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认定盗窃犯罪即未遂标准

合集下载

盗窃未遂立案标准

盗窃未遂立案标准

盗窃未遂立案标准盗窃未遂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得逞的情形。

对于盗窃未遂案件的立案标准,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未遂案件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盗窃未遂案件的立案标准,需要考虑犯罪行为的客观和主观方面。

客观方面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行为,即是否具备盗窃的客观要件。

而主观方面则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即是否有盗窃的故意和目的。

只有在客观和主观方面都符合盗窃未遂的要求时,才能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对于盗窃未遂案件的立案标准,需要考虑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和结果。

在实施盗窃行为的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发现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未能完成盗窃行为,但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的客观要件,也应当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于盗窃未遂案件的结果也需要进行综合考量,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已经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和危害程度。

再次,对于盗窃未遂案件的立案标准,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和悔罪情况。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行为后能够自动投案自首,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损失,表现出悔罪态度,也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后,对于盗窃未遂案件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和危害程度。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盗窃行为具有一定的危害程度,或者其社会危害性较大,也应当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对于盗窃未遂案件的立案标准,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客观和主观方面、实施过程和结果、自首和悔罪情况,以及社会危害性和危害程度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只有在综合考量各项标准后,才能够依法做出是否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

运用犯罪构成理论与控制说正确认定盗窃罪的既未遂

运用犯罪构成理论与控制说正确认定盗窃罪的既未遂

运用犯罪构成理论与控制说正确认定盗窃罪的既未遂作为一种普遍的非暴力犯罪行为,盗窃罪是社会中不可避免的存在。

在我国刑法中,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但是在实际执法中,如何判断一个盗窃行为是否应该被认定为犯罪,又该如何定罪,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犯罪构成理论与控制说的角度,对于如何正确认定盗窃罪进行探讨。

一、犯罪构成理论对盗窃罪认定的影响1.1 行为、结果与因果关系犯罪构成理论认为,犯罪的构成要素并不是单纯的犯罪行为,而是包括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三个方面。

其中,行为是犯罪的直接起因,结果则是行为带来的后果,因果则是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盗窃罪的情况下,行为即是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结果则是他人的财物被侵占,因果则是盗窃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权的侵犯。

因此,在认定盗窃罪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结果和因果三个构成要素,以确保定罪的合理与公正。

1.2 直接故意犯与间接故意犯犯罪构成理论还将犯罪者的故意分为直接故意犯和间接故意犯两种类型。

直接故意犯是指犯罪者实现犯罪目的的意图明确,且直接对犯罪结果负有责任。

而间接故意犯则是指犯罪者虽然没有直接实现犯罪目的的意图,但是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将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且事实上也从事了与犯罪行为相关的行为。

在盗窃罪的情况下,盗窃者如果故意占有他人财物,就应该被认定为直接故意犯。

如果盗窃者没有实现占有的意图,但是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将导致财产损失,就应该被认定为间接故意犯。

1.3 主体、对象与客体犯罪构成理论还将犯罪分为主体、对象和客体三个要素。

主体即是犯罪的实施者,对象是犯罪的承受者,客体则是犯罪的直接对象。

在盗窃罪的情况下,主体即是盗窃者,对象是被盗取的财产的所有者,客体则是被盗取的财产本身。

因此,在正确认定盗窃罪时,需要对于这三个要素进行分析和确认,以确保定罪的合理性。

二、控制说对于盗窃罪认定的影响2.1 前因后果理论控制说的核心是前因后果理论,即犯罪是一种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如何区分盗窃既遂和未遂

如何区分盗窃既遂和未遂

如何区分盗窃既遂和未遂盗窃是指以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盗窃案件中,根据行为结果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盗窃既遂和盗窃未遂两种情况。

盗窃既遂是指犯罪嫌疑人成功地占有了他人财物,而盗窃未遂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行为过程中未能成功达到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想要准确区分盗窃既遂和盗窃未遂,需要从盗窃行为的构成要件、犯罪可能性和行为结果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下面将分别从这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以帮助了解如何区分盗窃既遂和盗窃未遂。

一、盗窃行为的构成要件盗窃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了两个方面:一是被盗财物的占有;二是以非法手段进行占有的行为。

在盗窃既遂中,犯罪嫌疑人通过非法手段成功地占有了他人的财物。

他们可能使用工具、技术或欺骗等手段进入被害人的居所或是盗窃贵重物品,成功带走了被盗财物。

而在盗窃未遂中,犯罪嫌疑人可能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成功地占有被害人的财物。

他们可能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发现或受到阻拦,无法完成盗窃行为。

因此,可通过考察犯罪嫌疑人是否成功实施了非法占有行为来区分盗窃既遂和盗窃未遂。

二、犯罪可能性的评估在判断盗窃既遂和盗窃未遂时,也需要考虑犯罪可能性的评估。

盗窃既遂发生时,犯罪嫌疑人已经成功地迈过了一定的阻碍,并顺利地实施了盗窃行为。

他们可能事先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包括获取相关信息、选择合适的时间和地点,并具备相应的实施能力。

而在盗窃未遂中,犯罪嫌疑人可能由于各种原因未能突破一定的阻碍。

他们可能受到了被害人或警方的发现,现场的情况发生了变化,致使犯罪嫌疑人无法完成盗窃行为。

因此,可通过考察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面临的阻碍以及其突破这些阻碍的能力来评估犯罪的可能性,从而区分盗窃既遂和盗窃未遂。

