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证照返还判决书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与广州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备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与广州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备案行政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其他行政管理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5【案件字号】(2021)粤71行终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戈丁玮易鸣娟【审理法官】张戈丁玮易鸣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广州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张田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广州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张田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广州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张田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广州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张田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被诉公章备案行为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违法第三人合法性撤诉维持原判改判可诉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并有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被诉公章备案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案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张田公司系银通公司股东,在张田公司股东资格未被有效变更或撤销的情况下,被诉公章备案行为与其具有利害关系,因此张田公司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张田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知道被诉公章备案行为后,于2020年5月8日向原审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银通公司关于张田公司原告主体资格存疑应中止案件审理以及本案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上诉主张,均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2019年11月8日,“田景梅”以印章遗失为由向公章刻制单位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某某刻章店申请银通公司法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的刻制备案。
杨春荣、天津市喜臣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春荣、天津市喜臣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7【案件字号】(2021)津02民终88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兰岚包颖王晶【审理法官】兰岚包颖王晶【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春荣;天津市喜臣科技有限公司;赵春华【当事人】杨春荣天津市喜臣科技有限公司赵春华【当事人-个人】杨春荣赵春华【当事人-公司】天津市喜臣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高文盛天津海远律师事务所;宋雨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文盛天津海远律师事务所宋雨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文盛宋雨【代理律所】天津海远律师事务所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春荣;天津市喜臣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赵春华【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杨春荣是否构成职业放贷;二、上诉人喜臣公司是否具有过错。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违约金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质证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杨春荣是否构成职业放贷;二、上诉人喜臣公司是否具有过错。
本案的借款时间发生在2016年8月,而2015年至2016年期间,上诉人杨春荣仅在一审法院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有5件,涉及的借款金额高达3650000元,借贷合同均具有格式化合同特点,且均标有易贷公司监制字样,同时,综合分析上诉人杨春荣参与经营的易贷公司经营范围以及公司其他股东的诉讼情况,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杨春荣的放贷行为具有营业性,并无不当。
上诉人杨春荣上诉主张本案民间借贷合同和担保等合同合法有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返还公司公章告知书
返还公司公章告知书公章是公司对外进行活动的能够代表公司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凭证,财务印鉴是代表公司进行银钱收付活动的有效凭证。
一般情况下,公司公章、合同章、财务章由公司章程确定的专人保管,具有规范的审批报备制度,但是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公司内部人员发生变动后,先前那些有权保管或持有公司印章的工作人员,因人员变动或者股东决议等缘由,不再继续有权保管、持有公司证照,此时即应将公司证照返还给公司,如果持有公章的人员不履行返还义务,公司一般在无奈之下会诉至法院来解决。
一、那么对于该类案件案由该如何确定?通过检索,有的法院将此类案件确定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认为公司证照包括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发票专用章等印章,也包括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有的法院将此类案件确定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认为该案案件的情形属于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而引发的纠纷。
通过大数据检索发现,各地对于这两种案由的适用均有运用。
