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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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划分标准

质量事故划分标准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

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

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1.工程质量事故概念(1)质量不合格根据我国GB/T 1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规定,凡工程产品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而没有满足某个预期使用要求或合理的期望(包括安全性方而)要求,称为质量缺陷。

质量事故的分类

质量事故的分类

质量事故的分类质量事故是指在生产、制造、加工、运输、使用等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出现问题,进而产生不良后果的事件。

质量事故的分类主要根据其发生的领域、性质和原因等方面进行划分。

本文将从这三个方面对质量事故进行分类介绍。

一、按照发生的领域分类1. 产品质量事故:指在生产制造过程中,产品的质量出现问题,可能导致产品无法正常使用或存在潜在的安全隐患。

例如,食品中添加有害物质、药品存在严重副作用、汽车存在制造缺陷等。

2. 服务质量事故:指在服务过程中,服务提供方未能按照约定或合理预期向用户提供满意的服务,导致用户权益受损。

例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金融服务失误等。

二、按照事故的性质分类1. 安全事故:指由于产品或服务的质量问题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

例如,建筑物倒塌、交通事故、食品中毒等。

2. 健康事故:指由于产品或服务的质量问题导致人们的健康受到损害的事故。

例如,药品副作用、食品中毒等。

3. 经济事故:指由于产品或服务的质量问题导致经济损失的事故。

例如,产品召回、服务投诉等。

三、按照事故的原因分类1. 设计问题:指产品或服务的设计存在缺陷,导致质量问题。

例如,产品设计不合理、服务流程不完善等。

2. 制造问题:指在产品或服务的制造过程中存在问题,导致质量出现缺陷。

例如,材料选用不当、加工工艺不规范等。

3. 运输问题:指在产品或服务的运输过程中出现问题,导致质量受损。

例如,货物被损坏、服务延误等。

4. 使用问题:指产品或服务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导致质量事故。

例如,产品使用不当、服务操作不当等。

质量事故的分类可以从发生的领域、性质和原因等方面进行划分。

了解不同类型的质量事故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掌握质量管理知识,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水平,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

同时,消费者在选购产品或使用服务时也要提高警惕,选择有质量保证的产品和服务,避免质量事故对自身权益的损害。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一、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二、较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2、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三、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1、工程倒塌或报废;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

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

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四、特别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质量事故等级划分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

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

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及时掌握和分析工作中发生的事故,吸取教训,采取有效预防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各公司、各部门必须加强事故管理工作。

第二条凡在生产区域或工作中所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非计划性停产、减产、设备、交通、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必须及时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登记建档。

第二章事故的分类第三条人身事故:指公司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的事故。

第四条火灾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五条爆炸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六条设备事故:指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仪器(表)、容器、设备、管道等设备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第七条生产事故:指由于“三违”或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

第八条质量事故:指由于设计、生产、检验、存储和运输过程中的责任过失导致产品不能满足质量控制指标要求,给公司或客户造成程度损失以及需要返工、返修、报废处理的事故。

第九条交通事故:指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或因机械故障造成车辆损坏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第十条环境污染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原料等各种有害物质泄漏,或“三废”(废水、废气、废渣)超标排放,造成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噪声与振动危害、固体废物污染、放射污染等事故。

第十一条破坏事故:指蓄意制造的事故。

第十二条直接经济损失涵盖但不仅限于如下费用:1、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和停工工资等。

2、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3、固定资产损失费用:是指直接发生的设备修理所需的人工或材料费,或因事故报废的设备设施的价值。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4篇)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4篇)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定义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第二条事故等级划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____人以上死亡,或者____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____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死亡,或者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重伤,或者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____人死亡,或者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重伤,或者____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____人以下重伤,或者____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轻伤事故。

构不成重伤、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

第三条事故报告1、报告程序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报告到安全环保科和分管安全的经理,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必须报告到总经理、董事长。

