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2018最新)
安徽 工伤保险条例
安徽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是安徽省人民政府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的权益而制定的一项法律法规。
该条例共有七章五十七条,下面将对其中的几个重要内容进行介绍。
首先,该条例明确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适用工伤保险的范围包括安徽省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只要符合劳动者雇佣关系的条件,都应当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
其次,该条例规定了工伤保险的责任主体。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责任主体分为两部分,一是用人单位,二是工伤保险基金。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且履行保险责任。
当劳动者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工伤医疗费、伤残津贴等相关费用。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履行保险责任,工伤保险基金则充当了补充责任主体的角色。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工伤保险的费率和缴费标准。
工伤保险费的费率由安徽省人民政府确定,并根据劳动者的工资额和风险等级来确定。
劳动者应当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则应当负担剩余的费用。
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和有关手续的办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最后,该条例还明确了工伤保险的权益保障。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当劳动者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医疗费和伤残津贴,同时还要给予劳动者必要的生活救助。
对于因工负伤导致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工亡人员抚恤金给予其家属。
工伤保险基金也要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确保其能够及时享受到与工伤有关的各项保险待遇。
总之,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的权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通过建立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并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生活保障水平。
2018年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全文word版本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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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五、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一、总则为贯彻执行《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劳动者因工致伤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的所有城镇和农村劳动者,以及安徽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社会团体的职工,以及安徽省的家庭服务者。
三、工伤保险待遇1、医疗费用(1)因工致伤的劳动者,可以得到全额报销的医疗费用,包括急诊、住院、门诊、护理费、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等。
(2)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医疗费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报销。
2、津贴(1)因工致伤的劳动者,可以得到津贴,包括伤残津贴、护理津贴、生活津贴等。
(2)伤残津贴的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护理津贴每月不超过500元,生活津贴每月不超过1000元。
3、补贴(1)因工致伤的劳动者,可以得到补贴,包括伤残补贴、护理补贴、就业补贴等。
(2)伤残补贴的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护理补贴每月不超过500元,就业补贴每月不超过1000元。
4、赔偿(1)因工致伤的劳动者,可以得到赔偿,包括死亡赔偿、伤残赔偿、工作损失赔偿等。
(2)死亡赔偿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伤残赔偿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工作损失赔偿每月不超过1000元。
四、申报程序1、受伤者或其家属应当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伤情,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审核,确认工伤类别,并出具《工伤认定书》;3、受伤者或其家属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工伤保险待遇;4、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审核,确认申报材料,并出具《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
五、管理机构安徽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安徽省工伤保险待遇的实施,并负责指导、监督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
六、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最全)2018年工伤认定标准以与工伤赔偿标准[详]
2018工伤认定标准以及工伤赔偿标准一、工伤认定标准: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
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 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
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四)患职业病的。
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安徽工伤保险规定最新
安徽工伤保险规定最新
根据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对工伤保险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
根据安徽省的规定,工伤保险适用于在安徽省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的职工,包括本地户籍职工、流动人口职工以及外籍人员等。
二、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和基数
按照安徽省的规定,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为:单位职工应缴纳职工工资总额的1.1%作为工伤保险费用,其中,单位缴费占70%,个人缴费占30%。
工资总额由参保单位和职工通过协商确定。
三、工伤保险的待遇标准
根据安徽省的规定,工伤保险的待遇包括:医疗费用、工伤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其中,医疗费用按照安徽省相关规定进行报销;工伤津贴的支付标准为职工在工伤期间工资的90%;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支付标准由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四、工伤保险的申报和认定
职工在发生工伤后需要及时向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经办机构在接到申报后进行工伤认定,并根据认定结果进行相应的待遇支付。
五、工伤保险的期限
工伤保险的期限按照职工工伤的情况而定,一般分为暂时伤残期、治疗伤残期、伤残后遗症治疗期和康复伤残期。
具体期限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职工工伤的情况进行确定。
六、工伤保险的监督和管理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工伤保险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对用人单位的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实,加强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根据以上规定,安徽省对工伤保险的具体规定和管理有了明确的指导,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伤保险的保障水平。
《工伤保险条例》2018全文(最新版本)
新《工伤保险条例》2018(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安徽省工伤赔偿标准表
安徽省工伤赔偿标准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安徽省职工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安徽省的工伤赔偿标准如下:一、工伤基本医疗费用的赔偿标准:1. 医疗费用的赔偿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按照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比例进行支付。