二、那么这两种案由的重点区分在哪里?在公司证照返还之诉中,应当以持有人非法持有印章及证照为前提。
比如一开始即为非法持有,或持有人一旦解除相关授权后仍拒不归还那么便构成了非法持有。
在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中,其针对的主体是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其行为主要是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而引发的纠纷,而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若非法持有公章或财务章,并且伴随有其他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这时原告的诉求不仅包括有返还公章、财务章,还包括有要求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赔偿损失、承担责任等诉求,这时案由定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更为适宜。
三、对于该类案件,被告方经常提起管辖异议,一般被告会以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或者以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管辖规定来提起管辖异议,那么该类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根据新的民事案由规定,有关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地域管辖,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侵权责任纠纷的规定。
北京盛通中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吕显彬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盛通中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吕显彬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30【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118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尚晓茜郑吉喆胡新华【审理法官】尚晓茜郑吉喆胡新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盛通中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王跃;吕显彬【当事人】北京盛通中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王跃吕显彬【当事人-个人】王跃吕显彬【当事人-公司】北京盛通中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高幂北京奕鑫律师事务所;孙秀艳北京奕鑫律师事务所;陈述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幂北京奕鑫律师事务所孙秀艳北京奕鑫律师事务所陈述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幂孙秀艳陈述【代理律所】北京奕鑫律师事务所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北京盛通中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王跃;吕显彬【本院观点】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本案借款本金应当如何认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代理合同第三人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对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有关公司印章、证照纠纷的观点、文章、案例
有关公司印章、证照纠纷的观点、文章、案例宜昌天都木制品公司诉王义红在被免去职务后拒不交出公司印章要求交出案【案情】原告:宜昌天都木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王义红,原系原告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宜昌天都木制品有限公司是香港天行塑胶制品厂与枝城市家具厂于1995年10月18日成立的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于同年11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双方的合资合同约定,中方以房屋、土地使用权及基础设施出资,占注册资本的15%,港方出资为流动资金和设备,占注册资本的85%;其运行方式为中方按月收取固定资产回报率,港方负责经济活动,并由港方实际委托被告王义红负责。
王义红即被任命为原告公司的副总经理。
后来,港方发现被告独揽合资公司的人、财、物大权,造成合资公司严重亏损,即撤销王义红的副总经理职务。
并提请合资公司即原告召开董事会免去王义红的副总经理职务。
原告公司董事会于1997年10月10日决议,免去被告王义红的副总经理职务,并委派了他人接任此职务。
新任副总经理接任时,被告拒不交出其持有的原告公司印章(包括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致使原告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
为此,原告于1997年10月17日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排除妨碍,由被告交出公司印章等。
为了公司的正常运转,原告并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
【审判】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先研究了以下三个问题:1、案件主管问题。
印章持有纠纷是近几年出现的新型案件。
公司印章,是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得以实现的重要凭据之一,印章一旦被非授权人掌握,必将严重影响该单位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
尽管现行的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类案件如何受案,如何适用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从民事立法原则、从“三个有利”的司法活动指导方针来看,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大胆运用民事审判职能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2、原告解除被告职务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由于原告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又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故有必要审查原告解除被告职务行为的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案由规定252条
