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爆破工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与考核标准》煤安监人字[2003]78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通知(煤安监人字[2003]78号)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有关省、自治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为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和安全管理水平,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 002〕123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煤安监人字〔2001〕100号文件印发的《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培训教学大纲》、《煤炭企业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学大纲》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培训教学大纲》和《煤炭企业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学大纲》同时废止。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的式样(以安监管司办字〔200 3〕4号文件印发)执行,全国统一式样,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作发放。
《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证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发放,已颁发的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也可直接更换为新式样的安全资格证书。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二日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本大纲规定了煤矿(含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矿山,以下统称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培训内容。
1.培训对象煤矿主要负责人。
2.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掌握煤矿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以“一通三防”为主)以及煤矿重大灾害事故防范、抢险救灾的专业知识;了解煤炭工业环境保护与职业危害防治的知识;具备较强的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组织、管理能力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能力,能依靠科技进步改善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达到《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标准》的要求。
煤矿井下16个工种培训大纲(原创)
淮北矿业井下十六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教学大纲淮北矿业职工教育办公室二00六年七月目录1.井下送(变)电工安全培训教学大纲2.主通风机司机安全培训教学大纲3.井下主排水泵工安全培训教学大纲4.电气防爆检查工安全培训大纲5.测风测尘工安全培训教学大纲6.监测工安全培训教学大纲7.防突工安全培训教学大纲8.固定胶带输送工安全培训教学大纲9.上下山绞车工安全培训教学大纲10.电机车司机安全培训教学大纲11.轨道信号把钩工安全培训教学大纲12.拥罐(把钩工)安全培训教学大纲13.掘进机司机安全培训教学大纲14.耙矸机司机安全培训教学大纲15.风动凿岩机司机安全培训教学大纲16.矿山救护队员安全培训教学大纲前言2005年,国家将煤矿原22个特殊工种划分为两个层次。
国家强制要求持证上岗的井下电钳工、瓦检工、井下爆破工、采煤机司机、主提升司机、安全检查工等六大特殊工种,由集团公司二级培训机构培训、复训,由省局考核、发证。
而井下送(变)电工安全、主通风机司机、井下主排水泵工、电气防爆检查工、测风测尘工、监测工、防突工、固定胶带输送工、上下山绞车工、电机车司机、轨道信号把钩工、拥罐(把钩工)、掘进机司机、耙矸机司机、风动凿岩机司机、矿山救护队员等其他16个特殊工种,同样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主体工种,对安全生产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也要持证上岗,必须强化培训,提高素质。
为此,集团公司淮矿安〔2006〕219号文件《关于开展“重教育、强培训、提素质、促管理”活动的通知》要求,上述16个特殊工种的培训,由集团公司职工教育办公室负责安排实施,各单位四级培训机构实施培(复)训。
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进行考核、发证。
培训任务下放到四级培训机构,绝不能降低培训标准,绝不能使培训弱化。
为落实集团公司淮矿安〔2006〕219号文件精神,规范、强化16个特殊工种培训,集团公司职教办组织编写了《淮北矿业井下十六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教学大纲》。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以及新时期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现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本地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区、市),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所辖区域煤炭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二、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一)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五)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七)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八)制冷作业。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与考核标准》煤安监人字[2003]78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通知号)[2003]78(煤安监人字自治区负责煤有关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和安全管理水平,为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安依据《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全生产法》2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号文件印发的《煤炭企业100〕2001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煤安监人字〔123〕002基《煤炭企业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学大纲》、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培训教学大纲》础上,研究制定了《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培训教学大纲》和《煤炭企业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学大纲》同时废止。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煤矿主要负责人、200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的式样(以安监管司办字〔号文件印发)执行,全国统一式样,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作发放。
《煤炭企业4〕3已颁发的证书在有效期内可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发放,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证书》继续使用,也可直接更换为新式样的安全资格证书。
三年八月二十二日00二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主要负责以下统称煤矿)本大纲规定了煤矿(含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矿山,人安全生产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培训内容。
培训对象1.煤矿主要负责人。
培训目的2.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掌握煤矿安全管理、规范,以及煤矿重大灾害事故防范、为主)”一通三防“(以安全技术理论具备较强的煤矿安全了解煤炭工业环境保护与职业危害防治的知识;抢险救灾的专业知识;指挥能力,能依靠科技进步改善煤组织、管理能力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生产规划、矿的安全生产条件,达到《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标准》的要求。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20021228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以及新时期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现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本地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区、市),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所辖区域煤炭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二、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一)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五)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爆破考核标准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1制定依据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煤矿井下爆破工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
