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闻传播与公众知情权

合集下载

新闻报道如何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

新闻报道如何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

新闻报道如何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在当今社会,新闻报道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是信息传递的重要渠道,更是维护公众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的关键力量。

公众的知情权意味着他们有权了解与自身利益相关以及社会公共事务的真实情况,而言论自由则保障了公众能够自由地表达观点和意见。

新闻报道在这两个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要真正实现对公众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的维护,并非易事。

首先,新闻报道维护公众知情权的核心在于提供准确、全面、及时的信息。

准确是新闻的生命,任何虚假、夸大或歪曲的报道都会损害公众的知情权。

新闻工作者在获取和报道信息时,必须以严谨的态度核实来源,确保所传播的内容真实可靠。

例如,在报道重大突发事件时,如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新闻媒体应当迅速派出记者深入现场,获取第一手资料,通过多渠道、多视角的报道,为公众呈现事件的全貌。

全面的报道意味着不仅要呈现事件的表面现象,还要深入挖掘背后的原因、影响和趋势。

以经济新闻为例,不能仅仅报道某个企业的盈利数据,还应分析其经营策略、市场环境以及对行业和社会的整体影响。

只有这样,公众才能获得完整的信息,从而做出明智的判断和决策。

及时性也是新闻报道维护公众知情权的重要因素。

在信息快速传播的时代,公众希望能够在第一时间了解到最新的动态。

新闻媒体应当建立高效的采编机制,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迅速将重要信息传递给公众。

比如,在社交媒体普及的当下,新闻机构可以通过官方账号实时发布消息,抢占信息传播的先机。

然而,要做到准确、全面、及时并非一帆风顺。

新闻工作者面临着诸多挑战,如信息来源的复杂性、时间压力、利益诱惑等。

在某些情况下,为了追求独家报道或吸引眼球,一些媒体可能会放松对新闻质量的把控,导致虚假新闻的出现。

这就需要新闻行业加强自律,建立健全的审核机制,同时也需要公众提高媒介素养,对所接收的信息进行批判性思考。

新闻报道在维护公众言论自由方面同样具有重要责任。

它应当为公众提供一个开放、包容的平台,让各种声音得以表达。

新闻报道中如何兼顾公众利益和个人隐私

新闻报道中如何兼顾公众利益和个人隐私

新闻报道中如何兼顾公众利益和个人隐私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新闻报道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是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也是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的有力手段。

然而,在追求新闻价值和满足公众知情权的过程中,如何妥善处理好公众利益与个人隐私之间的关系,成为了新闻工作者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

公众利益,通常指的是与社会大多数成员的福祉、安全和发展相关的事务。

新闻报道在维护公众利益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例如揭露腐败、曝光违法犯罪行为、关注公共卫生事件等。

通过这些报道,能够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个人隐私,则是个人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不愿意被他人知悉或干涉的私人生活和个人信息。

每个人都有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外界的无端侵扰。

然而,在新闻报道中,有时公众利益和个人隐私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晰,容易引发冲突。

比如,在报道犯罪案件时,为了揭示犯罪的真相和警示社会,可能会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

但如果过度披露这些信息,可能会对其家属或其他无辜人员造成不必要的伤害,甚至侵犯到他们的隐私权。

那么,新闻工作者在报道中应该如何平衡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呢?首先,新闻工作者应当明确报道的目的和价值。

如果报道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那么在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就需要谨慎处理。

例如,在报道公共卫生事件时,重点应该放在疫情的传播情况、防控措施等方面,而不是过度关注患者的个人生活细节。

其次,遵循伦理原则和法律规范是至关重要的。

新闻工作者应当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哪些信息可以公开,哪些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范畴。

同时,也要遵循新闻伦理原则,尊重个人的尊严和权利,避免对个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在获取新闻素材时,要采用合法、正当的手段。

不得通过偷拍、窃听等非法方式获取信息。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在获取前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或者在报道中进行必要的模糊处理。

此外,新闻媒体也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审查机制。

新闻传播中的传媒法律与知识产权保护

新闻传播中的传媒法律与知识产权保护

新闻传播中的传媒法律与知识产权保护在信息时代的今天,新闻传播媒体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然而,新闻传播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与知识产权侵权事件也随之而来。

本文将从传媒法律与知识产权的角度探讨新闻传播中的问题,并介绍如何保护知识产权以促进传媒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传媒法律的重要性传媒法律是指规范新闻传媒行业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

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众的知情权、言论自由以及新闻媒体的合法权益。

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媒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新闻采编制度、新闻道德规范等,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传媒法律的适用范围1. 新闻采编制度:新闻采编制度是新闻传媒行业的基本规范,包括采访、报道、编辑等一系列环节。

在新闻采编制度中,记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编造事实,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准则。

2. 广告法律:广告是新闻传媒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

广告法律规定了广告内容、发布与监管等方面的规范,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防止虚假广告和不当竞争的出现。

3. 网络传媒法律: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传媒成为新闻传播的重要渠道。

因此,网络传媒法律的适用也变得至关重要。

网络传媒法律主要涉及互联网言论自由、网络信息安全等方面的规定,以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4. 版权法律:在新闻传播中,版权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难题。

记者在撰写新闻稿件时,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此外,传媒机构在使用他人作品时,也应当遵守版权法律的规定,获取合法的授权。

三、知识产权保护与传媒法律的协同作用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创新和创意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新闻传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同样至关重要。

首先,新闻报道涉及的人物形象、商标标识等需要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其次,新闻机构的商业机密和商业模式需要受到商业秘密保护。

此外,作为新闻报道的产品,新闻作品也应当享有版权保护,以防止盗版和侵权行为。

新闻传播中的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平衡

新闻传播中的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平衡

新闻传播中的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平衡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新闻传播的影响力日益深远。

