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草案稿1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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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201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在辖区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

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部门应当加快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深圳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深圳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在辖区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

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部门应当加快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第十条主管部门依据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指导全市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城市更新计划制定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细则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细则
施行,以形成舒适的生活环境和美丽的市容抱有很大的希望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细则 4
1 《更新办法》出台的背景
多元化的城市更新内涵
❖ 城市规划的形体规划
❖ 强调“利人原则”的人本思想
❖ 强调城市历史价值的保护
❖ 可持续发展等
❖ 以多方伙伴关系为取向、更加注重社区参与和社会公平
城市更新的方式
❖ 重建或再开发(redevelopment)
7 明晰城市更新项目运作基本流程和各部门承担的职能
❖ 《更新办法》优化了许可事项 ❖ 取消了重复审查、缩短了审批时长 ❖ 为项目的快捷审批、有效实施和后续监管奠定了基础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细则 19
Contents
1
《更新办法》出台的背景
2
《更新办法》出台的意义
3
《更新办法》的主要亮点
4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 整建(rehabitation)
❖ 保留维护(conservation)
5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细则
1 《更新办法》出台的背景
2004年以来,深圳开展城中村和工业区升级改造工作 现阶段的城中村、工业区升级改造面临了许多问题:
❖ 城市化过程中遗留的土地权属不清 ❖ 城村混杂交错 ❖ 覆盖面较为单一的改造政策无法有效地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
胁的城中村; ❖ 村内存在环境污染、治安恶化等问题,严重妨碍周边地区单位
和居民正常经营和生活的城中村; ❖ 因调整产业结构、引进重大项目需要改造的城中村; ❖ 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市(区)政府决定进行改造的城中村。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细则 25
一、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深府办〔2008〕25号规定: “旧屋村”的认定标准和审定程序由宝安、龙岗两区政府提出 ❖ 《关于加快龙岗区老屋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深龙府办[2008]63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2001年改革计划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2001年改革计划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2001年改革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5.15•【字号】深府[2001]73号•【施行日期】2001.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2001年改革计划的通知(2001年5月15日深府〔2001〕73号)《深圳市2001年改革计划》已经市政府三届二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2001年改革计划2001年是新世纪的第一年,也是我市实施“十五”计划的第一年。

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江泽民总书记在庆祝深圳经济特区建立2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深圳市第三次党代会的部署,我市2001年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以“增创新优势,更上一层楼,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统揽全局,按照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综合配套、规范完善的要求,加大体制创新的力度,重点抓好国有企业改革、政府审批制度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几项重大改革,大力推进科技体制、财政体制、中介组织、信息管理和文化体制等方面的配套改革,进一步完善我市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通过改革,增强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会议精神,在推进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完善国有资产营运监管体系,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构建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强化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等六个方面取得突破。

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大力推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

按照“四个一批”的原则,对市属国有企业进行调整和改组,真正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形成更为合理的国有经济布局。

资产经营公司和深业集团要在一季度制订本系统战略性调整和战略性改组的规划与年度实施计划,年底前迈出实质性步伐。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最新)6-29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最新)6-29

附件1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城市更新规范、有序、稳步推进的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领导小组】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城市更新办公室作为市领导小组下设的城市更新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规划国土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市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市城市更新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市领导小组召开工作会议。

第三条【职责规定】市规划国土部门及市政府相关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宣传引导】市、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行政费用减免】对于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搭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新技术、新产品】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第八条【投诉处理制度】各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快开展城市更新单元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工作力度,及时处理城市更新范围内依法应当拆除或者没收的违法建筑,严厉查处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第十条【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市规划国土部门依据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指导全市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城市更新计划制定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