其中,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由职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按比例分担,职工个人负担按照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2. 若工伤职工在治疗期内无法按正常工作时间从事工作,按照工资计发工伤医疗期外的工资待遇标准支付。
二、工伤伤残赔偿金的赔偿标准:1. 工伤职工发生工伤,经诊断达到劳动能力代偿期的,按照伤残程度和一次性工伤医疗期工资的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工伤职工残疾程度为一级至四级,赔偿标准分别为:一级伤残按18个月、二级伤残按15个月、三级伤残按12个月、四级伤残按9个月的工资进行计算。
2. 基本工资和一次性工伤医疗期工资标准按照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0%确定,具体执行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三、工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1. 工伤职工死亡,由其亲属享受工亡抚恤金和一次性补助金。
2. 工亡抚恤金按照工伤职工在事故发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而定。
按照配偶或子女等亲属抚养人数的不同,分为一人、两人及以上抚养的情况,赔偿标准分别为:亲属一人抚养按20个月、亲属两人及以上抚养按24个月的工资进行计算。
3. 一次性补助金按照工亡职工在事故发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而定,并根据法律规定的与被扶养人关系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综上所述,安徽省的工伤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工伤基本医疗费用的赔偿、工伤伤残赔偿金和工亡赔偿金。
具体的赔偿标准以相关法律法规及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为准。
安徽省工伤赔偿标准
安徽省工伤赔偿标准安徽省工伤赔偿标准一、工伤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工伤赔偿标准如下:1. 工伤医疗费工伤医疗费是指职工因工作岗位上的事故或职业病所致的医疗费用。
工伤医疗费根据医疗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按照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和比例进行赔偿。
2. 伤残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是指职工因工作岗位上的事故或职业病造成的伤残后的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根据职工的伤残程度和相应的评定比例进行计算,并按照规定的基准工资和工作年限进行测算。
3. 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是指职工因工作岗位上的事故或职业病致死后,其家属领取的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根据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支付。
4. 残疾津贴残疾津贴是指职工因工作岗位上的事故或职业病造成的永久性伤残后,按照一定比例发放的月度生活费。
残疾津贴根据伤残程度和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
二、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3. 附件3:安徽省工伤赔偿标准执行细则三、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劳动法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制定的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
主要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工伤保险等方面的内容。
2.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制定的保障职工工伤权益的规章。
主要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目的、范围、赔偿标准及申请程序等内容。
3. 工伤医疗费工伤医疗费是指职工因工作岗位上的事故或职业病所需的医疗费用。
4. 伤残程度伤残程度是根据职工因工作岗位上的事故或职业病造成的身体伤害程度进行评定的指标。
四、本文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工伤医疗费的申请和报销流程复杂,需要职工提供大量的医疗证明和费用清单。
解决办法:建立统一的工伤医疗费报销系统,简化申请流程,提供在线申请和报销服务,并加大政府部门的指导和帮助力度。
工伤保险实用版(2018全)
工伤保险实用版(2018全)(含基本概念、法律规定、如何认定、申请程序及赔偿计算)目录一、工伤的概念二、工伤保险的概念三、工伤保险的特点四、工伤保险遵循的原则五、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六、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七、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八、工伤申请程序及认定九、工伤赔偿计算明细表一、工伤的概念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
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
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
二、工伤保险的概念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从另一角度理解工伤保险,也可称之为职业伤害保险。
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三、工伤保险的特点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
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
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
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
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
统一专属工伤保险方案与社保完全对接,补充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
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
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下简称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经办机构所需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财政、地税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
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对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率在统筹地区同行业中属于较低的用人单位,可给予奖励。
奖励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统筹。
实行全市统筹难度大的,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县(市)统筹。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四)社会捐助;。
安徽省工伤赔偿标准
安徽省工伤赔偿标准安徽省工伤赔偿标准一、工伤赔偿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的工伤赔偿标准如下:1.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受伤职工在工伤发生后,根据伤情和治疗需要,一次性获得医疗补助金。
具体金额为受伤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乘以相应的倍数,最低不得低于该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 工伤伤残津贴:如果工伤造成职工伤残,职工可以获得工伤伤残津贴。
伤残等级和津贴金额根据《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标准》和《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津贴发放标准》确定。
3. 暂时性工伤医疗期间工资待遇:受伤职工在暂时性工伤期间,享受工资待遇。
4. 职工因工致残或因工死亡的长期护理费:如果职工因工致残或因工死亡需要长期护理,其护理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5. 因工死亡的丧葬费:如果职工因工死亡,其丧葬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安徽省政府的规定,以下是安徽省的工伤赔偿标准:1.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工伤轻伤:月平均工资的3倍工伤较重伤:月平均工资的6倍工伤重伤:月平均工资的10倍2. 工伤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月平均工资的70%二级伤残:月平均工资的60%三级伤残:月平均工资的50%四级伤残:月平均工资的40%五级伤残:月平均工资的30%3. 暂时性工伤医疗期间工资待遇标准:暂时性工伤期间,职工享受其原工资的100%待遇。
4. 职工因工致残或因工死亡的长期护理费标准:根据受伤职工的实际护理费用确定。