然而,在追求新闻报道的及时性、全面性和真实性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隐私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权衡与抉择。

隐私权是个人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它保障了个人的私人生活不被随意侵扰和公开;而公共利益则关乎社会整体的福祉和发展。

如何在新闻传播中实现这两者的平衡,是一个亟待深入探讨的重要课题。

隐私权对于每个人来说都至关重要。

它涵盖了个人的生活领域、个人信息、个人活动等多个方面。

比如个人的家庭生活、情感状况、健康信息等,这些都是个人有权保护且不希望被外界随意知晓的内容。

当新闻传播未经授权披露这些私人信息时,不仅会对个人造成心理上的伤害,还可能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然而,新闻传播也肩负着服务公共利益的使命。

公共利益涵盖了广泛的范畴,包括但不限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公众的安全健康、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等。

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新闻传播可能需要披露一些与个人隐私相关的信息。

例如,在揭露腐败行为、重大犯罪活动或公共卫生事件时,可能会涉及到相关人员的部分隐私。

比如在报道某官员的贪污腐败案件时,可能会提及他的财产状况和一些个人行为;在报道某传染病的传播情况时,可能会公开感染者的活动轨迹。

这种情况下,新闻传播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促使问题得到解决,从而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

那么,如何在新闻传播中实现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呢?首先,新闻从业者应当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和伦理准则。

在获取和传播新闻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的原则。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要有充分的证据和正当的理由进行披露,并且要尽量减少对个人的不必要伤害。

其次,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也是至关重要的。

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为了公共利益披露个人隐私,以及披露的程度和方式。

同时,对于违法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新闻传播行为,要给予严厉的惩处。

此外,公众的监督和参与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新闻传播与公民权利的保护

新闻传播与公民权利的保护
新闻传播与公民权利的保护
汇报人: 日期:
目 录
• 新闻传播概述 • 公民权利概述 • 新闻传播与公民权利的互动关系 • 通过新闻传播保护公民权利的实践与案例 • 新闻传播在公民权利保护中的挑战与对策
01
新闻传播概述
新闻传播的定义与功能
定义
新闻传播是通过各种媒体手段,对社会事件、现象进行报道、传播、评论的一 种社会活动。它既是社会信息的传递方式,也是社会舆论的表达途径。
03
新闻传播与公民权利的互动关 系
新闻传播对公民权利的影响
信息获取权保障
新闻传播是公民获取各类信息的重要途径,通过新闻报道 ,公民能及时了解国内外大事、社会动态,保障自身的信 息获取权。
舆论监督与权利保护
新闻传播具有舆论监督功能,通过曝光不法行为、揭示社 会问题,能促使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从而保护公民的各项 权利。
部分媒体或机构可能利用新闻传播的力量 ,进行舆论导向或操纵,影响公民对特定 事件或政策的判断,从而损害公民权利。
在某些地区或情况下,公民可能面临信息 获取的限制,导致他们无法充分了解与自 身权利相关的信息。
对策
• 强化新闻真实性核查:建立和完善新闻真实性核查机制,确保报道的信 息准确、全面,减少不实信息对公民权利的侵害。
平衡策略
为确保新闻传播与公民权利的和谐共生,需要采取一系列平衡策略,如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新闻 媒体的权责边界;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素养;提升公民的媒介素养,使其能 够理性看待新闻报道、正确行使监督权等。
04
通过新闻传播保护公民权利的 实践与案例
舆论监督与反腐斗争
舆论监督的力量
新闻传播作为社会舆论的重要载体, 通过报道和揭露腐败行为,引发公众 关注,形成舆论压力,促使相关部门 采取行动。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大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大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大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随着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为了进一步保护公众的隐私权,越来越多的国家把对隐私权的保护写入宪法。

而与此相对,公众人物作为活在媒体闪光灯下的群体,点滴的隐私都会被无限的放大,更有个别缺乏职业道德的传媒为了刺激公众的眼球,扭曲事件真相,做出一些不负责任的混淆是非黑白的报道,严重影响公众人物的工作生活。

标签:公众人物;隐私权;知情权;冲突与协调一、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大众知情权冲突的案例在如今这个信息大爆炸的时代,传媒的力量越来越大,不仅娱乐明星的八卦新闻经常见诸报端,在人肉搜索盛行之下,连默默无闻的普通人也在一些机缘巧合的情况下,出于自愿或不自愿的一夜成名。

如“杨丽娟事件”,当时的报道铺天盖地的席卷了各大媒体的头版头条,而《南方周末》首当其冲,因相关报道涉及杨丽娟及其家人的隐私而被告上法庭,这一诉讼引发了人们对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大众知情权这一组对立矛盾的思考。

从表面字义来看,知情权即为知道自己应该知道的关乎自己或别人的事情,而隐私权即为隐瞒自己不想被别人知道的事情,简单来看二者似乎是一组对立的矛盾概念,但是,作为社会中的公众人物,他们的身份地位决定了他们的高曝光率,这种高曝光率的背后就是对隐私空间的限制,因此,在隐私权的保护上公众人物要比普通群众承担更多的容忍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公众人物就得赤裸裸的接受大众眼光对其隐私生活的窥视与探究。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大众知情权冲突的原因分析(一)经济条件:传媒经济的激烈竞争21世纪是一个信息膨胀的年代,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总是充斥着这样那样的资讯信息,作为信息传播载体的大众传媒背后所隐藏的巨大利益更成为众多商家追逐的对象。

在这样诱人的利益刺激之下,个别明星和娱乐媒体联合起来上演了一出又一出的头版头条,明星偶像需要的是高曝光率带来的演出机会及广告代言,娱乐传媒需要的是高销量带来的利益资金。

二者的合作看起来默契十足,可是利益的天平从来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当作为社会行业团体的娱乐传媒内部竞争加剧时,一些不良媒体便开始了不正当的职业操作,无所不用其极的跟踪、偷拍,严重影响了对方的正常生活。

