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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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纳税地点

工程施工纳税地点

工程施工纳税地点是指承包商在进行建筑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具体地点。

在我国,税务机关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工程施工纳税地点的规定如下:一、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一般来说,工程项目的纳税地点应以工程项目所在地为准。

工程项目所在地是指工程项目的坐落地点,即工程项目的主要组成部分所在地。

如果工程项目包括多个子项目,则以子项目所在地为准。

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对工程项目进行税务管理和征收税款。

二、承包商注册地税务机关如果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认为不便于管理,或者工程项目跨地区施工,承包商可以申请将纳税地点变更为承包商的注册地税务机关。

但是,这种情况需要经过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工程项目临时纳税地点对于一些流动性较大的工程项目,如公路、铁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由于施工周期长、流动性大,不便于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纳税。

对此,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承包商设立临时纳税地点,以便于承包商进行纳税申报。

四、工程项目分包纳税地点在工程项目中,如果承包商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分包单位应向其注册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分包单位在分包工程所在地从事施工活动时,应当向分包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

五、跨地区施工纳税地点对于跨地区施工的工程项目,承包商应当向工程项目的坐落地点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如果工程项目所在地与承包商注册地不一致,承包商在跨地区施工时,应当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接受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税务管理。

总之,工程施工纳税地点的规定旨在确保税款的准确申报和征收。

纳税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

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可以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选择合适的纳税地点,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税收合规。

同时,纳税人还需关注税务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纳税策略,以降低税收风险。

在我国,税务机关会对工程项目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纳税人应当积极配合,确保工程项目的税收合规。

建设工程施工纳税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纳税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纳税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税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纳税,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依法应当缴纳的各项税金,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第三条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税种、税率、税额范围内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税款。

第四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施工收入、成本、费用等财务状况,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税务资料,接受税务检查。

第五条施工企业应当加强税收法律意识,定期组织税务培训,提高税务管理水平,确保依法纳税。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的税收管理,依法查处偷逃漏税等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

第七条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明确税收承担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施工企业应得的税前工程款,施工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垫付税款。

第八条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款项支付后,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对于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施工企业应当在支付个人工资、奖金等收入时代扣代缴。

第九条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并在税务登记范围内承担税收义务。

跨地区施工的,施工企业应当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第十条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施工企业应当在纳税申报时主动声明,并提供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依法享受优惠。

第十一条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建筑行业税务管控方案

建筑行业税务管控方案

建筑行业税务管控方案建筑行业税务管控方案为了加强对建筑行业税务的管理和监管,保障税收的正常征收和使用,制定以下建筑行业税务管控方案。

1.建立全面准确的税务登记制度在建筑行业中,各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税务登记,准确报备企业经营情况和纳税信息,确保建筑行业税收的全面统计和准确征纳。

2.加强税务宣传和培训针对建筑行业企业的税收政策和法规,在各级税务部门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对税务管理的知晓程度,使企业能够主动遵守税收法规,避免出现漏税、逃税等行为。

3.建立健全税务风险防控机制税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税务风险防控机制,对建筑行业企业的纳税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加强对建筑行业企业的税务风险防范和监管。

4.加强对建筑行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针对建筑行业中的虚开、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税务部门应加大打击力度,采取措施进行严肃查处,维护建筑行业的税收秩序,确保税收的正常征收。

5.加强税务执法能力建设税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行业税务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确保税务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查处,维护税收的合法权益。

6.推进信息化税务管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建筑行业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税务管理的全面覆盖和信息化管理,提高税务部门的管理效率和准确性,规范建筑行业的纳税行为。

7.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税务部门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建立建筑行业税收监管的联动机制,分享信息资源,共同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实现税务政策的综合协同管理。

8.加强税收奖惩机制针对建筑行业中遵纳税收法规和违法行为的企业,建立健全的税收奖惩机制,对遵纳法规的企业给予奖励,对违规企业进行罚款处罚等措施,激励企业守法纳税。

总结:以上建筑行业税务管控方案,将有助于加强对建筑行业税务的管理和监管,提高税收的征收效率,确保税收的正常征用和合理使用。

同时,也能有效打击建筑行业中的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的正常秩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4.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解读一、背景和目的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为统一营改增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本办法。

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申报纳税,不适用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一)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及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三种情况,明确了预缴税款的相关规定。

(三)明确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扣除支付的分包款的合法有效凭证、预缴税款时应提交的资料、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等问题。