5. 因工死亡的丧葬费标准:根据受伤职工的实际丧葬费用确定,最高不超过该省规定的最高限额。
请注意,以上标准仅供参考。
实际工伤赔偿金额还可能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确定。
具体的工伤赔偿标准和程序应参考《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政策和规定。
如有疑问或争议,建议咨询相关政府部门或职工工会。
工伤保险条例》2018全文(最新版本)
工伤保险条例》2018全文(最新版本)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18年发布,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所有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为用人单位)都应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称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都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应在本单位内公示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如果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使其得到及时救治。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为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时,应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2.27•【字号】皖人社秘〔2018〕435号•【施行日期】2018.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435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全省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2017年12月31日前已符合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伤残津贴调整标准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166元,二级157元,三级147元,四级138元。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皖人社秘〔2017〕423号)确定的保底线与本次调整额度之和的,以两者之和为标准计发。
领取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五级100元,六级8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3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元。
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抚恤金低于设区的市城市低保标准120%的,按城市低保标准的120%计发。
四、费用来源参加工伤保险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以及原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此次调整增加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安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安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安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下简称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经办机构所需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财政、地税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
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对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率在统筹地区同行业中属于较低的用人单位,可给予奖励。
奖励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统筹。
实行全市统筹难度大的,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县(市)统筹。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四)社会捐助;(五)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费率浮动办法。
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费率浮动办法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地税、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制定。
用人单位的具体缴费率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管理(工伤抢救、申报等)、安全生产管理及职业性健康检查等情况提出意见,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安徽工伤保险条
安徽工伤保险条
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职工利益,保护职工权益,推动社会和谐发展,促进安徽省经济稳定增长而制定的一项保险制度。
下面,将从适用范围、参保对象、保险责任、保险待遇和发放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根据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职工。
而职工是指以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形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参保对象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非营利性机构、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等。
这些单位和个人应根据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安徽省工伤保险基金缴纳费用,以购买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是对职工因工作发生的工伤进行赔偿。
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事故伤害、职业病或者疾病。
对于因工受伤的职工,享受的待遇包括医疗费、伤残津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同时,对于因工致残或者死亡的职工,属于特别优抚对象,享受特殊待遇。
保险待遇的发放主要是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应按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无法支付的情况,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垫付,并在后续工作中追偿。
为了保障职工利益,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加强工伤事故预防和职业卫生工作的责任。
由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工安全
生产责任制,加强职业卫生监测和评价,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等。
综上所述,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护职工权益,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一项保险制度。
通过规定适用范围、参保对象、保险责任、保险待遇和发放等方面的内容,确保了职工因工受伤时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并促进了安徽省经济的稳定增长。
安徽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安徽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和《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的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如下:一、工伤保险赔偿费用:1.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其中包括住院医疗、门诊医疗、康复医疗和辅助器具费用等。
对于合理、必要且按规定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将予以全额支付。
2.伤残津贴:根据工伤残程度的不同,按照一定的比例提供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伤残程度为1-10%,提供1.1倍的基本工资标准的月度津贴;- 二级伤残:伤残程度为11-20%,提供1.2倍的基本工资标准的月度津贴;- 三级伤残:伤残程度为21-30%,提供1.3倍的基本工资标准的月度津贴;- 四级伤残:伤残程度为31-40%,提供1.4倍的基本工资标准的月度津贴;- 五级伤残:伤残程度为41-50%,提供1.5倍的基本工资标准的月度津贴;- 六级伤残:伤残程度为51-60%,提供1.6倍的基本工资标准的月度津贴;- 七级伤残:伤残程度为61-70%,提供1.7倍的基本工资标准的月度津贴;- 八级伤残:伤残程度为71-80%,提供1.8倍的基本工资标准的月度津贴;- 九级伤残:伤残程度为81-90%,提供1.9倍的基本工资标准的月度津贴;- 十级伤残:伤残程度为91%及以上,提供2倍的基本工资标准的月度津贴。