新闻传播法知情权的名词解释

新闻传播法知情权的名词解释

新闻传播法知情权的名词解释
【新闻传播法】广义是指我国法律体系中所有适用于新闻传播活动的规定,包括宪法、民商法、刑法等各个法律部门中所有适用于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文件的条款。

狭义的是指规范新闻传播活动和新闻事业的专门性法律,如“新闻法”、“报刊法”、“广播电视法”等。

【知情权】“寻求、获取和传递信息的自由”。

知情权有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两种形式。

消极权利是指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公民可以自由地寻求、获取,国家、社会、他人只是承担了(消极的)不予非法干预、妨碍的义务;积极权利是指有关信息本来是应当让公众知悉的,但是现在它被控制在特定单位或人士的手里,知情权就必须借助特定单位或人士的积极行为才能实现,也就是说,特定单位或人士负有向公众公开信息的义务。

新闻报道中如何平衡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

新闻报道中如何平衡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

新闻报道中如何平衡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在当今信息高速传播的时代,新闻报道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为公众提供了了解世界的窗口,还对社会的监督和发展起着推动作用。

然而,在新闻报道的过程中,常常会面临一个棘手的问题:如何平衡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

个人隐私是每个人应有的权利,它涵盖了个人生活中不愿意被公开的诸多方面,如家庭情况、个人健康、财务状况等。

这些隐私信息一旦被不当曝光,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困扰和伤害,甚至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例如,_____的个人病历被未经授权地公开,这不仅侵犯了他的隐私权,还可能导致他在社交和职业方面遭受歧视。

公众知情权则是指公众有权了解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信息。

这包括政府决策、公共事务的处理、社会重大事件等。

例如,在重大自然灾害或公共卫生事件中,公众需要了解相关的应对措施、救援进展等信息,以便做好自身的防护和应对。

那么,在新闻报道中,如何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又能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呢?首先,新闻从业者需要明确新闻价值的判断标准。

并非所有的信息都具有新闻价值,也并非所有具有新闻价值的信息都必须公开。

在选择报道内容时,应优先考虑那些对公众利益影响较大、具有普遍意义的信息。

对于那些仅仅涉及个人隐私而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内容,应当予以舍弃。

其次,新闻报道应遵循合法性原则。

这意味着新闻工作者在获取和传播信息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不得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个人隐私信息,如窃听、偷拍、非法入侵他人电脑系统等。

同时,在报道过程中,也要注意对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处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泄露。

另外,适度原则也是平衡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的关键。

在报道中,即使某些信息与公共利益相关,也应注意把握披露的程度和范围。

比如,在报道犯罪案件时,可以提及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和相关证据,但不应过度曝光其家庭背景、个人成长经历等与案件无关的隐私信息。

同时,新闻媒体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审查机制。

在新闻报道发布之前,应由专业人员对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在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保护了个人隐私。

新闻学对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与权衡

新闻学对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与权衡

新闻学对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与权衡在当代社会,新闻媒体扮演着关键的角色,它们不仅是传递信息的渠道,更是社会的监督者和公众的代言人。

然而,媒体在履行其社会责任和追求公共利益之间常常面临平衡与权衡的挑战。

本文将探讨新闻学对于新闻媒体社会责任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与权衡,并分析该问题的重要性和挑战。

一、新闻学的社会责任观新闻学是研究新闻传播的学科,其中一个核心观念是新闻的社会责任。

根据新闻专业的道德准则,新闻媒体应该履行其社会责任,即按照实事求是、公正客观、独立自主的原则,向公众传达真实、准确的信息,以促进公众的理性判断和社会进步。

在这种观念下,新闻媒体被赋予了批判社会的功能。

它们通过揭示腐败、追求真相、曝光不公平现象等手段,为公众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以保障社会的公正和公共利益。

这样的理念旨在维护社会的平稳发展,并促进社会民主与公众参与。

二、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与公共利益新闻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主体,对于社会的稳定和进步有着重要的影响。

它们不仅需要履行其社会责任,还需要在追求公共利益时保持平衡。

首先,新闻媒体应当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任何一个社会都需要有透明度和信息的公开性,而新闻媒体是实现这个目标的关键力量。

通过传递重要的信息和新闻报道,媒体能够让公众了解社会的各种问题和挑战,从而激发公众的关注和参与。

这种知情权的保障有助于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和民主的社会。

其次,媒体应当承担社会监督的职责。

新闻媒体应该监督政府、企业和其他权力机构,揭示他们的不当行为和不公正现象。

社会监督使得各方都无法逾越道德和法律的边界,有助于维护社会的正义和公平。

然而,新闻媒体在履行其社会责任和追求公共利益时,常常面临平衡与权衡的挑战。

一方面,新闻媒体需要提供娱乐、轻松和受众愿望的内容,以满足市场需求和商业利益。

另一方面,媒体必须留意和追求具有社会价值的新闻报道,以推动社会变革和公共利益。

三、挑战与解决方案在新闻学对于新闻媒体社会责任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与权衡中,存在一些挑战。

新闻学对新闻报道的公众利益与知情权的保障

新闻学对新闻报道的公众利益与知情权的保障

新闻学对新闻报道的公众利益与知情权的保障新闻学作为一门学科,旨在研究新闻的生产、传播和接受等过程,追求真实、客观、全面的报道。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新闻报道对公众利益和知情权的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新闻学如何在新闻报道中保障公众利益和知情权,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一、新闻学对公众利益的保障新闻报道是新闻学的核心内容之一,其目的在于向公众传递真实、及时的信息,保障公众的权益和利益。

首先,新闻学强调报道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确保报道不受个人或团体的利益驱动,真实还原事实。