(四)明确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五)明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通知》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工程施工需在哪交税

工程施工需在哪交税

工程施工需在哪交税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工程施工成为了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对于施工单位来说,了解如何在正确的地方交税是至关重要的。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工程施工单位在项目所在地如何缴税,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建筑施工企业怎么交税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施工时,应按照国税总局2016第17号公告交税。

根据该公告,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具体来说,建筑企业提供建筑劳务时,应在所承包的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此外,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如果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注意事项1. 及时同工程所在地税务局沟通,保持联系。

了解当地的税务政策和要求,确保合规交税。

2. 准备好相关税务报表和资料。

包括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等。

3. 注意税收优惠政策。

了解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

4. 合理避税。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税务规划,降低税负。

5. 及时申报纳税。

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时申报并缴纳税款,避免逾期产生滞纳金等问题。

总之,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所在地交税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任务。

企业需要了解当地的税务政策,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同时注意合规经营,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7.14•【字号】沈地税发[2009]150号•【施行日期】2009.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09〕150号)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为加强我市建筑业税收管理,根据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建筑业税收政策及征管问题通知如下:一、营业税(一)我市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从事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纳税人按以下规定执行:1.2009年7月1日起,我市跨区、县(市)从事以上业务的纳税人按新签订的合同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009年6月30日前已签订合同但尚未执行到期的,继续按现行规定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2009年7月1日起,从事以上业务的纳税人不再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此也不再开具外管证。

二、企业所得税(一)征收方式1.各基层局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对建筑业纳税人原则上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完成后,由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费用支出大、负担重,对此类企业自身(不含只向总公司交纳管理费的公司或项目)承包施工的工程,按不低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件中明确的应税所得率下限核定征收并报市局备案。

2.建筑业所得税纳税人未发生《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文件中第三条所列情形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经核实确认属实的,应予核准其查账征收并报市局备案。

工程施工缴税所在地

工程施工缴税所在地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行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需要依法缴纳相应的税费。

那么,工程施工缴税所在地如何确定呢?本文将为您详细解答。

一、工程施工缴税所在地的一般规定1. 跨地区施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 在施工所在地缴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对于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其施工所在地即为纳税所在地。

二、特殊情况下的工程施工缴税所在地1. 施工地点变更:如施工地点发生变更,纳税人应向原施工地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手续,并向新施工地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登记手续。

2. 项目分阶段施工:对于项目分阶段施工的情况,纳税人应在每个施工阶段结束后,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 跨境工程:对于境外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境外缴纳税款。

三、工程施工缴税的相关政策1. 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具体税率根据项目类型和纳税人身份而定。

2. 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总之,工程施工缴税所在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财政部_国家税务总局_财税(2006)177号 财税[2009]61号

财政部_国家税务总局_财税(2006)177号   财税[2009]6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完善现行建筑业营业税税收政策,加强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e二、建筑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

)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上述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末开工时收到的款项。

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将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建设方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工程款的当天;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建筑工程施工纳税地

建筑工程施工纳税地

一、纳税地点的基本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对于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建筑业劳务的纳税地点1. 劳务发生地:对于建筑业劳务,纳税地点通常为劳务发生地。

这意味着,如果建筑企业在一个地方承接了工程,那么该企业应该在该工程所在地申报纳税。

2. 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如果建筑业劳务涉及到土地或不动产,纳税地点应为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

三、预收款方式的纳税地点对于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建筑业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在收到预收款后的次月15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地点1. 一般纳税人:对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 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五、特殊情况下的纳税地点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开工日期:如果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2.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未注明开工日期:如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未注明开工日期,但已签订合同,企业应按照合同签订日期计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六、税务机关的管理模式目前,税务机关对外地的施工企业,一般是采取开票征税的管理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企业缴税时间往往不一致,企业缴税时间通常要滞后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综上所述,建筑施工纳税地的确定涉及到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劳务发生地、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预收款方式、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等。

建筑施工企业纳税筹划及属地化问题的浅析

建筑施工企业纳税筹划及属地化问题的浅析

建筑施工企业纳税筹划及属地化问题的浅析摘要:本文针对建筑施工行业纳税筹划问题进行分析,为建筑施工企业纳税筹划问题的解决提供合理的建议和策略,对各地要求成立属地化分公司、子公司这一现实状况做出解析及方案应对。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纳税筹划;属地化;区域深耕近年来,得益于国家基建板块重大战略实施,基建领域蓬勃发展,施工企业业务规模扩增迅速。

