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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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

配置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用户连续可靠用电,提高电力应急能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据国家电监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根据电力用户等级配置相应的电源;国家电监会南方监管局和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

第二章电力用户分级

第四条根据用户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将电力用户的负荷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特级负荷是指在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作用,中断供电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负荷。

(二)一级负荷是指中断供电将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负荷:

1、直接引发人身伤亡;

2、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3、发生中毒、爆炸、火灾等事故;

4、造成重大政治影响;

5、给国民经济造成重大损失,例如:重大设备损坏且难以修复、重大产品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生产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6、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三)二级负荷是指中断供电将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负荷:

1、造成较大环境污染;

2、造成较大政治影响;

3、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4、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四)不属于特级、一级和二级负荷者为三级负荷。

第五条具有特级负荷的用户为特级重要电力用户,具有一级负荷的用户为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具有二级负荷的用户为二级重要电力用户,需要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电力用户为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以上统称为重要电力用户。

对同时具有多个级别负荷的用户按其最高级别进行分级。

第六条重要电力用户的等级由供电企业与用户根据本规定共同确定。

第三章电源配置

第七条电力用户的电源配置包括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

第八条不同等级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配置至少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特级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必须具备两路电源供电条件,具备条件的宜配置第三路供电电源,其中的两路电源应来自两个不同的上一级变电站,当任何两路电源发生故障时,第三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二)一级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应具备两路电源供电条件,两路电源应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三)二级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宜由双回路供电,供电电源可以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在用户负荷较小的地区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也可由一回6千伏及以上的线路供电。

(四)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按照供电负荷重要性,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通过临时架线等方式具备双回路或两路以上电源供电条件。

(五)其他用户根据供电可靠性要求选择与之相对应的电源配置方式。

第九条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同时供电的两回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二级及以上负荷。

(二)需要两回及以上供电线路的用户,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但根据各级负荷的不同需要及地区供电条件,亦可采用不同电压供电。

第十条供电企业应根据需要配置适当的公共应急电源,重要电力用户应配备自备应急电源。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可以通过租用应急发电车(机)等方式,配置自备应急电源。

第十一条重要电力用户的自备应急电源至少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容量标准应达到保安负荷的120%;保安负荷由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共同协商确定。

(二)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之间应装设可靠的电气和机械闭锁装置,防止自备应急电源向电网倒送电。

(三)自备应急电源启动时间及投入时间应满足安全要求。

(四)自备应急电源设备宜靠近二级及以上负荷或配电所配置,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节能、环保等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具备公共应急电源的接入条件,备有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

第四章执行、监督

第十三条供电企业在答复给用户的供电方案中应明确电源的配置方案。

第十四条用户应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供电企业答复的供电方案设计电气配置,设计应包括自备应急电源及接线方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所接入电力系统安全要求。设计应送供电企业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供电企业在用户的受电装置竣工检验中应检验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情况。检验合格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予以装表送电。

第十六条已经接入电力系统的用户,如果其电源配置不符合要求,应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用户新装自备应急电源应向供电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与供电企业签订自备应急电源使用协议,明确供用电双方的维护管理和安全责任后方可投入使用。自备应急电源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由电力用户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用户不得擅自拆装自备应急电源、更换接线方式、拆除或者移动闭锁装置。如确需变更,应向供电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修订相关协议。

第十九条供电企业负责建立重要电力用户档案,掌握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情况,并向电力监管机构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放备查。

第二十条用户应该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自备应急电源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预防性试验、启动试验和切换装置的切换试验。供电企业指导重要电力用户排查治理安全用电隐患,安全使用自备应急电源。

第二十一条用户运行维护电源的人员应持有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应根据所辖产权范围,制定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的运行操作、维护管理的规程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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