对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公司经理接到报告后,在____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3--1(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比较-一级二级建造师考试资料

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比较-一级二级建造师考试资料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上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项目及各参建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项目有关质量检测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5、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权限不属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结案批复、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转送有权限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施工单位中质量事故与安全事故的区别 精选

施工单位中质量事故与安全事故的区别 精选

施工单位中质量事故与安全事故的区别精选1、意思上的区别质量事故:指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及危害的事件。

安全事故:工程建设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工程建设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也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安全事故的行为。

2、成因上的区别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原因:1)、工程的立项、设计、地探、审核、监理、监督、验收等多个环节和建设程序上未照章行事;2)、设备、材料及制品不合格;施工和管理的原因;3)、结构设计错误;4)、工程质地原因;自然灾害;建筑物使用不当。

发生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1)、施工管理原因;2)、技术措施的原因;3)、监理工程师履行安全监理责任不力;4)、一些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责任不到位。

3、种类上的区别质量事故有:模板坍塌,脚手架坍塌等由于建筑物质量原因引发得质量安全生产事故。

安全事故有: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坍塌,火灾,中毒,爆炸等。

4、报告部门上的区别质量事故: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

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安全事故: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向左转|向右转扩展资料事故定性:1、质量不合格根据我国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规定,凡工程产品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而没有满足某个预期使用要求或合理期望的要求,称为质量缺陷。

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标准质量事故是指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或者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理不当所导致的不良后果。

为了对质量事故进行有效管理和处理,需要对质量事故进行等级划分,以便针对不同等级的事故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是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合理的等级划分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质量事故,保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

一、轻微事故。

轻微事故是指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或者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理不当所导致的影响较小的事故。

轻微事故的特点是损失较小,对消费者或者企业的影响不大,可以通过简单的处理措施进行解决。

例如,产品的外包装破损、轻微变形等问题,可以通过更换包装或者重新加工来解决。

二、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或者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理不当所导致的一定程度的影响和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的特点是对消费者或者企业的影响较大,需要采取较为复杂的处理措施来解决。

例如,产品的功能性能不达标、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需要对产品进行召回或者重新生产,以避免对消费者造成损失。

三、严重事故。

严重事故是指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或者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理不当所导致的严重影响和损失的事故。

严重事故的特点是对消费者或者企业的影响非常大,可能导致严重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需要采取紧急的处理措施来解决。

例如,食品安全事故、药品质量问题等严重影响公共安全和健康的问题,需要立即停止生产并进行全面排查和处理。

四、特别严重事故。

特别严重事故是指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或者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理不当所导致的特别严重的影响和损失的事故。

特别严重事故的特点是对公共安全和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可能导致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采取最严格的处理措施来解决。

例如,食品中毒事件、交通工具安全事故等对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问题,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紧急处理和调查。

在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中,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质量事故进行准确的划分,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质量事故划分标准

质量事故划分标准

质量事故划分标准质量事故就是一个物体不能满足使用要求和使用程度,而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较多,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事故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为:一般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重大质量事故又划分为:一级重大事故、二级重大事故、三级重大事故。

具体如下:1、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以下。

2、.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质量标准,需要加固修补,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300万之间的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之间;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之间;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之间。

3、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坍[tān]塌、报废和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

重大质量事故分三级:一级重大事故,死亡30人;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以上;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二级重大事故:死亡10--29人;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不含);大型桥梁结构主体垮塌;三级重大事故:死亡1-9人;300-500万;中小型桥梁垮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1]根据《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区别

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区别

时限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重大事故由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3、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4、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 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 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负责人报告。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2、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 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 2、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 设主管部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 2h。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 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d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d内做出批 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 30d

事故分类与事故等级划分

事故分类与事故等级划分

事故分类与事故等级划分事故分类第1条人身事故:指公司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的事故。

第2条火灾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3条爆炸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4条设备事故:指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仪器(表)、容器、设备、管道等设备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第5条生产事故:指由于“三违”或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