然而,在当今市场竞争加剧的环境下,要想在同行业中提升企业自身竞争力,就必须确保在工程造价环节取胜。

基于此,纳税筹划工作便十分重要,通过纳税筹划增加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造价方面的竞争力势在必行。

然而目前全国许多地方政府为了把税源留在当地,都要求外来施工企业在工程所在地注册成立子公司或分公司,无意中增加了外来施工企业的管理成本,限制了施工企业的公平竞争,实际上是增加了建筑市场的区域无形壁垒。

本文从建筑企业纳税筹划工作的实际出发,分析纳税筹划的特点并对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问题及税源属地化这一现象进行重点分析,并有针对性的提出建议和策略。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所谓纳税筹划,通常讲就是纳税企业结合自身的情况,通过对国家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合理运用,对涉税业务进行策划,制定纳税操作方案,来达到为企业节省税金支出、降低成本、优化现金流的目的,以实现纳税企业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

其税收筹划的一般特点有:1、合法性2、目的性3、专业性。

纳税筹划工作要遵循的最主要的原则就是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的避税和节税,这就要求企业管理人员在开展纳税筹划的过程中,要及时准确的掌握国家的最新税收政策和导向,并进行正确的运用。

二、建筑施工企业在纳税筹划中所涉及的问题1.建筑施工企业人员专业水平不高,导致纳税筹划政策性应用存在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要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离不开专业的财务人员,其能够在熟悉企业自身情况的前提下,全面掌握国家及地方有关税收政策,并合理运用到企业经济业务纳税统筹中去。

由于国家的政策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环境变化不断做出调整,建筑施工企业财务人员没有及时跟进、深入研究最新的税收政策,仍然依据以往的政策和经验进行纳税筹划,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纳税筹划就会失去适应性和可行性,可能非但没有节约税金成本,反而导致企业多缴税款、错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7月22日)国税发[1996]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税收征管,我局制定了《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建筑工程施工税法

建筑工程施工税法

建筑工程施工税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税收管理,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税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纳税人。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税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等税种。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第五条国家对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具有重要作用的设备和材料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审计机构对建筑工程施工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不合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税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政策,合理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保障税收的正常收纳。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税的征管工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税收知识普及,提高纳税人的履税意识。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建筑工程施工税,对于擅自少缴或者不缴税款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对于纳税人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增值税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中涉及的增值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增值税税率根据不同工程性质和工程规模确定。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增值税并及时缴纳。

第十四条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当真实可靠,如有虚假信息,将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纳税人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若涉及转让增值税发票,应当依法报备并按照税法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

第十六条增值税税率的调整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未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增值税纳税资格认定手续。

第十八条增值税征收管理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税收政策的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

第十九条增值税征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增值税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税款的正常纳缴。

第二十条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增值税发票等相关税务凭证,接受税务机关的稽查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4.19•【文号】国税函[2010]156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本篇法规的第七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自2023年2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6•【字号】九府厅发[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07]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有关单位:《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7年2月26日第4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六日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健全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协税护税机制,防止税收流失,维护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筑业、房地产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业是指在本市范围内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业务。

第四条地税机关主管全市建筑业、房地产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发改委、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是建筑业、房地产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协作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履行职责,大力支持、密切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

第五条本市范围内建筑业、房地产业地方税收按照“项目控税、行业管理、信息共享、部门协作”的原则,实行一体化管理。

第六条凡本市市区范围内(包括浔阳区、庐山区、开发区及九江县驻市单位,下同)的建筑业、房地产业地方税收征管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征管范围,实行属地管理,分别征收,分别入库,统一稽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产税【发文字号】辽府发[2012]5号【发布部门】辽源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3.01【实施日期】2012.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辽源市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2月10日市政府六届三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辽源市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加强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业,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销售不动产及其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是指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行业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是指县区地方税务机关以辖区内的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为管理对象,依托社会综合治税手段,进行税收管理的一种模式。

第四条市区房地产和建筑业纳税人在市区范围内跨区经营的,税收由其主管税务机关管理,不按项目属地原则确定管辖税务机关。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和建筑业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征管,坚持“源泉控管、先税后证”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司法保障、信息化支撑”的综合治税机制,形成政府依法管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社会各界协税护税的综合治税格局。

税收征管意见范文

税收征管意见范文

税收征管意见范文实行社会综合治税,是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保证,是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建立长效财税征管机制的重要举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征管法实施细则》、《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实施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工作目标建立“政府领导、财税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司法保障、信息化支撑”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治税体系,使财税部门更加有效地控管税源,实现税收征管方式由注重征收管理向税源控管和征收管理并举的转变,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

