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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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主要规章制度

孵化器主要规章制度

孵化器主要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孵化器的管理和运营,促进创新创业,保障孵化器内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孵化器是指为初创企业提供场地、资金、管理咨询等服务,帮助其发展壮大的机构。

第三条孵化器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经营,遵守法律法规,做好与孵化器内企业的合作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孵化器内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孵化器的规章制度,维护孵化器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孵化器的管理机构第五条孵化器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孵化器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六条孵化器的管理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经验和能力,确保孵化器内企业的良好发展。

第七条孵化器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了解企业的发展情况,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八条孵化器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孵化器的正常运营。

第九条孵化器的管理机构应当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企业的重要信息。

第十条孵化器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孵化器的安全稳定。

第三章企业入驻和退出第十一条企业可以通过申请入驻孵化器,获得孵化器提供的各种服务和支持。

第十二条企业入驻孵化器应当符合孵化器的入驻条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孵化器可以根据企业的发展情况对其进行评估,择机对其进行投资或退出支持。

第十四条企业在孵化器内应当遵守孵化器的各项规定,合理使用资源,遵守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企业如果违反孵化器的规章制度,孵化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甚至要求其退出孵化器。

第十六条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退出孵化器,孵化器应当尽快安排其退出。

第十七条企业退出孵化器应当按照孵化器的相关规定,缴清所有费用,清理好办公场所。

第四章孵化器的服务内容第十八条孵化器应当为入驻企业提供场地、资金、管理咨询等服务,帮助其顺利创业。

第十九条孵化器应当建立完善的导师团队,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孵化器应当为入驻企业提供展示和推广的机会,帮助其拓展市场。

第二十一条孵化器应当协助企业开展融资工作,帮助其解决资金难题。

孵化器运营公司管理制度

孵化器运营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孵化器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管理,提高公司运营效率,保障公司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员工、合作伙伴及关联单位。

第三条公司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致力于为创业者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孵化服务。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室、各部门及分支机构。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监督公司经营管理。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业务活动等进行监督。

第七条总经理室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执行董事会决议。

第八条各部门及分支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司各项工作。

第三章入孵企业选拔与管理第九条公司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市场需求和自身资源优势,制定入孵企业选拔标准。

第十条入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具有创新性、成长性、可持续性。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

(3)具备良好的团队素质和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入孵企业选拔程序:(1)提交入孵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介绍、发展规划等。

(2)公司对申请企业进行初步审核。

(3)组织专家评审,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评估。

(4)董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入孵企业管理:(1)提供办公场所、设施、网络等基础服务。

(2)提供创业辅导、市场推广、融资对接等服务。

(3)组织各类培训、交流活动,提升企业团队素质。

(4)定期对在孵企业进行考核,对不合格企业进行淘汰。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公司财务工作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公司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合理控制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人力资源管理与培训第十七条公司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员工权益。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第十九条公司重视员工培训,定期组织各类培训活动,提升员工综合素质。

孵化园管理办法

孵化园管理办法

科技企孵化器有限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园(以下简称孵化园)的规范管理,保证孵化园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园是科技创业实践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实践平台和创业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孵化园及孵化园内的入孵企业(包括模拟企业和实体企业)。

第二章宗旨第四条孵化园是以培养创业型人才,培育创业企业意识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为创业者创业提供帮助与指导的服务机构。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能第五条孵化园的领导机构由董事会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兼任。

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分管教学与科研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

第六条领导小组负责对我校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开展创业实践进行整体规划和领导,对我校大学生创业项目的审批、管理及监督工作等进行规划和审查,协调校内外资源,为学生创业实践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管理服务中心,由校团委大学生科技创新中心兼任。

管理服务中心主任由大学生科技创新中心主任担任。

管理服务中心下设秘书处、发展部、宣传部,成员由校学生会科技学术部干部兼任。

管理服务中心执行领导小组决定,重大议题提请领导小组研究.第八条大学生科技创新专家评审委员会和校外企业家共同组成创业项目入孵申请的评审机构,负责审核学生的创业入孵申请。