3.供养亲属抚恤金:对于因工死亡的职工的供养亲属,按照一定的比例提供抚恤金,标准如下:- 供养一人:提供2倍的基本工资标准的月度抚恤金;- 供养二人:提供2.5倍的基本工资标准的月度抚恤金;- 供养三人及以上:提供3倍的基本工资标准的月度抚恤金。
二、伤残赔偿金:如果职工的工伤导致伤残,根据伤残程度的不同,可以获得一次性的伤残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基本工资标准×伤残等级系数×赔偿倍数。
其中,伤残等级系数和赔偿倍数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情况规定,具体标准请咨询当地工伤保险机构。
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
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工人、职员、技术人员等劳动者的健康,维护其
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
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条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国家
协同缴纳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
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
保险费,对其缴纳费用数额不得向劳动者承担或者转嫁。
第四条工伤保险实行分级管理和区域责任制,主管部门应当加
强对社保经办机构的监督、指导和检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
工伤保险基金安全。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按照“勤俭节约,规范管理”的原则,确保基金的安全稳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工伤保险登记:
(一)用工超过一名;
(二)用工前一个计划年度年平均工资总额不少于本省规定的门
槛线。
第七条劳动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在用人单位内受到了事故伤
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所在用人单位应当报社保经办机构登记:(一)在用人单位内行使劳动者职责或者履行工作任务期间受到
事故伤害的;
(二)在用人单位内接受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前往或者返程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用人单位内患职业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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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搜罗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内容,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安徽工伤8级赔偿标准
安徽工伤8级赔偿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或职业病。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各地都制定了相应的工伤赔偿标准。
安徽省作为中国重要的制造业基地之一,也有着相应的工伤赔偿标准。
本文将介绍安徽省工伤8级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将工伤分为10个等级,等级越高,赔偿金额越高。
其中,8级工伤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达到80%以上的工伤。
根据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对于8级工伤的赔偿标准如下: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指因工伤导致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但尚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给予的一次性补助金。
对于8级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0万元。
2. 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是指因工伤导致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但尚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给予的每月津贴。
对于8级工伤,伤残津贴为伤残人员月平均工资的80%。
3. 医疗费用:对于8级工伤,工伤保险给予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康复费等。
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者无需承担个人费用。
4. 丧葬费:对于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劳动者,工伤保险给予的丧葬费为10万元。
5. 护理费:对于8级工伤的劳动者,工伤保险给予的护理费为每月伤残津贴的10%。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赔偿标准仅为安徽省的规定,其他地区的工伤赔偿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此外,劳动者在享受工伤保险赔偿时,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顺利获得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的制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轻他们因工伤而遭受的经济负担。
安徽省的工伤8级赔偿标准相对较高,能够为受伤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然而,我们也应该意识到,工伤的发生对劳动者和家庭来说是一种不幸,更应该加强工作安全意识,预防工伤的发生。
总之,安徽省工伤8级赔偿标准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而制定的,对于受伤的劳动者来说,能够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安徽实施工伤保险条例
安徽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安徽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是指安徽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该省范围内颁布的一部针对工伤保险的地方性法规。
下面我将介绍安徽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范围安徽实施工伤保险条例适用于在安徽省范围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农民工等参保对象,以及在安徽省境内工作的非法人组织和个人。
二、保险责任根据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规定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的权益。
同时,劳动者也需要依法依规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保险费。
三、责任分担条例对工伤责任的分担作了明确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和工伤防范职责,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供安全劳动条件。
同时,用人单位对雇员的工伤事故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
劳动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伤亡直接由保险机构承担。
四、报案与理赔条例明确规定了工伤事故的报案程序和理赔程序。
一旦发生工伤事故,雇员应立即向用人单位报案,并从事故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工伤保险机构报案。
保险机构收到报案后应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理赔工作。
五、违法责任条例对恶意欺骗、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违法责任规定。
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工伤保险机构有权要求责任人补缴相应的保险费,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行政监督与处罚条例明确了对违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监督的职责。
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没有依法购买工伤保险或未按规定及时支付工伤保险金等行为,相关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总之,安徽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对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工伤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条例还将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行为,加强行政监督和处罚力度,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