深圳市城市更新实施细则

深圳市城市更新实施细则

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于2012年1月21日经深圳市政府同意并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办法及本细则在辖区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第三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第九条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部门应当加快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第十条主管部门依据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指导全市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城市更新计划制定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第十一条实施以拆除重建为主的城市更新,应当以城市更新单元为基本单位,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为依据,确定规划要求,协调各方利益,落实更新目标与责任;第十二条城市更新单元的划定应当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充分考虑和尊重所在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关系的延续性,并符合以下条件:一城市更新单元内拆除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当大于10000平方米;二城市更新单元不得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一级水源保护区、重大危险设施管理控制区橙线、城市基础设施管理控制区黄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紫线等城市控制性区域管制要求;三城市更新单元内可供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的独立用地应当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15%;城市规划或者其他相关规定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但基于鼓励产业转型升级、完善独立占地且总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原因确需划定城市更新单元的,应当就单元范围、拆除范围、配建要求等内容进行专项研究,在计划审批过程中予以专项说明;第十三条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时涉及下列用地的,依照以下规定分别处理:一政府社团用地、特殊用地,不单独划定为城市更新单元;二全市土地整备规划和年度整备计划确定的政府土地整备区范围内不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三除通过城市更新实现用地清退外,被非法占用的已完成征转及补偿手续的国有未出让用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不划入城市更新单元;四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南山区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域范围应当整村划定城市更新单元,鼓励其他各区参照执行;按照整村范围划定城市更新单元的,不受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限制;五未建设用地不划入城市更新单元,但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未建设用地因规划统筹确需划入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国有未出让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的,总面积不超过项目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10%且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部分,可以作为零星用地一并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超出部分应当结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进行用地腾挪或者置换,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对其规划条件进行统筹研究;未建设用地因规划统筹确需划入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已批未建用地的,在征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后,可以结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进行用地腾挪或者置换;第十五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优先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二充分尊重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实现公众、权利人、参与城市更新的其他主体等各方利益的平衡;三研究已批法定图则规定的各类用地性质和开发总量,深化、落实法定图则规定的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指标和空间布局;四鼓励增加公共用地,提高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降低建筑密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五推进文化遗产融入城市发展,保护城市肌理和特色风貌,改善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鼓励节能减排,促进低碳绿色更新;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技术规范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第十六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实行计划管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以下简称更新单元计划实行常态申报机制;单独实施的综合整治项目,按照本细则第三章规定纳入综合整治类项目计划进行管理;按照已批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纳入拆除重建类项目一并实施综合整治的区域,不单独进行计划申报,由拆除重建类项目的实施主体一并实施;第三章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第十七条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由市、区政府统筹推进;市城管部门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全市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人居环境、住房建设、水务、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承担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具体管理工作;各区政府及其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综合整治类项目;第十八条区政府应当按年度制订本区综合整治类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草案,由市城管部门统筹平衡并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已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单独实施的综合整治类项目应当优先纳入计划;综合整治类项目涉及的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市容环境的工程,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申报立项,该部分费用按照市、区政府投资事权划分有关规定承担;第十九条在综合整治类项目纳入计划并经批准立项后,区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单位依照项目审批文件及相关技术规范,开展综合整治规划、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的编制等前期工作,形成实施方案;区政府在组织编制实施方案过程中,应当征求市规划国土、产业、人居环境、住房建设、水务、城管、消防等部门的;涉及市、区政府财政投资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需要安排前期工作的必要经费;第二十条市规划国土部门对综合整治规划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抄送市城管部门;综合整治类项目一般不增加建筑面积;确需加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相应的建筑面积部分免收地价;第二十一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须办理有关建设、环保、水务、消防等许可的,实施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并取得许可方可实施综合整治;第二十二条综合整治类项目的计划制定、立项管理、方案审批、资金安排等具体规定,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住房建设等部门另行制定;第四章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第二十三条按照法定图则、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等已生效规划,土地用途已发生变化或者在满足土地功能混合使用相关要求的前提下,现有建筑物的使用功能需进行调整的,权利主体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实施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实施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一申请将配套服务设施改变功能,改变后无法满足相关配套要求的;二申请将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等改变功能,改变后不符合保护要求的;三申请将危险房屋或者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拆除重建区域内的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四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后,不符合建筑结构安全、城市景观设计,或者公共安全、消防、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技术要求的;五申请建筑物部分改变使用功能,但改变的部分不能满足独立使用要求或者造成建筑物剩余部分使用不便的;六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未经本栋建筑物内其他业主及同一宗地内其他主张与改变功能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七未经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污染场地申请改变功能进行二次开发的;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规定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情形;第二十四条申请人申请实施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地产权属证书等材料;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本栋建筑物内其他业主及同一宗地内其他能够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业主同意申请的证明文件;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申请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所在区域的相关规划及其他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功能改变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功能改变条件的,应当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及本部门网站上就相关事宜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二十六条公示结束后,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有关异议经核实成立或者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内未收到意见或者有关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规划许可文件,并通过与申请人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者增补协议的方式完善用地手续;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办理完成相关规划和用地手续后,可以实施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实施费用全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项目实施涉及规划国土、环保、建设、城管、消防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由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项目实施完成后,相关权利主体应当及时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第二十九条功能改变类项目一般不增加建筑面积,因完善自身建筑使用功能确需加建附属设施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规划许可文件并按照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补缴地价;加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相应的建筑面积部分免收地价;第五章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条特定城市建成区具有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且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等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者消除的,可以通过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第三十一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是指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照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二相关机构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为危房集中,或者建筑质量有其他严重安全隐患;三