011第三章物权的保护(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一分编通则)

011第三章物权的保护(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一分编通则)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物权纠纷的解决途径:233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物权的保护方法有:一、请求确认物权234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在财产的归属问题发生争议而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时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产权。

确认产权只能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在这一点上与物权人享有的其他请求权不同。

确认产权是一种独立的保护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代替之;同时,确认产权又是采取其他保护方法的最初步骤。

在财产归属问题未得到确定时,其他的保护方法也就无从适用。

例如,甲将一部分财产寄存于乙处,乙死亡后其继承人将这部分财产作为遗产继承,在甲向乙的继承人请求返还其寄存的财产时,乙的继承人认为这部分财产应属于乙所有,在乙死亡后由他们继承取得了所有权,因而拒绝返还。

这里首先应当确定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然后才能确定是否应当返还:如果确定财产屑于甲所有,则乙的继承人应当将这部分财产返还给甲;如果不能确认甲的所有权,则甲就无权请求返还。

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首先确定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然后再根据所有权的确认;按所有权被侵犯的情况,采取其他的保护方法。

二、请求返还原物235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物权人在其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可以向非法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或请求法院责令非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只要能够返还原物的,就必须返还原物,不能用其他的方法如金钱赔偿来代替。

物权人只能向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占其物的人即非法占有人请求返还。

这里的非法占有是指占有人占有财产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并不一定是指占有人取得手段上的违法或主观上的过错。

如,从小偷那里购得赃物的公民,虽然他不知是赃物,但他仍然是非法占有人。

物权人对于合法占有人在合法占有期间不能请求返还原物。

如房屋所有人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将房屋出租,在承租期限届满以前,他不能请求承租人返还原物。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Word最新版)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Word最新版)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通过整理的《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相关文档,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观看!《民法典》第二编应知应会梳理(第二篇物权,共259条)一、物权编七大亮点 1.新设添附制度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

《民法典》规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种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产、房屋增建、房屋装修等。

(第三百二十二条)2.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来了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权编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 3.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第278条、第281条)4.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民法典》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规定使用期限最长七十年,如继续使用需再签订合同,缴纳费用。

是否缴纳费用、缴纳多少费用等等问题,《民法典》授权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后规定。

(第三百五十九条)5.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第二编第十四章)6.走向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删除了《物权法》中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今后建立统一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

(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二十七条)7.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二、主要知识点梳理1.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法考】民法通关笔记七章物权概述和物权变动真题+解析(015-017)

【法考】民法通关笔记七章物权概述和物权变动真题+解析(015-017)

2019年民法通关笔记第七章物权概述和物权变动真题+解析(015-017)1.13-03-55(多选题)叶某将自有房屋卖给沈某,在交房和过户之前,沈某擅自撬门装修,施工导致邻居赵某经常失眠。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赵某有权要求叶某排除妨碍B赵某有权要求沈某排除妨碍C赵某请求排除妨碍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D赵某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参考答案】ABC【考点】物权的保护方法【解析】AB项:考查排除妨害请求权,其义务人包括行为妨害人和状态妨害人两类。

其中,行为妨害人,指具体实施妨害、造成危险之人;状态妨害人,则是指对造成妨害之物有法律上的支配能力的人。

本题中,房屋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叶某仍然享有所有权,属于状态妨害人,可主张对叶某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故A项正确。

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构成要求有四:(a)请求人系物权人;(b)物权遭受不法妨害;(c)被请求人系对妨害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d)请求之时,妨害仍在持续中。

沈某施工产生的噪音与震动影响了赵某对房屋的正常使用,对赵某房屋的所有权构成妨害,为行为妨害人,赵某有权对沈某主张排除妨害。

故B项正确。

C项:排除妨害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故C项正确。

D项:《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本题没有给出遭受严重精神痛苦的后果,故D项错误。

综上,本题选ABC。

2.14-03-55(多选题)刘某借用张某的名义购买房屋后,将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

双方约定该房屋归刘某所有,房屋由刘某使用,产权证由刘某保存。

后刘某、张某因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

关于刘某的权利主张,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可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B.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C.可向法院请求确认其为所有权人D.可依据法院确认其为所有权人的判决请求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参考答案】BCD【考点】不动产物权变动、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解析】《物权法》第19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完整版)物权法试题一套