其次,新闻学倡导深度调查和多维度报道,以便提供更全面的信息,避免信息片面或被篡改的情况发生。

此外,新闻学还注重对社会各方面事件和问题进行反映和监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然而,在现实中,一些新闻报道存在一定的问题。

例如,有些媒体可能因商业利益而偏袒某些报道,导致关键信息被省略或扭曲。

或者,一些媒体可能受到政府的干预,无法真实报道。

这种情况下,新闻学的公众利益保障就存在挑战。

二、新闻学对知情权的保障知情权是公众作为信息接受者的基本权益之一。

新闻学在新闻报道中应当确保公众获得准确、真实的信息,满足公众对事实的知情需求。

首先,新闻学注重信息的来源可靠性和真实性,从而避免虚假信息或谣言的传播。

其次,新闻学强调透明公开的原则,及时向公众披露重要信息。

此外,新闻学还倡导避免滥用新闻报道和采访权,尊重个人隐私和自由。

然而,在实践中,有些新闻报道可能侵犯了个人的知情权。

比如,某些媒体可能过度报道个人隐私,造成公众的猎奇心理或对新闻的冷漠。

此外,一些报道可能操纵公众的情绪,导致公众受到误导或误解。

这些问题对新闻学对知情权的保障提出了挑战。

三、新闻学对公众利益和知情权保障面临的问题与挑战新闻学在保障公众利益和知情权方面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

首先,现代媒体的商业化趋势,使得一些媒体偏向于追逐点击率和利润,而忽视了公众的真实需求和利益。

其次,信息爆炸的时代,虚假信息、谣言和造谣等问题层出不穷,给公众的知情权带来了困扰。

政府新闻发布与民众知情权、话语权冲突与协调——以松花江污染危机事件为例

政府新闻发布与民众知情权、话语权冲突与协调——以松花江污染危机事件为例

政府新闻发布与民众知情权、话语权冲突与协调——以松花江污染危机事件为例政府新闻发布与民众知情权、话语权冲突与协调——以松花江污染危机事件为例(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关键词:新闻发布知情权话语权松花江污染事件内容提要:本文以松花江污染危机事件为案例,分析政府新闻发布在危机公关方面暴露出的某些问题,诸如以类似“善意谎言”、“社会稳定”等借口屏蔽事实真相,既损害广大民众的知情权与话语权,也销蚀政府的公信力。

文章进一步思考如何改进政府新闻发布活动及其相关制度,并且从尊重民意、现代政府信息公开、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等四个方面探讨政府新闻发布与民众知情权、话语权之间的关系与利益协调。

尽管已经进入电子网络时代,但我们无法否认,从宪法赋予的权利角度考察,广大民众的知情权和话语权目前依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信息不对称造成知情权缺失,二是话语表达渠道不畅通造成意见偏差。

从大众传播的实践运作来看,民众的知情权是他们有效运用话语权的前提和保障,如果民众知情权缺失,将导致话语表达权得不到有效保障,造成意见市场出现失误、偏差甚至混乱,干扰政府决策及政策实施,影响社会稳定。

本文所论述的政府新闻发布主要指我国各级政府通过主流媒体,采取新闻公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来向公众传达国际、国内重大新闻事件,尤其是与民众利益休戚相关的各类危机、灾难、疫情等事件。

最近我国发生的松花江污染危机事件,再次凸显政府新闻发布在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及满足民众知情权、话语权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政府危机公关能力亟待提高。

一、政府新闻发布的认识误区2005年11月21日哈尔滨东北网刊登一则后来全国几乎所有主要媒介都转载过的新闻稿,其中,哈尔滨市政府以哈政发法字【2005】25号字样发布了《关于市区供水管网临时停止供水的公告》[1] 。

我们注意到关于停水的主要信息是:“自2005年11月22日中午12时起,对市区市政供水管网设施进行检修并停止供水”。

论新闻传播侵犯公民隐私权

论新闻传播侵犯公民隐私权

论新闻传播侵犯公民隐私权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新闻传播的力量日益强大,它能够迅速将信息传递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新闻传播侵犯公民隐私权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议题。

公民隐私权是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秘密,包括个人的私人生活、私人空间、私人活动以及个人信息等方面。

它是公民人格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法律的保护。

然而,新闻传播在追求新闻价值和公众知情权的过程中,有时会越过这条界限,对公民的隐私权造成侵犯。

新闻传播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首先,在一些新闻报道中,未经当事人同意,就公开其个人隐私信息,如家庭住址、电话号码、银行账号等。

这种直接的隐私信息披露,给当事人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安全隐患。

其次,对于一些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过度曝光,比如他们的恋爱关系、家庭纠纷等。

虽然公众人物在一定程度上需要让渡部分隐私,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的全部私人生活都应该被公开。

此外,在一些调查性报道中,采用非法手段获取个人隐私信息,如窃听、跟踪等,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隐私权,更是触犯了法律。

那么,新闻传播为何会侵犯公民隐私权呢?一方面,新闻行业竞争激烈,为了吸引眼球、提高收视率或点击率,一些媒体不惜采用侵犯隐私的手段来获取独家新闻。

另一方面,部分新闻工作者缺乏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没有充分认识到保护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性。

此外,公众的好奇心和对八卦新闻的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种侵权行为。

新闻传播侵犯公民隐私权所带来的危害是不容忽视的。

对于被侵犯隐私的个人来说,他们可能会遭受精神上的痛苦和压力,正常的生活被打乱,甚至可能面临社会的歧视和排斥。

从社会层面来看,这种行为破坏了社会的信任和和谐,降低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

如果公民对新闻媒体失去信任,那么新闻传播的功能和价值也将大打折扣。

为了防止新闻传播侵犯公民隐私权,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首先,新闻媒体自身要加强自律,建立健全内部的审核机制,确保新闻报道符合法律和道德规范。

