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变更洽商管理办法(试行)
轨道交通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轨道交通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轨道交通工程的工程变更管理工作,高效及时批复、合理有效控制工程变更,实现工程的安全、质量、投资、工期目标,依据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系指正式施工图经核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三条工程变更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及福建省和市相关规定。
第四条工程变更应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未经批准自行变更和施工的要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以验收和计量。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轨道交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二章工程变更分类工程变更分为Ⅰ、Ⅱ、Ⅲ、Ⅳ类。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一)变更重要设计原则、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二)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三)变更影响到全线某一系统或重要车站的运营标准、运营安全的;(四)变更线位、站位、线路敷设方式及建筑结构形式等需要重新进行规划报建的;(五)增减已批准的车站建设面积或区间长度超过原设计数量的10%或增减通道、出入口座数的等;(六)工程变更一次增减投资:土建变更费用≥500万元,设备采购变更费用≥300万元,设备安装、装修变更费用≥100万元。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Ⅱ类变更:(一)变更已批准的主要技术方案,包括车站施工工法、区间施工工法、防水方案、装修标准;(二)变更重要的设备技术参数,影响到设备系统局部或一般车站的使用功能的;(三)5%<增减已批准的车站建设面积或区间长度≤10%;(四)增加施工竖井或施工通道的;(五)工程变更一次增减投资: 200万元≤土建变更费用<500万元, 100万元≤设备采购变更费用<300万元, 50万元≤设备安装、装修变更费用<100万元。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Ⅲ类变更:(一)改变局部装饰风格或装饰方案的;(二)改变永久结构工程某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或尺寸;(三)改变设备性能材料的性质、种类、规格、型号;(四)增减通道、出入口、风道、风井、风亭面积或长度;(五)增减已批准的车站建设面积或区间长度≤5%;(六)可能影响工程结构安全或技术标准的较大临时性工程,包括:围护结构形式(如支护体系、支撑体系调整等)、隧道施工辅助工法、地层处理或加固方案;(七)工程变更一次增减投资: 20万元≤土建变更费用<200万元,20万元≤设备采购变更费用<100万元, 10万元≤设备安装、装修变更费用<50万元。
关于工程设计变更变更设计和工程洽商的管理办法
关于工程《设计变更、变更设计和工程洽商》的管理办法为加强工程建设施工技术管理,使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节约工程投资。
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施工技术管理导则》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工程建设施工变更分为设计变更、变更设计和工程洽商三种。
第二条设计变更、变更设计和工程洽商的界定1、设计变更:由于勘测、设计收资不全、设计深度不满足要求或未认真执行有关规定,造成施工图错误、缺项或设计文件的其它错误,而引起工程设计文件内容、工程量和费用的变动,属于设计变更的范畴。
设计变更分为三种:①小型设计变更:即不涉及变更设计原则,不影响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不影响整洁美观,且不增减费用的变更事项。
如图纸尺寸差错更正、原材料等强换算代用、图纸细部增补详图、图纸间矛盾处理等。
②一般设计变更:工程内容有变化,但还不属于重大设计变更的项目。
③重大设计变更:变更设计原则,变更系统方案,变更主要结构、布置、修改主要尺寸和主要材料及设备的代用等项目。
2、变更设计:在工程建设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发包单位、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提出的对原设计的变动或项目的增减,而引起工程设计文件内容、工程量和费用的变动,属于变更设计的范畴。
3、工程洽商: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根据工程现场实际情况,从优化设计、提高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效率等有利于工程建设角度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引起施工设计文件内容的变动,但不发生工程费用的增加,属于工程洽商的范畴。
第三条设计变更、变更设计和工程洽商的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一、二、三)1、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单位按统一格式要求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一式四份)。
对涉及费用变动的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在出具变更内容的同时,必须对变更内容的工程量进行计量、并计算出相应费用。
2、变更设计由发包单位组织有关单位确定变更内容后,由设计单位按统一格式要求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一式四份),对涉及费用变动的变更设计,设计单位在出具变更内容的同时,必须对变更内容的工程量进行计算、并计算出相应费用。
北京地铁四号线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七条I、II类工程变更
I、n类工程变更执行《I、n类工程变更管理程序》(见 附件)。
1、提议单位填写《工程变更申请表》,上报项目监理部;
2、项目监理部召集承包单位、设计单位及业主代表进行预评, 分别在《I类工程变更审批表》或《II类工程变更审批表》上填写意 见后上报四号线工程部;
4、四号线项目管理处合同财务部:归口管理工程变更的评估工作,
具体负责变更费用的测算、单价的核实、清单的调整和管理,负责m类工程变更《工程变更费用报审表》的审批。
5、建设管理公司规划设计部:负责I、n类工程变更通知及工程 变更文件的签发。
6、建设管理公司工程部:负责I、n类工程变更文件的终审。
7、建设管理公司合同部:负责I、n类工程变更《工程变更费用
工程部备案,并由合同财务部审核变更费用;
(3)四号线项目管理处工程部和四号线主管领导签署审批表,并 批复项目监理部;
(4)项目监理部根据批复的《m类工程变更审批表》签发工程变 更令。