三、行为结果的分析行为结果是区分盗窃既遂和盗窃未遂的主要依据之一盗窃既遂发生时,犯罪嫌疑人已经成功地占有了被害人的财物。

这种占有行为可以是暂时的、部分的或是完全的。

犯罪嫌疑人已经获得了对被盗财物的支配权,可以对其进行使用、转让或是销售。

盗窃未遂立案标准

盗窃未遂立案标准

盗窃未遂立案标准
盗窃未遂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达到预期的目的,未能够成功完成盗窃行为。

对于盗窃未遂案件的处理,司法机关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立案,并依法进行调查和审理。

下面将就盗窃未遂立案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盗窃未遂案件的立案标准,司法机关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未遂,即是否存在明显的盗窃行为以及未能达到预期目的的证据;二是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即是否有明显的盗窃故意和行为动机;三是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即盗窃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是否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危害。

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机关会根据以上标准对盗窃未遂案件进行认真分析和审查。

对于涉嫌盗窃未遂的案件,需要充分收集和审查相关证据,包括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物证等。

只有在充分证据的基础上,才能够依法对盗窃未遂案件进行立案,并进一步开展调查和审理工作。

此外,对于盗窃未遂案件的处理,司法机关也需要充分尊重犯
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其诉讼权利。

在侦查和审理过程中,需要严格依法办案,不得违法乱纪,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社会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
防范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总之,盗窃未遂立案标准是司法机关对盗窃未遂案件进行认真
审查和处理的重要依据。

在实际工作中,需要严格依法办案,充分
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加强社会宣传教育工作,
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工作心得:盗窃犯罪即未遂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工作心得:盗窃犯罪即未遂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工作研究:盗窃犯罪即未遂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一、背景盗窃罪作为财产类犯罪中最重要的一类犯罪之一,具有发案数量最大,涉及犯罪人数最多、社会危害最大的特点。

虽然相比于暴力性犯罪、黑恶势力犯罪、毒品犯罪、计算机网络犯罪而言,盗窃罪看似对社会危害较轻,但由于其犯罪数量巨大、危害社会面广泛、犯罪种类形式繁多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和国家及企事业单位的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面对当前全球经济危机,就业压力增大、社会两极分化严重等诸多社会问题的出现,同时伴随着现代科技发展、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普及,盗窃犯罪无论是从的数量还是种类形式上都大规模的增长,因此为了更有效的打击、预防该类犯罪发生减少对人民群众财产的侵害,我们对于盗窃犯罪的法律研究工作应当与该类犯罪的发展保持同步。

随着盗窃犯罪的发展,其犯罪形态也不断更新,由此给司法实务界对该类犯罪的即未遂认定标准造成了新的难题,长期以来出于司法公正的考量,在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于该问题长期存在着一定的分歧,这无疑会给实际操作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带来不小的困惑从而影响到案件的办理质量。

作为基层的司法工作者,考虑到盗窃罪即未遂的认定标准问题对于更为有效打击该类犯罪、切实维护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重要性,基于自身的一些思考从司法实务的角度探析对盗窃犯罪既未遂认定的标准。

二、盗窃犯罪即未遂认定标准的争论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根据犯罪构成理论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在我国刑法传统理论中认为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为永久性的占有他人财物的意思,也有观点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在客观方面要求具备:一是行为对象为他人占有的财物,即他人事实上支配的财物;二是实施了窃取他人占有财物的客观行为,窃取是指违法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

浅谈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浅谈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浅谈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关于对盗窃既遂与未遂划分的标准,在中外刑法学家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主要有:(1)“接触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接触到被盗窃财物为标准。

接触到财物就是既遂,否则为未遂。

(2)“转移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将被盗窃财物转移到安全地带为标准。

已转移到安全地带的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3)“控制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已经取得对被盗窃财物的实际控制为标准。

实际控制的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4)“移动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移动了被盗窃财物为标准。

已移动的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5)“失控说”认为应以被害人是否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

失去控制的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6)“失控加控制说”认为应以被害人是否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并且该财物置于行为人实际控制之下的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现在学术主流观点主张“控制说”。

笔者认为,从盗窃罪属于侵犯财产性质的犯罪来看,“控制说”也应当是最为合理的。

既如此,以财产最终是否受到侵犯即是否被盗窃行为人所“控制”作为衡量既遂标准是恰当的。

看这样一则案例,2004年2月22日傍晚,被告人张某到本村王某某家,用钳子将其大门撬开,并跳窗进入屋内,盗窃王某某家TCL21寸彩电一台(价值860元),搬出大门后因怕被人发现,先将电视藏匿于王某某邻居一个闲院内,后于当晚转移赃物时被王某某等人发现后逃跑。

对本案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盗窃行为已经完成,但因其未运走,藏匿于邻家,此时,被告人实际尚未“控制”该财物,并且在转移赃物时被发现未得逞,属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应认定为盗窃未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犯罪情节不严重,数额(经评估价值为860元)也达不到巨大,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已将彩电搬出院子,并藏匿于一个闲院内,其盗窃行为已经完成,且已经“控制”了该财物,同时主人失去了该财物的控制权,从“控制论”的理论分析,应认定为盗窃既遂;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运用犯罪构成理论与控制说正确认定盗窃罪的既未遂

运用犯罪构成理论与控制说正确认定盗窃罪的既未遂

运用犯罪构成理论与控制说正确认定盗窃罪的既未遂作者:罗太平盗窃犯罪历来就具有多发性和普遍性,因此在盗窃罪既未遂认定上,在司法理论和实践处理中应该说都具有成熟性和一致性。

然而,由于我国部分基层年轻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承继性的学习和研究,导致在盗窃罪既未遂认定问题上将以前司法实践中已经解决的问题又重新纳入争议的范畴。

有鉴于此,笔者试图结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和我国理论与实践中一致认同控制说,把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对盗窃既未遂认定的意见予以归纳呈现,希望能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一、从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去认识盗窃罪的既未遂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通行的观点,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为: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盗窃既未遂的关键在于把握好本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

