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电信增值业务供应商及行业的影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营改增”对电信增值业务供应商及行业的影响-营改增论
文
“营改增”对电信增值业务供应商及行业的影响
【摘要】“营改增”将在通信业推广。文章在比较“营改增”前后电信增值业务供应商纳税特点的基础上,以A股上市公司为例,考察“营改增”对电信增值业务供应商税负水平的影响,并分析“营改增”对该行业的业务模式以及行业业态的影响。最后,对电信增值业务供应商针对“营改增”的应对策略提出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电信;增值业务;供应商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9-0094-03
自2012年1月起在上海试点“营改增”以来,“营改增”在我国推广迅速。2013年12月,国务院宣布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2014年4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营改增”在电信业开始试点。
电信业包括基础电信业和增值电信服务业,我国从1993年开始开放增值电信业务市场,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定义,电信增值业务分为第一类增值业务和第二类增值业务两种,第一类包括在线数据与交易处理、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第二类包括存储转发类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以及信息服务业务。电信增值业务供应商(Telecom Value Added Service Provider,以下简称SP)提供的主要是各类应用服务,其商业模式为:租用电信运营商的通信资
源并向其支付租赁费,同时向终端消费者提供更好更周到更多样的电信增值服务,符合不同消费群的个性化要求。因此,电信运营商须就其租赁业务向SP提供增值税发票,形成SP的进项税;而SP也需要向其客户提供增值税发票,形成自己的销项税。
一、“营改增”前后电信增值业务供应商的纳税特点
目前,我国的SP主要就其电信增值服务缴纳营业税,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税率为3%。在“营改增”的前期方案中,“邮电通信业”的增值税税率有11%和6%两种可能。无论是计税原理还是实务操作,增值税和营业税都有着很大的不同,具体如表1所示。
二、A股上市SP的基本情况
目前,在A股上市的SP主要有八家:北纬通信(股票代码:002148)、科大讯飞(股票代码:002230)、拓维信息(股票代码:002261)、二六三(股票代码:002467)、网宿科技(股票代码:300017)、恒信移动(股票代码:300081)、朗玛信息(股票代码:300288)和鹏博士(股票代码:600804)。
表2中的营业税税负水平代表的是当期发生营业税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由表2可以看出,八家A股上市的SP在2012年共计产生1.46亿元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当期实际缴纳1.44亿元。就营业税税负水平而言,八家SP 之间很不均衡,最高的是网宿科技和朗玛信息,分别为3.13%和3.07,最低的为恒信移动和科大讯飞,分别只有0.66%和0.97%。
三、“营改增”对A股上市SP税负水平的影响
根据电信增值业务的行业特性以及上市公司年报披露信息,八家SP的主营业务成本都以租用电信运营商的宽带等通信资源为主,属于邮电通信业,可以在“营改增”后从电信运营商处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简化测算,暂不考虑八家SP在收入业务上的行业划分差异,而假设都归属于邮电通信业,因而其收入和成本均适用相同的增值税税率。由于邮电通信业的预计增值税税率主要有6%和11%两种可能性,因此按税率的不同,以八家SP的2012年年报数据为基础,分别测算“营改增”对SP的影响,如表3和表4所示。
表3和表4中的应缴增值税和营业税数据均根据表2中各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计算而得,而营业利润率的变化情况则是假设SP未将增值税转嫁下游客户的情况下,因“营改增”带来的应税差额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对比表3和表4容易看出,通信业增值税税率的确定对A股上市SP的税负水平有一定影响:在6%的税率下,税负水平整体略有降低,行业的营业利润率增加约0.86%;而在11%的税率下,除恒信移动因业务增值率不高而使实际税负不增反降外,其它各家SP的实际税负水平均有一定增加,但行业整体的营业利润率只下降约0.75%,应在行业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但就个别而言,在11%的税率下,科大讯飞、拓维信息、二六三和朗玛信息由于业务增值率较高,可能面临较高的税负增加,营业利润率也将受到较大的影响。
四、“营改增”对SP业务模式及行业业态的影响
根据在产业链中所处位置的不同,电信增值业务供应商有两种主要的业务模式:与营运商的合作经营模式和独立经营模式,如图1所示。在合作经营模式下,
SP不直接面对最终消费者收费,而是由电信运营商对客户进行计费、核算并收取服务费用后,电信运营商再将收取的服务费给予SP业务分成,同时SP向电信运营商缴纳网络通信资源租赁费。而在独立经营模式下,SP直接向客户收取服务费、获得收入,并向电信运营商缴纳网络资源租赁费。目前,SP与电信运营商合作经营是最为广泛的SP经营模式,在营业税制度下,这种模式通过收益分成、利益共享,更有利于实现SP与电信运营商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和合作共赢。但在“营改增”后,情况有可能发生变化。
在合作经营模式下,SP需要从电信运营商处取得收入并开具发票,可以形成电信运营商的进项税。电信运营商在“营改增”后是一般纳税人,其成本结构以人工成本和设备折旧为主,面临进项税不足的情况。从其自身利益考虑,其必然要求与其合作的SP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从而能向其提供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而对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SP,运营商将会通过压低分成比例、减少支持力度甚至淘汰的方式,逐步压缩小规模纳税人SP的合作空间,这部分SP将不得不逐步转向独立经营模式。因此,“营改增”后,合作经营的SP将面临进一步的分化,行业集中度会进一步提升。另一方面,从SP的角度考虑,在独立经营模式下,其可以直接面对没有发票要求的终端客户,即使SP达到了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其也可能倾向于通过设立子公司等方式获得小规模纳税人资格,享受3%的低税率,如果通信业增值税税率定为较高的11%,SP的这种倾向将尤为明显。此外,独立经营模式更有利于SP采取多种形式的服务定价方式,更有利于SP的税收管理。因此,“营改增”后,如果不能获得电信运营商支持,SP 自身也可能会更倾向于独立经营模式,从而通过不同的收费模式、不同的税务筹划手段,合法降低其自身的增值税纳税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