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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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是我国矿山行业的基本法律,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做出了明确规定。

它包括了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监督及处罚等内容,对矿山企业进行全面规范。

2.《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对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做出了详细规定,包括了矿山安全监察的职责和权限、监察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矿山企业接受监察的义务等内容,进一步加强了对矿山安全生产活动的监管。

3.《非煤矿山安全规程》《非煤矿山安全规程》是非煤矿山行业的专门法规,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出了详细要求,包括了矿山设计、建设、生产、工艺、设备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要求,提高了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4.《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了非煤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和要求,对于确保矿山企业能够依法合规开展生产活动,保障劳动者的安全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总的来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内容非常丰富,它们加强了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保障了劳动者的安全权益,有力促进了非煤矿山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日常生产中,非煤矿山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矿山生产安全。

非煤矿山是我国经济建设中的重要资源,但由于地质条件较为复杂和危险,使得矿山生产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风险和环境保护问题。

因此,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落实至关重要。

5. 《矿山职业健康防护条例》该条例规定了矿工职业健康危害的防治措施、安全保护设施的设置、矿工职业健康监测和危害因素的检测等内容,旨在保护矿工的身体健康和职业生命安全。

6. 《矿井安全规程》矿井安全规程对于矿井的安全生产提出了具体规定,包括了矿井的安全设施建设、矿井内作业的安全要求、通风、排水及瓦斯防治等方面的安全标准,有效保障了煤矿工作人员的安全。

7. 《矿山安全标准规范》这份规范是在矿山安全法框架下制定的,对矿山企业的一系列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规范,包括了矿山生产设备的安全管理、矿山通风、通信、照明、爆破作业等方面的安全规范。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PPT培训课件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PPT培训课件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非煤矿山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规定配备安全设 施、未开展安全培训、未进行安全检查等。
法律责任
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4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的完善与发展
法律法规的修订与完善
01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技
术,提高我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主要合作领域
02
合作领域包括法律法规制定、标准统一、信息共享、技术研发
等。
合作成果
03
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我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
断完善,提高国际竞争力。
05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案例分析
Hale Waihona Puke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违法企业案例三
某非煤矿山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被相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该企业因 拒不执行监管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决定被吊销营业执照。
成功经验案例分享
成功经验案例一
某非煤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主要得益于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的现场安全管理、有效的安全 防范措施以及员工的安全意识教育。该企业在安全文化建设方面也取得了突出成果。
02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的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责任制
01
02
03
安全生产责任制
明确非煤矿山企业各级管 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 生产职责,建立完整的安 全生产责任体系。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
定期对各级管理人员和从 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责任 考核,确保各项职责得到 有效履行。

【非煤矿山双十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非煤矿山双十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非煤矿山双十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条文说明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证照不全或不在有效期内的,不得生产。

矿山属高危行业,地下矿山更是重中之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应当按照“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所有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所应承担的职责,并建立配套的考核机制,确保责任制落实到位。

当前,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工程外包现象非常普遍,但很多矿山企业往往“以包代管”,导致外包工程施工单位事故频发。

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XX年8月23日公布施行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以下简称62号令),对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62号令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坚决遏制外包工程施工单位事故频发的势头。

2.必须确保矿领导下井带班,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施行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要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包括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同时明确了矿山企业带班下井领导应当履行的三项职责。

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及为其提供采掘工程施工服务的采掘施工企业都必须严格按照此规定,认真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煤矿及非煤矿山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清单