2适用对象从事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的人员,即井下爆破工。
3考试方式采用实物操作、模拟操作和手指口述等方式。
4考试点基本条件4.1具有满足实际操作考试需要的考试场所。
考试场所必须按照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和消防各项要求设置,应当设置有关安全指示标志、警示标语、考场规则等,应当安装实时监控系统。
4.2具有满足实际操作考试需要的实物装置。
配置带有炮眼布置的工作面模型,模拟炸药和模拟电雷管,发爆器、爆破母线、导通表、炮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实物,或者配置“井下爆破作业安全操作模拟考试装置”。
实物装置及仪表应功能齐全、性能稳定、操作可靠、安全环保。
4.3具有满足实际操作考试需要的考评人员。
考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技师及以上资格,实际从事采矿、矿建专业相关工作 5 年以上,熟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掌握考试标准。
5考试要求5.1考试科目5.1.1爆破前安全准备(简称 K1)5.1.2装药、连线安全操作(简称 K2)5.1.3起爆安全操作及拒爆、残爆安全处理(简称 K3,必考科目)5.2组卷方式从K1、K2 中随机抽取一个科目与 K3 组成试卷。
5.3考试成绩考试成绩总分为 100 分,80 分及以上为合格。
5.4考试时间考试时间为 30 分钟。
6考试内容及评分标准6.1爆破前安全准备,见表 K1。
表 K1 爆破前安全准备考核时间:15 分钟6.2装药、连线安全操作,见表 K2。
表 K2 装药、连线安全操作考核时间:15 分钟6.3起爆安全操作及拒爆、残爆安全处理,见表 K3。
表 K3 起爆安全操作及拒爆、残爆安全处理考核时间:15 分钟。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管理工作,依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考核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煤矿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所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煤矿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煤矿特种作业范围包括: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等10个类别。
第四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组织实施。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指导和管理全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工作,具体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审核发证工作。
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和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所监管煤矿企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办班审批;负责参训人员的资格审查;负责培训、考试的组织管理及《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报批、制证和发放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六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并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水平;(四)具有2年及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煤矿防突作业须具有3年及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2.12.18•【文号】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施行日期】2002.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以及新时期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现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本地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区、市),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所辖区域煤炭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二、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一)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2.11•【文号】安监总煤行[2007]253号•【施行日期】2007.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7〕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培训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06〕228号)和《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安监总培训字〔2005〕91号),组织编制了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同时,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大纲转发至有关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培训机构。
附件: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附件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本大纲规定了煤矿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具体内容。
1.培训对象煤矿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事煤矿生产作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煤矿从业人员)。
2.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了解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了解煤矿作业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个人防护、避灾、自救与互救基本方法;了解安全设施、常见事故防范、应急措施基本常识;掌握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简单维护,以及职业病预防知识等,具备与其从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相应的知识和能力。
爆破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PPT大纲
高效性、破坏性、危险性、技术性和专业性。
风险
爆炸物品管理不善、操作失误、环境因素等可能导致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同时,爆破施工还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噪声、振动、飞石和有毒 有害气体等污染。
02 施工方案设计与原则
设计依据与标准规范
国家及行业相关安全 法规、标准与规范, 如《爆破安全规程》 等;
相似工程经验与案例 分析,借鉴成功实践 及预防潜在风险。
工程地质、水文地质 等勘察资料及现场环 境条件;
总体布局与施工顺序安排
明确爆破作业区域划分,设置警 戒线、标识牌等;
合理安排施工顺序,确保各工序 衔接顺畅,降低交叉作业风险;
制定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确保 按期完成爆破任务。
关键技术应用及创新点
注意不同爆破器材之间的相容 性和匹配性。
器材储存、运输和现场管理要求
01
02
03
储存
应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分 类存放,避免阳光直射和 高温环境,定期检查和维 护。
运输
应使用专用车辆运输,避 免剧烈振动和碰撞,确保 运输过程安全。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现场管理
应设专人负责现场管理, 确保爆破器材不被盗用或 误用,及时清理现场残留 物。
根据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的现状和 发展趋势,确定持续改进的方向 和目标
02
制定具体的改进计划和措施,明 确责任人和时间节点
定期对改进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 检查和评估,及时调整和优化改 进方案
03
鼓励员工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激发员工的创新精神和参与热情
04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概述 爆破作业对周边环境的潜在影响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探放水工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探放水工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1.07.26•【文号】煤安监行管[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探放水工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1〕24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了规范煤矿探放水工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煤矿探放水工的安全技术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了《煤矿探放水工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煤矿探放水工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试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附件煤矿探放水工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试行)1 范围本大纲规定了煤矿探放水工的基本条件、安全技术培训(以下简称培训)大纲和安全技术考核(以下简称考核)要求。
本大纲适用于煤矿探放水工的培训和考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2.1《煤矿安全规程》。