在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刑法条文说明中明确了“所谓秘密窃取,就是行为人采用不易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其他人发现的方法,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

从该具有立法解释性质的说明中,已经明确了盗窃罪是典型的财产性犯罪,且系结果犯,盗窃罪的客观行为的完整表述就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

根据刑法理论,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

具体到盗窃罪,当行为人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实现了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目的时,就认定为盗窃既遂。

这种既遂实际上也就是行为人犯罪目的的实现,即非法占有的实现。

因此,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应是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对此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判断标准,其中占有的内容、方式、程度是准确判断的关键所在。

①以上结合盗窃罪之犯罪构成要件对既未遂的认定的方法与理论界争议过程中出现的“控制说”是一致的,该说目前也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

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认为,认定盗窃罪的既遂未遂标准是与犯罪构成理论具有一致性的控制说。

盗窃未遂立案标准

盗窃未遂立案标准

盗窃未遂立案标准
盗窃未遂是指犯罪嫌疑人明知他人所有的财物,趁其不备,企
图窃取而未遂的行为。

对于盗窃未遂案件的立案标准,我国刑法有
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必须具备盗窃的犯罪构成要件。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
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因此,对于盗窃未遂案件的立案,必
须要有明确的盗窃行为,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意图、实施行为等
证据。

其次,必须有明确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在立案过程中,公安机
关必须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收集相关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现场勘查记录、证人证言、物证、技术鉴定等,
必须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明知他人所有的财物,趁其不备,企图窃
取的行为。

再次,必须有明确的犯罪主体。

对于盗窃未遂案件的立案,必
须要有明确的犯罪主体,即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的过
程中,必须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行为等进行确认,确保能够将
犯罪嫌疑人纳入到案件的范围之内。

最后,必须有明确的社会危害性。

盗窃未遂行为虽然未能达到盗窃的实际目的,但其社会危害性并不小。

因此,对于盗窃未遂案件的立案,必须要能够证明该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综上所述,对于盗窃未遂案件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必须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案件的立案工作符合法律规定,能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要加强对盗窃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治安稳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盗窃未遂立案标准

盗窃未遂立案标准

盗窃未遂立案标准盗窃未遂是指犯罪分子明知自己的盗窃行为可能被发现或者被阻止,但仍然实施盗窃行为,最终未能达到预期的盗窃目的的情形。

对于盗窃未遂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应当立案,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判断。

下面将对盗窃未遂立案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盗窃未遂是否构成犯罪,需要考察犯罪分子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分子对盗窃行为的预期和目的,如果犯罪分子明知自己的盗窃行为可能被发现或者被阻止,但仍然有意实施盗窃行为,那么就构成了盗窃未遂的主观故意。

客观行为是指犯罪分子的实际行为,如果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盗窃行为,但最终未能达到预期的盗窃目的,那么就构成了盗窃未遂的客观行为。

只有在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都成立的情况下,盗窃未遂才构成犯罪。

其次,对于盗窃未遂是否应当立案,需要考察盗窃未遂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立案的必要性。

社会危害程度是指盗窃未遂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如果盗窃未遂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可能给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较大影响,那么就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的必要性是指对于盗窃未遂行为是否需要采取法律手段进行打击和制裁,如果盗窃未遂行为已经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标准,那么就应当立案进行侦查和处理。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对于盗窃未遂立案标准的判断,需要综合考虑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和立案的必要性等因素,不能片面看待盗窃未遂行为的某一方面,而忽视其他方面。

只有在全面、客观地分析和判断的基础上,才能做出准确的立案决定,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综上所述,盗窃未遂立案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判断过程,需要全面考虑主客观因素,切实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希望相关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能够严格依法办事,依法公正处理盗窃未遂案件,有效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

盗窃未遂立案标准

盗窃未遂立案标准

盗窃未遂立案标准
盗窃未遂是指犯罪嫌疑人明知他人的财物,故意非法占有,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实施盗窃行为的情形。

对于盗窃未遂案件,立案标准是指在何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受理并立案侦查。

下面将就盗窃未遂立案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盗窃未遂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和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一般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明知他人的财物,具有盗窃故意,并已经采取了实质性的行动,但由于被害人的防范或其他原因未能实施盗窃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受理此类案件并立案侦查。

其次,盗窃未遂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是关键因素。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达到了盗窃的实质性行为,例如已经进入他人住宅、商铺等场所,或者已经采取了具体的盗窃行为,公安机关也应当依法受理此类案件并立案侦查。

此外,对于盗窃未遂案件,公安机关还应当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例如,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工具、作案手段、作案动机等,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如果这些因素表明犯罪嫌疑人的盗窃故意明显,公安机关也应当受理此类案件并立案侦查。

总的来说,盗窃未遂案件的立案标准是比较灵活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但是,对于那些已经具有明显盗窃故意并已经采取了实质性行动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立案侦查。

同时,公安机关也应当加强对盗窃未遂案件的预防和打击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感和法治感。

综上所述,盗窃未遂案件的立案标准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的,但是对于那些已经具有明显盗窃故意并已经采取了实质性行动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立案侦查,以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是什么,多次盗窃怎么认定?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是什么,多次盗窃怎么认定?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是什么,多次盗窃怎么认定?⼀、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是什么准确认定盗窃的既遂与未遂,主要应把握以下⼏点:(⼀)应考虑被害⼈对财物的控制权范围:考虑被害⼈对财物的控制权范围是从空间范围上划定⼀个界线,将财物窃离物主的控制范围的,应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1、如盗窃⼯⼚的财物,⼯⼚的权利范围就是整个⼚区,即⼚区院墙以内;如系⼊户盗窃,户主是住单元房的,其权利范围就是房门以内,将财物带出房门既构成既遂。