3、工程变更记录的内容均应符合合同文件及有关规范、规程和 技术标准的规定,并表述准确、图示规范。有关各方应及时将工程变 更的内容反映到图纸上。
1、工程变更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在5万元(含)以上者:
(1)提议单位填写《变更申请表》,上报项目监理部;
(2)项目监理部召集承包单位、设计单位及业主代表进行预评, 分别在《in类工程变更审批表》上填写意见后上报四号线项目管理处 工程部;
(3)四号线项目管理处工程部组织四号线项目管理处工程部、合 同财务部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对工程变更申请进行评审, 并填写评审意见。工程部所做评审为终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管理规定一、前言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对于建设项目来说,是常见的管理活动。
设计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与设计文件不符合或不满足实际施工要求的情况,需要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活动。
工程洽商是指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合同各方对工程进展和技术问题进行交流和协商的活动。
现场签证是指在施工现场对于设计文件的变更进行确认和登记的活动。
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施工质量的达标,有必要对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现场签证进行管理规范。
二、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1.变更管理程序(1)变更需求提出:由项目经理或其他相关负责人提出变更需求,并以书面形式向总包单位提出。
(2)可行性分析:总包单位应对于变更需求进行可行性分析,并评估变更对工期、造价和质量的影响。
(3)变更评审:总包单位应召开相关人员评审变更需求,分析各项影响因素,并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设计变更。
(4)设计变更编制:总包单位根据评审结果,编制变更设计文件,并向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审批。
2.变更管理原则(1)合理性原则:设计变更应在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度的前提下进行。
(2)效益原则:设计变更应在保证施工效益的前提下进行,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4)特殊性原则:设计变更应根据具体项目的特殊性进行,避免盲目变更和不必要的设计修改。
三、工程洽商管理规定1.应洽商事项范围(1)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方案制定。
(2)工程进度的调整和变更。
(3)工程造价的调整和变更。
(4)合同履行中的其他问题。
2.洽商方式(1)召开工程洽商会议:由总包单位组织召开,邀请各方参会,并在会议上就相关问题进行协商和讨论。
(2)书面洽商:一些问题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进行洽商和沟通,各方在书面文件上签字确认。
3.洽商结果确认(1)洽商结果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各方在文件上签字确认。
(2)洽商结果反映到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中,并进行合同的修改和注册。
1.现场签证程序(1)需求提出:由项目经理或其他相关负责人提出变更需求,并书面向总包单位提出。
(最新版)工程变更洽商管理制度
工程变更洽商管理制度
一、各类变更洽商,一定要写清楚变更原因及相关内容,能用附图说明的,一定要附图,无变更原因的洽商为无效洽商。
设计变更的内容,一般不采用工程洽商形式,应由设计院出设计变更通知书。
二、工程洽商一般须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方签字后生效。
各方签字应注明签字日期,全部签字应在三日内完成,有空缺未签者为无效洽商。
三、对洽商内容涉及增减投资的,3000元以下的由专业工程师签字有效,3000元以上的须报经处办公会讨论同意。
四、全部工程变更洽商实行分专业按时间顺序统一编号管理。
五、各类工程洽商单一般应在洽商内容实施前三天内签认(基础处理除外,也应于当日签认),不得后补,凡后补者均视为无效洽商。
六、涉及增减投资的洽商,承包商应在洽商签字生效后一周内做出增减概算,报送监理审核,由建设方预算人员进行复核,经复核的洽商单原件留存,作为工程结算审计资料。
不涉及增减投资的技术类洽商,收存整理后作为竣工资料。
七、涉及增减投资的各类洽商,应按完成情况进入当月的工程进度报量,价款并入当月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中。
八、工程洽商单按照专业分工由各专业工程师签认,一般不应跨专业签单。
洽商单由专业工程师收集,审核无误后交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编号后送预算员保管。
九、专业工程师应及时办理工程的减项洽商,避免重复洽商,因专业工程师未能及时办理减项洽商或重复签认洽商,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专业工程师承担责任。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设备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2009年9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分类2第三章设备工程变更审批权限3第四章施工变更工作程序4第五章甲供设备变更工作程序10第六章工程变更管理各方职责及变更审批时限14第七章工程洽商17第八章有关管理单的编号及备案17第九章附则19轨道交通设备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加强工程范围、工期、质量(功能)、安全和投资的目标管理,严格设备工程变更的管理,在原轨道交通设备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轨道交通在建工程项目设备工程(包括安装与采购),因项目投资人的不同而另有约定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工程变更主要包括建筑安装工程变更(以下简称施工变更)和甲方采购的设备变更(以下简称甲供设备变更),工程变更包括工程洽商。
第四条设备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七大系统(车辆、信号、自动售检票、导向标识、车辆工艺大型设备、外电源系统、综合监控)以及新增项目的变更、洽商管理等工作,项目管理中心(公司)主要负责七大系统以外的变更、洽商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备安装工程设计文件(包括甲供设备技术文件)一经批准并正式发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所发生的变更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六条本办法本着精简程序,提高效率,预防可能造成的腐败风险原则,在新办法的实施过程中,采用审批程序公开、三权分立、多级审查、集体决策的方式。