二、组织体系成立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政府办、监察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经信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三、工作机制建立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部署、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社会综合治税工作。

区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对相关单位的协作内容、方式、要求、责任等进行明确和调整,建立健全涉税信息共享传递机制,协调解决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四、部门职责(一)区政府办牵头协调各部门、单位将涉税信息纳入综合治税网络平台,做好数据的网络传输工作。

(二)区监察局、效能办负责将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目标考核。

(三)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要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提供政策宣传和业务支持;做好综合治税平台的建设工作,并维护系统日常运转;加强对涉税信息数据的比对、评估和应用工作,落实信息交换成果,有效促进财政增收。

(四)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综合治税工作,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具体分管,指定相应的业务科室和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规定的传递渠道、信息格式、交换内容和时间要求,将涉税信息上传到综合治税平台。

工程施工在哪纳税

工程施工在哪纳税

工程施工的纳税地点是施工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施工时,应当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具体纳税地点的确定,需要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一般来说,施工项目的所在地是指施工工程的主要地点,即施工工地的具体位置。

如果一个施工项目涉及到多个工地,那么应当按照各个工地的具体情况分别申报纳税。

如果一个施工项目涉及到多个阶段,那么应当按照各个阶段的实际情况分别申报纳税。

在实际操作中,施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税务登记证。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应当根据税务登记证上的信息,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同时,施工企业还应当根据税务登记证上的信息,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税款。

此外,如果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纳税地点,应当及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并将新的纳税地点信息告知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如果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注销税务登记,应当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总之,工程施工的纳税地点是施工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施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缴纳税款等相关手续。

南通市市区建筑业税收管理办法

南通市市区建筑业税收管理办法

南通市市区建筑业税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下同)建筑业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关于实行市区财政体制改革的通知》(通政发[2004]93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

市政建设工程、水利建设工程、交通港口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人防建设工程以及居民建房、家庭装修等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凡在市区范围内从事各类建筑工程作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工程建设单位以及税款委托代征单位均为本办法的管理对象。

第四条对在市区范围内的从事各类建筑工程作业应缴纳的各项地方税收,除企业所得税按税法规定由公司集中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外,其他税种如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以及对外地建筑安装企业按工程收入附征的个人所得税、综合基金等,统一按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实行属地征管。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相关职责第五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各部门间的协作,按通政办发[2005]28号文件精神成立专门的税收管理机构:(一)由市地税局、财政局、建设局等部门负责人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税收属地征管中各部门的领导、协调与配合。

(二)“联席会议”下设“项目税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项目办”,设在市地税局内),由市地税局征管处、财政局预算处以及市建设局建管处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落实领导小组交办事项,定期向“联席会议”成员汇报建设工程项目税收征管情况,组织日常工作的开展以及相关信息的传递。

(三)崇川区、港闸区和开发区由区政府(区管委会)牵头,各区财政局及相应的地税征管分局和市建管处等部门组成“区项目税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项目办”)。

“区项目办”由各区财政局负责日常工作,接受“市项目办”业务指导,具体负责:1、本地区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信息的接受、登记和核对;2、建筑业通用发票的购领、开具和缴销;3、完税证的领用、开具和结报;4、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进行税款的代征和缴纳;5、项目登记、税款代征等相关信息的上报与传递;6、建设工程项目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工程施工税款属地交(3篇)

工程施工税款属地交(3篇)

第1篇一、工程施工税款属地交的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税收收入在地方财政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然而,由于工程施工项目往往涉及多个地区,导致税款征收存在一定难度。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实行了工程施工税款属地交制度。

二、工程施工税款属地交的主要内容1. 预交税款:工程施工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应当在机构所在地预交税款。

这有助于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避免出现税款拖欠现象。

2. 跨县(市、区)施工:对于跨县(市、区)施工的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地预交税款。

这有助于确保税款征收的公平性,避免出现同一工程项目在不同地区重复征税的情况。

3. 计税方法:工程施工税款属地交分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两种方法。

(1)一般计税: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2%。

在计算应预缴税款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2)简易计税:适用于清包工、甲供、老项目等特定情况,税率为3%。

在计算应预缴税款时,同样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4. 纳税人分类:根据企业规模和经营状况,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小型企业,按规定享受简易计税政策。