农村住户⼀般有院墙和⼤门,户主的权利范围是院墙和⼤门以内。

2、如果是在商店内盗窃,应分清是柜台销售型还是超市。

柜台销售的物主对财物的控制范围以柜台为限;如是超市,顾客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随便拿取商品,但这个区域都有⼀个警戒线(⼀般以收银⼝为界),如果已将商品带出警戒线(⽆须出商店门⼝),就可认为⾏为⼈已经控制了所窃取的财物;如果是在商店⾮营业时间盗窃,商店不是⼤门紧闭就是有⼈看管,这种情况下⾏为⼈只有把财物带出商店,才能认定超出了商店控制权范围。

3、如果是在公共场合扒窃,物主对财物的控制权范围就是⾐兜或随⾝携带的包、袋,⾏为⼈只要将财物窃出物主的⾐兜、包、袋,就认为超出了物主的控制范围。

4、如果是盗窃运输中的货物,⼀般认为只要货物脱离了运输⼯具。

如将运输中的货物从汽车上扔下或从货运列车上扔下,即可认为超出了物主的控制范围⽽被⾏为⼈控制;在停留的运输⼯具内盗窃,如有⼈在现场监视、警戒的,盗出了监视、警戒范围,才能认为⾏为⼈已实际控制了财物。

停放的运输⼯具且⽆⼈监视、警戒的,仍以窃离运输⼯具为既遂。

5、如果是盗窃⽆⼈看管的室外物,只要是对财物进⾏了转移的(⼀般认为不受转移距离的影响),就可认为⾏为⼈对财物已经控制,即为既遂。

(⼆)应考虑被盗财物的特征:主要包括财物的性质、形状、重量、体积等。

1、盗窃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般可分为两种,第⼀种是不记名不挂失的,如国库券、⽆记名股票等,其特点是义务⼈只对证券持有⼈负责给付义务,也就是“认券不认⼈”。

盗窃犯罪既遂未遂标准之探讨

盗窃犯罪既遂未遂标准之探讨

盗窃犯罪既遂未遂标准之探讨关于盗窃犯罪既遂、未遂标准之探讨我国年刑法典对盗窃罪犯罪结果的定量标准,采取“数额较大”与“多次盗窃”的双重规定的方式。

但对于盗窃未遂的,因难以计算数额,且实际危害一般也不大,所以除了按最高人民法院在同年颁布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产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外,其他不以犯罪论处。

因此,区分盗窃的既遂与未遂不只影响量刑处罚,更影响到犯罪构成与否的认定。

关于盗窃既遂、未遂的标准,理论界各执一词,由于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相同的情节因执法者认识不同而有差别悬殊的处理结果。

笔者试用刑法理论对盗窃既遂、未遂的标准作一些探讨!一、犯罪既遂、密谋的标准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按此规定,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应当看犯罪分子的行为是否得逞。

而如何看待犯罪的得逞与未得逞,刑法理论界大体有结果说、目的说、构成要件说三种观点。

一是“结果说”,主张犯罪得逞是指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造成了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的情况。

二是“目的说”,认为犯罪得逞是指行为人故意实行犯罪行为并达到了其犯罪目的的情况。

三是“构成要件说”,主张犯罪得逞是指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具备了具体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情况。

至于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全部具备的具体标志,在各类犯罪中则有不同表现。

在三种主张中,“结果说道”、“目的说道”都存有显著的严重不足,它们以犯罪目的达至或以犯罪结果出现做为犯罪既遂的标准,无法贯彻落实至我国刑法规定的一切犯罪中,难以正确区分既遂与密谋,因而比较全面和清楚:其一、有些行为人实行犯罪后,虽然没达至犯罪目的,但在法律上已全然具有了具体内容犯罪构成要件,应属犯罪既遂而不是密谋。

比如,碾卖妇女、儿童罪以行为人实行了拐卖、杀害、买通、售卖、接载、联运妇女、儿童犯罪行为之一为顺利完成犯罪,形成既遂,而不是以行为人达至收买目的为既遂。

浅析刑事盗窃既未遂的认定标准

浅析刑事盗窃既未遂的认定标准

浅析刑事盗窃既未遂的认定标准(2)浅析刑事盗窃既未遂的认定标准三、刑事盗窃既未遂的认定标准分析(一)刑事盗窃既未遂标准的学说分析关于刑事盗窃既未遂的区分标准,到目前为止,在国内外的理论界尚未达成共识。

目前,主要存在着四种不同的说法,即接触说、取得说、隐匿说和转移说。

其中,接触说是以人的手触他物为认定标准;取得说是以盗窃者转移他人物品,并把物品转移到自己所有的时间为认定标准。

隐匿说是以盗窃者将他物隐藏在不明显的场所为认定标准;转移说则主张将物品从原有的场所转移到其他场所为认定标准。

以上四种观点是关于刑事盗窃既未遂界定的基本观点。

随着我国司法理论和刑法理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关于刑事盗窃既未遂的区分标准在以上四个观点的基础上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引申出“控制说”、“失控说”、“失控加控制说”三种观点。

在“控制说”观点中,行为者只要对盗窃对象产生了行为,只要盗窃对象的所有者失去了对盗窃对象的控制,就应为该行为构成了盗窃既遂。

因此,从这一观点来看,其着重在于盗窃对象所有者对被盗窃对象的控制,而不是行为人对盗窃对象的控制。

“失控说”认为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自己所有对象的控制,不管行为者是否已经对被盗窃对象产生了控制,都被认定为盗窃既遂,这种观点着重在对被盗对象的控制上。

