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卫生安全监察规定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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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劳动卫生安全监察规定

建设项目劳动卫生安全监察规定

建设项目劳动卫生安全监察规定1. 引言建设项目劳动卫生安全监察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建设项目过程中的劳动环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本文档旨在规范建设项目劳动卫生安全监察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的劳动卫生安全监察工作。

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工程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3. 监察机构建设项目劳动卫生安全监察工作由专门的监察机构负责执行。

监察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具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知识;•人员素质高,具备执法能力;•有独立行使职权的能力,能够履行监察任务;•保证工作的公正、公平和有效性。

4. 监察范围和要求建设项目劳动卫生安全监察的范围涵盖以下几个方面:4.1 劳动环境监察劳动环境监察主要针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及相关区域的环境条件进行检查,以确保劳动者的健康安全。

具体要求包括:•施工现场周边环境是否达标,存在没有妥善处理的危险物质、噪音、震动等情况;•施工现场是否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如未设置防护设施、电气设备使用不当等;•确保施工现场的卫生状况良好,如有垃圾、积水等问题及时清理。

4.2 劳动作业监察劳动作业监察主要关注劳动者的从业行为是否符合劳动安全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工人的个人安全和身体健康。

具体要求包括:•劳动者是否穿着合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佩戴;•劳动作业中是否存在高强度、高危险性或有毒有害的工种,是否提供充分的培训和指导;•劳动者是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操作规程,遵守现场管理规定。

4.3 劳动保护监察劳动保护监察主要督促建设项目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具体要求包括:•确保建设项目单位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劳动卫生安全方案,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劳动环境;•建设项目单位是否配备合格的劳动保护设施和装备,并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建设项目单位是否提供完善的劳动保护培训,加强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作者:————————————————————————————————日期: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颁布日期】 19961017【实施日期】 19970101【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卫生监察按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劳动部颁布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是:(一)在建设项目立项和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二)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会同劳动部制定本行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三)负责将本行业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四)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六)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参加,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劳动部3号令)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劳动部3号令)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3号)《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已经1996年10月4日劳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颁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伯勇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七日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卫生监察按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劳动部颁布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是:(一)在建设项目立项和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二)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会同劳动部制定本行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三)负责将本行业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四)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六)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参加,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劳动部3号令)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劳动部3号令)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3号)《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已经1996年10月4日劳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颁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伯勇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七日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卫生监察按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劳动部颁布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是:(一)在建设项目立项和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二)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会同劳动部制定本行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三)负责将本行业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四)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六)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参加,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劳动安全卫生检测规定范本

劳动安全卫生检测规定范本

劳动安全卫生检测规定范本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保障劳动场所的安全环境,并规范劳动安全卫生检测工作的实施,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二、基本要求1.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制度,明确检测的内容、方法和频次。

2. 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要求的劳动安全卫生检测人员,并进行培训和考核。

3. 劳动安全卫生检测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检测结果应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劳动场所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三、劳动安全卫生检测内容1. 劳动场所环境检测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对劳动场所进行环境检测,主要包括空气质量、噪声、振动等方面的检测。

2. 劳动设备检测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劳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包括设备的使用状态、安全性能等方面的检测。

3. 劳动作业检测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劳动作业进行监测,包括工作流程、作业方法、人机工程学等方面的检测。

4. 劳动防护用品检测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测,包括头盔、防护眼镜、防护服等的性能和有效性检测。

四、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方法1. 空气质量检测可采用采样法、分析法、测定法等方法进行,确保检测结果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2. 噪声检测可使用声级计、频谱分析仪等设备进行,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噪声的强度和频率进行检测。

3. 劳动设备检测可使用检测仪器和设备,对设备的使用状态、安全性能等进行检测和评估。

4. 劳动作业检测可采用观察法、测量法等方法进行,对作业过程中的人员姿势、动作等进行检测和分析。

5. 劳动防护用品检测可采用物理性能检测、使用效果检测等方法进行,确保防护用品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五、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报告1. 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报告应准确、清晰地反映检测结果和评价,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

2. 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报告应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报送,并保留相关检测记录和数据。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引言工程建设项目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权、健康权是建设项目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提高工程质量和劳动者安全健康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提高施工过程中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部建设项目的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部分监察职责第四条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实施:(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向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反映已经审批的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等情况;(二)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三)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及职业卫生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和监察;(四)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对发现的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等问题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提出监察意见,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五)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卫生管理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六)对违反法律法规、安全规范和质量标准的行为,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对重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条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对于掌握的工程监察情况,维护国家、群众、劳动者的利益,应当积极行使权力,不得发生纵容、包庇行为。