大学生科技创新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兼任评审机构主任。

第四章入孵条件、程序、评审标准第九条入孵条件 1、创业团队负责人及其成员原则上为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和毕业后二年之内的学生,有较高的素养和品格,懂政策,重信誉,有一定经营能力。

2、创业团队自愿接受孵化园的相关管理制度,并遵守执行; 3、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 4、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风险承担的能力; 5、创业团队入驻孵化园后,必须保证能在孵化园正常开展工作; 6、创业团队应有指导教师或创业导师; 7、创业团队负责人开展创业活动需经过家长同意,团队成员开展创业活动需经所在学院同意; 8、实体企业申请入孵,须在工商局注册. 第十条孵化程序 1、创业团队提交相应资料:实体企业提供申请入孵的材料,含:(1)入驻孵化申请、(2)商业计划书、(3)公司相关管理制度、(4)法人代表、成员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5)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书复印件。

孵化器运营管理制度

孵化器运营管理制度

孵化器运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孵化器运营管理,提高孵化器的服务水平和运营效率,保障孵化器的正常运营和稳健发展,特制定本《孵化器运营管理制度》。

二、经营管理1、管理组织架构孵化器设立管理委员会,由孵化器负责人、运营管理人员和相关专业顾问组成。

管理委员会负责孵化器的日常运营管理和决策。

2、管理人员职责(1)孵化器负责人:全面负责孵化器的运营工作,包括制定孵化器发展战略、管理运营人员、协调合作伙伴等。

(2)运营管理人员:负责孵化器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申报审核、团队入驻管理、活动组织等。

3、孵化器管理制度孵化器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项目入驻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项目孵化服务制度、活动管理制度等。

三、孵化服务1、项目申报审核孵化器应制定严格的项目申报审核制度,保证入驻项目的质量和可持续发展性。

2、团队入驻管理孵化器应对入驻团队进行细致的管理和服务,包括提供办公场地、提供基础设施、提供法律与知识产权服务等。

3、项目孵化服务孵化器应为孵化项目提供全面的孵化服务,包括市场营销、融资对接、人才培训等,提高项目的成功率。

四、资金管理1、资金来源孵化器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资金、企业赞助、孵化服务收入等。

2、资金运营孵化器应建立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资金使用、风险控制、财务报告等。

3、资金使用孵化器应将资金用于项目孵化、服务提升、活动举办等方面,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五、安全管理1、场地安全孵化器应加强场地的安全管理,确保入驻团队和员工的安全。

2、网络安全孵化器应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防止网络攻击和数据泄露等安全问题。

3、知识产权保护孵化器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维护孵化项目的知识产权权益。

六、活动管理1、活动策划孵化器应根据入驻团队的需求和孵化服务的目标,制定多样化的活动方案。

2、活动执行孵化器应精心组织和执行各项活动,包括创业讲座、企业分享会、交流洽谈会等。

3、活动效果评估孵化器应对各项活动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完善活动策划和执行。

孵化基地运营管理规章制度

孵化基地运营管理规章制度

孵化基地运营管理规章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孵化基地的运营管理,确保孵化企业能够在良好的环境中进行创新和发展。

孵化基地运营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孵化基地入驻的企业和相关人员。

所有入驻企业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入驻条件2.1. 企业必须是合法注册的企业,并提供相关注册证明文件。

2.2. 企业必须具备符合孵化基地要求的创新项目或产品。

2.3. 企业必须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

2.4. 申请入驻的企业需提交入驻申请表格,并经过孵化基地的评审并获得通过。

2.5. 孵化基地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入驻企业进行评估和筛选。

3. 入驻管理3.1. 孵化基地将提供入驻企业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和办公场所,包括办公桌椅、电脑、会议室等。

入驻企业需妥善使用和维护这些设施。

3.2. 入驻企业应按时缴纳入驻费用和相关费用,并按照孵化基地规定的期限履行合同义务。

3.3. 孵化基地保留对入驻企业的巡查和检查的权力,以确保其遵守规章制度和相关法规。

3.4. 入驻企业在孵化基地中的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伦理要求,不得进行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3.5. 入驻企业在孵化基地举办活动或会议时,需提前向孵化基地进行申请,并遵守孵化基地相关管理规定。