“失控加控制说”观点的认定标准在于被盗窃对象是否脱离了被害者的控制,并以行为者实际的控制为标准。

(二)对刑事盗窃既未遂认定学说的评价1.“控制说”的评价从控制说观点分析来看,如果行为者对被盗窃对象形成了实际的控制则构成盗窃既遂,反之则盗窃未遂。

因此,该观点的认定标准主要看盗窃罪构成的相关要素,如果构成盗窃罪的相关要素完备则认为行为者非法窃取他人财物的罪行成立。

从理论上而言,该学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也具有一些缺陷性。

一方面,这种观点过分强调了行为者对被盗窃对象的实际控制,认为只有被盗窃对象为行为者实际控制并非法占有了才达到构成犯罪的行为。

另一方面,该观点从理论上也证明了行为者实施盗窃行为导致对象所有者失去控制,但由于各种情况行为者并未实际对被盗窃对象形成控制而构成的另一种盗窃犯罪的存在,但从实践上所出现的这种情况的认定就显得有些困难,导致有些盗窃犯罪行为的认定失误,缺乏一定的公平和准确性。

工作心得:盗窃既遂与未遂的司法认定

工作心得:盗窃既遂与未遂的司法认定

工作心得:盗窃既遂与未遂的司法认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构成特征有:1、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单位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

一、问题的引出案例:王某伙同他人盗窃停放在马路上的一辆电动车(只锁了龙头锁),王某破坏龙头锁后将车辆推走,失主不清楚车辆被盗,王某的偷车举动被巡逻民警在不远处发现,但巡逻民警没有立即采取措施,而是等待指令,并跟随王某,后王某在将车辆推出二.三百米的时候,民警上前抓捕,将王某抓获归获。

针对这一案件,对王某盗窃既未遂存在争议。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因此成立犯罪未遂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着手实施犯罪;第二、犯罪未得逞;第三、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具体到本案中盗窃罪的既遂和未遂,两种观点的分歧出现在王某在控制下的抓捕是否属于犯罪未得逞。

第一种意见:王某犯罪已经得逞,构成盗窃罪的既遂。

理由是:公安机关不是财物所有人,不能代替受害人控制财物,因此虽然王某当场被挡获,但财物的所有人不知财物被盗,其已经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权,而王某破坏车锁并推走几步,已经实际控制了车辆,盗窃已经得逞,属于盗窃既遂。

第二种意见:王某犯罪未得逞,构成盗窃罪的未遂。

王某虽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其盗窃行为自始至终在公安人员的监控之下,其不可能实际控制并占有被害人的车辆,而客观上看,公安人员在其刚刚实施了盗窃行为后即现场将其挡获,因此,系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未得逞,属于盗窃未遂。

同意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王某盗窃车辆的行为在公安人员的监控之下,但其将车锁破坏并推走时,其犯罪已经得逞,虽然现场被抓获,但不影响其盗窃既遂的认定。

刑事盗窃既未遂的认定标准浅议

刑事盗窃既未遂的认定标准浅议

刑事盗窃既未遂的认定标准浅议刑事盗窃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财产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而在刑事案件中,盗窃未遂是一种特殊的案件类型。

未遂犯罪行为不仅涉及犯罪嫌疑人的想法和行动,也涉及到法律判断和认定问题。

本文将就“刑事盗窃既未遂的认定标准浅议”展开探讨。

一、未遂盗窃的法律定义盗窃既未遂是指犯罪嫌疑人已经实行了盗窃行为,但由于某种原因被迫中断,未达到预期的结果。

犯罪嫌疑人已经实施了盗窃行为,但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取得其预期的效果。

例如:被发现并被阻止、受到他人的抢夺等情况。

二、未遂盗窃的认定标准未遂盗窃的实行还有着一定的标准,即需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实行了犯罪行为,而不是只停留在了思想层面。

因此,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未遂盗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作为犯罪嫌疑人,必须已经实行了盗窃行为。

(2)实行的盗窃行为还未达到其预期的效果。

(3)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原因并非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自己的行为所导致的。

其中,第一个条件是指犯罪嫌疑人为实施盗窃已经采取了一定的行动,例如使用工具进行开锁、撬门等等。

如果犯罪嫌疑人只在思想上想过盗窃行为,却没有采取具体行动去实施,那么这样的犯罪行为并不能构成未遂盗窃。

第二个条件是指已经实施的盗窃行为还未达到预期的效果,这种效果并非指成功地获得了财产。

相反,只要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还没有达到其预期的效果,例如遭到了起诉者或者旁观者的阻止等,那么这种犯罪行为就符合了未遂盗窃的定义。

最后,第三个条件是指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原因并非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自己的行为所导致的。

如果实施盗窃的行为因为犯罪嫌疑人自己的行为导致阻绝,例如操作不当或者使用的工具出现问题导致未能完成盗窃行为,那么这样的行为并不能构成未遂盗窃。

三、未遂盗窃的法律后果未遂盗窃也是一种犯罪行为,其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不可避免地会直接或间接地对社会造成巨大影响。

犯罪嫌疑人应依照刑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未遂盗窃和成功盗窃的刑罚有所不同。

盗窃未遂如何认定,盗窃未遂量刑标准是什么

盗窃未遂如何认定,盗窃未遂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盗窃未遂如何认定
盗窃未遂的认定标准:必须已经着手实施盗窃犯罪行为,尚未达到犯罪既遂,即没有取得对他人财物的非法控制;犯罪未完成即没有非法控制他人财物是盗窃犯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未遂量刑标准是什么
盗窃未遂量刑标准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未遂,只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并不是必然会从轻,具体怎么判,要看其他情节。