最高人民法院案由规定252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修改的《民事诉讼案由规定》252条“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该纠纷实质是公司控制权纠纷,往往表现为公司公章、证照被他人占有,公司现有股东无法控制公司,从而产生纠纷。
从物权法的角度,公司的公章、证照应该视为是公司的财产,是公司法人身份的象征。
1.诉讼主体:从财产所有者权利来看,公司理应作为原告;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公司意志的自然人,享有保管公司公章证照的权利,也符合法理,但是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公司公章、执照应由谁保管。
所以,公司作为原告更符合法律本意。
2.如果公章被侵占,可以公司为原告: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权利,所以如果公章不在,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签字。
依据本律师亲身经历,公章不在,法院一般认同法定代表人签字代表公司。
3.诉讼费用:此类案件,通常会案件收取诉讼费,一般为50至80元。
4.证据:此类案件除了准备证明公司公章底档证明现有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身份外,最重要的需要准备被告侵占公司证照的事实,如果在起诉前没有准备此类证据,庭审过程如果被告否认占有公章及证照,原告会很被动。
同时此类案件往往是新老股东之间的纠纷,作为新股东还需要准备好
购买股权时支付对价的事实证据,以备开庭只需。
李某与张某、杨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与张某、杨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1【案件字号】(2019)苏07民终33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怀友忻越袁辉【审理法官】陈怀友忻越袁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秀荣;张美霞;杨善标;夏冉【当事人】李秀荣张美霞杨善标夏冉【当事人-个人】李秀荣张美霞杨善标夏冉【代理律师/律所】张涛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涛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涛【代理律所】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秀荣【被告】张美霞;杨善标;夏冉【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015年2月16日,李秀荣向被上诉人出具50万元借条一张,杨善标银行转账40万元到李秀荣的银行卡上,杨善标称扣除的10万元就是其所写的“还款收条两张"中标注②的已付100000元。
上诉人李秀荣未能提交下方标注①的条子,其应自行承担对已不利后果。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事实查而不明,认定错误。
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李某2010至2013年涉案款项己经还清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是错误的。
1.2015年2月16日借条上的50万元系被上诉人作为名义借款人以房产抵押为上诉人李某在灌云县民丰银行所贷款项,由上诉人李某偿还的。
借条系在银行放贷当天李某出具的,实际上李某当时只收到被上诉人贷款转账40万元,另10万元己作为还款本息由被上诉人直接扣除留存;一审时被上诉人提供的民丰银行账户自认银行放贷当天转给李某40万元,另提10万元现金则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也不合借贷常规,李某一审已陈述仅收40万元转账。
公司公章证照管理制度
公司公章证照管理制度公司公章证照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公章和各类证照的管理工作,避免因管理不当造成公司利益受损或者其他不利后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一切公章和证照的管理和使用。
三、管理机构和职责:1、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公章和证照管理的主要工作部门,对印章管理、证照管理、档案管理负责。
2、印章管理:a. 财务部门设有印章管理人员,主要负责印章的存储、使用、损坏更换、销毁工作,确保公司公章安全可靠。
b. 财务部门设有印章使用登记表,记录印章发放、归还情况,在每个岗位留有相应的印章盖制范围和使用权限,禁止未经授权私自借用公章。
3、证照管理:a. 财务部门负责公司各项证照的申领、管理、保管和更新,保存证照原件和复印件,定期备份;b. 各部门负责自己部门和人员所需证照的管理和备份,确保证照完整有效;c. 财务部门设有证照管理登记表,对所有证照进行台账管理,记录证照的名称、编号、颁发机构、颁发时间、有效期等信息。
d. 财务部门对于各种证照的使用有具体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公司证照,将受到相应处罚。
4、档案管理:a. 财务部门设有公司公章、证照的档案室,统一管理与证照相关的文件、资料、记录;b. 对所有公章和证照进行档案管理,定期更新档案资料,实行档案备份,确保档案信息的完整性和可读性。
四、印章和证照的保管:1、公司公章保管:a. 公章是公司的重要财产,必须做到安全、规范使用。
公司公章由专人保管,公章必须存放在专用保险柜内,不得将公章私自带出公司;b. 强制办理公章使用申请单。
申请单上需要填写公章使用目的、时间、地点等必要信息,注明使用方的单位名称、联系人、电话等详细信息;c. 公章申请单须获得上级部门批准后,印章人员方可出具公章;d. 公章每一次使用应进行登记,准确记录使用栏目,超时归还公章将付相应的经济赔偿;e. 公章在使用过后立即收回,由保管人员一人负责收、盖、合三联单。
公司营业执照、公章、财务章等被部分股东或者个人占有如何解决
公司营业执照、公章、财务章等被部分股东或者个人占有如何解决对于公司而言,具有法律代表效力的印照包括公章、合同章、财务章、公司营业执照等。
公司公章是确认公司商业活动最终意思表示的法律凭证。
公司合同章是确认公司与第三方达成协议的法律凭证。
公司财务章是代表公司进行资金收付活动的凭证。
公司营业执照是公司具备经营资格的主体凭证,2014年我国各地逐步实施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合为一证,一证一号。
案例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共有股东3人,公司设立之初张某出资150万元,李某出资100万元,郑某出资50万元。
张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任副总经理,郑某在公司未任职。
公司运营7年,一直由张某负责日常经营活动,并由其掌握及批准使用公司相关印照,包括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合同章、财务章、银行U盾等。
2010年张某辞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但却未向公司交还相关印照,几方交涉后未果。
新任总经理李某提出作废原有营业执照、公章、合同章等,重新补办。
在补办公章时,公安局要求出具企业营业执照,而实际上营业执照已被张某拿走根本无法办理,李某一想公安机关行不通,就到工商局变更营业执照,有了营业执照就可以补办公章了。
但是当他到工商局办理时,又被要求出具公章,而现在股东即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又无法提供公章,这种看似可以快速解决的途径,履行起来却困难重重。
1. 谁有权起诉要求不当占有人返还公司证照?实践中想要补办营业执照、公章或者合同章存在着如上无法解决的困难。
