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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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严重违纪学生的处罚条例—【安全资料】.doc

对严重违纪学生的处罚条例—【安全资料】.doc

对严重违纪学生的处罚条例一、学生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况,学校处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1、在一学期内被学校通报批评两次以上者。

2、不遵守纪律,迟到、早退一月累计达10次以上者。

3、一月旷课累计达15节以上。

4、不尊敬师长、多次与老师顶撞,对老师不礼貌者。

5、小偷不摸严重而又屡教不改者。

6、吸烟、酗酒、随地大小便,在同学中影响极坏者。

7、有损坏公物、花草树木行为情节严重者。

8、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在校外严重损害学校声誉者。

二、学生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况,学校处以记过、记大过处分。

(1)一月累计旷课25节以上,连续旷课三天以上者。

(2)对老师有严重不礼貌行为,有意侮辱、损坏老师名誉者。

(3)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和公共设施情节严重者。

(4)寻衅斗殴,参与打群架、赌博造成一定后果者。

(5)偷窃或用威胁、诱骗等手段诈骗他人钱物者。

(6)因违反校纪校规受过两次以上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者。

(7)随意翻越学校大门,围墙,或撬窗入室者。

(8)在教室、校内墙壁乱涂乱画,严重危害公共环境卫生者。

(9)严重破坏课堂纪律,致使教学无法正常进行者。

三、学生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学校处以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处分。

1、一学期累计迟到、早退40次以上或旷课35节或连续旷课一周以上者。

2、违反国家法纪、触犯刑律被公安机关收审或携带凶器,勾结社会不法分子到校寻衅滋事,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3、恶语中伤辱骂、殴打老师或对批评教育不满,对老师同学有批击报复行为,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4、故意殴打同学致伤造成严重后果者(除给予纪律处罚外,还要按其责任承担相应的医疗费)。

四、实施程序:1、凡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由班级学生讨论,班委会提出处理意见,班主任整理上报材料,年级主任审核以后,报政教处,经政教处调查核实后,校长办公室研究决定。

2、对受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前,班主任与年级主任必须先找学生及家长谈话,做好思想工作,以便达到共同教育的目的。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方法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方法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方法第一条为建设优良的校风,创造文明的校园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开展,保证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反校纪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处分分以下六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观察; (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留校观察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视情况确定观察期)。

受留校观察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着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观察;立功者,可提前解除观察;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送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过失犯罪被判处拘役或徒刑而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对有反对四项根本原那么的xxx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除依法承当法律责任外,学校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观察处分。

(二)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观察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对肇事、打人、斗殴、打群架、作伪证及私藏或者提供凶器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挑衅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打人者: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2.致他人伤轻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3.致他人伤重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观察及其以上处分;4.寻衅报复打人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1)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2)致他人伤轻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3)致他人伤重者,给予留校观察及以上处分。

(三)筹划或为首聚众打人或打群架者:或打群架,经发现制止而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2.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观察及以上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DOC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DOC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的发生,增强各族学生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社会新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守则》、《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批评教育为主,违纪处分为辅的教育手段。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制定专人定期开展谈心疏导,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

帮助他们及时改正缺点,错误,直至撤消处分。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处分程序。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运用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参加非法宗教活动、参与暴恐活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初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六种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开除。

第五条对违纪违规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填好《和丰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调查表》、班主任签名后,连同旁证材料及学生检查等报学校德育科;德育科根据学生违纪违规情况给出建议,报分管领导给予处分;处分决定全校公布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

第六条对于留校察看的学生及开除学籍的学生处分,须经学校校委会开会讨论通过,并报校长批复后执行。

第三章违纪行为与处分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或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以赔偿。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1、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2、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3、主动赔偿损失者;4、检举揭发有功者。

职业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为规范职业学院学生的行为,维护校园秩序,提高教育质量,制定本规定。

二、学生基本要求1.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尊重师长,友善相处。

2.学生应当遵守学院的课堂规则,不得在课堂上玩手机、与他人交谈、吃东西等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

3.学生应当维护学院的设施和设备,不得擅自拆卸、毁坏,如有故障及时反映。

4.学生应当按照规定穿着校服,不得穿着过于暴露、不雅或与学校统一着装不符的服装。

5.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并服从组织安排。

三、学生违纪行为处理1.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应当依据情节轻重考虑处理方式,学院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口头批评。

(2)书面警告。

(3)通报批评。

(4)警示谈话。

(5)责令停课或者离校。

2.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院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按照学院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3.学院将建立违纪档案,存在学生的个人档案中,学生在参加招聘、考研等重要环节时,对违纪行为有过处理的将视为不良记录,影响招聘、考研的结果。