煤矿及非煤矿山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清单

煤矿及非煤矿山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清单A.煤矿井工开采一、主要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3年5月1日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劳动部令第4号,1996年10月30日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10月1日施行,1996年8月29日修正)10、《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1994年3月26日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12月1日施行)1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2000年12月1日施行)1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2004年1月13日施行)14、《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1年1月1日施行)15、《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2004年3月1日施行)16、《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2006年9月1日施行)1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2004年2月1日施行)1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2009年5月1日施行)19、《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2005年9月3日施行)20、《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1、《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6号令,2003年8月15日施行)22、《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44号文,2007年10月14日)23、《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5号令,2003年8月1日施行)2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8号令,2004年5月17日施行)2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2006年3月1日施行)2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2010年7月1日施行)27、《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8号令,2009年12月1日施行)28、《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09年12月25日施行)29、《关于继续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安监总煤装〔2010〕70号,2010年5月5日施行)30、《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3号令,2010年10月7日施行)31、《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32、《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安监总煤装〔2011〕15号)3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2〕15号34、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3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36、《湖北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2011年1月)37、《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38、《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三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安监总煤装〔2011〕17号)39、《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7号令,2012年6月1日施行)40、《关于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4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82号42、《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43、《关于推进全省煤矿示范矿井建设的指导意见》(鄂煤监察〔2010〕85号);44、关于印发《湖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的通知(鄂煤监察〔2012〕168号)45、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修改增加《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报告书》部分内容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2〕32号)46、《湖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程序》(鄂煤监察〔2012〕280号)47、《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二、主要标准、规程、规范(含瓦突规程)1、《煤矿安全规程》(2011年修订版)2、《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GB50399-2006)3、《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2009)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5、《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50383-2006)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规范》(AQ1048-2007)8、《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9、《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10、《矿山安全标志》(GB14161-2008,2009年10月1日实施)11、《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2009年10月1日实施)12、《煤矿井下安全标志》(AQ1017-2005)1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1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1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 1987年2月1日实施)16、《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修订版)17、《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2009年10月1日实施)18、《作业场所空气中呼吸性岩尘接触浓度管理标准》(AQ4203-2008, 2009年1月1日实施)19、《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7)20、《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817-2009)21、《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90)22、《噪声作业分级》(LD80-1995)23、《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83-2000)24、《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GB10434-89)25、《劳动保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2008)26、《机械防护罩安全要求》(GB8196-2003)27、《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GB12265.3-1997)28、《安全电压》(GB3805-2008)29、《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13955-92)30、《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1-1997)31、《煤矿井下供电的三大保护细则》(1998年,煤生字第237号)32、《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33、《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34、《防洪标准(附条文说明)》(GB50201-94)35、《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规定》(AQ1028-200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36、《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37、《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GB50471-2008,2009年,中国计划出版社)38、《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AQ1018-200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39、《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AQ1047-2007)40、《煤矿安全评价导则》(2003年,煤安监技装字114号)41、《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B.非煤矿井工开采(含与煤伴生)一、主要法律、法规和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1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8.1.1)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3.5.1)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10.30)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5.1)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实施)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8.29)9)《矿山安全条例》1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2006年9月1日实施)1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1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1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有关问题的函》(管一函〔2008〕21号)15)鄂安监管监一[2009]236号【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10.20)16)《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17)《关于做好淘汰导火索、火雷管、铵梯炸药相关工作的通知》(科工爆[2008]203号)1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3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1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提升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09〕11号21)《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83号2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2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安监总管【2010】168号)2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36号,2011年2月1日);26)《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27)《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安[2005]48号)28)《关于与煤共(伴)生的矿山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一函[2006]287号)29)《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管理及煤系矿山废弃矿井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2010]40号)30、《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年6月1日起施行)3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湖北省安委会办公室,鄂安办〔2010〕17号)3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33、《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鄂安监发[2011]175号)3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等文书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2〕45号35、《省安监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认证及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安监发[ 2011 ]37 号)3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六条规定》(湖北省安监局,2013年3月)37、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湖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3〕23号38、《省安监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工作的通知》(2013年7月25日,鄂安监管监一[2013]128号)二、主要标准和规范1)《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2)《安全现状评价导则》(AQ)3)《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GBZ2.1-2007、GBZ2.2-2007)4)《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定》(GBJ87-85)5)《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91)6) 《矿山安全标志》(GB14161-2008,2009年10月1日实施)7)《安全色》(GB2893-2008)8)《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9)《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10)《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11)《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2009)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0)13)《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1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15)《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修订版)16)《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17)《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4053.2-2009)18)《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19)《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统》(AQ 2013.1-2008)20)《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局部通风》(AQ 2013.2-2008)2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统检测》(AQ 2013.3-2008)2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管理》(AQ 2013.4-2008)2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统鉴定指标》(AQ2013.5-2008)(19,20,21,22,23)煤系不适用)24)《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25)《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技装字[2003]93号)。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规标准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规标准
下一步研究加入的劳工公约主要是: 1993年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174号 1995年矿山安全和卫生公约—176号
1.安全生产法 2.矿山安全法
一3.职、业病非法防煤治矿法 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4.行政许可法 5.行政处罚法 6.刑法
12
配套法规、规章和标准 安全生产法
1.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 总则 1~15条(国家政策)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
第35页
《刑法》修正案(六)
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款: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 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全面规范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程序与责任。 ➢ 明确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的原则,调查内容和责任
追究。 ➢ 事故调查报告的管理和事故处理情况的公布。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 16~43 条(企业责任)(共28条)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44~52条 (职工权益与工会作用)(共9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53~67 条 (国家职责) (共15条)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 处理 68~76条(共9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77~95条(违法及其罚 则) (共19条)
➢ 法律条款过于简化和粗化,缺乏可操作 性(无石油天然气条款)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正在组织修订