第六条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加强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监察能力和水平,保证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有效开展。

通用安全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卫生安全监察规定

通用安全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卫生安全监察规定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卫生安全监察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卫生监察按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劳动部颁布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是:(一)在建设项目立项和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二)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会同劳动部制定本行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2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三)负责将本行业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四)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六)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并提供有关的有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参加,文件、资料。

负全面责任。

其职责”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是:(一)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颁布时间】1996.10.17【实施日期】1997.01.01【颁文单位】劳动部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卫生监察按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劳动部颁布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实用文档第四条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是:(一)在建设项目立项和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二)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会同劳动部制定本行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三)负责将本行业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四)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六)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参加,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实用文档负全面责任。

基职责是:(一)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卫生安全监察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卫生安全监察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卫生安全监察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卫生监察按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劳动部颁布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是:(一)在建设项目立项和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二)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会同劳动部制定本行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三)负责将本行业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四)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六)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参加,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负全面责任。

其职责是:(一)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引进技术、设备的建设项目,原有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能削减,没有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或设施不能满足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应同时编报国内配套的投资计划,并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二)初步设计会审前,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含《劳动安全卫生专篇》(见附件一)]和有关的图纸资料。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3号《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已经1996年10月4日劳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颁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伯勇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七日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卫生监察按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劳动部颁布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是:(一)在建设项目立项和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二)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会同劳动部制定本行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三)负责将本行业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四)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六)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参加,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卫生安全监察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卫生安全监察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卫生安全监察规定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卫生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为确保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健康,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遵循本规定。

第二章监管机构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健康责任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机关、卫生监督机构和建设单位共同承担。

第三章建设单位的职责1.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前期进行风险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生产规定并负法制定的。

2.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设计、工程施工进度等因素,及时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并进行合理的安全生产组织。

3. 建设单位要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健康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健康的监管和管理。

4.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标准。

第四章监理单位的职责1. 监理单位必须拥有培训有素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够有效执行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

2. 监理单位应当制定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健康监管规定,并落实到实际监管工作中。

3. 监理单位要对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及组织安排进行监督检查。

4. 监理单位要及时监督建设单位执行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监管规定和要求的情况,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章施工单位的职责1. 施工单位必须拥有技术力量和管理人员,能够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2.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计划,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核实后进行执行。

3. 施工单位要负责现场的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健康监管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提交监理单位审查。

4. 施工单位要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他们能够有效地执行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章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的措施1. 建设单位要充分考虑建筑物结构的安全性能,保证在地震和其他自然灾害下的安全性。

2. 施工现场应按划分火灾等级区域进行建设,并采取火灾防护措施,以防火灾的发生。

3. 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标志、安全施工道路,并保证施工道路及其上的设施安全。

劳动安全卫生检测规定范本(二篇)

劳动安全卫生检测规定范本(二篇)

劳动安全卫生检测规定范本一、总则1.1 为了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卫生环境,在此制定本劳动安全卫生检测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并且必须严格执行。

1.3 公司将定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改善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卫生状况。

二、安全管理2.1 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测,检查并发现潜在的危险及不安全因素,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2.2 工作场所应设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通风设备等,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2.3 禁止员工私自改动或者删除工作场所的安全设施,如果发现有人私自改动或者删除安全设施,将严肃追究其责任。

2.4 严禁员工饮酒后进行危险性工作或者操作危险设备。

2.5 在发生事故或者紧急情况时,所有员工必须按照应急预案和公司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三、卫生管理3.1 公司每季度对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卫生检测,确保工作环境符合卫生要求。

3.2 工作场所的卫生包括通风,清洁和灭虫,必须定期进行维护和清洁。

3.3 公司将确保提供员工必要的卫生保障,包括提供干净的饮用水、洗手设备等。

3.4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必须妥善处理,不得随意倾倒或者排放,以防止污染环境。

3.5 员工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卫生要求进行操作,包括穿戴工作服、戴口罩等。

四、培训管理4.1 公司将定期开展劳动安全卫生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意识培训、急救培训等。

4.2 公司将委派专门人员负责培训,并确保培训内容和方式符合员工的实际情况。

4.3 培训完成后,员工必须参加考核,并通过考核才能上岗工作。

五、违规处罚5.1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员工,公司将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停职、辞退等。

5.2 对于重大违规行为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公司将依法追求法律责任。

六、附则6.1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体员工。

6.2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如有必要,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对规定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及时通知员工。

