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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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20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20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部120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规章制度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规章制度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规章制度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监督检查是指消防部门对各类建筑物、场所的消防安全维护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核查、监督和评估的工作。

第三条消防监督检查的目的是发现消防安全隐患,促使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消防安全风险得到控制和减少。

第四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1.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2. 人员密集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3. 涉及火灾危险的场所、装置和设备。

第五条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和风险等级划分不同的检查频次,具体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第六条定期检查指按照一定时间间隔进行的检查,一般包括季度检查、半年检查、年度检查等。

定期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 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性和运行情况;2. 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识的畅通情况;3.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4. 消防演练情况的落实;5. 其他重要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第七条不定期检查是指根据特定情况、重大活动或事件等需要,随时进行的检查。

不定期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 重大活动、演出和展览等会场的消防安全检查;2. 突发事件后的现场调查和整改检查;3. 对疑似消防安全隐患的场所进行的临时检查;4. 火灾事故后的现场检查和整改复查。

第八条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消防监督检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培训的消防监督员进行,消防监督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消防监督检查程序,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超越职权。

第十条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消防监督员的检查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

第十一条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消防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通报,要求尽快整改,严格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修订)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修订)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修订)【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0号【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2012.07.17【实施日期】2012.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修订公安部令第120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颁布机关】公安部【颁布日期】1998年12月09日【实施日期】1998年12月09日【时效性】有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保障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消防监督检查,是指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

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

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城市(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县级市以及市辖区)、地(州、盟)、县(旗)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四条公安消防机构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持证上岗。

第二章检查的形式和重点第五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适时进行下列形式的消防监督检查:(一)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定期监督检查和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抽样性监督检查;(二)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监督检查;(三)对举报、投诉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四)针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的消防监督检查;(五)其他根据需要进行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下列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二)车站、机场、码头,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电、通信枢纽等重要场所;(三)政府首脑机关;(四)重要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医院;(五)高层办公楼、商住楼、综合楼等公共建筑;(六)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博物馆以及重要的文物古建筑;(七)地下铁道以及其他地下公共建筑;(八)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堆场;(九)发电厂(站)、地区供电系统变电站;(十)城市燃气、燃油供应厂(站),大中型油库、危险品库、石油化工企业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和销售单位;(十一)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以及其他大型工程的施工现场;(十二)其他重要场所和工业企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保障国家、人民和公共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单位和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等单位•住宅区、厂矿、商场、娱乐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工地等公共场所第三条定义本规定中的下列术语定义:1.消防监督检查:是指对单位和场所进行的对防火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2.防火安全状况:是指单位和场所内的防火设施及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安全出口等的配备情况、规范使用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人员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等。

3.消防监督检查组:是指由消防监督机构组成的检查组。

第二章相关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消防监督机构国务院消防总队、省、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消防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为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单位和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并出具消防监督检查报告。

第五条消防监督机构职责消防监督机构应当负责:1.制定、修订和发布本辖区消防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并对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到单位和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消防安全措施的加强和落实,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3.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火意识,增强消防技能和防火安全管理知识;4.对发现消防安全问题的单位和场所进行通报,并责令其改正;5.协调、联系其他部门,共同推进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组职责消防监督检查组应当负责:1.按照本规定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2.对发现的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等要求进行关闭、封存、责令改正等处理措施;3.出具消防监督检查报告;4.协调有关部门,共同维护公共安全。

第三章特别规定第七条高层建筑消防监督规定高层建筑指高度在27m及以上,层数在9层及以上的建筑物。

对于高层建筑,其消防安全要求更高,消防监督检查更为严格。

第八条特殊场所消防监督规定特殊场所是指容易发生火灾和爆炸等危险情况的建筑物或场所,如厂矿、化工厂、气体贮存点、工地等。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修订后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九年四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公安部第73号令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公安部第73号令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正文:----------------------------------------------------------------------------------------------------------------------------------------------------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年6月9日公安部第7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保障消防法规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城市(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县级市以及市辖区)、地(州、盟)、县(旗)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并在确定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公安消防机构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持证上岗。

公安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经过消防业务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形式和方法第五条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主要有:(一)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二)对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三)对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在举办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四)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六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以及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其他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国公安部令第107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修订)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容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容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2018-2019-消防监督检查规定word版本 (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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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大家了解吗?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条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四)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安全是重要的公共安全领域,为了加强消防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各级政府都加强了消防监督检查的力度。

本文将就消防监督检查的相关法规规定、检查内容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相关法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我国全面规范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法律。

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1.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存在火灾隐患的;2.未经消防机构检查批准,擅自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3.未依法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组织,安装消防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4.有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2.《消防安全检查细则(试行)》《消防安全检查细则(试行)》是从国家消防总局制定的消防检查标准,其中详细规定了消防安全检查的程序、内容和标准。