非煤矿山法律法规汇总

非煤矿山法律法规汇总

非煤矿山法律法规汇总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1、法律类: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

2、法规类: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4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地方性法规: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4、规章类: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9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44号令);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8号令);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1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3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7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号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1号令);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4号令);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4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5号令);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监总局42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0号令);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8号令);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国家安监总局31号令);5、地方性规章:湖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2号);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3号);湖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2号);湖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湖南省罚没财物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7号);湖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4号);湖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10号);湖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号)。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概述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概述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概述1. 引言非煤矿山是指采矿对象为非煤矿物的矿山,如金属矿石、石料、建筑材料等。

由于非煤矿山具有独特的地质、工艺和危险性特征,对其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制定和遵守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进行概述。

2. 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2.1 法律法规体系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等。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法规,规定了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措施等内容。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则更加具体地规定了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要求和管理制度。

2.2 标准体系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主要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构成。

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对于全国范围内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标准。

行业标准是由相关行业协会或组织发布的,更加具体地规定了特定行业内的安全生产要求。

地方标准是由地方政府发布的,主要针对地方性的安全生产问题。

3.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内容3.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了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矿山企业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明确各级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同时,也规定了矿山企业应当开展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

这包括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同时,也要求矿山企业进行安全评价和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3.3 安全设施和安全技术措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对安全设施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

矿山企业需要建设和维护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设施,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条件。

同时,也要求对危险物品进行安全管理,并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号公告)2015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号公告)2015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经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十五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煤矿山生产建设行为,加强非煤矿山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建设、生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非煤矿山,是指除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矿产以外的矿山。

第三条非煤矿山生产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开采、安全生产、综合利用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非煤矿产资源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非煤矿山发展规划,建立协调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推动企业提升技术装备、资源利用、安全生产、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安全生产、公安、工商、环境保护、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煤矿山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非煤矿山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制度。

列入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未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非煤矿山项目建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非煤矿山发展规划和行业准入条件;(二)符合国家和省相关宏观调控政策;(三)取得矿产资源管理、规划选址、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方面的批复;(四)对项目所在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发国家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特别规定。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非煤矿山项目:(一)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将中型以上规模的独立矿体分散零星开采的;(二)在城市规划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范围内,新建可能造成植被破坏、地貌损坏等严重水土流失露天采矿项目的;(三)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建设的其他项目。