建筑施工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范本

建筑施工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范本

建筑施工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提高建筑施工工作环境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建筑施工单位及全体从业人员。

第三条监督管理职责: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明确职责,确保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章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机构第四条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卫生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劳动者宣传教育。

第五条卫生保护设施: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卫生保护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通风设备、净化设备、防尘设备等,保障施工现场的室内空气质量。

第六条安全用品配备: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要求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确保劳动者的安全。

第七条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设立职业卫生监督机构,由专业人员组成,并负责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的组织、指导、落实等。

第三章职业卫生监督和防护第八条监督检查: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记录检查情况。

第九条职业病防护: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职业病,并定期开展职业病体检及职业病防护知识培训。

第十条新工艺、新材料鉴定:建筑施工单位在使用新工艺、新材料时,应当进行鉴定,确保其不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第四章培训教育第十一条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意识和素养。

第十二条个人防护培训: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保养培训,提高劳动者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能力。

第五章处罚和奖励第十三条处罚:对违反本制度的建筑施工单位,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工整顿等。

第十四条奖励:对表现良好的建筑施工单位,可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解释和修订,经批准后生效,并在内部及时宣传。

工地卫生安全监督制度范本

工地卫生安全监督制度范本

工地卫生安全监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地卫生与安全监督工作,预防和控制疾病传播,保护劳动者健康,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工地卫生与安全监督工作。

第三条工地卫生与安全监督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工地卫生与安全监督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职责,加强现场巡查与检查,确保各项卫生与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地卫生与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工地卫生与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工地卫生与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工地卫生与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定期开展卫生与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卫生素养;(三)组织进行卫生与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四)组织制定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五)组织定期对卫生与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六)组织收集、整理、归档卫生与安全相关资料,便于查阅与追溯。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工地卫生与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工地卫生与安全监督工作。

第八条工地卫生与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与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职责,加强现场巡查与检查,确保各项卫生与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章卫生与安全措施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规模,组织编制卫生与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明确卫生与安全措施,提交相关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与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场地清洁,定期进行消毒,防止疾病传播。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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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卫生安全监察规定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卫生安全监察规
定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
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
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
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
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卫生监察按矿山安全法律、法规
和劳动部颁布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执
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
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在建设项目立项和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
(二)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会同劳动部制定本行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三)负责将本行业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
(四)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
(六)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参加,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负全面责任。

其职责是:
(一)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引进技术、设备的建设项目,原有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能削减,没有劳
动安全卫生设施或设施不能满足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应同时编报国内配套的投资计划,并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初步设计会审前,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含《劳动安全卫生专篇》(见附件一)]和有关的图纸资料。

初步设计方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见附件二);
(三)对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提出落实“三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并负责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条件;
(四)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在人员培训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内容,应制定完整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
(五)建设项目预验收前,应自主选择并委托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进行劳动条件检测、危害程序分级和有关设备的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并将试运行中劳动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措施的效果、检测检验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写入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六)对预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应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劳动行政部门;
(七)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经劳动行政部门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见附件三)。

第七条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
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技术和管理对策,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监察的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并委托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应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并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

第八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一)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三)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四)大量生产或使用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
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五)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六)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其它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对从事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单位实行资格认可和管理制度。

未获取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不得承担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

第十条从事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是独立的法人,获取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证书,并具备与资格证书和所从事的行业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专业人员。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由劳动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应采用先进、合理的定性、定量评价方法,分析建设项目中潜在的危险、危害性及其可能的后果,提出明确的预防措施并写入预评价报告书。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工作设计单位应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负技术责任。

其职责是:
(一)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同时作出论证,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三)在初步设计中,应严格遵守现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并依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完善初步设计;
(四)在技术设计与施工图纸设计时,应落实初步设计中的劳动安全卫生内容和在初步设计审查中通过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审查意见;
(五)凡经审查同意的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方案,如有变动应征得原负责审批的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中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确实做到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实施,实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
(一)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及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贯彻执行“三同时”规定的情况;
(二)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行业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审查并批复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论证内容,审查(或组织审查)并批复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三)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对建设项目竣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验收;
对本规定第八条中所列的建设项目,在正式验收前应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验收或专项审查验收;
(四)对违反“三同时”规定的建设单位及承担可行性研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并监督检查其整改情况;
(五)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发挥行业管理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机构的作用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六)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标准,公正廉洁、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务院经济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直接组织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劳动部负责;
(二)其它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部于1988年5月27日颁布的《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劳字[1988]48号)同时废
止。

附件一~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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