论新闻传播侵犯公民隐私权

论新闻传播侵犯公民隐私权

论新闻传播侵犯公民隐私权在当今信息高速传播的时代,新闻媒体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们肩负着向公众传递信息、监督社会、引导舆论的重任。

然而,在追求新闻价值和公众知情权的过程中,新闻传播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深刻的思考。

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它涵盖了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

公民有权自主决定这些隐私的公开范围和程度,以维护个人的尊严和自由。

但新闻传播的特性使得这种权利面临着诸多挑战。

新闻传播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首先,在新闻报道中,未经当事人同意,公开其个人敏感信息,如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医疗记录等,给当事人的生活带来困扰和威胁。

其次,对公民的私人生活进行过度曝光,如跟踪拍摄明星的私人约会、偷拍他人家庭内部的纠纷等。

再者,有些新闻媒体为了吸引眼球,故意制造噱头,深挖当事人的隐私细节,甚至编造虚假的隐私内容,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名誉和形象。

那么,新闻传播为何会侵犯公民隐私权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部分新闻从业者职业素养的缺失。

在竞争激烈的新闻市场中,一些人为了追求独家新闻、提高点击率和收视率,不惜违背职业道德,不择手段地获取和传播隐私信息。

此外,新闻媒体在追求新闻自由的过程中,有时未能把握好合理的界限。

新闻自由固然重要,但不能以牺牲公民的隐私权为代价。

另外,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为新闻传播侵犯公民隐私权提供了可乘之机。

目前,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对于新闻传播中的隐私侵权行为缺乏明确的界定和严厉的惩处措施,导致一些新闻媒体在侵权问题上存在侥幸心理。

新闻传播侵犯公民隐私权带来的危害不容小觑。

对于被侵权的公民个人而言,他们的正常生活被打乱,可能面临骚扰、威胁甚至人身安全的风险。

从社会层面来看,这种现象破坏了社会的信任关系,导致公众对新闻媒体的信任度下降,影响了新闻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容易引发公众的不满和恐慌。

论新闻传播侵犯公民隐私权

论新闻传播侵犯公民隐私权

论新闻传播侵犯公民隐私权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新闻传播的力量日益强大,它能够迅速将各种消息传递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

然而,在追求新闻价值和公众知情权的过程中,新闻传播也可能侵犯公民的隐私权,给个人带来无法挽回的伤害。

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它指的是个人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每个人都希望在自己的私人领域内拥有一份安宁和自由,不受外界的无端干扰。

但新闻传播的某些行为,却打破了这一界限。

首先,一些新闻媒体为了吸引眼球,获取更高的关注度和点击率,不择手段地挖掘个人隐私。

在娱乐新闻中,这种现象尤为突出。

明星的恋情、家庭生活等私人信息常常被曝光于众。

虽然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在一定程度上需要让渡部分隐私权,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的所有私人生活都应该成为大众的谈资。

有些媒体甚至采用跟踪、偷拍、窃听等非法手段获取信息,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其次,在一些社会热点事件的报道中,新闻传播也可能无意间侵犯到普通人的隐私权。

比如在灾难事件中,受害者的个人信息、家庭状况等可能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被公开。

这不仅对受害者造成了二次伤害,也违背了新闻伦理和道德。

再者,网络的发展使得新闻传播的速度和范围空前扩大,同时也增加了侵犯隐私权的风险。

一些网络平台在传播新闻时,缺乏对隐私信息的审核和把关,导致个人隐私轻易被传播。

而且,一旦隐私信息在网络上传播开来,其影响范围之广、消除难度之大,往往超乎想象。

新闻传播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方面,部分新闻工作者缺乏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为了追求所谓的“独家新闻”,不顾他人的隐私权利。

另一方面,市场竞争的压力也使得一些媒体不惜以侵犯隐私为代价来获取利益。

此外,公众对于隐私的保护意识相对薄弱,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

为了避免新闻传播侵犯公民隐私权,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首先,新闻工作者应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法律意识,遵循新闻伦理规范,在追求新闻价值的同时,尊重公民的隐私权。

新闻报道如何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新闻报道如何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新闻报道如何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隐私权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新闻报道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是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还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起着推动作用。

然而,在新闻报道的过程中,如何平衡公众的知情权和隐私权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公众的知情权,意味着公众有权了解与自身利益相关以及社会公共事务的真实情况。

新闻媒体作为信息的传播者,有责任和义务满足公众的这一需求。

例如,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方面,及时、准确、全面的新闻报道能够让公众了解事态的发展,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自己和他人,同时也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和有序运转。

然而,与之相对的隐私权同样不容忽视。

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知悉、侵扰、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每个人都有权在一定程度上保留自己的私人空间和个人信息,不受外界的无端干涉和曝光。

在实际的新闻报道中,常常会出现一些因未能妥善处理这两者关系而引发的问题。

有时候,为了追求独家新闻和轰动效应,一些媒体可能会过度挖掘个人隐私,甚至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信息,从而对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比如,在某些明星绯闻的报道中,媒体可能会跟踪拍摄他们的私人生活,曝光其家庭住址、家庭成员等敏感信息,严重干扰了他们的正常生活。

另一方面,也存在因过于保护个人隐私而导致公众知情权受损的情况。

例如,在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中,如果对相关信息过度隐瞒,可能会引发公众的恐慌和猜测,影响社会的公信力。

那么,新闻报道应该如何在维护公众知情权的同时,保护好公众的隐私权呢?首先,新闻工作者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养。

在采访和报道过程中,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获取和使用信息。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要有明确的判断和取舍,不能为了吸引眼球而无底线地曝光。

其次,新闻媒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的审核机制。

在新闻发布之前,对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既能够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又没有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论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在舆论监督中的权利与义务