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满足相关规定,存在严重消防隐患;四经相关机构鉴定存在经常性水浸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所在片区规划功能定位发生重大调整,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与规划功能不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二属于本市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严重超出国家、省、市相关标准的,或者土地利用效益低下,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并且可以进行产业升级;三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情形;第三十二条单栋或者零散建筑经鉴定为危房,但无法按照相关要求划入城市更新单元的,不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第三十三条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一权利主体自行实施;包括项目拆除重建区域内的单一权利主体自行实施,或者多个权利主体将房地产权益转移到其中一个权利主体后由其实施;二市场主体单独实施;项目拆除重建区域内的权利主体将房地产权益转移到非原权利主体的单一市场主体后由其实施;三合作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可以与单一市场主体通过签订改造合作协议合作实施;四政府组织实施;政府通过公开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主体,或者由政府城市更新实施机构直接实施;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执行;第二节申报与审批第三十四条拟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由符合规定的申报主体申报更新单元计划;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指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申报指引应当包括申报情形、城市更新单元拟订要求、城市更新意愿要求、计划申报主体要求、申报途径、相关证明材料等事项;第三十五条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主体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权利主体自行申报;其中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属城中村、旧屋村或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城中村、旧屋村范围以外形成的建成区域的,可由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申报;二权利主体委托单一市场主体申报;三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申报;以旧住宅区为主的城市更新单元,应当由区政府组织开展现状调研、城市更新单元拟订、意愿征集、可行性分析等工作,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报;计划申报主体负责申报更新单元计划、委托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等工作;第三十六条申报更新单元计划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计划申报主体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要求;二城市更新单元内的权利主体具备城市更新意愿且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要求;三法定图则已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或者未划入城市更新单元的特定城市建成区具有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确需进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已自行拟订城市更新单元;四申报的用地功能、开发强度等城市更新诉求基本符合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法定图则等规划;申报途径、申报材料等还应当符合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指引的具体要求;第三十七条申报更新单元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内权利主体的城市更新意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用地为单一地块,权利主体单一的,该主体同意进行城市更新;建筑物为多个权利主体共有的,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进行城市更新;建筑物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进行城市更新;拆除范围内用地包含多个地块的,符合上述规定的地块的总用地面积应当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80%;二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属城中村、旧屋村或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城中村、旧屋村范围以外形成的建成区域的,须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股东大会表决同意进行城市更新;或者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并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同意;第三十八条市、区政府相关部门作为申报主体的,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审查;其他申报主体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申报材料的内容和深度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要求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和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指引的相关要求,对更新意愿达成情况及计划申报主体资格进行认定,对更新单元内的现状建设情况进行核查,对申报进行城市更新的必要性及更新单元范围的合理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在进行更新意愿达成情况认定时,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提供相关土地、建筑物权属资料;申报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相关要求的,报送主管部门审查;第三十九条主管部门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按批次统筹形成更新单元计划草案,会同区政府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及本部门网站上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审批通过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区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及本部门网站上对计划进行;第四十条更新单元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之前,计划申报主体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对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的土地及建筑物信息进行核查、汇总;主管部门根据计划申报主体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房地产证、旧屋村范围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测绘、身份证明等材料,对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土地的性质、权属、功能、面积等进行核查,在2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函复计划申报主体;并对地上建筑物的性质、面积等信息进行核查和汇总;城市更新单元内土地和建筑物需完善手续的,应当尽快按照相关程序加以完善;第四十一条计划申报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结合主管部门的土地核查结果,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报批应当在更新单元计划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主管部门可以按有关程序进行更新单元计划清理,将该城市更新单元调出计划;第四十二条主管部门在受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申报材料的内容和深度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要求的,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征求意见;城市更新项目涉及产业发展的,还应当征求市产业部门的意见;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对城市更新单元的规划目标及方向、配建责任、实施分期安排等进行核查,市产业部门对城市更新单元的产业现状、产业定位是否为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等情况进行核查和认定,在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主管部门;第四十三条主管部门根据已生效的法定图则等规划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收到相关部门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规划草案,会同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在城市更新单元现场和本部门网站上进行不少于30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公示结束后,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并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函复申请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涉及未制定法定图则地区或者改变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还应当按程序报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第四十四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上就规划内容进行公告,并将相关内容函告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批准视为已完成法定图则相应内容的编制和修改;经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相关行政许可的依据;第三节实施主体第四十五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区政府应当依据近期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确定的本辖区城市更新年度土地供应规模,按照已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组织制定更新单元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协调实施方案的落实;更新单元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更新单元内项目基本情况、进度安排、单一主体形成指导方案、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方案、搬迁及建筑物拆除进度安排、监管措施等相关内容;区政府应当将其制定的更新单元实施方案及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报送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第四十六条城市更新单元内项目拆除范围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所有权利主体通过以下方式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移转到同一主体后,形成单一主体:一权利主体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或者加入公司;二权利主体与搬迁人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三权利主体的房地产被收购方收购;属于合作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单一市场主体还应当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签订改造合作协议;属于以旧住宅区改造为主的改造项目的,区政府应当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制定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方案和市场主体公开选择方案,经占建筑物总面积90%以上且占总数量90%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公开选择市场主体;市场主体与所有业主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形成单一主体;第四十七条多个权利主体通过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方式形成实施主体的,权利主体和搬迁人应当在区政府组织制定的更新单元实施方案的指导下,遵循平等、公平的原则,在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回迁房屋的面积、地点和登记价格,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协议生效的时间和条件等相关事项;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还应当对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后附着于原房地产的义务和责任的承担作出约定;没有约定的,相关义务和责任由搬迁人承担;第四十八条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可以由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搬迁人应当及时将已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报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备案;因履行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发生纠纷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争端解决途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九条城市更新单元内项目拆除范围的单一主体,应当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并提供以下材料:。