三、盗窃多少金额会判刑
全国范围内,盗窃数额达到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即可立案,涉嫌构成盗窃罪,可能会被判刑。

法律快车提醒您,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盗窃犯罪未遂的数额认定及处罚的浅议

盗窃犯罪未遂的数额认定及处罚的浅议

盗窃犯罪未遂的数额认定及处罚的浅议一、盗窃犯罪未遂的数额认定我国刑法对盗窃犯罪规定了“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的犯罪数额标准。

因此,犯罪行为给公私财物造成损失数额的大小,就成为衡量盗窃犯罪对社会危害的轻重程度并据以进行处罚的前提条件。

在盗窃未遂犯罪中,盗窃行为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给公私财物造成损失的结果,因此,这就出现了如何看待盗窃犯罪未遂的数额问题。

按照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和行为的客观因素的统一所决定的,而犯罪构成正是取决于行为人主客观要件具备的相一致性。

因此,盗窃罪里的数额的大小也应反映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含义。

笔者认为,盗窃行为人盗窃既遂,财物损失的数额即为构成盗窃既遂的数额;盗窃未遂,盗窃行为人主观上企图造成的客观上可能造成的财物的损失的数额,即为盗窃未遂的数额。

在具体的盗窃未遂案件的处理上,应根据犯罪行为人的具体犯罪行为来认定其主观上企图造成和客观上可能造成的财物损失数额。

其中,犯罪行为所选择的作案对象、犯罪手段、作案方式等,对认定盗窃犯罪未遂的数额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因此,当行为人以银行、金库、金店、博物馆存放的巨额现金、金银珠宝、古董文物为作案目标,盗窃未遂的,其对侵害对象的选择,与一般盗窃显然不同,它表明了行为人主观上企图造成的和客观上可能造成的公私财物的损失数额都是“巨大”的,甚至是“特别巨大”的,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确定的盗窃犯罪故意,在其主观上同时具有盗窃“数额巨大”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意图,其对作案目标的选择带有很大的随意性的盗窃未遂,一般则可以认定为“数额较大”;行为人主观上有确定的盗窃“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犯罪故意,盗窃未遂的一般由应认定为数额“较大”。

二、对盗窃未遂犯罪的处罚问题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这是对未遂犯罪处罚的斟酌原则。

实践中,应从立法精神与司法实际需要两个方面的综合考虑来理解这项原则。

盗窃未遂如何认定

盗窃未遂如何认定

盗窃未遂如何认定盗窃未遂是指对他人财物进行盗窃行为,但因各种原因未能达到预期目的而未能实施完成的情况。

对于盗窃未遂是否成立,需综合考虑犯罪主体对财物的实际控制程度以及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情况。

本文将从刑法角度出发,以及现实案例为例,详细解读以确定盗窃未遂的认定标准。

其次,判定盗窃未遂的关键在于对犯罪主体在实施盗窃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具体行动予以评估。

例如,犯罪主体对财物进行了非法窃取、搜刮或者抢夺等具体行为,但由于其他原因,如被发现、受阻或自身原因导致其行为未能获得财物的支配权,即可认定为盗窃未遂。

此外,盗窃未遂还需评估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

即犯罪主体是否具有盗窃故意,即明知他人财物为他人所有,而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意窃取他人财物。

如犯罪主体已准备进行盗窃行为,具备主观意识和实施行动,但因其他原因未能如愿完成盗窃行为,则仍可认定为盗窃未遂。

为了更好地理解盗窃未遂的认定标准,我们可以通过现实案例来具体分析。

以一起盗窃未遂案为例,犯罪嫌疑人小明溜进一家商店,在无人注意的情况下,将一个贵重物品放入自己的口袋里。

然而,当他准备离开商店时,被安保人员发现并制止了他的行动。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明确具备了盗窃目的,并采取了实际行动,但由于被监控人员发现阻止了他的行为,因此无法掌握被盗财物,便可认定为盗窃未遂。

综上所述,盗窃未遂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犯罪主体对财物的实际控制程度、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和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

只有在具备明确的盗窃故意的前提下,实际行动被阻止或因其他原因未能完成盗窃目的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盗窃未遂。

这一认定标准的建立,既有助于维护社会公正,也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论盗窃罪既未遂标准

论盗窃罪既未遂标准

论盗窃罪既未遂标准作者:周志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8期【摘要】盗窃犯罪与黑恶势力犯罪、暴力犯罪等相比,表面上对社会危害程度较轻,但实际上由于盗窃犯罪发案率高,形式多样,涉案人数多,社会危害面广,因此对社会的安定团结与和谐稳定存在着极其消极的影响。

为了更有效的打击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减少实际操作中遇到的困惑,提高案件的办理质量,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对盗窃犯罪既未遂究竟如何认定进行了一些思考。

【关键词】盗窃犯罪;未遂认定一、盗窃犯罪即未遂认定标准概说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根据犯罪构成理论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在我国刑法传统理论中关于盗窃罪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非法所有说。

(2)非法获利说。

(3)非法占有说。

在客观方面要求具备:一是行为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即他人事实上支配的财物;二是实施了窃取他人占有财物的客观行为,窃取是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三是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要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以上是认定是否构成盗窃罪基本标准。

(一)如何理解“着手”着手实行犯罪包括主观说和客观说,目前一般以客观说所占较大比例,客观说又有形式客观说和实质客观说,形式的客观说认为,发生构成要件结果的现实危险性或者实现犯罪的现实危险性是未遂犯的处罚根据,是否具有上述现实危险,则应以各刑法法规规定的构成要件为基准进行形式的判断。