非煤矿山十条规定详解

非煤矿山十条规定详解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条文说明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证照不全或不在有效期内的,不得生产.矿山属高危行业,地下矿山更是重中之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应当按照“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所有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所应承担的职责,并建立配套的考核机制,确保责任制落实到位.当前,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工程外包现象非常普遍,但很多矿山企业往往“以包代管”,导致外包工程施工单位事故频发.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3年8月23日公布施行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以下简称62号令,对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62号令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坚决遏制外包工程施工单位事故频发的势头.2.必须确保矿领导下井带班,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施行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要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包括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同时明确了矿山企业带班下井领导应当履行的三项职责.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及为其提供采掘工程施工服务的采掘施工企业都必须严格按照此规定,认真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的规定,新进地下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调换工种的人员,应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的培训.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立和完善非煤矿山师傅带徒弟制度,进一步提高职工安全素质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14〕70号要求,完善制度措施,推动师傅带徒弟工作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为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国家对“三项岗位人员”实施安全资格准入制度.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三项岗位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复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3.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严禁独头开采.地下矿山设置安全出口是为了确保在井下发生灾变时,井下作业人员能安全撤出,是保障安全生产的最基本条件之一.根据矿山安全法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一是每个矿井至少要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间距不小于30米;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必须要有至少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通道,并要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每个采区盘区、矿块必须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经上、下巷道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二是所有井下作业人员都要熟悉安全出口,并且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三是安全出口必须可靠通畅.四是严禁独眼井开采.4.必须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管理安全可靠.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是为了保证向井下连续输送足够的新鲜空气、稀释并排除有毒有害气体和矿尘,为矿工创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矿井实行机械通风、合理设置通风构筑物、正确布置局部通风机及风筒是控制中毒窒息事故发生的前提.加强通风系统维护与运行管理,保障安全可靠,是杜绝中毒窒息事故的有效措施.建立完善机械通风系统是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条件.地下矿山企业必须严格遵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以及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AQ2013-2008相关规定要求,加强通风系统维护与运行管理.一是要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通风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二是必须安装主要通风机,并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形成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机,严禁使用非矿用局部通风机,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三是建立健全监测监控系统,所有通风机必须安装开停传感器,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风压传感器,回风巷必须设置风速传感器.四是及时封闭废弃井巷,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5.必须配齐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配备自救器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装备是对地下矿山企业保证安全提出的新要求,是防范中毒窒息事故的有效措施之一.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标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明确要求,要确保每个作业班组均配置至少一台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人员进入采掘工作面时,应携带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从进风侧进入,一旦报警应立即撤离;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3-2011要求,要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少于30分钟的自救器,并按入井总人数的10%配备备用量,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同时,要进行专门培训,确保入井人员能够正确使用自救器.6.必须加强顶板管理和采空区监测、治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要求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一是加强顶板管理.要落实顶板分级管理制度,确保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作业的人员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回采作业前,必须“敲帮问顶”,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方准进行作业;处理浮石时,应停止其他妨碍处理浮石的作业,严禁在同一采场同时凿岩和处理浮石;发现冒顶预兆,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发现大面积冒顶危险预兆,应立即通知井下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二是及时支护加固.在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必须进行支护,永久性支护至掘进工作面之间应架设临时支护;围岩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应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坏的支护,应及时修复;围岩不稳固的矿山主要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和主要硐室等必须采取永久性支护措施.主要井巷严禁采用木支护作为永久性支护措施.三是强化地压和采空区管理.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以及800米以上的深井矿山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采空区监测预报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必须建立地压监测系统,实时在线监测,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应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地表塌陷区应设明显标志和栅栏,通往塌陷区的井巷应封闭,严禁人员进人塌陷区和采空区.此外,新建和改扩建矿山项目经论证符合充填条件的要强制推行充填采矿方法,从根本上减少空区产生.7.必须落实探放水制度,加强水害隐患治理.井下透水事故是造成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群死群伤的主要因素之一.严格落实探放水制度、加强水害隐患治理是预防透水事故的有效措施.一是要健全防治水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水害隐患严重的矿山要成立防治水专门机构,配备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排水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二是要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其他矿山、废弃矿井露天开采废弃采场、老采空区,本矿井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要摸清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水的水力关系,预判矿井透水的可能性.三是要完善排水系统,按照设计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建立排水系统,加强对排水设备的检修、维护,确保排水系统完好可靠.四是要强化应急保障,不断完善透水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复杂或有透水风险的地下矿山,要至少在最低生产中段设置紧急避险设施,并配备满足抢险救灾必需的大功率水泵等排水设备;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透水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作业人员应对透水事故的能力;严禁相邻矿井井下贯通,严禁开采隔水矿柱等各类保安矿柱.8.必须确保提升、运输设备安全可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设备、材料.近年来,地下矿山坠罐、跑车事故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提升运输设备不符合规定要求、未按要求定期对提升运输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和运行安全管理不严格等.为遏制坠罐、跑车事故的发生,必须确保提升、运输设备安全可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设备、材料.一要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资格.