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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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建设工程招投标不够规范,是我国建设行业存在已久的问题。对此,各地建设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采取多项有力措施进行专项整顿,加以规范,以使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进入有序操作阶段。
但在具体操作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不容忽视。
一、互相利用,彼此“陪标”。即投标单位暗地相互勾结协商,拟定一中标单位,其他单位全力配合演戏;
二、打牌挂职,形成“围标”。即指某一施工企业为了排斥竞争对手,同时以多个施工企业的名义参与同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进行“围标”操作;
三、拉帮结伙,恶意“串标”。即指投标人之间事先拉帮结伙,对招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从而使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位运行”;
四、黑市中介,“提篮倒卖”。即指某些不法分子以利益为“诱饵”,说服那些缺乏信心的竞标施工企业加入“陪标”、“围标”、“串标”队伍,自己从中谋利;
五、评标匆忙,不利择优。各地现行的评标办法大致为:当天评标,当天抽选评委,当天完成评标工作。如此仓促,自然弊病甚多;
六、合同多变,留下隐患。施工企业一经确定,本应严格根据招标文件签订与其主要内容相符合的建设施工合同,但有的变更造价,有的变更材质要求等,留下隐患;
七、体制缺陷、方法弊端。以上种种问题,违背了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影响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极需以有力的措施进行规范。
一要创新建设工程管理机制,把过去若干个政府部门分散管理的工程,变为由政府设立的某个部门集中统一建设和管理。如深圳市于2002年在全国率先设立财政全额拨款的建筑工务局,负责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的统一建设管理。
二要完善现行的招投标法规,现行的一般有三种方法: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综合评估法,这三种办法都存在问题。我们在对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进行公开选择施工队伍的探索中,尝试实行“明标抽取法”,即各建设工程项目我们事先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预算,经审计部门审计后,作为标底,通过交易中心或固定媒体向社会公布,让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参与公开抽签定标。
三要健全相配套的部门规章,要建立健全工程投标保证金制度,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工程担保、工程保险制度,健全市场稽查制度,加快建立规范施工企业与专业人员信用制度等。
四要强化政府的监督管理,主要从这几个方面来努力:
1、减少建设方利用资格预审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搞假招标的现象。
2、进一步完善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要科学合理地设定评分内容、指标体系分值,减少随意性的人为因素的影响。
3、加强对标底的管理。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的作用只作为参考,而不应成为中标的直接依据,以防止利用标底操纵中标。
4、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完善评标专家保密制度,完善评标专家的专业配置,增加专家的数量,加强对专家评标过程的行为监督,建立违规违纪即取消资格的清出机制。
5、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和工程施工监理机构的监督力度。建立对代理(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考核办法,加强动态管理,对违规行为建立档案,严厉查处代理(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6、加快行政监督的信息化建设。实行监督“信息资源”共享,增强监督管理工作的约束力和权威性。为开标、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举报查处违规案件奠定基础。
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1 建筑工程投标管理的重要性
当前,由于我国城乡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建筑工程企业也在不断地增多,面对建筑工程少而建设企业单位多的局面,建筑企业处于弱势的地位。如果相关部门不对建筑工程招投标进行监
管,那么建筑工程企业会对建筑行业失去信心。因此,我国建筑市场对建筑工程进行了招投标的管理,这就从一定程度上使得建筑工程透明化公平合理化。并且,竞争中的优胜劣汰也使得那些资质不过关的建设企业无机可乘,确保招投标管理工作的规范,使得建筑工程能够快速安全地顺利进行。
2 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 招投标代理机构存在的问题
招标代理机构作为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参与者与组织者,在招投标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受到市场、人为等等因素的影响,在现实工作中也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有1、部分招投标代理人员缺乏招标投标相关的专业知识,部分从业人员没有经过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流程的培训和学习,因此不能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编制招标相关文件。而是互搬互抄,漏洞百出,严重损害招标人的利益。2、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委托,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设置招标条件,使之达到招标人满意本是无可厚非。但是有的代理机构为了迎合招标人的意愿,无视法律法规,丧失职业道德,在招标过程中设置无理的前置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编制有倾向性不公平的评标办法,评标时发表倾向性言论,影响评标委员会专家公正评标。3、部分招标代理机构背信弃义,串通投标人愚骗招标人,利用代理权之便,暗中设置不合理条款,使与之串通的投标单位中标,损害招标人的利益。
2.2 建设单位存在的问题
1、有些招标人有法不依、逃避监督,对于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为了达到个人目的,违规变成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或化整为零,故意分期、分段实施。使其达不到法定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规避招标。
2、有些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人,以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投标人,共同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3、不按照招标文件或者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私下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搞阴阳合同,使招投标工作流于形式。
4、招标程序不规范,一些招标人为了急于开工在施工图纸未齐全,或者施工图审查未合格的情况下,就进行招标工作,使后期设计变更较多,使工程后期难管理
5、一些招标单位重招标,轻后期管理,使一些资质挂靠、非法转包、擅自变更合同等一些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
2.3 投标单位存在的问题
1、有些投标人通过围标、串标、等手段获取中标资格后,将其中标资格全部或者部分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此来获取利益,在层层转手的过程中,工程质量和安全得不到保障。
2、有些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联合多个承包人进行围标,相互串通报价,使中标价始终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不仅违反了招投标的基本原则,还增大了业主的损失,腐败现象严重。
3、有些投标人本身没有承接业务资格,却挂靠有相应资质的公司来承接相关工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