按照该规定,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对建筑物、场所和单位进行日常消防安全检查。

二、检查内容1.建筑物和场所的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对建筑物和场所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火灾风险评估;2.消防设备设施的检查;3.消防安全出口的检查;4.消防水源和供电设施的检查;5.消防巡查记录和安全管理制度的检查。

2.企业和单位的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对企业和单位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组织的检查;2.消防设备设施的检查;3.员工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的检查;4.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和使用情况的检查;5.其他与消防安全相关的检查内容。

三、法律责任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个人、法人或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因消防安全管理不善造成火灾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相应的处罚。

四、消防监督检查的意义消防监督检查不仅可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可以促进建筑物、场所和企业等的规范建设,提升管理水平,使之成为一个更加安全和可靠的经济增长点。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 前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消防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 检查范围和对象(一) 检查范围1.城市居民楼、单元楼、别墅等各类住宅及其附属设施;2.公共场所、商场、宾馆、餐饮娱乐场所、文化娱乐场所等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3.工厂、仓库、码头、车站、码头等工业、交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4.学校、医院、疗养院、敬老院、福利院、孤儿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二) 检查对象所有在上述检查范围内的建筑和设施。

3. 检查内容(一) 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备、器材检查对象须在人员配备、灭火器和消防设备的数量上符合国家标准,从而确保消防设备、器材在紧急情况下起到应有的作用。

(二) 火灾隐患排查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如未设置灭火器、疏散通道阻塞、消防通道被占用或堆放易燃物等隐患。

(三) 消防知识宣传对业主或相关负责人进行消防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他们对消防安全的重视和认识。

4. 检查等级(一) 重点检查对人员密集、经营场所面积大、消防安全等级高,以及发生过火灾事故的单位和场所进行重点检查,并在检查后对检查结果进行公开。

(二) 一般检查针对其他单位和场所,进行一般检查。

5. 检查要求(一) 检查程序1.检查前应征得被检查单位和相关负责人同意;2.先向负责人了解相关情况,再了解防火管理制度和防火班组的情况;3.对建筑物内部与外部进行逐一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提出;4.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或场所要进行督促整改,并提出限期要求;5.整改情况不合格单位或场所要进行跟踪督办,直至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二) 检查记录将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并在检查结束后向被检查者公告检查结果,公开检查过程,并要求被检查者按期限整改。

6. 处理结果(一) 奖惩办法1.对达到或超过消防安全标准的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2.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单位进行责令改正;3.对存在严重隐患、拒不整改或引起重大事故的单位,进行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 第107号)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 第107号)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保障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消防监督检查,是指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

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

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城市(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县级市以及市辖区)、地(州、盟)、县(旗)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四条公安消防机构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持证上岗。

第二章检查的形式和重点第五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适时进行下列形式的消防监督检查:(一)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定期监督检查和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抽样性监督检查;(二)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监督检查;(三)对举报、投诉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四)针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的消防监督检查;(五)其他根据需要进行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下列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二)车站、机场、码头,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电、通信枢纽等重要场所;(三)政府首脑机关;(四)重要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医院;(五)高层办公楼、商住楼、综合楼等公共建筑;(六)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博物馆以及重要的文物古建筑;(七)地下铁道以及其他地下公共建筑;(八)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堆场;(九)发电厂(站)、地区供电系统变电站;(十)城市燃气、燃油供应厂(站),大中型油库、危险品库、石油化工企业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和销售单位;(十一)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以及其他大型工程的施工现场;(十二)其他重要场所和工业企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规范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规范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规范消防监督检查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工作。

为了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以下是消防监督检查的规定和规范。

一、范围和目的消防监督检查适用于各类建筑物、场所和单位,主要目的是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消防安全制度的有效实施,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并及时发现和消除潜在的火灾隐患。

二、组织机构1. 建立消防监督检查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国范围内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2. 在各地设立专门的消防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该机构应该由经验丰富的消防专业人员组成,具有丰富的消防检查经验和专业知识。

三、检查内容1. 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包括消防水源、灭火设备、疏散通道、疏散门窗等消防设施的运行是否正常。

2. 消防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包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培训制度、消防演练制度等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3. 消防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情况:包括单位存在的潜在火灾隐患和已经发现的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

4. 应急救援能力:包括单位的消防应急预案、消防应急资源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四、检查程序1. 提前通知:消防监督检查机构应提前通知被检查单位,告知检查时间和检查内容。

2. 现场检查:检查人员按照提前确定的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了解情况并进行记录。

3. 整改要求:对于发现的消防隐患或问题,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限定整改期限。