要建立健全提升运输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提升机司机、信号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二要确保提升设备符合安全要求.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矿山必须使用已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提升运输设备,用于提升人员的竖井应优先选用多绳摩擦式提升机;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要求限期淘汰相关提升运输设备;三是严格落实防坠罐跑车措施.罐笼、安全门、摇台托台、阻车器必须与提升机信号实现连锁,提升信号必须与提升机控制实现闭锁;提升矿车的斜井要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要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要设躲避硐室,倾角大于10°的斜井要设置轨道防滑装置,斜井人车要装设可靠的断绳保险器,每节车厢的断绳保险器应相互连结,各节车厢之间除连接装置外还应附挂保险链;四是强化检测检验和维护保养.提升机、提升绞车、罐笼、防坠器、斜井人车、斜井跑车防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主要提升装置,要由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检验;要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加强提升运输系统维护保养,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要立即停用,及时整改,严防提升设备带病运转;要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记录存档;严禁超员、超载、超速提升人员和物料.9.必须落实爆破器材库和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近年来,一些矿山企业民爆物品管理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民爆物品非法流失情况比较突出,违章违规爆破作业时有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地下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等的相关规定加强爆破器材库和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确保安全.一是要严格落实爆破器材库安全管理.井下爆破器材库的建设、通风、贮存量、消防设施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井下爆破器材库储存炸药不应超过3天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应超过10天用量,并严格执行民爆物品入库、保管、审批、发放、清退、24小时值班值守等管理制度,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严禁在井下爆破器材库30米内区域进行爆破作业.二是严格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爆破材料必须用专车运送,严禁用电机车或铲运机运送爆破材料,严禁炸药、雷管同车运送;严禁在井口或井底停车场停放、分发爆破材料;井下工作面所有炸药、起爆器材应分别存放在加锁的专用爆破器材箱内,严禁乱扔乱放;爆破器材箱应存放在顶板稳定、支护完整、无机械电器设备的地方,起爆时必须将爆破器材箱放置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当班未使用完的爆破材料,必须在当班及时交回炸药库,不得丢弃或自行处理.三是规范爆破作业管理.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爆破工程必须编制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制定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进行打眼装药,严禁边打眼、边装药,边卸药、边装药,边联线、边装药.10.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救援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安全生产法要求,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生产规模较小不能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援协议.近年来,由于应急预案不完善或者应急演练不到位,导致金属非金属矿山因施救不当造成事故扩大的情况屡见不鲜.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首先必须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分别制定应急预案,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其次,要在科学合理制定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强化应急演练,确保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应急救援知识,在面对事故灾难时能够正确应对.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证照不全或不在有效期的,不得生产.矿山属高危行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于大中型露天矿山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于小型露天采石场,则应按照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令的要求,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应当按照“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所有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所应承担的职责,并建立配套的考核机制,确保责任制落实到位.当前,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工程外包现象非常普遍,但很多矿山企业往往“以包代管”,导致外包工程施工单位事故频发.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3年8月23日公布施行了62号令,对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62号令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坚决遏制外包工程施工单位事故频发的势头.2.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三项岗位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为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国家对“三项岗位人员”实施安全资格准入制度.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三项岗位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复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3.必须确保相邻的采石场采矿许可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大于300米.39号令第十二条要求“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这一要求有力地推进了矿产资源整合,对解决小型露天采石场“小、散、乱、差”的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目前个别地区仍然存在一个山头多个采石场,各采石场之间安全距离不足的情况;同时,部分地区对39号令中“开采范围”的含义产生了不同理解,有的认为是指“设计开采范围”,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应该是采矿许可证划定的采矿许可范围.为进一步推进小型露天采石场矿产资源整合,纠正部分地区的错误理解,再次强调“必须确保相邻的采石场采矿许可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大于300米”.4.必须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1.2条及39号令第十五条中均要求: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同时,针对部分地区小型露天采石场受地形地质条件限制,无法实现台阶开采的情况,39号令第十五条中规定: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露天矿山分台阶分层开采,一方面可以改善作业人员在采场边坡上的作业条件,减少高处坠落事故;另一方面,台阶可以承接上部采场边坡滑落的部分浮石,减少滚石伤人事故;同时,也有利于采场边坡的稳定,降低边坡大范围坍塌的可能性.同时,在坚持分台阶分层开采的前提下,必须按照设计严格控制台阶或分层参数,尤其是台阶或分层高度、坡面角.近年来小型露天采石场发生的坍塌事故,基本上都是由于没有按照设计进行开采,造成台阶或分层高度过高,坡面角过大,形成高陡边坡,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因此,要求“必须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5.必须落实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的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露天矿山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安全.中深孔爆破技术具有安全保障程度高、作业条件好、开采能力大、生产效率高、爆破周期长、飞石少、爆破器材配送管理方便等特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自2006年起在露天矿山尤其是小型露天采石场推广应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取得了明显成效,矿山生产效率明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则明显下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着.为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在露天矿山尤其是小型露天采石场继续强制推行中深孔爆破技术,39号令第十三条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采用浅孔爆破开采”.6.必须实行湿式凿岩作业.当前部分露天矿山尤其是小型露天采石场环保和职业危害防护意识淡薄,往往采用干式凿岩,导致产生大量的粉尘,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工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还会加快机器设备磨损,缩短设备使用寿命.采用湿式凿岩作业是降尘、捕尘的经济有效方法,因此要求“必须实行湿式凿岩作业”.7.必须使用机械二次破碎和铲装作业.2004年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小型露天采石场强制推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促使小型露天采石场机械化水平明显提升,现场作业人数大幅减少,生产效率显着提高,事故总量和较大以上事故均明显下降,基本没有发生因爆破二次破碎而导致的飞石伤人事故,成效显着.因此,有必要在小型露天采石场继续强制推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39号令第十七条要求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第二十二条要求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使用人工装运矿岩.8.必须落实边坡安全措施.随着我国矿山开采技术的发展,露天矿山的开采深度不断加大,边坡高度和面积也不断增加,造成边坡不稳定的因素随之增多.同时,部分矿山企业没有制定并落实边坡安全措施,开采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设计控制台阶参数和加强边坡管理,致使台阶过高、过陡,甚至没有形成规程要求的边坡,导致边坡坍塌事故时有发生.为预防边坡坍塌事故的发生,必须切实加。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非煤矿山的需求日益增长。