公司证照被他人不当占有,拒不交还,补办时却要提供已被不当占有的证照来做为证明材料。
这种矛盾存在,让人哭笑不得,屡次与相关单位沟通,总是被“按规定办事”拒之千里。
无奈之下选择诉讼途径解决。
诉讼返还公司证照,是以公司为原告还是以股东或者证照管理人为原告?1)公司是适格的主体不管是公司的营业执照、还是公章、合同章、财务章或者其他证照,都属于公司财产。
焦祥龙、法代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焦祥龙、法代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1【案件字号】(2022)鲁01民终59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闵雯【审理法官】闵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焦祥龙;法代辉【当事人】焦祥龙法代辉【当事人-个人】焦祥龙法代辉【代理律师/律所】曲云静芳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王涛山东王韬律师事务所;王延娇山东王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曲云静芳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王涛山东王韬律师事务所王延娇山东王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曲云静芳王涛王延娇【代理律所】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山东王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焦祥龙【被告】法代辉【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法代辉是否有权主张涉案借款;二、焦祥龙应否承担还款责任。
【权责关键词】催告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证据交换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法代辉是否有权主张涉案借款;二、焦祥龙应否承担还款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法代辉主张其系借款人,并提交借款单原件、《证明》、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虽然该《证明》仅加盖公章,无相关人员的签字,该公司与法代辉之间有利害关系,但法代辉系信发汽车租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对该证明予以认可,且涉案款项的出借主体涉及信发汽车租赁公司,只能由该公司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故本院对该《证明》予以采信。
通过该《证明》内容可知,信发汽车租赁公司认可涉案的款项并非其出借,不会向焦祥龙主张权利。
虽然涉案借款单中显示法代辉系担保人、《决定》中亦涉及该笔款项,但涉案的借款单原件由法代辉持有,款项亦由法代辉个人账户向焦祥龙支付,结合信发汽车租赁公司出具的《证明》,一审法院认定法代辉有权主张涉案借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公章 证照保管承诺书
公章证照保管承诺书一、前言为了加强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保证公司公章和重要证照的安全,我们特制定《公章证照保管承诺书》。
本承诺书是公司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内部行为的一项重要措施。
请广大员工认真阅读并严格遵守。
二、保管范围本公司公章和重要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法人代表证明、财务章、合同审批章、法人章、发票专用章、备用章等。
三、保管责任1.公章和重要证照的保管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切勿滥用。
2.公章和重要证照保管人员要严格按照公司流程规定操作,确保授权使用,不得盲目或超范围使用。
3.公章和重要证照保管人员要严格执行公司《公章、证照使用管理规定》,并与领导协商制定有关保管工作的内部管理制度。
4.公章和重要证照保管人员应当按时进行检查,查看公章和重要证照是否完好无损,如有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5.公章和重要证照保管人员发现公章和重要证照丢失或遗失时,应及时上报领导。
四、保管要求1.公章和重要证照的保管人员应当配合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定期的盘点和核实,确保公章和重要证照不出现遗失或损坏现象。
2.公章和重要证照的保管人员应当将公章、证照等物品单独存放,确保其不被他人触碰。
3.公章和重要证照的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公章和重要证照不易受潮、受潮后要及时晾干。
4.公章和重要证照的保管人员应当存放在有关部门内,严禁私自带出公司门。
五、法律责任1.公章和重要证照的保管人员因故意或过失行为,致使公章和重要证照遗失、损坏、被盗等,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章和重要证照被其他人员滥用或非法使用,保管人员未按规定举报、履行审批程序和审核责任,将负法律责任。
六、结语本公司将根据保管人员的承诺,加紧内部管理,防范公章和重要证照的外泄。
希望广大员工认真守承诺,执行公司管理制度,做到保管公章和重要证照,守护公司的安全和利益。
总结本文介绍了公司公章证照保管承诺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希望所有员工认真阅读并自觉遵守。
公章和营业执照被股东拿走,公司如何要求返还?
公章和营业执照被股东拿⾛,公司如何要求返还?
案情:
某公司⼯商登记上显⽰的股东为王某、李某、孙某三⼈,在⽇常的经营活动中王某主要负责公司的产品⽣产、升级、质量把关,任职技术总监,是公司的监事;李某负责公司对外合同的签订及公司产品的销售⼯作,任职销售总监,为便于对外经营,公司的公章及营业执照由李某实际控制;孙某是公司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
该公司章程未对公司公章及营业执照的使⽤、保管⼈员进⾏约定,在实际经营中股东李某与股东王某和孙某发⽣⽭盾,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经营陷⼊僵局,李某携带公司公章及营业证照出⾛,拒绝返还,从⽽导致公司经营困难。
个⼈观点:
本案所涉争议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公司公章及营业执照等证照是法⼈履⾏职责、⾏使职权、维护公司正常运营所需,公司当然的拥有上述证照的所有权。
公司系依法设⽴的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印章及证照应当由公司持有,任何个⼈或单位均不得⾃⾏占有相关印章和证照。
因此,公司有权向李某提起公司证照返还之诉,要求李某及时将公章及营业执照返还给公司。
李某虽然为了公司对外经营⽅便⽽长时间持有公章和营业执照,但李某并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且正因公司股东之间未就公章及营业执照的持有、保管事宜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中亦未作相应的约定,故公章应由公司⾃⾏保管,李某并⾮合法持有公章及营业执照的主体。
根据《物权法》第34条的规定,作为公司法定代表⼈的孙某有权代表长兴公司并以公司的名义向李某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及时将公章及营业执照返还给公司。
法务学习:公司任命了新法定代表人但是老法定代表人据不交还公章怎么办?