城市更新条例(草案稿150731)

城市更新条例(草案稿150731)

城市更新条例(草案稿1507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土地再开发利用,加强城市功能,优化人居环境,增进公共利益,推动经济和社会有质量稳定增长和可持续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并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条例未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城市更新的定位】城市更新基于城市发展需要、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建立以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为主,以结构优化、功能提升、利益共享为目标的整体开发模式。

第四条【城市更新的方式】城市更新是对更新区域内存量建设用地(含建成区和未建成区)及建筑物实施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拆除重建或者整合开发,以实现城市建设和发展的综合效益。

综合整治是指改善消防设施、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沿街立面、环境整治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功能改变是指部分或者全部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但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和使用期限,保留建筑物的原主体结构。

拆除重建是指拆除城市更新单元内原有建筑物,重新建筑,安置住户,改善公共设施,并可以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或者建筑密度。

第五条【原则】城市更新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实行规划统筹、计划调节,循序渐进;(二)整体布局,科学确定城市更新的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三)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优化资源配置,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四)保障公共利益和参与者合法权益;(五)合理安排城市更新方式,注重绿色和低碳发展。

第六条【主导机制】城市更新实行政府引导,以市场化运作为主,充分发挥资源市场化配置作用。

功能改变和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坚持市场化运作。

因城市发展定位而确定的重点更新区域,政府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有选择地实施城市更新项目。

第七条【政府参与】实施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的,更新项目范围内未出让的国有土地和国有建筑物以政府作为权利主体参与城市更新。

第八条【更新秩序和程序】城市更新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更新区域、制定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划定城市更新单元、制定更新项目年度计划、编制更新单元规划、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并遵循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深圳市各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修订可编辑版)

深圳市各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修订可编辑版)

深圳市各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2017年5月各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1、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2、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3、南山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4、盐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5、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6、龙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7. 《宝安区城市更新暂行办法》及配套文件(征求意见稿)城市更新单元内非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

权利主体自行申报 权利主 体委托 单一市 场主体申报 企业街道 原旧工业区 升级改造试 点项目结转 为更新计划 项目申报 实施主体确认 计划与规划草案同时公 示,区政府审批通过计 划后,进行更新单元规 划审批 规划及竣工验收 办联合申报 (含部分旧 住宅区) 1、权利主体:形成单一主体后向 区更新局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实 施主体资格确讣。

【规划验收】实施主体 提交材料向区更新局申 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区更新局向实施主体核 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合格证》 2、区更新局:核查申报材料幵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会同区物业办(区产经促局)不申请人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

