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性资助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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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性资助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培养大学生的自立自强和实践创新意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全面发展,推进学生资助工作由保障性资助向发展性资助过渡,经研究,决定设立“洛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性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发展性资助项目”)。
第二条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培养学生的科研创新能力及了解社会、适应社会、服务社会的能力,发展性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将本着“择优立项、资助育人”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学校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发展性资助项目评审委员会(见附件1),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条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和相关专业教师为成员的发展性资助项目指导小组,全面组织和落实项目实施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五条申报原则
申报项目应具有可行性、实用性和创新性,注重培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科研意识、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和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
第六条选题要求
1.关注科研动态,围绕科学前沿问题,选择对自身科研素质提高具有引导性的项目。
2.结合我校实际,开展创新创业、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社会调查和其他公益类项目活动,通过项目实践提升综合素质。
3.选题应符合申报者的水平,方案合理、技术可行、实施性强。
第七条立项条件
1.凡我校全日制非毕业班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均可申请立项。须以团队形式申报项目,每个项目团队由负责人和参与者组成,其中负责人1名,参与者2—5人;学生可以跨年级、跨专业合作,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个项目团队最多只能有1名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立项团队要自主设计方案、自主实施项目过程、自主完成项目总结等工作。
3.每个项目必须有1位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以上学历的本校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4.已经获得其它经费资助的项目,不再重复立项,一名学生
原则上只能申报和参与一个项目。如弄虚作假,则予以取消。
第八条项目类别及成果上报形式
项目分为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科技发明类及社会实践类四大类,成果上报形式为学术论文、调研报告、项目总结、发明制作四种。
第九条申报者填写《洛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性资助项目申报表》(附件2),并由指导老师签字后上交学院发展性资助项目指导小组,各学院统一做好本学院学生申报项目的统计、材料汇总及初选等工作并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校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确定立项名单。
第十条各学院原则上按照非毕业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的4%推荐发展性资助项目数,校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最终确定立项项目。
第四章项目中期检查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填写《洛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性资助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附件3),并附上项目阶段性成果。各学院做好本学院学生项目的自检、统计、材料汇总及评分等工作,中期检查分数将计入项目结题的总成绩(占10%比重),并将中期检查结果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若项目负责人中途因故拟停止项目研究,须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办理撤项手续,同时递交由指
导教师和所在学院发展性资助项目指导小组签署意见的中止原因报告。
第五章项目结题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上交《洛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性资助项目结题申请表》和相关成果,并参加答辩。各学院组织落实本学院项目结题工作,做好结题答辩的场次安排、分数统计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结题答辩成绩登记表》(附件4)、《项目结题申请表》(附件5)等学生结题资料统一送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非毕业班学生的科技发明类项目因特殊研究需要,可以申请延期一年,其他类项目须在一年内完成,未能在一年内完成的项目,视为终止项目研究。
第十五条根据结题成绩,各学院以不超过本学院项目总数的30%推荐上报优秀项目,校评审委员将以全校项目总数的20%左右确定优秀项目。被学院推荐到学校的项目没有评为优秀的,自动降为良好等级。学院根据答辩成绩,确立良好项目(占项目总数40%左右)和合格项目(占项目总数40%左右)。
第十六条顺利通过答辩的项目予以结题并发放项目结题资信证书(附件6)和剩余的资助经费。原则上,优秀项目总资助经费为2000元,并参照校级科研项目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予以加分;良好项目总资助经费为1500元;合格项目总资助经费为
1000元。
第十七条项目结题后,参与的学生可根据该项目的结题成绩及在项目负责分工情况获得一定的量化考核成绩加分。
第六章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十八条学校每年从勤工助学基金中划拨专项经费用于发展性资助项目立项。各学院应根据本学院学生的立项审批情况,积极予以支持,可以从本学院的二级勤工助学经费中自行提取配套一定的项目经费。
第十九条项目立项后,给予1000元的启动经费,项目结题后根据结题成绩补助剩余经费;资助经费由财务处统一存入项目负责人银行卡中。
第二十条凡中途撤项、无故延期且无具体改进措施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学院可责令项目负责人停止使用项目经费,并视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同时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下一年度项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洛阳师范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1. 洛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性资助项目评审委员会名单
2.《洛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性资助项目
申报表》
3.《洛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性资助项目
中期检查报告书》
4.《结题答辩成绩登记表》
5.《洛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性资助项目
结题申请表》》
6. 项目结题资信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