法务学习:公司任命了新法定代表人但是老法定代表人据不交还公章怎么办?一、问题由来: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甲因违法犯罪而遭受警方调查,公司遂将其免职,任命了一位新的法定代表人乙。
不想,甲拒绝归还公司证照,新上任的乙便代表公司起诉甲请求返还公司证照,甲以乙没有在工商登记中显示为法定代表人为由,抗辩其无权代表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对此,法院会如何判决呢?二、裁判要点:公司内部决议作出后即可发生任免、撤换法定代表人的效力,是否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并不影响该效力的效力。
原法定代表人被免职后不得以新法定代表人未经工商登记为由抗辩后者无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三、实务总结(一)、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而言,应尽早返还公司证照,否则耽误公司经营,造成公司损失,可能会对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公司证照是公司确保对外意思表示真实的重要识别工具,在对外签署重大合同、税务事项、申请行政许可、招投标等经营事项都不可缺少,若公司法定代表人迟迟不归还证照,使公司一定期间内无法开展某些经营事务,不仅会给公司造成写字楼租金、水电费、员工薪酬等方面的直接损失,还可能会造成公司因丧失某些交易机会而产生的间接损失,拒不归还证照的法定代表人可能会因此承担不菲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二)、谁有权代表公司起诉?关于“人章争夺”“人人争夺”“章章争夺”等情形的若干总结。
当发生“人章争夺”,也即持有公章的主体和法定代表人不一致时,应以法定发表人为有权代表公司意志的主体;当发生“人人争夺”,也即新任法定代表人和工商登记中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时(如本案),应以最新公司内部有效决议所任命的法定代表人为有权代表公司意志的主体;当发生“章章争夺”,也即出现不同人持有不同的公司公章时,应以公司最新有效授权确定的公章为最有效力的依据,再以工商备案的公章为次有效力的依据,最后以未有授权及未备案的公章为效力最弱的依据。
以上“效力”均指公司对内效力,而非对外效力。
(以上结论总结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课题组所作《公司意志代表权争议的现状与问题解决思路》,载于《法律适用》2013年第5期)。
公司公章保管协议书
公司公章保管协议书本协议书由以下几方共同签署:公司名称(以下简称“甲方”)、公章保管人姓名(以下简称“乙方”)、公章使用人姓名(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职责甲方应当将公司公章及相关证照移交给乙方,乙方应当妥善保管,并且仅在丙方需要时出借使用。
二、乙方职责乙方应当对公司公章及相关证照进行妥善保管和管理。
乙方应制定相应的公章保存制度,不得私自出借公司公章。
同时,乙方应当保证公司公章及相关证照的安全,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当立即报告甲方,并进行协商处理。
对于无法协商处理的情况,应当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丙方职责丙方仅在必要情况下取得公司公章,并承担相应的使用责任。
在使用公章时,应严格按照公司的授权和规定,确保公章使用的合法性。
同时,丙方应当妥善保管公司公章,不得将公章外借给他人或擅自改变公章内容。
如果公司公章遗失或被盗用,丙方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配合公司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协议的变更和解除任何一方均可随时提出对协议的变更和解除,但变更和解除应当由各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
五、争议的解决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各方应当优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六、协议的生效和效力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七、其他1.本协议的未尽事宜,三方应当共同协商解决,并签署书面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3.本协议的解释权归各方共同拥有。
签署:甲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保管人):______________丙方(公章使用人):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7个案例讲清楚法人代表与公司之间的责任认定情况
7个案例讲清楚法⼈代表与公司之间的责任认定情况法定代表⼈作为最基础的公司意志代表机关,是法⼈意志的当然代表,能够对外当然代表公司的⼈⼀般仅有法定代表⼈;⽽法定代表⼈以外的其他⼈以公司名义对外为民事法律⾏为需要由法定代表⼈代表公司进⾏授权,尽管公章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但法律并未规定法定代表⼈以外持有公司公章的⼈仅凭其持有公章的事实就能够直接代表公司意志,法定代表⼈之外第三⼈持有公章只是反映该⼈可能有权代表公司意志的⼀种表象,不能据此认定具有表见代理的外观。
⼀、在盖有公章的⽂书与法定代表⼈意思表⽰不⼀致情况下,原则上应以法定代表⼈意思表⽰为准。
裁判要旨:公章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般情况下,公章持有者具有公司授权,盖有公章的⽂书反映了公司的意思。
但⽂书盖有公章,仅使该⽂书具有代表公司意思的外在形式要素,在公章持有者⾮基于公司意思持有公章等情况下,盖有公章的⽂书并不当然代表公司意思。
同时,法定代表⼈是公司的诉讼意志代表主体,在公司章程或者公司权⼒机构对法定代表⼈代表权没有作出限制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诉讼活动,⼀般即应视为公司的诉讼⾏为,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在盖有公章的⽂书与法定代表⼈意思表⽰不⼀致情况下,如果公司章程或者权⼒机构对究竟是法定代表⼈还是盖有公司公章的⽂书代表公司意志做出过明确意思表⽰的,应是公司意思⾃治的范畴,宜按公司意思认定。
案件来源:《威海双联起重挖掘有限公司、于强波⾦融借款合同纠纷执⾏案》【(2017)最⾼法执监412号】⼆、公司法定代表⼈在合同上签字未加盖公章,合同相对⼈应举证证明该⾏为系履职⾏为。
裁判要旨:⾃然⼈同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其在合同上签字,⽽未加盖其所在公司公章的,合同相对⽅应举证证明上述签字系履⾏该⾃然⼈所在公司的法定代表⼈职务的⾏为,⽽⾮其私下⾏为。
否则,应视为该⾃然⼈的个⼈⾏为。
案件来源:最⾼⼈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法民再161号。
关于规范公司印章证照使用的通知
关于规范公司印章证照使用的通知尊敬的全体员工:大家好!为规范和统一公司印章、证照的使用,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特发此通知,请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公司印章使用规范1.公司印章包括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章等,必须存放在专用的印章保管柜中,由专人保管,并建立相应的印章登记制度。
2.凡涉及到对外重要文件、合同等需要盖章的,必须经过相应授权人的签字同意,并在印章登记簿上填写相应内容。