区更新局:汇总幵处理 规划草案公示意见 申报主体:向区更新局申报计划同时,可同步申 报专项规划及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 【竣工验收】实施主体 提交材料向区住建局申 请竣工验收。

区住建局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用地行政许可区领导小组 审批情形 建环委审 批的情形 1、实施主体:完成建筑物拆除工作,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登记。

2、实施主体:向区更新局申请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 区更新局:初审不合 格的,书面答复申请 人幵说明理由 区更新局:初审合格 的,征求各职能部门 意见 区更新 局:符 合图则 强制性 内容的, 在计划 批准后 报区领 导小组 审批 项目监管 3、区更新局:向实施主体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各职能部门: 1、区更新局:将项目 搬迁补偿方案及实施监 管协议的履行情况报房 地产预售审批部门。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2018)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2018)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2018)
【发文字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1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8.07.03
【实施日期】2018.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一一号)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8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7月3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
决定
(2018年6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八项法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因重大庆典活动或者建设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报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需要临时占用公共场所的,应当报主管部门批准。


二、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市”。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正文:----------------------------------------------------------------------------------------------------------------------------------------------------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合理地进行城市建设,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和环境的保护,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市行政区为深圳市城市规划区。

在本市行政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纳入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体现社会公平原则。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

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城市规划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的实施、监督和管理。

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本条例及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城市规划委员会第六条市政府设立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对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草案进行审议;(二)对城市规划未确定和待确定的重大项目的选址进行审议;(三)下达年度法定图则编制任务;(四)审批法定图则并监督实施;(五)审批专项规划;(六)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规划国土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9日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要求,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发展质量,落实“十三五”期间城市更新各项工作目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加快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结合《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以下暂行措施。

一、坚持规划引领,实现城市更新科学有序发展(一)科学编制全市更新“十三五”规划。

市规划国土部门组织编制《深圳市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重点研究“十三五”期间全市城市更新总体目标与发展策略,划定城市更新的标图建库范围和不同更新模式的分区指引,确定全市及各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计划规模、供应用地规模及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计划规模,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及各类配套设施的任务等。

深圳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草案

深圳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草案

精心整理
一、加强产业结构升级,积极鼓励开展各类旧区综合整治,推进以城中村、旧工业区为主要对象的拆除重建。

(一)草案提出,在规划期内,全市完成各类更新用地规模30平方公里,其中:以城中村和旧工业区为主的拆除重建类更新规模为12.5平方公里,实现年均土地供应2.5平方公里;非拆除重目前
米。

、12%。

2.5万套、225万平方米;城市更新建设26万套、2340万平方米;征地返还用地建设6.5万套、585万平方米。

通过新供应、城市更新配建、轨道交通车辆段上盖、拆迁安置、产业园区配套住房建设等新增安排建设保障性住房15万套,830万平方米;通过挖掘存量保障性住房项目、棚户区改造、企业自有用地建设、城际合作、盘活社会存量住房等方式安排筹集保障性住房25万套,合计新增安排筹建保障性住房40万套。

总结为:房价高企,政府开始调控引导百姓居住问题,加大民生问题力度,同时通过保障房
精心整理
的方式吸引人才,提升深圳市的经济发展及综合竞争力。

三、合理引导建筑增量分配
通过城市更新优化建筑规模结构,重点保障公共服务和基础配套建筑面积,合理提高居住建筑及产业(含研发)建筑面积,适度控制商业(含办公)建筑面积。

规划期内通过拆除重建类更新预计供给建筑总面积约4600万平方米。

其中,居住建筑面积约为3150万平方米,商业(不含办公)建筑面积约为300万平方米,产业(含研发)建筑面积约为752万平方米,公共配套建筑面积约200万平方米。

改造
4号向性。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第三章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第四章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第五章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申报与审批第三节实施主体第四节地价计收第五节项目监管第六节政府组织实施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在辖区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

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部门应当加快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第三章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第四章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城市建成区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本条例规定进行拆除重建或者综合整治的活动:(一)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急需完善;(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根据市住房发展规划,旧住宅区拆除重建后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等公共住房建设,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统筹、规划引领、公益优先、节约集约、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下列目标:(一)加强公共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功能品质;(二)拓展市民活动空间,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三)推进环保节能改造,实现城市绿色发展;(四)注重历史文化保护,保持城市特色风貌;(五)优化城市总体布局,增强城市发展动能。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研究决定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