由于时间仓促,有些地方可能有不妥之处,望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提出意见和建议,我们逐步加以调整和完善。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分类第七条设备安装工程变更按合同性质划分为施工变更和甲供设备变更;按变更内容对工程范围、接口、工期、质量(功能)、安全和造价的影响程度,依照审批权限分为I类、II类和Ⅲ类。
第八条I类工程变更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I类变更:1、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批复意见进行了变更;2、变更内容导致主要节点工期及关键工期发生较大变化;3、变更内容导致系统主要功能及安装质量发生较大变化;4、变更内容导致土建工程和其他系统主要接口关系发生较大变化;5、变更内容导致需要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认证;6、一项变更增减投资在300万元(含)以上者或引起合同额增减变化在10%(含)以上者。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工程洽商变更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工程洽商变更管理规定工程洽商变更管理规定因工程洽商变更对工程建安成本影响较大。
为了加强工程施工管理,有效控制工程建安成本,保证项目预期收益。
合理控制工程洽商变更,减少因设计变更而带来的造价增加、施工工期的延误等不利影响。
因此,为了规范和完善洽商变更的管理,现就包括附属单项工程在内的工程洽商变更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涉及工程造价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甲方指令审批规定:1、提出部门是指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审批单的提出部门;书面内容由公司工程部或监理公司或施工单位提出。
2、设计变更:由设计院提出的设计变更:①均应由工程部和监理公司进行分析后转至采购预算部;②由采购预算部从成本角度进行分析设计变更内容后,签署意见;然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涉及到材料变更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甲方指令,由采购部签署意见。
③审批同意后由采购预算部将审批单转至工程部;④工程部依据审批意见,通知设计院出具正式设计变更,并附审批单抄送采购预算采购部。
3、工程洽商:由施工单位或监理公司提出的现场工程洽商:在通知设计院之前应按本规定第一条第2款第②项的办理审批手续。
施工单位如果提出降低成本的工程洽商,公司将适当给予奖励。
4、甲方指令:由工程部现场发出的甲方指令:在正式发出前同样按第一条第2款第②项的办理审批手续。
5、突发情况:现场如有突发情况,工程部可应变处理,但应及时通知采购预算部现场见证施工过程,并在事后按此程序补办审批手续。
工程部、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应加强工作的计划性、预见性,尽量避免上述突发情况的发生。
6、结算依据:签证手续齐全的洽商变更,在结算时将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如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甲方指令无审批单,则洽商签证无效,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7、单价合同:单项分包工程的单价合同应由工程部和采购预算部同时确定,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8、洽商调整范围、原则及依据:洽商变更的调整范围由合同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工程变更洽商制度
工程变更洽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项目中的变更管理工作,促进项目的顺利进行,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和进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工程项目的变更洽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施工变更和材料变更等。
第三条变更洽商是指在工程项目过程中,由项目相关方就提出的变更需求进行讨论、沟通,并最终形成书面协议的过程。
第四条变更洽商的目的是确保变更事项合理、合法、合理,并最大程度地减少对项目进度和成本的影响。
第五条变更洽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真实、有效的原则,尽可能减少争议,保证各方利益。
第二章变更申请第六条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若有需要对已经确定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或者材料等进行修改的情况,项目相关方应当提交变更申请,并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影响等。
第七条变更申请应当经过项目经理的审查,确保变更申请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第八条经项目经理审查通过的变更申请,应当及时通知相关方,并就变更洽商的具体事宜进行安排。
第九条若变更申请未经项目经理审查通过的,相关方可以提出异议,并与项目方进行沟通协商,最终形成一致意见。
第三章变更洽商程序第十条变更洽商程序包括变更洽商申请、洽商讨论、洽商协议等环节。
第十一条变更洽商申请应当书面形式提交,并注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原因、影响等。
第十二条变更洽商讨论应当由项目相关方共同参与,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
第十三条变更洽商讨论应当积极参与、真诚交流,尊重各方意见,最终形成变更协议。
第十四条变更协议应当详细说明变更的内容、原因、影响等,由各方签字确认,作为变更执行的依据。
第四章变更执行第十五条变更执行应当按照变更协议的要求,及时、有序地进行,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变更执行过程中,若有任何争议或者问题,应当及时向项目经理汇报,并就解决办法进行沟通协商。
第十七条变更执行完成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方并进行验收,确保变更工作符合要求。
第五章变更后评估第十八条项目结束后,应当对变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为日后类似工作提供参考。
北京市轨道交通设备工程变更管理办法V20110628
轨道交通设备工程变更洽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轨道公司),因项目投资人的不同而另有约定的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是轨道公司合同管理的程序文件之一,目的是规范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设备工程合同签署时及签署后因工程变更、洽商引起的合同变更的管理,约定工程变更、洽商的提出、审批、执行及费用清算等环节中相关各方的责权及操作程序。