3.严禁私自乱用公司印章,擅自私章私印,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协议、合同等文件一律采用电子签名的方式,签约双方必须事先约定好电子签名的流程和规定,同时将签名材料备案,以确保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二、证照使用规范2.在与客户、合作伙伴、政府及相关部门交流合作时,必须持有效证照,确保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员工在离职时,必须归还公司所提供的相关证照,并与公司进行交接登记,确保公司证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整改要求1.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印章和证照使用的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制定相应的流程和措施。
2.所有印章必须统一样式,印模清晰,鲜明易辨识。
3.所有员工必须将个人证照复印件交由人事部门妥善保管,确保证照的安全。
4.法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应加强相关培训,提高员工对印章和证照使用规范的认识和掌握程度。
5.加强对印章和证照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制度,如发现违规使用印章、证照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以上规范的执行,有助于提高公司形象,规范公司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风险,保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请各位员工积极配合,共同营造和谐有序的工作环境。
如有任何问题或疑虑,请及时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门反映。
感谢大家的支持与合作!公司管理部。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件办理指引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件办理指引》(北京二中院2024年01月18日发布)前言:公司证照对外代表公司的意志,是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凭证。
公司是证照的所有权人,但其作为拟制法人,并不能通过自身实际行动做出法律行为,在实际经营中也不可能自行〃持有〃所有证照,而需要特定自然人或特定公司内部机关进行保管。
公司证照作为对外代表公司的重要证明,在公司内部发生控制权纠纷时,自然成为各方争夺的目标。
此时,公司证照应当由谁保管,谁又有权向非法占有人提出返还证照的诉讼请求成为该类案件中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目录1.概述2、诉讼主体3、管辖4、司法实务中的其他难点问题一、概述1.概念界定公司证照从性质上来说,是政府有关部门向公司核发的、证明公司合法经营的有效证件,属于公司法人财产的一部分。
公司证照不仅包含从字面意思可推定的公司营业执照,亦包括公司的各类印章等有关材料。
(1)公司印章一般来说,提及公司的印章首先想到的即为公司的公章。
对于经营规模较小、业务较为单一、公司结构简单的公司来说,通常仅有公司的公章即可满足日常经营管理的需要。
但是对于部分内部机构复杂、所涉业务繁多的公司来说,在各项业务办理过程中,均使用公司公章会带来极大不便,故其可能会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刻制公司的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部门专用章等,对于项目时间长、标的大的公司,还可能会刻制项目专用章。
最常见的就是在建设工程类公司中,由于其各建设工程相对独立且持续时间较长,故为便于经营管理,会单独刻制项目专用章进行使用。
(2)各类证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据此,公司的营业执照是公司依法设立并进行经营活动的重要证件材料。
公司营业执照载明了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是公司身份的证明,也是公司对外的〃名片〃(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也是公司的重要证件,目前部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已经合为一证,即通常所说的〃三证合一〃,变为由一个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O此外,公司的重要证件还包括银行开户许可证、社保登记证等。
印章证照代管协议书
印章证照代管协议书甲方(代管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乙方愿意将其印章及证照交由甲方代管,以确保印章及证照的安全、合法使用,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代管物的交付1.1 乙方应将其所有的印章及证照(以下简称“代管物”)交付给甲方代管。
1.2 代管物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公司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1.3 乙方在交付代管物时,应确保代管物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并向甲方提供代管物的清单。
第二条代管物的使用2.1 甲方代管代管物期间,应严格按照乙方的指示和相关法律法规使用代管物。
2.2 甲方不得擅自使用代管物,不得将代管物转借、转让或用于非法目的。
2.3 甲方应妥善保管代管物,防止代管物遗失、损坏或被非法使用。
第三条代管期限3.1 本协议代管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3.2 如乙方需要延长代管期限,应至少提前____日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
第四条代管费用4.1 乙方应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代管费用,具体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
4.2 代管费用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支付时间为每_______(月/季/年)初。
第五条代管物的返还5.1 代管期限届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时,甲方应将代管物返还给乙方。
5.2 返还代管物时,甲方应确保代管物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并提供返还清单。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擅自使用代管物或造成代管物遗失、损坏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2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代管费用,应按未支付金额的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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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三民终字第6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国萍,女,汉族,1965年12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叶素华,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建明,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安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健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凤清,福建顺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国萍与被上诉人永安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1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朱国萍的委托代理人叶素华,被上诉人永安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凤清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永安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7日成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沈健华担任,股东为三明鑫瑞丰贸易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沙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5%)、永安市京都贸易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5%)。