4. 安全管理4.1. 入驻企业应遵守孵化基地的安全规定,对自身和他人的安全负责。

4.2. 入驻企业应确保办公区域的防火安全,不得擅自更改电源线路和用电设备。

4.3. 入驻企业应遵守孵化基地的网络安全规定,不得利用孵化基地的网络资源从事非法活动。

4.4. 孵化基地建议入驻企业购买适当的保险,以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利益。

5. 秩序管理5.1. 入驻企业应保持良好的办公秩序,不得妨碍他人工作。

5.2. 入驻企业在使用公共区域时应保持整洁,并妥善处理垃圾。

5.3. 入驻企业应遵守孵化基地的作息时间,不得擅自延长工作时间。

5.4. 喧哗、打闹、大声交谈等干扰他人的行为是严格禁止的。

6. 入驻期限6.1. 孵化基地对于入驻企业的入驻期限一般为1年,入驻期限满后,申请续租需符合孵化基地的评估标准。

孵化器运营管理制度范文

孵化器运营管理制度范文

孵化器运营管理制度范文孵化器运营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孵化器运营管理,提高孵化器服务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孵化器运营管理制度是指孵化器方案、操作流程、服务规范等综合性规定,是对孵化器运营管理的具体要求和规范。

第二章孵化器方案第三条孵化器方案是指孵化器的主要经营内容、运营模式、发展目标等综合性规划和安排。

第四条孵化器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 孵化器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面积等;2. 孵化器的经营范围和主要服务内容;3. 孵化器的规模和布局;4. 孵化器的管理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5. 孵化器的投资与运营计划;6. 孵化器的服务和管理规范。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五条孵化器的人员管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吸引优秀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第六条孵化器的人员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1. 人员招聘和培训;2. 人员考核和激励;3. 人员福利和待遇;4. 人员合同和离职管理;5. 人员纪律和行为规范。

第四章设施管理第七条孵化器的设施管理应根据不同的服务需求,提供适应的办公空间、设备设施和支持服务。

第八条孵化器的设施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1. 办公空间的规划和布局;2. 办公设备和信息技术支持;3. 办公环境和安全管理;4. 公共设施和共享资源管理。

第五章项目管理第九条孵化器的项目管理应根据孵化器方案的要求,建立科学的项目管理机制,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支持。

第十条孵化器的项目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1. 项目申报和评审;2. 项目导入和孵化;3. 项目执行和跟踪;4. 项目退出和评估。

第六章资源整合第十一条孵化器的资源整合应通过积极与外部合作伙伴和相关机构合作,为孵化项目提供全方位的资源支持。

第十二条孵化器的资源整合应包括以下内容:1. 现有资源的整合和利用;2. 外部资源的筹措和利用;3. 资源共享和协同创新。

第七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孵化器的财务管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0.11.29•【文号】国科发高[2010]68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促进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我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新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原办法《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同时废止。

科技部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孵化管理制度办法

孵化管理制度办法

孵化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孵化器的管理行为,保障孵化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孵化器的运行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孵化器的管理单位、孵化器管理人员和孵化项目的申请单位。

第三条孵化器应当以创新创业为宗旨,服务于创新创业企业和创新创业项目,促进创新创业发展。

第四条孵化器应当遵循市场化运营、公平竞争、风险自担、长久可持续的原则。

第五条孵化器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孵化器相关政策的学习和了解,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六条孵化器管理单位应当依法设立、依法合规经营、依法纳税,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孵化器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七条孵化器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孵化器的章程,忠实履行职责,保障孵化器的正常运营。

第八条孵化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认真处理孵化项目的申请和管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孵化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保护孵化项目的知识产权,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十条孵化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保障孵化项目的商业秘密,维护孵化器的商业信誉。

第十一条孵化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报告和公开孵化器的经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孵化器管理人员应当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相应的责任,尽快纠正错误并消除不良影响。

第三章孵化项目的申请与管理第十三条孵化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孵化器的规定,提出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方可入驻孵化器。