论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在舆论监督中的权利与义务

论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在舆论监督中的权利与义务唐光怀摘 要:新闻媒体与新闻记者是舆论监督法律关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主体,其权利义务的划分直接关系到舆论监督法治化的成败。

知情权、采访权、报道权和人格权是其主要权利。

保守国家秘密、尊重司法独立,尊重公民、法人人格权、维护社会和谐是其主要义务。

关键词:新闻媒体;新闻记者;知情权;采访权;国家秘密;司法独立中图分类号:F123.1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43-1027/F(2007)6-123-03作 者:邵阳学院;湖南,邵阳,422000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介进行。

任何一位公民提出的批评和建议,即使完全正确也只是个别人的意见,是不能称为舆论的;只有经过传播,取得众多人的关注和认同,成为众多人的共识(社会集合意识),才能形成舆论,产生精神上、道义上的力量。

在形成舆论的过程中,新闻媒介具有关键性作用。

因此,新闻媒体与新闻记者是舆论监督法律关系中不可缺少的主体,其权利义务的划分直接关系到舆论监督法治化的成败。

一、新闻媒体与新闻记者的权利新闻媒体与新闻记者开展的舆论监督,担负着守望环境、制约权力、保护民主的历史重任。

因此,新闻媒体与新闻记者在舆论监督法律关系中,享有与其职责相称的神圣的权利。

这些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 知情权知情权一词作为特指一种权利主张的法学概念,是由美国新闻编辑肯特!库泊在1945年首次提出的。

1984年∀世界人权宣言#确定其为基本人权之一。

所谓知情权,又称知悉权、了解权,是指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包括对国家事务、社会信息和其他事务的了解。

它包括知政权、社会信息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法人信息知情权与法定知情权等内容。

一个民主国家应当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

公民有权知道他们应当知道的信息,而这种信息在现代社会则通常是来源于新闻媒体的传播。

新闻媒体是公众知情权的维护者和体现者,公众的知情权主要通过媒体而得到体现。

媒体传播对公民知情权的影响研究

媒体传播对公民知情权的影响研究

媒体传播对公民知情权的影响研究现代社会,媒体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之一,尤其是在信息爆炸的时代,人们需要从各种渠道获取信息、增长见识、拓宽视野。

而媒体的职责之一就是传递信息,以确保公众了解最近发生的事件以及形势发展的最新趋势。

因此,媒体的传播能力与传播模式对于公民知情权的保障意义非常重大。

本文将从媒体报道的角度,对媒体传播对公民知情权的影响进行研究。

一、媒体的报道及信息流通媒体报道不仅仅是对事实的呈现和对现象的描述,更重要的是对事件背后的原因和影响的分析解读,以及对相关人员和机构的问责追责,并对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意识进行引导和培育。

这种报导意味着媒体不仅要提供信息和资讯,还要对涉及到的观点进行评价与认识,以来促进公众对事件的反思、对于社会的进步、繁荣、和个人的成长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事实上,媒体对于信息流通、生产和传递的贡献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因素之一。

以新闻报道为例,媒体的价值不仅在于报道了事件,更重要的在于对事件原因和背后影响的探讨,并以多方位、深入系统的分析为基础,让公众更好地了解事件。

好的媒体报道不仅仅能改善公众的认知能力,也能够提高公众对事件的关注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公众对社会问题的认识。

二、媒体传播对公民知情权的影响公民知情权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和政治决策中知道事情的真相和情况,有一定程度的自由选择和表达意见的权利。

媒体传播对公民知情权有着直接而深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信息获取媒体报道是公民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之一,也是不可或缺的渠道之一。

在信息化时代,公民获取信息的速度和品质已得到大幅提高,但面对那些没有办法亲身经历和感知的事件时,媒体报道仍然是公民的重要信息来源之一。

同时,一个地区、甚至一个国家的新闻报道也不仅仅是地方事务,它们相互影响、互相连通,在结构的形成和建立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媒体良好的报道水平和专业水平,为公民获取、了解并分析全球和地区的风险和机遇,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媒体行业加强新闻报道准确性维护公众知情权

媒体行业加强新闻报道准确性维护公众知情权

媒体行业加强新闻报道准确性维护公众知情权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媒体行业在公众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新闻媒体承担着向公众传递真实、客观信息的责任。

然而,由于新闻行业的商业化和舆论导向的压力,新闻报道的准确性受到了一定程度的质疑。

为了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媒体行业应加强新闻报道的准确性。

一、建立新闻事实核查机构在新闻报道中,准确传递事实是最基本的要求。

为了确保新闻报道的准确性,媒体行业应建立独立的新闻事实核查机构,负责对新闻报道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该机构应由独立的专业人士组成,具备丰富的新闻行业经验和相关法律知识,可以对疑似虚假报道进行深入调查和验证。

通过事实核查机构的存在,可以有效防止新闻报道中的谣言和虚假信息的传播。

二、加强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建设媒体行业是一个高度责任感和行业道德要求的行业。

新闻从业者应时刻保持职业操守,始终以事实为基础进行报道。

媒体行业应加强对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水平。

只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才能够更好地保证新闻报道的准确性,维护公众的知情权。

三、制定更加严格的新闻报道规范为了加强对新闻报道准确性的维护,媒体行业应制定更加严格的新闻报道规范。

这些规范应涵盖新闻收集、编辑、发布等各个环节,并明确要求新闻从业者严格按照规范进行工作。

通过制定规范,可以有效规范新闻报道行为,防止虚假信息的传播。

同时,媒体行业还应加强对规范的监督和执行,确保规范的有效实施。

四、加强公众参与与监督媒体行业的发展不能离开公众的参与和监督。

在新闻报道准确性的维护中,公众的参与和监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媒体行业应积极倾听公众的声音,建立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批评。