这对于改善劳动者工作环境,提高工作安全水平,营造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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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2018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经办机构所需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财政、地税、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工伤保险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等方面的意见。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缴费金额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1)第二章保险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统筹。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四)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九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经营范围涉及多种行业的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按照其主业所适用的行业费率标准确定。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一)按照规定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二)劳动能力鉴定费;(三)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四)工伤认定调查费;(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省、设区的市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
设区的市工伤保险储备金从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提留,其总量达到工伤保险费年征缴额30%后,不再增加,其中的30%上解作为省工伤保险储备金。
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设区的市工伤保险储备金不足支付的,按一定比例分别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垫付、省工伤保险储备金支付。
第三章认定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应及时报告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最长不超过48小时。
第十三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30日。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职工工伤认定由参加工伤保险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工伤认定由生产经营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十六条因下列情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针对暴力伤害所作的法律文书。
(二)在抢险救灾中或者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所作的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有关部门所作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卫生机构所作的疾病死亡证明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卫生机构所作的抢救记录和疾病死亡证明书。
(五)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有关部门所作的证明材料。
(六)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需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的旧伤复发确认证明书。
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逾期未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1)第四章鉴定第十八条省和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社会保险、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第十九条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工作:(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三)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四)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要继续治疗的确认;(五)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间对需要护理有争议的确认;(六)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七)工伤康复的确认;(八)旧伤复发的确认;(九)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十)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的鉴定;(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和确认项目。
上述情形需要通过专家鉴定才能确认的,由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鉴定。
第二十条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工作:(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再次鉴定;(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再次鉴定;(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
第二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费用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核定。
第二十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经治疗、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五章待遇第二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职工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40个月,六级伤残为34个月。
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第二十六条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第二十七条伤残职工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第二十八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交供养亲属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
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其中,已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
对需要护理有争议的,可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间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
第三十条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工伤医疗费、康复费;(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伤残辅助器具费;(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九)丧葬补助金;(十)供养亲属抚恤金;(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一条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一)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三)工伤复发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四)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二条职工在劳动关系所在单位输出劳务期间遭受事故伤害的,由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约定工伤保险补偿办法。
已办理国内工伤保险的职工在其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且获得境外赔偿的,不再支付其国内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境外赔偿低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第三十三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雇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三十四条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其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