(完整版)物权法试题一套

物权法试题一套一、判断题(本题满分20分,共10小题,每题2分)1 、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物权为主物权,如所有权、地役权、抵押权、典权。

答案:错误2 、所有权属于有期限的物权。

答案:错误3 、典权人也应承担典权存续期间典物因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灭失的风险。

答案:正确4、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答案:错误5 、善意占有属于合法占有。

答案:错误6 、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权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方式。

答案:正确7 、我国土地所有权可以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私人土地所有权。

答案:错误8 、共同共有没有共有份额。

答案:正确9 、用益物权属于不动产物权。

答案:正确10 、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可以转让。

答案:错误(金老师说物权法 204 条本身就是矛盾的,虽然现在争议很大,但是还是认为最高额抵押的主债权不得转让))二、单项选择题(本题满分10分,共10小题,每题1分)1、某商场从电视机厂购进 100 台 57 厘米彩电。

老张从中挑选了五台,此时这五台彩电在法律上的性质是( )。

A.特定物 B.种类物 C.主物 D.从物答案: A2、甲将一部汽车作价 3.5 万元,抵押给乙,由甲继续使用,甲在开车时将汽车不慎撞坏,致严重损毁,应当()A 仍以已毁损的汽车作抵押物B 认定抵押关系中止C 认定抵押关系解除D 认定抵押关系仍存在,由甲以价值 3.5 万元的财产代替原汽车作抵押物答案 D3、绝对权的主要特征是( )A 享受绝对权,不受任何干预B.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人,其权利的实现通常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配合C.与相对权相比,对于权利主体更重要D.直接对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答案: B4、权利质权的标的可以是( ) 。

A 债权、汇票、存款单、股票B 支票、存款单、名誉权、专利权C 商标权、仓单、债券、荣誉权D 汇票、提单、本票、继承权答案 A5、某甲委托某乙为其保管照相机,并允许乙使用。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单选部分真题及答案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单选部分真题及答案

2019 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单选部分真题及答案1.甲公司在城市公园旁开发预售期房,乙、丙等近百人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总额近8,000 万元。

但甲公司迟迟未开工,按期交房无望。

乙、丙等购房人多次集体去甲公司交涉无果,险些引发群体性事件。

面对疯涨房价,乙、丙等购房人为另行购房,无奈与甲公司签订《退款协议书》,承诺放弃数额巨大利息、违约金的支付要求,领回原购房款。

经咨询,乙、丙等购房人起诉甲公司。

下列哪一说法准确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相关要求 ?( )(2011 年卷三单选第 1 题)A.《退款协议书》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为兼顾情理,法院理应依据购房人的要求变更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B.《退款协议书》是甲公司胁迫乙、丙等人订立的,为确保合法合理,法院理应依据购房人的要求宣告该协议无效,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C.《退款协议书》的订立显失公平,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法院理应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D.《退款协议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确保利益均衡,法院理应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答案】 C【考点】民法的基本原则、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解析】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本题中,乙、丙等购房人虽然与甲公司签订了《退款协议书》,但是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在无奈的情况下签订的。

在该《协议书》中,乙、丙等购房人被迫放弃了数额巨大的利息、违约金支付的要求,该约定显然是显失公平的。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 ( 二)项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所以,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法院理应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2.乙因病需要换肾,其兄甲的肾脏刚好配型成功,甲乙父母和甲均同意由甲捐肾。