第十四条孵化项目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合法,并经过孵化器管理人员的审核。

第十五条孵化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孵化器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入驻手续,并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孵化项目的申请人应当遵守孵化器的管理规定,认真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孵化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孵化项目的申请人应当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商业秘密,遵守市场规则,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孵化器的经营和资金管理第十八条孵化器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孵化项目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孵化器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孵化器的正常运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科技部研究制定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2018年12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科技部和地方科技厅(委、局)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推动科技创新与创业的重要平台,为了更好地促进科技企业的发展和成长,国家逐步建立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一办法的内容和要求。

第一部分:认定办法一、认定依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依据主要包括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科技创新的需求以及孵化器的发展情况。

孵化器必须与国家重点科技任务和产业政策紧密结合,积极支持创新创业项目的孵化和培育。

二、认定条件1. 孵化器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2. 孵化器要能提供合适的场所设施,并具备科研实验、办公和交流会议等场所。

3. 孵化器要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创新项目,并有能力提供创业孵化的相关服务。

4. 孵化器要有一支专业化的管理团队,并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等作为顾问。

5. 孵化器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并且能确保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的保密。

第二部分:管理办法一、管理机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由科技部负责,设立管理机构进行具体的管理工作。

二、管理职责1. 编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2. 组织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工作,及时公示认定结果。

3. 指导和监督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营管理,加强对入孵企业的服务和指导。

4. 组织评估和验收,对符合要求的孵化器予以续期或者取消认定。

5. 加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资源共享和协同创新。

三、管理要求1. 孵化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诚信经营,促进创新创业环境的健康发展。

2. 孵化器应定期与入孵企业进行沟通,及时了解其需求,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3. 孵化器要建立健全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市场化。

4. 孵化器要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入孵企业的合法权益。

结语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为科技创新和创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和支持,促进创新创业的深入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公开征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公开征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公开征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24.10.3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公开征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稿)》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加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培育和管理,我司组织修订形成了《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邮编:100804。

请在邮件或信件上注明主题“孵化器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并留下联系方式。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30日。

附件: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2024年10月31日。

企业孵化器规章制度

企业孵化器规章制度

企业孵化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孵化器的运作,促进创业团队的发展,加快企业成长,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孵化器内部管理的各项活动,包括入驻、管理、服务等。

第三条企业孵化器应当坚持“以企业为本,服务为先”的服务理念,为入驻创业团队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服务,促进其快速成长。

第四条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保障孵化器的正常运作。

第五条企业孵化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不得利用孵化器平台牟取私利。

第六条本规定经管理主体审核批准后生效,如需修改,应当经管理主体审批。

第二章入驻管理第七条企业孵化器接收入驻创业团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入驻要求,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创业计划;(二)入驻团队主要成员具有良好的创业素质和团队意识;(三)有一定的技术、市场、资金等方面的准备;(四)遵守企业孵化器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第八条入驻创业团队应当向企业孵化器提供以下材料:(一)入驻申请书;(二)创业计划书;(三)团队成员身份证明;(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企业孵化器对入驻创业团队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签订入驻协议。

第十条入驻创业团队应当遵守入驻协议,按时交纳相关费用,接受孵化器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章管理服务第十一条企业孵化器应当为入驻创业团队提供以下服务:(一)提供办公场地和基础设施;(二)提供创业导师指导;(三)提供市场营销、融资、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二条企业孵化器应当加强创业团队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提高合作意识和创新能力。

第十三条企业孵化器应当与相关产业链进行合作,为创业团队提供更多的资源和机会。

第四章经济管理第十四条企业孵化器应当建立规范的经济管理制度,保障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十五条企业孵化器应当定期对入驻创业团队进行经济情况的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企业孵化器应当对入驻创业团队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防止违法行为。

孵化器管理制度

孵化器管理制度

孵化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统一孵化器的管理,促进孵化器内企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孵化器内的所有企业和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入驻企业、合作机构和孵化器管理方。

第三条孵化器管理方应当负责制定和完善本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孵化器内的企业和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入驻管理第五条企业或机构入驻孵化器前,需向孵化器管理方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并经过审批、备案手续。