第三条本办法对设备工程变更、洽商及合同变更的相关概念作如下解释:工程变更一般是指因合同签订所依据的设计文件发生变化(以下简称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发生变化(合同变更);工程洽商是指非因设计变更引起的的合同变更(如改变合同约定的有关工程的施工顺序、时间安排或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等)。
为便于说明合同变更中费用审批操作程序,将工程变更、洽商所引起的合同变更分为合同内的变更和合同外的变更。
合同内的变更是指合同承包范围内项目的变更,因合同承包范围内项目变更引起的原合同清单数量的增减、新增清单项目均属于合同内变更;合同外变更是指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实施的超出了原合同承包范围的项目。
第四条鉴于设备安装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在变更处理方面有较大差异,本办法将设备工程变更分为设备安装工程变更(以下简称施工变更)和建设单位招标采购的设备变更(以下简称甲供设备变更)。
第五条建设单位、总体总包设计单位、设备工点系统设计单位、施工监理单位、承包单位、供货厂商及其他与工程有关单位均可作为工程变更、洽商的提议方,工程变更审批的受理部门是建设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
第六条根据轨道公司设备系统履约管理职责划分,本办法中的设备系统履约管理单位在公司是指设备管理总部会同合同管理总部设备合同部,在各线路上是指项目管理中心;建设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在设备管理总部是指各专业部,在项目管理中心是指各设备部。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分类及审批权限第七条按变更内容对工程范围、接口、工期、质量(功能)、安全和造价的影响程度,依照审批权限分为I类、II类和Ⅲ类。
北京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变更洽商管理办法
北京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变更洽商管理办法一、引言为规范北京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中的变更洽商流程,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总则2.1 目的明确变更洽商的流程和责任,确保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合规性。
2.2 适用范围适用于北京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中所有涉及变更洽商的事项。
2.3 基本原则变更洽商应遵循合法、合规、合理的原则。
变更洽商应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3.1 组织机构设立变更洽商管理小组,负责变更洽商的管理工作。
3.2 职责变更洽商管理小组负责变更洽商的审核、批准和监督。
工程部门负责提出变更申请和执行变更。
四、变更洽商流程4.1 变更申请工程部门在需要变更时,应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4.2 变更审核变更洽商管理小组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变更的必要性和影响。
4.3 洽商谈判与相关方进行洽商,就变更内容达成一致。
4.4 变更批准变更洽商管理小组根据洽商结果,对变更进行批准。
4.5 变更执行工程部门按照批准的变更内容执行变更。
4.6 变更记录对变更洽商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形成文档。
五、变更洽商内容5.1 设计变更包括线路、站点、设施等设计方面的变更。
5.2 施工变更包括施工方法、施工材料、施工时间等施工方面的变更。
5.3 合同变更包括合同条款、合同金额、合同期限等合同方面的变更。
六、变更洽商管理6.1 变更洽商记录建立变更洽商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变更洽商的全过程。
6.2 变更洽商档案对变更洽商形成的文件进行归档管理。
6.3 变更洽商监督对变更洽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变更得到正确执行。
七、风险管理7.1 风险评估对变更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评估。
7.2 风险控制制定风险控制措施,降低变更带来的风险。
7.3 风险沟通与相关方就变更带来的风险进行沟通,达成共识。
八、考核与激励8.1 考核机制对变更洽商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8.2 激励措施对变更洽商管理优秀的个人或团队给予奖励。
九、附则9.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办法(暂行)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办法(暂行)(合同类别:土建施工总承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管理,满足现场管理工作的要求;统一履约行为,提高履约管理水平,公司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按照实体检查与行为监督并重、诚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并行的原则,对土建施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动态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轨道交通土建招投标市场活动中,实现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与发包承包交易市场“两场”联动、闭合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建轨道交通工程的土建施工总承包单位。
第二章履约评价组织及职责第四条履约评价工作由合同管理总部和项目管理单位共同负责具体实施.综合履约评价结果由合同管理总部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汇报后发布。