市城市更新部门是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拟订城市更新政策,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制定相关规范和标准。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统筹推进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

区城市更新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更新组织实施和统筹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深圳市城市更新实施细则2016

深圳市城市更新实施细则2016

深圳市城市更新实施细则2016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该《实施细则》于2012年1月21日经深圳市政府同意并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在辖区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

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部门应当加快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草案)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草案)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土地再开发利用,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人居环境,增进公共利益,推动社会经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第三条【城市更新定义】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符合规定的主体对城市存量建设用地根据城市规划和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城市更新基于城市发展需要开展、致力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建立以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为主,以结构优化、功能提升、利益共享为目标的整体开发模式。

第四条【城市更新对象】城市更新的对象以城市建成区为主,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可以进行城市更新:(一)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城市更新方式】城市更新采取综合整治和拆除重建的方式。

鼓励通过综合整治进行城市更新。

进行综合整治的,可以按照规定进行适当加建、改建和扩建。

第六条【原则】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

城市更新应当贯彻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要求,优化资源配置、提升用地效能、保障发展空间、促进社会发展。

第七条【总体要求】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更新应当注重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拓展产业发展空间、整合优化产业布局。

城市更新应当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点风景名胜保护区以及经认定的特色风貌区不得采用拆除重建方式进行城市更新,确有更新需要的,应当通过综合整治方式实施。

城市更新应当保护城市防洪系统、城市人民防空设施等各类城市安全保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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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草案稿1507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土地再开发利用,加强城市功能,优化人居环境,增进公共利益,推动经济和社会有质量稳定增长和可持续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并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条例未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城市更新的定位】城市更新基于城市发展需要、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建立以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为主,以结构优化、功能提升、利益共享为目标的整体开发模式。

第四条【城市更新的方式】城市更新是对更新区域内存量建设用地(含建成区和未建成区)及建筑物实施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拆除重建或者整合开发,以实现城市建设和发展的综合效益。

综合整治是指改善消防设施、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沿街立面、环境整治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功能改变是指部分或者全部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但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和使用期限,保留建筑物的原主体结构。

拆除重建是指拆除城市更新单元内原有建筑物,重新建筑,安置住户,改善公共设施,并可以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或者建筑密度。

第四条【原则】城市更新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实行规划统筹、计划调节,循序渐进;(二)整体布局,科学确定城市更新的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三)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优化资源配置,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四)保障公共利益和参与者合法权益;(五)合理安排城市更新方式,注重绿色和低碳发展。

第六条【主导机制】城市更新实行政府引导,以市场化运作为主,充分发挥资源市场化配置作用。

功能改变和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坚持市场化运作。

因城市发展定位而确定的重点更新区域,政府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有选择地实施城市更新项目。

第七条【政府参与】实施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的,更新项目范围内未出让的国有土地和国有建筑物以政府作为权利主体参与城市更新。

第八条【更新秩序和程序】城市更新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更新区域、制定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划定城市更新单元、制定更新项目年度计划、编制更新单元规划、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并遵循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第九条【特别要求】城市更新应当遵守保护历史文化遗存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城市更新范围内的历史文化遗存。

实施城市更新不得破坏城市防洪系统、城市人民防空设施等各类城市安全保障系统,或者使其功能部分、全部丧失。

第十条【政府主管】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市规划国土部门的派出机构在辖区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管理机制第一节规划与计划第十一条【进行城市更新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和建筑物可以作为更新对象,由市政府决定或者权利人申请市政府批准进行城市更新:(一)城中村;(二)经认定为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旧屋村;(三)经鉴定为危房;(四)建筑物不符合消防安全,或者妨害公共交通、公共安全;(五)居住环境恶劣,妨害公共卫生或者社会治安;(六)建筑物使用满30年;(七)因重大建设工程需要;(八)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九)其他特别情形。

第十二条【城市更新区域的划定】有前条规定情形之一,市政府决定或者批准进行城市更新的,应当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更新对象所处区域的地理现状,划定相对成片的区域作为城市更新区域。

临近更新对象的未建成区可以在遵循科学合理、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下一并划入城市更新区域。

更新区域划定后,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公告禁止在更新区域内新建、加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采取冻结房地产产权、暂停房地产交易和房地产变更登记措施。