三、工程施工税款属地交的意义1. 保障税收公平:通过税款属地交制度,可以确保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税收负担公平合理。

2. 便于税收征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属地原则,加强对工程施工企业的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3. 促进经济发展:合理的税收政策有助于激发企业的活力,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总之,工程施工税款属地交制度是我国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税收公平、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税款属地交义务,共同维护税收秩序。

第2篇一、背景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工程施工企业数量不断增加,涉及的税收问题也日益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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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政策辅导与宣传手册登记注册地:是指给建筑业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机构所在地。

项目坐落地:是指建筑业纳税人所从事的建筑工程的实际坐落地。

1、此次征管工作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自2008年1月1日起,对本市建筑业纳税人在注册地以外区县施工的工程项目,其应缴纳的流转税及附征的税费由项目坐落地区县地税局负责征管。

此次调整变化的主要内容,一是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由原在注册地纳税调整为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防洪工程维护费在施工项目所在地(以下简称“项目地”)缴纳,其他税费按现行规定执行;二是施工项目实行属地登记办法,即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应持有关资料到施工项目地地税局进行登记,地税局按项目进行管理;三是实行计算机打印发票,取消手工开具发票,加强税源控管;四是严格实行属地化税源管理,对未在项目地纳税的单位,计算机将不支持开具发票。

2、制定该办法的政策依据是什么?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快财税改革创新促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有关规定,3、什么是项目登记?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应在签订建筑业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项目地地税局申报办理项目登记。

4、项目登记的对象是哪些纳税人?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登记对象为施工方,但下列情况除外:(1)建筑业工程项目实行分包的,由总包方统一向项目地地税局提供项目信息,分包方携带有关资料向项目地地税局办理报验。

(2)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提供建筑业劳务且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工程。

5、项目登记由谁办理?项目登记由总承包人办理,并提供分包人相关信息。

登记时先登记项目总承包人,然后分别登记分包人。

总承包人办理项目登记后,分包人携带有关资料办理报验。

但以下情况除外:项目总承包人为外地施工单位,且分包人为我市建筑单位的,可由分包人向项目地地税局提供项目信息、项目总承包人信息。

6、什么情况下由分包人办理项目登记?项目总承包人为外地施工单位,且分包人为我市建筑单位的,由分包人向项目地地税局提供项目信息、项目总承包人信息。

7项目登记方式有哪两种?(1)纳税人可通过天津市财政地税政务网提供的项目“预登记”网页进行项目登记申请并确认;(2)纳税人向项目地税务机关办理上门登记,填写《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变更注销)表》,由税务人员审核并录入。

8如何进行网上“预登记”?纳税人通过天津市财政地税政务网进行建筑项目的预登记,需要填写“纳税人编号”及“法人证件号码”后进入建安企业项目预登记系统,系统提供两部分功能:建筑安装项目预登记和建筑安装项目预登记查询,纳税人通过建筑安装项目预登记把自己所有的项目进行备案后,系统自动为其每一个项目生成一个项目预登记单号,纳税人可以在录完每个项目后分别打印登记单,也可以在“建筑安装项目预登记查询”中查询所有项目后逐个打印。

对于项目登记信息有修改的情况,纳税人可以在“建筑安装项目预登记”中,输入需要修改项目的项目预登记单号后,对该项目信息进行修改。

办理网上“预登记”后,纳税人可携带相关资料于购买发票前向项目地地税局提请确认。

9、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的网址是什么?.10、项目登记应当携带哪些资料?纳税人办理项目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建筑业项目登记表》;(2)查验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工程预算资料、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5)工程实行招投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6)工程实行分包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7)纳税人如果已在外网做过预登记,还应携带项目预登记单。

11、2007年底未完工工程如何办理项目登记?纳税人对其2007年底未完工的项目,应对其已完工工程收入、未完工程收入在项目地进行登记。

12、如何办理项目登记变更?纳税人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建筑业项目变更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向项目地地税局申请变更项目登记。

13、如何办理项目注销?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注销的,纳税人应自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并结清税款后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项目地地税局办理注销项目登记。

注销时,应分别提供以下资料:(1)《建筑业项目注销登记表》;(2)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书;(3)未使用的发票。

14、什么是建筑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建筑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是指符合税务机关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以自行向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建筑业统一发票》,使用市地税局统一开发开票软件开具发票,按月上传开票数据,并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

15、什么是建筑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建筑业纳税人是代开票纳税人,由项目所在地区县地税局为其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