四、学生奖励1.学院将对表现优异、思想道德表现突出、帮助他人等表现给予奖励。

2.奖励内容包括:(1)表彰。

(2)荣誉称号。

(3)奖学金。

(4)相关证书。

五、附则本规定由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对本规定相关内容有疑问或建议的学生可向学院有关部门提出。

结语本规定的出台旨在提高职业学院学生管理水平,营造良好校园秩序,希望全体学生严格遵守,牢记学校宗旨和理念,为打造高素质职业人才而努力!。

专科学校同学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专科学校同学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专科学校同学违纪处分暂行规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教育事业的不断升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于学生违纪问题的管理也越来越重视。

在高职高专学院中,学生如果违反规定,将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为了更好地规范学生的行为,保持学校纪律,学校制定了专科学校同学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该规定对于同学的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进行了明确,使同学们更好地了解到违反规定的严重性,并促进同学们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一、违纪行为:1.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2.打架斗殴、造谣诽谤、欺凌、辱骂、恶意伤害别人。

3.严重影响班级、学院及校园秩序的行为。

4.组织或参与在校进行非法或者有害活动。

5.非法持有或携带管制刀具、毒品、违法出版物等物品。

6.作弊、抄袭、替考、非法窃取试题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

7.违反校园网络使用管理规定,言论、图片等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行为。

二、处罚措施:1.口头警告。

2.书面警告。

3.降低学分、综合素质评价分数或者借用信誉分制度进行政治表现记录,并通知学生家长。

4.行政记过或者行政警告,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课检查或者留校察看,直至予以开除学籍处理。

5.开除学籍。

三、工作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处理学生违纪行为时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应有的职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2.惩前毖后原则:处理学生违纪行为时必须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

轻的惩罚可以使学生引以为戒,重的处罚可能让学生心灰意冷,因此需要我们考虑具体情况,按照惩前毖后的原则进行处理。

3.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在处理学生违纪行为时,既要强调对违法行为的严肃惩处,也要注重对学生进行教育,尽可能帮助学生树立正气,回归法纪。

四、结语专科学校同学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的制定,为学生管理和思想教育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基础。

在实际工作中,学校应当严格执行这些规定,维护学校纪律,培养同学们遵纪守法、吃苦耐劳、勇于拼搏的良好品质。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撰写人: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仅供参考)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校教育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教育部制定和颁布的管理规定、行为准则和学校制定的管理制度,是全体在校学生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凡在校学生违反国家宪法、法律和公民道德规范,危害党、国家、人民利益,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要贯彻严格教育、严格管理的方针,坚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的处分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第 2 页共 13 页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部门处罚者:(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记过处分;(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偷窃或诈骗国家、集体、私人财物者:(一)一次偷窃或诈骗财物的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 一次偷窃或诈骗财物的价值超过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钱物,按(一)、(二)款给予处分;(四)偷窃或诈骗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不论偷窃或诈骗的财物多少,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为盗窃作案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或提供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实施了盗窃过程但盗窃未遂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本人自行终止盗窃行为的,可视其情节减轻处分;第 3 页共 13 页(七)知情不报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八)犯有此类错误的学生,除给予相适应的纪律处分外,应追回赃款赃物,并赔偿损失。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教育秩序和生活秩序,教育学生严于律已,遵纪守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简称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相应处理或者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校学生。

第二章处分种类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6或12个月,从发文之日起计算。

在处分期内,学生表现较好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组织谈话、评议并提交评议结论,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后,可以提前或按期解除处分,但提前解除处分的不得少于原定处分期的l∕2o学生在处分期间再有违纪行为应当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学院可视情节给予加重处理。

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处分的,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七条违反宪法,成立非法组织,举办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标语和大小字报,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八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其中性质恶劣、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有偷窃、诈骗、勒索财物者,视其作案情节,给予下列处分:(1)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者,可给予记过以下处分;(2)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者,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因偷窃、诈骗钱财和有参与不法借款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者或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修订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修订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优良的校风学风,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学校维护纪律、实施违纪处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处理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本、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坚持按照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贝(1,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申辩和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违纪处理的种类、权限及适用第四条学生违纪处理的基本方式包括:提醒谈话、通报批评、过失记录和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提醒谈话、通报批评和过失记录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五条对学生违纪实施处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对违纪学生进行提醒谈话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谈话。

(二)通报批评分为院、校两级,处理权限分别在各二级学院、学生处。

通报批评的处理决定在各二级学院或学校范围内公布,相关材料由各二级学院、学生处存档,不进入学生档案。

(三)对违纪学生做出过失记录处理决定的,经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后备案。

过失记录累计达三次以上要给予纪律处分。

(四)对违纪学生进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依据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讨论,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发文。