如上述结果要在招标环节应用需按程序向招标领导小组汇报.第五条合同管理总部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履约评价管理办法;(二)负责汇总分析各项目管理单位的履约评价得分,出具综合履约评价结果;(三)负责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和招标领导小组汇报结果;(四)负责将综合履约评价结果公布通报;(五)负责将综合履约评价结果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应用;第六条项目管理单位职责如下:(一)负责向土建施工单位宣传和贯彻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二)负责按时组织对各土建施工单位的履约评价工作;按时将结果上报合同管理总部;第三章履约评价内容及周期第七条项目管理单位以本中心现行的履约评价办法为基础,对安全生产管理、施工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风险监控管理、施工进度管理、文明环保管理、工程费用管理、合同履约管理、总包管理共九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履约评价.遇有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之时,项目管理单位应将检查结果折算至当次履约评价得分之中,折算方法由项目管理单位根据检查结果自行确定。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和施工质量管理评价内容、评分方法按公司《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对土建施工、监理单位履约考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轨道安质字〔2011〕224号)执行。
工程变更洽商管理制度
工程变更洽商管理制度随着建设工程项目的复杂性日益增加,工程变更成为项目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有效的工程变更洽商管理不仅关系到项目能否顺利完成,更影响到整个项目的成本控制和质量保障。
因此,制定一套合理、高效的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工程变更洽商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变更的定义与范围。
通常,工程变更指的是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设计、技术条件、法规要求、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的工程内容、数量、品质、工期等方面的调整。
变更洽商的申请程序需要规范。
施工单位在发现需要进行工程变更时,应及时书面报告给项目监理和业主代表,并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预期的效果以及可能带来的影响。
同时,设计单位应被邀请参与讨论,评估变更方案的技术可行性。
对于变更洽商的评审流程也应当有严格的规定。
一般由业主组织召开变更审查会议,监理、设计和施工等各方代表参与,共同对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论证。
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专家或第三方机构提供咨询意见。
一旦变更决定被批准,相关的变更指令应当以书面形式下达,并由各责任方签字确认。
这包括变更的内容、实施的时间、增减的费用以及对工期的影响等。
在费用和工期调整方面,管理制度应基于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任何因变更引起的成本增减和时间延误都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核过程,确保所有调整都是公正、合理的。
为了维护各方权益,管理制度还应包含争议解决机制。
若变更过程中出现分歧,应通过协商或依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
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而有效的解决,避免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
为了保证制度的执行力,应定期对变更洽商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通过建立反馈机制,收集各方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和优化管理制度。
京建法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08〕138号)各区、县建委,各区、县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二○○八年三月十六日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以及对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
本办法所称专业承包是指具备专业工程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直接从建设单位承包专业工程。
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施工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施工合同的综合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建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照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订立施工合同,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施工合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强化服务、依法监督。
变更签证洽商管理办法
一:关于对甲方的变更、工程洽商的管理办法为了更好的完成项目部成本管理目标,规范变更、工程洽商管理程序、提高全员成本管理意识,结合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精神,指定本办法.项目施工过程中,凡出现技术变更、工程洽商及索赔事宜时,项目部均按以下流程进行管理。
(一)、发生设计变更、洽商:工程室、技术室、预算室会审,对其经济性、操作性、技术性进行分析;2.会审完毕后总工程师确定如何编制设计变更、洽商技术内容;3.由技术室办理相关的技术变更、洽商文件(签字齐全),并将有效力的文件交存资料室:4.资料室收到变更、洽商文件后及时下发给预算室,涉及专业同时发专业工程师;5.预算室及专业工程师收到变更、洽商文件后对因此发生的经济费用进行计算,三天之内完成预算书的编制6.形成变更、洽商费用确认单报项目成本经理审核;7.成本经理审核后报项目经理审核;8.审核完预算室将变更、洽商费用确认单上报监理、甲方(确保收到变更7日内预算书上报甲方);9.预算室负责向监理、甲方催批《设计变更、洽商费用确认单》。
10.甲方签字批准后将有效文件存档,同时通知工程室实施变更。
二:工程签证管理办法1:需办理签证的主要工程项目需要办理签证的主要工程项目包括:甲方委托项目、设计变更项目、设备缺陷处理项目、图纸中不函的项目、甲方改变设计标准的项目、非我方原因重复施工的项目、按甲方要求进行的超出文明施工标准而进行的文明施工项目、按甲方要求发生的零星用工项目、非我方原因造成的设备二次以上倒运项目、非我方原因造成赶工及窝工的情况、非我方原因造成工期增加的情况等实际发生但是不在我方合同范围内全部项目。
2:办理签证的基本要求2.1签证的办理要及时:对于已施工完成且需要办理签证的项目,技术人员要做好现场记录,留存现场照片等证据便于签证及时办理;2。
2签证内容要全面:能绘制图纸的尽量画出图纸,现场实量的内容工程量要准确,文字描述要明确。
签证在文字描述上一定要把事情的因由完全描述清楚,计列的工程量或者人工、材料、机械等要全面,预算人员要认真查看保证签证的工程量能够计算费用。
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作业指引)