人大经济法课件第五章:物权法(4)所有权

人大经济法课件第五章:物权法(4)所有权

• 4月12日,李绍华得知失包情况后,在《今晚报》 上刊登内容相同的寻包启事,声明"一周之内有知情 送还者酬谢15,000元"。当晚,李珉得知以李 绍华名义刊登的寻包启事,即告诉王家平并委托其 与李绍华联系。次日,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 接钱物,但在给付酬金的问题上发生争执。李珉遂 向法院起诉,要求朱晋华、李绍华依其许诺支付报 酬15,000元。朱晋华、李绍华辩称:寻包启 事许诺给付酬金不是真实意思,且公文包内有李绍 华单位及本人的联系线索,李珉不主动寻找失包人, 物归其主,却等待酬金,请求法院驳回李珉的诉讼 请求。王家平表示,本人仅替李珉保管公文包,不 要求酬金。
• 所有权的种类就是指所有权的不同类型, 所有权的种类是对所有制形式的反 映。在 我国,所有权的形式主要有国家所有权、 集体组织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这是 我国现阶段所有权的三种基本形式。
第四部分:所有权的取得
• 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获得所有 权的合法方式和根据。《物权法》第 7条明确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 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 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物 权法》的规定,所有权的取得必须是合 法的,否则,不受法律的承认与保护。 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 与继受取得两种。
一、原始取得 • 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 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 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 权。原始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

• 私营企业主王某办公用的一台电脑损坏,遂嘱秘书 张某扔到垃圾站。张某将电脑搬到垃圾站后想,与 其扔了不如拿回家给儿子用,便将电脑搬回家,经 修理后又能正常使用。王某得知电脑能够正常使用 后,要求张某返还。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B) • A.张某违反委托合同,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 B.张某基于先占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 C.王某有权要回电脑,但应当向张某予以补偿 • D.因抛弃行为尚未完成,王某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 收回对电脑的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0〕34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0〕34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0〕3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切实贯彻实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对2011年2月18日第一次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2011年《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案由规定》施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民事诉讼法、邮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的制定或者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11年《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

特别是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迫切需要增补新的案由。

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对2011年《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

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后的《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规范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认真学习掌握修改后的《案由规定》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

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有利于统一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有利于确定各民事审判业务庭的管辖分工,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从而更好地为创新和加强民事审判管理、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服务。

物权法五套试题及复习资料

物权法五套试题及复习资料

试卷一一、判断题(正确的在括号内打√,错的打×。

每题1分,共10分)()1、同一物的所有权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因此,在同一物上可以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2、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权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方式。

()3、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4、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是用益物权,例如地上权、典权、抵押权等。

()5、在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地役权人应允许供役地人使用设置物。

()6、公民不得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7、物权的客体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

()8、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9、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等额享有。

()10、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每题1分,共10分)1、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A、物权是绝对权B、物权是对世权C、物权是对人权D、物权是支配权2、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是()A、所有权B、他物权C、用益权D、从物权3、以下属于物权原始取得的是()A、买卖B、互易C、继承D、征用4、甲出差前将家中一台彩电交邻居已保管,在出差期间,已将彩电卖给丙,丙认为彩电为已所有,便以合理价格购得,对此()A、甲不得向丙请求返还彩电B、甲可要求丙返还彩电C、甲可要求已与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D、甲可要求丙赔偿损失5、甲购买乙的一辆二手车,但双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甲付款购车后,驾驶该车到某汽车空调配件经销部丙处,购买汽车空调配件并安装。

安装好并付清款项后,甲驾车离开。

途中,因空调泵线圈短路引起电源线起火造成火灾,该车被全部烧毁。

民法典中的物权保护原则

民法典中的物权保护原则

民法典中的物权保护原则物权保护是民法典中的重要部分,其原则和规定对于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物权保护原则主要包括权益平等、法定权益、合法取得、不得侵害、依法保护等。

下面将对这些原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权益平等原则权益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他们在物权享有权益的基础上应当受到平等的保护。

这意味着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益,并且不受歧视。

换言之,不论个体或组织的身份背景如何,其在物权保护上都应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权益。

二、法定权益原则法定权益原则是指物权的取得、变动和消灭等行为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所有权益以法律明确规定为准。

这意味着物权的产生和转移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否则将被认定为无效。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不动产权益、动产权益、债权等各类物权的具体内容和保护措施,确保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三、合法取得原则合法取得原则是指取得物权的方式、手段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合乎正当、合法的程序。

例如,在购买商品时,消费者应当支付相应的购买价款,并通过合法的合同等形式取得相应的物权。

这一原则的遵守,有利于构建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四、不得侵害原则不得侵害原则是物权保护的核心原则,旨在禁止他人对他人合法物权的侵害行为。