笔者认为盗窃犯罪的着手行为,以盗窃他人身体上的财物为例,就是行为人将手伸进被害人放有财物的衣服或包内并拿到该财物的行为;对于入室盗窃财物,行为人通过各种方式进入室内并开始寻找财物时为盗窃行为的着手;对于盗窃外人看管的室外物、大件物品、不易隐藏品,如摩托车、汽车等,只要行为人已经开始在移动该物就应当视为盗窃行为的着手等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作研究:认定盗窃犯罪即未遂标准一、背景盗窃罪作为财产类犯罪中最重要的一类犯罪之一,具有发案数量最大,涉及犯罪人数最多、社会危害最大的特点。

虽然相比于暴力性犯罪、黑恶势力犯罪、毒品犯罪、计算机网络犯罪而言,盗窃罪看似对社会危害较轻,但由于其犯罪数量巨大、危害社会面广泛、犯罪种类形式繁多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和国家及企事业单位的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面对当前全球经济危机,就业压力增大、社会两极分化严重等诸多社会问题的出现,同时伴随着现代科技发展、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普及,盗窃犯罪无论是从的数量还是种类形式上都大规模的增长,因此为了更有效的打击、预防该类犯罪发生减少对人民群众财产的侵害,我们对于盗窃犯罪的法律研究工作应当与该类犯罪的发展保持同步。

随着盗窃犯罪的发展,其犯罪形态也不断更新,由此给司法实务界对该类犯罪的即未遂认定标准造成了新的难题,长期以来出于司法公正的考量,在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于该问题长期存在着一定的分歧,这无疑会给实际操作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带来不小的困惑从而影响到案件的办理质量。

作为基层的司法工作者,考虑到盗窃罪即未遂的认定标准问题对于更为有效打击该类犯罪、切实维护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重要性,基于自身的一些思考从司法实务的角度探析对盗窃犯罪既未遂认定的标准。

二、盗窃犯罪即未遂认定标准的争论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根据犯罪构成理论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在我国刑法传统理论中认为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为永久性的占有他人财物的意思,也有观点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在客观方面要求具备:一是行为对象为他人占有的财物,即他人事实上支配的财物;二是实施了窃取他人占有财物的客观行为,窃取是指违法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

三是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要达到数额较大标准。

以上是认定是否构成盗窃罪基本标准。

依据《刑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这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法律规认定未遂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着手”实行犯罪和“未得逞”,这也是认定犯罪既未遂关键所在。

(一)怎样理解“着手”对于着手实行犯罪在理论上有主观说和客观说,当前主流倾向于客观说,其中客观说又分为形式客观说和实质客观说(又分为实质行为说和实质结果说),我国的传统观点认为,着手就是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该提法过于概括不能够确实回答什么是“着手”。

依据法益侵犯理论,实行行为只能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性的行为,并且侵害法益的危险达到紧迫的程度(足以发生危险结果)时就是实行行为的着手,应该说该理论对于“着手”的定义较为适当和清晰。

依照对于该理论的理解在盗窃犯罪的着手行为就是,以盗窃他人身体上的财物(财物本身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为例就是行为人将手伸进被害人放有财物衣服或书包内并拿到该财物的行为;对于入室盗窃财物,行为人通过各种方式进入室内并开始寻找其要盗窃的财物实际为盗窃行为的着手,等等诸如此类。

(二)如何理解“未得逞”和学说分歧的产生对于刑法规定犯罪未遂中的“未得逞”的解读,该问题理解是区分犯罪既未遂基本标志。

对于未得逞的理解在理论界也众说纷纭,如“没有齐备说”既在犯罪构成以既遂为模式的前提下,未得逞就是不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还有学说主张未得逞既没有发生法律所规定的犯罪结果;有的主张是没有达到犯罪人主观上的犯罪目的(指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还有学说主张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人所追求的、受法律制约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张明楷教授在其《刑法学》一书中主张:“未得逞”一般是指没有发生行为人所希望或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侵害结果。

对于如何理解盗窃罪中的未得逞,长期以来存在很多不同观点,也正是出于对盗窃犯罪中“未得逞”问题认识的分歧,才会在盗窃犯罪既未遂认定标准方面出现很多学说,像有接触说、转移说、控制说、失控说、失控加控制学说等等,目前我国主流的几种学说是控制说、失控说、失控加控制学说。

(三)三种主流学说观点及理由1、其中控制说的观点认为:应该以行为人是否已经取得对被盗财物实际控制为标准,行为人已经实际取得对财物的控制的就是盗窃既遂,未实际取得对被盗财物的控制的为盗窃未遂。

主张控制说主要理由是认为区别盗窃既未遂,主要看盗窃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盗窃罪构成要件完备的客观标志就是盗窃行为造成了盗窃犯罪分子非法占有所盗窃财物的犯罪结果。

从理由上看,该学说在“未得逞”问题上主张是是否发生犯罪行为人所追求的,受法律限制的犯罪结果的主张。

该学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合理性并一度成为学界主流观点,但该学说的缺陷就在于过于侧重盗窃行为人实际取得了被盗财物的实际控制,只有实际控制了被盗财物实现非法占有被盗财物的目的才能构成盗窃既遂,反之则为未遂。

该学说对于解决在财产所有人或保管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与盗窃行为人取得财物的控制要件同时具备且同时发生的普通类型盗窃犯罪的即未遂认定标准是十分适当的,但对于实践中出现的盗窃行为人实施盗窃并且造成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但由于各种情况使盗窃行为人未实际取得被盗财物实际控制的非典型盗窃犯罪而言,其在犯罪即未遂的认定上就造成了困难,如依照该控制说理论则以上非典型盗窃犯罪则会被认定为盗窃未遂,这样的认定结论显然有失妥当且与犯罪系侵害法益的本质属性相违背。