北京龙湖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一、目的为了加强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的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施工阶段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范围本管理办法北京龙湖下属项目全部适用。
三、职责1.造价采购部负责本办法的制订、修改、解释、指导、监督检查;总经理审批。
2.造价采购部、工程部、研发部等有关部门、人员(包括经办、审批、资料管理等)负责贯彻执行本管理办法。
四、管理原则1.权力限制原则:公司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管理实行严格的权限规定,不在权限范围之内的签字一律无效。
如对公司造成损失,追究越权签字人的责任。
2.时间限制原则:公司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及其预、结算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禁止事后补办。
3.一单一算原则:一个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单应编制一份核定单、通知单,一份预算书,一份结算书,且对应一个工程合同。
4.一月一清原则:每月18日前,造价采购部、施工单位应就上月1日至上月月底前已完工且手续完备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的费用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造价采购部以此作为次月付款及结算依据。
5.完工确认原则:当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完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在完工后5日内将回执部分签字确认并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字确认。
如属隐蔽工程,必须在其覆盖之前签字确认。
6.原件结算原则: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的结算必须要有齐备的、有效的原件作为预、结算依据。
7.多级审核原则: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的预、结算至少要经过造价采购部二级以上的审核。
8.法律约束原则:50万元以上的工程合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工程合同的同时,应与施工单位另行签订《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的办理协议》(详见附件二),作为合同附件,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供双方执行;50万以下的工程合同应有符合本管理办法的相应条款。
9.标准表格原则:所有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单都必须使用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表格,详见附件一:标准表格。
工程管理办法(变更洽商及支付)
第一条为顺利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提高项目经济效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设计变更是指设计人应业主要求,或者设计人自行完善原设计,纠正原设计文件中的疏漏、错误而发出的变更、补充、纠正已签发设计文件的书面通知文件。
分为业主要求的设计变更和设计人提出的设计变更。
第三条工程洽商是指业主、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就施工方案、施工内容的改变,处理计划外事件,调整工期或者施工顺序,处理现场问题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以承包人的名义提出的书面记录文件。
工程洽商按照是否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原则分为两类:调整合同价款的洽商和不调整合同价款的洽商。
第四条严格管理原则变更洽商是建设工程中的重要文件,对工程管理、工期、工程造价都有很大的影响,必须始终坚持严格管理的原则。
所有变更洽商应由工程管理部统一负责。
1、设计院提出的设计变更,需事先征得我公司允许;2、合作单位提出的变更洽商要求需经工程管理部审核并签字认可;3、变更洽商的数量及金额和修改内容是考核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作质量的指标之一,作为今后选用合作队伍的依据。
第五条事先报批原则。
1、变更洽商应先于相应工程实施之前办理,并预估由此造成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数额。
严禁承包人擅自改变设计、施工工艺、方案。
2、突发事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按领导指示下达指令,并于指令下达后一周内完成变更洽商的补办工作。
第六条及时办理原则变更洽商送达生效后,承包人须于 7 天内提出变更涉及的追加合同价款要求的报告,经监理公司、工程管理部、预算合约部审核批准。
7 天内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的,视为该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业主在收到工程价款变更申请后,由预算合约部负责审核, 7 天内对承包人的请求予以确认或者作出其他答复。
未作答复的,视为该变更价款已经被接受。
《变更洽商审批表》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转签,须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变更洽商确认单》由预算合约部负责转签,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工程变更洽商管理制度
工程变更洽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变更洽商的程序和要求,保证项目进度和质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工程变更洽商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设计要求变更、施工技术难题、政策法规变化等原因,导致工程需要进行变更,双方需通过洽商达成一致意见,确定变更内容和处理方式的过程。
第三条工程变更包括范围、内容、数量、资金、时间及其他影响项目进度和质量的变更。
第四条工程变更洽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证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工程变更洽商应尽可能避免工程实施中的影响,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工程变更洽商的程序第六条工程变更洽商的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提出变更要求: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变更要求;(二)洽商确定变更内容:双方进行洽商,确定变更的范围、内容、影响等;(三)达成一致意见:在洽商过程中,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变更协议;(四)报批:将变更协议报相关主管部门或单位进行审批;(五)实施:经批准后,按照变更协议进行实施。