第6条质量事故:指由于设计、生产、检验、存储和运输过程中的责任过失导致产品不能满足质量控制指标要求,给公司或客户造成程度损失以及需要返工、返修、报废处理的事故。

第7条交通事故:指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或因机械故障造成车辆损坏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第8条环境污染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原料等各种有害物质泄漏,或“三废”(废水、废气、废渣)超标排放,造成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噪声与振动危害、固体废物污染、放射污染等事故。

第9条破坏事故:指蓄意制造的事故。

第10条直接经济损失涵盖但不仅限于如下费用:1、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和停工工资等。

2、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3、固定资产损失费用:是指直接发生的设备修理所需的人工或材料费,或因事故报废的设备设施的价值。

4、流动资产损失费用:包括原料、中间产品、产成品的损失,以及属非固定资产的易耗设备、零配件及工具等的损失。

第11条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产、减产损失价值、工作损失价值、资源损失价值、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补充新员工的培训费用以及其他损失费用。

事故等级划分第12条根据人身伤亡人数或者财产直接损失数额(指我方所占数额,负次要责任的降低等级划分),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具体标准如下:1、小事故:一次性造成轻伤1人以上3人以下,或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事故为小事故。

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标准质量事故是指因产品设计、加工、安装、使用等各个环节出现问题,导致产品出现严重质量缺陷,甚至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针对这些事件,需要按照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要求,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进行分类。

下面是相关参考内容。

一、质量事故等级分类1.一般质量事故:指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轻微财产损失、影响生产效率,但不会造成人身伤亡的事件;2.重大质量事故:指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一定程度的安全事故,对人身健康造成较大威胁,但尚未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死亡;3.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指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重大安全事故,对人身健康和财产造成重大威胁,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二、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标准1、一般质量事故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具体条件如下:(1)产品出现缺陷或故障,但对生产、生活不造成严重影响。

(2)损失金额在所属部门日常支出预算的10%以下。

(3)事故责任较轻,影响面较小,处理周期短。

(4)对于可能产生的影响,有预案和措施可以处理,不会引起社会关注。

2、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具体条件如下:(1)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一定程度的安全事故,对人身健康造成较大威胁,但尚未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死亡。

(2)损失金额在所属部门日常支出预算的10%-50%之间。

(3)事故责任较重,影响面和持续时间较大。

(4)处理周期较长,需要组织协调多方资源,引起所在行业和各级政府部门的关注。

3、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特别重大质量事故具体判定条件如下:(1)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重大安全事故,对人身健康和财产造成重大威胁,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

(2)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残疾,或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3)损失金额在所属部门日常支出预算的50%以上。

(4)事故责任严重,影响极其严重,处理周期长期,对所在行业和社会造成巨大影响和负面影响。

事故分类和分级

事故分类和分级

事故分类、分级(讨论稿)一、目的为规范对各种事故及事故隐患的分析处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对与本公司相关的各种事故及事故隐患进行分类、分级。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内部对事故及事故隐患的分析与处理。

三、事故的定义及分类根据事故的性质,将事故分为:安全事故、质量事故。

(一)、安全事故是指人(个人或集体)在有目的的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违反其意愿并可能使有目的的活动暂时或永久中止,或迫使之前存续的状态发生暂时或永久改变,造成人员伤亡或(和)财产损失的所有事件的统称。

安全事故包括: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生产事故、设备事故、人员伤亡事故、环境污染事故。

1、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失去控制的燃烧(包括: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车辆等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烧毁的事故。

2、交通事故: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法规或机械设备故障等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 1 -3、生产事故:由于违反操作规程、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及管理原因造成停(减)产、跑料、窜料、油气泄漏、化学危险品泄漏,但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

4、设备事故:在生产过程中,造成机械器具、动力设备、电力通讯设施、仪器仪表、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及建(构)筑物损坏,但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