2.2《煤矿防治水规定》。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煤矿探放水工从事煤矿井下探放水钻孔施工、封孔、水文地质参数收集与分析、探放水过程中的观测与记录等工作的专职人员。
4 基本条件4.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4.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探放水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3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山东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属煤炭企业,各市煤炭管理部门:为规范全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明确我省煤矿特种作业类别及工种,保证安全培训质量,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0号)的贯彻和实施工作,现将《山东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
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山东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实施细则》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山东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0号)的贯彻和实施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煤炭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煤矿井下55周岁);(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委托山东省煤矿培训中心负责对全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
接本通知后,请迅速传达至基层治安部门,抓好贯彻落实。各省级公安机关组织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考核的总结,要于每次考核工作结束后20日内报我局。《实施意见》中有关要求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考核大纲
2、公安部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技术考核专家组成员名单
3、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审批表
1、考试方式及考试时间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2、试卷出题方式
由计算机从试题库中随机选题、密封。
3、试卷及格线
试卷满分为100分。及格线应同时满足下述两个条件:
(1)试题总分≥60分;(2)必须熟练掌握部分试题每道题均需≥6分。
4、试卷题型结构
(1)应掌握部分试题共计50分。其中:
关于转发公安部三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近日,省公安厅下发了关于转发公安部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附后),请各会员单位按照《通知》要求,于2月27日前将《2011年拟参加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考核情况统计表》报协会(协会邮箱:njmbxh@,传真025-84310960)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培训规定范本(3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培训规定范本一、背景介绍特种作业是指具有一定危险性或特殊性质的作业活动,例如高处作业、爆破作业、电工作业等。
为了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考核培训。
本文旨在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培训规定,保障特种作业的安全进行。
二、培训对象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参与特种作业活动的从业人员,包括高处作业员、爆破作业员、电工作业员等。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技术考核培训,取得相应的安全技术考核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三、培训内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培训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特种作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了解特种作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等,熟悉特种作业的管理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
2.特种作业作业环境和作业危险因素识别与评估特种作业人员需要学习如何对作业环境和作业场所进行识别与评估,包括对作业现场的地质结构、气候条件、施工设备等进行综合分析,识别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和危险因素。
3.特种作业作业技能与操作要求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特种作业的相关技能和操作要求,例如爆破作业人员需要学习爆破器具的选择和使用、爆破物的储存和运输等技能;电工作业人员需要学习电气设备的维护保养、事故处理等技能。
4.特种作业人员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特种作业人员需要学习应急救援的知识和技能,包括事故发生时的自救与互救方法,事故现场的急救措施等。
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培养特种作业人员需要通过相关教育和培训,培养其安全意识,提高对于特种作业风险的认识和防范能力,以及对个人安全责任的认识和承担能力。
四、培训方式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培训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例如理论课教学、实践操作、案例分析、模拟演练等。
1.理论课教学通过理论课的教学,向特种作业人员介绍特种作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以及安全技术的基本原理和操作要求。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7.15•【文号】安监总培训[2011]112号•【施行日期】2011.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11〕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顺利开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写了高压电工作业等41个操作项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另行发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应按照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要求,进一步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联系人及电话:王群兴、高泉,************〈带传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目录1.高压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2.低压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3.防爆电气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4.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5.压力焊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6.钎焊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7.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8.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9.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10.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11.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12.尾矿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1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14.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15.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16.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17.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18.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19.司钻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20.煤气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2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22.氯碱电解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23.氯化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24.硝化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25.合成氨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26.裂解(裂化)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27.氟化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28.加氢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29.重氮化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30.氧化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31.过氧化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32.胺基化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33.磺化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34.聚合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35.烷基化工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36.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37.烟火药制造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38.黑火药制造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39.引火线制造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40.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41.烟花爆竹储存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