同时,在新闻报道中应注重开展公众教育,提高公众的媒体素养和辨别能力,让公众能够更好地辨别真假信息,维护自己的知情权。

综上所述,媒体行业在加强新闻报道准确性的同时,也在维护公众的知情权。

新闻记者的权利记者的采访权知情权和言论自由

新闻记者的权利记者的采访权知情权和言论自由

新闻记者的权利记者的采访权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新闻记者的权利:记者的采访权、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新闻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作为新闻传播的“中介者”,新闻记者承担着重要的责任与使命。

记者作为信息的传递者和监督者,拥有一定的特权和权利,其中包括采访权、知情权和言论自由。

本文将围绕这三个方面,从法律、道德和职业角度分析新闻记者的权利及其重要性。

一、记者的采访权采访是新闻工作中最核心、最基本的环节之一。

记者的采访权即保障记者能够自由地进行新闻采访并取得相关信息的权利。

采访权的保障有助于实现新闻的公正、客观和多元。

采访权的行使应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内进行,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层面来看,记者的采访权受到宪法和相关法律的保护。

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权利,而记者作为公民之一,在新闻采访领域享有相应的权利。

法律如新闻采访权细则对采访权的行使做出了具体规范,包括在涉及个人隐私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

从道德层面来看,记者的采访权应遵循新闻伦理的规范。

记者在采访中应坚持公正、真实、客观的原则,尊重被采访者的权益和隐私,避免一切不必要的侵犯。

记者应当遵循“采访自由、责任自负”的原则,不以牺牲他人利益为代价来追求新闻报道。

二、记者的知情权知情权是指记者作为新闻报道者,有权获取并传递信息给公众的权利。

新闻记者作为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力量,拥有知情权是履行其职责的前提。

记者的知情权包括获取信息的权利,以及信息的收集和整理的权利。

记者获取信息的权利受到信息公开的影响。

政府和其他机构应该主动公开信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让记者能够准确及时地掌握相关信息。

与此同时,记者自身也应具备获取信息的能力,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积极主动地获取信息。

记者收集和整理信息的权利则要求记者具备专业的素养和职业道德。

记者应当诚实守信地收集信息,严谨客观地整理和报道信息,避免主观性太强、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报道。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2一、公众知情权(一)知情权的内涵知情权,又称知晓权、获知权、了解权等,指公民拥有了解世界变动,尤其是政府所作所为的权利。

①公众的知情权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的属性。

公众知情权有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两种形式。

消极权利是指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公众可以自由的寻求、获取,国家、社会、他人只是承担了(消极的)不予非法干预、妨碍的义务。

积极权利是指有关信息本来是应当让公众知悉的,但是它被控制在特定单位或人士的手里,公众的知情权就必须借助特定单位或人士的积极行为才能实现,即特定单位或人士负有向公众公开信息的义务。

②如同任何自由权利一样,公众的知情权是有边界的。

例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共信息不得公开。

(二)我国公众知情权的权源我国《宪法》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学术上,言论、出版自由被归结为表达自由的概念。

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理论上与言论自由共生。

国际人权公约规定,表达自由包含寻求、接受及传播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了解情况是表达意见的前提条件,且保障表达自由必须保障他人接受表达内容的权利,故知情权被认为是从表达自由中引申出的一项“潜在”的权利。

《宪法》还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第2条);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3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接受人民的监督(第27条);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的权利(第41条)等。

而公众的知情权是实现上述民主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此外,我国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亦对公众知情权进行规定。

例如,《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公告;《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则从整体上对政府信息公开作出了规定。

综上所述,国际公约与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同构成了我国公众知情权的权源。

(三)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重要性身处纷繁复杂的大众社会之中,公众时时刻刻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不确定性。

为了更好的在社会中生存,人们需要通过不断地获知周边环境的信息,消除这种不确定性,从而对自身和社会做出正确的判断,并制定下一步行动方针。

这一切都表现为公众知情权的满足。

在正常信息不足或不确切的时候,如突发性公论新闻传播与公众知情权宋一苇(四川大学,四川成都610065)【摘要】知情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权之一,保障公众知情权是新闻传播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任务。

新闻传播环境因素对媒介知情权乃至公众知情权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在当前新闻传播环境下,当务之急是保证媒介及公众知情权的实现。

【关键词】知情权公众新闻传播媒介【中图分类号】DF2,DF3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01(2012)02-0032-03①李良荣:《当代西方新闻媒体》,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56-157页。

②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33页。

【收稿日期】2012-02-15【作者简介】宋一苇(1991-),女,安徽黄山人,四川大学2009级新闻专业优秀本科生。

No.2,2012General No.59,Vol.112012年第2期第11卷(总第59期)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Journal of Anhu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olice Officers32共事件发生时,公众知情权如果得不到满足,流言就会增多。

美国社会学家G·阿尔波特提出流言传播的公式:流言流传的强度=问题的重要性不了解程度。

①这种流言必然会引起公众对政府行为的不理解,甚至引起社会混乱与恐慌。

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有利于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理解与接受,促进社会事务的协调与解决。

公众知情权重要性的另一个表现是对政府信息的了解,从而形成对政府的监督。

只有对政府信息有一定的了解,公民才能更好地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从而促进其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提高。

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有利于提高公民参政议政的能力,预防和减少贪污腐败现象。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政治多元化和社会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公众知情权的实现程度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民主自由程度和信息化程度的重要标志。

②二、新闻传播媒介的知情权与公众知情权(一)新闻传播媒介知情权的权源知情权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766年的瑞典新闻法中,但首先使用知情权这一词的是20世纪40年代中期的美国记者库珀。

③由此可见,知情权和新闻传播紧密相关,相互交融。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规定:“依法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批评权、评论权、发表权。

”新闻记者的这些权利源于知情权,而知情权源于表达自由。

因此,我国新闻工作者的权利来源于《宪法》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和进行文化活动的自由。