第十三条【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市政府划定城市更新区域的,应当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明确以下事项作为实施城市更新的指导:(一)更新区域的范围;(二)基本目标;(三)更新方式;(四)更新单元划定的基准;(五)其他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法定图则】制定涉及更新区域法定图则的,应当确定城市更新单元的范围、应当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和规模,指引城市更新单元的规划。

第十五条【城市更新单元及其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为城市更新的基本单位。

城市更新单元由市政府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并结合更新区域的实际情况划定。

一个更新区域可以划定多个更新单元。

划定城市更新单元的同时应当合理确定更新方式。

第十六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与法定图则】未制定法定图则地区应当在现状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分区规划确定的各项要求拟订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法定图则的制定。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对已有法定图则的强制性内容作出调整的,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相应的内容应当纳入法定图则并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城市更新年度计划】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实行年度项目计划管理,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更新单元规划编制与审批】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经批准纳入年度计划后,项目申报主体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遵循法定图则审批的程序。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根据法定图则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制定,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节城市更新实施第十九条【政府支持和参与实施】实施综合整治城市更新的,由更新区域所在地的区政府会同市城管、环保、公安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项目计划,以招标或者委托的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实施项目。

政府根据本条例第六第四款规定实施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的,由更新区域所在地的区政府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房屋征收与补偿费用由市财政承担,收回的土地纳入市土地整备。

政府实施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的,由更新区域所在地的区政府申报更新项目计划、制定更新单元规划,以招标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实施项目。

第二十条【市场主体实施】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由权利人向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市场主体实施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的,由更新区域内房地产权利人形成更新意愿后申报更新项目计划、编制更新单元规划,通过权益转换确定项目实施单一主体实施项目。

第二十一条【城市更新意愿】政府实施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市场主体实施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征集权利主体的城市更新意愿。

第二十二条【项目申报和纳入计划】实施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应当进行项目申报,纳入年度计划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项目申报主体】政府实施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的,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申报项目。

市场主体实施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的,权利主体单一的,由权利主体自行申报;权利主体多个的,由多个权利主体委托单一市场主体申报。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主体】一个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只能由一个主体实施。

政府组织实施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实施主体,并与其签订项目委托实施协议。

在市场主体组织实施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情形下,权利主体单一的,由其自行确定实施主体;多权利主体在形成单一主体后再确定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应当具备房地产开发建设资质。

市场主体确定的实施主体应当经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确认。

第二十五条【拆除重建之建筑物拆除】市场主体组织实施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当自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范围内建筑物。

项目用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政府原则上按照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15%的标准无偿收回土地。

第二十六条【规划许可】市场主体组织实施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项目实施主体于项目用地范围内建筑物全部拆除后向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和建设规划许可。

第二十七条【城市更新土地政策】市场主体组织实施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项目实施主体在取得城市更新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后,更新项目用地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由项目实施主体与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期限重新计算,并按照规定缴交城市更新项目地价。

缴交城市更新项目地价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公共设施配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应当符合更新单元规划的要求。

市场主体组织实施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应当按照更新单元规划的要求配建公共设施,配建公共设施用地免交地价,建成的公共设施无偿移交政府。

第二十九条【保障房配建】实施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住宅项目的,应当合理配建保障房。

第三十条【综合整治类更新加建】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用地范围内可以合理加建公共建筑物和附着物。

在不违反规划控制标准的前提下,鼓励在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用地范围内加建地下停车库。

加建地下停车库可以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者多数业主投资兴建。

建成后的地下停车库供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但不得转让。

加建地下停车库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

加建电梯、连廊等附着物可以由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用地范围内业主投资并享有产权。

不占用公共用地或未出让国有土地的,免缴地价。

第三十一条【功能改变类更新加建】在不违反规划控制标准的前提下,允许在功能改变类更新项目用地范围内合理加建地下停车库、电梯、连廊,鼓励加建公共设施。

功能改变类更新项目用地范围内加建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申请功能改变时一并提出。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加建的,应当在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一并出让加建用地使用权(包括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二条【功能改变类更新用地手续】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功能改变类更新项目的,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地价。

第三十三条【功能改变类更新确定地价】功能改变类更新项目应当缴纳的地价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改变功能的原有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改变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扣减原土地用途及剩余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的地价;(二)改变功能的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改变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以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

非商品性质房地产转为商品性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补缴相应地价。

第三十四条【功能改变类更新行政许可】功能改变类更新项目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核发规划许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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