第六条入驻企业或机构需遵守孵化器的规章制度,签订入驻协议,并按时交纳相关费用。

第七条孵化器管理方有权对入驻的企业或机构进行考核,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或机构有权进行整改或终止合作。

第八条入驻企业或机构需按规定使用孵化器提供的场地、设备等资源,并保持资源的完好状态。

第三章服务管理第九条孵化器应当为入驻企业或机构提供必要的创业辅导、法律咨询、技术支持等服务。

第十条孵化器应当定期组织创业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入驻企业或机构的创业能力和竞争力。

第十一条孵化器应当建立并完善企业评估机制,对入驻企业进行定期评估和跟踪,及时发现问题并提供帮助。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孵化器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入驻企业和机构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孵化器应当落实防火、防盗、防抢等安全措施,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第十四条孵化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救援流程和措施,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第五章管理考核第十五条孵化器管理方应当定期对孵化器内的企业和机构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明显不合格的企业或机构有权终止合作。

第十六条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经营状况、科技创新能力、安全管理水平等方面。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作为评估孵化器绩效的重要依据,对孵化器管理方的绩效考核具有重要意义。

第六章办公环境第十八条孵化器应当营造和谐、安静、舒适的办公环境,保障入驻企业和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十九条孵化器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基础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电话、会议室等。

孵化器公司管理制度

孵化器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孵化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管理,提高公司运营效率,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及公司内部各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确保公司各项业务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各部门,各部门职责如下:(一)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制定公司发展战略,监督公司经营管理。

(二)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总经理及各部门的工作,保障公司合法权益。

(三)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执行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战略。

(四)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内部管理、人力资源、财务、行政等工作。

(五)创业孵化部:负责在孵企业、毕业企业的管理、服务及政策落实。

(六)市场拓展部:负责市场调研、项目引进、品牌推广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各部门职责:(一)综合管理部:1. 负责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实施;2. 负责公司人力资源招聘、培训、考核和薪酬福利管理;3. 负责公司财务、行政等工作。

(二)创业孵化部:1. 负责在孵企业、毕业企业的入驻、退孵、考核等工作;2. 负责为在孵企业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对接、创业辅导等服务;3. 负责组织各类创业活动,促进在孵企业交流合作。

(三)市场拓展部:1. 负责市场调研,挖掘优质项目资源;2. 负责项目引进、洽谈、签约等工作;3. 负责公司品牌推广和宣传。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六条员工行为规范:1. 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公司形象;2. 员工应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工作质量;3. 员工应保持团结协作,共同推进公司发展。

第七条绩效考核:1. 公司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考核;2. 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八条培训与发展:1. 公司重视员工培训,提供各类培训机会;2. 员工可根据自身需求,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活动。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推动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孵化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企业孵化器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常务委员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各投资企业及政府部门参与设立的高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本企业孵化器”)。

三、为完成本企业孵化器的起源、立项、设立的目的,本企业孵化器的设立者拟定本管理办法,依据《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企业孵化器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促进本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

四、本管理办法经各设立方签字确认后生效,但不得违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本企业孵化器分设有管理层、服务层、孵化层和支撑层4 个部分,分别从不同角度对加入企业与服务对象进行全方位支持。

二、管理层1、本企业孵化器设立者共同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本企业孵化器的事务管理机制,设立本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层,包括企业孵化器理事会、本企业孵化器工作委员会(以下称“孵化局”)等,负责对整个本企业孵化器的运营管理。

2、理事会队伍应具备科技创新和管理运营能力。

理事会由项目投资方、项目认定方及孵化企业分别按比例派出1 人组成,由认定方推荐统一指定的理事会主席和共同管理组成学术委员会,即本企业孵化器主管部门加入指定的学者组成,学术委员会和理事会均是本企业孵化器的决策机构。

3、孵化局的职能:(1)负责组织实施本企业孵化器的经营规章和管理制度,拟定本企业孵化器的工作方针目标;(2)负责制定本企业孵化器各项规章制度和活动实施方案;(3)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孵化活动;(4)负责分析、研究和评估孵化企业和服务需求;(5)负责组织本企业孵化器的日常运营工作;(6)参与本企业孵化器持续发展的运营管理(包括重点项目落地、投资人招募,资源拓展和服务企业引进);(8)与其它研发机构及各类投资机构和企业建立良好的技术、投资合作关系;(9)负责本企业孵化器在法律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及申报工作;(10)定期收集储存及分析孵化企业的发展情况,对孵化企业提供有效的支持服务。