《宪法》赋予作为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的新闻传播媒介知情权,是新闻工作者通过采访掌握事实信息,并客观公正的向公众作出报道的保证。

(二)保障公众知情权是新闻传播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任务1.新闻自由的实现实质上是公众知情权的实现。

我国《宪法》保障公民的表达自由,引申到新闻传播领域,可理解为新闻工作者作为公民,有权依法运用新闻传播媒介以各种形式发表意见。

新闻自由由此派生。

作为现代法治国家重要标志的新闻自由,通常指在法律范围内保证新闻传播媒介获取消息或报道、发表意见的言论自由权,包括媒介的采访自由、传递自由、出版自由和批评自由。

④知情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新闻自由的题中之义。

新闻自由不是新闻媒介的特权,归根结底还是公民的权利,新闻传播媒介的知情权的实现实质上是公众知情权的实现。

2.满足公众知情权是坚持公开性原则的本质要求。

公开性原则是新闻传播的本质要求和基本原则之一。

公开性原则是一种无空间限制、无信息壁垒、无歧视性的传播,其最本质的意义是说新闻传播应该是一种自由的传播,因而新闻自由是公开性原则的内核和根本精神。

⑤通过公开报道,媒介充分发挥新闻自由,向公众告知与报道信息,从而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三)保障新闻传播媒介知情权对于保障公众知情权的重要意义现代社会中,新闻传播成为人们了解各方信息、实现知情权的主要渠道。

一方面,新闻传播媒介有从信息控制主体处获得各种公共信息的权利;另一方面公民有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及其他方式获得各种公共信息的权利。

因而,新闻传播媒介充分享有新闻自由、在坚持公开性原则的基础上行使知情权,获得各种公共信息,对于公众知情权的实现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第一,媒介通过报道事实,发挥传递信息、传承文化的职能,消除公众对信息的不确定性,满足其知情权,使其更好地选择生活方式、参与公共事务;第二,媒介通过引导舆论,发挥舆论监督的职能,使公众更好地表达意见建议、行使民主权利,发挥言论自由,从而形成对政府、社会以及个人的有效监督,避免贪污腐败等社会不良现象的产生。

三、新闻传播环境与公众知情权(一)新闻传播环境的内涵新闻的传播环境是媒介环境与社会环境的结合。

媒介环境主要由媒介行为的监管环境、媒介生存环境及媒介生态环境等要素构成;社会环境主要由新闻传播的社会政治环境、社会经济环境、社会文化环境和社会互动环境等要素构成。

⑥新闻传播环境对于媒体信息生产与传播的质量,公众对信息的认可与接受,尤其是公众知情权的满足,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

(二)新闻传播环境对公众知情权的影响1.媒介政治环境对公众知情权的影响。

处于社会政治环境之中的新闻传播媒介,不得不受到国家和政府部门的监管与控制。

首先,新闻传播媒介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的政治制度。

我国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新闻传播媒介是党的耳目喉舌。

《宪法》第22条规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的性质和任务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其次,新闻传播媒介的行为要受到政府部门的监管和控制,主要包括①张友成:《公众知情权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满足与限制》,载于《青年记者》,2007年第3-4期,第83页。

②王爱伟:《试论危机传播中的知情权》,载于《当代传播》,2008年第3期,第94页。

③李良荣,等:《当代西方新闻媒体》,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57页。

④姚广宜:《论新闻采访权及其权源》,载于《当代传播》,2008年第6期,第56页。

⑤杨保军:《论新闻传播的公开原则》,载于《阴山学刊》,2004年第4期,第44页。

⑥李勤:《新闻传播环境对知情权的影响》,载于《当代传播》,2003年第6期,第10页。

33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2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2审查传播内容、控制新闻来源和制定传播导向。

《出版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

因此,对于一些符合党和政府利益的信息,往往要求大力宣传;对于一些有损党和政府利益的信息,媒介却容易失去报道自由。

这就必然导致正面信息与负面信息的不平衡,公众的知情权因而受到侵犯,同时也不利于形成对党和政府的舆论监督。

2.媒介市场环境对公众知情权的影响。

现代社会的新闻传播媒介大多身处市场经济的宏观背景下,需要通过赢得大量受众来吸引广告商,从而获得利润,因此必然受到市场规律的影响与控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我国新闻传播媒介也逐渐面向市场,由以传播者为中心向以受众为中心过度。

然而,一些媒介为了争取受众,不惜专门挑选低俗的社区新闻,甚至选择新闻中的一部分进行片面报道以投其所好,客观上导致了受众无法了解事实的全部真相,这不仅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侵犯,更是对社会主义大众文化的危害。

3.媒介自身歪曲信息对公众知情权的影响。

李普曼认为,新闻传播媒介向受众展示的并不是现实环境,而是经过自身选择、过滤、理解而后建构的拟态环境。

因而,公众从媒介处获得信息,不可能与事实完全一致。

新闻传播媒介对于信息的这种歪曲,受到阶级立场、利益涉及、价值判断甚至个人取向与职业水平的影响。

例如,我国的新闻传播媒介必须接受党的领导,政治宣传功能突出,当面对意识形态信息时,新闻工作者主观上会做出一定的价值判断,甚至做出信息取舍。

这在客观上必然会影响公众对新闻信息的接受与判断,公众知情权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受到侵害。

4.其他新闻传播媒介环境因素对公众知情权的影响。

除上述几个主要影响因素外,国家的新闻政策、政府对某一事件的认知水平、公众对事件的关注程度、公众的社会道德及其文化观念、社会传统等因素也对公众知情权的实现产生一定影响。

(三)当前新闻传播环境下实现公众知情权的手段和方法1.政府行为。

政府对国家进行管理,根本目的在于追求国家公民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这就要求保证政府信息的透明与公开,充分维护公众的知情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