第七条工程变更洽商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及时沟通:双方应及时沟通,解决问题,避免影响工程进度;(二)保持诚信:双方应保持诚信,不得串通恶意变更;(三)保护资料:双方应保护变更洽商过程中的相关资料,避免泄露。
第八条工程变更洽商过程中,如果出现争议,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决,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三章工程变更洽商的要求第九条工程变更洽商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合法合规:工程变更应当符合相关政策法规,不得越权职责范围进行变更;(二)保证工程质量:变更后的工程质量应当得到保证,不得影响工程项目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三)保证工程进度:工程变更不得影响工程项目的进度,需尽快完成变更工作;(四)保障资金需求:变更工程需要额外资金支持时,应当与变更内容一并提出,确保资金需求得到保障。
第十条工程变更涉及多方合作的情况下,应通过会议、函电等形式进行沟通,确保所有相关方都能充分了解变更内容和影响,并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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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变更洽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北京市轨道交通基本建设管理体制和投资体制的改革需要,加强投资控制,严格变更洽商管理,明确变更洽商的分类、办理程序、分工及费用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工程设计文件一经鉴定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
自设计单位完成并提交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始至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其间需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时,称为施工图变更。
第四条工程变更与洽商划分。
工程建设过程中凡需修改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者为工程变更;不需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但确有工程投资、合同金额变化者为工程洽商。
第五条各项目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 (处)为变更洽商实施及管理的主责单位,各项目公司(处)必须加强变更洽商管理,建立管理台帐,定期对各类变更洽商项目、原因、内容、工程数量、费用增减额等进行统计、分析,严格控制投资。
第六条为及时、正确地处理变更及洽商有关问题,设计单位应派设计代表常驻现场。
各项目公司(处)、总体总包设计单位、工点系统设计单位、施工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及其他相关各方应通力协作,及时处理变更洽商的有关问题,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第七条各项目公司(处)、总体总包设计单位、工点系统设计单位、施工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及其他与工程有关单位均可作为提议方,本着优化设计、节约投资、保证工期和工程安全、保证工程质量的原则,对设计文件提出变更。
第八条参与工程变更洽商各方必须树立工程经济和限额设计观念,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本着精打细算、节约投资、不断优化设计、保证施工进度需要和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原则进行变更洽商的提出、审批。
变更洽商应充分考虑设备、材料的订货和供应情况,以及本工程和相关后续工程施工进度情况,减少废弃工程,避免造成设备、材料的积压和延误工期,保证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
第二章工程变更分类及审批权限第九条工程变更考虑其内容的重要性、技术复杂程度、对工程技术标准及功能影响程度、工程实施难度影响程度、对工期影响和增减投资额等因素,按审批权限划分为I、II、III类。
第十条I类工程变更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Ⅰ类变更设计:1、特级风险工程施工图设计防护原则、工法等方面的较大调整。
2、涉及土建设计规模、功能、标准与技术原则或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变更。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原初步设计批准的运营功能标准的更改(如配线、出入段线等);2)线路平纵断面的较大调整并影响线路技术标准或能力的变更;3)站位发生大的调整,如由路口一侧调整为跨路口、站位发生大的移动或加站、减站等;4)车站建筑规模或服务标准发生大的变化,包括车站层数增减、出入口数量增减或实施预留、风亭数量增减、车站长度或宽度发生大的增减、附属结构服务标准发生变化(如取消或增加扶梯、取消或增加无障碍直升梯等);5)车站及区间主体结构工法发生大的变化,如明挖改暗挖、盾构改暗挖等;6)其他涉及全线技术标准或功能变化者,如:增加减震设施、声屏障设施、人防等级调整等;7)装饰风格及标准大的更改;8)政府方面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要求的建设规模、标准的重大变更;9)属于土建初步设计规模、功能、标准与技术原则或方案有重大变化的情况;10)变更虽未涉及土建设计规模、功能、标准与技术原则或方案有重大变化,但一次变更工程投资增减在300万元(含)以上者。
第十一条II类工程变更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II类工程变更:1、涉及土建设计规模、功能、标准与技术原则或方案有一般(普通)变化,且不属于I类工程变更第2条规定范围的变更,主要有:1)车站及区间的主体结构和附属结构工程、临时施工竖井、结构预留孔洞、施工横通道等在平、纵面位置上范围较小的调整、桥墩桩位调整、增加或取消临时施工竖井、横通道等;2)施工过程中的变化,主要包括初支(基坑支护)加强变化、二衬变化、地层加固及注浆、建(构)筑物、管线、其他设施的保护、防水材料及工法变化、降水工程变化、明挖围护结构变化、盾构管片材料变化、结构预留孔洞、基础换填、钢结构调整等;3)出入口、风道与周边建筑结合、预留出入接口、增设人防门、预留换乘条件、站内二次结构调整、管线综合施工图调整、桥轨面标高调整等;4)装修过程的一般性变化;5)站前广场方案的局部调整。
2、变更虽未涉及土建设计规模、功能、标准与技术原则或方案有一般变化,但一次变更工程投资增减费用在50万元(含)至300万元者。
第十二条III类工程变更一次变更工程投资增减费用小于50万元且不属于I类、II类工程变更范围的其他所有变更。