孵化场管理制度

孵化场管理制度

孵化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孵化场的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提高创新创业企业的发展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孵化场是指由科技园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建设和管理的创业企业孵化基地。

孵化场的管理者应当依法独立建立孵化场管理制度,保障孵化场内的企业和创业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孵化场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创新创业教育培训,优化孵化环境,促进创新创业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孵化场管理制度适用于孵化场内的所有企业和创业者,孵化场管理者应当全面贯彻执行本制度,确保其有效有效运行。

第五条孵化场管理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孵化场基本信息,企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安全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创业服务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孵化场基本信息管理第六条孵化场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

并将登记注册信息向孵化场内的企业和创业者公示。

第七条孵化场应当建立完善的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整理孵化场内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注册信息、经营范围、技术领域、人员构成等,并定期更新。

第八条孵化场应当建立完善的企业评审机制,对企业的创新能力、团队素质、商业模式等进行评估,优秀的企业应当给予资金、技术和市场等多方面支持。

第九条孵化场应当建立完善的企业培育机制,对处于初创阶段的企业进行孵化引导,帮助其提高技术水平和市场开发能力。

第十条孵化场应当建立健全的退出机制,对发展不佳的企业进行合理退出,以便为更有潜力的企业腾出更多的资源。

第三章企业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孵化场应当建立企业人员的准入机制,对入驻企业的创业者和团队成员进行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合法的创业资质。

第十二条孵化场应当建立完善的员工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入职、转正、晋升、离职等程序,营造公平公正的人才竞争环境。

第十三条孵化场应当建立健全的员工激励机制,通过薪酬激励、岗位晋升、培训提升等方式,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创新创业活动。

第十四条孵化场应当加强员工的创新创业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创新创业意识和能力,激发其创业激情。

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

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

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办好市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更好地孵化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有效地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XXX的职能第二条XXX(以下简称中心)是孵化器的管理和服务机构。

第三条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创业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入孵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工商、税务、审计、安全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心为入孵企业提供以下服务:(一)协助入孵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服务;(二)为入孵企业申报科技项目提供资料初审、联系上报等全程服务;(三)为入孵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四)为入孵企业的成果发布、信息沟通、产品检测、软件测评、成果鉴定、合资合作提供服务;(五)辅佐入孵企业代理、办理人材引进的有关手续,接纳组织关系;(六)为入孵企业的员工及外聘人员的生活起居、文体活动、子女就学等提供协助;(七)为入孵企业举行的培训、项目洽谈等活动提供服务;(八)为入孵企业提供有关财务、法令、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九)为入孵企业提供办公、科学研究、技术开辟等公共场所的设施配套、情况卫生、安全等服务;(十)为入孵企业在孵化期间提供融资渠道和信息的服务。

第三章入孵企业从事领域和人员第六条根据XXX颁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和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结合宿迁目前的实际情况,入孵企业所从事的领域规定如下:(一)生物医药财产:包括生物技术的药品、中间体、原料药;中药;化学药;轻工、食品生物技术及产物;新型医疗器械的研究、开辟、试制;农业生物技术的新品种研究、开辟、培育,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开辟。

孵化器内部管理制度建设

孵化器内部管理制度建设

孵化器内部管理制度建设1.定义组织结构:孵化器应具有明确的组织结构,包括管理层、项目组、导师和合作伙伴等。

每个角色的职责和权限应明确,以保证孵化器内部管理的顺畅进行。

2.设立管理规定:制定管理规定是保障孵化器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

管理规定包括对项目申请、评审、入驻、退出等环节的规定,孵化器内部人员的行为准则,技术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内容。