非煤矿山作为重要的原材料产地,承担了巨大的经济任务。

然而,非煤矿山生产中存在着很多安全隐患,这就需要我们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和掌握。

1. 非煤矿山的基本概念非煤矿山是指科学、合理、安全、环保地采掘和开采矿业之外的其他矿物的场所。

非煤矿山的种类比较多,主要有金矿、铜矿、铝矾矿、石灰石、大理石、花岗岩等多种。

2. 非煤矿山生产中的安全隐患随着非煤矿山的逐步开采,其安全生产问题也日益凸显。

非煤矿山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地质灾害非煤矿山常常位于山区或者地下,其地质环境比较复杂。

地质灾害主要指煤层顶板、煤柱、煤柱底部和煤层底板等地质体力学特性失稳所造成的灾害,如崩塌、滑坡、泥石流。

2.2 突水、突瓦非煤矿山中常有各种水体存在,如地下水、岩溶水等,这些水体对采矿工作造成了许多不利影响。

突水、突瓦指非煤矿山在采矿过程中遭遇快速、突然、大量的涌水和坍塌的地质灾害。

2.3 气体爆炸非煤矿山中存在着一些有害气体,如甲烷、氢气、硫化氢等,这些气体如果积累到一定的浓度,很容易引发爆炸事故。

2.4 机电设备安全非煤矿山的机械设备比较多,如开采、运输、通风设备,这些设备不仅对采矿工作效率有重要影响,同时也有很大的安全隐患。

3.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了保证非煤矿山生产的安全,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下面我们来介绍一些关键的内容。

3.1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非煤矿山生产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法规。

该法规明确了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要求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科学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等。

3.2 《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条例》《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条例》是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组织人搭建,规定了标准化等级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要求。

3.3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规程》该规程是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文件,主张非煤矿山企业要合理采矿,科学开采,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框架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框架