第十三条工程变更的最终审批权限所有类别工程变更的最终审批都在各项目公司(处)完成,其中,I类工程变更由各项目公司(处)总经理最终审批,II类工程变更由各项目公司(处)主管副经理或以上领导最终审批、III 类工程变更由各项目公司(处)变更主管部门负责人或以上领导最终审批,《工程变更设计通知单》由项目公司(处)签发。
第十四条工程变更的中间审查及最终审批1、II类、III类工程变更由各项目公司(处)内部完成全部审查审批程序;2、对于I类工程变更,当属于第十条第1款规定时,变更由各项目公司(处)中间审查并经主管副经理签字后报公司技术委员会,由公司技术委员会根据其工作程序,对变更签署审查意见后返回各项目公司(处),再由各项目公司(处)总经理最终审批;3、对于I类工程变更,当属于第十条第2款规定时,变更由各项目公司(处)中间审查并经主管副经理签字后报公司规划设计部,由公司规划设计部签署审查意见后返回各项目公司(处),再由各项目公司(处)总经理最终审批。
4、对于I类工程变更,当属于第十条第3款规定时,变更由各项目公司(处)内部完成全部审查审批程序;5、对于I类工程变更,当变更不包括第十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内容时,公司技术委员会与规划设计部签署意见栏可分别空白不填。
第十五条工程变更项目划分的原则同一原因、同一时间引起的同一标段的、其内容不应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变更,在实施过程中对变更类别、项目的划分及界定由各项目公司(处)确定。
第三章工程洽商分类及审批权限第十六条工程建设过程中,凡不需要修改设计文件,但确有工程投资、合同金额变化者为工程洽商。
第十七条为便于投资控制及明确管理权限,工程洽商划分为I类、II类。
I类工程洽商为投资增减金额50万元(含)以上者;II类工程洽商为投资增减金额50万元以下者。
第十八条工程洽商的审批权限工程洽商的审批权限在各项目公司(处)。
I类工程洽商由各项目公司(处) 主管副经理或以上领导审批,II类工程洽商由各项目公司(处)洽商主管部门负责人或以上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工程洽商项目划分的原则同一原因、同一时间引起的同一标段的、其内容不应分割的一次性洽商,为一项洽商,在实施过程中对洽商类别、项目的划分及界定由各项目公司(处)确定。
第四章工程变更洽商管理各方职责第二十条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一方认为设计图纸不适应工程实际情况时,均可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在不修改设计图纸的前提下,出现依据合同需增加投资额的项目时,有关单位可提出洽商申请,所提工程变更洽商方案须利于确保工程的安全、质量、工期和降低造价。
第二十一条工程变更洽商管理各方职责1、承包单位职责:应认真进行工程管理,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计划实施,避免变更洽商的发生。
当工程确有必要时,需综合考虑与工程相关的影响因素,提出合理可行的变更洽商方案,并及时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事宜。
承包单位必须认真研究变更洽商方案,准确编制变更洽商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数额,正确划分变更洽商类别。
2、监理单位职责:提议工程变更洽商;接纳并组织相关各方(承包单位、设计单位、甲方代表及其他相关单位)进行工程变更洽商预审,正确核定变更洽商类别;总监签署预审意见,上报项目公司(处)。
3、工点设计单位职责:提议工程变更;参加工程变更审查,提出设计方意见;负责工程变更设计,并向总体总包设计单位及项目公司提交变更设计文件。
4、总体总包设计单位职责:提议工程变更;参加工程变更审核,接纳工点设计单位提交的变更设计文件,提出总体总包设计单位意见。
5、项目公司(处)职责:归口管理工程变更洽商的办理及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变更洽商立项和备案的登记与确认;负责组织各类工程变更洽商的审查和审批工作;负责《工程变更设计通知单》的签发;负责工程变更洽商数量的核实;归口管理工程变更洽商的审批工作;根据《北京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新线计量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计量支付的办法、文件进行变更洽商的费用支付管理。
6、公司技术委员会:按照变更管理办法,在相应的I类工程变更文件上签署审查意见。
7、公司规划设计部:按照变更管理办法,在相应的I类工程变更文件上签署审查意见,接受各项目公司(处)对规划部签署意见的变更文件的备案,各项目公司(处)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由规划部签署意见的I类变更进行书面备案。
8、公司合同预算部:负责工程变更洽商费用报审的审批,具体按有关计量支付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工程变更工作程序第二十二条I类工程变更工作程序I类工程变更执行《I类工程变更管理程序》(见附件)。
1、提议单位填写《I类工程变更审批表》,上报监理单位;2、监理单位召集甲方代表、设计单位及承包单位进行预审,形成会议纪要,并分别在《Ⅰ类工程变更审批表》上填写意见后上报项目公司(处);3、项目公司(处)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对工程变更方案进行初审,并形成会议纪要(如时间较紧,预审和初审可一次完成);4、项目公司(处)主管部门和主管副经理签署审查意见后视需要报公司技术委员会或规划设计部,如不需要则直接报项目公司(处)总经理审批;5、公司技术委员会或规划设计部在接到变更并签署意见后返回各项目公司(处),再由各项目公司(处)总经理最终审批;6、项目公司(处)主管副经理向有关单位(总体总包设计单位、工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等)签发《工程变更设计通知单》;7、设计单位根据《工程变更设计通知单》进行工程变更设计,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完成变更设计文件;8、承包单位实施工程变更;9、承包单位按有关计量支付程序办理工程变更费用。
第二十三条II 类工程变更工作程序II 类工程变更执行《II 类工程变更管理程序》(见附件)。
1、提议单位填写《II 类工程变更审批表》,上报监理单位;2、监理单位召集甲方代表、设计单位及承包单位进行预审,形成会议纪要,并分别在《II 类工程变更审批表》上填写意见后上报项目公司(处);3、项目公司(处)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对工程变更方案进行初审,并形成会议纪要(如时间较紧,预审和初审可一次完成);4、项目公司(处)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后报主管副经理,主管副经理审批或签署审查意见再报项目公司(处)总经理审批;5、项目公司(处)主管副经理向有关单位(总体总包设计单位、工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等)签发《工程变更设计通知单》;6、设计单位根据《工程变更设计通知单》进行工程变更设计,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完成变更设计文件;7、承包单位实施工程变更;8、承包单位按有关计量支付程序办理工程变更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