2、失控说观点认为:根据法益侵害论的学说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自己财产的控制,不管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了该财物,都应当认定盗窃既遂。

因为盗窃行为是否侵害他人财物,不是取决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该财物,而是取决于被害人是否对自己财物失去控制。

既遂与未遂区别在于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法益侵害程度不同,而不是行为人是否获得利益不同。

因此如果盗窃行为致使威胁了他人的财产,则属于盗窃未遂,如果行为已经实际侵犯他人财产,则属于盗窃既遂。

该学说是以犯罪系侵害法益的行为这一理论出发,在犯罪未遂中的“未得逞”问题上主张没有发生行为人所希望或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侵害结果。

由于在实践中倾向于该学说作为认定盗窃犯罪即未遂的标准,下文中将做详细论述,在此不赘述。

3、失控加控制说观点认为:应当以被盗窃财物是否脱离被害人的控制,而且置于盗窃行为人实际控制为标准,即被盗财产已经脱离被害人控制并且被盗窃行为人实际控制认定为盗窃既遂,该学说是综合了控制说和失控说两种观点。

主张该学说的主要理由是因为实施盗窃的行为人目的是非法占有财物,当财物脱离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控制而行为人实际控制的,其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已经实现。

失控加控制学说从表面上看较单纯的控制说或者失控说理论更为全面,该学说与控制说和失控说同样对于财产所有人或保管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与盗窃行为取得财物的控制同时具备且发生的一般盗窃犯罪而言,以该学说作为认定犯罪既未遂标准无疑是非常适合的,但是遇到财产所有人或保管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与盗窃行为取得财物的控制的情况不同时具备和发生的非典型盗窃犯罪而言,那么依照该学说要同时满足财产所有人或保管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和盗窃行为人取得财物的控制两个要求才能构成盗窃罪既遂,否则就是属于盗窃未遂,显然该学说在应对这种盗窃的特殊情况时有些过于苛刻且有失合理性。

三、论证失控说作为盗窃即未遂标准的合理性综合以上分析,在实践中更倾向于以失控学说作为认定盗窃犯罪的既未遂的标准较其他理论更为适当。

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般盗窃犯罪形态,即表现为财产所有人或保管人失去对自身财物的控制与盗窃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同时发生且同时具备,例如盗窃行为人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被害人的手机从其衣兜内拿出放入自己的口袋后离开,或者是行为人趁被害人不在家秘密进入被害人家中,将室内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盗窃后逃走,被害人事后才发现家中被盗。

此类行为既是典型的被害人失去对自己财物的控制和被盗财物置于盗窃行为人的实际控制同时发生的情况,这种情况是盗窃类犯罪的一般样态,对于这类典型的盗窃犯罪无论是依据控制说、失控说还是失控加控制说对于认定该盗窃行为的既遂是没有分歧的,对于办案实践具有同样的指导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会出现一些非典型盗窃犯罪,即财产所有人或保管人失去对自己财物的控制与盗窃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不同时发生或者说是同时具备的情况,例如盗窃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爬上行使中的装有财物的火车将车上数额较大的财物扔下火车想下车后再回来取,结果被其他人将扔下火车的财物拿走,此时盗窃行为已经使原财物所有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但盗窃行为人却没有实际控制被盗窃的财物,这样的情形将如何认定盗窃罪的既遂或者未遂。

又比如盗窃行为人(男性)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网吧秘密窃取财产所有人(女性)的女士钱包一个,钱包内有数百元钱(尚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而该女士的钱包经鉴定价值上千元(犯罪嫌疑人不知道钱包真实价值),盗窃行为人秘密窃取钱包离开网吧后,从钱包内拿出现金,后将盗窃得来的女士钱包扔在路边逃走,钱包被路人捡走不知去向最终导致财物灭失。

对于以上情况,作为财产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已经失去对自己财物的实际控制,并且盗窃行为人的盗窃行为已经实际对公私财产权造成侵害;但是两个案例均是盗窃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后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取得对被盗财物的实际控制或者由于自身因素所控制的财物未达到犯罪数额的标准,对于此类盗窃犯罪应当如何认定盗窃的既遂或未遂就成为一个难题。

两个案例都是盗窃行为发生后,财产所有人或保管人丧失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对各自财产权造成实际侵害;而盗窃行为人由于各种情况未能取得对被盗财物的实际控制。

依据上文提到的控制说与失控加控制学说,由于此种情况盗窃行为人通过盗窃行为最终没有取得被盗财物的控制,没能实现其盗窃的目的,因此对于出现像盗窃发生后财产所有人或保管人失去对财产的控制和盗窃行为人获得对被盗财产的控制不同时具备的情况,应当认定盗窃犯罪未遂。

但正如前文所述,这样认定是不恰当的,因为该特殊盗窃犯罪模式中,盗窃行为人此前的主观意图和所实施的秘密窃取行为均已符合盗窃既遂的标准,关键是通过盗窃行为使财产所有人或保管人遭到实际的财产损失,造成了对其财产权的侵害,尽管最终盗窃行为人由于各种情况未能取得被盗财产的实际控制,但依据目前学界比较主流的法益侵害说理论,犯罪的本质就是侵害法益,具体到上文所举例的个案中财产所有人或保管人的财产权既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遭受了犯罪分子的侵害,造成实际的财产损失,就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至于在这种特殊情况下盗窃行为人通过盗窃行为是否取得被盗财产的实际控制不影响犯罪既未遂的认定。

因此依据失控说既财产所有人或保管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即为盗窃既遂,出现财产所有人或保管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与盗窃行为实际取得财物不同时具备的情况,只要造成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且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就认定为盗窃既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