(五)对违纪学生做出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后,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发文。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或免于处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认错态度好;(二)确系他人胁迫,诱骗而危及或情节特别轻微的。

或能检举其他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者;(三)偶犯错误且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者。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依法治校、从严治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棒人,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人才培养模式的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触犯法律法规,除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外,同时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总类和运用第五条对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种类分为:(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纪律处分的期限设置(一)警告、严重警告的期限为6个月。

(二)记过、留校察看的期限为12个月。

处分期计算以处分决定书确定的时间为计算起始点。

学生在处分期间,无论何种原因休学,休学期间不作为处分期,复学后自动延续。

第七条各种处分的适用原则(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适用于错误较轻,影响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二)记过处分适用于错误较重,造成较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错误行为。

(三)留校察看处分适用于错误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错误行为。

(四)开除学籍处分适用于错误极为严重,影响恶劣,造成极为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第八条留校察看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间每隔3个月向所在二级学院汇报一次本人思想、学习、纪律等方面情况。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从轻处分:(一)在违纪事实发生后、学校着手调查之前,主动交待错误事实。

(二)违纪后,能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经查证属实。

(三)积极协助调查处理,有立功表现。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严肃校纪,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3月颁布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规、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识态度和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包括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三条学院严禁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严禁煽动、组织闹事,严禁扰乱社会秩序和正常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严禁张贴大、小字报。

违者并造成影响的:(一)为首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情节严重,经教育能改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对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被处以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被处以治安拘留,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含判处缓期执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有严重违反公民道德行为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画或有猥亵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收看、传阅、传播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制作、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到校外营业性酒吧、舞厅、夜总会从事陪酒、陪舞活动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五)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收容卖淫、嫖娼者,或有涉毒行为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学生在校内公共场所言行举止不当,如衣着不整、男女生搂搂抱抱,勾肩搭背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态度恶劣、屡教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七)有侮辱、调戏他人,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等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八)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本寝室同学留宿异性行为不抵制、不反对、不报告者,给予寝室长及其他寝室成员严重警告处分;(九)在校内打麻将或参与赌赙者,赌资、赌具一律没收,因赌赙形成债权、债务一律废除,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1.提供赌具、场所,但未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者,给予记过处分;2.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赌资在3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3.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赌资在3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屡次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者,勾结校外人员打麻将或赌赙者,视其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处分告知书及送达通知书

学生处分告知书及送达通知书

石家庄铁道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
时间地点
同学:
你违反了校纪校规,经查属实。

根据《石家庄铁道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第条第款和《石家庄铁道学院学学业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条第款规定,学院经研究拟给予你
处分,特此告知。

根据《石家庄铁道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你有权进行申诉,你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你所在分院(系)学生管理与咨询小组进行申诉并提交书面陈述或申辩材料。

学生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应以书面委托书的形式确认代理人身份及其权限。

学生签字:告知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石家庄铁道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送交通知书
时间地点
同学:
你违反了校纪校规,经查属实。

依据《石家庄铁道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第条第款和《石家庄铁道学院学业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条第款规定,学院经研究决定,给予你
处分,现将学院文件送交与你,请签收。

根据《石家庄铁道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和《石家庄铁道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第三章第七条规定,如果你对该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处分决定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逾期学院将不再受理你提出的申诉。

学生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活动,应以书面委托书的形式确认代理人身份及其权限。

特此通知。

学生签字:送交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共同建设安全整洁、文明健康、舒适和谐的学生公寓,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及学院《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学习和交往的重要场所,是课堂之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学生住宿管理是学院学生管理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实行院系两级管理。

学院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学生公寓宏观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系负责学生公寓日常管理工作,各系学工队伍要定期深入学生宿舍,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教育、纪律教育,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思想动态等情况,积极策划、组织、引导学生在公寓内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

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简称“自律委”)在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指导下,以大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为理念,开展以创建院先进示范宿舍为主题的各种日常检查和有利于学生精神文明建设和学风建设的各种自律活动。

第二章入住与退宿第三条学院按计划招录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统筹安排住宿。

住宿分配按照分区住宿、各系相对集中和方便各系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学生按照学院规定流程办理入学入住手续后,在各系统一安排下入住指定宿舍,入住信息各系要及时录入《公寓管理信息化系统》,以后未经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批准不得自行调换宿舍。

第五条学生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换宿舍的,须首先向所在系提出申请,报经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进行宿舍调换,各系负责在《公寓管理信息化系统》中变更相关信息。

第六条毕业、退学、休学、转学以及自愿申请走读的在校学生,应当按照学院规定的流程办理相应退宿手续,结清相关费用,并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公寓,交还钥匙。