在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对他人物权的侵害是违法行为,并赋予受害人采取各种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如要求停止侵害、承担损害赔偿等。

这一原则的确立,有力地维护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五、依法保护原则依法保护原则是物权保护工作的根本原则,要求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等各方在物权保护工作中,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物权,我国建立了完备的司法制度和维权渠道,让受侵害的当事人能够通过法律手段获得有效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而言,民法典中的物权保护原则是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准则,保障了物权交易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新疆电大一体化民法学(2)形考1答案

新疆电大一体化民法学(2)形考1答案

新疆电大一体化民法学(2)形考1答案
2021年秋季学期民法学(2)第1次平时作业-1
总分:100分
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问答题名词解释
一、单选题(共5题,共20分)
得分:20分
1.()是指所有人依法处置物的权利,也就是所有人对财产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

A:占有权
B:使用权
C:收益权
D:处分权
得分:4分
本题分值:4分
回答正确
您的答案:D
正确答案:D
试题解析:
2.我国法律规定,城市土地的所有权属于()。

A:国家
B:城市
C:集体
D:个人
得分:4分
本题分值:4分
回答正确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试题解析:
3.()是指国家因国家建设的需要依法将一定的财产收归国有,并给财产的原所有人一定的补偿的制度。

A:征用
B:征收
C:划拨
D:转让
得分:4分
本题分值:4分
回答正确
您的答案:B
正确答案:B
试题解析:
4.物权的客体一般为()。

A:行为
B:智力成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四)()
(三)变革了的侵权责任的概念与内涵《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规定,改变了民法法系上的侵权责任概念和内涵。

这里主要是讲《民法通则》的规定与传统民法上的
(三)变革了的侵权责任的概念与内涵
《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规定,改变了民法法系上的侵权责任概念和内涵。

这里主要是讲《民法通则》的规定与传统民法上的规定的异同。

侵权责任和侵权行为是有联系又有不同的两个概念,侵权责任是指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责任,因此,要明确什么是侵权责任,首先稿清楚什么是侵权行为。

什么是侵权行为?这是学者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这里不作详细论述,只将与本文主题有关的问题作简要阐述。

首先看看有关立法例。

现代侵权行为法根源于罗马法。

罗马王政时期将违法行为分为公犯和私犯。

私犯是指侵害私人的财产或人身的违法行为。

罗马对致人损害行为的制裁方式最早是自由复仇,后来改变为同态复仇,再后发展为赎罪金制度,私犯上的损害赔偿就是由赎罪金演变而来的。

罗马法上的私犯与近现代民法上的侵权行为虽在范围上有所不同,但在性质上并无区别。

[112]《法国民法典》专节规定了侵权行为和准侵权行为,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到损害时,因自已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他
人负赔偿的责任。

《德国民法典》专节规定了侵权行为,第823条的标题为损害赔偿义务。

《德国民法典》采取折中于列举与一般概括原则之间的方式,规定了三个基本侵权类型:1、第823条第1款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之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者,对被害人负赔偿损害之义务。

2、第823条第2款规定:违反保护他认为目的之法律者,负同样之义务。

如依法律之内容,虽无过失亦可能违反法律者,在有过失时始负赔偿损害之义务。

第826条的标题为违反善良风俗之故意损害,具体规定是以违反善良风俗之方法对他人故意施加损害之人,对受害人负有赔偿损害之义务。

《意大利民法典》专章规定了不法行为,与侵权行为没有实质差别,具体规定均为因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的赔偿问题。

另外,一些国家的民法典将侵权行为变为其他概念,例如,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第40章)和现行的《俄罗斯民法典》(第59章)不用侵权行为、不法行为或侵权之债的概念,而是规定因损害所发生的债。

《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则称为因过犯所生责任,葡萄牙民法典、加拿大的魁北克民法典和我国特别行政区澳门民法典,不用侵权行为,而用民事责任。

以上各国民法典关于侵权行为规定的称谓不同,其内容大同小异,没有根本的区别,但在称谓上反映的着重点是有区别的,有的重在行为,有的重在损害赔偿之债,有的重在责任。

《民法通则》第6章第3节规定侵权的民事责任,第117条第1款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第2款规定:损坏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第3款规定: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