4. 整改验收:在整改期限到达之前,检查人员应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确保整改措施有效。

五、检查结果1. 合格:如果被检查单位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隐患得到及时整改,应急救援能力符合要求,则认定为合格。

2. 不合格:如果被检查单位的消防设施存在严重问题,消防安全制度未能得到落实,消防隐患未能被整改,应急救援能力不符合要求,则认定为不合格。

3. 整改期限:对于不合格的被检查单位,检查机构应给出整改期限,并进行跟踪指导和监督,确保整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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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
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 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 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 查;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 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 练;
(二)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在消防控制室 测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 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和联动控制设备的运行情况, 测试消防电话通话情况,在消防水泵房测试消防水泵 的起、停。
(三)现场抽查核实消防设施运行情况,根据被检 查单位建筑的层数和面积以及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 确定抽查消防设施、器材的项目及数量:
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采取强制执行的权力。
《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对占用、堵塞、 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 散行为的,埋压、圈占、遮档消火栓或者占用防 火间距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妨碍灭火 救援的障碍物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 执行。《消防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 执行“三停”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四)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
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 安全检查;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 查;
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五) 消防监督抽查的组织和抽查检查频次
原则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 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
为了保障《消防法》有效贯彻执行,需要 对73号令进行修订,对新增加的内容予以细化和 明确。
(二)适应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
近年来,各地在消防监督执法中普遍反映, 73号令对抽查制度设定过于原则、消防监督检 查的内容不够具体、责任不明确,不利于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也需要对73号令 进行修订完善。
107号令第八条对申报材料作了规定,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 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 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在申报 时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 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 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 证。
手绘风格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规范)
2018.12.12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部消防局 马恩强
依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 过的《消防法》,部消防局组织对2004年6 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 部令第73号)进行了修订。2009年4月30 日 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 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人确定情况,主要检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是 否明确,是否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人员是否持有消防行业特有 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检查方法:
(一)检查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有组织机 构、火情报告和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 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通讯联络、安 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等内容,查看单位组织消 防演练记录;
一、修订73号令的必要性
73号令是依据1998年《消防法》修 订的,实施以来对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 督促社会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预防 火灾的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新消防法对消 防监督制度作了调整,同时,近年来发生的 一些重特大火灾事故暴露出消防监督检查存 在诸多问题,现行规定已不适应消防监督检 查工作的需要,迫切需要进行修订。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对大型群众性活 动举办前的活动现场,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 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等进行监督检查的内 容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对公众聚集场所防法》第七十三条对公众聚集场所作了界定。
取消了73号令对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 前实施行政许可限制一定规模的规定。依据《消 防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并火灾教训,调整为凡 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在投入使用、营业前都要 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 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 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 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 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 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 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二、107号令的主要内容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 共6章40条,包括总则、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 内容、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公安派出所日常消 防监督检查、执法监督和附则。主要内容有: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 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 防监督检查。
(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 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 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三)是否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 水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枪,消防器材是 否配备并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 演练;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 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 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 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 技术标准;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选择不同楼层或 者防火分区进行抽查。抽查到的楼层或者防火 分区,至少抽查三个探测器进行火灾报警、故 障报警、火灾优先功能试验,至少抽查一处手 动报警器进行动作试验,核查控制设备对报警、 故障信号的反馈情况,联动控制设施动作显示 情况;至少抽查一处消防电话插孔测试通话情 况。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检查每个湿式报警 阀,查看报警阀主件是否完整,前后阀门的开 启状态;在每个湿式报警阀控制范围的最不利 点进行末端试水,检查水压和流量情况,核查 消防控制室的信号显示和消防水泵的联动启动 情况。
对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确定情 况的检查方法:
(一)检查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情况,主要
是检查单位是否建立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检查、巡查制度及火灾隐 患整改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电器线路、燃气管路维护保养、检测制度,员 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 案演练制度。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管理或者使用 的建筑物,还应当检查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管理共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 协议。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 安全检查,应当检查的内容规定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 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 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 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 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 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一)符合新《消防法》的需要
新《消防法》取消了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在实施行政处罚前,必须责令限期整改的前 置条件。
新《消防法》取消了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 众性活动在举办前进行消防行政许可。
新《消防法》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 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规定“根据消防技术 标准和管理规定进行检查”的要求。《消防 法》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 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三) 监督指导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 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 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 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 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 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 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 量中占有一定比例。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 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六)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
基本原则
107号令修改了73号令对单位主要检查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消防设施等硬件设施的规定,调整为 既要检查上述硬件设施,又要检查单位消防安全 制度建立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等情况。
(二) 职责分工
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 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 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 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新增加了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内容。《消防法》第五十三 条。
赋予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可能严重危险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 临时查封权。《消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 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 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 临时查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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