2014年1月16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健华代表公司将公司公章、财务章及沈健华个人私章交给朱国萍保管,朱国萍出具一份收条,载明:本人于2014年元月16日收到沈健华交来永安市京都贸易有限公司公章一枚、永安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一枚及财务专用章一枚、沈健华私章一枚。
沈健华作为移章人、朱国萍作为收章人在收条上签字确认。
另查明,朱国萍既不是永安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不是公司的职员。
再查明,因公章处于失控状态,在诉状中永安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未加盖公章,沈健华作为法定代表人在诉状中签字。
庭审中,永安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诉状所列永安市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笔误,实际上应为永安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审法院认为,沈健华作为永安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诉状中签字,其行为是代表公司做出的一种职务行为,且从永安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公司章程等证据来看,其内容证明的原告主体是永安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庭审中,永安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表示诉状所列永安市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笔误,实际应为永安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此,可以证明本案作为原审原告的单位是永安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本案永安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主体适格,朱国萍提出原审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抗辩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永安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健华代表公司将公司公章、财务章及沈健华个人私章交由朱国萍保管,双方之间形成保管合同法律关系,双方未约定保管期间,永安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随时领取保管物。
朱国萍既不是永安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不是永安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职员,其只是基于与永安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形成的保管法律关系而持有公司公章、财务章及沈健华个人私章,现永安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其返还上述公司印章,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支持。
朱国萍对永安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予质证,且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等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朱国萍应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将公司公章、财务章及沈健华个人私章各一枚返还给原告永安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朱国萍负担。
宣判后,朱国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朱国萍诉称,一、永安市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该公司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应驳回永安市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审判决认定"笔误"没有依据。
二、原审法院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期未届满的情况下安排案件开庭和审理,程序错误。
1、上诉人于2014年7月4日收到(2014)永民初字第1805-1号管辖权异议裁定。
2、原审法院在管辖权异议上诉期未届满前即安排开庭,剥夺了上诉人对管辖权异议提起上诉的权利。
3、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形成保管合同法律关系,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保管合同法律关系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014)永民初字第1805-1号民事裁定认定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的理由是"本案是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利润分配、公司解散、公司清算等以公司作为原告或被告的公司组织诉讼案件,应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若依据前述原审法院对双方之间形成的关系为保管合同法律关系的认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错误。
三、被上诉人提起诉讼之日,沈健华已不是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其在民事起诉状上签字不能代表被上诉人提起诉讼的意思表示。
2014年3月1日通过的股东会决议表明,上诉人是被上诉人公司的董事,同时(2014)永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表明,上诉人是被上诉人公司的间接股东。
四、2014年3月4日,上诉人已将被上诉人公司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移交给了被上诉人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贾平,上诉人已履行了返还义务。