5、人员伤亡事故:除上述火灾、交通事故外,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职业性疾病、领导指派到公司外从事与本公司有关的活动或在公司内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等)所发生的人身伤亡、急性中毒事故。

6、环境事故: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安全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2篇)

安全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2篇)

安全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1.安全质量事故报告发生工程安全质量事故后,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监理站汇报,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向项目管理机构、监理单位进行汇报。

2.安全质量事故划分安全事故按其严重程度和损失大小,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质量事故按其严重程度和损失大小,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3.安全质量事故处理发生工程安全质量质量事故时,监理应及时采取如下措施进行处理:1)责令施工单位立即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同时向项目管理机构和相关单位报告;2)责令施工单位尽快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及时报送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及调查报告;3)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参与研究事故处理方案;4)对工程质量事故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5)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划分和处理,按《铁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办理。

6)监理人员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监控,出现工程事故,不得与责任单位互相串通,隐瞒不报。

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安全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二)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质量、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强化各级管理人员的质量、安全生产意识,减少质量、安全生产事故,保证企业利益和员工生命安全。

根据《新安全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集团公司《安全事故管理规定》和《工程项目部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质量、安全生产警示约谈,是指集团公司安(质)委会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而导致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未及时排查治理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质量、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责任人,进行约见谈话。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各区域指挥部、直属项目部(指挥部)、工程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责任人以及集团公司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级划分通常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对环境和社会造成的影响来确定。

中国的相关法规和标准,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对事故等级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一般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1. 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2. 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至29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至99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以下的事故。

3. 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至9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至49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 一般事故:指造成1人以上至2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至9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上述分类标准可能因具体法规和标准的更新而有所调整,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应参照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判定。

此外,事故等级的划分对于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都有重要影响,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会根据事故等级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标准质量事故是指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人身伤亡、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

对于不同等级的质量事故,需要有相应的划分标准和处理措施。

下面将介绍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以便各行各业在面对质量事故时能够及时、准确地做出相应的应对和处理。

一、轻微事故。

轻微事故是指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轻伤、轻微经济损失或者一般社会影响的事件。

具体的划分标准如下:1. 人员伤亡,轻伤或者无人员伤亡;2. 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在一定范围内;3. 社会影响,一般社会影响,不会引起较大关注。

对于轻微事故,企业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避免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二、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重伤、较大经济损失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具体的划分标准如下:1. 人员伤亡,重伤或者少量人员死亡;2. 经济损失,较大范围的经济损失;3. 社会影响,较大的社会关注和影响。

对于一般事故,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同时向社会公开事故信息,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三、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重大伤亡、巨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

具体的划分标准如下:1. 人员伤亡,大量人员伤亡或者重大人员死亡;2. 经济损失,巨大的经济损失;3. 社会影响,严重的社会关注和影响。

对于重大事故,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救援和事故处理工作,同时配合政府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特大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特大规模的伤亡、巨额经济损失或者极其严重的社会影响的事件。

具体的划分标准如下:1. 人员伤亡,特大规模的人员伤亡或者特大规模的人员死亡;2. 经济损失,巨额的经济损失;3. 社会影响,极其严重的社会关注和影响。

对于特大事故,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救援和事故处理工作,同时配合政府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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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划分
安全事故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质量事故等级
(一)一般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 元(含5000 元)以上,不满50000 元的; b 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二)严重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a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 元(含50000 元)以上,不满10 万元的;
b 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 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 人以下重伤的。

(三)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 工程倒塌或报废; b 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 人以上;c 直接经济损失10 万元以上。

重大质量事故分4 级
(1)凡造成死亡30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 万元以上为一级;
(2)凡造成死亡10 人以上29 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上,不满300 万元为二级;(3)凡造成死亡3 人以上9 人以下或重伤20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 万元以上,不满100 万元为三级;
(4)凡造成死亡2 人以上或重伤3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 万元以上,不满30 万元为四级。

(四)特别重大事故:
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 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 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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