AQ 1070-2008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5.1培训要求 5 1.1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再培训。 5.1.2培训应按露天煤矿和地下煤矿分别进行。 5.1.3通过培训,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掌握煤矿安全管 理、安全生产技术理论、安全检查方法以及煤矿重大事故防范、抢险救灾的专业知识;了解煤矿职业危害
AQ 1 070--2008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申请取得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基本条件、培训大纲和考核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申请取得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培训和考核。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4 申请取得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基本条件
4.1 申请取得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基本条件 4.1.1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的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 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 4.1.2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科区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 (含中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4.2 申请取得国有重点煤矿以外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基本条件 4.2.1 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应具有煤矿安全 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4.2.2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 作2年以上的经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煤矿井下爆破工安全技术培训大纲
1、培训对象
煤矿井下爆破工
从事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的专职人员。
2 基本条件
2.1 年满18 周岁(男性)。
2.2 身体健康,无妨碍履行本工种的疾病或生理缺陷。
2.3 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 培训大纲
3.1 培训要求
3.1.1 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对煤矿井下爆破工进行培训和复审培训。
复审培训周期为两年。
3.1.2 培训应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侧重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应注意对煤矿井下爆破工进行职业
道德、安全法律意识、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
3.1.3 通过培训,煤矿井下爆破工应掌握安全技术知识(包括安全基本知识、安全技术基础知识)
和实际操作技能。
3.2 培训内容
3.2.1 安全基本知识
3.2.1.1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煤矿安全管理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b) 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c) 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d)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e) 劳动保护相关知识。
3.2.1.2 煤矿生产技术与主要灾害事故防治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煤矿生产技术知识;
b) 煤矿主要灾害事故的识别及防治知识,包括水害、火灾、瓦斯和煤尘爆炸事故、顶板事故、机电运输事故、爆破事故等;
c)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其识别,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相关知识。
3.2.1.3 煤矿井下爆破工的职业特殊性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煤矿作业特点,煤矿作业场所常见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
b) 煤矿井下爆破工在防治煤矿灾害中的重要作用;
c) 煤矿井下爆破工的职业道德和安全职责。
3.2.1.4 职业病防治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职业病危害、职业病、职业禁忌症及其防范措施;
b) 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和义务。
3.2.1.3 自救、互救与创伤急救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自救、互救与创伤急救基本知识;
b) 井下发生各种灾害事故的避灾方法。
3.2.2 安全技术基础知识
3.2.2.1 爆破原理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炸药及爆炸的一般特征;
b) 爆破作用原理;
c) 爆破的内部作用和外部作用。
3.2.2.2 矿用炸药
a) 矿用炸药的种类;
b) 安全炸药的机理;
c) 煤矿许用炸药的种类、使用条件、分级与选用。
3.2.2.3 起爆材料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起爆炸药的种类及选用;
b) 矿用雷管的构造、分类、选用及主要性能参数;
c) 煤矿许用导爆索和继爆管的应用。
3.2.2.4 发爆器及爆破网络检测仪器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发爆器、爆破网络检测仪器的构造和应用;
b) 电爆网络的测试技术。
3.2.2.3 爆炸材料的管理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爆炸材料的领取、运输及的暂存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方法;
b) 爆炸材料的现场使用及余量的回收、上交的有关规定和方法。
3.2.2.6 起爆技术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电爆网络的连接和检测技术;
b) 起爆方法。
3.2.2.7 井巷爆破技术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钻眼爆破参数;
b) 井巷掘进爆破技术;
c) 井巷爆破控制技术;
d) 影响爆破效果的主要因素。
3.2.2.8 炮采工作面爆破技术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炮采工作面炮眼的种类及作用、炮眼布置、爆破参数;
b) 炮采工作面间隔分组爆破、毫秒爆破的技术。
3.2.2.9 爆破作业及其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爆破作业说明书;
b) 爆破作业操作的准备、程序和方法,包括:爆炸材料的发放和运送、装药前
的准备及瓦斯检查、装药、填炮泥、连线及起爆、爆破质量要求、爆破后工作面的检查、爆破安全距离、
安全警戒与信号等;
c) 爆破安全技术措施;
d) 爆破事故的产生原因、预防与处理方法,爆破事故包括:早爆,拒爆和丢炮,放空炮、残爆、爆燃及缓爆,炮烟熏人,裸露爆破,爆破崩倒支架及冒顶事故,爆破引起的瓦斯事故、
煤尘事故、透水事故等。
3.2.2.10 特殊情况下的安全爆破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特殊情况是指浅眼,接近积水区,巷道贯通,遇老空区,处理溜煤(矸)眼堵塞,煤与瓦斯突出工作面,石门揭穿(开)突出煤层,机采工作面打切口及遇坚硬夹层,井下反井掘凿井,过断层、裂隙带和岩性突变地带,厚煤层中下分层区段平巷掘进,放顶煤开采预裂,强制放顶等;
b) 特殊情况下的安全爆破特点及安全爆破技术;
c) 特殊情况下爆破事故的产生原因、预防及处理方法。
3.2.3 实际操作技能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炮眼质量的检查;
b) 发爆器及检测仪器的使用;
c) 起爆药卷的制作;
d) 爆破程序化操作;
e) 特殊情况下爆破的模拟实验;
f) 爆破事故的预防及处理;
g) 爆破事故的勘察技术及方法;
h) 自救器的使用训练;
i) 创伤急救训练。
3.3 复审培训内容
3.3.1 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程和规范。
3.3.2 有关煤矿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3.3.3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3.4 培训学时安排
3.4.1 培训时间应不少于90 学时,具体培训学时宜符合表1 的规定。
3.4.2 复审培训时间应不少于24 学时,具体培训学时宜符合表2 的规定。
表1 煤矿井下爆破工培训学时安排
表2 煤矿井下爆破工复审培训学时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