第七条因病或其他原因休学、保留学籍、退役等申请复学的学生,复学同时应向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提出住宿申请,不需要住宿的同学需办理走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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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校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处分类型及期限第一条违纪处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原则。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学院视其性质、情节、影响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警告处分期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为8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为12个月。

处分期满后,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启动解除处分程序。

毕业班学生在毕业时处分未到期的,可在毕业离校前10个工作日,学生申请启动提前解除处分程序。

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不符合提前解除条件的,按结业处理。

待察看期满后,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工作单位或地方签署意见,启动解除处分程序。

能按期解除者可以换发毕业证书,否则做永久结业处理。

毕业班学生在办离校手续期间,若出现破坏公物、酗酒滋事、打架斗殴等违纪事件的,学院将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并把相关处分文件,寄发学生报到单位的人事部门。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可从重或加重处理:(一)在校内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二)对检举揭发人或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恫吓或报复的;(三)屡次违反纪律或同时违反多项纪律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可减轻或免除处分:(一)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的;(二)组织调查时主动交待问题,揭发他人错误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三)主动赔偿挽回损失,获得被损害人谅解的。

(四)无法抗拒的原因或紧急避险造成违规违纪的。

第二章违纪处理第五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国家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二)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三)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篡改、抄袭、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五)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除受到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外,学院将视其情节和性质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偷窃、冒领、勒索、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按以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一)作案未遂者,给予警告处分;(二)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含)的,给予记过处分;(四)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五)有偷窃、勒索、诈骗行为,经教育处理后再犯者,无论作案价值多少,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窝赃、销赃及协同作案者,比照主要责任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七)团伙作案,为首者加重处分。

第八条凡吸毒、贩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根据法律条款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对参与封建迷信、帮会色彩的非法“同乡会”、“社团”、“沙龙”等组织及其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对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活动,对参与上述活动的,视情节和影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参与涉恐涉暴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和影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打架者:1、先动手打人。

未伤及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受伤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2、后动手打人。

未伤及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受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或纠集他人参加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伪证者:1、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2、打架并提供伪证的,加重一级处分。

(四)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者推波助澜,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因打架斗殴受过处分而又重犯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因打架斗殴致人受伤的,给予纪律处分外,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八)凡因肇事、打架斗殴者,对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按相关法律、法规赔偿相关损失。

因寻衅滋事造成本人受伤的,医疗费用自理。

第十三条男女交往有下列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一)男女同学在教室、宿舍以及其它公共场所交往举止不得体的,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二)用下流语言或行为调戏侮辱他人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在异性学生集体宿舍留宿或学生集体宿舍留宿异性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有赌博、酗酒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凡参与赌博,提供赌具、赌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经教育后再次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二)酗酒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酗酒滋事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三)校园内禁止打麻将、牌九等活动,违反此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一)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利用网络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二)观看淫秽书画或影碟的,视社会影响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学生有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或冒领他人汇款、包裹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考试(考查)违纪、作弊处分:(一)在考场内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1、携带通讯设备及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在考场或者学院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在考试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6、未经允许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7、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8、在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9、明显为剽窃、抄袭他人实习、实验报告或毕业设计(论文)的;10、其他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三)在考试中有下列严重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2、组织作弊的;3、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5、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四)在考场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1、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的;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八条按教学、教育管理计划,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10学时以上者(未离校一天按实际课时数计算,离校一天按6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

)按以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一)旷课累计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二)给予警告处分后,不思悔改,又旷课累计达12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12学时,给予记过处分;(四)给予记过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12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12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因退役复学免修或创业折算学分的课程,不按照旷课处理。

第十九条无故离校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归且未请假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一)连续2-3天给予警告处分;(二)连续4-6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连续7-9天给予记过处分;(四)连续10-13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危害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加重处分:(一)在餐厅、宿舍、教室或其它公共场所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二)在公共设施上涂画污秽语言、图像或未经许可张贴、散发广告、海报屡教不改的;提供伪证、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三)诽谤、造谣、故意中伤他人声誉的;(四)因考试成绩、毕业、就业等原因对学院各级领导、教师或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第二十一条学生违章用电、用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学院用电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因违章用电、用火引起火灾的,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学院宿舍管理制度者,视情节和影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无正当理由晚归或未经允许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在一学期内,学生夜不归宿一次给予警告处分;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次及以上,视认错态度和改正情况,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不按规定住宿,未经允许擅自调换宿舍,或强占宿舍房间、床位,经劝说拒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在宿舍内随手向窗外乱丢杂物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四)违反学院管理规定,在教室、宿舍及其它公共场所私接电源线、违规使用电器、明火、吸烟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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