3.制定项目管理规程:孵化器的核心任务是为创业项目提供有效的支持和管理。

制定项目管理规程有助于规范创业项目的申请、评估和管理流程,确保孵化器能够为优质项目提供精准的服务。

4.建立导师制度:导师是孵化器的重要资源,他们具有丰富的创业经验和专业知识。

建立导师制度,明确导师的职责和导师与项目之间的互动方式,有助于提高孵化器对项目的支持和指导效果。

5.设立资金管理规范:孵化器往往涉及大量的资金流入和流出,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规范。

包括制定资金使用审批流程、核算准则、预算编制和执行等内容,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6.安全风控规定:安全风控是孵化器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安全风控规定,包括灭火、防盗、安全检查、维修保养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孵化器内的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7.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孵化器的目标是培育优秀的创业项目,因此必须建立绩效评估机制,激励孵化器的工作人员和导师积极投入到项目的培育和发展中。

8.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孵化器涉及大量的创新项目,因此必须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保护创业项目的技术和商业机密,防止知识产权被侵犯。

9.建立宣传推广机制:孵化器内部管理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提高孵化器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更多的创新项目到孵化器发展。

因此,必须建立宣传推广机制,包括制定宣传计划、组织相关活动、设立官方网站等。

10.建立反馈渠道:建立反馈渠道有助于孵化器及时了解项目和人员的需求和意见,及时调整和改进内部管理制度。

可以通过定期的问卷调查、座谈会等方式收集反馈意见,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孵化器管理制度模板

孵化器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1. 为规范孵化器内部管理,提高孵化服务质量,促进创新创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孵化器运营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孵化器所有在孵企业、员工及合作伙伴。

二、孵化器管理职责1. 孵化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

2. 孵化器各部门应按照本制度要求,各司其职,共同维护孵化器良好秩序。

三、孵化器管理制度1. 入孵企业筛选与管理(1)孵化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入孵企业筛选标准,对申请入孵的企业进行审核。

(2)入孵企业应遵守孵化器相关规定,按时提交相关材料。

(3)孵化器管理部门对在孵企业进行定期评估,不合格的企业将予以清退。

2. 孵化服务与管理(1)孵化器提供办公空间、网络设施、会议场地等基础服务。

(2)孵化器提供创业培训、项目路演、专家咨询等增值服务。

(3)孵化器管理部门定期举办各类活动,促进在孵企业交流与合作。

3. 统计与报告(1)孵化器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在孵企业数据,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

(2)在孵企业应按照孵化器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统计资料。

4. 财务管理(1)孵化器实行单独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

(2)孵化器财务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严格遵守财务制度。

(3)孵化器财务状况接受政府管理部门和公司董事会的监督。

5. 物业管理(1)孵化器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维护孵化器环境卫生、安全设施等。

(2)在孵企业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爱护公共设施。

6. 人力资源管理与培训(1)孵化器管理部门负责招聘、培训、考核、晋升等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2)在孵企业应按照孵化器要求,合理使用人力资源。

四、奖惩措施1. 对遵守本制度、表现突出的在孵企业,孵化器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影响孵化器形象的企业,孵化器将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3. 对严重违反本制度、损害孵化器利益的企业,孵化器有权予以清退。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孵化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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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公众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全面深化委员会关于〈佛山市顺德区率先建设广东省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实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改委发〔2019〕3号)精神,引导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优化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推动科技顺德建设,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后补助试行办法(修订)》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18]1号)等文件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孵化器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三条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已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登记注册并获得服务平台确认和赋予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

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在孵企业可包含创业团队(项目)。

第四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孵化器,围绕我区产业发展需求,形成产业技术、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实现专业化、特色化发展。

第五条区财政设立“顺德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孵化器的运营发展及在孵企业的孵化。

第六条区科学技术局是全区孵化器的管理部门,区财政局是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部门。

第二章备案
第七条孵化器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
(二)设立了专门的孵化器服务管理机构,具有明确的孵化器建设发展目标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具备为入驻企业提供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
企业管理、市场推广、创业辅导、咨询等孵化服务功能;
(四)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已入驻的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
(五)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已入驻的在孵企业(含创业团队)不少于10个。