尾矿堆积坝岩土工程技术规范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 爆破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选矿安全规程 大洋多金属结核矿产勘查规程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 天然矿泉水地质勘探规范
石油天然气工业管线输送系统用钢管 石油天然气工业套管和油管的维护与使用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 油气井用电雷管通用技术条件
(四)设计标准 66. GB 50070-2009 67. GB 50598-2010 68. GB 50771-2012 69. GB 50544-2009 70. GB 50421-2007 71. GB 50630-2010 72. GB 50863-2013 73. GB 50520-2009 74. GB 50521-2009
19. GB∕T 12972.7-2008
20. GB∕T 12972.8-2008
21. GB∕T 12972.9-2008
22. GB∕T 12972.10-2008 23. GB/T 13343-2008 24. GB/T 15113-2005 25. GB/T 18947-2003 26. GB/T 10604-2008 27. GB/T 19090-2003 28. GB/T 0598.1-2005 29. GB/T 12718-2009 30. GB/T 2527-2008 31. GB/T 12173-2008 32. GB/T 15112-2007
3
备注
33. GB/T 9808-2008 34. GB/T 12761-2010 35. GB/T 1022-2011 36. GB 16541-2010 37. GB 16542-2010 38. GB 7957-2003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4.06.28•【文号】•【施行日期】2024.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准入,提升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现就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权限(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的行政许可。

稀土矿山开发项目、铀矿山建设项目、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建设项目,新建项目一次设计或者经改扩建后年产300万吨及以上或者最大开采深度1000米及以上(井巷工程最高标高至最低开采中段运输水平标高间的垂直距离)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年产1000万吨及以上或者边坡高度200米及以上(采场最终境界最高点标高至最低开采水平标高间的垂直距离)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总库容1亿立方米及以上的尾矿库建设项目等安全设施设计(含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设计,下同)审查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

(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

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外,其他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设计边坡高度15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含排土场)和尾矿库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设计边坡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尾矿库,以及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山等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三)其他非煤矿山行政许可的职责划分。

非煤矿山法律法规汇总

非煤矿山法律法规汇总

非煤矿山法律法规汇总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1、法律类: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