综上所述,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起诉或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被上诉人永安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一、被上诉人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及《公司章程》等证据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为永安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已当庭提出原审诉状所列原告永安市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笔误并进行补正,上诉人认为诉讼主体不适格,依据不足。
二、本案的案由是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享有管辖权。
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原审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永民初字第1805-1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 4年6月10日根据上诉人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该裁定书,上诉人并未在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2014年7月4日签收裁定书与事实不符,且上诉人在原审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时应诉出庭,并未提出异议。
三、目前,沈健华仍是被上诉人公司的执行董事,其可以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四、《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表明被上诉人的股东均为法人股东,而不是自然人股东,上诉人未提交被上诉人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为贾平及公司印章已移交给贾平的任何证据,且上诉人非法持有公司印章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原审判决上诉人返还公司印章正确。
综上所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除上诉人朱国萍对原审法院未认定其为被上诉人公司的股东和公司职员及被上诉人称其诉状所列永安市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笔误有异议外,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查明的其他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对无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朱国萍提交下列证据:1、永安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签到表、表决表、董事会决议、股东会会议签到表、表决表、股东会决议、EMS快递单及(2014)永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证明上诉人是永安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董事和股东;2、收条,证明上诉人已将公司二枚印章交还公司。
被上诉人永安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质证认为,证据1、2不属于新证据。
对证据1真实性有异议,永安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程序违法,未提前十五天通知。
永安市京都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刘宝星,并不是李晓瑜,李晓瑜无权代表永安市京都贸易有限公司参加股东会决议,且从上诉人2014年1月16日出具的收条可见永安市京都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章在上诉人处,股东会表决表、股东会决议上永安市京都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章是上诉人自己盖的。
对证据2真实性有异议,系上诉人事后补写的。
本院认为,永安市京都贸易有限公司虽在永安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会表决表、股东会决议上盖章,但其法定代表人刘宝星未签名,上诉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刘宝星授权李晓瑜代表永安市京都贸易有限公司参与永安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会,该股东会程序不合法,对证据1本院不予采信。
因被上诉人对证据2真实性有异议,且上诉人提交证据不能证明贾平持有公章的合法性,该公章已返还给公司,对证据2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关于诉讼主体问题,被上诉人已于一审庭审时表示其诉状所列的原告主体永安市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笔误,并当庭作出变更,实际应为永安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提供上诉人出具给沈健华的收条证明永安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上诉人认为永安市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其起诉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沈健华能否代表被上诉人提起诉讼问题,上诉人提交的永安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签到表、股东会表决表、股东会决议程序不合法,未能证明被上诉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贾平且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故按照被上诉人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等证据,沈健华作为被上诉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进行诉讼。
关于本案是否在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期未届满前开庭问题,上诉人于2014年5月27日签字确认的《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已告知上诉人若因其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原审法院按照上诉人确认的地址"沙县洋坊新村口205国道边(华厦汽车城)"送达(2014)永民初字第1805-1号民事裁定书,因上诉人原因导致邮件被退回,根据上述规定,2014年6月12日邮件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原审法院2014年7月4日开庭时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期已届满,上诉人提出原审法院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期未届满即开庭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双方对沈健华将被上诉人公司公章、财务章及沈健华个人私章交由上诉人保管的事实均无异议,现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返还上述印章,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又不能证明其有权掌控和占有上述印章,故原审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公司公章、财务章及沈健华个人私章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