第八条孵化器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一)顺德区孵化器备案登记表格;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相关管理和运营制度;
(四)开展孵化服务内容明细表;
(五)孵化场地证明材料和孵化场地功能划分图(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六)在孵企业名单。

第九条孵化器的备案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镇(街道)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资料,镇(街道)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初审;
(二)镇(街道)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区科技局。

第三章认定
第十条申请区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实际注册运营时间1年以上,并已在区科技局登记备案;
(二)孵化器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75%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三)孵化器配备自由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并有资金使用案例;
(四)孵化器拥有专业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60%以上,获得由科技部火炬中心指定的国家级行业协会颁发的《孵化器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比例达10%以上;
(五)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
(六)30%以上的在孵企业已申请1项(含)以上Ⅰ类知识产权或3项(含)以上Ⅱ类知识产权,或者获得天使基金、种子基金或A轮投资的股权投资。

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
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Ⅱ类评价。

第十一条申请区级孵化器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区级孵化器认定申请表格材料;
(二)孵化器管理运营机构有关材料;
1. 法人资格证明;
2. 公司章程、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相关材料;
3. 管理人员情况表(包括人员学历、职称、职务等)、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人员情况表及证明材料;
4. 孵化场地产权证明材料及孵化场地平面图(包括面积、功能分区等)。

孵化场地属于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还需提供孵化机构与产权方相关协议或者文件证明,且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自申报之日起不少于3年;
5. 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及其使用案例的证明材料;
6. 开展孵化服务项目明细及服务案例的证明材料。

(三)在孵企业有关材料:
1. 在孵企业名单及法人资格证明;
2. 入孵协议;
3. 知识产权证明或获得的天使基金、种子基金或A轮投资的股权投资证明。

第十二条区级孵化器的认定程序主要包括资格初审、
专家评审、公示、发文认定等。

具体申报及评审细则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另行制定。

第四章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对经认定为区级孵化器的,给予孵化器运营主体运营绩效资助。

区科技局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已认定的区级孵化器开展运营绩效评价工作。

对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孵化器分别给予80万元和50万元的资助。

对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的资助。

每个孵化器(众创空间)最多可享受3年的绩效评价资助。

第十四条鼓励国际化孵化载体建设:
(一)支持港澳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建设。

鼓励区级孵化器抓住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契机,积极引进港澳的技术、资本、人才等创新资源集聚孵化,打造港澳创新创业资源集聚平台。

对认定为省级粤港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孵化器运营主体每家100万元资助。

(二)支持孵化器开展国际技术转移、产业化项目合作。

对认定为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给予孵化器运营主体每家100万元资助。

第十五条对区级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自跟孵化器签订入孵协议之日起连续36个月给予场地租金补贴,单个企业
每年最高不超过6万元:
(一)对办公场地租用面积在200平方米或以下的,租金补贴额度占租金总额(不含物业管理费)的比例分别为:第1到12个月为70%,第13到24个月为50%,第25到36个月为30%。

(二)对办公场地租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租金补贴额度占租金总额(不含物业管理费)的比例分别为:第1到12个月为40%,第13到24个月为30%,第25到36个月为20%。

(三)已获得区财政相同类型租金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条租金补贴。

第十六条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建立的未验收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其设立的区级孵化器不再重复享受本章扶持政策。

第五章管理
第十七条区科技局牵头负责全区孵化器的管理工作,镇(街道)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孵化器的跟踪服务和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孵化器专项资金、在孵企业场地租金补贴扶持经费按照我区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孵化器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区科技局提交上
年度运营总结报告,积极配合上级科技等有关部门开展的绩效自评、审计、数据填报等专项工作。

第二十条孵化器发生更名、破产或重组等重大调整的,以及变更经营范围、企业性质、产权、地点、场地面积等,须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将有关情况报送区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区科技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每年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认定的区级孵化器上年度的运营绩效等开展评价工作:
(一)对区级孵化器的运营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二)对评估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孵化器,按照第四章第十四条第(一)款给予资助。

(三)对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或者不参加考评的单位,将取消其区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

第二十二条对项目组织和管理中发生的违反操作规定、徇私舞弊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原《顺德孵化器认定及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顺经发[2015]27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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