16、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条件是什么?(1)在注册地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证;(2)按照规定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和报验;(3)使用规定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开票和申报的项目管理软件;(4)财务核算制度健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5)取得建筑主管部门颁发的三级(含)以上建筑企业资质;不属于建筑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从事设备安装、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等其它工程业务的纳税人,在我市有固定经营场所,可持国家有关部委或市政府授权的管理部门发放的资质证或许可证进行认定;(6)纳税人的建筑业项目专业性特殊、用票量大,工程做业点分散,如:电梯维护、电表安装等。

经纳税人申请,注册地地方税务局审核并报市局审批后,可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17、如何办理自开票税人认定?符合认定条件的建筑业纳税人填写《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交注册地地税局,经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可以向项目地地税局申请领购机打《建筑业统一发票》。

18、自开票纳税人的年审期限是什么时候?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实行年审制度,年审期限为每年4-6月份。

19、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时,应提供哪些资料?(1)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如项目登记已经提供,不需再次提供);(2)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如项目登记已经提供,不需再次提供);(3)经办人员身份证明;(4)纳税人如涉及抵减建筑业收入的,还应提供完税凭证及合法有效发票。

20、项目登记信息不符的能否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不能。

项目地地税局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要核对工程项目登记信息,核对不符的,不能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

21、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的原则是什么?项目地地税局为纳税人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实行先征税后开票办法。

22、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缴纳税费是什么?项目地地税局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时,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防洪工程维护费。

另有规定的除外。

23、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时其他税费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机构注册地地税局统一缴纳,其他税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24、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时工程设备价值如何处理?凡建筑安装工程设备价值不计入计税营业额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后,缴纳税款并开具发票;也可先按工程款全额缴纳税款并开具发票,经税务机关对设备价值核实后,再办理退税。

25、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是什么含义?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设臵了最高开票限额,即不能超过项目登记中的“项目预算金额”,最高开票限额内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收到的款项申请代开发票。

26、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的分次开具发票功能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的分次开票功能适用于一次完税多次开具发票情形。

27、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如何进行分次开具发票?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的分次开具发票功能是指,纳税人按规定计算营业收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后,可以在已完税的营业收入内分次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开票数额应具有累计功能,即开票金额合计小于等于已完税的营业收入小于等于“项目预算金额”。

28、《建筑业统一发票》的规格、联次、价格分别是什么?《建筑业统一发票》为电脑三联式发票,分为自开和代开两种。

第一联发票联(付款方付款凭证,印色为棕色),第二联记账联(收款方记账凭证,印色为红色),第三联存根联(收款方留存,印色为黑色);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色为黑色;规格为241mm×177mm。

自开票每包25份,价格0.35元/份。

29、《建筑业统一发票》的纸张是如何规定的?《建筑业统一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背涂颜色为蓝色。

30、《建筑业统一发票》的内容和含义是什么?(1)“机打代码”应与“发票代码”一致,“机打号码”应与“发票号码”一致,“税控码”指由根据票面相关参数生成打印(2)《建筑业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指收付款方证件号“是否为总包人”和“是否为分包人”,此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是”或“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编号”指项目登记的工程项目名称和编号。

“结算项目”指本次结算款项的性质,如材料款、人工费、一期工程款、“完税凭证号码(代扣代缴税款)”。

此栏填列总包人代扣代缴分包人营业“开票单位签章”指自开票纳(3)《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税率”、“税额”指代开建筑业发票时征税的税率和税额。

“完税凭证号码”指按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征收税款的完税凭证号31、《建筑业统一发票》的启用时间是如何规定的?自2008年1月1日起启用《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和代开)。

32、现行的《天津市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何时作废?现行的《天津市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07年12月31日,逾期作废。

33、现行的《天津市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何时办理缴销?纳税人应于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月31日向注册地税务局办理《天津市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缴销事宜。

34、项目建设方的义务是什么?建设项目的建设方要积极配合项目地地税局进行项目登记,并协助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管理。

建设单位不得接受项目地以外的发票以及将非法凭证入帐,否则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5、如何取得《建筑业统一发票》开票软件?纳税人经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可通过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下载使用统一开发的建筑业发票税控机打发票软件及操作说明书(下载网址:)。

也可以向注册地地税局或项目地地税局拷取该软件及操作说明书。

36、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税控业务流程是什么?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税控业务基本流程可见下图:上图所指“资格认定审核”和“项目登记注册”见前面所讲问题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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