2、法规类: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4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地方性法规: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4、规章类: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9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44号令);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8号令);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1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3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7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号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1号令);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4号令);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4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5号令);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监总局42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0号令);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8号令);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国家安监总局31号令);5、地方性规章:湖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2号);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3号);湖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2号);湖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湖南省罚没财物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7号);湖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4号);湖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10号);湖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号)。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规标准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规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 罚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暂行规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暂行规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办法
国家标准GB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 劳动保护行业标准LD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JB 有色金属行业标准YS 冶金工业行业标准YB
下一步研究加入的劳工公约主要是: 1993年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174号 1995年矿山安全和卫生公约—176号
1.安全生产法
2.矿山安全法
一3.职、业病非法防煤治矿法 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4.行政许可法
5.行政处罚法
6.刑法
配套法规、规章和标准 安全生产法
1.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 总则 1~15条(国家政策)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规 标准
2020年4月30日星期四
主要内容
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宪法
安全生产法律
国务院行政法规
国家标准
部门规章
行业标准
地方法规
地方标准 国际公约
宪法—第二章 第四十二条 加强劳动保护 改善劳动条件
第4页
矿山安全生产法律-人大发布的法律
产安全事故隐患; 5. 组织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 6.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五项基本责任制
1.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2. 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3.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 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5. 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项规章制度
1. 安全检查制度 2.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3.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4.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5. 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6.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7.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8.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规标准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规标准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38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 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 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 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 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 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 及其他证据的;
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 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 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 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 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矿山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
➢ 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要进行安全评价 ➢ 第二十六条 安全设施设计要进行审查 ➢ 第二十七条 安全设施要经验收才能投产 ➢ 第二十四条 冶炼、加工项目的“三同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矿山)20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矿山)20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六月八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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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矿山安全法律法规
矿山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 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从法律规范的形 式和特点来讲,既包括作为整个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基础的宪法规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规范、技术 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
什么是法: 广义上讲,就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 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上讲,就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 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非成文法。
(二)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 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 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 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 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 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 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矿山安全生产主要法律 (一)刑法 刑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历经七次修订,其中, 于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6)》对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犯罪,妨碍 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等规定,作了补充 和修改,具体规定如下: (1)强令他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 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
②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 事故简要经过;
④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
(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 接经济损失; ⑤ 已经采取的措施; ⑥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 通过《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条例》的目的是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 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 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条例》 公分8章64条。包括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 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和附则。
(三)矿山安全法 《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届全 国人名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自 199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矿 山安全法。该法共8章50条,包括总则、矿山建 设的安全保障、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 的安全管理、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矿山事故 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矿山安全法》主要 内容包括: (1)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 同时进行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简称“三同时”) (2)矿井的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 系统、防排水系统、防灭火系统及防瓦斯和防尘 系统,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三、矿山安全生产主要部门规章 (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于 2009年6月16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1号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共分5章 28条,包括总则、事故信息的报告、事故信息的 处置、罚则和附则。该办法规定事故信息的报告 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 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五)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01年10月27日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全法共7章79条,包括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 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 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二、矿山安全生产主要行政法规 (一)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于1996年10月11日经 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30日由原劳动部发布, 共8章59条,包括总则、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矿 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矿山事故处理、法律责任、 附则。它是对《矿山安全法》有关规定更详细的 阐述,其相关章节与条文同《矿山安全法》基本 对应,要求更加具体明确。
(三)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于2005年12月7日 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自2006年3 月1日开始实行,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在原国家经贸委颁布的《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 (原经贸委令第20号)的基础上,针对近年来尾 定并颁布的 。
(六)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于2006年4月 21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发布, 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 会2000年颁布的《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同时 废止。全文共29条,对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 库和闭库后再利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都作出了明 确规定。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
第一章
全会提出)
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十六届五中
一、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方针是国家或政党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 达到一定目标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遵循原则。
“安全第一”是指在处理安全与生产及其他各项工作的 关系时,要强调安全、突出安全,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 的首要位置。当生产及其他工作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 产及其他工作要服从安全。 “预防为主”是在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要实现安 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在事故预防与事故处理的关 系上,只有以预防为主,才能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才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 。 预防为主”意味着必须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运用 系统工程的原理和方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及人身 安全和健康的一切不良条件和行为。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已于 2009 年4 月 1 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17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共7章39条,包括总则、应急预案编制、应 急预案的评审、应急预案的备案、应急预 案的实施、奖励与处罚、附则。该办法的 制定是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 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 的科学性、针对性、时效性。
(三)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于 2009年7月1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3号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共分5章 56条,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监督管 理、罚则和附则。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与2009 年8月24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 号发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共分5章56条, 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监督管理、罚 则和附则。该办法规定,所称的作业场所职业危 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 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 损害。
“预防为主”要求对矿井自然灾害因素和生产过 程中的不安全因素事先辨识、分析和评价,从管 理角度研究如何有效地预防、控制事故,制定相 应的安全措施并予以实施,达到防止灾变、控制 事故发生的目的。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目标原则和手段措施的 关系。 “综合治理”是指预防事故和危害的最佳方法。 它是从系统工程的原理出发,全方位、多因素地 研究事故的预防方法和根治措施。“综合治理” 意味着党政工团齐抓共管;意味着发动群众,群 策群力;意味着一项一项抓落实,改善安全生产 环境,创造安全生产条件。
( 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 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 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 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3)矿山企业员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 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 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5)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 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 可上岗作业。
(四)矿产资源法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矿产资源法》经过十 年的实施。修正后的《矿产资源法》于1996年8 月29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矿产资源法》共7章53条,包括总则,探、 采矿资源的主要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矿产支援 的开采,乡镇集体、个体采矿,法律责任以及附 则。
第三章 矿山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确立了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制度。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既包括政府及有关 职能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管,也包括也包括社会 力量的监管。 一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二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 督管理,包括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生产经 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和验收, 并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等。
四、矿山安全生产主要标准 (一)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 (AQ2007-2006) 2006年11月2日,《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 准化规范》以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向全社会发布, 并于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于2006年6月 22日由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并于2006 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在全 面总结近十年来我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 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 年发布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3-1996)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安全规程》( GB16424-1996 )两部国家标准 进行修订,并将其合而为一,更名为《金属非 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五)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于 2004年12月28日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发布,自2005 年2月1日起施行。该暂行规定对小型露天采石场 的定义、监督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从业人员的资 格认证和具体的安全生产作业规范等做出了明确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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